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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物资资源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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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物资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961
颗粒名称:
第四章 物资资源
分类号:
F259.21
页数:
23
页码:
82-104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物资资源的情况。其中包括计划分配物资资源、计划外物资资源、废金属回收等。
关键词:
长春市
物资
资源
内容
长春市工农业生产和城市各项建设事业所需要的物资资源,大体由四部分组成,即国家分配资源、地产资源、进口资源和自筹的计划外资源。
长春市由于缺少原材料工业基地,市内需用的各种原材料和燃料,多年来大部分依靠国家调拨。历年国家计划分配的物资资源,不仅数量上有很大缺口,而且还有相当一部分属于品种、规格不对路的物资,如果把这部分数量扣除,实际缺口要更大。为了弥补缺口和不足,满足生产建设需要,全市除采取节约代用和利旧利废等措施外,物资部门还组织各工矿企业通过清仓挖潜、调剂串换等办法积极挖掘社会资源潜力,以弥补计划的缺口和不足。
随着生产建设事业的发展,长春市的物资需求量逐年增大,由于国家分配的资源满足不了需要,从60年代开始,市有关部门即着手组织加工地方产品,开辟新的资源基地。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提出计划调节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方针,许多物资作为商品开始进入市场,扩大了物资流通渠道。特别是1985年以后,随着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家逐步缩小指令性计划,扩大指导性计划,由国家计划分配的物资品种和数量均大幅度减少。为适应形势变化的需要,长春市物资部门开始把工作的重点由抓计划内转向抓计划外资源,使资源渠道多样化,自筹资源比重逐年上升。以钢材、木材、水泥三大材为例,1988年组织的计划外钢材在总资源中所占的比重已达77.9%,木材比重达68.7%,水泥比重达50.1%(以上均不包括各工业供销部门自行组织的资源数)。计划外资源已成为全市生产建设中的重要物资资源。
第一节 计划分配物资资源
计划分配资源,系指由国家和省依据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分配给长春市的统配和部管物资。
一、几种主要物资的分配情况
煤炭 长春市煤矿资源少,仅有市郊石碑岭和外县的几处小煤窑,不仅规模小、产量低,而且煤质差,无法满足地方需要,所以多年来主要靠国家调拨。据统计,1948年至1988年的40年中,国家分配给长春市的煤炭累计数量为8045万吨,其中燃料部门的进货量为3678万吨,占总量的45.7%。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本市的煤炭进货量也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1948年至1957年为671.9万吨,1958年至1965年为1439.9万吨,1966年至1976年为2059.7万吨,1977年至1988年为3873.7万吨(见表15)。
国家分配给长春市的煤炭资源,主要进货渠道为吉林省和黑龙江省各煤矿以及辽宁、河北、山西等省部分矿区,其中以本省煤进货数量为最多,约占总量的60%左右(见表16)。
钢材 1953年至1988年,国家分配给长春市各种钢材累计数量为1159177吨,年平均约32199吨。其中1953年至1969年为123027吨,1970年至1978年为383961吨,1979年至1988年为647189吨(其它金属材料见表15)。
钢材的进货渠道,主要是鞍钢、武钢、太钢、包钢、上钢、通钢以及本溪、大连、抚顺、北满等地的厂家,其中以鞍钢进货量为最多,年平均约6000至8000吨。除上述渠道外,在国家分配的数额中,也包括每年从国外进口的钢材,各年进货数量不等,一般约占总量的5~10%左右。
