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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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物资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994
颗粒名称: 附录
页数: 40
页码: 361-400

内容

附件:1
  建国前长春地区物资流通概况
  一、物资机构
  19世纪末期,长春尚无从事生产资料流通业务的专业机构。当时社会上的各类物资(包括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由各行各业分散经营,市场上买卖自由。后随着长春铁路的修通和外国经济的渗透,城内开始陆续出现一些经营生产资料的商户,到民国年间社会上这类商户日渐增多,大都从事木材、煤炭及建筑材料贩卖业。其中从事木材贩卖业的有日商的小松制材所、面高制材所、浦元制材所、住吉制材所、高砂制材所、岩间制材所、秋田商事株式会社、满洲木材株式会社、南满制材株式会社等,国内商人经营的有长发和、华兴东、聚发木、双发木、恒魁木、恒庆木、同义木等。还有俄人葛瓦里斯基、谢结斯、谢夫坚科及俄亚银行等经营的木商,总计不下数十家之多。
  从事煤炭贩卖业的日商有长春炭坑、泰利号、泰山行、松茂洋行、大昌煤局、加藤商店、三井洋行等11家;国内商人经营的有义合成、东兴盛、华昌煤局、华阳号、永发德、福源盛、东兴合、成记公司、东源公司等21家(以上系1921年统计数字)。
  从事建筑材料贩卖业的日商有隆泰公司、和东洋行(均为1907年开设)、西胁洋行(1909年开设)、面高制材所(1920年开设)。
  除上述贩卖业外,还出现经营钢铁、有色金属及化工等类物资的商户,但经营的数额都很小。
  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东北沦为日本帝国主义的殖民地,长春被定为伪满洲国“首都”。此后,日本帝国主义加紧对东北资源的掠夺,通过伪政府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物资统制法令,使东北完全失去了自由经济的意义。
  沦陷初期,日伪政权对物资的统制仅限于下列三种类型:
  第一类型的统制,即由伪政府颁布特殊会社法,设立特殊会社,或由其他特殊法令所实施的统制。这类统制大都为生产过程上的独占经营或管理,其主要统制对象为钢铁及其他金属、化工原料等与军事或与生产力扩充计划有直接关系的物资。在日满商事会社成立后,也兼及对上列各类物资的运销统制。
  第二类型的统制,是由专卖法所规定的,包括盐、酒精、火柴、石油类及麻药类。这些物品统由伪政府设置的专卖机构实行价格及分配统制。
  第三类型的统制,是由伪政权设立组合或特殊机关(如兴农合作社)所统制的物品,包括木材、麻袋制品。此类统制只限于生产过程上的独占经营或管理,并不涉及运销。
  1937年“七·七”事变后,特别是1941年太平洋战争爆发后,日伪对各种资源的统制日益加剧。为了限制民用,确保军需,日伪制定了战时经济法令,对各类重要物资从生产到消费实行全面统制和配给制度,并把“国内”的物资配售对象分成七类区别对待。
  第一类:军需(系指在满日军的直接需要,在配售上优先保证)。
  第二类:准军需(即与军需相关的物资需要,如交通、通讯事业等,此类也属必保之列)。
  第三类:官需(伪满各官厅公署的需要)。
  第四类:特需(重点部门、重点公司的需要)。
  第五类:准特需(与第四类直接相关的部门的需要)。
  第六类:重要民需(指在国民生活上有着特别重要地位的部门的需要)。
  第七类:一般民需(属抑制配售对象)。
  为进一步加强统制,1938年(伪康德五年)建立了各级物资统制机构。规定企划委员会为“国家”最高审议机关,各省、市、县的整备委员会为地方审议机关,上述机关负责审议、起草对各类物资的生产计划及各类需要者的物资配售数额。直接担当物资统制的是伪经济部,做为经济部的下属机构则有特殊会社、准特殊会社和组合。这些机构在经济部监督之下,通过各自下属机构辅助机关或生产组合,或由本身实施生产、配给、价格,或进出口统制。
  1945年“九·三”胜利后,长春不久转入国民党统治时期。1946年8月,国民党当局在沈阳成立了“东北物资调节委员会”对东北地区的生产资料和主要生活资料实行统一分配和调拨制度,限制上述物资在市场上流通。这一制度一直延续到1948年长春解放。
  二、物资流通
  长春的物资流通是清末民初之间伴随商品经济的萌发而出现的。1907年(清光绪三十三年),长春被正式辟为“商埠地”后,城内商业和手工业得到发展,市场日趋活跃,各种货物输出、输入量与日俱增,使长春逐渐成为东北的重要物资集散地之一。
  长春铁路未通车以前,在长春市场上集散的大宗物资主要为农副产品和木材。“中东”和“吉长”两条铁路通车后,长春成为东北中部的重要交通枢纽和商业中心,此时,除大批农产品继续向本城集中外,也有相当数量的进口和来自关内的工业品向本城集中,并由本城向省内各地扩散。北满和东满的木材也开始通过铁路源源不断流入本城,并经本城中转南运。到1925年,长春已成为吉林省内三大木材市场之一,在东北三省木材贸易上占据主要地位。据有关统计资料介绍,从1924年到1928年的5年中,平均每年运达本城的木材数量为369235吨(约合295388立方米),其中经本城发往南满的木材为282781吨(约合226225立方米),占总到站量的76.6%。剩余86454吨中,有48%为满铁等部门用的枕木,再去掉中间商向外地贩运的一部分,本城木材的实际消费量只有2.2万多吨左右,还不及总到站量的十分之一。
  1906年,随着铁路的通车,“南满”的煤炭也陆续输入本城,其中以抚顺煤为最多。1907年,抚顺煤的输入量为5000吨。以后随着城市人口的增加,市场上除工业用煤外,民需用煤量也不断上升,到1922年,仅抚顺、烟台及本溪煤的输入量即达129000吨,加上其他产地的煤,估计年输入量不下20万吨,成为继木材之后,在长春市场上大量流通的另一项重要生产资料。
  在铁路未通车以前,长春无近代工业,只有传统的手工业作坊。除油坊、磨坊以外,主要有烧锅、棉织(俗称机坊,遍布于市)以及加工车具、农具和生活日用品的手工业,当时,城内的商业也以经营上述手工业产品为主。产品除本城消费一部分外,主要销往长春周围的广大农村。从外地输入的贸易品,则多为生活资料和国外进口的煤油、火柴、砂糖、五金制品等。
  铁路通车后,长春开始有了近代工业。最早出现的有1903年俄国人开办的制粉厂——亚乔辛公司,1906年瑞典人和日本人合办的广仁津火柴公司(即日清火柴公司)以及国人办的旭东烛皂公司(生产西式蜡烛、肥皂)。
  从第一次世界大战(1914年)前后开始,到1931年“九·一八”事变前的十几年间,长春的工业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其中以制粉、火柴、制材和砖瓦业最为兴旺,但这些工业都没有超出初级产品加工业的水平,真正的制造业还没有产生。由于近代工业占的比重较小,社会上对一些重要的工业品生产资料的需求量也就相对地少些。据有关资料记载,从1911年到1915年的5年中,每年输入长春市场的钢材数量仅为700吨左右。
  到了30年代初,长春城内已拥有制粉、制油、制米、酿酒、火柴、木材、电气、煤气、制砖、水泥制品、化工(皂类及蜡烛)、印刷、铁工等加工和制造业,其中与生产建设关系密切的工业有以下几个:
  制材业:城内共有大小木材加工厂近40家,其中较大的厂家有新京、高砂、小松、滨伊、面高、浦本等6家制材所,均为日商经营。这6家的年加工木材能力为204000立方米(系1933年统计数字,下同),加工的成材直接用于市内的各项建筑工程。
  制砖业:共有73家(其中日本人经营19家),年产砖约18000万块,全部用于市内建筑。
  水泥制品业(包括水泥瓦、水泥管、水泥瓷砖):有4家工厂,均为日本人所办,年产水泥瓦720000片。
  电气业:长春电气业有两家,一是1910年由日本人开办的满铁长春营业所(后更名为南满洲电株式会社新京支店),是1911年由中国人创办的长春市商埠地电灯厂。这两家工厂经过不断扩建,到1934年发电能力已增至约12000千瓦,其电力除供应城内照明外,还供应部分生产厂家的动力用电。
  铁工业:1933年已增加到18家(日资7家)。这些工厂主要从事简单的机械加工和修配业务,制作建筑和家庭用的五金制品等,其生产用的材料多依靠进口。
  输出入贸易情况:
  (1)输出:长春在历史上,一直属于消费城市。由于本地矿产资源贫乏,加之工业基础薄弱,可供外销的工矿产品几乎为零。过去作为物资集散地,向外进行转口贸易的生产资料主要是林产品(原木或成材)。随着南北满和吉长铁路相继通车,许多物资由产需双方直接进行交易,使本城的中转量大为减少,市场的输出业逐渐失去往昔的繁荣景象。
  (2)输入:日俄战争前,整个远东市场几乎全部为沙俄所控制。战后,俄人的势力逐渐为日本人所取代,但与此同时,英、德、美等国的商品也挤进远东市场。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后,西方各国无暇东顾,日本商人则乘机大肆入侵,使日货充斥东北各地市场。一时间由于国人抵制,日货虽曾一度受阻,但并未从根本上得到遏制。“九·一八”事变后,日本在东北的经济特权得到了进一步扩展。从此,彻底驱逐了其他外国商品,使东北各地市场为日商所独占。日伪时期,长春市场年进口的日本商品主要有建筑材料、木材、铁器、化学制品、水泥、平板玻璃、生石灰、陶瓷器等。
  从清末到民国年间,在长春市场上流通的物资,同其他商品一样,均由买者和卖者双方自由议价,自由交易。当时各种生产资料统称为商品,由各行各业分散经营,即新谓“自由经济”时期。
