第十节 长途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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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邮电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5242
颗粒名称: 第十节 长途电话
分类号: TN916.5
页数: 36
页码: 147-182
摘要: 本节记述了长春市长途电话包含了国内长途电话、国际及港澳台电话、会议电话。
关键词: 邮电业 长途电话 长春市

内容

一、国内长途电话
  (一)种 类
  长春长途电话始于清·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源于“客邮”。俄国在宽城子火车站设立邮电局,除办理铁路调度事务外,并对公众开放报话业务。光绪三十年(1904年)日俄战争爆发,俄国军队又在铁路沿线外修建了陶赖昭至长春府(长春市)、吉林至伯都纳(扶余市)、吉林至宁古塔(宁安县)和沿松花江右岸自哈尔滨至伯力(勃利县)的电信线路。为对日作战、掠夺中国财富和窃取吉林省地方政治、经济情报服务,至1920年撤消。
  1906年7月,日本辽东守备队在孟家屯设军用通信所。同年9月1日改称“关东督都府邮便电信局宽城子支局”,同时,对公众开办电话业务。1907年10月,该支局迁入头道沟南满铁路附属地内,改称“长春邮便局”,依然办理报话业务。日、俄在长春的电话经营,几乎全是军用,民用极少。
  宣统元年(1909年)夏,长春创办长途电话局,并由吉林、长春两电报局主办,借北洋陆军军用电杆挂线,沟通吉长间长途电话线路,开办两地间长途电话业务。
  1920年3月25日,奉吉黑电政监督训令,吉林省各埠长途电话收回国有归局管辖。自此,商人徐文霖等私人办的电话局一律收为官办,属交通部管辖。长途电话附设局内,多为利用电报业务空闲时供公众通话。通话地点:吉林、伊通、九台、陶赖昭、双阳、农安、长岭、伏龙泉、双城、哈尔滨、榆树、郭尔罗斯前旗、五常、磐石、德惠等地。1923年以前长春至各地的长途电话均不设专线,全是利用电报线或借军队杆路挂线。
  中华民国期间,地方经济不断发展,为适应长春至哈尔滨间商业电话日增的需要,1922年11月,奉吉黑电政监督处开始筹办长春至哈尔滨的长途电话电路杆线工程。1923年初动工,9月竣工。1924年长春至吉林、奉天开办了专线长途电话业务,从而结束了利用电报和军用线路传输长途电话的历史。
  为便利通信,1924年6月1日,在长春县内兴修四乡长途电话(警备电话),1925年1月1日竣工,共耗官帖5889410吊。四乡长途电话转机6处:新立城、东卡伦、万宝山、小合隆、小双城堡、双龙台;城内分机13处:县政府、监督公馆、保卫总队、总队长公馆、县警察局、警察所长公馆、教育局、教育事务所、财务处、农务会、税捐局、军草处等,局所设在城内西四道街警察所(今郊区公安局址)。同年4月,长春电话局开办长春至双阳长途电话业务。
  1927年长春长途电话去话1096张,来话1297张,总计2393张。
  中华民国期间,长途电话收归官办,长话业务种类也相应作了统一规定。1931年东北沦陷前,经办的业务种类有:
  1.普通电话;
  2.加急电话。
  这两类电话中还分叫人、叫号和传呼3种。
  叫号电话:由发话人指定对方某一电话号码,接通即开始计算通话时间。
  叫人电话:由发话人指定对方某一受话人,直至此人拿起话机讲话时才开始计算通话时间。
  传呼电话:受话人住处没有电话,须有传呼业务的电信局派人按住址将受话人找来接电话,加收一分钟找人费。
  办理的特别业务有:
  1.特约(预约)通话;
  2.定时通话;
  3.夜间通话。
  特约电话:发话人和受话人约定通话日期和时间,电信局按时接通长途电话。此项特约通话之挂号期间至少须满1个月,通话费须预先缴纳,并须由请求人与电信局订立合同以资守信。以上通话时间以3分钟为1次,每回通话不得超过3次。
