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节 电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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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邮电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5241
颗粒名称: 第九节 电报
分类号: F632.734
页数: 32
页码: 115-146
摘要: 本节记述了长春市开办电报通信业务的情况,其中包含了国内电报、国际及港、澳、台电报。
关键词: 邮电业 电报 长春市

内容

一、国内电报
  (一)电报业务种类
  清·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长春首开电报通信业务。初期业务范围较窄,以军用为主,后渐次开办官商电报。除政府军政机关和商家利用外,一般公众并未普遍使用,电报业务量较少。
  宣统元年二月十七日(1909年3月18日),清政府邮传部电政局重订收发电报办法。其业务种类有官报、商报、新闻报和寻常报4种。传递顺序依次为1等(官报)、2等(加急局报)、3等(加急商报)、4等(寻常局报)。同等级电报按收到时间先后为序。
  中华民国时期,地方经济渐兴,使用电报者增多,政府机关和商户经常利用,各项特别业务也逐渐开办。1922年1月30日,交通部修订电报收发规则,电报种类分为政务电报、特种电报、公务电报和寻常电报4种。特种电报包括紧急电报、校对电报、预付回报费电报、收据电报、专送电报、分送电报、转送电报、迟缓电报、邮转电报、新闻电报、公益电报、纳费公电、面交电报、露封电报、留交电报、跟送电报16种。
  1922年长春电报局收发电报20923份(收9898份,发11025份)。长春无线电台开放民用后,收发官商报及新闻电报,但拍发官报多,商报少,利用极不普遍。
  东北沦陷时期,“电电”对长春电信实行“一元化”的经营,推进电报业务的统一。分别制订了《电报业务规程》、《日满电报规程》、《新闻电报规程》、《无线电报规程》、《日满无线电报规程》、《国际电报规程》、《国际无线电报规程》、《电报资费预付规程》、《电报资费后付规程》等。拍发电报使用的文字有中文、日文、英文3种。传递分有线传递和无线传递两种方式。
  1934年8月1日“电电”规定的电报业务种类有官报、私报和局报3种。并规定了传递顺序和开办的特种业务。传递顺序规定为加急官报、加急局报、加急私报、官报、局报、私报。特种业务规定为加急、校对、跟送、再送、夜信、留交、话传、亲启、预付回报费、送妥电知、送妥邮知、同文、营业时间外、专送、局待、指定日期投送共16种。1939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日本帝国主义因军备需要,修订电报业务种类和传递顺序,分别为动员令电报、军机电报、非常电报、人命安全电报、障碍局报、加急官报、加急局报、加急汇兑电报、加急课金局报、气象局报、加急私报、加急新闻电报、官报、局报、课金局报、汇兑局报、私报、新闻电报、庆吊电报。
  “电电”采用当时较先进的技术和设施,并以“新京”为中心建立了通往国内外的电报网络,电报通信一度呈发达势态,电报业务量大幅度增长。1933年5月,“新京”城内电报电话局日平均报量为149.7份(其中发报43份,收报33.8份,转报72.9份)。1934年5月,收发电报为12290份。“新京”中央电报局1933年为931013份,至1941年已增加到6998306份。
  国民党统治时期,长春国际通信全部中断,国内电报开办的业务种类有防空电报、航空安全电报、官军电报、气象电报、水位电报、公务业务公电、新闻电报、寻常电报、帐务电报、交际电报和迟缓电报。1947年7月16日开办夜信电报,可同“预付回报费”、“分送”、“送妥通知”特别业务并用,传递顺序列寻常电报之后。同年10月1日和12月1日,分别开办旅行电报和贺撰电报。此间,因内战日烈,电报通信断断续续,直至瘫痪,主要依靠无线电报通信。电报传递时限分A、B、C、D、E5等。详列下表:
  电报业务量因战事而下降,1946年4月份去报为11734份,来报为9270份。至1948年总量为13212份,其中发报2436份,转报7572份,收报3204份。
  1948年长春解放后,执行东北邮总制定的《东北暂行电报章程》,规定国内公众电报种类开办10种业务:军报、政报、商报、新闻报、收报人付费新闻报、祝贺报、防疫报、纳费公报、纳费公报覆报、送妥通知覆报。开放的特别业务有加急、校对、分抄、全录分抄、预付回报费、电报送妥通知、信函送妥通知、邮转、留交、亲启10种。
