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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经营管理
知识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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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一轻工业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5200
颗粒名称:
第三节 经营管理
分类号:
F406
页数:
26
页码:
345-370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一轻工业经营管理发展情况,分别记述了供销管理、财务管理等。
关键词:
长春市
一轻工业
经营管理
内容
一、供销管理
(一)机构及职能的演变
长春一轻工业的供销管理工作在1956年成立第二工业局以前,由市工业局供销科管理。承担着对一轻工业的原材料供应、消耗和指导原材料的使用;负责局属企业的产品推销、订货、签订执行合同;负责编制供销计划、物资分配及统计报表等工作。从1953年开始,供销科还管理市营联合营业部门设在沈阳、哈尔滨的营业工作。1953年长春市人民政府工业局供销科编制8人。
1956年3月,工业局撤销,长春市第二工业局(轻工业局)成立,局职能部门设立供销科,编制7人:科长1人,科员6人。供销科的主要职能范围是:负责编制全局物资供应,产品推销,原材料消耗计划,做好供产销的平衡工作,并根据国家经济政策指导所属企业的供销管理工作,组织局属各厂原材料订货、推销、承揽工作和检查督促局属各企业的供应销售、财务指标完成情况;指导局属各厂加强材料管理,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合理用材、利旧利废,寻找代用品以做好积压物资的处理工作;管理局属各厂物资供应,产品推销,合同签订,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合同争议事项。
1964年下半年,长春市轻工业局为适应当时轻工市场形势的需要,促进供销工作的发展,决定将原供销科与长春市轻工业局联合供销处合并为长春市轻工业供销处。负责对局属各企业的原材料供应,生产协作,产品宣传,疏通产品销售渠道,调查研究市场需求动向,协助处理冷背残次产品等。
1969年7月,长春市轻工业系统革命委员会成立,原长春市轻工业局供销处隶属于长春市轻工业系统革命委员会。1970年9日,成立长春市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轻化工业局,长春市一轻供销处,隶属于轻化工业局。这一时期的供应销售工作,按省、市一轻工业厅局下达加强供销工作的通知精神,不断扩大出口,严格产销制度,处理超储积压原材料。
1976年,粉碎“四人帮”以后,经过拨乱反正,长春市一轻工业局供销处于1978年完全恢复了管理机构和管理职能。
这期间供销处的经营活动,仍以为局属企业服务为宗旨。
进入80年代后,为适应改革、开放、搞活的新形势,长春市一轻工业的供销管理工作开始由计划经济向商品经济迈进。1981年,长春市第一轻工业局供销处启用长春市第一轻工业局供销公司的名称,对外以经济实体的名义出现,成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开展各项经营活动。对内仍然是长春市一轻工业局供销处,行使行政管理职能。1984年,长春市第一轻工业局供销处、长春市第一轻工业局供销公司规定职能范围是:1.对内是局机关的职能部门,行使必要的行政职权,按照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既定计划,负责对局属企业的供、销、运、管工作进行指导和处理。2.对外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的经济实体,从事属于自身经营的各种经济活动。翌年,为了扩大业务范围,更名为长春市一轻工业供销公司。
长春市一轻工业局供销处就其历史发展演变过程,从1952年至1975年为局机关职能部门。1976年开始,按照长春市革命委员会文件《关于严格控制市直属单位人员编制的通知》精神,决定长春市轻化工业局供销处为事业单位至今。
(二)原材料供应
长春市一轻工业生产用原材料、辅助材料繁多,如矿石类的泥土石砂;金属类的铜银铝铁钢以及化工类、木材类等等。其供应渠道则根据国家各时期的方针政策,经济体制的改革变化而不断地变化。大体上经历建国初期开始的计划供应萌芽,第一个五年计划开始的全计划供应,到80年代初期长达30余年。1983年以后,由双轨制逐步转变成为物资供应全部放开,由企业自行采购,形成了一个新的物资供应管理体系。
1.计划供应萌芽时期(1949~1952年)