  东北沦陷后,日本侵略者基于掠夺东北经济资源的需要,大力发展长途电话通信设施。1932年3月,长春改为“新京特别市”,同年,“新京”至奉天开通第一套明线三路载波机。1933年9月成立了“满洲电信电话株式会社”,改善了通信手段,并将其通信线路同早期建成的东京至新义州电缆接通,沟通日伪间国际长途电话,于1934年8月1日正式开通,这是长春国际长途电话之始。此后,长春长途电话不断发展,建立了以“新京”为中心的“满洲国”长途电话通讯网,成为东北的通信枢纽。1933年底,“新京”至奉天电路达19条,至哈尔滨电路达33条,至吉林电路达14条,长话业务量达到137794张,年收入704954.38元(伪币),经营和兼营长话业务的局所有3处。1941年5月,首次敷设奉天——“新京”无负荷铠装地下电缆两条。由于这期间发展了传输技术,1942年长话业务量达到1245772张,其中预约电话10203张,定时通话6278张,加急电话555726张,普通电话673565张,长途电话电路达94条,专营兼营长话业务的局所达15处,这是“电电”在“新京”发展的鼎盛时期。“电电”十年长途电话去话统计情况如下表:
  国民党统治时期,长途电话业务有减无增逐渐萧条。1946年—1948年经办的长途电话分为军政电话、新闻电话、普通电话、公务业务电话,通话种类分叫人、叫号、传呼3种。还开了加急、特快电话业务。特别业务分3种:特约通话、定时通话和夜间减价通话。1948年元旦又增加了代传电话业务。国民党统治区开办的电话业务种类虽多,但由于人民解放战争节节胜利,国民党统治区日渐缩小,有线阻断,民用电话很难接通。1948年解放前夕,长途电话电路全部阻断。
  1948年10月长春解放,全体电信职工积极抢修因战乱阻断的长途电路,努力奋战40天,长途电话开通14回线。12月10日长春至沈阳、哈尔滨间长途电路迅速恢复;同时,长春至公主岭、四平、昌图、开原、铁岭、孙台子、本溪湖、安东、苏家屯、辽阳、抚顺、鞍山等地的长途电话也接通。恢复了全部营业局所。当年,去话达6605张,来话达3426张,转话达202张,收入总计为260382700.00元(东北流通券)。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市内开办长途电话业务的局所有西安大路、胜利广场、长春大街、桃源路、北大街、大马路、北平大路、重庆路,共8处。当年有长途电话电路2条,载波端机2部,增音机1部,长途交换机34席170门。业务量达59555张,年收入为32182.00元。1950年朝鲜战争爆发后,根据上级指示,增加了防空电话,列各类电话之首。1952年开通长途电话电路6条、载波端机16部、增音机6部、长途交换机23席155门,保证了国民经济恢复和抗美援朝战争的需要。从1953年开始,将长途交换机更换国产新设备,主要有3—C型、550型、502型,为第一个国民经济五年计划的实现提供了较先进的通信手段。1953年,长途电话业务又进行了调整,增加了首长电话,并规定普通电话从挂号时间起至接通等候时限不超过两小时,加急电话为一小时,超时者即为逾限,逾限率为考核指标之一。
  1955年对长途电话的接通时限作如下规定:
  1.长途电话不分直接与转接,接通时限一律为一小时。
  2.记录台应答时限为20秒。
  1956年,邮电部颁发了《长途电话通信指挥调度》制度,在各级网络中心设置了业务领导局,规定了指挥顺序。吉林省设省中心、县间中心和县中心3级业务领导局,长春局被指定为省中心局。同年3月,长春市电信局成立了会议电话室,开办了会议电话业务。
  1957年,长春邮电事业和全国一样胜利地完成了第一个五年计划,长途电话电路增至45条,比1949年增加2.75倍;载波机增至9部,比1949年增加了3.5倍;业务量达132349张,比1949年增加了1.22倍。
  1961年,长春至省内五个专区开通了12路载波机。1962年12月,邮电部颁布了《长途电话业务规程》,1963年重新修订。修订后的“规程”规定,各局办理长途电话业务种类有8种:防空情报电话、特种电话、首长电话、紧急调度电话、军政电话、新闻电话、普通电话、公务业务电话。特别业务电话有4种:预告电话、预约电话、会议电话、租用电话。各类电话的等候时限不分直达或转接,也不分业务种类和通话种类,凡叫号、叫人电话一律为1小时,传呼电话为2小时,记录台应答时限为40秒,各类电话的接续顺序为:
  第1类:防空情报电话;
  第2类:特种电话、加急中央首长电话;
  第3类:中央首长电话、加急省(市)自治区首长电话;
  第4类:省(市)自治区首长电话、加急专区县(市)首长电话、紧急调度电话、特急业务电话;
  第5类:专区、县(市)首长电话、加急军政电话、加急新闻电话;
  第6类:加急普通电话、加急公务、业务电话;
  第7类:军政电话、新闻电话;
  第8类:普通电话、公务业务电话。
  修订后的规程还对长途电话特别业务的处理作了如下规定:
  1.预告电话:用户挂发预告电话,应在预定时间3小时以前办理挂号。
