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体制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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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物资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983
颗粒名称: 第一节 体制沿革
分类号: F23
页数: 11
页码: 251-261
摘要: 本文记述了从60年代到1988年长春市财务体制沿革的情况。
关键词: 长春市 财务 体制沿革

内容

长春市物资部门的财务管理体制,从60年代初开始,经历了地方领导——垂直领导一地方领导这样一个过程。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物资企业的收入分配体制,在较长的时间里,基本上是实行统收统支的办法。三中全会以来,随着经济体制和物资管理体制的改革,物资企业实行了分级管理、分灶吃饭的财务管理体制。
  1960年6月,市物资局成立后,接收市计委仓库1座,仓库系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市物资局直属的财务机构是仓库。后随着业务经营的扩大,不断扩充机构,到1962年12月,物资系统内相继建立4个企业性公司,市物资局也与此同时设立了财务科,负责全系统(包括地区管辖的5个县物资机构)的财务管理工作。
  从1962年7月1日起,国家经委物资管理总局对全国物资系统实行财务统管。各级物资局占用的资金,不论其来源如何,自规定之日起一律划转国家经委物资管理总局。财务统管后,资金上采取“统一管理,分级核算,逐
  级上报,总局平衡”的办法,即物资经营业务所需流通资金由总局按计划统一核拨。在核准的企业流通资金总额中,60%为财政拨款,40%为银行贷款,盈利上缴国家财政部门,亏损由国家财政部门予以补赔。
  1963年5月,省物资局根据总局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省物资局对长春市物资局、长春市物资局对局属各专业公司和地区5个县物资局的财务工作是直接领导关系,省物资局所属各专业公司对长春市物资局各专业公司和县物资局的财务工作无领导关系。
  1965年,由于国家对轻化工公司、机电设备公司、金属材料公司实行垂直领导,长春市轻化工公司、机电设备公司、金属材料公司的财务工作同时划归上级对口公司领导。
  1969年9月,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家物资部和财政部联合发文,决定将物资机构和财务资金管理权限下放给地方,由地方管理。省物资局根据上述精神,于1970年11月,将长春市(包括所管辖县)物资机构和财务资金下放给地方管理,并从1970年1月起纳入市财政预算。
  长春市对所属县物资局财务的垂直管理,延续时间较长,直至1981年才将财务、资金管理权限下放给县,由县财政部门管理。
  1978年,国家为了加强物资的统一调度,物资部门的资金实行统一管理。1979年1月1日,吉林省物资局对长春市物资局及其所属单位的财务实行统一管理,规定按1978年决算数字划归省物资局统一管理。统管后,省物资局对长春市物资局的财务工作是直接领导关系。市物资局对其所属专业公司和各县物资局的财务工作是直接领导关系。各级物资部门的财务计划、会计报表、资金调拨以及其它有关财务、会计、物价等问题,按财务直接领导关系处理。
  1979年7月,省物资局对长春市各级物资机构财务关系作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
  1.各级物资机构的财务关系是:(1)省物资局对长春市物资局的财务工作是直接领导关系;(2)长春市物资局对其所属各专业公司(木材、燃料公司除外)和县物资局的财务工作是直接领导关系;(3)县物资局对县专业公司(木材、燃料公司除外)的财务工作是直接领导关系;(4)省木材、燃料公司对长春市木材、燃料公司的财务工作是直接领导关系;(5)长春市木材、燃料公司对县对口专业公司的财务工作是直接领导关系;(6)长春市和县物资局对市、县木材、燃料公司的财务工作负有监督、检查、指导责任。
  2.各级物资核算汇总单位的财务计划、会计报表、调度以及其它有关财务、物价等问题,按以上规定的直接领导关系逐级汇总上报省局审批。市、县木材、燃料公司在上报财务计划、会计报表及其它有关财务、会计资料时,抄报市、县物资局;省木材、燃料公司对市、县对口公司下达的各项规定、资料及审批文件同时抄送市、县物资局。
  1979年,国家物资总局召开财务工作会议后,对燃料企业实行超收分成,物资与财政部门的分配比例是4∶6。