  1949年7月20日,为配合经济建设和便利各公营企业,开办全价政报,1950年7月1日增办书信电报,同年12月1日,经东北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全价政报。
  1950年,朝鲜战争爆发,1951年2月1日,东北邮电管理局修订电报业务种类为16种,同时规定了传递顺序和时限要求。修订后的业务种类分别为防空情报、航行安全电报、军委气象电报、报汛电报、军事工作组交发的军事电报、公益电报、加急私务电报、新闻电报、线路通阻公电、公务业务公电、纳费业务公电及覆电、政军电报、全价政务电报、寻常私务电报、寻常新闻电报、书信电报。传递顺序分特、甲、乙、丙、丁类,报类标识和时限要求详列下表:
  1952年7月20日,新开邮转电报业务。1953年特别业务开办10种,计有:分送、话传、送妥通知、预付回报费、校对、亲启、留交、专送、改发、加急。
  1955年,邮电部统一修订国内公众电报业务种类,把军委气象电报改称天气电报,军事工作组交发的军事电报、政军电报改称军政电报,全价政务电报改称企业电报,寻常私务电报改称普通电报。修订后的业务种类分别为天气电报、航空安全电报、报汛电报、限时军事电报、军政电报、线路通阻公电、公益电报、企业电报、普通电报、新闻电报、公务业务电报、纳费业务公电、特急业务电报、书信电报。时限要求分为局内最大时限和全程最大时限。传递顺序、报类标识和时限详列下表:
  1956年,邮电部颁发《国内公众电报业务规程》,自1957年7月1日执行,对电报业务种类作了修订,增办了事故电报和汇兑电报,把防空情报改为防空电报,公务业务公电改为公务电报。业务种类有如下13种:
  1.防空电报 2.事故电报 3.天气电报 4.报汛电报
  5.公益电报 6.军事电报 7.军政电报 8.企业电报
  9.新闻电报 10.汇兑电报 11.公务电报 12.普通电报
  13.书信电报
  传递顺序分8个等级:
  1级:防空电报、事故电报、天气电报;
  2级:报汛电报、电路公电;
  3级:特急军事电报、特急军政电报、特急公益电报、国际政务电报;
  4级:加急军事电报、加急军政电报、加急国际新闻电报、加急国际普通电报;
  5级:加急新闻电报、加急企业电报、加急普通电报、加急汇兑电报、加急公益电报、加急公务电报;
  6级:军事电报、军政电报、国际新闻电报、新闻电报;
  7级:国际普通电报、企业电报、普通电报、汇兑电报、公益电报、公务电报;
  8级:国际书信电报、书信电报。
  同等级电报按照在本局交发或转到本局时间的先后顺序拍发。
  开放的特别业务有特急、加急、校对、分送、预付回报费、送妥通知、改发、专送、指定日期投送、昼夜投送、留交、亲启、邮送13种。
  新中国成立后,无线电报只作为有线电报的备用,为保密起见,对经无线电路传递的电报种类有相当限制,只准传递不涉及机密的普通、新闻等种类的电报。
  1949至1957年间,电报通信经过3年恢复调整和第一个五年计划的建设,业务量逐年上升,1949年总交换量为67903份,1953年增至178447份,至1957年增加到532918份,比1949年增长6.85倍。
  1958年1月1日,邮电部把1957年7月1日实行的13种电报种类修订为11种,将企业电报和书信电报并为普通电报,其余仍按1957年规定办理。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群众通信的需要,1958年10月1日起,长春至北京间开办汉语拼音电报业务,翌年1月1日起,长春至吉林、四平、延吉、通化、白城间也开办此项业务。
  1959年5月,邮电部将电报种类重新调整为8种。电报传递顺序变更为7级,1级有:防空电报、天气电报;2级有:事故电报、水情电报、电路公电、特急业务公电;3级有:特急军政电报;4级有:加急军政电报、加急新闻电报、加急业务公电、纳费业务公电;5级有:加急普通电报、加急公务公电;6级有:军政电报、新闻电报、业务公电;7级有:普通电报、公务公电。
  1963年12月,邮电部颁发新的电报业务规程,并自7月1日起实行,再次调整国内电报业务种类、传递顺序和时限。修订后的电报种类有防空电报、天气电报、事故电报、水情电报、军政电报、公益电报、普通电报、公务电报、邮汇电报。传递顺序仍为七级。特别业务有:特急、加急、校对、分送、预付回报费、送妥通知、改发、邮送、留交9种。