1949年,刚刚解放的长春工业基础很薄弱。根据长春市委的指示,地方国营工业贯彻执行的是“自力更生,以厂养厂”的方针。在物资供应上实行国家计划拨款恢复工厂,扩大再生产的政策,采取的是联营式的半供给制的形式。国家曾于1950年拨款东北币1800亿元(折合人民币189.5万元)用于恢复和发展长春市地方工业。1951年3月,长春市地方国营工业开始试行了计划生产,按政府指定的生产计划完成生产任务。因系初期按计划组织生产,缺乏科学性,定额依据不准确,所以局供销科只是起到按企业提出的要求进行采购调拨的作用。因此供应的计划性较差,加上材料管理工作混乱,出现漏洞较多。1952年学习苏联国营企业管理经验,长春市工业局发出了《关于发动群众讨论国家计划的几项决定》。在局属15个企业中(占局属19个企业的78.9%)实行按指示图表组织生产。在物资供应方面采取了把技术标定材料指标交给群众讨论,由供销部门负责制定申请原材料消耗定额和计划。但由于缺乏有效地管理,加之各企业没设专人负责,责任不明确,实际上还是处在没有供应计划的阶段。原材料供应主要渠道仍然是工厂通过市场自行采购。采购的基本形式是通过供应合同进行。但由于对合同的严肃性认识不足,所以执行得不好。据1952年统计,23个单位第二季度共签订156件合同,其中有72件没有完全执行或执行不严格,影响了部分企业正常生产和资金周转。
这一阶段,虽然供应经验不足,出现一些漏洞,但已为全面实行国家计划管理打下了基础。
2.计划供应时期(1953~1978年)
1953年开始进入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长春市轻工业实行了经济区管理制,贯彻“就地取材,就地制造”的原则,原材料供应基本走上了计划供应的轨道。翌年10月,按照中央关于地方工业除一部分产品因本身生产特点或原有经济基础限制外,必须在全国范围内解决供销问题,并在全国总计划下取得平衡,一般企业必须遵守就地取材就地制造的原则精神,在“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长春轻工业的原材料供应基本有3种形式,即:对国拨、统配、部管的原材料按各厂提出的计划申请,由局按计划统一分给所属各专业公司,专业公司再分配各企业;对省市分配的原材料,由各专业公司按各厂做出的计划申请进行;对其他原材料,由各企业根据生产计划自行采购。当时国家对物资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后,物资分类为统配物资、部管物资和地方管理物资三类,即:一类物资(统配物资)是“国家统一分配物资”的简称,也称国拨物资,是指由国家计划委员会和国家物资总局统一分配的物资。1953年为112种,以后有增有减。这类物资中的主要品种由国家物资总局根据资源情况,编制平衡表和分配计划,由国家计划委员会下达。二类物资(部管物资)是“中央工业主管部门分配物资”的简称,是指由中央工业主管部门统一平衡的物资。部管物资的范围常有变动,1953年为115种。三类物资(地方管理的物资),也称地方平衡物资。是指除国拨、部管物资以外,由地方管理的物资,一般由省市县三级管理。这一时期的原材料供应的基本原则是按产品类别计划供应。对于一类产品的主要原材料直接实行国拨或统配;对于二类产品的原材料供应由物资局按平衡计划供应;对三类产品的原材料供应,采取了尽可能在本经济区内就地取材,按平衡计划供应。对于上述供应外的原材料或辅助材料则由企业自购。据1953年统计,国拨原材料主要有黑色金属、有色金属、煤、水泥、木材、纸浆等,占原材料供应总量的37.9%。其中向国营企业采购和地方平衡分配的物资占56.6%,向私营企业采购的占6.04%,这样基本保证了生产需要。1956年在全局范围内普遍建立健全了原材料年度与季度的供应计划,地方国营企业还普遍建立了原材料月份供应计划,供应图表或供应指示板,促使原材料供应走上了计划管理的轨道。同年,完成了私营工商业的改造。长春轻工业原材料供应计划平衡范围扩大到公私合营企业、合作社企业和个体手工业,扩大了供应范围。国家调拨的原材料供应不足给供应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为解决这一问题,局领导亲自抓供应工作,除采取指定专人向上级各口积极争取指标外,还派人直接到全国各地的原材料经销部门和生产厂矿进行采购。1958年,进入全面社会主义建设时期,长春一轻工业的供应工作经历了“大跃进”、3年自然灾害和调整后的发展时期,原材料供应紧张的矛盾一直比较突出,计划内供应物资不能完全满足工业生产发展的需要。因此在原材料供应上采取了“保出口,保重点”的方针,重点主要指日用玻璃制品、日用陶瓷制品、日用搪瓷制品、保温瓶、机制纸等40余种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产品。局供销科除对所属企业编制的年、季物资申请供应计划汇总上报外,同时参加全国及省平衡会议,然后由局供销科再向企业按计划分配,负责供应物资的催拨、催调工作,还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通过计划程序追加或减少。这一时期原材料供应的实际情况是:主要产品所需的主要原材料以计划供应为主,但不足部分仍然需要通过采购解决。如在1958年到1960年的3年间,全局申请量较大的51种主要原材料,其中有12种供应量达到80%以上,有8种达到60~79%,有16种达到20~59%,有10种只达20%以下,还有5种没有拨给指标。在3年自然灾害时期,全局主要产品所需原材料的计划供应能满足生产需要的达到26个品种,占70%。1962年全局所需国拨部管计划供应原材料60种,能满足生产需要的52种,占86.6%。需计划供应的三类物资和包装材料45种,能满足需要的有36种,占80%。经过国民经济调整后,长春市轻工业原材料供应大部分满足了生产需要。
