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业务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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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邮电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5232
颗粒名称: 第三章 业务种类
分类号: F632.734
页数: 134
页码: 66-199
摘要: 本章记述了长春市
关键词: 邮电业 业务种类 长春市

内容

第一节 函件
  长春中国邮政函件业务自清·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设长春大清邮政局时开办,种类有信函、明信片、新闻纸、印刷物和货样。收寄规格、资费标准均依国家邮政,即大清邮政规定为准。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大清邮政邮件寄费规定如下表:
  宣统元年(1909年),长春府邮政分局开办国内快递信函业务,资费为一角,要回执加收五分。
  宣统二年(1910年)十月,开办国内保险信函业务。保险信函内可寄银钱票及其它票币,保险费按保险值1%收取,起算为一角。
  1912年开办商务清单业务,当地投送的每百张收费一角,局间互寄除收一角外,另加收局间互寄的印刷物邮费。
  1910年至1913年,长春府邮政分局经办函件业务量如下表:
  宽城子就地投递信件:
  1910年为1400件,1911年为1600件,1912年为1700件。
  1917年末开办贺年邮件业务。此种邮件用户可以从12月15日至12月30日间交寄,邮局在12月30日这一天停止收寄。此间收寄的邮件全部由邮局代为留存,至新年早晨第一次班全部投交到收件人手中,以示祝贺。
  1920年起用新的邮件计量单位:“公分”,原计量单位“格兰姆”(克)废止。同时执行新修订的函件收寄规格标准。本年12月开办了“瞽者用文件”业务,资费为每重500克收1分,每件以1分起算。
  1932年7月27日,中华邮政撤入关内。同日伪满洲国邮政开办函件业务,寄递区域为东北沦陷区和日本、朝鲜等地,邮政条例、章程、资费标准仍以中华邮政为准。11月开办与日本国的航空信函业务,12月10日开办贺年信函业务。1933年5月1日开办保险信函和保险箱匣业务。
  到1933年10月,长春市内各邮局开办业务情况如下表:
  1934年3月1日,伪满洲国举行“皇帝登极大典”,将信函资费由4分降至3分,明信片由2分降至1分5厘。同年又开办了接收时刻证明和内容证明邮件业务。
  1935年1月10日开办了寄往关内的函件业务,资费为信函5分,明信片2分5厘。
  1935年9月1日开办接受时刻证明信函。
  1936年1月1日开办蒙疆地区的函件业务。
  1937年4月,伪满洲国颁布“邮政法”,同时调整了资费,信函由3分调至4分;明信片由1分5厘调为2分。
  1937年7月,伪满洲国邮政将快递邮件与航空邮件合并为速达邮件业务,又开办了收款邮件和诉讼审查及评定文件业务,停办了贺年邮件业务。收款邮件业务是依照寄件人委托的证书向收件人收取钱款的业务;收取钱款的限额为证书每件3至50元,证券每件3至1000元。邮资除收普通邮费外另收手续费,证书每件1角5分,证券每件5角,到1940年11月此项业务停办。诉讼审查及评定文件邮件每件除收取普通资费外,另加收5分。
  1942年3月,伪满洲国邮政调整了邮政资费,信函由4分调为6分,明信片由2分调为3分。
  1946年1月,国民党政府接收长春邮政后,废除了伪满邮政业务规定,执行中华邮政业务规定。1月25日开办寄往关内及东北各省普通信函及明信片业务和寄往关内挂号、快递信函。1946年10月份业务量如下表:
  1948年10月21日东北邮政总局接管长春邮政。10月22日即恢复收寄东北区内平常信函业务。23日恢复收寄投交东北区内单双挂号信函、保价信函和印刷品业务。至12月底共收寄平常信函157502件,投递平常信函149485件,收寄印刷品113件,投递印刷品265件,收寄挂号信函15856件,投递挂号信函16406件,收寄保价信函1154件,投递保价信函912件,收寄优军信函6479件,投递优军信函33707件。
  解放战争时,由于长春被围困,许多居民离长出走或生死不明,许多信函无法投递,业务股将这些信函陈列在邮局营业室,供人们认领。
  1949年1月31日恢复收投平津邮件业务,以后随着全国大陆陆续解放,函件业务也陆续通达全国各地。
  1948年邮政资费按东北邮政总局规定收取:平信每件500元(东北币,下同),挂号每件1000元,回执每件1000元。1949年2月10日调整为:平信每件1500元,挂号每件4500元,回执每件2000元。
  1950年开办了邮简业务,邮资按平常函件纳付,邮简每个售价1000元。
  1951年7月1日东北区邮资与全国统一,平信每件外埠800元,本埠400元。
  1952年,一度出现以营利为目的强迫用户使用回执与单、双挂号函件业务的偏向,引起社会反响,随即得到纠正。
  1955年3月1日,随币制改革,邮资改为国内互寄平常信函8分,本埠平常信函4分,一直到1990年7月30日。
  1955年下半年,新华书店迁入长春,该年印刷品邮件量收投都有大幅度增加。
  1957年实行“现役士兵免费交寄邮件办法”,该办法规定:现役士兵可凭通信兵部统一制发的“免费军事邮件”三角形戳记,由军事单位集中到邮局营业窗口办理,免费交寄20克以内平常信函和平常明信片。1984年10月1日,根据全国六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改为《义务兵免费邮寄平信办法》。
  1960年10月1日开办特种挂号信函业务,此种信函允许寄递粮票、布票、油票、户口、迁移证、粮食转移证和团组织关系,可以附寄书面通信。交寄时由邮局经办人员点验后登内附清单之后,用封签纸封固收寄。投交时由收件人与投交人眼同点验内件无误后,盖章签收。收寄业务由宽城、汽车厂、桂林路、长春大街、建设街、大马路、北京大街、一心街、重庆路、吉林大路等10个现业局办理。
  1961年8月15日,由于邮政机构已经在广大农村普及,汇兑业务方便,因此取消了装钞保价信函业务。同时为了保证特种挂号邮件的安全,将特种挂号信函由按址投递改为营业窗口投交。指定宽城、长春大街、桂林路、建设街、汽车厂、吉林大路等6个现业局办理窗口投交特挂信函业务。
  1966年9月,根据邮电部规定,将装寄毛泽东著作与像章的信函一律做挂号函件免费寄递。到1969年5月1日取消免费。
  1976年6月28日,取消国际快递信函业务。
  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党工作重点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邮政事业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也发生巨大变化,业务量发展的同时,业务种类也不断增加。
  1979年5月19日,全面开办收寄寄往台湾的平常函件,同时恢复收寄寄往台湾的挂号函件业务。寄往台湾的平挂函件执行国内邮件资费标准。
  1980年7月1日开办了代发广告业务和存局候领业务。
  代发广告业务是为了便利产品销售与选购,促进贸易而开办的。内容以商务性质的广告、传单和征订启事等商业宣传品为限。尺寸、重量、包装办法、分拣封发办法按印刷品的规定处理。代发广告应收资费如下表:
  存局候领业务是为了住址流动或住址尚未确定的人员接收邮件而开办的。存局候领的函件保管期为1个月。逾期按无法投递邮件处理。存局候领邮件由投交局收取手续费每件1角2分。
  1987年4月1日又开办了有声信函业务。经办局有汽车城、红旗街、同志街、二道、长春大街、大马路、重庆路、宽城、一心街、春城、建设街、人民广场等12个局所。
  为了适应经济和文化事业的发展,根据邮电部1987年493号文件通知,自1987年11月10日起在汽车城、二道、长春大街、宽城、建设街、大马路、同志街、红旗街、春城大街、宽平等10个邮电局(所)开办了对全国196个大中城市(包括本市)的邮政快件业务。1988年5月1日,邮电部将邮政快件业务扩大开办到全国1500多个市县,资费每件重在20克以上的为0.50元;每超重20克或其零数加邮费0.50元,1988年5月5日,扩大办理邮政快件业务范围,市内各邮电局(所)和郊区邮电局所属农大支局都开办了这项业务,对全国1960多个市(县)局办理。
  由于大宗邮件业务量的不断增加,而各邮电局(所)场地又特别紧张,自1988年7月13日起,下列各邮电局被指定收寄大宗邮件:
  汽车城、宽平、桂林路、同志街、二道、大马路、重庆路、宽城、春城大街、人民广场、一心街、南岭、工大。
  1988年3月15日,根据邮电部(1988)邮政字4号“关于恢复办理国际快递函件业务的通知”精神,开办了国际快递函件业务。各邮电局均办理给据和平常快递函件业务,邮电所只办理平常快递函件业务。
  附:表3—1—1 历年函件业务量表
  表3—1—2 1988年邮政快件业务量表
  表3—1—3 1971年—1988年平常函件业务量分布表
  表3—1—4 1971年—1988年给据函件业务量分布表
  第二节 包件
  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开办了民用普通包裹业务,资费如下表:
  规格标准为:每件长不得逾2英尺(约合0.6米),宽与厚不得逾1英尺(约合0.3米),最小长不得在3英寸(约合0.08米)以下,宽与厚不得在2英寸(约合0.05米)以下,若超最大尺寸限度也可寄递,资费加半。
  1910年至1913年宽城子分邮界内业务量如下:
  中国邮政开办的包件业务中,除国内普通包裹外,还有国内保价包裹与代收货价包裹。至1917年,长春一等邮局已开办了国内保价包裹、代收货价包裹和国际包裹业务。
  1916年对包裹资费进行了调整:各局间(不再列指定局)互寄包裹资费改以千克为一基本单位计费方法,每一基本单位起码为2角,每超过一千克递加1角,按路途远近分为1、2、3、4、5、6倍单纯费档次收费,重量以10千克为限。对于不通轮船、火车之处各局互寄包裹另加收特别费,1923年改按当年颁布的邮政章程执行,国内包裹重量仍以10千克为限。尺寸限制为:往来通轮船、火车之处包件包裹长加横周以1.8米为限;但长度不得超过1米,最小不得少于7.5公分,宽厚不得少于5公分。大于上述尺寸限制者如能收寄也可收寄,但须另加50%资费。寄往不通轮船、火车之处,长加横周合计不得超过1.45米,但长度不得超过0.45米,宽厚不得超过0.20米,最小限度同上。
  中华邮政时期办理包裹业务是以增加收入为目的,对内件限制较少。
  1932年7月2日,因伪满宣布于8月1日强行接收东北邮政,吉黑邮务管理局下令停办一切包裹业务。
  日本邮政宽城子支局于1906年11月1日开办小包裹业务,至年底收寄小包2246件,投递12228件。至1916年,随着日本军事政治力量在东北逐渐站稳脚跟后,大量的日本人涌入东北,他们与日本国内交换物资频繁,包裹业务量激增,当年出口包裹23969件,进口包裹117552件,日本关东递信局称这年为包裹高潮。
  1906年—1935年部分年份宽城子支局包裹业务量如下表:
  伪满邮政于1932年7月26日按中华邮政章程开办包裹业务,通达范围是伪满境内及日本、朝鲜等国。1935年2月1日,与关内互通普通包裹;6月在市内试行免费投送包裹业务。1936年7月,伪满对日本、伪满间包裹往来进行验关。
  1937年4月1日,伪满邮政法及其他邮政章程公布,包裹业务改按伪满邮政规则办理,全年共接收包裹10042件,投递包裹160957件,详见下表:
  1938年5月1日,开办接受时刻证明包裹业务,1944年4月1日停办。
  1940年11月停办代收货价包裹业务。
  伪满邮政时期不收揽大宗商业包裹,以收揽小包为主。
  国民党接收长春邮政后,1946年8月5日,按中华民国邮政章程开办了收投关内外普通小包、图书小包业务。9月又开办了航空小包业务。年底,包件业务逐渐发达,平、津、沈各地大批商包涌入长春,长春亦有大批商包南下,且多系接收大员们掠夺的钢铁部件、五金及化学原料等。业务量见下表:
  1947年2月,长春市邮局根据东北行营电令,对钢铁部件及化学原料外邮进行限制。3月6日曾暂停接收寄往关内五金包裹,数日后又恢复。为与铁路竞争业务,3月21日,管局下令在收寄不经铁路运输的包裹时,其重量与尺寸可酌情放宽。4月9日,为继续与铁路竞争,开办特快包裹业务,接收寄往农安、德惠、吉林、四平、开原、朝阳镇、梅河口、郑家屯方面的特快包裹。
  1947年5月1日,长春市除大马路、空军站、空军司令部内、东站四处支局外,其他局所一律开办收寄公众零星包裹业务。由于这期间大量五金包裹南下,至使邮袋中途遇检,在沈阳被扣存1600余袋,在范家屯局积存400余袋,在长春局积存1700余袋。为此,长春市邮局于5月17日停收五金包裹,以缓解邮运。5月19日,因长春周围战事紧张,交通受阻,包件一律停办。
