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区牲畜交易市场暂行管理办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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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畜牧业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5109
颗粒名称: 东北区牲畜交易市场暂行管理办法
分类号: F326.373.41
页数: 3
页码: 370-372
摘要: 本文收录了一九五〇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公文第七一〇八号公布东北区牲畜交易市场暂行管理办法。
关键词: 牲畜 交易市场 长春市

内容

东北人民政府令
  一九五〇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公文第七一〇八号公布
  第一条 为了便利牲畜交易,且使之公平合理藉以防止传染病之传播及盗窃牲畜之贩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牲畜包括马、骡、驴、牛、及骆驼,但根据当地习惯,猪、羊、车辆等亦得在牲畜市场交易。
  第三条 东北各地牲畜市场,除中央法令别有规定外,依本办法管理之。
  第四条 牲畜市场由当地政府工商部门为主管机关,必要时得设市场管理所:关于检疫工作由当地农林部门与卫生部门配合执行之。
  第五条 牲畜市场必须有适当之固定地址及必要之设备,不得防碍交通及城市建设。
  第六条 入场交易之牲畜,应于入场前经市场检疫人员检查,凡有传染病疾病之牲畜,禁止入场。其有恶性传染病者,应即通知农林部门根据家畜防疫法令处理之。其非传染疾病者,由市场管理人员指定地点系置之。
  第七条 凡准许入场之牲畜,由市场发给附有号码之入场证,依次入场,于指定地点不得随意游动。
  第八条 出卖牲畜者,必须持有畜照或税票及其他有关证件,提交市场管理人员查验,凡证件与牲畜不符者不准交易,如有盗窃嫌疑者,应即送请公安机关处理之。
  第九条 买卖牲畜者应通过交易员公开讲价,务使其价格公平合理,不得有瞒价欺骗之行为。
  第十条 屠宰业者到场内购买牲畜时,应先通知市场管理人员,凡禁止屠宰之耕畜,种畜一律不准其购买。
  第十一条 成交之牲畜由交易员填写交易票一式三份,买卖双方及交易员共同盖章后持往检疫处检疫。
  第十二条 检疫员检疫后,于交易票上写明健康状态,盖章后买方持票至收款处缴纳交易费,收费员收讫现款加盖市场公章,将交易票交买卖双方各执一份,其余一份留市场存查。
  第十三条 买方于缴纳交易费后支付价款,然后持票至税务机关纳课税。
  第十四条 市场所收管理费以维持市场内开支为原则,但最高不得超过交易总额百分之一(包括检疫费),除此以外不得徵收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在场交易者必须公平交易,不得有诈欺取巧偷漏课税等非法行为。
  第十六条 场内交易者应共同维持交易秩序。保护场内设备,并应注意清洁卫生,防火防盗等事项。
  第十七条 场内交易者如发生纠纷时,市场管理人员应负责调解,必须以维护双方利益为原则,不得袒护任何一方。
  第十八条 如违反本办法规定时,市场管理人员得按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制止交易等处分(其情节重大者,送交有关主管机关依法惩处)。
  第十九条 小城市如不能单独成立牲畜交易市场,可与其他交易市场合并。
  第二十条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由本府随时修正之。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畜牧业志

《长春市志 畜牧业志》

全书翔实记述了长春市畜牧业发展的进程,全书七章,包括畜牧业志、畜牧业资源、畜禽产品及饲料加工、畜牧科技、畜禽疾病的防治及检疫、畜牧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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