木材 长春市的木材资源主要来源于吉林省内各林业局所属林场。其中,国拨材大量进货的有白石山、和龙、八家子、汪清天桥岭等地林场;地产材进货渠道,60年代前是朝阳川和春阳,70年代是上营子、敦化以及长白、泉阳、露水河等地。另外,从大小兴安岭各林业局也有少量进货(城市居民引火用的薪材也来自以上产区)。80年代中期还曾从苏联进口部分落叶松材。
木材资源的主要树种:针叶有红松、樟子松、鱼鳞松、杉松、臭松、落叶松;阔叶有核桃楸、黄菠萝、柞木、水曲柳、色木、椴木、榆木、杨木、桦木等。1950年至1988年,国家分配给长春市的木材资源累计数量为444万立方米,年平均为10.82万立方米。其中,1950年至1952年为14.9万立方米,1953年至1957年为47.3万立方米,1958年至1962年为40.8万立方米,1963年至1965年为46.2万立方米,1966年至1976年为113.1万立方米,1977年至1988年为185.3万立方米(详见表15)。
除上述资源外,自60年代开始,长春市净月林场每年间伐木材约1000立方米,其中多为坑木和小杆子。70年代后期,每年可间伐40年木龄的原木100多立方米。20多年中总计采伐原木约3万立方米。
长春市的胶合板资源主要经营长春市胶合板厂产品。1983年以前,经营的硬质纤维板大部分是敦化和松江河的产品;1983年后,市木材公司自办纤维板车间,于是取代了外地部分产品。
水泥 长春市历年由国家分配的水泥数量,包括计划指标内的进货数量、上级临时增拨的数量和为驻长国、省营企业代供的数量三部分。随着长春地区经济建设的发展,计划内水泥分配的数量逐年有所增加,1962年为1436吨,1965年为18550吨,1977年为63531吨,1988年为116222吨(详见表15)。
水泥的进货渠道,除本市自产部分外,主要是省内各主要产地,特别是吉林松江水泥厂。
化工产品 历年国家计划分配给本市的化工产品,主要品种有纯碱、烧碱、硫酸、硝酸、橡胶、轮胎等。1963年至1976年的14年中,属于国家计划分配的化工产品数量,约占总资源量的70%;1977年至1985年计划分配量下降到50%;1986年至1988年计划分配量仅占47%。与此同时,计划外资源数量所占比例却逐年上升。
各品种的累计分配情况如下:
纯碱 1954年至1988年国家分配累计数量为147724吨,年平均为4420吨。其中1963年至1965年为4374吨,1966年至1976年为32514吨,1977年至1988年为103447吨(见表15)。
纯碱的主要进货渠道为大连化工厂。
烧碱 1953年至1988年国家分配累计数量为50462吨,年平均约1401吨。其中1953年至1962年为6299吨,1963至1965年为2120吨,1966至1976年为24654吨,1977至1988年为44784吨(见表15)。
烧碱进货渠道为锦西化工厂、大连化工厂,还有部分烧碱来自国外进口。
硫酸 1953至1987年国家分配累计数量为72552吨,年平均约2015吨。其中1953年至1960年为798吨,1963年至1965年2316吨,1966年至1976年为24654吨,1977年至1988年44784吨(见表15)。
硫酸主要进货渠道为沈阳冶炼厂、大连化工厂、葫芦岛锌厂、四平联合化工厂。
橡胶 1963至1987年国家分配累计数量为60787吨,年平均约2337吨。其中1963年至1965年为2073吨,1966年至1976年为25249吨,1977年至1988年为33465吨(见表15)。
橡胶主要进货渠道为海南岛和国外进口。
机电产品 多年来,国家和省分配给长春市的机电产品,远不能满足全市工农业生产、设备维修和基本建设的需要,分配的数额与计划需求量相差十分悬殊。以1965年为例,全市当年计划需要统配机电产品3820台/件,实际分配量仅为需要量的3.1%。二类机电产品计划需要912429台/件,实际分配532233台,仅占计划需要量的58%。1972年,国家分配的一、二类机电产品进货额为1400万元,占市机电公司全年总进货额的50%,1973年占48%,最高年份的1976年为55%左右。1980年以后,国家和省分配的数额更小,1983年只分配汽车68辆,1984年调拨计划内汽车47辆,金额只占总进额的2.5%左右。
机电产品的进货渠道,遍布全国各大、中城市。
二、订货办法及方式
1.订货办法。由市物资局所属各专业公司,根据市计委和省专业公司下达的半年的予拨或全年物资分配指标,组织好一年两次的订货工作。市属各企业根据市物资局和各主管局共同下达的分配指标,编制分品种、规格、质量等详细订货明细表或订货卡片,直接报送市物资局所属各专业公司。各专业公司根据企业提报的订货明细表或订货卡片,负责编制订货计划,组织具体订货工作,参加国家和省组织的各种订货会议及活动。对大额物资,凡有条件实行产需直接见面的,订货时签订直供合同直达到厂;凡直达供货的物资,均由供需双方按合同规定直接办理催货、验收和货款结算手续。对不够发货起点的小额物资和待分配的机动物资,由各专业公司统一订货,入库保管,就地就近组织供应。
