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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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物资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982
颗粒名称: 第八章 财务
分类号: F23
页数: 22
页码: 251-272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财务的情况。其中包括体制沿革、体制沿革、资金管理、费用管理等。
关键词: 长春市 物资 财务

内容

第一节 体制沿革
  长春市物资部门的财务管理体制,从60年代初开始,经历了地方领导——垂直领导一地方领导这样一个过程。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物资企业的收入分配体制,在较长的时间里,基本上是实行统收统支的办法。三中全会以来,随着经济体制和物资管理体制的改革,物资企业实行了分级管理、分灶吃饭的财务管理体制。
  1960年6月,市物资局成立后,接收市计委仓库1座,仓库系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市物资局直属的财务机构是仓库。后随着业务经营的扩大,不断扩充机构,到1962年12月,物资系统内相继建立4个企业性公司,市物资局也与此同时设立了财务科,负责全系统(包括地区管辖的5个县物资机构)的财务管理工作。
  从1962年7月1日起,国家经委物资管理总局对全国物资系统实行财务统管。各级物资局占用的资金,不论其来源如何,自规定之日起一律划转国家经委物资管理总局。财务统管后,资金上采取“统一管理,分级核算,逐
  级上报,总局平衡”的办法,即物资经营业务所需流通资金由总局按计划统一核拨。在核准的企业流通资金总额中,60%为财政拨款,40%为银行贷款,盈利上缴国家财政部门,亏损由国家财政部门予以补赔。
  1963年5月,省物资局根据总局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省物资局对长春市物资局、长春市物资局对局属各专业公司和地区5个县物资局的财务工作是直接领导关系,省物资局所属各专业公司对长春市物资局各专业公司和县物资局的财务工作无领导关系。
  1965年,由于国家对轻化工公司、机电设备公司、金属材料公司实行垂直领导,长春市轻化工公司、机电设备公司、金属材料公司的财务工作同时划归上级对口公司领导。
  1969年9月,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家物资部和财政部联合发文,决定将物资机构和财务资金管理权限下放给地方,由地方管理。省物资局根据上述精神,于1970年11月,将长春市(包括所管辖县)物资机构和财务资金下放给地方管理,并从1970年1月起纳入市财政预算。
  长春市对所属县物资局财务的垂直管理,延续时间较长,直至1981年才将财务、资金管理权限下放给县,由县财政部门管理。
  1978年,国家为了加强物资的统一调度,物资部门的资金实行统一管理。1979年1月1日,吉林省物资局对长春市物资局及其所属单位的财务实行统一管理,规定按1978年决算数字划归省物资局统一管理。统管后,省物资局对长春市物资局的财务工作是直接领导关系。市物资局对其所属专业公司和各县物资局的财务工作是直接领导关系。各级物资部门的财务计划、会计报表、资金调拨以及其它有关财务、会计、物价等问题,按财务直接领导关系处理。
  1979年7月,省物资局对长春市各级物资机构财务关系作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
  1.各级物资机构的财务关系是:(1)省物资局对长春市物资局的财务工作是直接领导关系;(2)长春市物资局对其所属各专业公司(木材、燃料公司除外)和县物资局的财务工作是直接领导关系;(3)县物资局对县专业公司(木材、燃料公司除外)的财务工作是直接领导关系;(4)省木材、燃料公司对长春市木材、燃料公司的财务工作是直接领导关系;(5)长春市木材、燃料公司对县对口专业公司的财务工作是直接领导关系;(6)长春市和县物资局对市、县木材、燃料公司的财务工作负有监督、检查、指导责任。
