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劳动与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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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一轻工业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5202
颗粒名称: 第五节 劳动与人事
分类号: F404
页数: 19
页码: 381-399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一轻工业劳动与人事发展情况,长春市一轻工业局的劳动、人事管理工作由劳动工资部门和组织部门分别管理。主要任务是正确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劳动人事工作的方针、政策、法令和规定,做好劳动、人事方面的计划、组织、控制以及各级干部的考核、培养、任免等管理工作。1956年,成立长春市第二工业局时曾设置了劳动工资科和干部管理科,管理本系统内的劳动人事工作。1959年3月长春市第二工业局改为长春市轻工业局,1961年12月在长春轻工业局机构调整时,单设人事科和工资科。当时人事科设科长2人,干部管理2人、干部教育1人、干部统计1人、机关人事1人,编制7人;工资科设科长2人,劳动调配1人、工资1人、定员1人、统计1人、工人教育1人,编制7人。总计劳动人事管理干部14人,占局机关编制95人的14.7%。由此看出劳动人事管理工作很受重视。1966年至1968年由于“文化大革命”冲击,劳动人事管理工作秩序被打乱。1969年成立轻工系统革命委员会后,劳动工资划到生产组管理,干部划到政工组管理。1974年成立长春市轻化工业局时,劳动工资科、干部科单独成立,分别管理工人和干部工作。1978年成立长春市一轻工业局时,劳动人事的管理工作依然由局劳动工资科和干部科管理,后来干部科与组织科合并改称为组织部。
关键词: 长春市 一轻工业 劳动 人事

内容

长春市一轻工业局的劳动、人事管理工作由劳动工资部门和组织部门分别管理。主要任务是正确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劳动人事工作的方针、政策、法令和规定,做好劳动、人事方面的计划、组织、控制以及各级干部的考核、培养、任免等管理工作。1956年,成立长春市第二工业局时曾设置了劳动工资科和干部管理科,管理本系统内的劳动人事工作。1959年3月长春市第二工业局改为长春市轻工业局,1961年12月在长春轻工业局机构调整时,单设人事科和工资科。当时人事科设科长2人,干部管理2人、干部教育1人、干部统计1人、机关人事1人,编制7人;工资科设科长2人,劳动调配1人、工资1人、定员1人、统计1人、工人教育1人,编制7人。总计劳动人事管理干部14人,占局机关编制95人的14.7%。由此看出劳动人事管理工作很受重视。1966年至1968年由于“文化大革命”冲击,劳动人事管理工作秩序被打乱。1969年成立轻工系统革命委员会后,劳动工资划到生产组管理,干部划到政工组管理。1974年成立长春市轻化工业局时,劳动工资科、干部科单独成立,分别管理工人和干部工作。1978年成立长春市一轻工业局时,劳动人事的管理工作依然由局劳动工资科和干部科管理,后来干部科与组织科合并改称为组织部。
  一、劳动管理
  长春市一轻工业系统的劳动管理主要是对职工队伍劳动调配、工资、劳保、技术、教育、劳动生产率等方面的管理。
  (一)职工队伍
  1949年长春一轻工业系统只有职工908人。到1952年,一轻工业有职工2486人,比1949年增长1.74倍,其中生产人员2450人,占职工总数的98.55%,工程技术人员34人,占1.37%。
  1956年,第二工业局属一轻工业的企业8户,职工总数达到3096人,比1952年增长24.5%,其中男2088人,女1008人;生产人员2365人,占职工总数的76.39%;工程技术人员102人,占职工总数的3.32%。公私合营前,轻工私营企业217户,从业人员2037人,其中资方人员477人。
