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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一节 计划分配物资资源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物资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962
颗粒名称:
第一节 计划分配物资资源
分类号:
F259.21
页数:
9
页码:
82-90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计划分配物资资源的情况。其中包括几种主要物资的分配情况、订货办法及方式、订货合同等。
关键词:
长春市
计划分配
物资资源
内容
计划分配资源,系指由国家和省依据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分配给长春市的统配和部管物资。
一、几种主要物资的分配情况
煤炭 长春市煤矿资源少,仅有市郊石碑岭和外县的几处小煤窑,不仅规模小、产量低,而且煤质差,无法满足地方需要,所以多年来主要靠国家调拨。据统计,1948年至1988年的40年中,国家分配给长春市的煤炭累计数量为8045万吨,其中燃料部门的进货量为3678万吨,占总量的45.7%。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本市的煤炭进货量也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1948年至1957年为671.9万吨,1958年至1965年为1439.9万吨,1966年至1976年为2059.7万吨,1977年至1988年为3873.7万吨(见表15)。
国家分配给长春市的煤炭资源,主要进货渠道为吉林省和黑龙江省各煤矿以及辽宁、河北、山西等省部分矿区,其中以本省煤进货数量为最多,约占总量的60%左右(见表16)。
钢材 1953年至1988年,国家分配给长春市各种钢材累计数量为1159177吨,年平均约32199吨。其中1953年至1969年为123027吨,1970年至1978年为383961吨,1979年至1988年为647189吨(其它金属材料见表15)。
钢材的进货渠道,主要是鞍钢、武钢、太钢、包钢、上钢、通钢以及本溪、大连、抚顺、北满等地的厂家,其中以鞍钢进货量为最多,年平均约6000至8000吨。除上述渠道外,在国家分配的数额中,也包括每年从国外进口的钢材,各年进货数量不等,一般约占总量的5~10%左右。
木材 长春市的木材资源主要来源于吉林省内各林业局所属林场。其中,国拨材大量进货的有白石山、和龙、八家子、汪清天桥岭等地林场;地产材进货渠道,60年代前是朝阳川和春阳,70年代是上营子、敦化以及长白、泉阳、露水河等地。另外,从大小兴安岭各林业局也有少量进货(城市居民引火用的薪材也来自以上产区)。80年代中期还曾从苏联进口部分落叶松材。
木材资源的主要树种:针叶有红松、樟子松、鱼鳞松、杉松、臭松、落叶松;阔叶有核桃楸、黄菠萝、柞木、水曲柳、色木、椴木、榆木、杨木、桦木等。1950年至1988年,国家分配给长春市的木材资源累计数量为444万立方米,年平均为10.82万立方米。其中,1950年至1952年为14.9万立方米,1953年至1957年为47.3万立方米,1958年至1962年为40.8万立方米,1963年至1965年为46.2万立方米,1966年至1976年为113.1万立方米,1977年至1988年为185.3万立方米(详见表15)。
除上述资源外,自60年代开始,长春市净月林场每年间伐木材约1000立方米,其中多为坑木和小杆子。70年代后期,每年可间伐40年木龄的原木100多立方米。20多年中总计采伐原木约3万立方米。
长春市的胶合板资源主要经营长春市胶合板厂产品。1983年以前,经营的硬质纤维板大部分是敦化和松江河的产品;1983年后,市木材公司自办纤维板车间,于是取代了外地部分产品。
水泥 长春市历年由国家分配的水泥数量,包括计划指标内的进货数量、上级临时增拨的数量和为驻长国、省营企业代供的数量三部分。随着长春地区经济建设的发展,计划内水泥分配的数量逐年有所增加,1962年为1436吨,1965年为18550吨,1977年为63531吨,1988年为116222吨(详见表15)。
水泥的进货渠道,除本市自产部分外,主要是省内各主要产地,特别是吉林松江水泥厂。
化工产品 历年国家计划分配给本市的化工产品,主要品种有纯碱、烧碱、硫酸、硝酸、橡胶、轮胎等。1963年至1976年的14年中,属于国家计划分配的化工产品数量,约占总资源量的70%;1977年至1985年计划分配量下降到50%;1986年至1988年计划分配量仅占47%。与此同时,计划外资源数量所占比例却逐年上升。
各品种的累计分配情况如下:
纯碱 1954年至1988年国家分配累计数量为147724吨,年平均为4420吨。其中1963年至1965年为4374吨,1966年至1976年为32514吨,1977年至1988年为103447吨(见表15)。
纯碱的主要进货渠道为大连化工厂。
烧碱 1953年至1988年国家分配累计数量为50462吨,年平均约1401吨。其中1953年至1962年为6299吨,1963至1965年为2120吨,1966至1976年为24654吨,1977至1988年为44784吨(见表15)。
烧碱进货渠道为锦西化工厂、大连化工厂,还有部分烧碱来自国外进口。
硫酸 1953至1987年国家分配累计数量为72552吨,年平均约2015吨。其中1953年至1960年为798吨,1963年至1965年2316吨,1966年至1976年为24654吨,1977年至1988年44784吨(见表15)。
硫酸主要进货渠道为沈阳冶炼厂、大连化工厂、葫芦岛锌厂、四平联合化工厂。