  2.各级物资核算汇总单位的财务计划、会计报表、调度以及其它有关财务、物价等问题,按以上规定的直接领导关系逐级汇总上报省局审批。市、县木材、燃料公司在上报财务计划、会计报表及其它有关财务、会计资料时,抄报市、县物资局;省木材、燃料公司对市、县对口公司下达的各项规定、资料及审批文件同时抄送市、县物资局。
  1979年,国家物资总局召开财务工作会议后,对燃料企业实行超收分成,物资与财政部门的分配比例是4∶6。
  1980年以来,物资部门从提高经济效益出发,普遍注意加强了经营管理,在财务上加强了计划管理、费用管理、资金管理和经济活动分析。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各级实行经济包干,物资部门财务由省统管与地方产生矛盾,主要是企业的人权、物权在下边,而财权在上边,涉及上下之间经济利益不好解决。为解决这个矛盾,吉林省财政厅、物资局决定从1981年1月1日起将各级物资部门的财务权限下放给地方管理。各级物资企业的会计报表(包括燃料公司)由物资局汇总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省物资局原规定编报的会计月报,从1981年起免报。季、年度会计报表按原规定程序执行,即木材、燃料企业仍由市公司汇总报送省公司;供销企业由市物资局汇总报省局。此种办法一直延用至1988年。
  1981年,根据《国营企业试行企业基金的规定》,市物资局所属物资企业按市财政部门核定的经济指标,完成后允许按工资总额提取5%的企业基金,完不成的相应扣减其应提的利润留成资金。
  在国家实行全面利改税之前(1983年),物资部门工业企业产品的销售收入,按照工业企业征税办法办理。
  所属专业公司销售的物资,凡按国家计划分配和统一调拨价销售的,不征收工商税;不是按照统一调拨价销售的,征收零售环节工商税。为此,长春市物资局只在煤炭和木材零售给个人那部分交经营环节营业税,税率为3%。
  从1983年起,国家先后进行了两步“利改税”。第一步利改税实行的是“以税代利、税利并存”,第二步是由税利并存逐步过渡到完全的“以税代利”。
  1983年6月1日,长春市物资局对10户独立核算企业(燃料公司实行减亏分成)实行第一步利改税,规定凡盈利的物资企业均按实现利润55%的税率交纳所得税,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一部分上缴国家,一部分按照核
  定的留利水平留给企业。上交国家的部分,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采取交纳调节税和利润的办法,即按企业应上交国家的利润部分占实现利润的比例确定调节税率。在执行中,基数利润部分按调节税率交纳,以上年增长利润部分减征60%调节税。
  1984年10月1日,国家实行第二步利改税,主要是用税收法令形式把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固定下来,进一步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由税利并存过渡到完全的以税代利。其具体做法是:将第一步利改税设置的所得税和调节税加以改进增加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核定调节税率,是以企业1983后实现的利润为基期利润,对达不到1983年合理留利的大中型企业,不征调节税,并在一定期限内,经过批准,减征一定数额的所得税。
  1987年,在利改税的基础上,又进一步推行企业经营承包制。市财政部门对物资局所属企业(不含燃料公司),实行上缴所得税、调节税、利润递增包干,以1984年、1985年平均上缴额540.6万元为基础,每年递增6%,超收部分,企业留做资源开发基金,欠交由企业用自有资金补偿,一定3年不变。