  1931年东北沦陷后,社会上的一些重要生产资料均为日本一些垄断集团所控制。特别是1937年“七·七”事变后,日本帝国主义为使东北成为日军的“后方补给线”,加紧扩充军工生产,对一些重要物资实行全面统制和配给,致使社会经济每况愈下,市场日渐萧条,并且导致物价飞涨,其中尤以钢材和有色金属等与军工生产有关的物资价格上涨的幅度最大。
  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长春被国民党所占据。当时,社会经济秩序十分混乱,市场物资短缺,多数工厂停工待料。后来国民党当局成立“东北物资调节委员会”,试图通过对物资统一配拨的办法来缓解市场物资供不应求的矛盾,然而由于配拨的物资数量有限,杯水车薪无济于事。特别是后期国民党军队的负隅顽抗,实行“杀民养军”政策,使长春大批市民走死逃亡。全市原有的440家中小型工厂,不仅完全停工,厂房设备大部分毁坏殆尽,而且城市原有的一些市政设施也遭到严重破坏。临近解放前夕,长春市已经成了一座满目疮痍、百业待毙的城市,市内贸易完全中断。
  附件2
  长春市三类物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贯彻执行中央关于物资工作“集中统一,全面管理,从生产出发,为生产服务”的方针,大力管好三类物资,保证生产建设的需要,适应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三类物资的管理,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经营,统筹安排,综合平衡,就地就近供应”的原则,制订三类物资生产目录和经营目录,落户归宗。在三类物资的管理上,逐步纳入各部门生产、供应、收购、销售计划;积极疏通渠道,开展固定协作,定点供应;逐步克服三类物资供应上的紧张状态,使三类物资工作更好地为工农业生产建设服务。
  第三条:除国家规定的统配、部管物资和国家规定的一、二类商品以外的物资统称三类物资(或三类商品)。
  第二章 经营分工
  第四条:凡是属于商业部门历年来经营的五金、交电器材、油漆化工原料、轻工产品、建筑材料和劳动保护用品等,仍由商业部门的各专业公司经营。市商业局为上述商品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五条:凡是属于供应农村的小农具,车马具,供应工矿企业生产建设所需要的农副、土特产品和废旧物资,由市供销社的各专业公司经营。市供销社为上述商品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六条:供应农业生产需要的农机具,由农机采购供应站经营和组织供应。市农机局为归口管理部门。
  第七条:凡是属于手工业自产自销的三类物资(生产资料由手工业联社的供销经理部统一经营),由产品归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即五金器材归口商业部门统一管理。小农具归口供销社统一管理。机电设备归口物资部门统一管理。
  第八条:凡是属于工业、交通、农机部门的专用产品和中间产品,原则上由企业主管部门经营,供应本系统各单位需要,其多余部分应按分级管理、分工经营的原则,分别交由主管经营部门收购和组织供应其他部门的需要。
  第九条:凡是属于国家物资总局、省物资局经营的三类物资、站管产品及地方建筑材料,市物资局所属各专业公司为主管经营部门,其他部门经营者为交叉经营部门。市物资局为归口管理部门。
  第十条:凡是属于分工经营、归口管理以外的三类物资及各部门归不上口的三类物资,由市物资局生产资料服务公司统一组织管理,并协助企业采购或组织代购供应。
  第十一条:为了便于生产服务和进行市场管理,除各部门分工经营外,并确定一部分三类物资实行交叉经营。交叉经营的品种在供应管理上的分工是:
  1.物资部门主管经营的三类物资、站管产品的地方建筑材料,县营以上的(包括县营)企业生产建设需要以及纳入计划分配的,市物资局各专业公司负责组织供应;县营以下社办工业及市场民用的需要,由商业部门各专业公司负责组织供应。但对交叉经营的物资来源,除中央直接分配给商业部门之外,其不足部分,由市物资局根据商业部门提出的供应市场需要计划,尽可能协助安排货源,供应市场需要。
  2.市供销社经营的三类产品,农业生产需要的由农业生产资料经理部负责组织供应。工矿企业生产建设需要的,由日杂、土产公司负责组织供应。
  第十二条:工矿企业和其他部门生产建设需要的农副、土特产品,应向供销社的专业公司(批发站)申请供应。未经市供销社批准,一律不得到农村自行采购。虽经批准者也必须通过基层供销社进行采购。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十三条:凡列入长春市三类物资生产目录的品种,市计委、经委应根据生产分工,逐步地将三类物资纳入各部门的生产计划,分别安排生产,并保证计划的完成。
  第十四条:三类物资生产所需的统配、部管物资和物资部门经营的三类物资,物资部门应根据生产部门的申请纳入分配计划,并负责组织供应;生产需要的一、二、三类商品,包括供销社经营的一、二、三类农副土特产品,由各商业部门分别纳入商品流转计划和供应计划,并负责组织供应。
  第十五条:各生产部门应根据市计委、经委下达的三类物资生产计划,积极安排生产,在安排生产的同时,对生产所需的原料、材料、燃料等物资,要分别向经营部门提报物资申请供应计划,并要与收购部门签订购销合同,达到产、供、销落实。
  第十六条:关于年度、季度生产计划安排,凡固定协作、定点供应产品计划和供应市场的物资计划,分别由市物资局、商业局提出生产安排意见,由市经委审核、平衡并安排生产;市供销社根据工矿企业生产建设需要,提出农副、土特产品的安排意见,由市计委审核并纳入计划,安排生产。
  第十七条:安排生产后,各主管经营部门要相应地做好三类产品收购工作,要安排生产就要组织收购,产和购必须密切结合起来,切实防止只产不购的现象发生。
  第十八条:根据年度、季度生产计划的安排,市经委负责组织召开生产部门、经营部门和需要部门参加的产、供、需平衡会议,并由物资部门组织签订产、供、需合同。合同一经签订,供、需双方必须严肃执行,并按合同规定办事,如有一方擅自废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规定,另一方因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其负责赔偿。
  第四章 供应范围和方法
  第十九条:各生产企业所需要的三类物资,必须向各经营部门提报需要计划,各经营部门按生产企业提报的需要计划,签订供需合同,及时组织资源,保证供应。生产计划需要变更时,各生产企业必须在接到上级变更计划通知后三日内向经营部门提出更正,否则按原计划组织供应。但已供货者,则由需用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凡纳入计划申请分配的三类物资,应按以下办法申请分配:
  1.市、县属企业、事业单位生产建设需要三类物资,分别由各需用单位直接向各主管经营部门申请供应。
  2.中央和省属企业、事业单位及驻长部队生产建设需用三类物资,直接向市、县主管经营部门提报计划,申请供应。其中物资部门经营的品种按省规定申请供应。
  3.凡适合于固定协作、定点供应条件的单位,市物资局应组织供、需双方直接签订固定协作、定点供应的协议和合同,减少中间环节,做到产需直接见面、直达供货、直接结算,并将供求关系在一定时期内固定下来。
  第二十一条:凡暂时不能纳入计划分配的三类物资和不适于实行计划分配的单位,如生产建设需要时,各经营部门应组织门市供应。
  第二十二条:凡属农业生产需要的三类物资,各经营部门必须根据农村的实际需要,将农村生产需要的三类物资及时地送到农村,并要做到保质、保量,不误农时,保证农业生产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砖瓦:工业生产维修、基本建设和农田水利建设需要时,由市物资局建材公司实行计划分配;集体所有制企业、服务行业生产维修,机关、团体、学校、事业单位零星维修需要及市场民用,由商业局煤建公司组织供应。砖瓦资源由市物资局建材公司根据市场需要统筹安排。
  砂石:工业用砂石由市物资局组织各部门实行定点供应;基本建设用砂石由建筑企业自行采购,资源有困难时,市物资局建材公司应积极协助解决。
  第五章 关于价格问题
  第二十四条:物资部门经营的三类物资、站管产品,直线调拨的执行国家调拨价格;由物资部门仓库供应的按进货价加上加成费计价;省管产品执行省统一规定价格;地方建筑材料执行市物价委员会统一规定的价格。
  第二十五条:商业部门、供销社经营的商品,实行计划供应和大宗需要的,执行批发价格。零星需要的执行门市牌价。
  第二十六条:直接供应农村的生产资料,执行供销社现行规定的牌价。
  第二十七条:实行固定协作、定点供应的产品和商业收购的产品,执行工业品出厂价格,但工业品出厂价格必须经市物价委员会批准或者经市物价委员会报请上级物价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八条:农副、土特产品的收购价格,执行国家统一规定收购牌价。对议价收购部门应严格执行优质优价,质次低价,按质论价的原则。严禁抬价抢购或压价强购的现象发生,并由市物价委员会和各级物价部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各经营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精神,组织各经营公司拟定本部门具体供应业务细则。细则制定后,应抄送市物资局。
  第三十条: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由市物资局会同有关部门修订。本办法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附件3
  吉林省1963年国家统一分配物资供应办法