  2.预约电话:用户挂发预约电话应预先填写预约电话申请单。
  3.会议电话:会议电话一般应在预定通话时间24小时以前办理挂号,会议电话应在预定通话时间接通,因用户迟到不能按时开会时,仍应从用户预定时间的开始时刻起计算通话时间。
  同时,还对租用电路和临时租用电路的申请种类和批准权限作了明确的规定。
  1965年,陆续淘汰了解放前的旧设备,更新了国产电子管三路载波机,后又增加了十二路载波机等。到1965年底,长途电路达135条,载波端机达47部,长途交换机达28席140门,长话业务量为571221张。与1957年相比业务量增加3.32倍,载波端机增加4.22倍,长途电路增加2倍。
  “文化大革命”初期,长途电话规章制度遭到破坏,业务量和服务质量都明显下降,到1968年长话业务量达284415张,比1965年减少286806张。“文化大革命”后期,各项工作逐渐恢复了正常,长话业务量也开始回升。1970年,北京—长春—哈尔滨“208”微波干线开通使用,使邮电通信手段又提高一大步。
  1974年,长春市电信局职工发扬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的精神,克服困难,试制成功长途电话半自动接续设备,并在长春—农安试开,效果良好。
  1975年,长春市电信局修机室生产了6套半自动拨号设备。1976年长春市至吉林等省内5个地区均开通长途半自动拨号电话业务,结束了长途电话全部人工接续的历史,开创了长途电话通信接续方式新局面。到1976年底,长途电路增至218条,比1949年增加17.1倍;载波端机增至66部,比1949年增加32倍;长话业务量达1119769张,比1949年增加19.5倍。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长春市电信局的通信设备不断更新,8架国产60路载波端机投产使用。沈阳—长春—哈尔滨间电缆工程不断改造,大大增加了长途电话电路。1978年,长途交换台迁址,并全部改为无塞绳式交换台。随着中国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国际地位的日益提高,国际长途电话也日益增多,为了更好地适应改革开放形势的需要,设立了国际交换台。同时,又新设了立接台。至1978年底,长途电路已达244条,载波端机达86部,长途交换台达66席,长话业务量为1355201张,长话收入2001800.00元,长话接通率达92.33%。
  为了提高长途电话的传递速度,1981年扩建安装了国产JT801型360路长途自动交换机,并在1983年12月1日正式投入使用。对北京、上海等12个城市开通了长途直拨电话,改变了人工接续速度慢、效率低的状况。全自动电话设有自动计费装置,用户可以向通达城市直拨对方电话,既节省人力,又能保证通话迅速、准确、方便。
  1985年11月,邮电部修订《长途电话业务规程》,将经办的业务种类由8种改为6种,取消了首长电话、军政电话和新闻电话,增加了政务电话。6种电话是:代号电话、特种电话、紧急调度电话、政务电话、普通电话和公务业务电话。在人工电路上的接续顺序也由8类改为6类。
  第1类:防空情报电话;
  第2类:特种电话;
  第3类:紧急调度电话、特急公务、业务电话;
  第4类:政务电话;
  第5类:加急普通电话、加急公务、业务电话;
  第6类:普通电话、公务、业务电话。
  长途电话的等候时限:
  1类电话:立即接通;
  2类电话:10分钟;
  3类4类电话:20分钟;
  5类电话:30分钟;
  6类电话:60分钟;
  预告、预约电话的等候时限为30分钟,传呼电话的等候时限为120分钟。1986年为适应社会各方面对长途电话迅速接通的要求,简化用户挂发长途电话的手续,开办了长途电话“特快业务”。1986年9月20日吉林省邮电管理局《关于开办长话“特快业务”的通知》规定:
  1.“特快业务”的处理程序:从受理挂号到组织接通,均在同一接续台完成。
  2.用户经特快业务台挂发的长途电话,30分钟之内接通的按加急电话收费。
  在对外开放、对内搞活政策的指引下,随着工农业的发展,长途通信不断发展,1987年12月19日开通长途程控交换机1500线,1987年7月1日开通长春—深圳和长春—沈阳—武汉—广州—深圳两条人工电路。
  1988年底,长春已和国内434个市县及世界176个国家和地区开通了长途直拨业务,有长途直拨用户3403个,长途电路达1234条,比1949年增加了620.5倍,长话业务量达5042272张,比1949年增加83.7倍,年收入21086000.00元,比1949年增加674.8倍。