  1962年调整时期,全局直属28个企业,职工人数12997人,比调整前的1961年的16988人减少3991人,精简率为23.5%。1962年非生产人员2030人,占职工总数的15.6%,比1961年的2710人减少680人,下降0.9%。其中管理人员1408人,比1961年减少278人。
  1965年,局直属一轻企业10个,职工人数6807人。其中男4683人,女2124人;生产人员6047人,占职工总数的88.8%;工程技术人员124人,占1.8%。
  1976年长春市轻化工业局对局属企业做了一次职工调查,当时局所属轻工、纺织和化工生产企业共44个单位(轻工21、纺织11、化工12),职工34325人。其中全局有974人具备了退休条件,415人丧失了劳动能力,1793人长期病休,不能工作。这3部分人员共计3182人,占全局职工总数的9.1%。此外,还有不少年老、体弱的职工虽没有到退休年龄,还能间断上班工作,但因体力、视力已不适应原工种的工作,只好安排二线或服务部门工作,企业的非生产人员高达22.2%,有的企业达27.23%。有16个企业职工平均年龄超过了40岁。为适应生产发展的需要,局向市计委打报告,请示增加7000名职工。
  1980年,长春一轻工业系统有企事业单位86户,其中全民53户,工业企业44户,职工总数37557人,其中男19028人,女18529人,全民职工31421人。全民职工中,男17259人,女14162人;工业企业28787人,其中男15738人,女13049人。
  到1988年,长春一轻工业经过不断地发展和壮大,行业归口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发展到88户,职工人数35984人,比1949年的908人增长39.6倍。局直属26个企事业单位,职工总数19084人。其中男职工9821人,女职工9263人。职工总数中全民所有制16106人,占84.4%;集体所有制2746人,占14.4%;其他所有制232人,占1.22%。
  (二)工资
  1948年长春解放后,长春一轻工业恢复生产的工厂职工工资执行的是东北行政委员会颁布的统一公营企业战时供给制标准,以米、布、油、盐、煤等5种实物替薪,到指定商店领取生活用品。长春市当时根据东北行政委员会颁布的供给制标准,采取预借的办法。到1949年3月,经过长春市总评薪委员会批准,实行了工薪分制。职工工薪分制以评定等级分数,按工业部公布的标准,则按每月的分值和当月的高粱米、小米、苞米〓子、煤、豆油、盐等实物折价后,职工每月按折价后的分值领取“东北流通券”购买物品,并用此核算办法对前一时期的预借实物进行了核算清理。
  1950年6月19日东北人民政府发出《关于调整公营产业工人,技术人员工薪及改行八级工资制》的指示,为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鼓励技术进步,适当改进职工生活,决定对于公营工业工人、技术人员、专家、大学教授的工薪标准加以调整,并吸收苏联的工薪工作经验,采用八级工资制。这是建国以后第一次工资制度的改革。于同年7月开始,将当时的39级工资制度改为工人执行八级工资制,经过测算,这次工资改革比上年实际工资的水平平均提高8%。到1952年,长春市一轻工业的地方企业工资总额67.67万元,职工每人年平均工资收入为272元。
  1956年10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和省工业厅制定的工资改革方案的精神,对局属企业进行了评级、定级工作。通过工资改革,解决了以前工资等级制度不合理现象。如印刷厂改革了过去不合理的12级工资制,定为8级工资制,同时纠正了以前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多,而工资没有相应跟上问题。职工年平均工资比改革前的1955年提高了12.7%,平均月标准工资提高18.6%,其中工人提高17.4%;管理人员提高24.2%,管理人员中一般干部提高21.6%,科股长以上的领导干部提高29.2%。同年工资总额141.7万元,平均每个职工年工资收入457元,比1952年的272元增长68.1%。1961年局属一轻工业8个企业拥有职工6840人,工资总额385.1万元,每个职工平均年工资收入563元。可是,从1958年至1976年的18年间,职工工资的升级工作却没有进行,处于停止状态,这一时期的职工工资只做过3次调整。即:①1959年的职工升级工作带有弥补职工工资和解决生活水平下降问题的调级工作,升级只限于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②1963年的职工升级重点是工人和级别较低的干部,升级面为40%;③1971年的职工升级主要是解决1958年前后及60年代初期参加工作的职工转正定级后一直没升过级的职工工资偏低的问题。