  遵照“以农业为基础,以工业主导”发展国民经济总方针,并贯彻执行中央在物资工作中实行“集中统一,全面管理”的指示,结合国家计委和国家经委物资总局的有关规定,以及省计委颁发的1963年物资申请分配办法。为了实现物资分配计划,衔接产需,便利生产,加速周转,降低费用,合理利用资金,组织好国家统一分配物资的供应工作,更好地为生产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一、供应原则
  1.优先支援农业、轻工市场的需要,同时保证国防尖端和出口援外物资的需要,积极安排好木材、煤炭等短线产品的生产所需要的物资。
  2.供应各种物资应注意“配套成龙”,做好综合平衡工作,并严格执行分配计划,按计划供应。
  3.在不影响产品的生产和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各部门、各地区均应积极利用库存。凡库存有的物资,不得再申请订货,也不得借故拒绝供应机构供应合格的库存物资。
  4.凡经中转的物资,不得再次中转。
  5.凡经中转的物资,对需用单位,只能按省人委(19××)吉省字515文件规定收一次费用,由于经营不善造成的迂回运输,其所需费用不得加给需要用料部门。
  6.各主管申请部门,应根据生产建设计划,将物资尽可能分配到需用单位,以便加速周转,降低运输费用。
  二、订货方法
  7.各主管申请部门,应根据省计委和各主管分配部门的分配指标,按省计委规定的分配程序,由各主管申请部门提出订货明细表,交物资及各主管分配部门。国家经委物资总局代管的中央二十四个部在省企业,应根据各主管部门下达的分配指标及所在市、县物资部门提出订货明细表(机电设备向各主管部提报)。
  8.物资系统的各专业公司(以下简称专业公司),可根据不同的情况和需要,邀请各生产主管部门参加订货工作。
  9.订贷方法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以下三种方法:
  (1)各专业公司,根据各需用单位的订货明细表,代表各部门订货。
  (2)对产品复杂、技术性强的专用物资,由各专业公司组织产需双方直接订货。
  (3)内部调拨,就地供应。
  10.订货后,物资部门要将直达订货合同正本交给需用单位,副本2份交给主管部门。
  11.各专业公司与需用单位签订中转物资供应合同。
  12.对专拨农业、轻工市场的物资、基本建设物资,应在合同上加盖公章,以便区别轻、重、缓、急。
  三、供应方法
  13.凡由省计委、省物资局管理的产品,均由各级物资部门按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根据各主管申请部门的分配指标组织供应。凡直达供应的物资,均由供应企业直达需用单位,小额物资由物资部门按运输合理流向就近就地中转组织供应,对于那些不适于小额供应的零星物资由各地物资部门门市供应。
  14.基本建设物资,根据省下达的各种物资供应计划,结合基建施工排队,由省、市(地)两级物资部门组织供应。
  15.机电产品(不包括机电公司管的产品)基本建设成套项目由省成套局供应,不成套基建项目由省物资局供应。农业水利和小型发电所需要机电设备产品,凡生产维修和不成套供应的基本建设项目用的机电产品,按系统由农业厅、水利厅、电业局(指农村电气化)组织供应,生产成套的机电产品由重工业厅组织供应。各厅(局)主管的专用设备,由各有关厅(局)组织供应,经营维修技术组织措施用的机电设备,由省物资局组织供应。
  16.维修用轮胎实行以旧换新,旧胎翻新由物资部门与交通部门组织。人民公社、城市公用事业、生产基建部门、机关、团体、学校、沈阳军区驻长春订购站维修用的轮胎,由物资部门组织供应;交通行业维修用的轮胎,由交通部门供应并回收;生产胶轮车配套及拖拉机维修用轮胎由省农机公司组织供应。其他生产配套用轮胎分配给生产企业。
  17.供应给城乡人民公社的物资,如玻璃、麻袋、轮胎、水泥等,通过基层商店或基层供销社供应。根据省、市、县的分配,由各级物资部门就地拨付,直接供应基层商店和供销部门。
  18.某些对流需要的部管物资(指物资部门管理的品种)由商业和供销部门提报需要计划。各级物资部门根据资源可能与当地商业部门的研究意见,由各级物资部门就近就地供应给市、县基层商业和供销部门。
  19.钢、铝、铅、锌、锡、镍6种有色金属,采取物资单位内部调拨,就地供应。
  20.各部门机动物资可存入各级物资部门仓库和各级物资部门管理的中转仓库,各级物资部门仓库和中转仓库代各部门保管的机动物资,应按照主管部门的分配、供应计划及时供应。
  21.各部门如因生产、基建任务变更,而必须在所属单位之间调动物资时,除特殊专用器材可调拨实物外,一般物资由物资单位内部协助调整供应,以避免相互运输,如发生的损失费用,费用由调出单位负责,价格按国拨价加合理的运杂费。
  22.产品的包装物,凡能再次利用的,应设法回收利用,以节约材料。
  四、产品销售
  23.凡纳入国家统一分配,且由省计委物资部门管理的产品,根据生产主管部门提报的供货资源,均由物资部门的有关公司为主,会同主管厅(局)的供销部门统一组织对外销售合同。
  24.产品性能比较复杂、技术性强的,物资部门各专业公司可邀请生产企业直接参加订货,并签订合同。
  25.产品比较简单质量稳定的,由物资部门各专业公司代企业对外签订合同。
  26.机电产品除出口援外,生产后均由机电公司统一组织销售,其办法同前。
  27.物资部门代企业对外签订合同,只要符合企业原与物资部门签订合同的各项条款,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必须负责保证实现。
  28.各企业必须保证销售合同的执行。物资部门应积极协助企业解决生产中的问题。
  29.按国家计划生产的物资,根据国家规定由物资部门组织销售和收购。
  五、严肃执行经济合同
  30.社会主义的经济合同是稳定工厂生产,实现经济协作,完成国家计划的重要条件,因此经济合同必须严肃执行。供货单位必须保证按质、按量、按时供应。需用单位必须及时提出必要的技术资料或设计要求,并及时组织验收,接货,交款。
  31.合同一经签订,供需双方必须严肃执行。凡因国家计划变动,必须解除合同时,必须逐级上报,经省物资局统一处理。
  32.除31条发生的情况外,供需双方如因中途废除合同时,应逐级上报省物资局,供需双方任何一方退货,除承认错误外,并赔偿由此而引起的经济损失。
  六、其他
  33.与各部门的分工,按省计委颁发的1963年物资申请分配办法执行。
  34.本办法如遇与国家规定有出入时,以国家规定为准。
  35.省各专业公司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供应办法。
  36.本办法经计委、经委批准后执行。
  附件4
  长春市物资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办公室关于实行统一组织和管理工业企业物资供应业务的试行办法
  1963年9月23日
  根据中央在物资工作上实行“集中统一,全面管理,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从生产出发,为生产服务”的方针,为了积极地贯彻执行中央、东北局和省关于物资体制改革的指示,经过试点,对市属地方国营工业企业的外部供应业务,由市物资局实行统一供应。即企业需要的统配、部管物资的订货、催货、供应工作和物资部门经营的三类物资的供应业务,由物资部门统一接管起来。对计划内生产建设所需的物资,要做到绝对负责供应;对计划外所需的物资,视需要和资源情况,尽可能做到按质按量供应。
  对商业、供销社、粮食等部门经营的商品,仍按原渠道组织供应。
  根据以上原则,市物资局和各主管局对接管企业外部供应业务后的有关具体工作分工和联系制度,做如下规定:
  1.各企业主管局根据市计委、经委批准的生产、基本建设、经营维修和技术措施计划,审编直属企业所需的统配、部管和物资局经营的三类物资申请计划,在上报计委、主管上级部门的同时,报送物资局。
  2.根据市计委和上级物资部门下达的物资分配计划或预拨供应指标,由物资局负责具体分配工作,并经各主管局审核后,由物资局、各主管局共同下达给企业。
  3.各直属企业根据市物资局、各主管局共同下达的分配指标,编制分品种、规格、质量等详细订货明细表或订货委托书,直接报送市物资局各专业公司,并据此组织订货和供应。
  4.市物资局各专业公司根据企业提报的订货明细表或订货委托书,负责编制订货计划,组织具体订货工作。对大额物资,凡有条件实行产需直接见面的,在订货时,要签订直供合同,直达到厂。凡直达供货的物资,均由供需双方按合同规定直接办理催货、验收和货款结算手续。对不够发货起点的小额物资和待分配的机动物资,由物资局统一订货,统一接管,统一结算,就地就近组织供应。各需用单位应严肃执行小额供货合同规定的提货日期等各项条款,如发生推迟提货或不执行合同时,应按合同条款规定处理。物资部门发生不能按合同规定日期供货时,应负责采取垫借、调剂等办法予以解决,不得影响生产。小额物资催货工作由物资局各专业公司负责。
  5.订货工作结束后,市物资局各专业公司将订货情况造表报送,由各主管局审核,并及时将合同分发各需用单位,如企业发现与原提报资料不符时,应立即向物资局各专业公司提出更正,由物资局各专业公司办理变更手续。
  6.凡属直达供货、直接结算的物资到货后,如发现有不符合同条款规定(如数量缺少、质量不符等情况),由供需双方直接按合同条款规定交涉处理,必要时市物资局各专业公司应负责协助解决。
  7.各主管局在审核分配计划时,应进一步核实企业的需要量。对缺口部分,首先从内部挖掘资源,进行内部调剂解决,如仍有缺口,应向物资局提出计划内物资分配缺口程度和影响国家产品情况,以便积极设法组织货源。如经双方共同努力,但确因资源所限解决不了时,再请上级主管部门研究处理。
  8.凡纳入产品产量计划和列入供应计划内的物资,由物资局各专业公司按计划直接供应给企业;凡按产值计划安排的生产任务和经营维修所需的物资,市物资局各专业公司按各主管局提出的具体分配计划,直接供给企业。