  (二)资 费
  宣统年间,长春长途电话不论官用还是民用,均以5分钟为1次,每次一律收银1元,5分钟以上照数递加。
  中华民国期间,地方办长途电话局陆续收归官办,资费标准逐渐统一。
  1923年长途电话资费暂行规定如下:
  一、吉、长、哈等处长途电话将设专线,通话时间以3分钟为1次,逾时作两次计算。
  二、每一通话人,每次连续通话最多以3次为限。
  三、通话人须先缴纳通话费,给予收据即按收据号数顺序通话。若已设专线的通话人如欲免去次次收费之烦,可约计每月通话次数,先将款项存入,但其通话顺序与普通通话人一样,一律不得争先。
  四、通话人如有要事提前通话,应作为加急处理,须交纳加倍通话费,其限制次数与第2条同。
  五、每通话1次(3分钟)无论普通和加急均向通话人收取通告费大洋1角,随同通话费一并缴纳。如接话人在距离5公里以外,10公里以内者加收大洋2角,15公里以外者酌定。
  六、接话人因某种原因未能接话时,只收通告费。
  1924年,奉吉黑电政监督处制定《奉、吉、黑区长途电话价目表》,按两地间距离远近,规定各局具体收费标准,并以大洋为本位结算话费。通话时间以3分钟为1次,并以3次为限,但通告费不论加急或普通均收大洋1角。
  由于电料涨价,通话费在1925年、1927年、1931年进行3次调整,至1931年9月,各地通话费平均上调42.8%。1927年加急电话及其他费按如下规定处理:
  一、加急电话费为普通话费之3倍,若加急通话40分钟未接通,按普通话费收取。
  二、长途传话押金分甲、乙两种。机关、商号为甲种,月缴纳现大洋30元。住宅为乙种,月缴纳现大洋10元,需预先交纳方能长途传话。
  三、纳押金时需开具户主姓名号码之收据,凭收据领还押金。
  四、已交押金的用户,使用长途电话时,暂记帐,月终结算。
  1931年,长春执行吉林省制定长话价目。
  1927年长途电话价目,见附表3—10—3。
  1931年长途电话价目,见附表3—10—4。
  东北沦陷时期,“满洲电信电话株式会社”先后于1933年、1936年和1945年1月,对长途电话资费标准进行了调整,第一次计费标准分33级,第二次分36级,第三次分18级,详见附表3—10—5。
  1940年,随着长途电话业务种类增加,长途电话收费标准也有新的规定:
  一、加急电话:话费为普通话费2倍。
  二、特别加急电话,话费为普通话费3倍。
  三、定时通话:话费为普通话费5倍。
  四、预约通话:月额为普通之60倍,但报社减半。短期预约电话为普通之3倍。
  五、专用电话,长期专用者,为普通电话30倍,短时间专用者,最初1小时为普通电话60倍,超过1小时按30倍计算。
  1945年“八·一五”至1948年10月,国民党统治期间,实行3分钟计次制。1946年2月,交通部东北区电信接收委员会办事处制定长途电话计费标准,按空间距离划分13级。从10公里起标为第1级,300公里以内的,每增加1级,通话费级差为1.00元(东北九省流通券,以下同)。301—400公里,通话费级差为2.00元,401—600公里,通话费级差为5.00元。加急电话费加收一倍,销号费为通话基础费的半额。通告费每次1、2级局为10元,3至6级局为6元。
  1947年8月1日,国民党政府交通部修改国内长途电话营业通则,规定夜间减价通话标准如下:
  一、夜间减价通话以寻常叫号、叫人及加急叫号、叫人4种通话为限。
  二、夜间减价通话,寻常叫号通话价目按照日间寻常叫号通话7折计算,并以四舍五入法合成整数计算。
  三、夜间减价通话,时间从每日23:00起至次日7:00止,通话时间以双方用户开始通话之时为准。
  四、特别电话不享受夜间减价优待。
  由于通货膨胀、物价飞涨,3次调整资费。1948年的资费为1946年的6万多倍。1946年至1948年国民党统治区长途电话资费标准见附表3—10—6。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东北邮电管理局于1950年2月15日,报东北人民政府批准调整电话资费,长途电话资费改为按经纬度及空间距离确定计价单位。计价单位在15个以上者,每一个单位按10000元(东北地方流通券)计算。14个单位以下者,每一个单位按12000元计算,最多不得超过150000元,加急电话加倍,叫人指定费收取10000元,传呼费收取20000元(加急加倍),并取消限次规定。1958年1月,邮电部报经国务院批准,统一调整全国邮电资费。长途电话资费简化为18级,计价距离最多2000公里。2000公里以上的不再分级,并取消地区差价,但仍实行按次计费。计费标准实行分段计算:
  每日8:00至22:00通话,全价收费;22:00至次日8:00通话,减半收费。同年4月1日起,节假日全天减半收费。同年8月1日,再次调整长途电话资费,将18级改为13级,资费平均下调40%。同时将按次(3分钟)计费改为按分钟计费,将销号费由一分钟基本价目改按半分钟基本价目收费。1958年长途电话资费详列下表:
  1963年,再次调整长途电话的分级基本价目。第1级由0.15元调至0.05元,第2级至第13级,由原来级差0.30元调至0.10元,平均下调66.6%。并规定:
  一、长途电话每张的基本收费时间为3分钟,通话不满3分钟的按3分钟计算。
  二、叫人电话、传呼电话除按原挂种类和等级计费外,加收1分钟基本价目的附加费。
  三、各类长途电话的销号费,一律按半分钟基本价目计算收费。
  四、星期天和法定假日24小时内,按规定价目计算后减半收费。详细规定见附表3—10—7。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邮电部军管会以“取消不合理规章制度”为名,于1966年9月1日,取消销号费和叫人传呼附加费,取消3分钟基本收费制度,改按实际通话时间计费,不满1分钟按1分钟计算。夜间减价时间改为每日19:00至次日7:00。
  1972年3月1日,恢复收取销号费的规定,但标准降低,除1、2级价目收取0.05元外,其他各级不论价高低,每件销号费一律收0.10元。1973年2月1日,又将夜间减价时间改为每日21:00至次日7:00。1978年,再次将夜间减价时间改为每日19:00至次日7:00。
  自1979年7月1日起,邮电部决定恢复长途电话3分钟的基本收费制度,以及叫人、传呼电话加收1分钟附加费的规定。1983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现代技术的采用和新业务的开办,重新规定了收费标准。
  1983年国内长途电话资费详见附表3—10—8。
  随着长途电话业务的发展和通信设备造价的提高,长途电话的成本不断增加,长途电话资费明显偏低,尤其是近距离长途电话业务已出现亏损。邮电部于1987年11月1日对长途电话近距离资费作了调整,至1988年底未变。详见下表:
  二、国际及港澳台电话
  1933年9月,“满洲电信电话株式会社”成立,为便利日伪间长途通话联系,其电信线路同早期建成的东京至新义州电缆连通,于1934年8月1日正式开办长途电话业务,资费标准每次通话3分钟收日金10元。这是长春国际长途电话之始。同年12月,经图们与朝鲜北部的南阳开通电话。1935年2月,“电电”会社和朝鲜总督府签定“满鲜间电话业务协定”,1936年和日本“递信省”缔结“关于办理间岛省收发通信协定”,东北境内各主要城市及北平均与其开通国际长途电话业务。1936年,“新京”国际电路共有31条,分别为:东京12条、大阪1条、罗马1条、下关1条、福冈1条、京城1条、新义州1条、清津1条、柏林11条、巴黎1条。
  1938年伪满洲国“新京”至朝鲜京城通话费2.40元(伪满洲国币,以下同),平壤1.90元,镇南浦2.00元,仁川2.40元。与其他国家的电话资费不详。当时的通话种类没有明确规定,与一般长途电话相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际长途电话业务种类与一般长途电话相同。1962年1月开办长春一古巴国际长话业务。1975年8月,邮电部对国际长途电话业务作了规定:
  一、由长春可以挂发国际长途政务电话的国家有:缅甸、印度、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科威特、蒙古、巴基斯坦、菲律宾、叙利亚、越南民主共和国、阿尔及利亚、埃及、阿尔巴尼亚、奥地利、保加利亚、捷克、丹麦、芬兰、法国、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希腊、匈牙利、意大利、挪威、波兰、罗马尼亚、瑞典、苏联、英国。
  二、开放受话人付费电话业务的国家有:文莱、塞浦路斯、日本、科威特、黎巴嫩、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阿尔及利亚、加蓬、毛里塔尼亚、尼日尔、尼日利亚、塞内加尔、坦桑尼亚、多哥、加拿大、美国、奥地利、比利时、英国、法国、希腊、意大利、瑞士、泰国。
  三、开放信用卡电话业务的国家有:日本、科威特、菲律宾、加拿大、美国、比利时、英国、瑞士、泰国。
