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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收费标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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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物资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989
颗粒名称:
第三节 收费标准
分类号:
F252.2
页数:
18
页码:
319-336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收费标准的情况。其中包括商品收费、非商品收费等。
关键词:
长春市
物价
收费标准
内容
一、商品收费
1961年9月,吉林省物资局与财政厅下发《关于收费标准的联合通知》,规定在物资系统内部调拨物资不收加成费(管理费),调给其他部门的物资只收一次加成费(按调拨价3%收取)。
1962年11月3日,吉林省人民委员会批准了吉林省物资局《关于物资调拨供应中收费情况问题改进意见的报告》,规定在全省物资系统实行统一加成费(即经营管理费)标准,各生产主管部门也要执行这个标准。在各级物资部门内部调拨物资,不收加成费;在供应物资时,由直接调出单位收一次加成费(详见表153)。
1963年3月,国家经济委员会印发国家经委物资管理总局《关于物资部门统一收费标准的暂行规定》,对全国各级物资部门的收费标准作了统一规定,明确了“以收抵支、收支平衡”的原则,这既是收费作价原则,也是物资部门的经营原则。
(1)收取管理费的标准:①金属材料收2.5%(按出厂价格计算,下同);②机电产品收1.8%;③木材(包括竹、胶合板)收3%;④轻工产品收3%;⑤化工产品收2%;⑥建材、非金属矿产品收3%。
物资系统内部互相调拨不收管理费。不论经过多少中转环节,对用货单位只能按上述费率收取一次管理费。
(2)进货费(由供货单位到物资部门仓库所发生的运费、装卸费、途中运输定额损耗、入库验收等费用)。因各地交通运输条件不同,全国统一规定一个费率有困难,授权省一级物资厅(局)审定,但原则上在一个市对一类或一种产品只应制定一个统一的费率。长春市仍执行1962年11月3日省物资局制定的进货费标准。
1966年8月,国家物资部、全国物价委员会联合颁发了《关于物资系统整顿收费标准和进一步推行供应价格试行办法》,其中就推行统一供应价格的原则、方法、范围、权限及收费标准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要点如下:
统一供应价的组成内容。统一供应价由出厂价格加合理的物资流转费用组成。合理的流转费用,即进货运杂费(包括运输途耗)、仓储费(包括保管库耗)、经营管理费和银行贷款利息。
统一供应价的实行范围。原则上在一个城市、一个经济区域内,制定一个统一供应价。
统一供应价的适用对象。凡供应全民所有制企业、机关、部队、学校、文教卫生等事业单位,公私合营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符合全国物价委员会(1965)价物字第51号文规定五项条件的集体所有制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的物资,一律实行统一供应价;对人民公社生产队用于农、林、牧、副、渔生产的物资,也实行统一供应价。
凡供应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的物资,一律实行零售价。
零售价格,在统一供应价基础上加一定差价率制定。
对物资系统内部调拨,不论对区内区外,一律在供应价的基础上倒扣。金属材料2.5%;机电产品1.8%;建筑材料2%;轻工产品3%;化工产品2%;木材2%。
对自行组织的货源,执行各级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出厂价格,不得高价购进。
整顿后的收费标准,管理费按1963年规定不变,进货费按吉林省新的调整意见执行。
1966年3月,长春市氧气厂投产后,氧气的销售价格由市经济委员会和市物价委员会确定,每瓶供应价格为5.70元。
1981年,国务院批转国家物资总局提出的将过去的“以收抵支,收支平衡”的作价原则改为“合理计费,合理盈余”。这一新的经营方针,标志物资企业由分配供应型向经营服务型转变,从而扭转了物资企业长期实行的盈利全部上缴国库、亏损由国家财政补贴的被动局面,开始步入按商品经济原则组织物资流通的轨道。
1984年5月,省物价局和省物资局根据1983年国家物价局、物资局《关于调整铁路、水运价格适当调整物资供应价格的通知》精神,调整了全省物资进货费,并试行综合收费率。试行综合收费率的物资有机电产品类、金属类(黑色、有色、生铁、焦炭、锡)、建材类(水泥、玻璃、卫生陶瓷、石棉制品、石棉瓦、油毡纸、暖气片)、轻化工产品类(轮胎、三酸、两碱、其他轻化工产品)。
综合收费率由管理费、银行利息和进货费组成。对系统内调拨物资,仍按规定回扣2/3管理费和利息(调出方得1/3,调入方得2/3)。每类物资的回扣率为:机电产品1.9%:金属产品2.3%;建材产品2.7%;化工产品2%;轻工产品2.7%。对直达供应物资,由供需双方直接结算货款,不收任何费用。
物资供应价的作价公式:
供应价=国家定价×(1+综合费率)
零售门市部经营的物资,仍按综合费率制定的各类供应价格加现行供零差价率执行。1984年,木材定额进货费标准调整为每立方米22元;胶合板每平方米23元;纤维板每吨28元(详见表154、155、156)。
1985年,国家进行物价改革,实行计划价格和市场价格并行的“双轨制”,即由国家分配调拨的物资实行国家统一牌价,市场调节的物资实行市场价。生产资料价格放开后,为生产企业提供了较为宽松的外部环境,对扩大再生产,实现增产增收起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另一方面,由于基建规模过大,战线过长,也引起了社会生产资料过分紧张,价格不断上涨,特别是某些紧俏生产资料价格暴涨,出现了明显的通货膨涨,加上有关部门对市场的调控和管理不力,致使本市生产资料市场一度处于混乱状态。
二、非商品收费
物资流通中的非商品收费,一般是指除商品经营作价以外的其他劳务性或服务性收费。正常的非商品收费由劳务成本、税金和利润构成。物资企业主要的非商品收费项目有:
1,生产资料“四代一调”(代购、代销、代托运、代加工及调剂串换业务)服务收费。各单位委托物资部门代购、代销物资,按物资原价收取1%的服务费;经过物资部门服务公司调剂解决的物资,向用货单位收取5‰的服务费,但大型调剂会不收费,
对生产资料服务公司“四代一调”收费问题,国家物资部于1965年2月22日作了补充规定;按照物资总值计算,代购、代销手续费由收取1%调到收取8%,调剂手续费由收取5‰调整为向调入方收取2‰;代调剂向调入方收取4‰,代加工手续费,按销价计算收取5‰,按工缴费计算收取3%,凡属大宗钢材、铜材的加工改制,只收规定手续费的50%,代托运的运杂费收取3%的手续费。
各生产资料服务公司之间相互委托的服务,不得向委托单位收取双重手续费。一次收取的手续费,按委托公司、被委托公司各50%分成。
2.租赁业务收费。租赁业务是物资部门延伸服务项目,如市机电设备公司开展机电产品租赁和市木材公司开展的建筑用跳板、脚手杆的租赁。租赁业务收费按使用期长短,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3.物资储运业务收费。物资储运业务收费按货物转移的不同环节,主要分为仓储保管费和进出库费。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分工,由物资部负责制订。
国家物资管理总局储运管理局物运季字(1964)79号文规定:物资储运部门统管的中转仓库,接受代货主委托储存的各项物资,都收取保管费。对特殊储备、积压物资、报废产品,按照规定减收和免收仓储保管费。凡货主存放在统管中转仓库内的特殊储备物资(经国家批准)和积压物资,减收仓储保管费20—50%,凡国家批准报废处理的产品,在一定时期内可免收仓储保管费。这类物资,储运部门只负数量的保管责任,不负维护保养的责任。逾期不处理,可酌情收取仓储保管费。
仓储收费项目:(1)保管费。根据物资重量、数量、价值大小、堆码和储存期限计收。(2)短途运输业务收费。按照物资进出库的数量、重量、距离远近计算收取运输费。需要仓库机械设备时,另收取机械操作费。(3)其他劳务费。包括过磅、检斤、检尺、装卸等费用。(4)包装费。包括包装使用的原材料,按时向货主收费,但不计收人工费。仓储保管费标准应根据储运业务要求,按不同种类物资保管的难易,验收技术的繁简,并结合物资的价值,由储运部门鉴别储运物资等级,对不同等级的物资定出级差收费标准。
储运部门代货主办理物资的短途运输时,整车和零担区别对待,在确定收取运输业务费时,应低于当地运输部门规定的标准。
仓储保管费的组成:(1)仓储业务费用。包括工资、工资附加费、保管维护费(上盖下垫的材料物料)、固定资产折旧、低值易耗品摊销、修理费及其它费用支出等。(2)运输业务费用。包括工资、工资附加费、油料费、固定资产折旧、低值易耗品摊销、修理费及其它费用支出。(3)经营管理费用。包括工资、工资附加费、固定资产折旧、低值易耗品摊销及其它费用支出。(4)税金。包括房地产税、营业税、牌照税及养路费用等。仓库保管费计算办法:物资从验收入库起开始计算费用,截至出库前一日止停止收费。
核收仓储保管费的计算公式:
保管费=本期日积费之和×日费率
日费率=日费率÷30天
按月按金额计费的计算公式:
按日按重量计费的计算公式:
保管费=本月日量积之和×日费率
日费率=日费率÷30天
按月按重量计费的计算公式:
代货主在货场保管的物资,计收保管费要低于货棚所保管的物资收费;料棚的收费要低于库房保管物资的收费。
代货主保管的物资,须采取经常的维护保养措施(通风、密封、防潮、防寒、降温、防尘、防雨、防风、防腐等),费用由储运部门负责,需要解体维护保养所发生的工料费,由货主负担。
1981年8月26日,吉林省物资局根据原国家物资管理总局储运管理局物运季字(1964)79号文附件中提出的《储运系统仓库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全省现行非商品收费标准做了统一调整。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物资志》
本书详述吉林市当今物资流通始末,着重记述地区物资系统有计划的物资流通、经营管理;并将中直、省直企业和市属工业部门物资供应的某些侧面和主要特点加以综合叙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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