  从1977年开始至1988年,职工升级工作被纳入议事日程。11年间,调资、升级、理顺工资达10次,平均1.1年1次。
  1977年调整工资的重点是工作多年,工资偏低的职工。调资的范围是: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196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其他职工(不含17级以上干部和工资相当的其他干部)。调整工资的人数不得超过这部分职工人数的40%。调资增加工资的职工增加级差少于5元的,可增加到5元;多于7元的,只增加到7元。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中专毕业生属于调资范围的也可增加7元。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标准工资低于38元的,增加到38元;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标准工资低于43元的可增加到43元。
  1978年给工作成绩特别突出的职工升级。对生产工作中成绩优异,贡献较大和提职后工作表现好,而工资特别低的人员,按1978年11月底固定职工总数的2%以内升级。
  1979年职工升级范围是:以1979年10月底职工人数中的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固定工和计划内的临时工为基数,计算40%的升级面。这次升级的职工一般升一级,个别表现突出好,并且有重大贡献的可升两级。
  1981年的升级范围是中小学教职工、医疗卫生单位的部分职工。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教职工一般升一级。其中极少数教学、工作成绩显著、贡献较大、教龄较长,与同类人员相比工资偏低的优秀骨干教职工可升两级。采取先补后靠,再升级的办法。
  1982年调资的范围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1981年底在册职工中属于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国家正式职工。
  1983年职工升级按照国发〔81〕144号文件规定未列入1981年调整工资范围的和未按国发〔82〕140号文件规定调整工资的职工。这次调整工资的工人按本单位现岗位工资标准的级差增加工资。这次调整工资的显著特点是把调整工资同企业的经济效益挂起钩来,同职工个人的劳动成果挂起钩来。按政策全局全民单位1983年9月末职工人数19562人中调资人数14414人(其中升两级的327人),在全民单位的集体混岗职工842人中,调资人数618人。
  1985年前期,调整行业偏低的职工工资,一轻局属各企业的职工工资标准低于33~99元的都进行调整,全局调整了偏低工资人数4906人,月增加工资额11201元,平均每人月工资增加2.28元。本年后期企业工资改革,其目的是为了充分调动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通过企业工资改革简化工资标准,建立比较合理的工资制度,为逐步完善企业工资制度创造条件。原则上按劳人薪〔85〕3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改革工资制度所增加的工资可在挂钩的工资基数中的奖励工资和随经济效益提高而增加的工资中支付。其他企业应从企业留利中的奖励基金中支付,不得进入成本。全局改革人数19754人,月增加工资额361839元,人均增加工资18.3元。
  1986年职工升级是解决国营企业内部工资分配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按国营企业职工人均每月增加1.80元计算增加工资总额。重点解决贡献比较大的生产骨干。全局全民工业企业升级人数为5448人,其中升一级的47人,升半级的5401人。