1966年开始“文化大革命”至1971年的5年间,受“文革”的冲击干扰,一轻局供销机构瘫痪,长春一轻工业的物资供应计划管理工作处于混乱状态。1972年以后,由于恢复了供销处管理职能,一、二类原材料计划供应由供销处对各企业的申报计划进行综合汇总上报,然后把上级平衡分配的指标,根据企业实际需求情况做出指标分配计划,下达各企业。其中一部分大批量物资按合同由供货单位直达企业。一部分小批量的物资由市物资部门按计划指标统一定货,地产原材料由局供销处与市供销社进行产销衔接,根据企业实际需求量平衡后,做出供应计划,下达各企业,由市供销社统一供应。
3.“双轨制”时期(1979~1988年)
1978年,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长春一轻工业的物资供应工作在国家物资体制改革中发生了重大变革。主要是随着国家缩小指令性计划分配物资的种类和比重,扩大了企业和地方支配物资的自主权。逐渐形成了不同规模和形式的生产资料市场调节机制。按照“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机制模式,缩小指令性计划供应,扩大指导性计划供应和市场调节作用,形成了指令性计划分配和市场调节机制并存的“双轨制”的新的供求关系。
1979年,国家把轻工业摆在了大力发展的位置上,并把轻工业所需的燃料、动力、原材料摆在首位安排供应。但由于长春一轻工业的迅速发展,国家计划内供应物资远不能满足生产发展的需要,供应存在很大缺口,对此,主要通过地方平衡,互相调剂和市场调节实现供应。这时原材料供应实际已形成计划内供应和计划外供应两大块。1980年,为了鼓励发展适销对路产品,在物资计划供应指标分配上,采取了从整体上保证,但根据上年的分配数量,对生产任务完成情况和产品销路情况好坏不同的企业,在指标分配数额上适当调整供应的办法。1985年,国家统配的物资不再开平价物资供应的新口子,并开始了缩小供应范围。国家轻工业部归口产品在供应物资分配上,对于主要靠国家分配物资的产品自行车、搪瓷制品等,实行产量计划与物资分配指标挂钩,对于其他计划产品实行产量计划与物资分配指标脱节,分配指标保持1984年基数,不足部分由各级地方主管部门和企业自行解决。1988年,根据国务院物资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发布的《关于深化物资体制改革方案》(1988年4月20日)的精神,国家指令性计划分配物资缩减幅度很大,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和国家物资总局管理的27种统配物资继续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对部主管的496种物资中指令性计划分配的物质从316种减少到45种,国家指令性计划分配的物资已经是旨在控制少数短缺和重要的燃料、原材料。国家组织产需衔接的物资主要是专业性强的协作物资,由物资部门或主管部门组织供需双方协商订购,对于供求基本平衡的一般原材料实行自由购销。这样长春一轻工业的供应工作在继续做好计划内物资的管理同时,特别加强了组织参加物资产销衔接工作,组织企业参加各种订货会,开拓物资采购渠道,形成网络,物资供应改革逐步走向深化。这一时期,市场的原材料采购按计划调节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市场采购的作用做为计划内物资供应不足的补充而形成,并发展成为保证生产所需大部分物资供应的重要途径。在采购范围上由主要面向三类物资发展到面向生产所需的一切物资。鉴于市场采购的重要性,长春市一轻局责成一名副局长分管物资供应工作。局属各企业特别加强了供应机构和采购队伍的建设。1982年开始,大部分企业把供应和销售机构分设,成立了专责的供应机构,负责物资的供应工作,并选择政治业务素质好热情高的同志充实壮大供应队伍,形成了一支适应经济改革和生产发展需要的专业供应队伍。从1983年开始,根据市和局利润包干的精神,各企业普遍实行了物资供应经济承包制,把奖金同降低采购价格和物资节约相挂钩,实行了采购节约奖励办法,鼓励供应采购人员的积极性,使物资采购向降低采购价格方向前进了一步。由于改革后实行的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物资的协作调剂有了新的发展。为了企业间的共同利益,双方能在互利的情况下互通有无,进行物资协作调剂,可以给双方带来好的效益。这一形式减少了行政干预的色彩,基本是在宏观政策下,按照经济规律在企业间自觉地开展,行政给予了极大的支持和鼓励,因此得以大力发展。如1981年,长春市一轻工业在原材料严重不足的情况下求增产,而木材、铁皮等主要原材料出现严重缺口,影响生产。长春市钟表总厂和沈阳市钟表厂协作,从沈阳解决部分计划内木材指标。长春市缝纫机总厂同沈阳兄弟单位协作解决缝纫机台板25000个,均较好地解决了原材料供应不足的矛盾,保证了生产的正常运转。
(三)产品销售
1.计划销售的初级阶段
长春解放初,工厂产品销售沿用传统的企业自销形式。1951年,根据国家经济工作统一调度的政策,长春经济实行了产销分工的管理原则,在首届工商订货会议上,按国营贸易部门扶助地方国营工业发展的方针,国营工业企业与国营商业之间通过订货会议,签订产销合同,由国营贸易部门负责推销国营工业部分产品,剩余部分企业自销。如1952年第一季度的包销量占总销售量的87.99%,第二季度占70%。从此,产品的销售开始形成了商业销售和企业自销两种基本形式并存,而商业销售的产生则有利于长春国营经济控制市场,缓解了企业产品积压的矛盾,达到了初步产销平衡,把计划性生产推进了一步。1952年由局供销科具体负责,在局属企业实行了产品推销计划制度,使产品推销开始走上了计划管理的道路。当时的销售计划制定方法是:期初结存额加本期生产额,乘以一定的百分数。产品统销的统计对象主要是地方国营企业,统计的轻工业主要产品有火柴、三级纸、包装纸、灯泡等20多种产品。