  1947年7月24日,吉长铁路通车,长春市邮局恢复收寄吉长铁路沿线各局包件。8月2日,长春至开原间大车邮班组成,又恢复收寄南运包件。9月5日,恢复收寄大宗包件业务。8、9两月收寄包件分别为1246件和2188件。10月3日,因长春被围,长春市除航空包件外,其他包件一律暂停。10月11日,航空包件亦停收。10月22日恢复收寄吉长铁路沿线各局包件。12月24日,恢复收寄关内各地航空小包。
  1947年1月至5月业务量如下表: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东北解放区早在1947年4月即已开办小包业务,其规格标准为:长、宽、厚合计以90公分为限,最大一面不得超过60公分,长、宽、厚合计不得小于30公分,其资费至1948年7月改为每1000克为起重标重,寄资1000元(东北币);1000克以上每增加1000克收费500元,至10000元止。长春解放后,东北邮总接收长春邮政,于1948年12月在市内各营业局开办东北解放区包件业务,至年底收寄普通包件912件,投递普通包件344件。
  1949年初,由于围困长春期间许多包裹的收件人离走或死亡,许多包裹无法投递,业务股将其进行清理,上交管局统一处理。
  1949年2月10日,东北区内包裹资费调整为:以1000克为单位,本管局管区内互寄起码资费为10000元(东北流通券,下同),每超过1000克加收4000元;寄往邻管区起码资费为12000元,每超过1000克加收6000元;寄往隔管区起码资费为16000元,每超过1000克加收10000元。
  1949年4月12日,与华东解放区互通包件;6月4日开办与山东各主要城市包件业务;7月15日开办与旅大地区包件业务。以后至1988年各营业局所开办包件、代收货价包裹及小包业务,顺序时间如下:
  一、包裹
  开办时间 承办局、所
  1948.12.1 市局营业室
  1948.12.1 大马路支局
  1948.12.1 三道街支局
  1948.12.1 北大街支局
  1948.12.1 胜利大街支局
  1948.12.1 黄河路支局
  1948.12.1 北京大街支局
  1948.12.1 兴安大路支局
  1948.12.1 兴仁大路支局
  1948.12.1 和顺支局
  1948.12.1 重庆路支局
  1948.12.1 桂林路支局
  1948.12.1 桃源路支局
  1950.7.1 大屯邮务所
  1951.7.1 东影支局
  1951.7.10 拖拉机学院支局
  1953.8.1 孟家屯支局
  1954.12.1 净月邮政营业处
  1955.7.1 人民广场支局
  1955.8.15 兴隆山邮政营业处
  1956.1.1 北五条邮电所
  1956.2.1 迁安路邮电所
  1956.2.4 柳影路邮电所
  1956.3.15 范家屯邮电所
  1956.3.19 拉拉屯邮政所
  1958.6.10 宽平大路邮电所
  1958.12 同志街支局
  1958.12.31 一心街支局
  1959.1.9 桃源路邮电所
  1959.4.16 西安桥外邮电所
  1959.4.19 大南邮电所
  1959.4.19 乐山邮电所
  1960.5.10 一间堡邮电所
  1960.11.1 远达街邮电所
  1963.8.24 栾家邮电所
  1964.1 合心邮电所
  1966.5.1 永春邮电所
  1966.5.1 农林邮电所
  1966.11.21 卫星路邮电所
  1967.7.1—1975 春谊邮电所
  1967.9.1 农大邮电所
  1968.3.15 新立城邮电所
  1969.1 福安街邮电所
  1969.12.23 青年路邮电所
  1970.4.1 小南邮电所
  1970.7.10 师大支局
  1975.3 城西邮电所
  1978.7.29 南湖宾馆邮电所
  1981.7.1 东莱街邮电所
  1982.7.1 白山邮电所
  1983.11.1 南湖新村支局
  1985.10—1987.12 南湖大路支局
  1986.10.1 南岭支局
  1988.6.4 园东路支局
  1988.12.5 师范学院邮电所
  1988.12.16 东北齿轮厂邮电所
  二、小包
  开办时间 承办局所
  1948.12.1 市局营业室
  1948.12.桂林路支局
  1948.12.1 和顺支局
  1950.7.1 大屯邮务所
  1953.8.1 孟家屯支局
  1954.12.1 净月邮政营业处
  1955.7.1 人民广场支局
  1955.8.15 兴隆山邮政营业处
  1956.3.15 范家店邮务所
  1958.6.10 宽平大路邮电所
  1958.12.31 一心街支局
  1959.4.19 大南邮电所
  1959.4.19 乐山邮电所
  1960.10.11 长春大街支局
  1966.11.21 卫星路邮电所
  1986
  南岭支局
  1986.10—1987.12 南湖大路支局
  1987.12 南湖新村邮电所
  1988.6.4 园东路支局
  三、代收货价包裹
  开办时间 承办局所
  1948.12.1 市局营业室
  1948.12.1 兴安大路支局
  1948.12.1 大马路支局
  1948.12.1 重庆路支局
  1957.7.1 红旗街邮电所
  1958.12 同志街支局
  1981.5.1 工大支局
  1981.5.1 三道街支局
  1981.5.1 黄河路支局
  1981.5.1 迁安路邮电所
  1981.5.1 西安桥外邮电所
  1982.7.1 北京大街支局
  1949年9月25日调整了小包资费标准,以主要城市为中心把东北全区划为17个包裹资费区,以500克为收费计算单位,区内互寄包裹每件除收基本资费5000元外,另收每一单位重量费3000元,不足一个单位按一个单位计算;邻区、隔区互寄者按区域和铁路运费标准收费,每一单位增收最高16000元,最低5500元。
  1950年3月20日,与云南、贵州两邮区互通包裹,在此之前的3月10日,配合铁路运费加价,调整了寄往关内各邮区包裹资费。同年8月16日邮政包裹与铁路运输物件进一步明确分工,即15000克以内包件由邮局寄递,超过15000克包件由铁路局办理运输。由此确定了邮政包件业务是以收寄个人的零星包件为基本方向。1950年包裹业务量如下表:
  1952年,将包裹计费起点由500克改为1000克,1953年又调整为500克。
  1952年,出现了大力揽收商包倾向,年底即纠正。1953年,我国开始了第一个五年计划,全国许多重点工程上马,在长春市的第一汽车制造厂等大型基建工程开工,大批外地工人进入长春,致使该年进、转口包裹量超过上一年近一倍。
  1954年开办了代收货价包裹业务。
  1958年1月1日,邮电部公布了统一的包裹收寄资费标准,将包裹资费一地一费的计算方法改为一区一费的计算方法。包裹计费的起码重量改为1000克。包裹处理费每件2角,包裹投递费由每1000克8分降为5分,快递小包资费在每件普通包裹资费外加收50%。
  1959年1月1日,第一汽车厂支局开办了国际包裹业务。
  1959年至1962年国民经济困难时期,人们生活用品交流频繁,进、出、转口包业务量大幅度上升。
  1963年,为防止投机倒把分子扰乱经济,保证广大群众正常寄递物品,贯彻执行吉林省供销合作社(63)合烟张联字第392号通知,对于邮寄土特产品自6月起实行限量,同一寄件人寄给同一收件人每次不得超过下表规定:
  1967年又改按(67)商业革联字第108号、(67)轻化工供联字第23号、(67)贸联字第7号、(67)合土联字第63号联合通知规定执行,自5月1日起对部分土特产品邮寄限量加以放宽,其限量如下表:
  1969年4月1日,根据邮电部军管会的通知,停办代收货价包裹业务。
  1972年11月25日起,国际货样转按国际小包邮件收寄。
  1979年3月27日,吉林省邮电管理局根据《国际邮件处理规则》,确定汽车厂、桂林路、吉林大路、长春大街、宽城、建设街、同志街、南湖宾馆、春谊宾馆等9个局所办理国际平常小包、国际普通包裹和国际脆弱包裹。7月1日,为保证寄件人财物不受损失,开办乙类保价包裹业务。凡包裹价值在30元以上一律按保价包裹邮寄。保价包裹除按普通包裹收取资费外,另加收保价值1%的保价费。同年9月,取消铁路沿线间互寄工业品包裹每件5000克的限重,铁路沿线和非铁路沿线各地互寄的工业包裹,一律按一般包裹收寄。
  1980年,为了适应商品经济的需要,吉林省商业局、供销社、一轻局、外贸局共同决定,自3月1日起,对邮寄土、特产品的限量放宽(见前表)。8月份,邮电部下发了关于扩大收寄商包的决定,开始大量收寄商品包裹。各营业局在保证个人小型包裹邮寄的前提下,凡符合收寄条件的商品包裹,一律收寄,对交寄商品包裹较多的单位实行上门收寄,与此相适应,在投递工种方面陆续开办了投包业务。
  1981年5月1日,恢复办理代收货价包裹业务。
  1983年10月1日,根据邮总(83)邮国业字216号文件精神,长春市邮政局在宽城邮电局营业室,对15个国家和地区开办国际特快专递业务。1984年11月1日,根据邮电部(1984)邮部字420号文件精神,又在宽城邮电局营业室开办了对北京、天津、秦皇岛、大连、哈尔滨、沈阳等局的国内特快专递业务。1986年6月1日,又开办了对广州、深圳、上海3个局的国内特快专递业务。1986年12月20日,增开了对梧州、天津、南宁、福州、济南、南京、武汉、太原、石家庄、长沙、呼和浩特、乌鲁木齐等13个局的国内特快专递业务。
  1987年10月,执行邮电部颁发的“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处理规则”,对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规格标准做了补充规定:最大尺寸长度不超过115cm,长度以外最大横周不超过150cm。1987年11月3日,长春市邮政局遵照邮总(1987)邮政字134号文件通知,在各包裹业务局开办大件商业包裹业务。
  1988年5月10日,郊区农大支局开办国际特快专递收寄业务。6月1日,郊区邮电局所属大屯、兴隆山、农大、城西和拉拉屯等支局、所,由寄包裹加贴邮票改为加盖“国内包裹资费已收”戳记。
  1988年9月1日,根据邮电部(88)邮部字417号文件精神,暂停收寄香烟包裹。
  1988年10月27日,执行吉林省邮电管理局(88)办综字第63号通知,邮寄黄柏凭运输证明收寄。
  1987年至1988年国际特快专递业务量如下表:
  第三节 汇兑
  长春大清邮政局于光绪三十年(1904年)开办汇兑业务,与国内部分地区通汇。汇往轮船火车接通之处为火汇局,每张汇票最高准汇50元。汇往轮船火车未通之处为旱汇局,每张汇票最高准汇10元,每元汇费为2分,银情(开发汇票局与兑付汇票局银元比值及地方治安情况)有变动时,加收补水费。每人在一日内在同一邮局只限开5张汇票,汇票一律采取外走方式。
  1914年起,开发汇票款额限制改按各该地邮局等级确定,长春局为甲等局,与甲等局互开汇票每张最高限额为100元,每人每日在同一邮局内汇款以300元为限,与乙等局间互开汇票以50元为限,每人每日在同一邮局内汇款以100元为限。
  1916年,东三省施行本省汇票制度,开办仅限本省银角的汇兑业务,汇费为2%,不收补水费。1917年时,长春局为特类汇兑局。1919年,汇兑款额限制在600元以内。
  1922年12月8日,中、日两国签订互换汇票协定,长春一等邮局、三道街局开办对日本的汇兑业务。
  1925年1月,邮政汇票实行贴“汇兑印纸”表示汇款额的办法,以加强汇兑资金的管理。当时,长春邮政分局汇兑款额以1000元为限。
  1932年开办国际汇兑,同年7月2日,因伪满政权已宣布强行接收东北邮政,遵照吉黑邮务管理局命令,停止办理汇兑业务。
  日本邮政汇兑业务,于1906年11月1日由宽城子支局开办。当年开发汇票1083张,金额为32240元,兑付汇票3226张,金额为162346元。1911年4月,因利用汇兑方式传递转帐贮金,业务量下降。1916年,开办代收货价邮便及集金邮便的业务,业务量开始上升。以后,随着日本人的移入,业务量一直处于上升趋势,特别是1932年以后,业务量急剧上升。
  伪满政权接收长春邮政后,于1932年8月1日开办东北境内普通汇兑业务,使用伪满印制的13种新汇兑印纸。1933年5月1日开办国际汇兑。1933年10月市内各邮政局开办汇兑业务情况如下:
  这些汇兑业务均沿用中华民国邮政章程办理。
  1934年3月1日,开办电汇业务。
  1934年8月1日,搬照日本小汇兑业务规定,开办东北境内小汇兑业务和对日本国内汇兑和小汇兑业务。1935年,“新京”邮局、头道沟邮局、三道街邮局其汇兑限额为800元,二道沟邮局、东站邮局、兴安路邮局其汇兑限额为400元。1935年1月14日开办对内蒙汇兑业务。1935年2月对华北开办汇兑业务。1935年10月至11月,开办了由日本经转的对波兰、荷兰等国的汇兑业务。