  1987年,当年包干指标(应缴额)为573万元,实现上缴额为749.1万元(含所得税、调节税和上缴利润),超缴的176.1万元由市财政部门如数退给物资局各公司,做为资源开发基金。为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还允许企业用生产发展基金20%作为福利基金和10%作为奖金。1987年,各公司承包基数分别是,机电设备公司42万元,金属材料公司123.2万元,轻化工材料公司77.7万元,建筑材料公司32.7万元,金属回收公司81.4万元,木材公司126.6万元,生产资料服务公司34.5万元,氧气厂54.9万元,共计573万元。
  1988年,应上缴额为607.5万元,实现上缴额为1454.2万元,超缴的846.7万元仍由市财政部门退给物资局各专业公司,做为资源开发资金使用。1988年,各公司承包上缴数分别是:机电设备公司44.5万元,氧气厂58.2万元,金属材料公司130.6万元,轻化工材料公司82.4万元,建材公司34.7万元,金属回收公司86.3万元,生产资料公司36.6万元,木材公司134.2万元。
  在经济体制改革中,由于推行一系列搞活企业的政策和措施,使物资企业的经济效益逐年提高。1988年,物资销售收入51836.8万元,为1978年的4.1倍,实现利润2507.3万元,为1978年的12.8倍,资金周转实现8.69次,比1978年的2.85次加快了5.84次,即由128天降到42天。
  第二节 资金管理
  长春市物资局成立后,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物资供应业务不断扩大,物资系统的固定资金、流动资金的数额不断增加。到1988年末,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总额已达到6724.1万元,其中自有流动资金3545.2万元,固定资金3178.9万元。
  一、流动资金
  流动资金管理,须在保证物资流转合理需要的前提下,做到快收、快发、快结算,合理供应,节约使用,加速周转。
  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物资企业的流动资金管理,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的。一是在资金筹集上,根据供求规律和市场预测,合理组织资金,在充分挖掘、利用自有资金的基础上,通过银行借款、企业拆借、相互联营等多种途径,尽可能地在数量,上和时间上满足物资经营活动的需要。二是在资金使用上,做到有计划、有控制、有检查、有监督、有核算、有分析,发挥资金的最好使用效益。在改革中,各物资企业普遍推行企业内部银行制,采取资金定额管理和经营责任制挂钩,把银行机制引入企业内部,打破资金使用上的“大锅饭”,实行资金切块管理,有偿使用,并同经济效益挂钩,有效地调动了企业内部职工管好用好资金的积极性。
  物资企业的流动资金来源主要是财政拨款和银行贷款。
  1960年,建局初期仅有金属仓库一个核算单位,资金供应量是财政拨款80%,银行借款20%。1962年,改为100%由财政借款,当年拨入33.5万元。由于体制调整,接收市机械局等单位移交流动资金19万元。到1962年末,自有流动资金额205.4万元。
  1963年,根据国家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委物资管理总局《关于物资系统资金供应问题的通知》,物资部门正常经营业务和收购积压业务所需要资金60%由财政拨款,40%由银行贷款。财政拨款的不足部分,以后逐年补足。据此,到1966年的四年间,财政补拨款343.4万元,省下放清仓物资488.2万元,调价损失和化工产品报废损失共488.7万元。1966年末,自有流动资金553.8万元。
  1964年,全市物资企业进行核定定额流动资金工作。先是将正常业务中1962年3月底以前的物资损失,按照有关规定核销,摸清资金家底。然后再将正常业务中1962年3月底以前的库存积压物资划转到收购积压业务中,为核资准备条件。