  1987年职工升级主要解决企业部分中年专业技术人员工资问题,重点是企业中担任工程师、经济师、主治医师、讲师以及相当中级职务的中年专业技术人员。全局全民单位升级人数为1075人,其中升一级的472人,升半级的603人,月增工资额为11177元。
  从1988年开始,在全局范围内的工业企业中全面推行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对经济效益好,完成当年经济承包指标,并有3年以上经济承担能力的企业,经市里批准,每年给15~30%的升级面,一轻工业局照此执行,全民企业都实行了效益工资,集体企业有4个厂实行效益工资,收到了较好的效果。1988年末,全局直属企事业单位26户、职工19084人,工资总额2835.9万元,每人平均年工资收入1486元,每个职工平均年工资收入比1952年的272元增长4.46倍,比1965年的546元增长1.72倍;比1978年的656元增长1.26倍。集体所有制职工2746人,工资总额282.3万元,每人平均年工资1028元。
  (三)劳动生产率
  长春一轻工业的劳动生产率管理工作由一轻工业局的劳动工资科负责,局属各企业也由厂劳动工资科具体负责。劳动生产率分为生产工人劳动生产率和全员劳动生产率两种。前者是以生产岗位工人通过劳动创造生产价值计算的生产效率,即:生产工人劳动生产率=工业总产值÷平均生产工人数。后者则包括管理人员即全员参与的生产价值,即:全员劳动生产率=工业总产值÷全部职工平均人数。在企业中,通过劳动生产率的计算,能够反映出企业的生产能力,生产设备和生产劳动管理的水平,是衡量企业的8大经济指标之一。
  长春一轻工业在建国初期的劳动生产率分为可比和不可比两种。1951年局属14个市营企业(含纺织、化工、手工业、轻工、医药等行业,下同),即:全市全部地方工业企业,生产工人劳动生产率为6137元/人。1952年可比生产工人劳动生产率为7511元/人,比计划的6341元/人,增长18.45%。1953年工业局对劳动时间利用与出勤率作了检查,局属18个厂平均出勤率只达到93.4%,其中除胶合板、造纸两厂达到95.3%以外,其余16个厂均未达到国家要求的出勤率95.2%的指标。仅缺勤就损失49778个工作日,等于少163人参加生产。
  1956年,第二工业局生产工人劳动生产率达到12230元/人,为计划的11339元/人的107.5%。其中一轻工业局直属企业生产工人劳动生产率为7656元/人,全员劳动生产率只达到5748元/人。1962年,贯彻以农业为基础,以调整为中心的方针,精简了职工,在轻工系统内调整后的39个企业产值完成7053.7万元,生产工人劳动生产率5523元/人,虽然比上年提高13.9%,但仍未达到1956年生产工人劳动生产率的水平。1964年,长春市轻工业局直属30个企业完成工业总产值8250.7万元,全部职工平均人数12378人,全员劳动生产率6666元/人;平均生产工人10050人,生产工人劳动生产率达到8210元/人。其中属一轻工业企业完成工业总产值2235.2万元,全部职工平均人数6807人,全员劳动生产率3334元/人,生产工人劳动生产率4674元/人。
  1966年受“文化大革命”的影响,企业处于无政府状态,从1967年起,全员劳动生产率只达到9744元/人,比“文化大革命”前的1965年的12379元/人下降21.3%。1970年生产秩序开始好转,一轻局17个直属企业工人劳动生产率为8066.9元/人。1978年,一轻工业系统内的21户企业全员劳动生产率为6945元/人,生产工人劳动生产率8559元/人。1988年全局直属企业17户(不含化工、医药、纺织、森工、卷烟行业),全部职工平均人数19084人,工业总产值完成26921.6万元,全员劳动生产率达到15475元/人,生产工人劳动生产率为19042元/人。其中集体所有制职工平均人数2746人,全员劳动生产率5458元/人,生产工人劳动生产率为6542元/人。
  二、劳动保护管理