  1935年11月,除二道沟邮局外,其他邮局汇兑限额均为800元。1936年1月开办电汇业务。1936年7月1日,废除按地区收汇费制度,改为按款额收汇费制度。同时废止汇兑印纸,将普通汇兑改为“知会式”。1937年3月,伪满邮政汇兑法、邮政汇兑规则及邮政汇兑办理规程公布,伪满汇兑制度与日本邮政汇兑制度统一。
  国民党接收长春市邮局后,于1946年8月1日,首先在长春市内的军邮局开办国民党军队官兵赡家汇款,因币制不一,采用折合法币汇往关内办法。10月1日,长春市邮局、大马路、大经路、北平大路、三道街、北大街、兴仁大路支局及各军邮局开办东北区际东北流通券汇兑业务,接着黄河路、中正广场、胜利大路、东广场、和顺、南岭、兴安大路支局于1947年1月1日,东站支局于9月1日也开办同类业务。除军邮局外,各局汇兑限额为2000元(东北流通券)。
  1948年10月,汇兑业务停办。
  东北解放区吉林省辖区各邮政局在1949年3月以前均不办理汇兑业务,后因装钞保价邮件日渐增多,为了方便群众和减少货币在路途的停留时间,经东北行政委员会批准,于1949年3月1日开办东北区内汇兑业务,为普通汇兑汇票,沿用3联单式,汇票限额为1000万元(东北币,下同),汇兑资费:汇10万元以内收0.5万元,汇30万元以内收1万元,汇50万元收1.5万元,50万元以上每增加50万元及其零数加收0.5万元。长春邮局届时开办。开办局有市局营业室、大马路、北大街、胜利大街、北平大路、重庆路。后增加解放大路、三道街两支局。
  1949年7月20日,各汇兑局开办与内蒙区的乌兰浩特、海拉尔、扎兰屯、满洲里、牙克石、博克图等局的普通汇兑业务,8月10日在各办保价信函业务的支局开办优待工薪汇兑。
  1949年11月15日与华北地区通汇,同时调整起码汇兑资费。起码汇费为50万元以内收1.5万元。
  1949年底,长春市内除兴安大路、人民广场两支局外,各局一律办理汇兑业务。以后至1988年开办汇兑业务部分局所的顺序、时间如下表:
  1950年12月15日与华南、西北两地区通汇。6月10日与新疆区通汇。7月与旅大区通汇。同年,还开办定额汇兑与航空汇兑。
  定额汇兑有8种,汇费低廉,具体规定如下表:
  航空汇兑业务规定,凡汇兑两局通航空邮件的均可办理,资费按航空邮费的半额收取。
  1951年9月1日,遵照邮电部与中国人民银行指示,邮局不再办理高额大宗汇款,以办理零星汇款为主,汇票限额为300万元(东北币)。
  1952年1月,按照《职工工薪券赡家汇款暂行办法》,开办东北区兑付的工薪券和现金与工薪券汇合的职工赡家汇款。1952年7月15日,开办东北区内工薪券赡家汇款,每笔手续费6000元(东北币),汇费为汇款额的1%。
  1954年4月,开办军人赡家汇款。
  1955年将3联单式汇票改为剪格竖写两联式汇票。
  自1952年大批外地基建工人入长后,汇票业务量开始上升,1952年出口汇票160383张,至1955年达492187张,每年以10万张的幅度增加,大部分是职工赡家汇款。1956年以后,汇兑业务发展平缓,至1983年一直保持在50万张左右。
  1957年7月1日,开办电报汇兑业务。
  1958年1月1日,贯彻执行邮电部调整资费的标准,汇费统一按汇款额的1%收取,起码不低于1角。
  1959年,贯彻执行邮电部新的汇兑制度,将票汇制度改为信汇制度,即汇票不再由汇款人寄递,由邮局发递。同年取消定额汇票,将普通汇兑限额提高到1000元。
  1962年,普通汇兑限额改为300元,超过300元可分笔办理,并实行每笔款额不能低于1元的规定。
  1977年10月,贯彻执行邮电部、中国人民银行(1977)邮电字505号、银合字54号“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与邮电局办理汇兑分工的新规定”的联合通知,不再办理机关、部队、企事业团体及人民公社等一切国家和集体单位间公款汇兑,个人汇兑一律在邮局办理。
  1980年2月1日,迁安路邮电所开办电汇业务。
  1980年9月,邮电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出(1980)邮部字84号、银合字115号通知规定:(一)个人汇款也可银行办理;(二)邮局汇兑取消限额。
  1981年,长春市邮政局开办高额汇票,对交汇500元以上者,按高额汇票处理,高额汇票每张限额为5000元。
  1984年开始,汇兑业务量上升,至1988年出口汇票达737632张,为历史最高水平。
  第四节 报刊发行
  报刊发行是人民邮政的一项重要业务。1948年东北邮政会议即已决定“邮发合一”,吉林省邮电管理局于1948年2月开始发行东北地区出版的报刊。长春解放后,东北邮总接收工作队即把《东北日报》、《吉林日报》带到长春发行。1949年6月15日,开办订阅北平版的《人民日报》、《解放日报》、《新民报》、《大众报》和天津出版的《天津日报》、《进步日报》等东北区外报纸。至1950年,发行及代销60种报纸、20种刊物。报纸期发份数1949年为8591份,1950年达12713份;报纸累计份数1949年为2354040份,1950年达4128074份。
  1952年9月15日,政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全国报纸、书刊发行网的决定》,长春市邮政局开始建立报刊发行站,大力发展报刊发行业务,至1954年,由1952年发行的136种报刊发展到338种,其中主要是杂志。
  1958年,中央确定邮政工作以报为纲,长春市邮政局在以后的几年里,发行工作膨胀发展,报纸累计发行份数由1958年的20096138份发展到1959年的25335000份、1960年的31380000份,每年增加500万份。
  1966年以后,由于开展“文革”运动及纸张供应紧张等原因,许多报刊被取消,一些重要报刊限额发行,致使报刊发行业务量下降。最低的报刊累计发行量是1969年的23902000份,最低的杂志累计发行份数是1970年的38000份。
  “文革”结束后,许多报刊复刊,报刊发行工作开始回升。1978年共发行报纸119种,累计发行数75863320份;发行杂志618种,累计发行数3569050份,以后陆续取消定额,至1984年报刊发行定额全部取消。
  第五节 机要通信
  解放以后进入长春的各人民解放军部队,都有统一的军邮系统负责军队间的通信。与军邮并存的还有“党内交通”,即机要通信。
  1957年4月1日起,县一级的机要通信划归邮电部门领导。1958年末,中共吉林省委将长春市机要通信业务并入长春市邮局,在邮局内设机要科办理业务。1959年邮电两局合并后,机要科营业室设在长春市邮电局大楼南侧门内。
  机要通信所传递的邮件范围是属于县、团级以上的党、国家行政机关及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机密文件、信函、档案、资料、图表、书刊等文字信息材料。其资费按文件和书刊两类计算,具体规定如下表:
  1962年10月1日,机要科分出,成立吉林省机要通信局。
  1980年,吉林省机要通信局及其营业室迁至西安大路一号与市电信局同楼。
  1983年4月,吉林省机要通信局并入长春市邮政局,改为长春市机要通信局,营业室未变。
  1987年出口文件计费346825件,市内互寄22989件。
  1988年出口文件计费308041件,市内互寄26860件。
  第六节 邮政储蓄
  1907年1月1日,日本邮政机构关东递信局宽城子支局,依照日本国内邮便贮金规则,为定居在长春的日本人开办储蓄业务,称“邮便贮金”,年息4厘2。当年储入83803日元,支出62356日元,存储余额为21447日元。以后,其分支机构长春城出张所与东出张所都相继开办此项业务。并且于1909年7月2日,为方便学生,开办邮票贮金。
  1915年4月1日,贮金年息改为5厘,1911年4月1日,利用汇兑增办转帐贮金业务,可与日本国内、大连及奉天等日本邮便局拨款转帐。
  1920年7月1日,中华民国邮政长春一等邮局依照民国交通部1919年7月1日颁布的《储金条例》,开办存簿储金业务,个人存储以2000元为限,团体存储以3000元为限,年息为5厘。当年储户为52户,储款本息为2225.25元,次年储户增为101户,储款本息增为5422.98元。1932年,增开定期储金。定期储金期限至少为半年,存储金额须在50元以上,利息半年为5厘半,一年为7厘,二年为8厘,二年以上面议。1932年7月26日,因伪满洲国劫夺邮权而停办。
  1933年5月1日,伪满邮政按暂行邮政储金规则在“新京”邮局、头道沟邮局开办储金业务,之后又在车站邮局、兴安路邮局开办,当年存入人数仅为1265人,存入款额为37433.47元(伪币,以下同)。
  伪满邮政储金分普通与特别两种,特别中又分规约、存置、定额、按月和在外者储金5种。1933年存入“新京”市各邮局的储金多系职员规约储金。
  1935年8月24日,为方便日本人存储,又在“新京”、头道沟、崇智路3处邮局办理日币储金。
  1935年10月22日,开办官吏义务储金。凡月薪200元以上的官吏按月薪5%存储,不到期限不能支取;其它按月薪3%存储。
  1936年11月18日,开办转帐储金及存局候领储金。转帐储金分伪满境内转帐储金和伪满至日本之间转帐储金。办理局有“新京”、头道沟、崇智路、伪交通部内、大同广场、义和胡同、康德会馆内7处邮局,其中“新京”、头道沟、崇智路3处邮局为邮政转帐存局候领局。
  1937年3月,伪满公布了“邮政储金法”及有关规定,伪满邮政储金规则与日本邮便贮金规则统一。
  1938年起,伪满政权将邮政储金纳入“国民储蓄”内,伪满政权和伪协和会组织了国民储蓄中央和地方的“实践委员会”,年年分配邮政储金额。1941年3月,将储蓄限额由3000元提高到5000元,取消了不满1元不得存储的规定,实行储金票办法,并开始发行各种有奖储金券,大力搜刮民财。
  国民党接收长春后,1947年1月1日开办东北币存簿储金业务,1月至6月底,储户为541户,储款为1900124.60元,10月1日增开支票储金。1948年停办。
  新中国成立后,于1986年6月1日重新开办邮政储蓄,种类有活期、整存整取定期、零存整取定期3种。开办局有宽城、大马路两处邮电局和北京大街、同志街、红旗街3处邮电支局。10月5日,又在宽城邮电局添办与全国24个省中43个城市、54个邮电局的活期异地存储支取业务。以后,邮政储蓄业务在全市展开。
  至1988年底各营业局、所开办邮政储蓄业务的时间如下表:
  1986年储户达6033户,收储余额为4004300元,1987年储户达8668户,收储余额为318309.58元。
  邮政储蓄利息按全国统一规定,活期月息为2厘4;定期整存整取半年为5厘1;1年为6厘;3年为6厘9;8年为8厘7;定期零存整取1年为5厘1;3年为6厘;5年为6厘6。
  1988年5月10日起,在全市各储蓄局开办整存整取高额高息储蓄业务。高额高息储蓄付息标准为:凡一次存入500元整存整取存期1年以上者,除按国家标准付息外另加付标准利息的10%。
  1988年储户为318826户,收储余额为55604065.00元。
  第七节 邮政生命保险
  日本长春邮便局首先开办邮政生命保险业务,开办时间不详。
  1932年,业务量如下:笔数501;保险费588.70元;保险款额119581.90元。
  1934年,三笠町、日本桥、八岛通、兴安通4局所始开办邮政生命保险。1937年10月1日伪满邮政开办邮政生命保险业务,分终身保险与养老保险两种。开办局有“新京”、头道沟、二道沟、三道街、东站、崇智路、大同广场、义和路胡同、伪民生部内、康德会馆内、伪国务院内。1937年12月1日,日伪邮政合并,日邮合并过来的局所继续办该项业务。1941年4月增添立业保险种类。
  第八节 集邮
  集邮业务是邮局为了适应社会上集邮爱好者活动的兴起,而附带办理的一种业务。它包括出售邮票和集邮用品,发行纪念邮封和其他邮品,刻制纪念邮戳等,供集邮者使用。
  长春社会上的集邮活动开始较早,二三十年代即有零星爱好者收集邮票,清末民初的中国邮政局,因邮票数量有限,反对集邮。邮章明确规定,禁止大量购买邮票,邮票紧张时期还要求邮件人当面使用邮票,否则便不出售。日本侵华邮政和伪满邮政提倡集邮,制做许多纪念邮戳供集邮者使用。伪满初期,出现集邮爱好者徐寿伯、季止濂、卢品桢等人,还有专门收购旧邮票的商人和小邮社,1936年8月以邓庆余名义合股开办的“艺光邮票社”,当时在东北是很有名气的。
  新中国成立后,于1957年末在宽城邮电局营业厅内,开设长春市集邮门市部,开办集邮业务,至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关闭。
  1978年,邮电部下发(1978)邮邮字468号关于恢复国内集邮业务的通知,长春市邮政局在10月16日恢复集邮业务。邮票由中国邮票公司供应,按票额50%留成。
  1978年12月16日恢复长春市集邮门市部,1980年成立市集邮分公司。1983年1月1日,将长春市集邮分公司更名为长春市邮票公司,隶属长春市邮政局。