  在落实资金、划清积压的基础上,为了正确核定正常经营业务所需的流动资金,市物资局根据吉林省物资局统一部署,确定了长春市物资系统的核资原则、核资范围、核资方法,提出了核资要求。(1)核资原则:核定商品资金和非商品资金都必须以增产节约精神,实事求是的态度,使资金定额的核定既要保证业务实际需要,又要经济合理。应以各单位的物资流转情况,交通条件,储存要求,区别对待。定额流动资金量以各级物资部门(公司、县物资局)正常物资流转的全年需要,核定季度间进销不平衡所需要的资金,由银行贷款解决(编制季度定额借款计划)。核定资金后,库存中的超定额物资,按品种编造清册,逐级上报。(2)核资范围:收购积压物资业务(包括由正常业务划转的呆滞积压物资),正常经营业务,按全年平均需要核定资金。正常经营业务资金定额包括商品资金和非商品资金。①商品资金。为保证供应,物资部门必须保存的合理储备物资(即周转物资占用的资金),根据各单位的供应业务、进货间隔期。在途日数、验收日数、保险储备日数,由计划、业务部门提出合理储备定额,据以核算资金定额。待分配的机动物资,原则上应当在当年分配出去,年末不占用资金。按全年平均计算要占用资金,计算方法根据进货批次和销售情况确定。国家当年准备增拨及超产收购的物资,专项解决资金,不包括在资金核定以内。②非商品资金。待摊进货费用按应摊
  进货费的商品原则以平均进货量核算占用资金。材料及包装物,按商品资金和平均储备系数,以及考虑历史资料核定资金占用额。低值易耗品,按平均需要核算资金占用额。其它待摊费用,不予核定资金。加工企业,按照工业企业的核资办法核定资金。储运(仓库)和服务公司给非商品资金和小量定额周转交资金。(3)核资方法:按照省物资局下达的资金周转天数和定额资金指标及市物资局下达所属各专业公司和县物资局的资金周转天数和定额资金指标,进行平衡核定,然后逐级上报。基层单位在测算资金占用时,应以资金指标分口管理的原则,由各业务部门按主要的大宗物资分品种计算资金占用,其余部分按物资类别平均计算。(4)核资要求:各级物资机构成立核资领导小组,制定工作计划,由单位领导主持组织财务、计划、业务、储运等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参加,上下结合,逐级审核。单位综合平衡确定后,由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核平衡确定。
  从1964年起,物资部门正常经营业务需要的资金和收购积压物资占用的资金分别处理:正常业务需要的资金属于定额部分由财政如数拨足,属于超定额部分由银行贷款解决,按照规定支付的利息列为商品流通费。收购积压物资占用的资金,一方面积极处理积压物资,一方面根据财政力量逐步改为全部由财政拨款。
  60年代,清仓收购基建下马单位的物资是由基建银行特种贷款解决的,1965年按规定把收购业务并入正常业务,基建银行贷款转作国拨流动资金,故1965年,由建设银行特种贷款转入流动资金138.6万元。
  1968年,市机电公司上缴流动资金150万元。调整物资出厂价格折价损失14.2万元.
  1969年,物资削价损失29.7万元,其中市金属材料仓库1万元、市机电物资供应站28万元。
  从1971年至1978年,有市直属机电设备公司、金属材料公司、建筑材料公司、轻化工材料公司、木材公司、金属回收公司、生产资料服务公司、氧气厂以及5个县和郊区物资局共14个独立核算单位归市物资局直接领导。1972年,国家计委、财政部下发《关于切实加强流动资金管理的通知》,要求严格管紧银行贷款。流动资金只能用于企业生产和流通周转的需要,不准其它开支。协助企业切实做好清产核资,把企业多占用的物资资金挤出来。限期处理企业多余积压物资。严格执行“钱货两清”的原则,严禁赊销商品。1972年定额流动资金4040.2万元。1974年和1975年,国家增拨流动资金675万
  元。从市机电公司抽出710万元,分给市轻化、建材、金属公司计535万元,外五县175万元。报废机电产品390万元。1975年,全国物资工作会议下发文件,要求严格资金管理,核定合理的物资储备定额,实行流动资金计划管理,坚持物资和资金的统一平衡。物资企业计划需要的流动资金原规定财政拨款60%,银行贷款40%的原则不变。同年,市财政局33号和市银行92号文件,对物资系统企业自有流动资金,做如下调整。从市金属材料公司抽出90万元,市机电公司抽出170万元,分给市轻化公司25万元,分给外五县235万元(榆树65万元、德惠65万元、九台45万元、农安25万元、双阳35万元)。调出单位增加信贷指标,调入单位减少信贷指标。1978年,长春市金属回收公司划归市物资局领导,并入资金74.6万元。
