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委员会关于“外运物资管理审批范围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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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物资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5006
颗粒名称: 长春市人民委员会关于“外运物资管理审批范围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分类号: F259.273.4
页数: 3
页码: 395-397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人民委员会关于“外运物资管理审批范围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关键词: 吉林省 外运物资 管理

内容

1960年10月23日
  为加强出市物资管理,控制非法外运,市人委于1956~1959年曾分别下达过4次有关通知与指示,在执行中收效很大,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在管理上不够统一,审批范围不够明确,因而使本市某些国拨或急需物资由于控制不严而大量外流,影响了生产建设。为此,结合当前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希认真贯彻执行。
  一、凡中央及省在长单位,由长春往外调拨中央及省统一分配的物资时,凭中央、省主管部、厅(局)的调拨单或分配平衡证件,托运部门方可办理托运。
  二、凡中央、省在长单位及市、区属各单位与外地相互供料加工、修配的物资外运时,须持合同经市物资局审批同意,开发运输证明后,托运部门方可办理托运,外地发来本市加工、修配等物资,因某种原因本市不能加工、修配需返回原地或转其他地区加工、修配时,物资出入管理所可根据托运证件签证后,准予返回或转运。
  三、凡各单位发往外地的包装容器(包括各种桶、氧气瓶、木箱等),得将需要包装调拨物资的调拨证件,由主管部门(区属厂经区计委)签字盖章,经市物资局审查同意并发外运证明后,托运部门方可办理托运。
  四、凡在长各单位到外地执行施工、运输、钻探等任务由本市发运物资(设备、材料、交通关卡以及维修零件),得经主管单位签署意见,经市物资局审查同意,并开发外运证明后,托运部门方可办理托运。
  五、凡本市所属五个县内的中央、省、市统一分配的物资,凭市物资局或主管局开发的调拨单或分配证件,托运部门方可办理托运;如将物资发到外地加工或修配时,须经县计委签署意见,市物资局审查批准,并开发外运证以后,托运部门方可办理托运。
  六、凡各单位与外地区相互调剂、协作的统管物资外运时,得经市物资局审查批准,并开发外运证明,托运部门方可办理托运。
  七、凡各单位(包括社办、勤工俭学企业)生产加工的地产地销产品(商业部门未包销的产品),在充分满足本市供应需要的条件下,仍有多余,需外销外运时,得经归口局审查并取得一、二商业局同意,经物资出入管理所验证后,托运部门方可办理托运。
  八、商业部门经营的商品物资及废旧物资中,属于中央、省、市统管的物资外运时,得经市物资局审查批准并取得外运证明后方准外运,但分配给长春地区(经济区)五县经营的,凭商业部门开的调拨单即可外运。其他商品物资及废旧物资,由一、二商业局签发准出证,经物资出入管理所验证后,托运部门方可办理托运。
  九、外地来本市的采购、调运人员,必须严格地遵守长春市物资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不得采购中央、省、市统管物资(包括统管的废旧物资)。在长各单位不得通过各种关系代为套购,并假借理由而把物资发往外地,更不得伪造发运。
  十、运输、装卸、转送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运送规定,积极协助政府加强对外出境物资的检查管理,如发现货单不符或伪造外运的行为,应及时将物资冻结并及时报告物资出入管理所处理。
  十一、市物资出入管理所及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对外运物资进行严格检查,凡有违反上述规定和有非法外运物资者,一经查获,即依法处理;对处理没收的物资,生产资料交市物资局另行分配,生活资料交商业部门收回。
  十二、上述规定在执行中如有与以前规定有抵触者,均按本规定执行。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物资志

《长春市志 物资志》

本书详述吉林市当今物资流通始末,着重记述地区物资系统有计划的物资流通、经营管理;并将中直、省直企业和市属工业部门物资供应的某些侧面和主要特点加以综合叙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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