纳入市计划分配的地产资源,由各专业公司组织产需双方进行衔接,开订货会,签订直供合同。
订货工作要求各专业公司在订货前做好充分准备,摸清用户的生产周期,供需渠道,特殊用材和可代用物资等情况,以杜绝订货中的差错。签订合同要贯彻就地就近、经济合理的原则,能够直达到货的尽量直达用户。
2.订货方式一般分为集中订货、地区订货和分散订货三种方式。
集中订货:参加由物资主管部门组织的有供需双方主管单位和综合主管单位参加的大型全国订货会议。集中订货一般是一年两次,一次是在计划年度的上一年11月份前后,签订计划年度上半年预拨物资订货合同;一次是在年度计划确定后,签订全年计划物资的订货合同。
1953年至1985年期间,一直采用集中订货方式的统配物资,有煤炭、钢材、,木材、水泥、汽车、机床等,还有部分部管的建材、机电产品,也采用集中订货的方式。
化工原料:从1963年至1985年期间,除个别年份外,均采用集中订货方式。
地区订货:是在国家统一计划下对地区平衡差额调拨的产品,各地区调出调入控制数字确定后,在大区范围内或省、市、自治区范围内,自行组织供需双方互助衔接,并按双方协议组织供货的一种方式(包括归地方支配的一、二类物资)。采用地区订货的物资,还有某些地方企业生产的钢材、有色金属、生铁、煤炭及计划外的统配化工产品等。
分散订货:是供需双方根据上级下达的分配指标,分散在各地直接签订供货合同,组织进货。
分散订货中,又分为通讯订货与定点订货两种形式。1966年和1971年的上半年,化工材料曾一度采用通讯订货的方式;部分二、三类机电产品也曾采用过通讯订货方式。由于这种订货方式产需双方不能直接见面,出现一些具体问题不能及时解决,效果不甚理想,因之没有普遍推广采用,一般只限于一些技术条件简单的产品及供需双方有长期信誉关系的才采用这种订货方式。
定点订货:从1965年开始,曾试行过钢材定点定量供货。“文化大革命”期间一度中断,1973年重新恢复。1981年8月国家物资局、冶金部、轻工部和机械部在北京召开“1982—1983年全国重点产品钢材定点定量订货会议”,长春市在这次订货会上,为自行车厂、缝纫机厂、衡器厂和部分加工机电产品的19个生产厂家签订了钢材定点定量供货合同,数量为7719吨。1983年3月,国家物资局、轻工业部在烟台联合召开全国轻工钢材定点定量订货会议;8月,国家物资局、冶金部、一机部又在长春联合召开了全国重点钢材定点定量订货会议。这两次会议的效果都比较好,进一步肯定了这种订货形式。
定点订货的原则,加订货的生产企业必须是生产稳定、产品定型、需要量较大、有常年供货关系的。定点定货的优越性是,供需合同一定几年不变,可以实行就地就近定点定量供货,减少许多不必要的环节和过程,同时也可以减轻全国集中订货会会期长、参加人员多的负担。
三、订货合同
订货合同是供需双方履行各自承担的经济责任的契约,通过合同使国家下达的生产计划和物资分配计划具体化,并在实现过程中得到法律保护。
订货合同的基本条款包括:(1)产品和包装的技术标准。其中分国家标准、部颁标准和企业标准。合同中必须标明执行何种标准,需方有特殊技术要求的,标准由双方具体商定。(2)产品的数量和交货时间。产品数量按国家计划规定执行,国家计划没有规定的,按供需双方商定的执行。交货日期按月执行,有条件的应按更具体的交货(或提货)时间执行。(3)价格与结算。产品价格,应执行国家统一定价的,按中央统一订价执行;应执行国务院有关部定价的,按主管部订价执行;应执行地方定价的,按地方订价执行;没有上述定价的,由供需双方按上述定价产品的合理比价议价,并按双方议定的价格执行。货款的结算,按银行的规定处理。
合同签订后,因特殊原因须变更合同内容时,必须由请求变更的一方事先提出要求,双方经协商达成协议方可变更内容,变更后的合同,按新的协义执行。
第二节 计划外物资资源
由于地方生产建设的不断发展,国家计划分配的物资资源与地方实际需要量,两者之间的缺口逐年加大,市场供求矛盾日显突出。为了缓和矛盾,确保本地市场日益增长的需要,市物资部门及各有关工业主管部门在组织好计划内物资资源的同时,还采取多种方式,积极开辟新的资源门路,扩大资源渠道。
一、加工资源