恢复时期长春地方工业的产品销售价格市营企业与私营企业相差很大,为解决地方工业的价格矛盾,工业局遵照国家有关价格政策,于1952年11月颁布的《产品销售价格管理办法》中规定,各厂产品销售必须按照局批准的销售价格出售,价格如有变化必须经局批准后方可调整。当时局掌握的价格统一管理的企业和主要产品有长春市造纸厂的全部产品,长春市玻璃仪器厂的水表玻璃、透视玻璃、吊球、灯伞、注射器、安瓶、投药瓶、量器等。
2.产品计划销售阶段
1953年,按照过渡时期总路线的要求,实行了经济区管理制,按中央“以销定产”的方针,执行产品“就地制造,就地推销”的原则,相继建立了各项计划销售管理制度,随着“一化三改”的完成,实行计划销售的范围和产品品种上都在不断扩大。当时产品分类为:凡国家及中央主管部门统一调拨的计划产品为一类产品;凡省内统一调拨或平衡的产品为二类产品;凡建议省辖市、自治州及县平衡的产品为三类产品。这一时期,长春轻工业产品销售在实行产销平衡、产品分类管理和计划销售的基础上实行了产品统一调拨、计划分配、商业订购、加工订货和工业自销等6种基本形式。对于统一分配的一类产品国家实行统购、统配方法,按国家及中央有关部的分配办法直拨。省统一平衡的二类产品不经过流通环节,按省统一分配计划直接分配给需用单位。对于计划分配的三类产品有关单位实行计划收购。产品的商业包销是计划分配的一种形式,工业部门与商业部门按照产销平衡计划,签订产销合同,工业部门保证按计划交售,商业部门保证按计划收购。包销的产品工业部门必须按照产销协议或合同组织生产,实行产品包销的品种工业不得在本经济区内自销。产品的商业订购和加工订货的产品一般属于省内统一平衡的二类产品,这类产品的商业订购量一般占该品种正常年产量的大部分或一部分。加工订货是由国营经济部门供给原材料或半成品、再制品,委托生产企业按规定的成品质量、成品率等标准组织生产,并实行产销平衡的计划产品。工业自销:实行工业自销的产品是计划平衡后,根据历年销售流向和市场需求变化情况组织生产的地产地销产品和积压残次品以及商业部门一时不能掌握的产品,工业可以组织自销。为大力开展自销工作,采取多种多样的自销形式。如对积压产品采取了与商业部门联合拍卖以及通过轻工业产品联合推销处拍卖、赊销的形式。对商业不收购的产品采取了商业代销形式,在局属企业中组织了推销员联销。
由1957年开始,从局到厂加强了推销人员的领导与组织工作,加强市场调查分析研究,密切与商业部门的联系。产品销售形式除了进一步巩固包销形式外,在工业自销形式中形成了企业联销、驻在推销、调访推销、一条龙推销等形式。而商业包销做为当时计划销售的一种主要销售形式,一直在产品销售中占有重要地位,但商业包销在产销衔接环节中也常发生一些不协调的现象。1962年,由于工业调整和压缩社会集团购买力,市场发生变化,对商业包销的产品,商业不按计划收购,工业又不允许自销,造成自行车零件、搪瓷杂件等多种产品严重积压,积压额达80.6万元,影响了企业资金周转和生产发展。1966年6月,局供销处组织局属企业产品共37个品种86个规格,首次参加了第19次广交会,参展产品成交额71万元。当时产品出口由外贸部门统一组织外销,企业与外贸部门签订产销供货合同,然后组织生产。1970年,缝纫机厂向外地同行业学习经验,从方便群众出发,采取了对缝纫机的机头、机架、台板3大部件的单项进货,分别销售的形式。这样有利于群众对各大部件的选购,也有利于群众对各大部件的更换和需求,起到了既方便用户又有利于缝纫机产品销售,促进产销平衡的作用。
在计划销售这一阶段的价格管理贯彻执行了国家关于保持市场物价基本稳定的方针,对不合理的价格分期分批慎重调整。1958年调价的产品主要是百货类。1960年根据《吉林省轻工业厅关于调整陶瓷产品价格的批复》,日用陶瓷制品平均上调约12%,工业陶瓷平均下浮30%。1961年,根据吉林省经济计划委员会《关于调整1961年地方工业产品出厂价格的报告》精神,调整了当时极不合理的比价产品的出厂价格。将550克黄板纸由250元/吨调高到630元/吨,500克茶板纸由369元/吨调高到693元/吨,竹壳保温瓶平均价由1.6元/个调高到2.07元/个。并根据吉林省人民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小商品出厂销售价格的通知》精神,对33种小商品的出厂价格进行了调整。通过调整,使局属企业的轻工业产品的出厂价格逐步达到基本适应当时市场和企业发展的需要。
1966年上半年,为贯彻国家第一轻工业部制定的“物美价廉,薄利多销,促进生产,增加积累,区别对待,逐步贯彻”的价格方针,对全局主要产品进行了比质比价的调查研究工作。同年8月份,对局所属企业的大部分日用工业品的出厂和零售价格做了一定幅度的下调。
1971年又对局属企业产品的出厂价格进行了一次复查,对不合理的现象提出了调整意见进行了必要的调整。1973年长春轻化工业局本着稳定市场,稳定物价的原则,对所属企业的玻璃滤过仪器价格进行了下调,出厂价格下调1.9~42.3%,零售价格下调2~41.3%。1974年,由于硝酸银提价,使每个保温瓶成本提高0.05元,因此,每个保温瓶的出厂价格也相应提高0.05元。安瓶管出厂价格为1969年1700元/吨,到1973年下调到800元/吨,加上燃料由煤改油,成本增高,造成工业亏损。1975年又决定上调,幅度为2~5瓦安瓶管由800元/吨上调到1050元/吨,20瓦由800元/吨上调到950元/吨,50瓦由800元/吨上调到1050元/吨,100瓦由800元/吨上调到1050元/吨,但仍未调到1969年的价格水平。