  长春市邮政局集邮业务恢复后,社会上的集邮者还只限于原有的集邮爱好者范围内,没有形成普及。为推动集邮活动,长春市集邮分公司从1980年开始每年举行一次全市范围内的邮展,在邮展期间发售邮票、邮封、邮卡等集邮品,还刻制纪念邮戳供集邮者使用。1984年9月15日成立长春市集邮协会,会长是长春市邮政局局长孙甫。
  第九节 电报
  一、国内电报
  (一)电报业务种类
  清·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长春首开电报通信业务。初期业务范围较窄,以军用为主,后渐次开办官商电报。除政府军政机关和商家利用外,一般公众并未普遍使用,电报业务量较少。
  宣统元年二月十七日(1909年3月18日),清政府邮传部电政局重订收发电报办法。其业务种类有官报、商报、新闻报和寻常报4种。传递顺序依次为1等(官报)、2等(加急局报)、3等(加急商报)、4等(寻常局报)。同等级电报按收到时间先后为序。
  中华民国时期,地方经济渐兴,使用电报者增多,政府机关和商户经常利用,各项特别业务也逐渐开办。1922年1月30日,交通部修订电报收发规则,电报种类分为政务电报、特种电报、公务电报和寻常电报4种。特种电报包括紧急电报、校对电报、预付回报费电报、收据电报、专送电报、分送电报、转送电报、迟缓电报、邮转电报、新闻电报、公益电报、纳费公电、面交电报、露封电报、留交电报、跟送电报16种。
  1922年长春电报局收发电报20923份(收9898份,发11025份)。长春无线电台开放民用后,收发官商报及新闻电报,但拍发官报多,商报少,利用极不普遍。
  东北沦陷时期,“电电”对长春电信实行“一元化”的经营,推进电报业务的统一。分别制订了《电报业务规程》、《日满电报规程》、《新闻电报规程》、《无线电报规程》、《日满无线电报规程》、《国际电报规程》、《国际无线电报规程》、《电报资费预付规程》、《电报资费后付规程》等。拍发电报使用的文字有中文、日文、英文3种。传递分有线传递和无线传递两种方式。
  1934年8月1日“电电”规定的电报业务种类有官报、私报和局报3种。并规定了传递顺序和开办的特种业务。传递顺序规定为加急官报、加急局报、加急私报、官报、局报、私报。特种业务规定为加急、校对、跟送、再送、夜信、留交、话传、亲启、预付回报费、送妥电知、送妥邮知、同文、营业时间外、专送、局待、指定日期投送共16种。1939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日本帝国主义因军备需要,修订电报业务种类和传递顺序,分别为动员令电报、军机电报、非常电报、人命安全电报、障碍局报、加急官报、加急局报、加急汇兑电报、加急课金局报、气象局报、加急私报、加急新闻电报、官报、局报、课金局报、汇兑局报、私报、新闻电报、庆吊电报。
  “电电”采用当时较先进的技术和设施,并以“新京”为中心建立了通往国内外的电报网络,电报通信一度呈发达势态,电报业务量大幅度增长。1933年5月,“新京”城内电报电话局日平均报量为149.7份(其中发报43份,收报33.8份,转报72.9份)。1934年5月,收发电报为12290份。“新京”中央电报局1933年为931013份,至1941年已增加到6998306份。
  国民党统治时期,长春国际通信全部中断,国内电报开办的业务种类有防空电报、航空安全电报、官军电报、气象电报、水位电报、公务业务公电、新闻电报、寻常电报、帐务电报、交际电报和迟缓电报。1947年7月16日开办夜信电报,可同“预付回报费”、“分送”、“送妥通知”特别业务并用,传递顺序列寻常电报之后。同年10月1日和12月1日,分别开办旅行电报和贺撰电报。此间,因内战日烈,电报通信断断续续,直至瘫痪,主要依靠无线电报通信。电报传递时限分A、B、C、D、E5等。详列下表:
  电报业务量因战事而下降,1946年4月份去报为11734份,来报为9270份。至1948年总量为13212份,其中发报2436份,转报7572份,收报3204份。
  1948年长春解放后,执行东北邮总制定的《东北暂行电报章程》,规定国内公众电报种类开办10种业务:军报、政报、商报、新闻报、收报人付费新闻报、祝贺报、防疫报、纳费公报、纳费公报覆报、送妥通知覆报。开放的特别业务有加急、校对、分抄、全录分抄、预付回报费、电报送妥通知、信函送妥通知、邮转、留交、亲启10种。
  1949年7月20日,为配合经济建设和便利各公营企业,开办全价政报,1950年7月1日增办书信电报,同年12月1日,经东北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全价政报。
  1950年,朝鲜战争爆发,1951年2月1日,东北邮电管理局修订电报业务种类为16种,同时规定了传递顺序和时限要求。修订后的业务种类分别为防空情报、航行安全电报、军委气象电报、报汛电报、军事工作组交发的军事电报、公益电报、加急私务电报、新闻电报、线路通阻公电、公务业务公电、纳费业务公电及覆电、政军电报、全价政务电报、寻常私务电报、寻常新闻电报、书信电报。传递顺序分特、甲、乙、丙、丁类,报类标识和时限要求详列下表:
  1952年7月20日,新开邮转电报业务。1953年特别业务开办10种,计有:分送、话传、送妥通知、预付回报费、校对、亲启、留交、专送、改发、加急。
  1955年,邮电部统一修订国内公众电报业务种类,把军委气象电报改称天气电报,军事工作组交发的军事电报、政军电报改称军政电报,全价政务电报改称企业电报,寻常私务电报改称普通电报。修订后的业务种类分别为天气电报、航空安全电报、报汛电报、限时军事电报、军政电报、线路通阻公电、公益电报、企业电报、普通电报、新闻电报、公务业务电报、纳费业务公电、特急业务电报、书信电报。时限要求分为局内最大时限和全程最大时限。传递顺序、报类标识和时限详列下表:
  1956年,邮电部颁发《国内公众电报业务规程》,自1957年7月1日执行,对电报业务种类作了修订,增办了事故电报和汇兑电报,把防空情报改为防空电报,公务业务公电改为公务电报。业务种类有如下13种:
  1.防空电报 2.事故电报 3.天气电报 4.报汛电报
  5.公益电报 6.军事电报 7.军政电报 8.企业电报
  9.新闻电报 10.汇兑电报 11.公务电报 12.普通电报
  13.书信电报
  传递顺序分8个等级:
  1级:防空电报、事故电报、天气电报;
  2级:报汛电报、电路公电;
  3级:特急军事电报、特急军政电报、特急公益电报、国际政务电报;
  4级:加急军事电报、加急军政电报、加急国际新闻电报、加急国际普通电报;
  5级:加急新闻电报、加急企业电报、加急普通电报、加急汇兑电报、加急公益电报、加急公务电报;
  6级:军事电报、军政电报、国际新闻电报、新闻电报;
  7级:国际普通电报、企业电报、普通电报、汇兑电报、公益电报、公务电报;
  8级:国际书信电报、书信电报。
  同等级电报按照在本局交发或转到本局时间的先后顺序拍发。
  开放的特别业务有特急、加急、校对、分送、预付回报费、送妥通知、改发、专送、指定日期投送、昼夜投送、留交、亲启、邮送13种。
  新中国成立后,无线电报只作为有线电报的备用,为保密起见,对经无线电路传递的电报种类有相当限制,只准传递不涉及机密的普通、新闻等种类的电报。
  1949至1957年间,电报通信经过3年恢复调整和第一个五年计划的建设,业务量逐年上升,1949年总交换量为67903份,1953年增至178447份,至1957年增加到532918份,比1949年增长6.85倍。
  1958年1月1日,邮电部把1957年7月1日实行的13种电报种类修订为11种,将企业电报和书信电报并为普通电报,其余仍按1957年规定办理。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群众通信的需要,1958年10月1日起,长春至北京间开办汉语拼音电报业务,翌年1月1日起,长春至吉林、四平、延吉、通化、白城间也开办此项业务。
  1959年5月,邮电部将电报种类重新调整为8种。电报传递顺序变更为7级,1级有:防空电报、天气电报;2级有:事故电报、水情电报、电路公电、特急业务公电;3级有:特急军政电报;4级有:加急军政电报、加急新闻电报、加急业务公电、纳费业务公电;5级有:加急普通电报、加急公务公电;6级有:军政电报、新闻电报、业务公电;7级有:普通电报、公务公电。
  1963年12月,邮电部颁发新的电报业务规程,并自7月1日起实行,再次调整国内电报业务种类、传递顺序和时限。修订后的电报种类有防空电报、天气电报、事故电报、水情电报、军政电报、公益电报、普通电报、公务电报、邮汇电报。传递顺序仍为七级。特别业务有:特急、加急、校对、分送、预付回报费、送妥通知、改发、邮送、留交9种。
  电报业务量1958年后剧增,1958年电报总交换量从1957年的532918份增加到1068142份,其中去报为216052份,来报为224373份,转报为627717份,同1957年相比,电报总交换量增长近一倍。至1965年电报总交换量已达到1689102份,其中去报97270份,来报187011份,转报1404821份。
  1971年5月,吉林省电信局修订电报业务种类,把警报信号、无线电信号以及气象、水情等特殊性质的电报,列入特种电报交发范围,修订后的业务种类有特种电报、军政电报、公务电报和普通电报4种,同时还修订了传递时限。全程最大时限按1—6级分别规定为:1级分秒必争,尽速传递,2级20分钟,3级40分种,4—5级120分钟,6级240分钟。
  “文化大革命”期间,废除了国际通用的英文通报用语和电码符号,采用我国自定的汉语拼音通报用语和电码符号,给对外通信带来了不便。但业务量仍呈上升趋势,至1975年总交换量为836646份,比1965年增长3.95倍。
  1977年8月26日,邮电部对国内公众电报业务规程及使用办法重新进行修订,颁布全国统一的电报业务规程,并从1978年3月1日起实行。根据规程规定,开办11种业务,分别为防空电报、天气电报、特种电报、水情电报、军政电报、公益电报、新闻电报、普通电报、汇款电报、公务电报、业务公电和公务公电。规定新的特别业务有特急、加急、分送3种,其余废除。
  电报传递顺序、报类标识和时限要求详列下表:
  1980年10月,邮电部电信总局对电报特别业务重新规定为特急、加急、分送、改发、专送、邮送6种。为了便于管理和国内国际电报业务的协调,1981年1月1日起,恢复使用国际通用电码符号,同年5月21日国内电报业务处理和机上通报恢复使用国际通信业务用语,停止使用汉语拼音用语。1982年邮电部放宽了经无线电路传递电报种类的限制。公众电报在有线阻断时均可在无线电路上传递。
  1985年4月1日,邮电部根据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新情况,再次调整国内公众电报业务种类和服务范围,国内电报的业务种类由原来的11种简化为8种。取消了防空电报,特种电报所列范围全部并入普通电报,公电只保留了业务公电、纳费业务公电和公务公电3种,原军政电报改称政务电报,邮电和银行系统办理汇兑、拨款、贷款等业务交发的电报全部列汇款电报处理。调整后的业务种类有天气电报、水情电报、公益电报、政务电报、新闻电报、普通电报、汇款电报和公电。根据用户需要、通信条件和实际使用情况,开放的特别业务作了调整,保留了“特急”、“加急”和“邮送”3种,“专送”不作为一项特别业务办理,取消了“分送”和“改发”两项特别业务。因各地自动转报逐步开通使用,原电报7个等级简化为4个等级,根据确保通信的原则,天气电报仍列为一等,给予特别保证,其余各类电报均按特急(含水情电报)、加急、一般分别排列为2、3、4级传递处理,并与自动转报规定的识别等级相一致。至1988年仍执行这一规定。调整后的电报传递顺序、时限要求、报类标识及特别业务适用范围分列下表:
  特别业务适用范围如下:
  业务交换总量至1988年达14830186份。
  在发展传统业务的同时,还大力开发新业务。1985年,开办用户电报业务,至1988年累计用户103户,还开办了“公众用户电报”业务,用户可以到电信局公众用户电报间,自己(或由营业员代拍)直接向国内外拍发电报。1981年12月,长春市同吉林市开通了公众快速真迹传真业务。电信局可将发报人交发的象片、图表、会同文件及一般手写文字通过传真设备,按照原样传送给收报人。1988年2月,开办了礼仪电报新业务。遇有结婚、生日、庆典等喜庆事宜或吊唁事宜,人民群众及各单位间均可使用这种电报业务。
  1949年—1988年电报业务量见附表3—9—1。
  1974年—1988年邮政局辖电报业务量见附表3—9—2。
  (二)电报资费
  清时,电报资费以银元为单位。1906年前,长春电报资费每字6分6厘。同年10月,奉天至长春电报线修通后,为抵制日本邮便局廉价掠夺中国业务和便利商民起见,根据东北电报总局的规定,于1906年10月26日起减低报费,东三省内华文电报明语每字收洋5分,华文密语及洋文每字收洋1角,出省之报每隔一省华文加3分、洋文加6分。长春电报局当年收入10000余元。
  1912年6月1日,交通部划一全国电报资费价目,并规定了一等官报半价章程,新的资费标准规定:凡本省往来华文电报每字收洋6分,隔省每字收洋1角2分,华文密码及洋文加倍收费。一等官报不论明密减半收费,新闻电报不论本省隔省华文每字收洋3分,洋文6分。
