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汇兑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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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邮电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5235
颗粒名称: 第三节 汇兑
分类号: F618.3
页数: 10
页码: 95-104
摘要: 本节记述了光绪三十年(1904年)至1988年长春市邮政局汇兑业务方面的发展历程。
关键词: 邮政 汇兑 长春市

内容

长春大清邮政局于光绪三十年(1904年)开办汇兑业务,与国内部分地区通汇。汇往轮船火车接通之处为火汇局,每张汇票最高准汇50元。汇往轮船火车未通之处为旱汇局,每张汇票最高准汇10元,每元汇费为2分,银情(开发汇票局与兑付汇票局银元比值及地方治安情况)有变动时,加收补水费。每人在一日内在同一邮局只限开5张汇票,汇票一律采取外走方式。
  1914年起,开发汇票款额限制改按各该地邮局等级确定,长春局为甲等局,与甲等局互开汇票每张最高限额为100元,每人每日在同一邮局内汇款以300元为限,与乙等局间互开汇票以50元为限,每人每日在同一邮局内汇款以100元为限。
  1916年,东三省施行本省汇票制度,开办仅限本省银角的汇兑业务,汇费为2%,不收补水费。1917年时,长春局为特类汇兑局。1919年,汇兑款额限制在600元以内。
  1922年12月8日,中、日两国签订互换汇票协定,长春一等邮局、三道街局开办对日本的汇兑业务。
  1925年1月,邮政汇票实行贴“汇兑印纸”表示汇款额的办法,以加强汇兑资金的管理。当时,长春邮政分局汇兑款额以1000元为限。
  1932年开办国际汇兑,同年7月2日,因伪满政权已宣布强行接收东北邮政,遵照吉黑邮务管理局命令,停止办理汇兑业务。
  日本邮政汇兑业务,于1906年11月1日由宽城子支局开办。当年开发汇票1083张,金额为32240元,兑付汇票3226张,金额为162346元。1911年4月,因利用汇兑方式传递转帐贮金,业务量下降。1916年,开办代收货价邮便及集金邮便的业务,业务量开始上升。以后,随着日本人的移入,业务量一直处于上升趋势,特别是1932年以后,业务量急剧上升。
  伪满政权接收长春邮政后,于1932年8月1日开办东北境内普通汇兑业务,使用伪满印制的13种新汇兑印纸。1933年5月1日开办国际汇兑。1933年10月市内各邮政局开办汇兑业务情况如下:
  这些汇兑业务均沿用中华民国邮政章程办理。
  1934年3月1日,开办电汇业务。
  1934年8月1日,搬照日本小汇兑业务规定,开办东北境内小汇兑业务和对日本国内汇兑和小汇兑业务。1935年,“新京”邮局、头道沟邮局、三道街邮局其汇兑限额为800元,二道沟邮局、东站邮局、兴安路邮局其汇兑限额为400元。1935年1月14日开办对内蒙汇兑业务。1935年2月对华北开办汇兑业务。1935年10月至11月,开办了由日本经转的对波兰、荷兰等国的汇兑业务。
  1935年11月,除二道沟邮局外,其他邮局汇兑限额均为800元。1936年1月开办电汇业务。1936年7月1日,废除按地区收汇费制度,改为按款额收汇费制度。同时废止汇兑印纸,将普通汇兑改为“知会式”。1937年3月,伪满邮政汇兑法、邮政汇兑规则及邮政汇兑办理规程公布,伪满汇兑制度与日本邮政汇兑制度统一。
  国民党接收长春市邮局后,于1946年8月1日,首先在长春市内的军邮局开办国民党军队官兵赡家汇款,因币制不一,采用折合法币汇往关内办法。10月1日,长春市邮局、大马路、大经路、北平大路、三道街、北大街、兴仁大路支局及各军邮局开办东北区际东北流通券汇兑业务,接着黄河路、中正广场、胜利大路、东广场、和顺、南岭、兴安大路支局于1947年1月1日,东站支局于9月1日也开办同类业务。除军邮局外,各局汇兑限额为2000元(东北流通券)。
  1948年10月,汇兑业务停办。