  长春一轻工业的劳动保护工作由一轻工业局劳动工资科负责管理。局直属各企业除少数厂家设置安全科外,多数工厂由劳动工资科管理。在解放前,由于企业的设备陈旧,技术落后,手工操作比重大,生产劳动条件差,生产事故屡次发生,严重地危害工人的心身健康。解放后,在人民政府关怀下,从50年代起,一轻工业各企业就根据国家和省市发布的有关加强劳动保护,改善生产劳动条件的精神,建立了劳动保护组织,设备使用规程,安全技术规程以及设备预修制度,并组织实施。1956年成立长春市第二工业局后,于下半年设置了安全卫生科,并对局属11个地方国营厂配备了专职或兼职的技术保安干部,专业公司也成立了安全卫生科,健全了安全组织机构,加强了工厂的安全技术劳动保护工作。尽管如此,当时由于对中央“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为了生产”的统一方针认识不足,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措施不够得力。据1956年末统计(包括公私合营)年内发生的工伤事故113人次。其中重伤46人次(休息13天以上),轻伤67人次,损失劳动日1764天,折人民币2900元(医药费除外)。对此,长春市第二工业局明确提出了3条意见,即:(1)明确各级领导在安全工作应负的责任,使其在布置生产同时,也要布置安全工作,促使各厂、公司普遍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2)进一步贯彻国务院颁发的《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和《工厂安全卫生》。(3)各厂尽快建立安全操作规程和制度。1960年,贯彻了全国第四次劳动保护会议精神,在各企业先后开展了“七防一灭”(即防尘、防烧伤、防触电、防高空坠落、防撞压、防倒塌、防锅炉烧干,消灭重大伤亡事故)、百日安全竞赛和春秋冬三季安全大检查运动,有效地揭发和堵塞了不安全漏洞及薄弱环节。同时加强了防暑降温工作,制定了防暑降温的措施方案和有毒气体防护措施方案。但由于安全措施没有及时跟上,制度执行不利,当年仍然发生了不少工伤事故。据局属19个厂统计,共发生工伤事故367人次。造成重伤14人次,轻伤349人次,死亡4人。这些事故中烧伤11人,中毒3起32人,爆炸2起伤8人。为了吸取教训,加强安全技术和劳动保护工作,1961年提出要消灭死亡,避免和减少重伤,轻伤频率压缩最低限度。同时要杜绝和减少爆炸、中毒、烧伤、火灾等事故,做到人人管生产,人人管安全,达到七防,四消灭,一杜绝(“七防”:防尘、防烧伤、防倒塌、防锅炉烧干、防触电、防高空坠落、防撞压。“四消灭”:消灭重大人身事故、消灭中毒、消灭火灾、消灭爆炸。“一杜绝”:杜绝死亡事故)的要求。1962年,长春市轻工业局制定了企业劳动保护组织机构设置的意见。规定局所属企业,500人以上的设1名专职劳动保护干部,不足500人的企业,劳动保护员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条件下,可少兼点其他工作。并规定劳动保护员可放在技术科或者设备动力科、劳动工资科管理。为了加强群众性的安全网,各企业的车间、小组均设立兼职劳动保护员,并明确了他们的权力和义务。是年,通过试行工业企业“七十条”,结合轻工业系统的实际情况,先后开展了春、秋、冬三季安全大检查运动。共检查出不安全问题624件,解决了541件。32台受压容器和41台锅炉都进行了技术鉴定。年内解决劳动保护用品工作服1760套、工作鞋7877双、肥皂10000块,对劳动保护安全生产起到了一定作用。同时还举办了劳动保护第二期训练班,编制了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加强了防尘降温,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和管理,建立和修改了各项安全操作规章制度。
  1970年以后,进一步贯彻了中共中央〔70〕71号文件和国务院〔75〕52号文件精神,加强了对安全生产的领导,发动依靠群众,健全了安全防火组织与合理的规章制度,定期组织群众开展检查,不断改进安全技术措施,消除隐患,堵塞漏洞,减少了各种事故,安全生产取得了显著成效。据1975年轻化工业局报表统计,当时一轻行业的企事业单位19户,职工总数11212人,劳保福利费用98.43万元。