  由于物价连年上涨和官电报费拖欠严重,电报局收入有减无增,经常入不敷出,为弥补公亏,从1922年12月1日起,长春电报局资费加价,电报价目分4等,东三省内:4等华文明语每字8分,密语及洋文每字1角6分;3等华文明语每字2角4分,密语及洋文每字4角8分;1等官报不论明密华文每字4分,洋文8分。隔省(东三省外):4等华文明语每字1角5分,密语及洋文每字3角;3等华文明语每字4角5分,密语及洋文每字9角;1等官报不论明密华文每字7分5厘,洋文每字1角5分。同一城市内往来电报:1等官报华文每字2分,洋文4分;3、4等华文明语每字分别为2分和4分,华文密语及洋文加倍。新闻电报不论本省隔省华文每字4分,洋文每字8分。
  1924年,长春电报局电报价目:华文明语省内每字6钱,省外每字12钱,密语及洋文加半收费。1等官报不论明密按寻常报价减半收费,校对电报按寻常报价四分之一核收,新闻电报不论省内省外华文每字3钱,洋文每字6钱,加急电报按寻常报价3倍收费。
  1928年2月3日,《长春电报电话局致吉长道尹公署公函第五八号》载,吉林省因哈券跌落,每元报费另加贴水5角。电报价目分4等核收。1等官报核收半价,2等局内公报免收,3等急报、4等民报均按每字定价核收费用。新闻电报本省每字3分、隔省每字6分。3、4等电报每字基本价目列表如下:
  同年10月10日,交通部划一国内报价,废除报费分省制,不论有线无线报价一律,国内寻常电报中文明语每字1角,密语及洋文每字2角,加急电报按寻常商电3倍收费,新闻电报华文每字2分5厘,洋文每字5分;官报华文照寻常报减半,洋文收全费,同一城市内电报除新闻电报外均照上项价目减半。
  “电电”成立后,电报业务实行统一管理,电报资费逐步统一。1934年4月1日,“电电”规定电报计费以语数计算,日文每5字为一语,欧文每15个字母为一语,中文以4个数码为一语,最低以5语起算。资费标准除伪满、朝鲜之间外,不论官报、私报收费一律。电报每一语资费标准如下表所列:
  1942年1月1日起,东三省内中文和日文每语调到9分,欧文每语调到1角2分。新闻电报日文每语3分,欧文4分,发往朝鲜的电报日文每语5分,中文和欧文每语1角9分,发往日本、台湾、库叶岛及南洋各地的电报,官报日文每语9分,中文、欧文每语1角2分。私报日文、中文、欧文每语1角2分。新闻电报日文每语4分,中、欧文每语5分。
  国民党统治时期,电报资费因物价不稳而频繁调整,1947年7月1日执行的国内电报价目如下表所列:
  1948年5月1日,资费调整为:商报中文明语每字50元,密语加倍,洋文每字100元(明、密同),军报按商报二分之一收,新闻报按十分之三收。译费每字10元,加急报收基本价目的二倍,校对费收基本价的二分之一,发往北朝鲜电报均加倍计收。同年7月1日报价再次调整,商报中文每字200元(密语加倍),洋文每字400元(明、密同)。军官报按二分之一收。新闻报按四分之一收,译费每字50元,加急报按基本价目二倍收,校对费仍按二分之一收,发往北朝鲜加倍计收。9月10日报价再次上调,商报中文每字1000元(密语加倍),洋文每字2000元(明、密同),军官报按二分之一收,新闻报按四分之一收,译费每字100元,加急报加倍,校对费仍按二分之一收,发往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加倍收。
  1949年2月10日,根据东北邮电总局的规定,电报费基本价目商报每字调整为2000元,中文密语和外文电报按商报资费标准加倍核收,军政电报按商报价目二分之一核收,新闻电报按商报价目四分之一核收,译费每字200元。1950年2月15日又重新调整资费标准,按“境内”(东北地区,含旅大和内蒙东部地区)和“出境”两种标准计费,同时,对各种附带费也作了相应调整,电报基本价目及附带费详见下表:
  同年12月1日,经东北人民政府批准,东北邮电管理局颁发电报资费调整法及报话业务种类变更办法,电报资费全面下调。调整后的资费标准详列下表:
  1951年4月1日,国内电报资费按人民币统一兑换标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的资费标准详列下表:
  1955年3月1日,因人民币改值电报资费再次调整,国内电报基本价目:寻常私务电报境内每字调为6分,出境调为9分。
  从1958年1月1日起,长春执行邮电部统一的电报资费标准,这一标准直至1983年11月,长达25年之久没做改动。全国规定的统一价目为:收费不分地区,不分省内省外,不分明密码,不分军政、企业、普通、寻常电报,除新闻电报每字按1分计费外,其它各类电报中文每字一律3分,外文每字6分,加急电报加倍收费,译费改为每10个字及尾数收5分。
  “文化大革命”期间,根据邮电部军管会“关于改革几项不合理的邮电业务和资费标准的通知”精神,从1969年4月1日起取消了向发报人收取译费的规定以及查阅电底等附加费用的规定。
  1979年7月恢复了向发报人收取译费及各项附加费的规定。从1983年12月1日起,根据邮电部统一调整的全国电报资费标准规定,将国内特种电报、军政电报、公益电报、公务电报、普通电报和银行汇款电报以及按规定优先传递的天气电报、水情电报,一律由每字3分调为7分。特急、加急均加倍收费。同时调整了部分附加费,取消了电报挂号半年期的规定,增加了更改挂号名址收费规定。这次调整使电报长期入不敷出的矛盾有所缓解。直至1988年仍执行这一收费标准。调整后的资费标准见附表3—9—3。
  二、国际及港、澳、台电报
  1931年前,长春未开办国际通信业务。“九·一八”事变后,伪满洲电信电话株式会社管理长春电信时期,日本侵略者为其军事扩张和通信之便利,1934年3月“新京”中央电报局同日本东京、大阪接通有线电信线路,使用日式一号模写电报机和东京通报。长春同日本间的国际通信业务从此开始。“新京”无线电台建成后,先后同日本东京、大阪、美国旧金山、德国柏林、法国巴黎、意大利罗马、朝鲜清津开通国际无线电信业务。
  “新京”中央电报局及各分室(局)均可办理国际电报业务。业务种类有官报、私报、新闻报、祝贺报、书信报和局报六种。特别业务有加急、校对、专送、送妥通知等。
  电报文别均使用日文和欧(英)文,业务量以长春对日本为最多。使用者主要是日伪机关和日本人,中国民众很少有人使用。
  资费标准规定:发往日本及南洋各地的官报日文每字6分(伪币),其它外文每字8分,私报日文每字8分,其它外文每字1角,新闻报日文每字3分,其它外文每字4分。发往朝鲜的官报和私报日文每字6分,其它外文每字8分,新闻报日文每字2分,其它外文每字3分。
  “八·一五”光复后,国际通信全部中断。
  新中国成立后,恢复了国际电报通信,但长春没有直达的国际电路,国际电报均按规定路由经北京、上海等电路接转。业务种类有国际普通电报、国际新闻电报、书信电报。当时对外交往不多,国际电报业务量较少。办理国际电报业务的局所只有电信局西安大路电报电话营业处1处。
  国际电报资费1956年时为:发往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日本、泰国、苏联的普通电报价目每字分别为0.32元、0.72元、1.34元和0.83元。
  1980年10月邮电部电信总局颁发《国际电报业务规程》,国际电报通达地点,从我国发往世界各地的电报一般都可以收受。但我国与其不发生通信联系的部分国家或地区的电报不收受。
  国际电报可以使用的字母或数码以拉丁字母和阿拉伯数码为限。拍发国际电报一般只准使用明语,未经批准不准使用密语。
  特别业务,对部分国家开办“加急”业务。但对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除开放书信电报和加急特别业务外,还开放分送、送妥电知和校对等特别业务。
  电报的种类、业务标志、资费标志、传递等级标志、局内时限和投递时限列表如下:
  国际报费一般是以每份电报的计费字数乘每字价目计算收取。各类电报都有规定的起算字数,不足起算字数也按规定的起算字数收费。起算字数规定如下:
  一、国际书信电报每份最少按22个字收费。
  二、其他各类纳费的电报每份最少按7个字收费。
  纳费业务也按规定收取公电费,“加急”业务按普通电报加倍计算。随着国家对内搞活和对外开放政策的实施,国际通信业务量不断增加,公用及民用报量都大幅度增长。截止1988年,国际电报(含港澳)业务总量达到37085份,国际用户电报出口50736次,进口228479次,转口4993次。
  1988年,国际电报和国际用户电报基本资费标准见附表3—9—4,港澳地区、台湾省电信业务价目见附表3—9—5。
  附:表3—9—1 1949年—1988年电报业务量表
  表3—9—2 1974年—1988年邮政局辖电报业务量表
  表3—9—3 1983年电报资费表
  表3—9—4 1988年国际电报、国际用户电报资费表
  表3—9—5 1988年港澳地区、台湾省电信业务价目表
  第十节 长途电话
  一、国内长途电话
  (一)种 类
  长春长途电话始于清·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源于“客邮”。俄国在宽城子火车站设立邮电局,除办理铁路调度事务外,并对公众开放报话业务。光绪三十年(1904年)日俄战争爆发,俄国军队又在铁路沿线外修建了陶赖昭至长春府(长春市)、吉林至伯都纳(扶余市)、吉林至宁古塔(宁安县)和沿松花江右岸自哈尔滨至伯力(勃利县)的电信线路。为对日作战、掠夺中国财富和窃取吉林省地方政治、经济情报服务,至1920年撤消。
  1906年7月,日本辽东守备队在孟家屯设军用通信所。同年9月1日改称“关东督都府邮便电信局宽城子支局”,同时,对公众开办电话业务。1907年10月,该支局迁入头道沟南满铁路附属地内,改称“长春邮便局”,依然办理报话业务。日、俄在长春的电话经营,几乎全是军用,民用极少。
  宣统元年(1909年)夏,长春创办长途电话局,并由吉林、长春两电报局主办,借北洋陆军军用电杆挂线,沟通吉长间长途电话线路,开办两地间长途电话业务。
  1920年3月25日,奉吉黑电政监督训令,吉林省各埠长途电话收回国有归局管辖。自此,商人徐文霖等私人办的电话局一律收为官办,属交通部管辖。长途电话附设局内,多为利用电报业务空闲时供公众通话。通话地点:吉林、伊通、九台、陶赖昭、双阳、农安、长岭、伏龙泉、双城、哈尔滨、榆树、郭尔罗斯前旗、五常、磐石、德惠等地。1923年以前长春至各地的长途电话均不设专线,全是利用电报线或借军队杆路挂线。
  中华民国期间,地方经济不断发展,为适应长春至哈尔滨间商业电话日增的需要,1922年11月,奉吉黑电政监督处开始筹办长春至哈尔滨的长途电话电路杆线工程。1923年初动工,9月竣工。1924年长春至吉林、奉天开办了专线长途电话业务,从而结束了利用电报和军用线路传输长途电话的历史。
  为便利通信,1924年6月1日,在长春县内兴修四乡长途电话(警备电话),1925年1月1日竣工,共耗官帖5889410吊。四乡长途电话转机6处:新立城、东卡伦、万宝山、小合隆、小双城堡、双龙台;城内分机13处:县政府、监督公馆、保卫总队、总队长公馆、县警察局、警察所长公馆、教育局、教育事务所、财务处、农务会、税捐局、军草处等,局所设在城内西四道街警察所(今郊区公安局址)。同年4月,长春电话局开办长春至双阳长途电话业务。
  1927年长春长途电话去话1096张,来话1297张,总计2393张。
  中华民国期间,长途电话收归官办,长话业务种类也相应作了统一规定。1931年东北沦陷前,经办的业务种类有:
  1.普通电话;
  2.加急电话。
  这两类电话中还分叫人、叫号和传呼3种。
  叫号电话:由发话人指定对方某一电话号码,接通即开始计算通话时间。
  叫人电话:由发话人指定对方某一受话人,直至此人拿起话机讲话时才开始计算通话时间。
  传呼电话:受话人住处没有电话,须有传呼业务的电信局派人按住址将受话人找来接电话,加收一分钟找人费。
  办理的特别业务有:
  1.特约(预约)通话;
  2.定时通话;
  3.夜间通话。
  特约电话:发话人和受话人约定通话日期和时间,电信局按时接通长途电话。此项特约通话之挂号期间至少须满1个月,通话费须预先缴纳,并须由请求人与电信局订立合同以资守信。以上通话时间以3分钟为1次,每回通话不得超过3次。
  东北沦陷后,日本侵略者基于掠夺东北经济资源的需要,大力发展长途电话通信设施。1932年3月,长春改为“新京特别市”,同年,“新京”至奉天开通第一套明线三路载波机。1933年9月成立了“满洲电信电话株式会社”,改善了通信手段,并将其通信线路同早期建成的东京至新义州电缆接通,沟通日伪间国际长途电话,于1934年8月1日正式开通,这是长春国际长途电话之始。此后,长春长途电话不断发展,建立了以“新京”为中心的“满洲国”长途电话通讯网,成为东北的通信枢纽。1933年底,“新京”至奉天电路达19条,至哈尔滨电路达33条,至吉林电路达14条,长话业务量达到137794张,年收入704954.38元(伪币),经营和兼营长话业务的局所有3处。1941年5月,首次敷设奉天——“新京”无负荷铠装地下电缆两条。由于这期间发展了传输技术,1942年长话业务量达到1245772张,其中预约电话10203张,定时通话6278张,加急电话555726张,普通电话673565张,长途电话电路达94条,专营兼营长话业务的局所达15处,这是“电电”在“新京”发展的鼎盛时期。“电电”十年长途电话去话统计情况如下表:
  国民党统治时期,长途电话业务有减无增逐渐萧条。1946年—1948年经办的长途电话分为军政电话、新闻电话、普通电话、公务业务电话,通话种类分叫人、叫号、传呼3种。还开了加急、特快电话业务。特别业务分3种:特约通话、定时通话和夜间减价通话。1948年元旦又增加了代传电话业务。国民党统治区开办的电话业务种类虽多,但由于人民解放战争节节胜利,国民党统治区日渐缩小,有线阻断,民用电话很难接通。1948年解放前夕,长途电话电路全部阻断。
  1948年10月长春解放,全体电信职工积极抢修因战乱阻断的长途电路,努力奋战40天,长途电话开通14回线。12月10日长春至沈阳、哈尔滨间长途电路迅速恢复;同时,长春至公主岭、四平、昌图、开原、铁岭、孙台子、本溪湖、安东、苏家屯、辽阳、抚顺、鞍山等地的长途电话也接通。恢复了全部营业局所。当年,去话达6605张,来话达3426张,转话达202张,收入总计为260382700.00元(东北流通券)。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市内开办长途电话业务的局所有西安大路、胜利广场、长春大街、桃源路、北大街、大马路、北平大路、重庆路,共8处。当年有长途电话电路2条,载波端机2部,增音机1部,长途交换机34席170门。业务量达59555张,年收入为32182.00元。1950年朝鲜战争爆发后,根据上级指示,增加了防空电话,列各类电话之首。1952年开通长途电话电路6条、载波端机16部、增音机6部、长途交换机23席155门,保证了国民经济恢复和抗美援朝战争的需要。从1953年开始,将长途交换机更换国产新设备,主要有3—C型、550型、502型,为第一个国民经济五年计划的实现提供了较先进的通信手段。1953年,长途电话业务又进行了调整,增加了首长电话,并规定普通电话从挂号时间起至接通等候时限不超过两小时,加急电话为一小时,超时者即为逾限,逾限率为考核指标之一。
  1955年对长途电话的接通时限作如下规定:
  1.长途电话不分直接与转接,接通时限一律为一小时。
  2.记录台应答时限为20秒。
  1956年,邮电部颁发了《长途电话通信指挥调度》制度,在各级网络中心设置了业务领导局,规定了指挥顺序。吉林省设省中心、县间中心和县中心3级业务领导局,长春局被指定为省中心局。同年3月,长春市电信局成立了会议电话室,开办了会议电话业务。
  1957年,长春邮电事业和全国一样胜利地完成了第一个五年计划,长途电话电路增至45条,比1949年增加2.75倍;载波机增至9部,比1949年增加了3.5倍;业务量达132349张,比1949年增加了1.22倍。
  1961年,长春至省内五个专区开通了12路载波机。1962年12月,邮电部颁布了《长途电话业务规程》,1963年重新修订。修订后的“规程”规定,各局办理长途电话业务种类有8种:防空情报电话、特种电话、首长电话、紧急调度电话、军政电话、新闻电话、普通电话、公务业务电话。特别业务电话有4种:预告电话、预约电话、会议电话、租用电话。各类电话的等候时限不分直达或转接,也不分业务种类和通话种类,凡叫号、叫人电话一律为1小时,传呼电话为2小时,记录台应答时限为40秒,各类电话的接续顺序为:
  第1类:防空情报电话;
  第2类:特种电话、加急中央首长电话;
  第3类:中央首长电话、加急省(市)自治区首长电话;
  第4类:省(市)自治区首长电话、加急专区县(市)首长电话、紧急调度电话、特急业务电话;
  第5类:专区、县(市)首长电话、加急军政电话、加急新闻电话;
  第6类:加急普通电话、加急公务、业务电话;
  第7类:军政电话、新闻电话;
  第8类:普通电话、公务业务电话。
  修订后的规程还对长途电话特别业务的处理作了如下规定:
  1.预告电话:用户挂发预告电话,应在预定时间3小时以前办理挂号。
  2.预约电话:用户挂发预约电话应预先填写预约电话申请单。
  3.会议电话:会议电话一般应在预定通话时间24小时以前办理挂号,会议电话应在预定通话时间接通,因用户迟到不能按时开会时,仍应从用户预定时间的开始时刻起计算通话时间。
  同时,还对租用电路和临时租用电路的申请种类和批准权限作了明确的规定。
  1965年,陆续淘汰了解放前的旧设备,更新了国产电子管三路载波机,后又增加了十二路载波机等。到1965年底,长途电路达135条,载波端机达47部,长途交换机达28席140门,长话业务量为571221张。与1957年相比业务量增加3.32倍,载波端机增加4.22倍,长途电路增加2倍。
  “文化大革命”初期,长途电话规章制度遭到破坏,业务量和服务质量都明显下降,到1968年长话业务量达284415张,比1965年减少286806张。“文化大革命”后期,各项工作逐渐恢复了正常,长话业务量也开始回升。1970年,北京—长春—哈尔滨“208”微波干线开通使用,使邮电通信手段又提高一大步。
  1974年,长春市电信局职工发扬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的精神,克服困难,试制成功长途电话半自动接续设备,并在长春—农安试开,效果良好。
  1975年,长春市电信局修机室生产了6套半自动拨号设备。1976年长春市至吉林等省内5个地区均开通长途半自动拨号电话业务,结束了长途电话全部人工接续的历史,开创了长途电话通信接续方式新局面。到1976年底,长途电路增至218条,比1949年增加17.1倍;载波端机增至66部,比1949年增加32倍;长话业务量达1119769张,比1949年增加19.5倍。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长春市电信局的通信设备不断更新,8架国产60路载波端机投产使用。沈阳—长春—哈尔滨间电缆工程不断改造,大大增加了长途电话电路。1978年,长途交换台迁址,并全部改为无塞绳式交换台。随着中国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国际地位的日益提高,国际长途电话也日益增多,为了更好地适应改革开放形势的需要,设立了国际交换台。同时,又新设了立接台。至1978年底,长途电路已达244条,载波端机达86部,长途交换台达66席,长话业务量为1355201张,长话收入2001800.00元,长话接通率达92.33%。
  为了提高长途电话的传递速度,1981年扩建安装了国产JT801型360路长途自动交换机,并在1983年12月1日正式投入使用。对北京、上海等12个城市开通了长途直拨电话,改变了人工接续速度慢、效率低的状况。全自动电话设有自动计费装置,用户可以向通达城市直拨对方电话,既节省人力,又能保证通话迅速、准确、方便。
  1985年11月,邮电部修订《长途电话业务规程》,将经办的业务种类由8种改为6种,取消了首长电话、军政电话和新闻电话,增加了政务电话。6种电话是:代号电话、特种电话、紧急调度电话、政务电话、普通电话和公务业务电话。在人工电路上的接续顺序也由8类改为6类。
  第1类:防空情报电话;
  第2类:特种电话;
  第3类:紧急调度电话、特急公务、业务电话;
  第4类:政务电话;
  第5类:加急普通电话、加急公务、业务电话;
  第6类:普通电话、公务、业务电话。
  长途电话的等候时限:
  1类电话:立即接通;
  2类电话:10分钟;
  3类4类电话:20分钟;
  5类电话:30分钟;
  6类电话:60分钟;
  预告、预约电话的等候时限为30分钟,传呼电话的等候时限为120分钟。1986年为适应社会各方面对长途电话迅速接通的要求,简化用户挂发长途电话的手续,开办了长途电话“特快业务”。1986年9月20日吉林省邮电管理局《关于开办长话“特快业务”的通知》规定:
  1.“特快业务”的处理程序:从受理挂号到组织接通,均在同一接续台完成。
  2.用户经特快业务台挂发的长途电话,30分钟之内接通的按加急电话收费。
  在对外开放、对内搞活政策的指引下,随着工农业的发展,长途通信不断发展,1987年12月19日开通长途程控交换机1500线,1987年7月1日开通长春—深圳和长春—沈阳—武汉—广州—深圳两条人工电路。
  1988年底,长春已和国内434个市县及世界176个国家和地区开通了长途直拨业务,有长途直拨用户3403个,长途电路达1234条,比1949年增加了620.5倍,长话业务量达5042272张,比1949年增加83.7倍,年收入21086000.00元,比1949年增加674.8倍。
  (二)资 费
  宣统年间,长春长途电话不论官用还是民用,均以5分钟为1次,每次一律收银1元,5分钟以上照数递加。
  中华民国期间,地方办长途电话局陆续收归官办,资费标准逐渐统一。
  1923年长途电话资费暂行规定如下:
  一、吉、长、哈等处长途电话将设专线,通话时间以3分钟为1次,逾时作两次计算。
  二、每一通话人,每次连续通话最多以3次为限。
  三、通话人须先缴纳通话费,给予收据即按收据号数顺序通话。若已设专线的通话人如欲免去次次收费之烦,可约计每月通话次数,先将款项存入,但其通话顺序与普通通话人一样,一律不得争先。
  四、通话人如有要事提前通话,应作为加急处理,须交纳加倍通话费,其限制次数与第2条同。
  五、每通话1次(3分钟)无论普通和加急均向通话人收取通告费大洋1角,随同通话费一并缴纳。如接话人在距离5公里以外,10公里以内者加收大洋2角,15公里以外者酌定。
  六、接话人因某种原因未能接话时,只收通告费。
  1924年,奉吉黑电政监督处制定《奉、吉、黑区长途电话价目表》,按两地间距离远近,规定各局具体收费标准,并以大洋为本位结算话费。通话时间以3分钟为1次,并以3次为限,但通告费不论加急或普通均收大洋1角。
  由于电料涨价,通话费在1925年、1927年、1931年进行3次调整,至1931年9月,各地通话费平均上调42.8%。1927年加急电话及其他费按如下规定处理:
  一、加急电话费为普通话费之3倍,若加急通话40分钟未接通,按普通话费收取。
  二、长途传话押金分甲、乙两种。机关、商号为甲种,月缴纳现大洋30元。住宅为乙种,月缴纳现大洋10元,需预先交纳方能长途传话。
  三、纳押金时需开具户主姓名号码之收据,凭收据领还押金。
  四、已交押金的用户,使用长途电话时,暂记帐,月终结算。
  1931年,长春执行吉林省制定长话价目。
  1927年长途电话价目,见附表3—10—3。
  1931年长途电话价目,见附表3—10—4。
  东北沦陷时期,“满洲电信电话株式会社”先后于1933年、1936年和1945年1月,对长途电话资费标准进行了调整,第一次计费标准分33级,第二次分36级,第三次分18级,详见附表3—10—5。
  1940年,随着长途电话业务种类增加,长途电话收费标准也有新的规定:
  一、加急电话:话费为普通话费2倍。
  二、特别加急电话,话费为普通话费3倍。
  三、定时通话:话费为普通话费5倍。
  四、预约通话:月额为普通之60倍,但报社减半。短期预约电话为普通之3倍。
  五、专用电话,长期专用者,为普通电话30倍,短时间专用者,最初1小时为普通电话60倍,超过1小时按30倍计算。
  1945年“八·一五”至1948年10月,国民党统治期间,实行3分钟计次制。1946年2月,交通部东北区电信接收委员会办事处制定长途电话计费标准,按空间距离划分13级。从10公里起标为第1级,300公里以内的,每增加1级,通话费级差为1.00元(东北九省流通券,以下同)。301—400公里,通话费级差为2.00元,401—600公里,通话费级差为5.00元。加急电话费加收一倍,销号费为通话基础费的半额。通告费每次1、2级局为10元,3至6级局为6元。
  1947年8月1日,国民党政府交通部修改国内长途电话营业通则,规定夜间减价通话标准如下:
  一、夜间减价通话以寻常叫号、叫人及加急叫号、叫人4种通话为限。
  二、夜间减价通话,寻常叫号通话价目按照日间寻常叫号通话7折计算,并以四舍五入法合成整数计算。
  三、夜间减价通话,时间从每日23:00起至次日7:00止,通话时间以双方用户开始通话之时为准。
  四、特别电话不享受夜间减价优待。
  由于通货膨胀、物价飞涨,3次调整资费。1948年的资费为1946年的6万多倍。1946年至1948年国民党统治区长途电话资费标准见附表3—10—6。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东北邮电管理局于1950年2月15日,报东北人民政府批准调整电话资费,长途电话资费改为按经纬度及空间距离确定计价单位。计价单位在15个以上者,每一个单位按10000元(东北地方流通券)计算。14个单位以下者,每一个单位按12000元计算,最多不得超过150000元,加急电话加倍,叫人指定费收取10000元,传呼费收取20000元(加急加倍),并取消限次规定。1958年1月,邮电部报经国务院批准,统一调整全国邮电资费。长途电话资费简化为18级,计价距离最多2000公里。2000公里以上的不再分级,并取消地区差价,但仍实行按次计费。计费标准实行分段计算:
  每日8:00至22:00通话,全价收费;22:00至次日8:00通话,减半收费。同年4月1日起,节假日全天减半收费。同年8月1日,再次调整长途电话资费,将18级改为13级,资费平均下调40%。同时将按次(3分钟)计费改为按分钟计费,将销号费由一分钟基本价目改按半分钟基本价目收费。1958年长途电话资费详列下表:
  1963年,再次调整长途电话的分级基本价目。第1级由0.15元调至0.05元,第2级至第13级,由原来级差0.30元调至0.10元,平均下调66.6%。并规定:
  一、长途电话每张的基本收费时间为3分钟,通话不满3分钟的按3分钟计算。
  二、叫人电话、传呼电话除按原挂种类和等级计费外,加收1分钟基本价目的附加费。
  三、各类长途电话的销号费,一律按半分钟基本价目计算收费。
  四、星期天和法定假日24小时内,按规定价目计算后减半收费。详细规定见附表3—10—7。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邮电部军管会以“取消不合理规章制度”为名,于1966年9月1日,取消销号费和叫人传呼附加费,取消3分钟基本收费制度,改按实际通话时间计费,不满1分钟按1分钟计算。夜间减价时间改为每日19:00至次日7:00。
  1972年3月1日,恢复收取销号费的规定,但标准降低,除1、2级价目收取0.05元外,其他各级不论价高低,每件销号费一律收0.10元。1973年2月1日,又将夜间减价时间改为每日21:00至次日7:00。1978年,再次将夜间减价时间改为每日19:00至次日7:00。
  自1979年7月1日起,邮电部决定恢复长途电话3分钟的基本收费制度,以及叫人、传呼电话加收1分钟附加费的规定。1983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现代技术的采用和新业务的开办,重新规定了收费标准。
  1983年国内长途电话资费详见附表3—10—8。
  随着长途电话业务的发展和通信设备造价的提高,长途电话的成本不断增加,长途电话资费明显偏低,尤其是近距离长途电话业务已出现亏损。邮电部于1987年11月1日对长途电话近距离资费作了调整,至1988年底未变。详见下表:
  二、国际及港澳台电话
  1933年9月,“满洲电信电话株式会社”成立,为便利日伪间长途通话联系,其电信线路同早期建成的东京至新义州电缆连通,于1934年8月1日正式开办长途电话业务,资费标准每次通话3分钟收日金10元。这是长春国际长途电话之始。同年12月,经图们与朝鲜北部的南阳开通电话。1935年2月,“电电”会社和朝鲜总督府签定“满鲜间电话业务协定”,1936年和日本“递信省”缔结“关于办理间岛省收发通信协定”,东北境内各主要城市及北平均与其开通国际长途电话业务。1936年,“新京”国际电路共有31条,分别为:东京12条、大阪1条、罗马1条、下关1条、福冈1条、京城1条、新义州1条、清津1条、柏林11条、巴黎1条。
  1938年伪满洲国“新京”至朝鲜京城通话费2.40元(伪满洲国币,以下同),平壤1.90元,镇南浦2.00元,仁川2.40元。与其他国家的电话资费不详。当时的通话种类没有明确规定,与一般长途电话相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际长途电话业务种类与一般长途电话相同。1962年1月开办长春一古巴国际长话业务。1975年8月,邮电部对国际长途电话业务作了规定:
  一、由长春可以挂发国际长途政务电话的国家有:缅甸、印度、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科威特、蒙古、巴基斯坦、菲律宾、叙利亚、越南民主共和国、阿尔及利亚、埃及、阿尔巴尼亚、奥地利、保加利亚、捷克、丹麦、芬兰、法国、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希腊、匈牙利、意大利、挪威、波兰、罗马尼亚、瑞典、苏联、英国。
  二、开放受话人付费电话业务的国家有:文莱、塞浦路斯、日本、科威特、黎巴嫩、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阿尔及利亚、加蓬、毛里塔尼亚、尼日尔、尼日利亚、塞内加尔、坦桑尼亚、多哥、加拿大、美国、奥地利、比利时、英国、法国、希腊、意大利、瑞士、泰国。
  三、开放信用卡电话业务的国家有:日本、科威特、菲律宾、加拿大、美国、比利时、英国、瑞士、泰国。
  四、开放加急电话业务的国家有: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蒙古、巴基斯坦、叙利亚、越南民主共和国、阿尔巴尼亚、保加利亚、捷克、芬兰、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匈牙利、波兰、罗马尼亚、苏联、南斯拉夫。
  五、开放遇险电话业务的国家有:越南民主共和国、奥地利、苏联。
  六、开放新闻电话业务的国家有:越南民主共和国。
  七、开放叫人传呼电话须加收附加费的国家有: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蒙古、越南民主共和国、阿尔巴尼亚、保加利亚、捷克、芬兰、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匈牙利、波兰、罗马尼亚、苏联。
  国际及港、澳、台电话路由、价目,详见附表3—10—9。
  1979年,邮电部电信总局通知,自3月7日起各局可以受理挂至台湾的电话,其他国家经我国接至台湾的电话及台湾的来话均予受理。电话业务的种类只开放普通叫号、叫人和传呼电话,其他业务暂不开放。3分钟资费总价人民币12.00元(合15.00金法郎),每分钟4.00元,叫人和传呼电话均加收相当一分钟话费的附加费。并规定长春挂至台湾的电话经北京、上海电路转接。
  1980年10月,邮电部修订的《国际电话规程》中规定:
  一、国际电话种类:
  1.遇险电话
  2.政务电话
  3.业务电话
  4.私务电话
  二、国际电话业务种类:
  1.叫号电话
  2.叫人电话
  3.传呼电话
  4.特别电话
  前三种电话与一般国内长途电话相同。特别业务有以下四种:
  (1)受话人付费电话;(2)信用卡电话;(3)利用国际电话电路传递像片、电报业务;(4)利用国际电话电路传递广播节目。
  三、国际电话接续顺序:
  1.遇险电话
  2.政务电话
  3.加急业务电话
  4.加急私务电话
  5.普通私务电话
  6.普通业务电话
  1983年,邮电部电信总局重新修订了国际电话业务规程,同时修改了国际电话的等候时限,对外有直达电路的各局电话等候时限定为15分钟,省会城市及与北京、上海国际台有国内专用中继电路的城市电话等候时限为25分钟,与北京、上海国际台无国内专用中继电路的省会以下城市电话的等候时限为40分钟。
  1985年11月5日邮电部下发《关于国际电话业务通知》,开通长春至朝鲜咸境北道清津市直达国际电路。国际长途电话收费以3分钟起算,不足3分钟按3分钟计算,通话超过3分钟的按实际通话分钟数计算收费,尾数不满1分钟的,按1分钟计算。
  叫号电话:按《国际电话路由及价目表》的普通电话价目收费。
  传呼电话:向发话人加收普通电话2分钟价目的附加费。
  叫人电话:加收普通电话1分钟价目的附加费。
  加急电话:按普通电话价目加倍收费,加急电话的叫人和传呼附加费不加倍计算。
  退号电话:注销电话均不收取任何费用。国际电话资费: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边境点对点接通的电话,单独规定为每分钟0.20元人民币。1986年1月15日,鉴于北京、上海国际程控电话交换机的使用,对部分国家和地区开放用户直拨电话业务,邮电部电信总局颁发《关于取消港、澳、台电话销号费的通知》,决定从1986年2月1日起,到上述地点不再收取1.20元人民币的销号费。
  为了适应人民币与外币比价变化的情况,从1986年10月1日起,各种国际及港、澳、台电话价目上调50%左右,具体价目详见附表3—10—10。
  1987年6月15日,中国与瑞典间开放受话人付费业务。受付电话按叫人电话处理,每张加收10.90元人民币(合9.00金法郎)的附加费。1987年8月,经邮电部批准开放各地与香港间来、去双向受付电话业务(包括至香港方向的信用卡电话),具体规定如下:
  1.只开放叫人的受付电话,不受理叫号的受付电话,信用卡电话可受理叫号电话。
  2.受付信用卡电话均按叫人电话处理,每张加收与叫人电话相同的附加费。
  3.叫人的受付和信用卡电话除叫人附加费外,不再加收附加费,叫号的信用卡电话加收附加费。
  1987年9月2日,取消中国——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半价政务电话,改按中国至朝鲜普通话费标准收取。同时规定从11月起,对台湾只开放普通和私务电话,通话种类分叫人、叫号和直拨电话,其挂号、交换处理、收费及在内地电话上的接续顺序均按国际电话规定处理。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际电话逐渐增多,特别是1987年12月后,长途程控交换机1500线和市内程控交换机的开通,长春开办国际直拨电话业务,业务量猛增。1988年底,长春已和177个国家和地区开办长途直拨业务,业务量为33432张,比1985年增加2.25倍;年收入1689300.00元,比1985年增加1.8倍。
  1988年长途电话直拨国家和地区的名称及资费详见附表3—10—11。
  三、会议电话
  会议电话,是邮电企业创办的一种长途电话通信业务,是不同地点的用户,利用长途电话召开会议的业务。
  1956年3月,长春始办会议电话业务,汇接范围长春至吉林、四平、通化、延吉、白城等省内各市、县,之后陆续扩大到全国。会议电话这一新业务,由于它能代替现场会议,具有节约人力物力、及时、安全、汇接面广等优点,很受各级领导机关和基层单位的欢迎。是各级党政领导、机关指挥生产、掌握情况和交流经验的重要通信工具。
  为了给用户提供完全符合传输标准和听音清晰的长途电话线路,长春电信职工充分发挥了工人阶级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于1958年试制成了会议电话控制台,并在1959年全国工业交通展览会参展,是全国邮电系统3家参展单位之一。1960年,长春电信局修配厂制造了40多台电阻分配式汇接台,在全省及辽宁省大连等地使用。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继续推进,会议电话更为广泛、大量地被采用,使该项业务得到了很大发展。1956年,长春只有1个会议电话室。由于会议电话业务量不断增长,1959年,扩建成2个会议电话室。1959年底会议电话业务量达8339张。1960年底,扩建成了3个会议电话室,年底业务量达10144张,收入达158000元,是长春市会议电话历史最高水平。全市历年业务量及收入情况见附表3—10—11。
  会议电话业务的承办手续规定:须在预定时间24小时前,全国性大型会议48小时前向电信局电话会议室申请挂号,特殊情况可以例外,但需收加急费。会议电话挂号后,如有变动,须在6小时前,全国大型会议12小时前通知电信局。会议电话以30分钟起算,不足30分钟按30分钟计算,超过30分钟按实际通话时间计算。会议电话有预告内容的由受理局以电报或电话形式通知各受话地点,每10个字按1分钟长话费价目收费,不足10个字按10个字计算,其他规定与普通长途电话相同。
  会议电话的资费:1963年邮电部电信总局规定会议电话资费和长途电话资费相同。
  1963年以后,会议电话收费没有变动,直到1983年邮电部电信总局对部分业务规程进行修改,基本话费仍未变动。各类长途电话费,按照下列规定分段计算:
  甲:非假日
  1.在每日7:00—19:00,一律按规定的价目全价计算。
  2.在每日19:00—次日7:00,一律按照规定的价目计算后减半计费。
  乙:节假日
  一律按照规定的价目计算后减半计费。
  1987年,邮电部对近距离长途电话资费进行调整,详见下表:
  为贯彻中央关于开展增产节约运动的指示,为给全省各级党政领导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减少各种会议开支提供方便,吉林省邮电管理局决定开办减价会议电话业务。
  减价会议电话的时间和收费标准如下:
  1.每天17:00—19:00召开的会议电话按全价的50%收费。
  2.每天19:00以后召开的会议电话按全价的30%收费。直至1988年底仍执行上述各类标准。
  第十一节 市内电话
  一、市内电话营业区域和业务种类