  9.对手工业局直属地方国营企业所需物资,按此办法统一供应,对集体所有制手工业社、组所需的小额物资,由手工业局组织供应。
  10.在分配计划下达后,国家追加生产计划时,各主管局按计划申请程序向计委或物资局提出增加物资申请计划,经审核平衡后,报请上级物资部门增加分配。
  11.如因国家削减生产计划,改变产品设计,或因技术革新而不能履行供货合同时,各主管局接到上级通知后,应及时提出变动意见交送物资局,以便呈请上级分配部门批准。按批准意见执行;对已到货的物资,由各主管局、物资局共同负责调剂处理,一时调剂处理不了的,由物资局收购起来。
  12.直属企业内部生产任务调整所发生的物资周转,按物资随任务走的原则,由各主管局自行调度处理,但在调转同时应将物资调转数量抄送物资局。
  13.对计划产品的生产,如需要补充分配物资时,各主管局应负责审查并在内部调剂解决,如仍有不足,由各主管局提出增拨数量,由物资局在全地区设法予以解决。
  14.企业因发生事故或特殊紧急需要而提出计划外物资时,如属于物资局管理范围内的物资,应全力予以解决。
  15.对有条件实行定点供应的物资,市物资局在取得上级分配部门批准后,积极组织定点供应,固定协作关系。
  16.凡是经物资局各专业公司供应的物资,一律按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一次费用,企业如发现不按规定收费时,有权拒收拒付。
  17.各主管局有责监督和反映物资部门供应工作情况。
  18.为切实做好物资工作,保证生产的顺利进行,根据生产计划,每季度平衡安排一次物资供应计划,每月调整一次物资供应工作。日常生产中发生物资供应工作的问题,由企业随时向各专业公司提出,要尽全力予以处理。
  物资管理改革工作是一项新的工作,目前还缺乏经验,须在试行过程中不断总结和充实完善。为此,物资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均应在“集中统一,全面管理,从生产出发,为生产服务”的方针指导下,统一思想,统一认识,密切合作,搞好试点,保证生产,促进生产。
  附件5
  长春市物资局物资管理试行办法
  1974年1月1日起执行
  遵照毛主席关于“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经济工作总方针,认真贯彻“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物资管理原则,按照国家物资管理分工和市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计委),1973年主要物资申请分配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为了进一步加强物资计划分配、供应和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一、总则
  物资管理工作必须坚持以批林整风为纲,抓路线,抓上层建筑,处理好政治和经济,革命和生产的关系,抓革命,促生产,以纲带目。各级物资部门要以大庆为榜样,加强党对经济工作的领导,大搞群众运动,鼓足革命干劲,树立大干快上的雄心壮志,不断提高物资管理工作水平。
  物资工作人员要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坚持无产阶级政治挂帅,做到又红又专,要认真执行党的物资供应政策,反对那种熟人好办事和“走后门”等不正之风;要发扬党的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革命传统,树立联系群众、实事求是的优良作风,深入实际,调查研究,面向生产,为生产服务。
  物资供应工作要认真贯彻“以农业为基础,工业为主导”的发展国民经济总方针,按照“农、轻、重”的次序,严格执行计划,保证重点,照顾全局,全面完成物资供应任务。同时要做到管供管用,向一切损失浪费物资的现象做斗争。
  原材料基础工业的发展是搞好物资供应的基础。遵照毛主席关于要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的教导,要在国家计划指导下,根据需要和可能,积极扶植地方原材料基础工业的发展,不断提高原材料的自给能力。
  增加生产,履行节约是加快社会主义建设步伐的长远方针。我们要紧紧依靠工人阶级和广大革命群众,开展“双革四新”,大搞综合利用,总结和推广各项行之有效的节约经验,不断降低物资消耗,达到物尽其用。
  搞好基础工作,加强业务建设是提高物资管理工作水平的重要条件,要在总结经验,吸取教训的基础上,建立与健全各项合理的物资管理制度,加强物资统计工作,搞好物资调度和综合平衡。
  二、物资管理分工和申请分配程序
  在国家物资分管目录中,统配物资50种,其中:市计委主管分配49种,市冶金局主管分配1种;部管物资567种,其中市计委主管分配2种,市局主管分配9种,其他部门主管分配271种,局属5个专业公司(以下简称各公司)主管分配285种;中央下放地方管理物资182种,其中市局主管分配3种,其他部门主管分配82种,各公司主管分配97种;三类物资市局主管分配1种。市局和各公司主管分配的物资,要依据国民经济计划,负责组织编制长春地区物资申请分配计划,上报下达。
  在物资申请、分配程序上,按照“统一计划,归口安排,统一订货,供应到户”的原则,除国家和省已有单行规定外,仍实行条块结合的办法,即按市属企业、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其主管部门为物资的申请、分配单位。按市计委的规定,仍以四十二个局、县、区为申请分配户头(名单附后)。
  物资申请、分配计划的编制,采取专业统一汇编的办法,即在市计委和市局的统一组织和安排下,上下密切配合,按省下达的计划指标和要求,共同编好计划。对日常发生的计划调整、指标增添和其他有关事项,应按物资管理分工,由主管分配部门直接办理,但各公司应将有关文件、报表同时抄报市局。
  三、物资订货和资源管理
  根据市计委和市局下达的半年预拨或全年分配指标,各公司要组织好一年两次的订货工作。从组织用户填报订货卡片,到签订订货合同,提出订货总结,统由公司负责办理。必要时市局可派员予以协助和指导。
  木材订货由市木材公司统一组织。
  对市计委和市局主管分配的物资,在参加国家和省订货之前,组织用户利用公司库存,或在订货中出现待供指标,由各公司提出平衡意见,经市局或转报市计委审核批准后执行。
  为了稳定产需关系,逐步实现按需排产,对纳入市计划分配的地产资源,也要逐步实行一年两次订货的办法,由各公司组织产需双方开订货会,签订直供合同。订货工作是一项很细致的工作,在订货之前要做好充分准备,摸清用户的生产周期、供需渠道、特殊用材和可代用物资等情况,以杜绝订货中的差错。签订合同要贯彻就地就近、经济合理的原则,能够直达到货的要尽量直达用户。
  在资源管理上实行“统筹统支”,在物资经营上实行“专业归口”,即:凡属国家和省分配给的物资,调剂、协作或加工物资和地产资源,一律纳入市物资计划之内,按物资管理分工,由主管分配部门统一掌握平衡分配;各公司要在专业经营范围内,对上述物资的进、销、存进行统筹安排,并对市属企业、事业单位和县的物资经营部门的供销业务实行专业管理。
  市、县物资部门的物资周转库存是起调解供货时间、调剂品种规格和应付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的储水池作用,在国家和省未正式核定周转数量之前,未经各主管分配部门的批准,不得任意压缩或吃掉库存周转物资。
  各公司要加强合同管理。进、发货合同要登记,合同移交要有手续,物资到、发要有记录。对订到的物资要加强催货,除供货方因故不能或延期发货外,要按期如数组织进货。对外供合同也同样要遵守合同信用,按期如数发货。
  市局要配合各公司搞好地方资源管理。根据业务量大小,各公司可设专人或派出驻厂人员管理好地产资源。要在国家计划指导下,根据需要和可能,积极扶植地方原材料基础工业的发展,帮助企业提高质量,增加产量,降低消耗,不断增加地产资源。
  四、物资供应
  市计委和市局主管分配物资的半年预拨和全年分配指标,市局要用文件形式向各公司下达,并同时明确供应重点。各公司依据下达的物资分配指标和资源到货情况,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好日常供应。在供应工作中,要认真贯彻“农、轻、重”的方针和集中力量打歼灭战的原则,把有限的物资用在重点急需上,力求不分散物资。
  国家对钢材实行控制的品种,在钢材总指标内需调整品种指标时,须由市金属公司提出调整理由和意见,经市局研究批准后,向公司和用户分别下达“钢材控制品种指标变更通知单”(样式附后),公司按通知单执行。纳入市计划分配的市产钢材,在下达分配计划时未列品种,需调整国家控制品种时,均按上述审批程序办理。
  基本建设和维修技措用木材的松、杂比重的确定和调整,椴木的平衡分配,根据资源到货情况,由市木材公司提出意见,经市局批准后执行。木制农具和木制商品用材的直达和零供比重,本着综合利用的原则,由公司提出意见,经市局批准后执行。
  对天然橡胶和合成橡胶的供应配比,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如需调整多供天然橡胶时,须经市局批准。
  对供需矛盾突出,影响面较大的物资品种,除订有小额合同外,根据需要和资源情况,市局组织短期平衡,平衡的品种采取一年一定的办法(七四年市局平衡供应物资目录附后)。对平衡供应的品种,各公司要及时提出平衡意见,经市局审核且向公司和用户下达“物资平衡供应通知单”(样式附后),公司按通知单执行。
  在年度物资分配计划内,留出的机动物资由各主管分配部门掌握使用。市计委和市局主管分配物资的机动指标,统由市局以物资调拨单形式向各公司下达,公司按调拨单执行。