  电报业务量1958年后剧增,1958年电报总交换量从1957年的532918份增加到1068142份,其中去报为216052份,来报为224373份,转报为627717份,同1957年相比,电报总交换量增长近一倍。至1965年电报总交换量已达到1689102份,其中去报97270份,来报187011份,转报1404821份。
  1971年5月,吉林省电信局修订电报业务种类,把警报信号、无线电信号以及气象、水情等特殊性质的电报,列入特种电报交发范围,修订后的业务种类有特种电报、军政电报、公务电报和普通电报4种,同时还修订了传递时限。全程最大时限按1—6级分别规定为:1级分秒必争,尽速传递,2级20分钟,3级40分种,4—5级120分钟,6级240分钟。
  “文化大革命”期间,废除了国际通用的英文通报用语和电码符号,采用我国自定的汉语拼音通报用语和电码符号,给对外通信带来了不便。但业务量仍呈上升趋势,至1975年总交换量为836646份,比1965年增长3.95倍。
  1977年8月26日,邮电部对国内公众电报业务规程及使用办法重新进行修订,颁布全国统一的电报业务规程,并从1978年3月1日起实行。根据规程规定,开办11种业务,分别为防空电报、天气电报、特种电报、水情电报、军政电报、公益电报、新闻电报、普通电报、汇款电报、公务电报、业务公电和公务公电。规定新的特别业务有特急、加急、分送3种,其余废除。
  电报传递顺序、报类标识和时限要求详列下表:
  1980年10月,邮电部电信总局对电报特别业务重新规定为特急、加急、分送、改发、专送、邮送6种。为了便于管理和国内国际电报业务的协调,1981年1月1日起,恢复使用国际通用电码符号,同年5月21日国内电报业务处理和机上通报恢复使用国际通信业务用语,停止使用汉语拼音用语。1982年邮电部放宽了经无线电路传递电报种类的限制。公众电报在有线阻断时均可在无线电路上传递。
  1985年4月1日,邮电部根据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新情况,再次调整国内公众电报业务种类和服务范围,国内电报的业务种类由原来的11种简化为8种。取消了防空电报,特种电报所列范围全部并入普通电报,公电只保留了业务公电、纳费业务公电和公务公电3种,原军政电报改称政务电报,邮电和银行系统办理汇兑、拨款、贷款等业务交发的电报全部列汇款电报处理。调整后的业务种类有天气电报、水情电报、公益电报、政务电报、新闻电报、普通电报、汇款电报和公电。根据用户需要、通信条件和实际使用情况,开放的特别业务作了调整,保留了“特急”、“加急”和“邮送”3种,“专送”不作为一项特别业务办理,取消了“分送”和“改发”两项特别业务。因各地自动转报逐步开通使用,原电报7个等级简化为4个等级,根据确保通信的原则,天气电报仍列为一等,给予特别保证,其余各类电报均按特急(含水情电报)、加急、一般分别排列为2、3、4级传递处理,并与自动转报规定的识别等级相一致。至1988年仍执行这一规定。调整后的电报传递顺序、时限要求、报类标识及特别业务适用范围分列下表:
  特别业务适用范围如下:
  业务交换总量至1988年达14830186份。
  在发展传统业务的同时,还大力开发新业务。1985年,开办用户电报业务,至1988年累计用户103户,还开办了“公众用户电报”业务,用户可以到电信局公众用户电报间,自己(或由营业员代拍)直接向国内外拍发电报。1981年12月,长春市同吉林市开通了公众快速真迹传真业务。电信局可将发报人交发的象片、图表、会同文件及一般手写文字通过传真设备,按照原样传送给收报人。1988年2月,开办了礼仪电报新业务。遇有结婚、生日、庆典等喜庆事宜或吊唁事宜,人民群众及各单位间均可使用这种电报业务。
  1949年—1988年电报业务量见附表3—9—1。
  1974年—1988年邮政局辖电报业务量见附表3—9—2。
  (二)电报资费
  清时,电报资费以银元为单位。1906年前,长春电报资费每字6分6厘。同年10月,奉天至长春电报线修通后,为抵制日本邮便局廉价掠夺中国业务和便利商民起见,根据东北电报总局的规定,于1906年10月26日起减低报费,东三省内华文电报明语每字收洋5分,华文密语及洋文每字收洋1角,出省之报每隔一省华文加3分、洋文加6分。长春电报局当年收入10000余元。
  1912年6月1日,交通部划一全国电报资费价目,并规定了一等官报半价章程,新的资费标准规定:凡本省往来华文电报每字收洋6分,隔省每字收洋1角2分,华文密码及洋文加倍收费。一等官报不论明密减半收费,新闻电报不论本省隔省华文每字收洋3分,洋文6分。