  1979年一轻工业局根据《轻工业劳动保护条例》对各企业的劳动保护安全技术设施提出了具体要求。1983年又制定了长春市轻工业冲压设备安全作业管理办法,并抓了重点企业的冲压设备安全防护装置,使一轻工业系统各企业的劳动保护条件得到了改善,伤亡事故得到了控制,安全技术有了较快发展。同时,由于改革的不断深化,逐级落实安全生产承包目标责任制,并做为考核企业管理工作的重要指标,促进了企业安全工作的落实。随着国家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轻工业生产科学技术的进步,对劳动安全技术提出了新的要求。传统的安全方法落后于生产科学技术的发展,因此从1986年开始,推广安全系统工程,通过几年的实践证明,采用安全系统工程方法分析,评价并控制人、机、环境系统可能发生的事故,调整工艺设备,操作管理,生产周期或费用等,能使全系统发生的事故减少到最低限度。它是一种科学的管理方法,是长春一轻工业劳动安全技术改革的发展方向。
  三、人事管理
  长春市一轻工业局的人事管理由局组织部和劳动人事科分别管理。按1988年的管理范围划分为3种类型,即:一类是由工交部代市管理的干部,他们是正副局长,局机关正科级以上和局属长春市灯泡电线厂、自行车总厂的正厂级干部。另一类是由局组织部代局管理的干部,包括局机关干部,局属企业的副厂级以上和组织部长。第三类是局属企事业的中层以下干部,由局劳动人事科和企事业单位分别管理。
  (一)人事管理工作沿革
  长春市解放初期,市政府设立工业局,干部工作由工业局的干部科主管。当时根据地方国营单位较少,干部管理工作比较具体,管理范围管到一般干部。地方企业的正副科长、股长、车间正副主任、正副书记以上干部均由工业局考核任免。1956年成立长春市第二工业局,局内设置干部科,负责全局的干部管理工作。这年颁布了《关于干部任免审批范围及加强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的暂行办法》(〔二工干字〕第403号),根据中央指示“管少、管好”的原则及省、市委缩减管理范围及干部任免、审批、调动等要求,制定出局、公司、工厂对干部的管理范围、任免手续、调动、奖惩等具体规定。其重点是局将一般干部的管理权限下放给各企事业单位。局管干部缩小到对地方国营系统行政管理干部只管到二等厂的副厂长、科长,三等厂的正副厂长、股长,专业公司的办公室正副主任、正副科长,各合营企业的三、四、五等厂的正副厂长,各厂的专责工程师以上的工程技术人员和局机关一般干部。在审批范围上又规定凡列入局管的干部任免由局分党组讨论批准,凡列入公司和各厂管理的干部由公司、各厂讨论批准。
  1966年“文化大革命”打乱了干部管理工作,1969年成立系统革命委员会后,开始恢复干部管理工作,此项工作划入政工大组的干部组。
  1973年成立长春市第一轻工业局时,设置了干部科,局干部管理范围管到各企事业单位的正副厂长、正副书记、正副科(股)长、车间正副主任、正副书记、分厂正副厂长、正副书记。
  是年,长春市第一轻工业局接收“文化大革命”以后第一批分配的中专、技术学校的毕业生,总计64人,当时按省统一规定,毕业生属师范、卫生、艺术专业生,由人事部门办理手续。其他中专和技校毕业生由劳动部门办理分配手续。年内统一分配的中专、技校毕业生的待遇按国务院1957年10月25日颁发的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见习期间临时工资标准。
  1984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形势的发展,按照上级改革放权的要求,长春市第一轻工业局对企事业单位的干部管理范围缩小到只管理正副厂长、正副经理、正副所长、正副校长以及工会主席、纪检委正副书记、组织部长、宣传部长。企业中层干部由企业自行管理。这种管理办法沿袭至1988年末。
  (二)干部队伍的演变
  长春市解放初期,1949年地方工业有各级干部180人,1950年达到540人,增长2倍。到1952年,全工业系统20个工厂干部总数为1930人,截至1953年末,增加到2502名。由于干部管理控制不严,造成大量超编。据统计,年末编余干部308名。对此,局做出两条规定。即:1.今后一般工作变动,原则上只缩不增;2.各厂干部编制确定后,经局批准的同时交各单位会计部门掌握,按编制发薪,如有超编干部,会计人员有权不予发薪以资控制。
  1961年长春市轻工业局系统干部达到2249名,其中局机关132名,企事业单位2117名。干部构成情况是:132名行政机关干部中,男101名,女31名。汉族128名,少数民族4名。大专以上文化程度25名,高中58名,初中47名,高小2名;2117名企事业单位干部中,男1606名,女511名。汉族2036名,少数民族81名。文化程度大专156名,高中562名,初中1122名,高小240名,初小以下37名。