3.产品销售放开阶段
进入80年代,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长春一轻工业经受了由计划经济转向商品经济的考验。1979年末,省计划委员会、经济委员会、财贸办公室、物价委员会、第一轻工业局等8个有关部门根据中央提出的“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和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政策,联合发出了《关于改革地方日用工业品购销形式的意见》(草案),提出了5种销售形式。即:①包销。凡与国计民生关系重大和关系密切,需用面广,产销情况稳定,品种花色简单的重要商品,商业继续实行包销;②订购。凡与生产、生活关系较为密切,生产工艺较有规律,供应范围比较广泛的产品,一部分一地或几地生产供应全省,需要商业部门统筹安排市场的产品,以及商业负责供料的产品,实行商业订购;③选购。凡生产分散,工艺简单,花色品种复杂,消费需求多变,时令性和选择性强,适宜多种渠道经营和地产地销的产品,实行商业优先选购,剩余部分由工业自销;④工业自销。凡属地产地销的小商品,前店后厂批量小有经营特色的产品,品种规格特殊,适于依样定制的产品,适于厂店挂钩的产品,生产配套中的部件、零件、原料、辅料产品以及各种试销的新产品,不合格的残次品等;⑤代销。凡订购、选购多余的产品,工业自产自销产品,各种试销的新产品及生产不合格的残次品等,工业可以委托代销,并提出开辟多种流通渠道,取消区域限制,扩大地方日用工业品推销的允许工业自设门市部、经理部、联销部等经销自销剩余产品;允许发展前店后厂,批零兼营形式;允许厂店挂钩、厂厂挂钩,扩大就地直拨,减少流通环节,促进产销见面等。因此,长春市一轻工业局按照省里提出的上述新时期的销售政策,建立起了多种销售经营机制,较好地渡过了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换过渡时期。
这一个时期,长春一轻工业系统从1979年下半年开始,根据本系统的产品结构状况,划定了包销订购、选购的43种产品。其中包销产品有:保温瓶、缝纫机、搪瓷面盆、搪瓷口杯、木钟、机制薄纸、机制纸板、印像纸、自行车、普通灯泡、日光灯管、低压灯泡、自行车零件、蓝边碗等18种;订购产品有:搪瓷杂件、缝纫机零件、日用瓷器、卫生纸等7种。同时普遍建立销售门市部,销售网点,建立健全销售机构,设立窗口,加强产品宣传和商品信息工作,以市场促销售,以销售促生产,强化了企业销售管理,使轻工业开始从依靠商品包销的束缚中解脱出来。具体情况是:
(1)设立销售网点。仅1980年在省内建立了近百个销售点,基本形成了一个以省内为主,省外为辅的城乡结合的轻工业产品自销网络,巩固和扩大了企业自销能力。
(2)建立销售门市部。长春市一轻工业局为展销局属企业的新产品,广泛征求消费者意见,了解市场需求和改善产品的适销能力,于1979年12月21日,拟发了《厂办产品展销门市部暂行规定》,确定展销门市部负责商业应收而不收的产品和商业选购剩余的产品的销售。同时,缝纫机厂、自行车厂、印刷厂、陶瓷厂、钟表厂等9个厂先后成立了产品展销门市部。局供销处轻工大厦设立商场,重点展销长春一轻工业产品。
(3)从1980年开始,各企业相继将销售工作从供销科分出,单独成立销售科或销售公司,并逐步扩大销售队伍。融办理销售业务、展销、合同管理、产品宣传、派出驻在、市场信息、门市部、批发零售为一体,有力地促进了产品的销售工作。
(4)设立销售窗口。于1985年在秦皇岛建立了秦皇岛长春轻工企业有限公司。1986年,在深圳市成立了深圳振华轻工企业有限公司展销部长春分部。1988年4月,在大连市成立了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春轻纺工贸公司。这些窗口的成立,是长春一轻工业开展商品经营、扩大销售网点和传递经济技术信息的又一个渠道。
(5)随着工业企业产品自销的不断扩大,产品宣传工作摆在了重要位置。长春市一轻工业厂家通过深入农村搞市场调研和产品展销,提高产品包装装潢,广泛地进行产品宣传。1981年12月20日,长春市一轻工业局组织所属企业去榆树县新立供销社,进行了轻工产品展销、调研等综合性活动。1983年2月1日至5日,在长春市第一轻工业局产品展销门市部进行了轻工产品销售宣传工作。通过种种宣传方式和手段使广大消费者对长春一轻工业的产品有了了解和认识,促进了销售业务的开展,为一轻工业产品打开了销路。
随着流通领域改革的不断深化,从1985年开始,长春市一轻工业市场全部放开,大部分工业企业自销产品取代了商业包销。到1988年,全局系统设在市内外的产品销售网点上千处。年末工业产品销售总额为37000万元,其中工业自销额占22000万元,占销售总额59.46%。
二、财务管理
(一)建国初期
长春一轻工业建国初期,在积极扶植,统筹兼顾,全面发展的方针指导下,1949年长春地方工业5个厂共有流动资金东北币870亿元(人民币91.58万元),1950年全轻工系统17个厂拥有流动资金东北币2600亿元(人民币2470万元);三年恢复时期共投资258.4万元,除用于恢复建设敌伪留下来的破旧厂房外,又新建了食品、啤酒、印刷等5个厂,到1952年全轻工系统(含一轻、二轻、化工、纺织、卷烟、森工、食品)的工业总产值达到17369万元。其中,中央工业10861万元,地方工业6508万元,地方工业中的私营企业3452万元。基本上完成了恢复时期的建设任务。