  四、开放加急电话业务的国家有: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蒙古、巴基斯坦、叙利亚、越南民主共和国、阿尔巴尼亚、保加利亚、捷克、芬兰、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匈牙利、波兰、罗马尼亚、苏联、南斯拉夫。
  五、开放遇险电话业务的国家有:越南民主共和国、奥地利、苏联。
  六、开放新闻电话业务的国家有:越南民主共和国。
  七、开放叫人传呼电话须加收附加费的国家有: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蒙古、越南民主共和国、阿尔巴尼亚、保加利亚、捷克、芬兰、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匈牙利、波兰、罗马尼亚、苏联。
  国际及港、澳、台电话路由、价目,详见附表3—10—9。
  1979年,邮电部电信总局通知,自3月7日起各局可以受理挂至台湾的电话,其他国家经我国接至台湾的电话及台湾的来话均予受理。电话业务的种类只开放普通叫号、叫人和传呼电话,其他业务暂不开放。3分钟资费总价人民币12.00元(合15.00金法郎),每分钟4.00元,叫人和传呼电话均加收相当一分钟话费的附加费。并规定长春挂至台湾的电话经北京、上海电路转接。
  1980年10月,邮电部修订的《国际电话规程》中规定:
  一、国际电话种类:
  1.遇险电话
  2.政务电话
  3.业务电话
  4.私务电话
  二、国际电话业务种类:
  1.叫号电话
  2.叫人电话
  3.传呼电话
  4.特别电话
  前三种电话与一般国内长途电话相同。特别业务有以下四种:
  (1)受话人付费电话;(2)信用卡电话;(3)利用国际电话电路传递像片、电报业务;(4)利用国际电话电路传递广播节目。
  三、国际电话接续顺序:
  1.遇险电话
  2.政务电话
  3.加急业务电话
  4.加急私务电话
  5.普通私务电话
  6.普通业务电话
  1983年,邮电部电信总局重新修订了国际电话业务规程,同时修改了国际电话的等候时限,对外有直达电路的各局电话等候时限定为15分钟,省会城市及与北京、上海国际台有国内专用中继电路的城市电话等候时限为25分钟,与北京、上海国际台无国内专用中继电路的省会以下城市电话的等候时限为40分钟。
  1985年11月5日邮电部下发《关于国际电话业务通知》,开通长春至朝鲜咸境北道清津市直达国际电路。国际长途电话收费以3分钟起算,不足3分钟按3分钟计算,通话超过3分钟的按实际通话分钟数计算收费,尾数不满1分钟的,按1分钟计算。
  叫号电话:按《国际电话路由及价目表》的普通电话价目收费。
  传呼电话:向发话人加收普通电话2分钟价目的附加费。
  叫人电话:加收普通电话1分钟价目的附加费。
  加急电话:按普通电话价目加倍收费,加急电话的叫人和传呼附加费不加倍计算。
  退号电话:注销电话均不收取任何费用。国际电话资费: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边境点对点接通的电话,单独规定为每分钟0.20元人民币。1986年1月15日,鉴于北京、上海国际程控电话交换机的使用,对部分国家和地区开放用户直拨电话业务,邮电部电信总局颁发《关于取消港、澳、台电话销号费的通知》,决定从1986年2月1日起,到上述地点不再收取1.20元人民币的销号费。
  为了适应人民币与外币比价变化的情况,从1986年10月1日起,各种国际及港、澳、台电话价目上调50%左右,具体价目详见附表3—10—10。
  1987年6月15日,中国与瑞典间开放受话人付费业务。受付电话按叫人电话处理,每张加收10.90元人民币(合9.00金法郎)的附加费。1987年8月,经邮电部批准开放各地与香港间来、去双向受付电话业务(包括至香港方向的信用卡电话),具体规定如下:
  1.只开放叫人的受付电话,不受理叫号的受付电话,信用卡电话可受理叫号电话。
  2.受付信用卡电话均按叫人电话处理,每张加收与叫人电话相同的附加费。
  3.叫人的受付和信用卡电话除叫人附加费外,不再加收附加费,叫号的信用卡电话加收附加费。