  1979年1月,将市商业局所属煤炭石油公司中的煤炭业务划出,成立长春市燃料公司,隶属长春市物资局领导,划入流动资金452.9万元。同年,燃料价格升溢84万元。
  1979年,吉林省物资局颁发《吉林省物资企业财务暂行规定》,其中对流动资金管理做了如下规定:(1)物资企业所需流动资金分别由省财政和银行按计划供应。各单位应核定合理的周转库存做为内部核算的依据。财政部和原物资部规定的物资部门的自有流动资金占60%,银行借款占40%的比例仍然有效。现在流动资金不到60%的单位,由财政部门视财力情况逐渐拨补。未拨足的由银行贷款解决。(2)贷款的申请按照现行的信贷体制,各单位所需信贷资金由企业向当地银行报送申请计划,当地银行平衡供应。(3)加强流动资金管理。物资企业的业务部门应按年、季编制物资流转计划交财务部门做为编制财务计划的依据。财务部门应经常了解业务动态。对计划外及质次价高和不属本单位经营的物资,财务部门有权拒绝付款。(4)物资企业的一切经济往来,必须严格执行结算制度,坚持“钱货两清”的原则,除包装物押金和服务公司承担的代理业务外,一律不准预收和赊销物资。不准擅自借出动用库存物资和资金。库存物资的盘点至少每年年终进行一次。在年度中间,对各项财产物资也要分别不同情况进行重点抽点、轮流清查或定期清查。业务、财务与仓库之间月月对帐,必要时也可抽查。盘点中发现盈亏,要查明原因,属于定额内损耗列管理费中物资材料损耗科目。超定额损耗应按财产损失审批权限处理。
  1980年,吉林省物资局核定长春市物资系统资金总额为5500万元,其中定额流动资金3464.7万元(财政拨款),占总额的62.99%,超定额银行借
  款2035.3万元,占总额的37.01%。
  1981年,国务院国发(1981)70号文件,批转国家经委《关于降价处理超储积压钢材和机电产品的通知》规定:1980年底以前,清仓核库,清产核资划出的超储积压钢材和机电产品中,属于技术落后,型号陈旧,质次价高,可以降价处理。根据国务院文件规定,长春市物资系统1981~1985年期间,先后降低、报废钢材和机电产品损失共计797.8万元。
  1982年,国家物资管理总局重新制定下发《物资企业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吉林省物资局又做了补充规定。长春市物资局结合市物资系统实际情况,制定了《企业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其中对流动资金管理做了如下规定:(1)进货资金要贯彻“钱出去,货进来”的原则,把好进货关,以销定进,保证进货对路。(2)库存物资的盘点至少每年年终进行一次。在年度中间,业务、财务与仓库之间应当月月对帐。盘点中发生盈亏要查明原因,属于定额内损耗列仓储费处理,超定额损耗按财产损失审批权限处理。(3)销售资金,必须贯彻“货出去,钱进来”的原则。(4)货币资金,要遵守国家规定的现金管理结算制度,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核定的限额,应当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不得支付现金,库存现金不得以白条顶替。(5)清算资金,要及时清理债权、债务、悬帐、悬案以减少资金占压,加速资金周转,防止呆帐损失。(6)物资企业的流动资金,只能用于物资正常流转的需要,按照国家规定和上级批准的计划使用,不能用于基本建设和其他财政性开支,也不得垫支属于各项专用基金的支出和职工借款。物资部门的物资和资金,任何部门不得抽调和借用。(7)库存积压物资,要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措施,积极处理。(8)带料加工的物资,只能以实物交加工单位,不得以资金或其他资产投放加工企业。(9)企业财会部门要加强流动资金的计划管理,逐步实行分级、分口管理,做到管物、用物的人要管资金核算,管资金的人要参与管物,做到钱物结合,共同管好资金。(10)资金的调整,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根据特殊情况,经局与银行协商同意后,随时调度资金的使用,加速资金周转。(11)凡属临时性的贷款、借款,企业无权批准。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由于国家实行一系列的调整和改革措施,企业经营规模逐渐扩大,但国家财政分配的资金减少,银行信贷分配的资金逐渐增多,资金分配的渠道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为了适应财政信贷资金渠道变化的新情况,有利于加强资金管理,有利于挖掘资金潜力,符合经济改革的要求,促进资金节约使用,扩大企业自主权,从1983年7月1日起,物资企业的流动资金改由银行统一管理,