  由于物价连年上涨和官电报费拖欠严重,电报局收入有减无增,经常入不敷出,为弥补公亏,从1922年12月1日起,长春电报局资费加价,电报价目分4等,东三省内:4等华文明语每字8分,密语及洋文每字1角6分;3等华文明语每字2角4分,密语及洋文每字4角8分;1等官报不论明密华文每字4分,洋文8分。隔省(东三省外):4等华文明语每字1角5分,密语及洋文每字3角;3等华文明语每字4角5分,密语及洋文每字9角;1等官报不论明密华文每字7分5厘,洋文每字1角5分。同一城市内往来电报:1等官报华文每字2分,洋文4分;3、4等华文明语每字分别为2分和4分,华文密语及洋文加倍。新闻电报不论本省隔省华文每字4分,洋文每字8分。
  1924年,长春电报局电报价目:华文明语省内每字6钱,省外每字12钱,密语及洋文加半收费。1等官报不论明密按寻常报价减半收费,校对电报按寻常报价四分之一核收,新闻电报不论省内省外华文每字3钱,洋文每字6钱,加急电报按寻常报价3倍收费。
  1928年2月3日,《长春电报电话局致吉长道尹公署公函第五八号》载,吉林省因哈券跌落,每元报费另加贴水5角。电报价目分4等核收。1等官报核收半价,2等局内公报免收,3等急报、4等民报均按每字定价核收费用。新闻电报本省每字3分、隔省每字6分。3、4等电报每字基本价目列表如下:
  同年10月10日,交通部划一国内报价,废除报费分省制,不论有线无线报价一律,国内寻常电报中文明语每字1角,密语及洋文每字2角,加急电报按寻常商电3倍收费,新闻电报华文每字2分5厘,洋文每字5分;官报华文照寻常报减半,洋文收全费,同一城市内电报除新闻电报外均照上项价目减半。
  “电电”成立后,电报业务实行统一管理,电报资费逐步统一。1934年4月1日,“电电”规定电报计费以语数计算,日文每5字为一语,欧文每15个字母为一语,中文以4个数码为一语,最低以5语起算。资费标准除伪满、朝鲜之间外,不论官报、私报收费一律。电报每一语资费标准如下表所列:
  1942年1月1日起,东三省内中文和日文每语调到9分,欧文每语调到1角2分。新闻电报日文每语3分,欧文4分,发往朝鲜的电报日文每语5分,中文和欧文每语1角9分,发往日本、台湾、库叶岛及南洋各地的电报,官报日文每语9分,中文、欧文每语1角2分。私报日文、中文、欧文每语1角2分。新闻电报日文每语4分,中、欧文每语5分。
  国民党统治时期,电报资费因物价不稳而频繁调整,1947年7月1日执行的国内电报价目如下表所列:
  1948年5月1日,资费调整为:商报中文明语每字50元,密语加倍,洋文每字100元(明、密同),军报按商报二分之一收,新闻报按十分之三收。译费每字10元,加急报收基本价目的二倍,校对费收基本价的二分之一,发往北朝鲜电报均加倍计收。同年7月1日报价再次调整,商报中文每字200元(密语加倍),洋文每字400元(明、密同)。军官报按二分之一收。新闻报按四分之一收,译费每字50元,加急报按基本价目二倍收,校对费仍按二分之一收,发往北朝鲜加倍计收。9月10日报价再次上调,商报中文每字1000元(密语加倍),洋文每字2000元(明、密同),军官报按二分之一收,新闻报按四分之一收,译费每字100元,加急报加倍,校对费仍按二分之一收,发往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加倍收。
  1949年2月10日,根据东北邮电总局的规定,电报费基本价目商报每字调整为2000元,中文密语和外文电报按商报资费标准加倍核收,军政电报按商报价目二分之一核收,新闻电报按商报价目四分之一核收,译费每字200元。1950年2月15日又重新调整资费标准,按“境内”(东北地区,含旅大和内蒙东部地区)和“出境”两种标准计费,同时,对各种附带费也作了相应调整,电报基本价目及附带费详见下表:
  同年12月1日,经东北人民政府批准,东北邮电管理局颁发电报资费调整法及报话业务种类变更办法,电报资费全面下调。调整后的资费标准详列下表:
  1951年4月1日,国内电报资费按人民币统一兑换标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的资费标准详列下表:
  1955年3月1日,因人民币改值电报资费再次调整,国内电报基本价目:寻常私务电报境内每字调为6分,出境调为9分。
  从1958年1月1日起,长春执行邮电部统一的电报资费标准,这一标准直至1983年11月,长达25年之久没做改动。全国规定的统一价目为:收费不分地区,不分省内省外,不分明密码,不分军政、企业、普通、寻常电报,除新闻电报每字按1分计费外,其它各类电报中文每字一律3分,外文每字6分,加急电报加倍收费,译费改为每10个字及尾数收5分。
  “文化大革命”期间,根据邮电部军管会“关于改革几项不合理的邮电业务和资费标准的通知”精神,从1969年4月1日起取消了向发报人收取译费的规定以及查阅电底等附加费用的规定。
