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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长春市三类物资管理暂行办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物资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996
颗粒名称:
长春市三类物资管理暂行办法
分类号:
F251
页数:
4
页码:
367-370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三类物资管理暂行办法的情况。其中包括总则、经营分工、计划管理、供应范围和方法、关于价格问题等。
关键词:
长春市
物资管理
办法
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贯彻执行中央关于物资工作“集中统一,全面管理,从生产出发,为生产服务”的方针,大力管好三类物资,保证生产建设的需要,适应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三类物资的管理,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经营,统筹安排,综合平衡,就地就近供应”的原则,制订三类物资生产目录和经营目录,落户归宗。在三类物资的管理上,逐步纳入各部门生产、供应、收购、销售计划;积极疏通渠道,开展固定协作,定点供应;逐步克服三类物资供应上的紧张状态,使三类物资工作更好地为工农业生产建设服务。
第三条:除国家规定的统配、部管物资和国家规定的一、二类商品以外的物资统称三类物资(或三类商品)。
第二章 经营分工
第四条:凡是属于商业部门历年来经营的五金、交电器材、油漆化工原料、轻工产品、建筑材料和劳动保护用品等,仍由商业部门的各专业公司经营。市商业局为上述商品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五条:凡是属于供应农村的小农具,车马具,供应工矿企业生产建设所需要的农副、土特产品和废旧物资,由市供销社的各专业公司经营。市供销社为上述商品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六条:供应农业生产需要的农机具,由农机采购供应站经营和组织供应。市农机局为归口管理部门。
第七条:凡是属于手工业自产自销的三类物资(生产资料由手工业联社的供销经理部统一经营),由产品归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即五金器材归口商业部门统一管理。小农具归口供销社统一管理。机电设备归口物资部门统一管理。
第八条:凡是属于工业、交通、农机部门的专用产品和中间产品,原则上由企业主管部门经营,供应本系统各单位需要,其多余部分应按分级管理、分工经营的原则,分别交由主管经营部门收购和组织供应其他部门的需要。
第九条:凡是属于国家物资总局、省物资局经营的三类物资、站管产品及地方建筑材料,市物资局所属各专业公司为主管经营部门,其他部门经营者为交叉经营部门。市物资局为归口管理部门。
第十条:凡是属于分工经营、归口管理以外的三类物资及各部门归不上口的三类物资,由市物资局生产资料服务公司统一组织管理,并协助企业采购或组织代购供应。
第十一条:为了便于生产服务和进行市场管理,除各部门分工经营外,并确定一部分三类物资实行交叉经营。交叉经营的品种在供应管理上的分工是:
1.物资部门主管经营的三类物资、站管产品的地方建筑材料,县营以上的(包括县营)企业生产建设需要以及纳入计划分配的,市物资局各专业公司负责组织供应;县营以下社办工业及市场民用的需要,由商业部门各专业公司负责组织供应。但对交叉经营的物资来源,除中央直接分配给商业部门之外,其不足部分,由市物资局根据商业部门提出的供应市场需要计划,尽可能协助安排货源,供应市场需要。
2.市供销社经营的三类产品,农业生产需要的由农业生产资料经理部负责组织供应。工矿企业生产建设需要的,由日杂、土产公司负责组织供应。
第十二条:工矿企业和其他部门生产建设需要的农副、土特产品,应向供销社的专业公司(批发站)申请供应。未经市供销社批准,一律不得到农村自行采购。虽经批准者也必须通过基层供销社进行采购。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十三条:凡列入长春市三类物资生产目录的品种,市计委、经委应根据生产分工,逐步地将三类物资纳入各部门的生产计划,分别安排生产,并保证计划的完成。
第十四条:三类物资生产所需的统配、部管物资和物资部门经营的三类物资,物资部门应根据生产部门的申请纳入分配计划,并负责组织供应;生产需要的一、二、三类商品,包括供销社经营的一、二、三类农副土特产品,由各商业部门分别纳入商品流转计划和供应计划,并负责组织供应。