  由银行制定流动资金管理制度,管理企业的国拨流动资金,核定企业的流动资金定额和计划,考核企业流动资金使用效益,并实行企业补充自有流动资金制度,规定从企业留利资金中逐步补充流动资金。1984~1988年期间,长春市物资企业从留利资金中共补充流动资金250万元。国家财政部门不再增拨流动资金,对超定额贷款实行加息或浮动利率。
  二、固定资金
  长春市物资局及其各级物资企业的固定资产是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及经济政策的变化而变化。
  固定资产的资金来源。(1)由国家基本建设拨款或贷款建筑、安装或购置的固定资产;(2)以各项专用基金购置或建造的固定资产;(3)由其他企业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4)用专项借款、专项拨款购置和建造的固定资产;(5)用管理费添置的固定资产。
  1960年,物资局建立时,接收市计委无偿调入物资仓库1座。1962年7月1日,中央对各级物资机构实行财务统一管理,物资机构占用的固定资产不论其来源如何,一律划转到国家经委物资管理总局。当年拥有固定资产81.3万元。1963年,新增固定资产及无偿调入共计39.3万元。1964年,将储运业务移交给省储运公司,随之移交仓库1座及其附属设施价值101.3万元。
  1964年,市轻化工公司购置汽车2台,建简易库房和职工集体宿舍共投资6.9万元。同年市金属材料公司以更新改造资金1.9万元,修建职工宿舍1栋。1968年,省物资局投资10.9万元,新建市轻化工公司办公楼和简易库房及车库。
  1969年,省物资局拨款1万元为市建材公司建简易料棚1000平方米。同年接收省储运公司无偿调入建材仓库1座及其附属设施,计46.3万元。为方便用户,开展送货上门,市轻化工公司购置罐车3台,投资3.8万元。
  1970年,市轻化工公司由上级无偿拨入罐车1台,价值2万元。市金属材
  料公司以专用基金1万元,购置地中衡1台,从扶余油田无偿调入解放牌汽车2台,油罐1个,计10.1万元,无偿调给扶余油田黄河牌汽车2台,价值7.3万元。市木材公司以基建拨款8.3万元购置履带吊车1台,以专用基金购置设备14.5万元,无偿调入吊车零部件8万元,罐车1台,共计11万元。
  1971年,市氧气厂以专用基金添置固定资产8.2万元,其中有液水管锅炉、车床、万能铣床,并又修建了营业室和职工宿舍。市木材公司以专用资金添置车床、油罐、吊车、链条锯。共计2.6万元。无偿调入83.4万元,其中有省物资局调给市建材公司铁路专用线840延长米,计人民币8.6万元。市氧气站并入市氧气厂23.6万元。省物资局拨给市机电公司库房45.5万元;市木材公司无偿调给石碑岭煤矿电动机2台,1.6万元。以专用基金修建市建材供应站1处,3万元。市轻化工公司购置汽车2台,建职工宿舍和简易料棚,共计投资18.8万元。
  1972年,市木材公司以专用基金购置吉普车1台,价值1.9万元;自备火车20辆,共计43.1万元;平板运输车1台,价值1.4万元;坦克吊车1台,价值3.6万元;修建厂房等,价值7.2万元。市机电公司用更改基金购置汽车1台,价值1.5万元;吉普车1台,价值1.4万元。省物资局无偿调给市金属公司拖车2台、风机、变压器、黄河牌汽车1台、汽车吊1台,共计10.3万元。市金属公司用专用基金8.4万元修建了1栋“五·七”宿舍。省水泥散装办无偿调给市建材公司水泥翻斗车2台,价值4.6万元。
  1973年,以专用基金添置固定资产17.2万元,其中木材公司车床1台、汽车1台、吊车1台,建材、服务公司汽车各1台。用管理费添置固定资产36.6万元,主要是历年帐外固定资产入帐。市金属公司无偿调入汽车吊、库房等共计5.9万元。
