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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吉林省1963年国家统一分配物资供应办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物资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997
颗粒名称:
吉林省1963年国家统一分配物资供应办法
分类号:
F252.2
页数:
4
页码:
371-374
摘要:
本文记述了吉林省1963年国家统一分配物资供应办法的情况。其中包括供应原则、订货方法、供应方法、产品销售、严肃执行经济合同等。
关键词:
吉林省
物资供应
办法
内容
遵照“以农业为基础,以工业主导”发展国民经济总方针,并贯彻执行中央在物资工作中实行“集中统一,全面管理”的指示,结合国家计委和国家经委物资总局的有关规定,以及省计委颁发的1963年物资申请分配办法。为了实现物资分配计划,衔接产需,便利生产,加速周转,降低费用,合理利用资金,组织好国家统一分配物资的供应工作,更好地为生产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一、供应原则
1.优先支援农业、轻工市场的需要,同时保证国防尖端和出口援外物资的需要,积极安排好木材、煤炭等短线产品的生产所需要的物资。
2.供应各种物资应注意“配套成龙”,做好综合平衡工作,并严格执行分配计划,按计划供应。
3.在不影响产品的生产和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各部门、各地区均应积极利用库存。凡库存有的物资,不得再申请订货,也不得借故拒绝供应机构供应合格的库存物资。
4.凡经中转的物资,不得再次中转。
5.凡经中转的物资,对需用单位,只能按省人委(19××)吉省字515文件规定收一次费用,由于经营不善造成的迂回运输,其所需费用不得加给需要用料部门。
6.各主管申请部门,应根据生产建设计划,将物资尽可能分配到需用单位,以便加速周转,降低运输费用。
二、订货方法
7.各主管申请部门,应根据省计委和各主管分配部门的分配指标,按省计委规定的分配程序,由各主管申请部门提出订货明细表,交物资及各主管分配部门。国家经委物资总局代管的中央二十四个部在省企业,应根据各主管部门下达的分配指标及所在市、县物资部门提出订货明细表(机电设备向各主管部提报)。
8.物资系统的各专业公司(以下简称专业公司),可根据不同的情况和需要,邀请各生产主管部门参加订货工作。
9.订贷方法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以下三种方法:
(1)各专业公司,根据各需用单位的订货明细表,代表各部门订货。
(2)对产品复杂、技术性强的专用物资,由各专业公司组织产需双方直接订货。
(3)内部调拨,就地供应。
10.订货后,物资部门要将直达订货合同正本交给需用单位,副本2份交给主管部门。
11.各专业公司与需用单位签订中转物资供应合同。
12.对专拨农业、轻工市场的物资、基本建设物资,应在合同上加盖公章,以便区别轻、重、缓、急。
三、供应方法
13.凡由省计委、省物资局管理的产品,均由各级物资部门按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根据各主管申请部门的分配指标组织供应。凡直达供应的物资,均由供应企业直达需用单位,小额物资由物资部门按运输合理流向就近就地中转组织供应,对于那些不适于小额供应的零星物资由各地物资部门门市供应。
14.基本建设物资,根据省下达的各种物资供应计划,结合基建施工排队,由省、市(地)两级物资部门组织供应。
15.机电产品(不包括机电公司管的产品)基本建设成套项目由省成套局供应,不成套基建项目由省物资局供应。农业水利和小型发电所需要机电设备产品,凡生产维修和不成套供应的基本建设项目用的机电产品,按系统由农业厅、水利厅、电业局(指农村电气化)组织供应,生产成套的机电产品由重工业厅组织供应。各厅(局)主管的专用设备,由各有关厅(局)组织供应,经营维修技术组织措施用的机电设备,由省物资局组织供应。
16.维修用轮胎实行以旧换新,旧胎翻新由物资部门与交通部门组织。人民公社、城市公用事业、生产基建部门、机关、团体、学校、沈阳军区驻长春订购站维修用的轮胎,由物资部门组织供应;交通行业维修用的轮胎,由交通部门供应并回收;生产胶轮车配套及拖拉机维修用轮胎由省农机公司组织供应。其他生产配套用轮胎分配给生产企业。
17.供应给城乡人民公社的物资,如玻璃、麻袋、轮胎、水泥等,通过基层商店或基层供销社供应。根据省、市、县的分配,由各级物资部门就地拨付,直接供应基层商店和供销部门。
18.某些对流需要的部管物资(指物资部门管理的品种)由商业和供销部门提报需要计划。各级物资部门根据资源可能与当地商业部门的研究意见,由各级物资部门就近就地供应给市、县基层商业和供销部门。
19.钢、铝、铅、锌、锡、镍6种有色金属,采取物资单位内部调拨,就地供应。
20.各部门机动物资可存入各级物资部门仓库和各级物资部门管理的中转仓库,各级物资部门仓库和中转仓库代各部门保管的机动物资,应按照主管部门的分配、供应计划及时供应。
21.各部门如因生产、基建任务变更,而必须在所属单位之间调动物资时,除特殊专用器材可调拨实物外,一般物资由物资单位内部协助调整供应,以避免相互运输,如发生的损失费用,费用由调出单位负责,价格按国拨价加合理的运杂费。
22.产品的包装物,凡能再次利用的,应设法回收利用,以节约材料。
四、产品销售
23.凡纳入国家统一分配,且由省计委物资部门管理的产品,根据生产主管部门提报的供货资源,均由物资部门的有关公司为主,会同主管厅(局)的供销部门统一组织对外销售合同。
24.产品性能比较复杂、技术性强的,物资部门各专业公司可邀请生产企业直接参加订货,并签订合同。
25.产品比较简单质量稳定的,由物资部门各专业公司代企业对外签订合同。
26.机电产品除出口援外,生产后均由机电公司统一组织销售,其办法同前。
27.物资部门代企业对外签订合同,只要符合企业原与物资部门签订合同的各项条款,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必须负责保证实现。
28.各企业必须保证销售合同的执行。物资部门应积极协助企业解决生产中的问题。
29.按国家计划生产的物资,根据国家规定由物资部门组织销售和收购。
五、严肃执行经济合同
30.社会主义的经济合同是稳定工厂生产,实现经济协作,完成国家计划的重要条件,因此经济合同必须严肃执行。供货单位必须保证按质、按量、按时供应。需用单位必须及时提出必要的技术资料或设计要求,并及时组织验收,接货,交款。
31.合同一经签订,供需双方必须严肃执行。凡因国家计划变动,必须解除合同时,必须逐级上报,经省物资局统一处理。
32.除31条发生的情况外,供需双方如因中途废除合同时,应逐级上报省物资局,供需双方任何一方退货,除承认错误外,并赔偿由此而引起的经济损失。
六、其他
33.与各部门的分工,按省计委颁发的1963年物资申请分配办法执行。
34.本办法如遇与国家规定有出入时,以国家规定为准。
35.省各专业公司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供应办法。
36.本办法经计委、经委批准后执行。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物资志》
本书详述吉林市当今物资流通始末,着重记述地区物资系统有计划的物资流通、经营管理;并将中直、省直企业和市属工业部门物资供应的某些侧面和主要特点加以综合叙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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