  据1975年长春市轻化工业局干部统计表记载,全局干部总数3534人。其中在职干部3455人,非在职干部79人。在职干部中行政机关干部71人(含2名军队干部);企事业单位干部3384人(含5名军队干部)。非在职干部中行政机关2人,在“五七”干校学习、插队、下放企业劳动29人,编外长休42人,其他8人。在干部总数中,男2451人,女1083人;少数民族149人,汉族3385人。
  1988年长春市第一轻工业局干部总数2896人。
  (三)厂级干部状况
  长春市一轻工业系统在50年代初期,厂级干部只有30余人,其中大多数是在长期革命战争实践中选拔出来的军人和优秀工人,他们有建设新中国的热情,但文化程度较低,对工厂的管理知识经验不足。到60年代初期,经过10余年的发展,厂级干部已增加到140人。其中男131人,女9人,汉族干部139人,少数民族干部1人。其中受过高等教育的11人,高中29人,初中82人,高小以下18人。经过60至70年代的生产实践的锻炼和培训,厂级干部的经营管理水平得到不断提高。据1980年干部报表统计:厂级干部238人,其中男222人,女16人,汉族232人,少数民族6人。受高等教育18人,中等教育6人,高中24人,初中175人,高小以下15人。
  从1980年起,在深化改革的形势下,为适应商品经济的需要,大力加强了系统内厂级干部的思想和组织建设。上级领导和各级政府以及主管部门有计划地对厂级干部通过选送大专院校、电视大学、脱产培训、业务训练等形式进行培训,先后有37人被选送入学,有121人次接受不同专业的培训,提高了厂级干部的文化、专业素质和管理水平。同时,还按照“四化”(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标准培训,考核充实,调整干部,并有计划地从120名后备干部中提拔30名充实到厂级干部队伍中,使这支领导干部队伍更具有较高的素质和水平。据1988年全局192名厂级干部调查,其中男175人,女17人;少数民族干部7人;行政干部107人,技术干部20人,政工干部65人;文化程度,大专以上88人,中专21人,高中25人,初中58人;年龄构成,35岁以下11人,36—50岁84人,51—55岁48人,56岁以上49人;具有专业技术职称109人,占厂级干部总数的63.7%,其中高级职称27人,中级54人,初级28人。全局厂级干部基本达到“四化”的要求,为振兴长春一轻工业做出了重要贡献。
  (四)专业技术人员
  长春市一轻行业在1952年有工程技术人员34名,占职工总数的1.37%,到1956年有工程技术人员102人,占职工总数的3.29%。到1961年有各种专业技术人员523人,比1956年增长4.13倍,占职工总数的3.08%,其中:工程技术人员394人;农业技术人员1人;卫生技术人员102人;教育人员56人。总数中男323人,女200人;少数民族44人。
  到1988年,一轻工业局有专业技术人员1749人,占职工总数的9.16%,比1961年增长2.34倍。在总数中男837人,女912人;少数民族61人;高级职称28人,中级职称213人,初级职称402人,员309人,未评专业职称人员797人;年龄在25岁以下419人,26—30岁220人,31—35岁232人,36—40岁204人,41—45岁241人,46—50岁211人,51—55岁162人,56—60岁51人,60岁以上9人。在科学技术人员总数中,按系列分类为:工程技术人员894人,农业技术人员7人,卫生技术人员102人,教学人员126人,经济系列99人,会计系列310人,统计系列150人,翻译人员11人,图书、档案、文博人员13人,新闻出版人员1人,律师、公证人员2人,工艺美术人员34人。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一轻工业志

《长春市志一轻工业志》

本书记述了长春一轻工业沿革、自行车行业、缝纫机行业、时钟行业、玻璃制品行业、陶瓷行业、搪瓷行业、保温容器行业等行业的兴起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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