  列入国家和省、市计划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市自筹项目)所需物资,按市计委下达的物资分配指标和市的施工排队计划,由市局基建物资管理科平衡分配,以物资调拨单形式下达,各公司要分户记帐,组织好供应。
  为了方便用户,组织就地就近供应,对临近市区的公社所需的木材,县局和县木材公司可向市木材公司划转指标,由市公司负责组织供应。
  国家下放地方管理的物资,对国、省、市营企业和县物资局要实行计划供应,量大的应签订直达合同。
  对省各物资主管分配部门委托市各公司代供的物资,在资源落实的情况下,省直接向各公司调拨,但各公司要定期向市局报告供应情况。
  五、物资审批权限
  市局和各公司要严格按照物资管理分工和省、市下达的物资分配计划,做好供应工作。要加强计划分配,组织统一平衡,尽量减少零开单子。
  钢材控制品种指标的调整,木材松、杂比重的确定与调整须经市局业务主管科批准,但对少量关键急需的,要经各公司领导批准,事后补办调整手续。
  市局组织平衡供应的物资,其计划内部分,由局业务主管科批准,对临时性计划外急需,须经局领导批准。
  市局主管分配物资的机动部分,由局业务主管科掌握使用,但对少量关键急需由各公司领导批准,事后补办调拨手续。各公司主管分配物资的机动部分,也要明确审批权限。
  六、资源协作
  资源协作必须紧紧围绕国家计划,认真按党的政策办理,有计划、有重点地积极筹集资源,以弥补国家分配的不足。
  各公司要针对物资计划分配和订货中的缺口以及品种规定不对路和到货晚的矛盾,充分利用周转库存和地产资源,在市局的统筹安排下,积极开展物资调剂、协作和加工改制业务。各公司要在上年的十二月份提出下年度的资源协作计划,由市局主持召开专业会议讨论研究定案,并安排实施。对计划实施情况,各公司每季检查一次,市局半年检查一次,针对存在的问题,市局统一安排调整。属于综合性的对外协作,由市局或责成市服务公司组织实现;属于专业性的,由各公司组织实现。不论那种形式的协作或交流,都要按物资管理分工,由主管分配部门批准后执行,其物资收发和财务结算,都由各主管公司直接办理。
  对需就地安排加工生产的国家统配物资和中央各部下放地方管理的物资,要在省、市计划会议之前,由各公司提出安排意见,市局主持召开专业会议讨论研究定案,并安排实施。其加工生产所需物资,各公司要通过正常渠道积极自筹解决。解决不了的,要按物资申请分配程序,纳入市的物资分配计划。对加工生产点的确定,要取慎重态度,应相对稳定,不能任意取舍。对生产定型,产品质量合格,原材料易于落实的,要建议市计委列入市的国民经济计划;对原材料一时难以落实的,应与加工生产企业签订加工定点协议,采取分批安排的办法。对原材料的筹集、供应、产成品交货和财务结算等,统由各主营公司直接办理。对加工生产计划执行情况,各公司每年向市局报告一次。
  对临时性的资源协作或就地安排加工,应按物资管理分工,报请物资主管分配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七、物资节约与定额管理
  市局和各公司要加强物资节约与物资定额管理工作,做到管供、管用。降低产品物资单耗定额是节约物资的重要途径。各公司要加强调查研究工作,面向生产,深入企业,广泛开展上门服务活动。
  对定型产品和物资消耗量较大的企业,要逐步建立物资供应考核档案,摸索规律,总结经验,逐步实现分档对路按需供应,不断提高物资管理工作水产。
  各公司要狠抓物资节约、利旧利废和综合利用工作,积极支持各生产企业开展“双革四新”,总结和推广各项行之有效的节约物资先进经验,特别是节约“短线”物资的经验。
  市局要定期组织各公司交流物资节约、定额管理和为生产服务的经验,并建立考核评比和奖励制度。
  八、生产资料服务公司的经营方向
  市生产资料服务公司要紧紧围绕国家计划,积极开展以“四代一调”(代购、代销、代运、代加工和物资调剂)为主要内容的服务业务,为沟通物资供销渠道,克服采购人员“满天飞”,弥补国家物资分配之不足,配合各专业公司搞好物资调剂的资源协作,充分发挥综合服务业务的组织作用和管理作用。
  在服务业务活动中,要坚持“三无”(无物资、无资金、无仓库)方向,对生产企业的物资购、销,要从服务入手,达到管理的目的。
  代购、代销、代加工要坚持以三类物资为主,充分发挥服务公司全国“联号”作用,通过服务和组织工作,逐步把外采业务管理起来。
  “四代一调”业务要坚持为国民经济计划服务。要在服务业务活动中,把承担国家和省、市计划的工矿企业列为主要服务对象,同时也要积极帮助和组织不承担计划产品的小企业为国家计划服务,以克服其生产盲目性。
  物资调剂要坚持以日常、小型调剂会为主,开大型调剂会为辅的办法。召开全地区物资综合调剂会议,由服务公司负责组织,各专业公司要积极配合,经市局研究同意,报请市计委批准;召开物资专业调剂会议,由专业公司负责组织,服务公司要积极配合,经市局研究批准;东北大区和省召开的物资专业调剂会议,由各专业公司组织参加;东北大区、省召开的物资综合调剂会议和外省、市邀请参加的物资调剂会议,由服务公司组织参加。不论哪种形式的物资调剂,都要贯彻“按计划,保重点”的原则。
  服务公司接受市计委和市局的委托,根据省、市制订的物资外运管理办法,要加强物资外运管理工作。每半年向市局报告一次工作。
  九、综合调度制度
  为了加强计划调度,搞好综合平衡,全面完成物资供应任务,对物资的进、销、存情况,特别是重点产品和基建项目的物资供应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各公司要在月初三日内,召开有计划、供应、储运和财务部门参加的月份专业调度会议,综合情况,分析矛盾,制订措施,并在会后三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将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采取的措施报告市局。市局在各公司月份调度的基础上,于季度初七日内,召开有各公司和县局负责人参加的全局性季度调度会议,听取汇报,分析形势,制订措施,部署工作。
  为了保证物资调度会议质量,做到情况明,数字清,反映快,必须充实和健全各项原始记录,以加强基础工作。各公司要对物资供应计划执行情况(按局、县、区)、合同到货情况(按品种)、物资供应方向(按国民经济大部类)、资源变动情况(包括调剂、加工和协作)、物资库存情况(包括待验收)等主要数据的积累,本着简便易行和切合实际的原则,建立起物资帐、卡和各项管理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在公司内部实行物资进、销、存日报制。
  要加强物资统计工作,统计人员要相对稳定,各级领导对统计工作要予以足够重视。根据国家统计部门法定的物资统计报表和上级各主管部门的专业要求,以及本部门的工作需要,各公司和县、区物资局要按月填报主要物资进、销、存情况统计表(即物一表)和主要物资供应方向统计表(即物三表);各专业公司要按月填报主要物资供应计划执行情况统计表(即物二表);市木材公司不填报物一、物三表,填报木材进货、供应、库存情况月报;服务公司要按月填报服务业务物资成交统计表(即物四表)。
  十、附则
  本办法自1974年1月1日起试行,在试行过程中,如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各公司可依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或单行规定。
  本办法在试行中,如有不当之处或未尽事宜,各公司和县、区物资局可随时提出修改或补充意见,以便使其日趋完善。
  物资申请分配户头名单
  1.机械工业局2.轻化工业局3.二轻工业局
  4.冶金煤炭局5.交通局6.基建局
  7.电子局8.城建局9.房地局
  10.商业局11.供销社12.外贸局
  13.农业局14.农机局15.水电局
  16.林业局17.文化局18.教育局
  19.卫生局20.市体委21.物资局
  22.科技局23.气象局24.民政局
  25.公安局26.市银行27.行政处
  28.招待处29.人防办公室30.电信局
  31.市法院32.长春日报社33.南关区
  34.宽城区35.二道河子区36.朝阳区
  37.榆树县38.农安县39.德惠县
  40.九台县41.双阳县42.郊区
  附件6
  长春市物资局关于择优配套承包供应方案
  1986年6月14日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我市的生产建设得到了蓬勃发展,物资需要量也大幅度提高。但是国家分配我市的主要物资的基数保持在1984年水平上,这就增大了物资缺口,供需矛盾十分突出。为发挥物资部门主渠道作用,集中物力保重点、保效益,在前几年对重点企业和重点基建技改项目实行配套承包供应的基础上,为进一步搞好择优配套承包供应工作,根据省局《关于建立物资调度工作制度的通知》和省物资局长会议有关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择优配套承包供应的原则
  根据1986年我市工业企业产值、利税计划,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积极稳妥地开展择优承包供应工作。选择重点企业和重点产品的具体原则是:1、产值高、效益好、利税在百万元以上的企业,县属企业的承包范围由县经委、物资局确定。2、适销对路产品并有增产能力的,创汇多或荣获省以上的优质名牌产品。3、选择在我市经济发展中地位重要、贡献较大、企业管理好又有后劲的企业。4、确定为重点基建技改项目的原则是:前期准备好、建设周期短、现场管理好,投产后经济效益高。
  二、择优配套承包供应的形式
  对重点企业、重点产品和重点基建技改项目的择优承包供应,分为四种形式。1.联合配套承包供应:两个以上公司共同承包的重点企业、重点产品、重点基建技改项目配套承包工作,分别由计划科、基建配套承包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公司配套承包供应。