  1974年,市木材公司以更新改造基金13.9万元和管理费17.4万元购置座吊8台、拖拉机6台、大客车1台、建职工宿舍1栋和机修房等。市金属公司以更改基金购置汽车1台、空气压缩机1台,计26万元。市轻化工公司由市计委、物资局拨入罐车1台、汽车2台,共计7万元。市建材公司以管理费用修建围墙200米、建油库,共计1.8万元。
  1975年,市轻化工公司以更改基金购槽车1台、建宿舍、仓库等共投资5.8万元。市机电公司以更改基金2万元建宿舍,以管理费修围墙1.1万元,建长白路3号库房和简易库投资12.8万元。市金属公司以更改基金购置大客车1台,计4万元,吉普车2.2万元,小跑车2.6万元,钢材秤0.6万元,新建
  “五·七”宿舍0.4万元。市建材公司以管理费购置汽车1台,计2.1万元。市木材公司用更新改造基金购置拖拉机4台、油锯4台,计6万元。用大修理基金修建围墙、宿舍,计7.4万元。用管理费购置台钻、修围墙,计1.2万元。
  1976年,市木材公司以专用基金建职工宿舍3万元,购置打拌子设备0.9万元,建油库1座0.5万元,建烧柴运输线0.3万元,平台锯1.3万元,拖拉机2台1.7万元。由佳木斯造纸厂无偿调入打拌子机1台1.5万元。用大修理基金和管理费30.8万元,建宿舍和生产运输线。市建材公司用管理费13.3万元,建围墙、九号库房、购置斗车、大客车。市轻化工公司以专用基金购置空压机、吉普车各1台,计1.6万元。
  1977年,市金属公司以专用基金购置黄河汽车2台,计6.6万元,解放牌卡车1台,1.5万元,拖车1台,4.4万元。
  1978年,市建材公司以基建投资157.6万元,建散装水泥库134.3万元,购置水泥罐车23.3万元;以包装物款添置翻斗车4万元,建8号库9.8万元,建围墙2.7万元;以管理费11.3万元修2号库地面、铁皮库改建、修围墙、车库、工人休息室、锅炉房和修理车间。市轻化工公司以专用基金购汽车1台,1.5万元。市金属公司以专用基金添置机修设备计4.3万元。市金属回收公司改变隶属关系,划入固定资金93.5万元,其中汽车16台、机械12台(件)、厂房、办公室2116平方米、围墙250延长米。
  1979年,以省物资局基建投资44.5万元,专用资金拨款75.8万元,管理费45.67万元,用于购置运输、生产设备和修建车库、围墙、食堂、托儿所。全系统自筹资金80万元,新建职工宿舍7300平方米。盘盈固定资产46.6万元,主要是过去修建的生产车间、宿舍等未入帐。
  1980年,物资部投资160万元,省中短期贷款135万元,挖掘资金60万元,共计355万元,新建年产2千吨纤维板车间,1983年7月1日交付使用。基本建设投资338万元,用于建家属宿舍、变电室、锅炉房和购置生产、运输设备。金属库搬迁,铁路局赔偿损失15.5万元,用于建设青年路仓库。
  1981年,以专用资金208.6万元购置了运输设备、生产设备、建营业室和铁路专用线。用管理费134.9万元,修建库房、围墙、工人休息室、宿舍、简易料棚等和购置生产设备。基本建设竣工转入129.2万元,主要用于蜂窝煤生产线、职工宿舍、回收废金属仓库等。
  1982年,以专用基金202.8万元添置了运输设备、起重设备和建宿舍、锅炉房、变电室等。用管理费14万元,建倒班宿舍和蜂窝煤凉晒棚,全局系统自
  筹资金80.9万元,新建了职工宿舍7920平方米。木材公司在东五条街7号购置办公楼1栋。
  1983年,国家金属回收总局投资25万元,建回收二厂龙门吊1座。以专用基金163万元,添置了仓储设备、汽车、建蜂窝煤生产线和职工宿舍。以管理费列支200.9万元,用于简易建筑和设备房屋维修。
  1984年,以专用基金264万元,购置了蜂窝煤机、卸煤机、铲车、地中衡、运输设备和修建职工宿舍。
  1985年,以基建投资347.2万元,添置了木材二处生产设备,以专用基金304.8万元,购置了运输设备、制氧设备和建宿舍。
  1986年,以专用基金419万元,购置了装卸设备、运输设备、办公设备、建筑办公楼2栋和围墙。
  1987年,以专用基金340.5万元,购置了制氧设备、运输设备、采暖设备、办公设备、修建回收仓库、大烟囱和混配煤生产线,省无偿调给散装水泥罐车、轿车、微机、摩托车等价值15万元。