  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长春开办市内电话业务。当时业务单一,不分用户性质、机关或商号,一律为普通电话,只分桌机和墙机(亦称挂机)两种,收取不同的月租费。
  1914年6月,中华民国交通部颁发了《各省设立电话暂行规程》,明确规定地方电话营业区域范围为:“无论官办、商办,所有敷设之权,以各处城乡市镇所在地方境内为限……不得逾本区域二十里”。至1931年“九·一八”事变止,经办业务种类无统一规定。各地电话局均自行规定业务种类和服务范围,一般不分官署和商号,均办普通电话业务。长春也只开办普通电话业务。
  东北沦陷时期,伪“满洲电信电话株式会社”于1934年8月1日,制定了《电话规程》,规定了营业区域、业务种类和服务范围,营业区域分普通加入区和特别加入区两种。业务种类分为普通电话、同线电话、电话副机、专用电话、公众电话、通话所用电话、局用电话、临时电话、专用通信设施接续电话(即用户交换机)等9种。附带业务有:宅内或宅外移机、换机、换号、更名和代维线路等6种,用户分甲、乙2种,至1945年未变。
  1946年至1948年,国民党统治时期市内电话经办的业务种类有普通电话、合用电话、公用电话、临时电话、电话副机及附件、自用小交换机、互通机、专线、界外电话、警铃、标准钟等11种。电话用户依其性质分甲、乙、丙、丁4种。附带业务有移机、更名及过户、换机、号簿列名等。根据城市的状况及电话局的位置,还规定了营业区域和基本营业区域。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邮电部东北邮电管理局根据当时形势发展的需要,统一调整和增加市内电话业务种类和服务范围,按用户性质分为甲、乙、丙3种用户,并增办同线电话、公众电话、临时电话、专线、用户交换机及中继线等业务。附带业务增办换机、换号、暂拆等。
  1951年开办特种业务,设查号台(04),障碍台(02),报时台(07),火警电话(09)。1965年增加特种电话,盗警电话为(00)。
  1958年1月,邮电部为统一全国市内电话经营管理,颁发了《市内电话使用规则》,该规则规定的市内电话经营和服务范围是:“市(包括直辖市、省辖市)县或相当于县政权机构驻在地的城市区以内”。
  1959年,根据邮电部规定,长春市开办的市内电话业务种类有普通电话、电话副机、同线电话、合同电话、中继线、专线、合用电话、临时电话等八种业务。1965年1月,市内电话又增加了节日电话业务和改名过户、号簿列名、代维用户机械设备等附带业务。“文化大革命”期间,市内电话交换机仍有发展。1975年,长春市按全国市话网特服业务电话要求,特种业务号码改为:查号台114,障碍台112,报时台117,火警电话119,盗警电话110。
  1977年,为了加强市内电话通信业务管理,邮电部对市内电话通信业务制度进行了修定,制定了《市内电话业务规程》和《市内电话使用办法》,规定市内电话按照装用的设备分为下列业务:普通电话(正机)、电话副机及附件、同线电话、合用电话、用户交换机或互通机、中继线、专线、临时电话、公用电话、租杆挂线、租用管道、代维用户机线设备12种。
  1982年,根据邮电部有关规定和长春市电信局市话线路的紧张状况,增设了“1+1”、“0+8”等环路市话载波电话业务。
  1985年5月1日,邮电部重新修定了《市内电话使用规则》,规定市内电话经办业务增加“复用设备”,在话机线路上加装扩音机、录音机(包括录音电话机)、高速传真机、数传机等复用设备。同时,《市内电话使用规则》还对市话营业区域分为“单局制”和“多局制”两种不同要求。长春市当年已有5个市话分局,执行“多局制”的规定,即全网服务半径不大于10公里,最大半径不超过15公里施行,比“单局制”营业区域扩大一倍多。
  1987年10月,邮电部电信总局颁发新的《市内电话业务规程》,将“节日电话”改为“临时电话”,其他业务种类未变。
  为了进一步加强市内电话通信业务的经营管理,1988年10月,邮电部电信总局编印《电信法规汇编——市内电话》一书,按照用户装用的设备和市话提供的服务项目分为下列16项业务:1、普通电话(正机);2、电话副机及附件;3、同线电话;4、合用电话;5、用户交换机;6、分机;7、中继线;8、专线;9、临时电话;10、公用电话;11、无绳电话;12、复用设备;13、租杆挂线;14、租用管道;15、代维设备;16、程控电话新服务项目。程控电话可提供国内、国际长途自动直拨,除开放一般市话业务外,还可开放下列13种服务项目:缩位拨号、闹钟服务、呼叫等待、热线服务、转移呼叫、缺席用户服务、免打扰服务、呼出限制、3方通话、遇忙记存呼叫、遇忙回叫、会议电话、追查恶意呼叫等。
  对于市内电话装拆移机业务,1988年颁布了新的“市话业务规程”,取消了过去用户申请安装电话,包括安装普通电话、用户交换机、中继线、专线等,必须用正式公函向市话局申请的规定,改为市话局向申请用户寄发申请登记卡的办法,用户来局索取或用电话联系都可以。用电话联系申请的,市话局受理后,应将申请卡寄给用户,只要按用户申请卡规定的内容要求填好后,加盖单位公章,由用户邮寄或送交市话局营业部门即可。市话局收到用户申请卡后,只要是具备装机条件的即可通知用户办理交费手续,暂不具备装机条件的,待具备条件时再通知用户办理装机手续。对于一般装移电话副机、宅内移机、换机、增改程控电话新服务项目、用户分户、名变更等,用户用电话向市话局提出申请即可办理,如有的需要用户补办手续的,市话局可向用户寄发申请卡,请用户按要求填好申请卡后寄回市话局,以便备查。
  二、市内电话资费
  市内电话资费分为市话月租费和装、拆、移机费两类。早期商办阶段的市内电话资费无从查考。至官办后,1927年中华民国政府交通部颁发“部定电话价目表”,分墙机、桌机、加挂墙机、加挂桌机、话机分铃5类,除装机工程费按距局3里以外里程计算外,月租费亦按距局远近核收。还规定装机收押金的制度。详见下表:
  东北沦陷时期,初无统一资费标准,各局制定收费办法。1934年8月1日,伪“满洲电信电话株式会社”参照日本国市内电话收费办法,制定了东北统一的市内电话资费标准,根据市内电话局机械容量和实装户数,分甲、乙、丙、丁、戊5级收费地域,按地域规定各种业务的资费标准。1934年市内电话资费详见下表:
  1939年6月1日,将五级地域改成九级地域,并实行计次和包月两种收费制度,吉林省仅有“新京”(长春)一个局实行计次收费。计费等级为三级地域,每月基本费为3元,每次通话费为3分。1944年1月至1945年1月,由于战时物价指数急剧上升,因而,在一年之内先后两次调整市内电话资费标准,虽然取消了装机登记费,但其它各项资费普遍上调40%以上,最高的增加一倍以上。1944年市内电话资费详见下表:
  1945年抗战胜利后,吉林省国民党统治区执行1946年2月交通部第9区电信交通接收委员办事处制定的国民党统治区市内电话资费标准,设电话“登记费”和“新架设费”,市话计费分“次数制”与“定额月租制”两种形式,依当时市话户数分为6级计费地域,分别规定各项资费标准,1948年7月又先后进行2次调整。由于国民党困守孤城,物价暴涨,电话资费也上调数以千倍,电话月租费由原170元调到45万元,为原标准的2647倍。1946年国民党统治区市内电话资费详见下表:
  长春解放后,东北邮电管理局根据东北市内电话发展情况,于1950年制定了东北统一的市内电话资费标准。人工式局一律实行包月制,用户分甲、乙、丙3种,计费局按实装和户数分3级。自动式局实行包月或计次收费制,并各分甲、乙、丙三级用户,分别规定各种资费标准。1950年市内电话资费详见附表3—11—1。
  1951年,市内电话计费不再分人工或自动式,均按实装用户数划分局级,包月制分六级,加上计费制,共7种计费标准。1956年长春市内电话资费按二级局包月制计收,月租费每月4元(军政、机关),其他用户每月10元,至1957年底以前一直执行东北区统一标准。
  1958年1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邮电部规定了全国统一的市内电话资费标准,不分地区,不分人工、自动机,不分桌机和墙机,一律按市内电话交换机容量划分收费局级,并一律实行包月收费制。长春执行第一级局计费标准,其电话月租费、装移费及其它费用详见附表3—11—2、3—11—3、3—11—4。
  “文化大革命”期间,邮电部军事管制委员会以“改革几项不合理的资费标准”为由,于1969年4月1日,取消市内电话室内移机收费的规定。由于各地利用市内电话线召开广播大会日益增多,各局收费标准高低不一,吉林省邮电管理局于1974年7月1日,规定了全省统一收费标准,市内广播大会的基本收费时间为4小时,不满4小时的按4小时计算,每次大会的中心会场收费15元,每个分会场收费2元。
  1979年7月1日起,公用电话通话费由4分增至5分,其它费用未变。
  1980年8月,邮电部鉴于全国市内电话资费标准偏低,不利于市内电话发展,故对原定市内电话资费标准进行了全面调整,计费等级由3级改为4级,即电话机械容量在10000门以上的为一级,2000门至9999门的为二级,500门至1999门的为3级,500门以下的为4级,并各分包月和计次两种收费制。包月制按市内电话月租标准,见附表3—11—5、3—11—6、3—11—7、3—11—8。
  1980年,经省财政厅、省物价委员会批准,对市内电话新装用户收取初装费,规定长春市的工矿企业单位,每新装一部普通电话收取初装费2000元,行政事业经费开支的单位(不包括其所属工厂)收取500元,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收取300元。1982年1月,长春市改行计次收费。
  为加强市话业务管理,经市物价局批准,对申请安装电话的用户,收取初装费,从1983年1月份起执行如下暂行规定:
  1.凡属知青单位用户申请安装电话,从1983年3月14日起收初装费500元。
  2.凡属工商个体户申请安装电话,收初装费200元。
  3.甲种用户中私人付费住宅,申请安装电话免收初装费,其它费用按照规定照收。
  4.知青自谋职业(有工商业执照)申请安装电话免收初装费(照收工料费)。
  其他用户的初装费收取标准和办法仍执行原规定。
  为加快市话发展,1984年4月,对现行的市话用户初装费做如下调整:
  1.工矿、企业安装一台电话,收取初装费200元。
  2.委办工厂,中、小学校办工厂,各单位解决知青就业成立的各类劳动服务公司,申请安装一台电话,收取初装费500元。
  3.事业单位(含大学、中专、技工学校)申请安装一台电话,收初装费500元。
  4.对现有的用户交换机,确因中继线不足需要增补中继线的,每条收取初装费500元(不含新装)。
  5.中小学校申请安装一台电话,收初装费300元。
  6.工商个体户申请安装一台电话,收初装费200元。
  7.甲种用户中的私人付费电话,免收初装费,其它费用按规定收取。
  8.知青自谋职业(有工商业执照)申请安装电话,免收初装费,其它费用按规定收取。
  1985年3月1日对现行的市话初装费标准再次做如下调整:
  1.工矿、企业申请安装一台电话,收取初装费2000元。
  2.大专院校以及各单位安排待业青年成立的各类服务公司,申请安装一台电话收初装费1500元。
  3.事业单位(含中专、技工学校)、委办工厂、中小学校办工厂、工商业个体户、申请安装一台电话,收初装费500元。
  4.中小学校、甲种用户中私人付费电话申请安装一台电话,收取初装费300元。
  5.凡用户改种、改名、过户由低变高应补收初装费差价。
  为了加速发展市内电话,适应现代化建设对通信的需要,吉林省人民政府决定,自1985年1月起,市内电话资费不论包月制或计次制,全部向上浮动20%,资费标准详见下列两表:
  为了缓和市话通信紧张状况,改善通信服务,满足社会需要,长春市于1987年12月19日,82分局、83分局、88分局同时开通使用从日本引进的程控电话交换机,经国家物价局同意,程控电话的收费办法如下:程控市内电话的计费方式采用国际上通用的复式计次收费办法,即对市话营业区的用户,根据用户发话次数的通话时间,按每通话3分钟为一个计次单位,计收通话费,并适当降低月租费。具体标准见下表:
  1988年,长春市电信局已发展到7个市话分局,并全部实行了计次制收费,按用户等级规定,每户每月基本月租外每挂发一次收5分,为缓解市内电话装机难的情况,走国家投资和社会集资发展市内电话的道路,发展了“1+1”、“0+6”、“0+8”等市内环路载波电话,每部话机另加收初装费800元。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邮电志

《长春市志 邮电志》

出版者:吉林文史出版社

本书记述了长春市邮电通信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艰辛步履,凝聚着邮电发展的经验教训,蕴涵着邮电事业发展的客观规律,内容包含了机构沿革,服务网点,业务种类,邮件传输,电信网络,机械设备,员工队伍,人物及大事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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