  东北解放区吉林省辖区各邮政局在1949年3月以前均不办理汇兑业务,后因装钞保价邮件日渐增多,为了方便群众和减少货币在路途的停留时间,经东北行政委员会批准,于1949年3月1日开办东北区内汇兑业务,为普通汇兑汇票,沿用3联单式,汇票限额为1000万元(东北币,下同),汇兑资费:汇10万元以内收0.5万元,汇30万元以内收1万元,汇50万元收1.5万元,50万元以上每增加50万元及其零数加收0.5万元。长春邮局届时开办。开办局有市局营业室、大马路、北大街、胜利大街、北平大路、重庆路。后增加解放大路、三道街两支局。
  1949年7月20日,各汇兑局开办与内蒙区的乌兰浩特、海拉尔、扎兰屯、满洲里、牙克石、博克图等局的普通汇兑业务,8月10日在各办保价信函业务的支局开办优待工薪汇兑。
  1949年11月15日与华北地区通汇,同时调整起码汇兑资费。起码汇费为50万元以内收1.5万元。
  1949年底,长春市内除兴安大路、人民广场两支局外,各局一律办理汇兑业务。以后至1988年开办汇兑业务部分局所的顺序、时间如下表:
  1950年12月15日与华南、西北两地区通汇。6月10日与新疆区通汇。7月与旅大区通汇。同年,还开办定额汇兑与航空汇兑。
  定额汇兑有8种,汇费低廉,具体规定如下表:
  航空汇兑业务规定,凡汇兑两局通航空邮件的均可办理,资费按航空邮费的半额收取。
  1951年9月1日,遵照邮电部与中国人民银行指示,邮局不再办理高额大宗汇款,以办理零星汇款为主,汇票限额为300万元(东北币)。
  1952年1月,按照《职工工薪券赡家汇款暂行办法》,开办东北区兑付的工薪券和现金与工薪券汇合的职工赡家汇款。1952年7月15日,开办东北区内工薪券赡家汇款,每笔手续费6000元(东北币),汇费为汇款额的1%。
  1954年4月,开办军人赡家汇款。
  1955年将3联单式汇票改为剪格竖写两联式汇票。
  自1952年大批外地基建工人入长后,汇票业务量开始上升,1952年出口汇票160383张,至1955年达492187张,每年以10万张的幅度增加,大部分是职工赡家汇款。1956年以后,汇兑业务发展平缓,至1983年一直保持在50万张左右。
  1957年7月1日,开办电报汇兑业务。
  1958年1月1日,贯彻执行邮电部调整资费的标准,汇费统一按汇款额的1%收取,起码不低于1角。
  1959年,贯彻执行邮电部新的汇兑制度,将票汇制度改为信汇制度,即汇票不再由汇款人寄递,由邮局发递。同年取消定额汇票,将普通汇兑限额提高到1000元。
  1962年,普通汇兑限额改为300元,超过300元可分笔办理,并实行每笔款额不能低于1元的规定。
  1977年10月,贯彻执行邮电部、中国人民银行(1977)邮电字505号、银合字54号“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与邮电局办理汇兑分工的新规定”的联合通知,不再办理机关、部队、企事业团体及人民公社等一切国家和集体单位间公款汇兑,个人汇兑一律在邮局办理。
  1980年2月1日,迁安路邮电所开办电汇业务。
  1980年9月,邮电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出(1980)邮部字84号、银合字115号通知规定:(一)个人汇款也可银行办理;(二)邮局汇兑取消限额。
  1981年,长春市邮政局开办高额汇票,对交汇500元以上者,按高额汇票处理,高额汇票每张限额为5000元。
  1984年开始,汇兑业务量上升,至1988年出口汇票达737632张,为历史最高水平。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邮电志

《长春市志 邮电志》

出版者:吉林文史出版社

本书记述了长春市邮电通信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艰辛步履,凝聚着邮电发展的经验教训,蕴涵着邮电事业发展的客观规律,内容包含了机构沿革,服务网点,业务种类,邮件传输,电信网络,机械设备,员工队伍,人物及大事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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