  1988年,以专用基金305.7万元,购置了装卸设备、运输设备、制氧设备、仓储设备、办公设备、建团结路市场办公楼和职工宿舍。
  1979~1988年,是物资流通改革开放,事业空前发展大好时期。1988年物资销售额比1978年增长3.1倍。由于物流机械化水平提高,信息量增大和采用现代化通讯方式,办公设施和职工居住条件的改善,基本建设和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较快,全系统(不含县)近十年新增固定资产4038万元,是前17年的3倍多,平均每年新增固定资产403.8万元。为管理好这些固定资产,完成物资流通任务,改善劳动条件,提高劳动生产率和服务质量的物质技术基础,对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采取的管理办法是:①固定资产的调拨,在局属企业之间可采取无偿调拨,调给系统外或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固定资产,按隶属关系报局批准后,一律采取有偿调拨。②固定资产自然报废必须作出技术签定,方可报废,并报局和财政局备案。③企业要加强固定资产的维护和管理工作;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建立明细帐;新建和购入的固定资产,要及时验收入帐。④固定资产折旧的提取,按物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执行(关于固定资金情况详见表124)。
  第三节 费用管理
  长春市物资经营部门用于物资购进、销售、调拨、储存、加工各项经营业务活动的商品流通费用,主要是受物资经营量、银行贷款利率、进货渠道、物价调
  整以及物资周转与储存时间长短、企业管理好坏等因素影响,经营同样数量的物资,费用开支有很大差异。
  一、费用种类
  长春市物资企业的费用,包括物资供销企业的物资流转费用、服务企业的服务业务费用、储运企业的储运业务费用以及工业(加工)企业成本。
  1.物资企业的流转费用具体分为进货费用、仓储费用、管理费用和利息支出。
  2.服务业务费用下设“管理费用”、“仓储费用”两个二级帐户。
  3.工业(加工)企业成本具体设有车间费用、企业管理费用。具体费用种类与工业部门相同。
  二、费用管理
  长春市物资局把加强费用管理做为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认真贯彻“勤俭节约”的方针,维护财经纪律,反对铺张浪费,遵守国家和上级规定的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严格划分费用性质,正确计算和分配费用,做到精打细算,增收节支。管理方法主要采取:
  1.实行计划管理。对各企业的费用支出,由用款部门编制费用计划,经财会部门综合平衡,企业领导批准,报局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局按年、季统一下达,依照执行。对日常支出,严格按批准计划指标控制开支,没有计划和未经批准的不得开支,并按季、年上报财务决算,检查费用开支情况。
  2.定额管理。凡能实行定额的费用,则采取按部门或按人定额控制。如单车费用、计件搬运、旅差费的支出。
  3.分级归口管理。进入80年代后期,物资企业普遍划小核算单位,在统一计划、集中掌握的原则下,由费用发生的环节——各经营部门、各职能科室负责管理,使费用管理与各部门的经济责任制结合起来。
  改革开放后,由于生产资料价格成倍上涨,运费和各项设施费用提高以及工资、服务费用扩大,使物资流转费用总水平相应提高(详见表122)。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物资志

《长春市志 物资志》

本书详述吉林市当今物资流通始末,着重记述地区物资系统有计划的物资流通、经营管理;并将中直、省直企业和市属工业部门物资供应的某些侧面和主要特点加以综合叙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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