橡胶 1963至1987年国家分配累计数量为60787吨,年平均约2337吨。其中1963年至1965年为2073吨,1966年至1976年为25249吨,1977年至1988年为33465吨(见表15)。
橡胶主要进货渠道为海南岛和国外进口。
机电产品 多年来,国家和省分配给长春市的机电产品,远不能满足全市工农业生产、设备维修和基本建设的需要,分配的数额与计划需求量相差十分悬殊。以1965年为例,全市当年计划需要统配机电产品3820台/件,实际分配量仅为需要量的3.1%。二类机电产品计划需要912429台/件,实际分配532233台,仅占计划需要量的58%。1972年,国家分配的一、二类机电产品进货额为1400万元,占市机电公司全年总进货额的50%,1973年占48%,最高年份的1976年为55%左右。1980年以后,国家和省分配的数额更小,1983年只分配汽车68辆,1984年调拨计划内汽车47辆,金额只占总进额的2.5%左右。
机电产品的进货渠道,遍布全国各大、中城市。
二、订货办法及方式
1.订货办法。由市物资局所属各专业公司,根据市计委和省专业公司下达的半年的予拨或全年物资分配指标,组织好一年两次的订货工作。市属各企业根据市物资局和各主管局共同下达的分配指标,编制分品种、规格、质量等详细订货明细表或订货卡片,直接报送市物资局所属各专业公司。各专业公司根据企业提报的订货明细表或订货卡片,负责编制订货计划,组织具体订货工作,参加国家和省组织的各种订货会议及活动。对大额物资,凡有条件实行产需直接见面的,订货时签订直供合同直达到厂;凡直达供货的物资,均由供需双方按合同规定直接办理催货、验收和货款结算手续。对不够发货起点的小额物资和待分配的机动物资,由各专业公司统一订货,入库保管,就地就近组织供应。
纳入市计划分配的地产资源,由各专业公司组织产需双方进行衔接,开订货会,签订直供合同。
订货工作要求各专业公司在订货前做好充分准备,摸清用户的生产周期,供需渠道,特殊用材和可代用物资等情况,以杜绝订货中的差错。签订合同要贯彻就地就近、经济合理的原则,能够直达到货的尽量直达用户。
2.订货方式一般分为集中订货、地区订货和分散订货三种方式。
集中订货:参加由物资主管部门组织的有供需双方主管单位和综合主管单位参加的大型全国订货会议。集中订货一般是一年两次,一次是在计划年度的上一年11月份前后,签订计划年度上半年预拨物资订货合同;一次是在年度计划确定后,签订全年计划物资的订货合同。
1953年至1985年期间,一直采用集中订货方式的统配物资,有煤炭、钢材、,木材、水泥、汽车、机床等,还有部分部管的建材、机电产品,也采用集中订货的方式。
化工原料:从1963年至1985年期间,除个别年份外,均采用集中订货方式。
地区订货:是在国家统一计划下对地区平衡差额调拨的产品,各地区调出调入控制数字确定后,在大区范围内或省、市、自治区范围内,自行组织供需双方互助衔接,并按双方协议组织供货的一种方式(包括归地方支配的一、二类物资)。采用地区订货的物资,还有某些地方企业生产的钢材、有色金属、生铁、煤炭及计划外的统配化工产品等。
分散订货:是供需双方根据上级下达的分配指标,分散在各地直接签订供货合同,组织进货。
分散订货中,又分为通讯订货与定点订货两种形式。1966年和1971年的上半年,化工材料曾一度采用通讯订货的方式;部分二、三类机电产品也曾采用过通讯订货方式。由于这种订货方式产需双方不能直接见面,出现一些具体问题不能及时解决,效果不甚理想,因之没有普遍推广采用,一般只限于一些技术条件简单的产品及供需双方有长期信誉关系的才采用这种订货方式。
定点订货:从1965年开始,曾试行过钢材定点定量供货。“文化大革命”期间一度中断,1973年重新恢复。1981年8月国家物资局、冶金部、轻工部和机械部在北京召开“1982—1983年全国重点产品钢材定点定量订货会议”,长春市在这次订货会上,为自行车厂、缝纫机厂、衡器厂和部分加工机电产品的19个生产厂家签订了钢材定点定量供货合同,数量为7719吨。1983年3月,国家物资局、轻工业部在烟台联合召开全国轻工钢材定点定量订货会议;8月,国家物资局、冶金部、一机部又在长春联合召开了全国重点钢材定点定量订货会议。这两次会议的效果都比较好,进一步肯定了这种订货形式。
定点订货的原则,加订货的生产企业必须是生产稳定、产品定型、需要量较大、有常年供货关系的。定点定货的优越性是,供需合同一定几年不变,可以实行就地就近定点定量供货,减少许多不必要的环节和过程,同时也可以减轻全国集中订货会会期长、参加人员多的负担。
三、订货合同
订货合同是供需双方履行各自承担的经济责任的契约,通过合同使国家下达的生产计划和物资分配计划具体化,并在实现过程中得到法律保护。
订货合同的基本条款包括:(1)产品和包装的技术标准。其中分国家标准、部颁标准和企业标准。合同中必须标明执行何种标准,需方有特殊技术要求的,标准由双方具体商定。(2)产品的数量和交货时间。产品数量按国家计划规定执行,国家计划没有规定的,按供需双方商定的执行。交货日期按月执行,有条件的应按更具体的交货(或提货)时间执行。(3)价格与结算。产品价格,应执行国家统一定价的,按中央统一订价执行;应执行国务院有关部定价的,按主管部订价执行;应执行地方定价的,按地方订价执行;没有上述定价的,由供需双方按上述定价产品的合理比价议价,并按双方议定的价格执行。货款的结算,按银行的规定处理。
合同签订后,因特殊原因须变更合同内容时,必须由请求变更的一方事先提出要求,双方经协商达成协议方可变更内容,变更后的合同,按新的协义执行。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物资志》
本书详述吉林市当今物资流通始末,着重记述地区物资系统有计划的物资流通、经营管理;并将中直、省直企业和市属工业部门物资供应的某些侧面和主要特点加以综合叙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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