  2.专业配套承包供应:各专业公司经营的各种物资以配套的形式包保供应企业。
  3.专项承包供应:指单一品种的物资供给承包企业。
  4.行业承包供应:专业公司所经营的物资对企业实行按行业的需要进行包保供应。
  三、择优承包供应量
  根据省、市物资分配情况,以及企业主管部门、物资部门自行组织资源情况,确定择优承包供应量,其计算方法有以下四种。
  1.按计划分配的指标,在指标内计算包保供应量,做到保质、保量、保时间、保证供应,即保指标。
  2.按市政府下达的工农业生产计划的产量乘以产品消耗定额,核算承包供应量,即保计划。
  3.按包保企业的超产计划产量乘以产品消耗定额,核算的包保供应量,即包保超产。
  4.重点基建、技改项目需要量按设计图核算,配套承包供应量由基建配套办公室与施工单位协商确定。
  四、择优配套承包供应办法
  根据择优配套承包供应原则,由专业公司包保工作小组确定包保企业、名优产品的范围,并选择适当的包保形式,核算出包保供应量。在此基础上各专业公司与各包保企业主管局进行衔接,落实责任。
  签订包保协议或合同。包保协议主要内容:包保企业的基本情况,基本经济指标:企业产值、利润、税金计划、产品产量计划、超产计划、产品消耗定额、主要物资需要核算表、物资分配指标、物资缺口及缺口责任落实的数额,以便明确物资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及企业各自承担的责任。协议或合同签好后,物资企业与工业企业盖章生效或由物资企业、工业企业及双方企业主管局在协议上共同盖章生效。基建技改配套承包项目由基建配套联合办公室下达配套承包物资供应计划,各专业公司负责承包供应,由联合办公室组织协调。
  协议或合同生效后,各方要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信守合同,遵守协议。
  五、加强领导,搞好服务
  1.包保的重点企业每年年初二十日内将产品产量、产值、利润、税金四项主要经济指标计划一式两份报市物资局计划科。每月五日内(一月份不报)将上述四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主要物资到货情况,其中分清主管局供应量,企业自筹量,物资部门供应量,分别制表一式两份报专业公司(其中一份报物资局)。
  2.局属各专业公司每月初十日内将所包保企业或项目的主要物资供应情况,其中分清物资部门供应量(计划内和计划外供应量),企业主管局供应量,企业自行组织供应量,重点企业资源调度网内的调剂串换利用社会资源情况等,分别制表报局计划科或基建科。
  3.局和公司对包保的重点企业或重点基建技改项目建立供应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协议或合同,各种物资需要核算表,包保企业的产量、产值、利润、税金月累计完成情况表,物资供应月累计完成情况表,做到一厂一档。
  4.各专业公司要成立择优承包供应领导小组,业务经理为组长,业务科长负责具体落实。设专人负责日常管理、服务、调度,负责建档立卡,负责各种报表,负责各种包保企业缺口情况并优先给予安排,做到送票送货上门,负责建立包保重点企业资源调度网,在网内开展调剂、串换,调动企业与主管局供销人员积极性,充分利用社会资源;负责半年小结,全年总结。在总结的基础上,上半年要召开各专业公司、各县、郊区物资局参加的择优配套供应工作经验交流会,目的在于提高和推动承包供应工作水平。
  5.重点企业的订货申请卡片要加盖重点企业印记,订货时要在品种、规格、材质、数量上优先满足重点企业和产品的需要。对这些企业的订货要认真执行省物资局(86)吉物27号文件精神,能够直达的尽量直达企业,以降低费用,提高社会效益。
  6.市物资局成立择优承包供应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局长负责,各有关公司领导参加,设两名专职人员负责具体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择优承包供应工作。
  择优承包供应工作是物资部门的重点工作之一。因此,要求各专业公司、各县物资局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特别是要配齐人员,加强基础工作,注意总结经验,不断提高择优承包供应工作的水平。
  附件7
  关于1987年基建、技改重点项目物资落实配套承包供应办法的报告
  市人民政府:
  当前由于计划分配物资逐渐减少,市场调节比例增大,旧的供应办法已适应不了重点基建、技改项目建设的要求。为了适应物资流通体制改革的需要,今年对重点工程项目实行配套承包供应的办法,以保证重点工程的进度,尽早发挥投资效益。
  一、配套承包供应的范围
  1.凡是省、市确定的重点基建、技改项目都实行配套承包供应。其中:省列重点由省、市联合承包,市列重点由市单独承包。
  2、对那些当年投资当年见效及有利于国计民生的基建、技改项目也实行配套承包供应。
  二、配套承包供应的品种
  钢材、木材、水泥、建材二、三类产品、机电产品、氧气等都实行配套承包供应。
  三、配套承包供应的办法
  1.市物资局与市计委、经委、建委衔接,掌握重点基建、技改项目的投资及建设规模等情况。
  2.对省列重点项目,由市物资局同重点项目单位与省配套承包公司一起核实工程所需的三材指标;对市列重点项目,由市物资局核实工程所需的三材指标。
  3.对已落实三材指标的省列重点项目,由省、市基建物资承包部门与项目单位签订承包供应协议书,即实行省、市联合承包供应;对已落实三材指标的市列重点项目,由市基建物资承包部门与项目单位签订承包供应协议书,即实行市单独承包供应。
  4.对重点基建、技改项目所需木材、水泥,由市物资局按分配计划下达给木材、建材公司,由两个公司组织订货、供应。
  5.对重点基建、技改所需的钢材,由市物资局与市计委、经委协商,按分配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确定重点项目应补偿的金额,并由物资部门根据工程的形象进度和依据市金属公司钢材补偿基金发放办法,发给重点建设项目补偿金额。
  6.非重点基建、技改项目,如果国家不分配钢材指标,不发给补偿金额。
  四、配套承包供应的组织机构
  为了保证重点基建、技改项目物资供应工作的顺利进行,建议成立“长春市重点基建、技改项目物资供应领导小组”。
  组 长:李 述(副市长)
  副组长:陈中达(市计委副主任)
  柳有祥(市经委副主任)
  常玉琢(市建委副主任)
  刘建龙(市物资局副局长)
  成 员:李占春(市计委)
  刘铁成(市经委)
  刘焕清(市建委)
  王景才(市物资局)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刘建龙,副主任王景才。办公地点在市物资局基建科。
  市物资局成立“配套承包供应联合办公室”,专门负责基建、技改项目物资供应工作。
  长春市物资局
  1987年3月20日
  附件8
  长春市物资局保重点、保效益物资供应工作方案
  1987年4月8日
  为促进我市经济协调稳定的发展,确保工农业生产计划的完成,使产值、利税、销售收入同步增长。在物资供应上,对重点企业、重点产品实行联保责任制的办法。为此,特制定我市保重点、保效益物资供应方案。
  一、联保范围
  1987年联保范围主要是重点产品生产和重点企业维修用料。具体范围:一是预算内企业;二是市以上指令性产品;三是产值大、效益好的畅销产品;四是出口创汇、优质名牌产品;五是人民生活必需的产品;六是重点医疗、轻纺、化工、原材料企业维修用料。
  二、联保物资品种
  联保物资品种原则上按重点产品需要包保。主要物资品种:钢材、有色金属材料、木材、煤炭、轻化工材料、建筑材料、氧气以及部分机电产品。
  三、联保方法及步骤
  (1)根据经委提出的重点企业和产品确定联保单位名单。
  (2)钢材、有色金属、炉料实行计划内、外物资定量包保办法。计划保重点企业需要总量(含超产部分)50%以上,剩余部分由生产企业和主管局供销处负责。
  (3)轻化工材料、建筑材料、木材、煤炭、氧气、机电产品实行计划内、外物资全额包保办法,按重点企业需要总量安排。
  (4)对重点企业进行摸底建卡。首先摸清企业的生产计划,消耗定额,所需原材料总量,品种规格,计划分配量,库存周转量,缺口数量(品种规咯),交货时间,价格(企业承受能力),同时建档立卡。
  (5)根据企业所需要的原材料总数确定物资局各公司,各生产企业和企业主管局三家分别承担的数量、品种、价格,然后由物资局各公司、生产企业和主管局供销处三家签定物资联保责任书,明确各自承担的责任。
  四、联保责任书
  (1)联保责任书内容包括:企业生产计划,所需原材料品种、规格及数量,分配数、缺口数,物资企业、生产企业和主管局供销处分别承担原材料数量,供货时间,价格及供需双方承担的责任。经供需双方主管领导签字,单位加盖公章生效。
  (2)责任书签定后,供需双方必须严格按责任书执行,如有违约,应由违约方承担必要的经济损失,具体由供需双方议定。
  (3)责任书在执行中如遇有特殊情况(如价格变动,生产任务调整,交货时间的变化等)需进行调整和修改时,必须经供需双方协商同意。
  (4)在签定责任书时,三方应充分协商。物资企业和主管局供销处应努力组织价格合理、质量好、供应及时的原材料。企业应努力提高自己的承受能力,对供方提出的合理价格不能承受的,应由企业自筹原材料组织生产。
  五、措施
  (1)执行联保责任书,应作为考核各单位责任制的具体内容。物资部门把联保责任书的执行情况作为局对各专业公司经济承包考核指标之一,完成任务的按规定得奖,完不成的每欠一项扣发基础奖金的5%。
  (2)要建立重点产品、重点企业物资供应档案,掌握生产用料的消耗定额,需用时间、品种、规格、数量、企业库存等情况。
  (3)建立健全调度例会制度,做到季调度、日安排、周碰头,搞好现场办公。
  (4)建立以专业公司为主体,企业参加的抓资源、保重点能人网。