在恢复时期的财务管理工作实行的是集中统一,统收统支的财务管理体制。对地方国营和公私合营企业采取的是实现利润扣除奖励基金后,全部上缴财政,基本折旧基金也全部上交,企业亏损由财政弥补,流动资金和生产发展基金均由财政拨款解决。在建国初期,长春市工业局设置财会科,为市政府工业局的职能部门,负责主管全市地方工业企业编制、检查财务计划、统计报表工作;帮助企业建立财会制度;搞好成品分析;审批产品价格等工作。1950年以前,由于地方国营企业的贯彻经济核算制没有掌握成本计算方法,成本会计不健全,计算数字不及时,不准确,加上有的厂领导缺少成本观念,只管生产,不管计算,产品成本高。如兰级纸一匹成本7.8元,售价7.5元,每匹赔0.3元;“生产牌”火柴每箱成本158元,市场销售价143元,每箱赔15元。从翌年开始实行了修正的“建立独立会计制度,贯彻经济核算制”的方案后,严格了资金核算制度,重新核定了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按新的流动资金计算方法收回流动资金131万元。在银行结算关系上,节省了现金支出,对银行163万元短期贷款,3个月帮助企业资金周转9次。这一时期政府所实行的一系列财务政策和管理体制对保证国家集中使用财力,发展经济建设,克服经济困难,渡过难关,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
进入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在过渡时期总路线指导下,长春一轻工业5年内投资299.3万元,用于玻璃等10个厂的新建扩建工程。使工业生产得以高速度发展,提前一年零四个月完成第一个五年计划的工业总产值任务。到1957年全市轻工企业的工业总产值达到30371万元,比1952年的17369万元增长74.9%,平均年增长率为11.8%。其中中央工业完成16381万元,地方工业完成13990万元,地方工业中公私合营和合作社营占4367万元。从1952年到1957年实现利润8405.3万元。这一时期的财务管理体制仍然实行统收统支,全额上缴的办法。但国家和企业的分配关系有了一定程度的改变,企业实现的利润根据规定的条件(完成工业总产值、实现利润、上交利润后)提取奖励基金,提成的比例根据不同类型的企业和不同生产条件分别核定,一般是超计划利润的提成比例高于计划利润的提成比例,基本折旧基金全部上交。企业流动资金由财政和银行两口供应,定额部分由财政拨款,超定额部分由银行贷款。这一时期随着长春市工业局的撤销,成立了长春市第二(轻工)工业局,下设财会科为局的职能部门,其职能范围主要是负责全市轻工企业贯彻国家财经政策,做好财务预算、决算和财务成本;指导企业的会计、财务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局以及帮助企业进行全面的经济活动分析;对经营管理工作提出具体有重大意义的分析和改进措施报告;综合汇总财务报表等。这一时期的财务核算普遍采取的是“记帐凭单制”的核算办法。从1957年开始,试行“凭单日记帐制”的先进方法,使会计核算工作提高了一步。在财务管理上坚持了每半月一次定期或不定期的“经济分析活动会”。各企业一般都编制“月份收支平衡计划”和“费用本票制”的记帐方法,有利于资金的掌握和控制费用的使用,对扭转超支企业管理费等问题起到了一定的作用。1956年,对局属企业进行了财产清查,其中11个地方国营企业的盘亏数字总计21万元,影响了资金的掌握和周转。是年,在局直属企业中推广了班组经济核算和科室核算方法,到年末参加班组经济核算数量占企业实有班组的71.3%,全年节约资金11.7万元。科室核算在化药厂、玻璃仪器厂等6个厂推行。当时认为是改进企业管理行之有效的办法。
(三)第二个五年计划和调整时期
在1958年开始的“大跃进”中,出现了工业大上的形势,长春一轻工业新建了自行车、缝纫机、钟表、灯泡等企业,对完善一轻的行业门类,弥补产品空白,推动轻工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经营思想上出现的只注重产量,忽视产品质量,只注重速度,忽视效益的倾向,却使长春一轻工业出现了比例失调。到1961年利润535.4万元,比1960年下降83.1%(1960年为3158.7万元),可比产品成本比上年实际提高12.3%,流动资金周转为73天,比1960年延缓了27天(1960年为46天)。如果根据省、市调整方案,将已上调或转出企业的数字扣除(石棉厂、橡胶八厂、经纬化学等厂),直属18个企业1961年利润仅为145.8万元,可比产品总成本超支13.2%,流动资金周转为80天。同年进入了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到1963年,长春一轻工业局根据“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针对3年“大跃进”时期的经济比例失调的原因采取了有效的调整措施,纠正了“大跃进”中盲目冒进的经营思想,实现了经济平衡,在比较短的时间内,扭转了比例失调的趋势。1963年,局直属企业完成工业总产值7448.7万元,比1961年的6633.3万元增长12.3%,平均每年增长6%,利润实现677.3万元,比1961年的535.4万元增长26.5%,平均每年递增12.5%。产品成本有很大降低,可比产品总成本比上年实际降低10.65%,列入成本规划正常生产的45种主要产品有37种的成本不同程度的下降,占规划品种的82.2%,并有21个品种42个规格的产品降价7~50%。资金周转天数比上年加速10天。调整后的1964、1965两年进入了稳步发展的时期。1965年完成工业总产值7302.5万元,比1963年的6024.5万元增长21.2%,平均每年递增10.1%。