第十五条:各生产部门应根据市计委、经委下达的三类物资生产计划,积极安排生产,在安排生产的同时,对生产所需的原料、材料、燃料等物资,要分别向经营部门提报物资申请供应计划,并要与收购部门签订购销合同,达到产、供、销落实。
第十六条:关于年度、季度生产计划安排,凡固定协作、定点供应产品计划和供应市场的物资计划,分别由市物资局、商业局提出生产安排意见,由市经委审核、平衡并安排生产;市供销社根据工矿企业生产建设需要,提出农副、土特产品的安排意见,由市计委审核并纳入计划,安排生产。
第十七条:安排生产后,各主管经营部门要相应地做好三类产品收购工作,要安排生产就要组织收购,产和购必须密切结合起来,切实防止只产不购的现象发生。
第十八条:根据年度、季度生产计划的安排,市经委负责组织召开生产部门、经营部门和需要部门参加的产、供、需平衡会议,并由物资部门组织签订产、供、需合同。合同一经签订,供、需双方必须严肃执行,并按合同规定办事,如有一方擅自废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规定,另一方因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其负责赔偿。
第四章 供应范围和方法
第十九条:各生产企业所需要的三类物资,必须向各经营部门提报需要计划,各经营部门按生产企业提报的需要计划,签订供需合同,及时组织资源,保证供应。生产计划需要变更时,各生产企业必须在接到上级变更计划通知后三日内向经营部门提出更正,否则按原计划组织供应。但已供货者,则由需用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凡纳入计划申请分配的三类物资,应按以下办法申请分配:
1.市、县属企业、事业单位生产建设需要三类物资,分别由各需用单位直接向各主管经营部门申请供应。
2.中央和省属企业、事业单位及驻长部队生产建设需用三类物资,直接向市、县主管经营部门提报计划,申请供应。其中物资部门经营的品种按省规定申请供应。
3.凡适合于固定协作、定点供应条件的单位,市物资局应组织供、需双方直接签订固定协作、定点供应的协议和合同,减少中间环节,做到产需直接见面、直达供货、直接结算,并将供求关系在一定时期内固定下来。
第二十一条:凡暂时不能纳入计划分配的三类物资和不适于实行计划分配的单位,如生产建设需要时,各经营部门应组织门市供应。
第二十二条:凡属农业生产需要的三类物资,各经营部门必须根据农村的实际需要,将农村生产需要的三类物资及时地送到农村,并要做到保质、保量,不误农时,保证农业生产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砖瓦:工业生产维修、基本建设和农田水利建设需要时,由市物资局建材公司实行计划分配;集体所有制企业、服务行业生产维修,机关、团体、学校、事业单位零星维修需要及市场民用,由商业局煤建公司组织供应。砖瓦资源由市物资局建材公司根据市场需要统筹安排。
砂石:工业用砂石由市物资局组织各部门实行定点供应;基本建设用砂石由建筑企业自行采购,资源有困难时,市物资局建材公司应积极协助解决。
第五章 关于价格问题
第二十四条:物资部门经营的三类物资、站管产品,直线调拨的执行国家调拨价格;由物资部门仓库供应的按进货价加上加成费计价;省管产品执行省统一规定价格;地方建筑材料执行市物价委员会统一规定的价格。
第二十五条:商业部门、供销社经营的商品,实行计划供应和大宗需要的,执行批发价格。零星需要的执行门市牌价。
第二十六条:直接供应农村的生产资料,执行供销社现行规定的牌价。
第二十七条:实行固定协作、定点供应的产品和商业收购的产品,执行工业品出厂价格,但工业品出厂价格必须经市物价委员会批准或者经市物价委员会报请上级物价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八条:农副、土特产品的收购价格,执行国家统一规定收购牌价。对议价收购部门应严格执行优质优价,质次低价,按质论价的原则。严禁抬价抢购或压价强购的现象发生,并由市物价委员会和各级物价部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各经营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精神,组织各经营公司拟定本部门具体供应业务细则。细则制定后,应抄送市物资局。
第三十条: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由市物资局会同有关部门修订。本办法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物资志》
本书详述吉林市当今物资流通始末,着重记述地区物资系统有计划的物资流通、经营管理;并将中直、省直企业和市属工业部门物资供应的某些侧面和主要特点加以综合叙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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