  (5)加强统计报表工作。通过统计报表,及时反映保重点地供应情况,责任书的执行情况,企业产值及效益情况。
  (6)进一步建立健全物资各公司的服务队工作,推行全岗位服务制,制定服务标准,扩大服务内容,对重点企业要派驻厂员,掌握企业脉搏,增强主动性,预见性。
  (7)物资企业对联保对象在数量上、品种上给予保证,在供货时间上优先安排,在价格上给予优惠。
  (8)合理优惠价格:钢材及其他金属材料按市场牌价向下浮动1~5%,煤炭实行保本价,其他轻化工、建材、木材略低于市场价格。具体由双方议定。
  六、工作标准
  (1)被保企业和产品在产值、利税等方面都必须有所增长。
  (2)做到企业满意、主管局满意、市政府满意。
  附件9
  长春市物资局关于建立物资调度工作制度的通知
  1985年1月20日
  为加强物资工作管理、监督、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分析解决物资供应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各级领导研究问题、制定政策和指导工作提供情况和依据,根据省物资局(1984)吉物综字第364号文件的要求,局决定在全系统内建立物资调度工作制度。
  这是一项指令性的工作,望各县、区局(站)和局属各专业公司及时安排执行,在组织、制度、业务上要逐一落实。
  一、调度工作组织
  建立我市物资调度网,成立市物资调度中心。我市物资调度组织是全省物资调度网的组成部分,市调度中心设在局综合计划科,向上对省物资局计划处所设省物资调度中心。调度网由各县、区的物资部门和市物资局所属各专业公司组成。各单位要有一名主管业务领导负责此项工作,要设有专职或兼职的物资调度员和统计员。要分工明确、任务落实,确保调度信息畅通。
  二、调度工作内容
  1.主要物资供应情况。
  2.主要物资资源落实情况,包括计划内和计划外资源进货量、合同实现率。
  3.百万利税企业、指令性产品、优质名牌产品的生产任务,各种主要原材料的需要、满足程度、缺口及累计供应情况。
  4.煤炭、钢材、焦炭、木材节约情况。
  5.废钢铁回收、上交计划完成情况。
  6.乡镇企业、校办企业、个体企业物资供应情况。
  三、调度工作方法
  1.填报物资调度报表。报表的内容、种类暂按附表填报,并于每月五日前报局。
  2.各单位要建立调度档案、调度卡片,注意积累有关资料,特别是生产、供应中出现的活情况要及时掌握,及时反映,及时处理。
  3.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调度工作会议,研究解决物资调度问题。会议内容:一是报告前段调度情况;二是找出存在问题和解决办法;三是下段工作任务布置。
  4.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在原有计划供应业务基础上,建立相应物资调度业务,全系统不要求一致,可加强原有内部业务的横向联系,亦可通过服务队进一步加强物资部门与企业、物资部门与企业主管部门的联系,健全信息传递渠道。
  四、几点要求
  1.物资调度统计报表,与其他统计报表具有同样的严肃性、同样的法律约束。各单位要按规定的要求填报,并附有文字说明。
  2.物资调度例会是物资调度工作的职能会议,物资人员必须按时出席,及时反映情况,执行调度决议。
  3.本制度于1985年开始试行,执行中遇有问题,将及时调整。
  附件10
  长春市物资局关于建立物资调度工作制度的通知
  1985年5月20日
  为监督、检查物资计划的执行情况,分析解决物资供应工作存在的问题,为各级领导研究问题、制定政策和指导工作提供情况的依据,拟建立我市物资调度工作制度和物资调度中心。
  一、调度工作组织
  成立市物资调度中心,设在市物资局综合计划科,各局要有一名主管业务的领导负责并建立本系统的物资调度中心,设专职或兼职的物资调度员和统计员。要分工明确、任务落实,确保调度信息畅通。
  二、调度工作内容
  1.自行组织计划外资源计划完成情况。
  2.各局及局重点企业主要物资供应情况、缺口情况、库存情况,在物资供销工作中执行物资政策情况。
  3.物资节约计划完成情况。
  4.废钢铁回收、上交计划完成情况。
  三、调度工作方法
  1.填报物资调度表。报表的内容,按附表项目要求填报,于月初七日前报市物资局。
  2.各单位要建立调度档案,注意积累有关资料,特别是供应中出现的活情况要及时掌握,及时反映,及时处理。
  3.定期召开调度工作会议,研究解决物资调度问题。会议内容:一是报告前段物资供销工作情况,二是找出存在问题和解决办法,三是分析下段供销工作可能出现的问题。
  4.各局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在原有计划供应业务基础上,建立相应物资调度业务。
  四、几点要求
  1.物资调度统计报表,与其他统计报表具有同样的严肃性。各单位要及时认真填报,并附有文字说明。
  2.物资调度例会是各物资调度的职能会议,物调人员必须按时出席,及时反映情况。
  3.本制度于印发日期起开始试行,执行中如遇有问题,将及时调整。
  附件11
  长春市物资局关于制定物资节约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1985年5月25日
  随着我市经济改革的深入发展,物资流通领域的形势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各级物资部门、广大供销人员为了搞活生产促进流通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为了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使管理工作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根据省物资局长会议内容及市经委、市计委、市银行、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市物资局等6个单位共同签发的“关于开展物资节约工作的意见”[长经(1985)57号]文件精神,拟在我市实行“物资节约工作管理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一、组织机构
  1.此项工作由市物资局负责指导和检查。各主管局和各企业都要有相应机构和人员负责物资节约工作。
  2.长春市木材节约办公室(设在木材公司)、长春市燃料节约办公室(设在燃料公司)负责木材、燃料节约工作。
  3.金属材料、轻化工材料的物资节约工作由金属材料公司、轻化工材料公司经理办及有关供应站负责。
  二、物资节约计划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我市历年来物资材料的消耗状况,制定年度物资节约计划,指标到局,考核到企业。市里考核各主管局,各主管局考核各企业。列入物资节约计划的物资品种暂定为:钢材、铜、铝、木材、煤、燃料油、纯碱、橡胶等10个品种。
  三、考核内容
  1.物资节约计划的完成情况。统计报表按我市新制定的物资调度制度规定上报。
  2.物资节约经济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3,物资消耗定额、物资消耗档案的管理情况。
  4.物资节约工作的手段、方式和施行情况。
  5.从物资节约角度考核、测试工具与设备的先进的完好程度。
  6.各主管局、各企业的物资节约工作的组织情况。
  物资节约的考核内容各局可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本系统的考核内容。
  四、奖惩办法
  1.物资节约的专项原材料节约奖按省劳动厅(1984)吉劳薪字第1号文件《关于在重点企业试行专项原材料节约奖的意见》执行。
  没列入该文件的物资品种,各单位可根据自己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奖惩办法。
  2.对损失浪费严重的单位,视情节给予不同经济惩罚。
  3.对于给国家和集体造成损失浪费的个人,除追究其他责任外,经济上要给予罚款。
  4.对消耗原材料落后的工艺、设备要限期改造,否则停止使用。
  5.对于节约工作抓得不力,不重视物资节约工作的单位要给予批评。各单位物资节约工作的考核成绩作为择优供应的依据。
  各区、县、局要抓紧组织物资节约工作的实施,要把组织落实、业务落实、考核落实的情况报到市物资局。
  附件12
  长春市人民委员会关于“外运物资管理审批范围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1960年10月23日
  为加强出市物资管理,控制非法外运,市人委于1956~1959年曾分别下达过4次有关通知与指示,在执行中收效很大,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在管理上不够统一,审批范围不够明确,因而使本市某些国拨或急需物资由于控制不严而大量外流,影响了生产建设。为此,结合当前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希认真贯彻执行。
  一、凡中央及省在长单位,由长春往外调拨中央及省统一分配的物资时,凭中央、省主管部、厅(局)的调拨单或分配平衡证件,托运部门方可办理托运。
  二、凡中央、省在长单位及市、区属各单位与外地相互供料加工、修配的物资外运时,须持合同经市物资局审批同意,开发运输证明后,托运部门方可办理托运,外地发来本市加工、修配等物资,因某种原因本市不能加工、修配需返回原地或转其他地区加工、修配时,物资出入管理所可根据托运证件签证后,准予返回或转运。