这一时期的财务管理体制又有了一些变化,1958~1960年实行以收抵支、利润留成的办法,留成比例由主管部门进行核定,主管部门根据所属企业的不同情况和四项基金的基期实际支出数,具体确定留成比例。1961年国民经济进入调整时期,又强调集中统一管理方式,使这个行之有效的以收抵支和利润留成办法中途停顿下来,又恢复了建国初期的统收统支,全额上交的制度,扩大了的企业财政权利又被收了回去。
从1959年3月,手工业局并入第二工业局后,成立长春市轻工业局,原两个局的财会科人员合并一起,成立轻工业局财会科,执行的是财务分管,科内分设全民和集体两摊业务。7个月后,手工业局再次划出,原手工业局财会人员随之分走。到1961年轻工业局财会科由6人组成。
在1958~1960年的“大跃进”中,由于过分强调群众参加管理,对以前推行的班组核算的成熟经验也不能正常进行,大部分企业放弃了行之有效的定额管理。如:不能坚持定期经济活动分析;废除了正常的物资消耗计划、指标以及领发原材料的制度,形成对物资消耗失去控制,消耗过大,成本增高;有的企业会计帐薄不能及时记帐,报表经常出现错误,成本不准,不能及时反映经济活动的真实情况;局属企业生产车间缺少核算员约40~50名左右等。由此反映出“大跃进”给财务管理工作造成了诸多不利因素。1961年进入经济调整时期以后,长春市一轻工业局贯彻了“工业七十条”,加强了财务管理工作。各企业对材料消耗、设备运转、流动资金等都按上级有关规定建立起消耗定额,按定额办事;恢复和健全了三级核算制度,在全面加强经济核算的基础上,定期开展三级核算和三级分析,提高核算水平;通过清仓查库,清产核资,摸清企业家底,加强了费用管理。局属企业在执行费用过程中严格按照先审后支的办法,做到了“三严”:指标严、手续严、报销严,并坚持月份财务收支计划和经济活动分析制度,加强了财务队伍的建设,配齐车间核算员,着重抓了亏损企业和亏损产品的扭亏为盈工作。1962年末,全局共有14个企业(占48%)亏损,200种规格产品(占34%)亏损。经反复落实计划,到1963年亏损户压缩到3户,亏损产品减少到20种。
(四)“文化大革命”时期
这一个时期正处在第三、第四个五年计划期间。长春一轻工业受“文化大革命”运动的冲击,1968年工业总产值只完成3223万元,比“文化大革命”前1965年的5189万元降低37.9%,利税积累猛迭,局系统预算内企业1965年实现利税933.7万元(其中利润444.5万元),而1967年只上交税金372万元。利润出现了负增长,亏损310.8万元。从1970年以后,恢复了管理机构和正常的生产秩序。到1976年,一轻系统的43个企业完成产值23977万元,全民所有制37个企业完成23824万元,集体6个企业完成153万元,可比产品成本降低额371.7万元,降低率为1.82%,实现利税总额9096.5万元,比1965年提高8.74倍,平均每年增长25.6%,产品销售收入20760.4万元,产品销售成本11537.1万元,产品销售税金8793.3万元,产品销售利润430万元,亏损企业6户,亏损总额387.3万元。
1967~1969年,长春市一轻局的财务制度遭到严重破坏,会计决算及报表被毁,企业经济核算工作受到冲击利润留成和奖励基金制度废止。1970年以后,财务制度得以恢复,又实行统收统支,全额上交的办法,企业亏损及生产发展所需资金由财政拨款补贴。职工福利事业所需资金将按工资总额3%提取的企业奖励基金和按8%提取的医药、福利补助费合并,改按工资总额的11%提取,建立职工福利基金计入产品成本。健全长春一轻工业的财务管理体制,1970年10月成立轻工系统革命委员会,设立生产大组的财务摊,到1973年5月撤销系统革命委员会,成立轻化工业局时,重又组建成立财会科,科内计有5人组成,负责长春市一轻工业的财务管理工作。“文化大革命”期间,曾把成本管理制度当作“关、卡、压”批判,因而出现了资金收支无计划,原料消耗费用开支无标准,经济活动无分析,不讲核算,不计成本,损失浪费很大。为扭转成本管理上的混乱局面,重新恢复和建立一些符合生产需要切实可行的月份财务收支计划,原材料消耗,费用开支定额,资金分口管理,定期不定期地召开经济活动分析会等规章制度。各企业在财会人员逐步充实,管理机构健全完善的基础上,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工作有所加强,大部分企业恢复了班组、车间、厂部三级或车间、厂部两级核算,促进了成本的降低。据1972年统计,长春市轻工业33个企业的53种可比主要产品中,有25种成本比历史最好水平有不同程度的下降。一些企业通过清仓核资,摸清了企业家底,核定了资金定额,在资金和物资管理上建立健全了必要的手续制度,促进了资金周转。1972年定额流动资金周转4.621次,周转天数为78天,百元产值资金率为19.83元,基本恢复到“文化大革命”以前的水平。
(五)改革、全面经济发展时期
这一个时期财务管理体制在不断深化改革的过程中有了较大的变化。