  1980年以来,物资部门从提高经济效益出发,普遍注意加强了经营管理,在财务上加强了计划管理、费用管理、资金管理和经济活动分析。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各级实行经济包干,物资部门财务由省统管与地方产生矛盾,主要是企业的人权、物权在下边,而财权在上边,涉及上下之间经济利益不好解决。为解决这个矛盾,吉林省财政厅、物资局决定从1981年1月1日起将各级物资部门的财务权限下放给地方管理。各级物资企业的会计报表(包括燃料公司)由物资局汇总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省物资局原规定编报的会计月报,从1981年起免报。季、年度会计报表按原规定程序执行,即木材、燃料企业仍由市公司汇总报送省公司;供销企业由市物资局汇总报省局。此种办法一直延用至1988年。
  1981年,根据《国营企业试行企业基金的规定》,市物资局所属物资企业按市财政部门核定的经济指标,完成后允许按工资总额提取5%的企业基金,完不成的相应扣减其应提的利润留成资金。
  在国家实行全面利改税之前(1983年),物资部门工业企业产品的销售收入,按照工业企业征税办法办理。
  所属专业公司销售的物资,凡按国家计划分配和统一调拨价销售的,不征收工商税;不是按照统一调拨价销售的,征收零售环节工商税。为此,长春市物资局只在煤炭和木材零售给个人那部分交经营环节营业税,税率为3%。
  从1983年起,国家先后进行了两步“利改税”。第一步利改税实行的是“以税代利、税利并存”,第二步是由税利并存逐步过渡到完全的“以税代利”。
  1983年6月1日,长春市物资局对10户独立核算企业(燃料公司实行减亏分成)实行第一步利改税,规定凡盈利的物资企业均按实现利润55%的税率交纳所得税,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一部分上缴国家,一部分按照核
  定的留利水平留给企业。上交国家的部分,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采取交纳调节税和利润的办法,即按企业应上交国家的利润部分占实现利润的比例确定调节税率。在执行中,基数利润部分按调节税率交纳,以上年增长利润部分减征60%调节税。
  1984年10月1日,国家实行第二步利改税,主要是用税收法令形式把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固定下来,进一步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由税利并存过渡到完全的以税代利。其具体做法是:将第一步利改税设置的所得税和调节税加以改进增加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核定调节税率,是以企业1983后实现的利润为基期利润,对达不到1983年合理留利的大中型企业,不征调节税,并在一定期限内,经过批准,减征一定数额的所得税。
  1987年,在利改税的基础上,又进一步推行企业经营承包制。市财政部门对物资局所属企业(不含燃料公司),实行上缴所得税、调节税、利润递增包干,以1984年、1985年平均上缴额540.6万元为基础,每年递增6%,超收部分,企业留做资源开发基金,欠交由企业用自有资金补偿,一定3年不变。
  1987年,当年包干指标(应缴额)为573万元,实现上缴额为749.1万元(含所得税、调节税和上缴利润),超缴的176.1万元由市财政部门如数退给物资局各公司,做为资源开发基金。为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还允许企业用生产发展基金20%作为福利基金和10%作为奖金。1987年,各公司承包基数分别是,机电设备公司42万元,金属材料公司123.2万元,轻化工材料公司77.7万元,建筑材料公司32.7万元,金属回收公司81.4万元,木材公司126.6万元,生产资料服务公司34.5万元,氧气厂54.9万元,共计573万元。
  1988年,应上缴额为607.5万元,实现上缴额为1454.2万元,超缴的846.7万元仍由市财政部门退给物资局各专业公司,做为资源开发资金使用。1988年,各公司承包上缴数分别是:机电设备公司44.5万元,氧气厂58.2万元,金属材料公司130.6万元,轻化工材料公司82.4万元,建材公司34.7万元,金属回收公司86.3万元,生产资料公司36.6万元,木材公司134.2万元。
  在经济体制改革中,由于推行一系列搞活企业的政策和措施,使物资企业的经济效益逐年提高。1988年,物资销售收入51836.8万元,为1978年的4.1倍,实现利润2507.3万元,为1978年的12.8倍,资金周转实现8.69次,比1978年的2.85次加快了5.84次,即由128天降到42天。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物资志

《长春市志 物资志》

本书详述吉林市当今物资流通始末,着重记述地区物资系统有计划的物资流通、经营管理;并将中直、省直企业和市属工业部门物资供应的某些侧面和主要特点加以综合叙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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