  三、凡各单位发往外地的包装容器(包括各种桶、氧气瓶、木箱等),得将需要包装调拨物资的调拨证件,由主管部门(区属厂经区计委)签字盖章,经市物资局审查同意并发外运证明后,托运部门方可办理托运。
  四、凡在长各单位到外地执行施工、运输、钻探等任务由本市发运物资(设备、材料、交通关卡以及维修零件),得经主管单位签署意见,经市物资局审查同意,并开发外运证明后,托运部门方可办理托运。
  五、凡本市所属五个县内的中央、省、市统一分配的物资,凭市物资局或主管局开发的调拨单或分配证件,托运部门方可办理托运;如将物资发到外地加工或修配时,须经县计委签署意见,市物资局审查批准,并开发外运证以后,托运部门方可办理托运。
  六、凡各单位与外地区相互调剂、协作的统管物资外运时,得经市物资局审查批准,并开发外运证明,托运部门方可办理托运。
  七、凡各单位(包括社办、勤工俭学企业)生产加工的地产地销产品(商业部门未包销的产品),在充分满足本市供应需要的条件下,仍有多余,需外销外运时,得经归口局审查并取得一、二商业局同意,经物资出入管理所验证后,托运部门方可办理托运。
  八、商业部门经营的商品物资及废旧物资中,属于中央、省、市统管的物资外运时,得经市物资局审查批准并取得外运证明后方准外运,但分配给长春地区(经济区)五县经营的,凭商业部门开的调拨单即可外运。其他商品物资及废旧物资,由一、二商业局签发准出证,经物资出入管理所验证后,托运部门方可办理托运。
  九、外地来本市的采购、调运人员,必须严格地遵守长春市物资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不得采购中央、省、市统管物资(包括统管的废旧物资)。在长各单位不得通过各种关系代为套购,并假借理由而把物资发往外地,更不得伪造发运。
  十、运输、装卸、转送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运送规定,积极协助政府加强对外出境物资的检查管理,如发现货单不符或伪造外运的行为,应及时将物资冻结并及时报告物资出入管理所处理。
  十一、市物资出入管理所及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对外运物资进行严格检查,凡有违反上述规定和有非法外运物资者,一经查获,即依法处理;对处理没收的物资,生产资料交市物资局另行分配,生活资料交商业部门收回。
  十二、上述规定在执行中如有与以前规定有抵触者,均按本规定执行。
  附件13
  长春市经济委员会长春市计划委员会
  关于加强物资采购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
  根据中央对物资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全面管理,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方针,为了更好地衔接供需关系,把零星分散的购销活动,有领导、有步骤地组织起来,纳入正常的流通渠道,以有利于企业生产、节约人力、物力和财力,建立正常的工作秩序,克服采购人员“满天飞”的现象。经研究,对今后企业余缺物资(生产资料下同)的采购、销售、调剂、加工、协作等活动,提出如下意见,希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一、本市各生产、建设和事业单位(包括中央、省属在长企业)所需的三类物资和计划分配不足的少量、零星统配的部管物资,经向主管部门申请和市内经过平衡不能够解决时,确实需要向外地采购和加工协作的单位,从1964年元月1日起由长春市生产资料服务公司统一办理,并须于每月前10天提出外采物资计划(物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用途、供贷时间……),经主管部门审查盖公章后,可直接报送生产资料服务公司,以便及时代购或自行采购。代购或自行采购均由服务公司介绍,未经市生产资料服务公司审查同意,人民银行一律不办理对外采购款项的结算汇兑。
  二、外埠单位来本市采购、加工和推销生产资料,需持当地生产资料服务公司或物资部门介绍信,由市生产资料服务公司统一办理、登记、接待业务工作。生产资料服务公司对外来采购人员的采购任务,有责任进行了解、审查所采购的物资,关心其采购活动及有关政策和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协助或代替他们工作,并要求各企业、事业单位予以协同配合。今后,对未经生产资料服务公司介绍证明的外采购人员,应主动督促其补办登记手续,不得擅自受理业务。
  三、市生产资料服务公司协助采购和代购代销的业务范围,主要是物资部门和商业部门经营的三类物资(或商品,下同);工业部门的自销产品;废旧物资(包括技术更新的材料、设备);物资部门不收购的等外产品和因生产变更,经请示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处理的物资,以及市场可供采购的物资,均可由生产资料服务公司办理登记委托手续。
  四、市生产资料服务公司接受有关单位的委托,征得有关生产或经营部门的同意,介绍或代办的加工事项,主要包括:国家计划内基建项目需要的和生产维修、技术措施需要的非标准设备;生产维修需要的非统配部管零件、备品、配件、容器和包装物;国家计划分配以外的各种工具、工艺设备和仪器、仪表,根据国家规定,经过批准允许带料加工的材料、设备;组织工矿企业之间的工艺性协作,但地区之间物资交换性的协作,不属于服务公司的业务。
  服务公司应积极协助有关单位恢复和建立合理的固定协作关系,密切各地区的经济联系。
  五、市生产资料服务公司组织本地区内经常性的物资调剂业务。调剂的物资,应该是以三类物资为主的和企业有权处理或主管部门允许处理的物资。企业生产的计划分配产品和合同任务的物资不得参加调剂,更不得以调剂为名,以物易物。
  六、为了沟通供需之间的余缺物资情况,广泛开展“二员一表制”工作。即“工矿企业指定供销部门负责人或熟悉供销业务的主办人员担任生产资料服务公司的联络员,其主要职责是,定期向生产资料服务公司反映单位物资余缺情况,按月向公司提供物资余缺报表,公司派员串厂访问,经常保持与生产单位的联系,物资、商业专业公司应配合生产资料服务公司,按月提出可供物资资源明细表给生产资料服务公司。”这样可将全市余缺情况和供应部门的资源相互串联起来,便于及时协助解决物资余缺。
  七、市生产资料服务公司办理各项业务,必须根据国家物资管理的各项方针、政策和省、市物资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手续制度。
  八、市生产资料服务公司,必须面向生产,为生产服务,积极开展代购、代销、代加工、代托运的”四代“业务,弥补国家计划产品物资供应不足,和解决各有关单位急需的临时物资,不断促进工农业生产建设的发展。
  1963年12月27日
  附件14
  长春市生产资料交易市场管理制度
  交易市场由市物资局主办,由生产资料服务公司具体负责市场管理工作。为在国家政策和计划指导下,通过市场调节,加速物资流通搞活经济,起补充计划的作用,根据市人民政府(1981年76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进入市场进行展销的各单位,应首先提出申请书,报市场办公室,经同意后,方可进入市场开展门市销售。
  二、进入市场的物资必须以生产资料为主或物商交叉经营的物资,包括企业按国家规定,允许自销物资或超计划产品,以及多余积压物资。
  三、进入市场的物资必须执行国拨价或地方物价部门批准的价格,属于物商交叉经营商品,可按商业牌价,对于呆滞、积压物资可依质论价,反对以次充好,滥加费用等。
  四、凡进入市场开展门市销售的各单位,要认真执行工商管理条例的物价政策,必须作到买卖公平,货真价实。
  五、交易市场各门市部,必须向市场办公室按销售额如实交纳0.7%的管理费,以及向城建部门交纳占道费(市场代收,每平方米每月交0.75元)。
  六、凡进入市场各单位,必须服从市场办公室统一管理,遵守统一作息时间和各种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市场有关活动。门市部关、停、并、转、让必须征得市场办公室同意,各单位不得自行处理。
  七、各门市部销售款,在当日下班前必须交到市场办公室财务组,由财务组统一送交银行,每月由市场办公室向各单位返款两次,各单位不可另立帐号;如无法向市场交款的单位,需经生产资料服务公司经理同意,但每月必须把完成的销售额,如实向市场办公室填报。
  八、各门市部必须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经常自检火灾隐患,并采取相应措施及时处理。市场设专职安全保卫人员,经常下到各门市部检查火灾隐患,并经常和消防队及公安部门联系,以作好安全保卫工作。
  九、市场内各门市部要搞好清洁卫生,做到文明经商,礼貌待客。门前按所占面积由各门市部更夫负责进行清扫,然后将纸屑垃圾送到指定地点统一存放,由市场办公室统一运出;室内卫生由营业员清扫,夏季每周六下午将门窗玻璃擦刷一次。室内外商品要摆放整齐,随进随摆,不得到处乱堆乱放。陈列商品要做到经常打扫,保持清洁整齐。
  十、市场办公室应将各门市部划片,每片设一名专职管理人员分管,各门市部应听从管理人员统一组织管理。
  十一、如有未尽事宜,按公司规定执行。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物资志

《长春市志 物资志》

本书详述吉林市当今物资流通始末,着重记述地区物资系统有计划的物资流通、经营管理;并将中直、省直企业和市属工业部门物资供应的某些侧面和主要特点加以综合叙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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