1.1977~1980年的恢复整顿阶段。按照中央的调整改革方针,对利润分配制度进行了改革试点,实行了企业基金和利润留成制度。共采取了3种作法:第一,对全面完成产量、品种、质量、消耗、劳动生产率、资金、成本、利润等8项经济指标和供货合同的,按工资总额的5%提取企业基金。对只完成产量、品种、质量、利润4项指标和供货合同的按3%的比例提取企业基金。而对完成上述4项指标和供货合同以外,又多完成1项,多提0.5%的企业基金。对没有完成产量、品种、质量、利润4项指标和供货合同的,不能提取企业基金;第二,1979年对企业基金的提取制度进行了修订,即:全面完成产量、质量、利润和供货合同4项指标的按5%提取企业基金。没有全面完成4项指标的,而在完成利润指标的前堤下,每多完成1项指标,按工资总额的1.25%提取企业基金。对没有完成利润指标的企业则不能提取。计划亏损企业,全面完成产量、产值、质量、扭亏和供货合同的,按3%提取企业基金。为鼓励企业增产增收,还规定可以从利润增长额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企业基金;第三,企业1978年职工福利费、职工奖励基金、企业基金以及国家拨付的3项费用同企业实现的利润挂钩,换算出留成比例,企业按留成比例从利润中提取,分别建立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1980年又将利润留成办法改为基数利润留成加增长利润留成,调整、改革大见成效。同年,长春一轻工业企业完成工业总产值37840万元,比1979年增长13.5%。全局利润计划为1489.7万元,实际完成2401.5万元,为计划的161.2%,比1979年增长92.7%,利润增长幅度大于产值增长幅度。上缴国家利润1780万元,比1979年上缴的736.3万元,增长1.42倍,归还各种贷款235.9万元。1980年全局实现利税12036.3万元,比1979年的10094万元增长19.24%,百元产值资金占用率为32.32%。
2.1981~1988年的全面改革阶段。这一阶段,长春市一轻工业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变化。从1981年开始,用“五个水平”考核财务管理状况。即:用百元产值利润率考核利润水平,用百元产值积累率考核利税水平,用百元产值费用率考核两项费用(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水平,用百元产值资金率考核流动资金占用率水平,用成本降低率考核成本水平。1983年开始推行了以目标管理为主要内容的经济责任制。1985年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形成了8种行之有效的经营承包责任制并普遍实行了厂内银行制度,增强了企业活力,使企业的一切活动都转移到围绕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的轨道上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长春一轻工业的财务体制也发生了重大变化。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方面是推行了两个步骤的利改税制度,即:第一步从1983年起,轻工业企业全部实行了利改税,推行了“以税代利,税利并存”的制度。对小型企业按原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所得税,征税后,由企业自负盈亏。对大中型企业均根据实现的利润,按5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还有附加税,税后利润一部分上交财政,一部分按核定的留利水平留给企业,建立5项基金,即:生活福利、奖励、生产发展、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基金。第二步利改税是从1985年开始,将企业上交国家的财政收入分别按11个税种向国家交税,由税利并存逐步过渡到完全的以税代利,税后利润留给企业使用。这样把国家和企业的分配关系以税法的形式固定下来,为企业内部承包创造了条件。第二个方面是资金供应体制的改革。1983年开始,流动资金实行了全额信贷,由财政和银行两个口供应划归银行单口供应。基建和技改资金实行了拨款改贷款。1986年开始由税前还贷改为税后还贷。通过两项重大财务制度的改革,进一步完善了企业内部经营机制,给国家增加了积累。长春一轻工业归口企业1988年完成产值40037万元,比1980年的15228万元(剔除纺织、卷烟)提高1.23倍,平均每年递增12.8%。销售收入33197.9万元,比1980年的12126.6万元增长1.74倍,平均每年递增13.4%。实现利税4575.9万元(利润1762.5万元),比1980年的2666万元增长71.6%,平均年递增7%。
改革时期的长春一轻工业局财务管理职能部门仍设财务科,编制5人。
其职能管理范围,除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财经方针,检查轻工企业执行财经纪律外,主要是:编制与下达局属企业财务成本计划;监督检查全地区轻工企业财务成本计划执行情况;审查汇总轻工企业会计决算报表和参与技改项目方案审定;负责轻工系统企业财务管理和轻工系统物价的管理工作等。到1988年末,全局财务干部525人,其中男95人,女430人,高级会计职称1人,中级职称29人,初级职称262人。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一轻工业志》
本书记述了长春一轻工业沿革、自行车行业、缝纫机行业、时钟行业、玻璃制品行业、陶瓷行业、搪瓷行业、保温容器行业等行业的兴起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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