  1987年9月2日,取消中国——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半价政务电话,改按中国至朝鲜普通话费标准收取。同时规定从11月起,对台湾只开放普通和私务电话,通话种类分叫人、叫号和直拨电话,其挂号、交换处理、收费及在内地电话上的接续顺序均按国际电话规定处理。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际电话逐渐增多,特别是1987年12月后,长途程控交换机1500线和市内程控交换机的开通,长春开办国际直拨电话业务,业务量猛增。1988年底,长春已和177个国家和地区开办长途直拨业务,业务量为33432张,比1985年增加2.25倍;年收入1689300.00元,比1985年增加1.8倍。
  1988年长途电话直拨国家和地区的名称及资费详见附表3—10—11。
  三、会议电话
  会议电话,是邮电企业创办的一种长途电话通信业务,是不同地点的用户,利用长途电话召开会议的业务。
  1956年3月,长春始办会议电话业务,汇接范围长春至吉林、四平、通化、延吉、白城等省内各市、县,之后陆续扩大到全国。会议电话这一新业务,由于它能代替现场会议,具有节约人力物力、及时、安全、汇接面广等优点,很受各级领导机关和基层单位的欢迎。是各级党政领导、机关指挥生产、掌握情况和交流经验的重要通信工具。
  为了给用户提供完全符合传输标准和听音清晰的长途电话线路,长春电信职工充分发挥了工人阶级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于1958年试制成了会议电话控制台,并在1959年全国工业交通展览会参展,是全国邮电系统3家参展单位之一。1960年,长春电信局修配厂制造了40多台电阻分配式汇接台,在全省及辽宁省大连等地使用。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继续推进,会议电话更为广泛、大量地被采用,使该项业务得到了很大发展。1956年,长春只有1个会议电话室。由于会议电话业务量不断增长,1959年,扩建成2个会议电话室。1959年底会议电话业务量达8339张。1960年底,扩建成了3个会议电话室,年底业务量达10144张,收入达158000元,是长春市会议电话历史最高水平。全市历年业务量及收入情况见附表3—10—11。
  会议电话业务的承办手续规定:须在预定时间24小时前,全国性大型会议48小时前向电信局电话会议室申请挂号,特殊情况可以例外,但需收加急费。会议电话挂号后,如有变动,须在6小时前,全国大型会议12小时前通知电信局。会议电话以30分钟起算,不足30分钟按30分钟计算,超过30分钟按实际通话时间计算。会议电话有预告内容的由受理局以电报或电话形式通知各受话地点,每10个字按1分钟长话费价目收费,不足10个字按10个字计算,其他规定与普通长途电话相同。
  会议电话的资费:1963年邮电部电信总局规定会议电话资费和长途电话资费相同。
  1963年以后,会议电话收费没有变动,直到1983年邮电部电信总局对部分业务规程进行修改,基本话费仍未变动。各类长途电话费,按照下列规定分段计算:
  甲:非假日
  1.在每日7:00—19:00,一律按规定的价目全价计算。
  2.在每日19:00—次日7:00,一律按照规定的价目计算后减半计费。
  乙:节假日
  一律按照规定的价目计算后减半计费。
  1987年,邮电部对近距离长途电话资费进行调整,详见下表:
  为贯彻中央关于开展增产节约运动的指示,为给全省各级党政领导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减少各种会议开支提供方便,吉林省邮电管理局决定开办减价会议电话业务。
  减价会议电话的时间和收费标准如下:
  1.每天17:00—19:00召开的会议电话按全价的50%收费。
  2.每天19:00以后召开的会议电话按全价的30%收费。直至1988年底仍执行上述各类标准。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邮电志

《长春市志 邮电志》

出版者:吉林文史出版社

本书记述了长春市邮电通信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艰辛步履,凝聚着邮电发展的经验教训,蕴涵着邮电事业发展的客观规律,内容包含了机构沿革,服务网点,业务种类,邮件传输,电信网络,机械设备,员工队伍,人物及大事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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