  1979年7月恢复了向发报人收取译费及各项附加费的规定。从1983年12月1日起,根据邮电部统一调整的全国电报资费标准规定,将国内特种电报、军政电报、公益电报、公务电报、普通电报和银行汇款电报以及按规定优先传递的天气电报、水情电报,一律由每字3分调为7分。特急、加急均加倍收费。同时调整了部分附加费,取消了电报挂号半年期的规定,增加了更改挂号名址收费规定。这次调整使电报长期入不敷出的矛盾有所缓解。直至1988年仍执行这一收费标准。调整后的资费标准见附表3—9—3。
  二、国际及港、澳、台电报
  1931年前,长春未开办国际通信业务。“九·一八”事变后,伪满洲电信电话株式会社管理长春电信时期,日本侵略者为其军事扩张和通信之便利,1934年3月“新京”中央电报局同日本东京、大阪接通有线电信线路,使用日式一号模写电报机和东京通报。长春同日本间的国际通信业务从此开始。“新京”无线电台建成后,先后同日本东京、大阪、美国旧金山、德国柏林、法国巴黎、意大利罗马、朝鲜清津开通国际无线电信业务。
  “新京”中央电报局及各分室(局)均可办理国际电报业务。业务种类有官报、私报、新闻报、祝贺报、书信报和局报六种。特别业务有加急、校对、专送、送妥通知等。
  电报文别均使用日文和欧(英)文,业务量以长春对日本为最多。使用者主要是日伪机关和日本人,中国民众很少有人使用。
  资费标准规定:发往日本及南洋各地的官报日文每字6分(伪币),其它外文每字8分,私报日文每字8分,其它外文每字1角,新闻报日文每字3分,其它外文每字4分。发往朝鲜的官报和私报日文每字6分,其它外文每字8分,新闻报日文每字2分,其它外文每字3分。
  “八·一五”光复后,国际通信全部中断。
  新中国成立后,恢复了国际电报通信,但长春没有直达的国际电路,国际电报均按规定路由经北京、上海等电路接转。业务种类有国际普通电报、国际新闻电报、书信电报。当时对外交往不多,国际电报业务量较少。办理国际电报业务的局所只有电信局西安大路电报电话营业处1处。
  国际电报资费1956年时为:发往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日本、泰国、苏联的普通电报价目每字分别为0.32元、0.72元、1.34元和0.83元。
  1980年10月邮电部电信总局颁发《国际电报业务规程》,国际电报通达地点,从我国发往世界各地的电报一般都可以收受。但我国与其不发生通信联系的部分国家或地区的电报不收受。
  国际电报可以使用的字母或数码以拉丁字母和阿拉伯数码为限。拍发国际电报一般只准使用明语,未经批准不准使用密语。
  特别业务,对部分国家开办“加急”业务。但对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除开放书信电报和加急特别业务外,还开放分送、送妥电知和校对等特别业务。
  电报的种类、业务标志、资费标志、传递等级标志、局内时限和投递时限列表如下:
  国际报费一般是以每份电报的计费字数乘每字价目计算收取。各类电报都有规定的起算字数,不足起算字数也按规定的起算字数收费。起算字数规定如下:
  一、国际书信电报每份最少按22个字收费。
  二、其他各类纳费的电报每份最少按7个字收费。
  纳费业务也按规定收取公电费,“加急”业务按普通电报加倍计算。随着国家对内搞活和对外开放政策的实施,国际通信业务量不断增加,公用及民用报量都大幅度增长。截止1988年,国际电报(含港澳)业务总量达到37085份,国际用户电报出口50736次,进口228479次,转口4993次。
  1988年,国际电报和国际用户电报基本资费标准见附表3—9—4,港澳地区、台湾省电信业务价目见附表3—9—5。

附注

附:表3—9—1 1949年—1988年电报业务量表 表3—9—2 1974年—1988年邮政局辖电报业务量表 表3—9—3 1983年电报资费表 表3—9—4 1988年国际电报、国际用户电报资费表 表3—9—5 1988年港澳地区、台湾省电信业务价目表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邮电志

《长春市志 邮电志》

出版者:吉林文史出版社

本书记述了长春市邮电通信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艰辛步履,凝聚着邮电发展的经验教训,蕴涵着邮电事业发展的客观规律,内容包含了机构沿革,服务网点,业务种类,邮件传输,电信网络,机械设备,员工队伍,人物及大事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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