自60年代以来,除市内原有的一些机电产品加工点外,又陆续建立一批新的原材料和燃料工业基地。其中包括铁厂、钢厂、轧钢厂、薄板厂、管厂等地方小型钢铁工业,市内各有关部门筹建的长春市水泥厂、跃进水泥厂、人防水泥厂、春城水泥厂等地方中小型水泥厂以及石碑岭、双阳、郊区、二道、新立城等地方小煤矿。从1976年开始,长春市还组建了以地方五小企业为主本的化工原材料生产基地,先后扶植了农安县化工厂的氯化铵,长春市东风化工厂的立德粉,省建一公司建材厂的电石,新立城化工厂的氯钙化,双阳县碳酸钙厂的轻钙,以及市自来水公司的液体烧碱、盐酸等。这些厂矿的建立和投产,不仅填补了地方工业的空白,而且补充了地方的部分物资缺口。以地方五小钢铁企业为例,到1988年,几种主要产品的年产能力均有一定的增长,其中生铁年产量达1.5万吨,钢年产量达8.4万吨(包括钢水),各种钢材年产量达10.6万吨(其中一部分是国家和省安排的产品,纳入国家和省分配计划)。在地产资源中,尤其是水泥增长幅度较大,到1988年,全市地方水泥的年产量达到47.2万吨,其中标号在425#以上的优质水泥为29.2万吨,可满足全市需要量的60%以上。从而补充了国家计划分配的不足,促进了长春市工农业生产建设的发展(详见表17)。
二、计划外采购物资资源
实行计划和市场调节以来,市物资部门通过国内市场和其它渠道每年都组织采购一定数量的计划外资源。
煤炭 1984年至1988年,共组织计划外议价煤炭230万吨。其中,1983年为23万吨,1984年为15万吨,1985年为35.3万吨,1986年为63.4万吨,1987年为47.2万吨。1988年购进计划外煤炭数量达69万吨,约占国家分配量的38.5%(见表18、19)。从1959年开始,全市每年组织大批人力、运力到省内舒兰、蛟河、营城、辽源及通化等各煤矿抢运落地煤。到1985年累计运回落地煤307.6万吨,弥补了计划内资源的不足,缓解了市内煤炭供应的紧张局面(见表21)。
钢材 从1980年至1988年共购进计划外资源近19.5万吨,相当于同期国家分配量的30%。其中1980年为13000吨,1981年为13479吨,1982年为30344吨,1983年为4651吨,1984年为10412吨,1985年为16616吨,1986年为25799吨,1987年为37781吨,1988年为43453吨。
木材 从60年代初开始,市领导机关即组织市直属各单位派汽车和装卸工人去省内汪清、敦化、安图、大石头、白河、黄泥河、红石等林场,从山里向储木场运送木材,然后按运量提取一定比例的木材。1961年至1982年的21年中,先后数次共提取和运回木材近14万立方米,补充了市内木材资源的缺口。
实行改革开放方针后,市木材公司每年都派出数10名采购人员常年活动在林区,积极采购计划外资源,取得较好效果。1980年至1988年的9年中,共购进计划外木材资源220929立方米。
水泥 1973年以前,每年组织计划外资源约为1万吨左右。1974年至1981年每年约为2至3万吨,1982年以后,随着基本建设需要量的增大,水泥缺口量也日益加大,因之,每年自筹水泥的数量也明显增多,到1988年7年间共组织计划外资源351361吨。
轻化工材料 1980年组织计划外纯碱128吨,橡胶108吨,硫酸58吨。1981年购进塑料原料1950吨。1984年后数量大幅度增加,其中,1984年购进的有纯碱2054吨(占供应量的18.6%),橡胶2062吨(占供应量的38.25%);1985年购进纯碱882吨,烧碱403吨;1986年购进纯碱434吨,烧碱606吨;1987年购进纯碱3066吨(占年进货量的25%),烧碱1004吨(占35%),橡胶2020吨(占52%),硫酸2469吨(占31.3%);1988年购进各种化工材料总计7236吨,略低于1987年。
机电产品 1965年购进交流电动机1257台,变压器50台(9000千伏安),机床13台,起重设备2台,二类机电产品145600件,电线260公里,总金额215万元,占进货总额的10%。以后,随着形势的发展,特别是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机电产品的流通方式有较大的改变,在总进货额中,自筹资源所占比例越来越大。1980年二类机电产品统一订货形式取消后,自筹资源比例上升到90%;1982年统配机电产品的供货形式也取消了,绝大部分资源靠市场渠道解决。1985年物资部门自筹机电产品的金额已占总进货额(5735万元)的95%。其中购进的计划外汽车达422辆,金额1400余万元。计划外进货的厂家达400余家。
三、协作资源
开展物资协作,调剂余缺,互通有无,是长春市物资部门组织计划外资源的另一种重要形式。这种协作,通常是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下,由协作双方自行挂勾,通过协商达成物资交流的协议。一般都是利用各自的资源优势,同时对方交换本地急需的缺口物资,即相互取长补短,互为补充,以满足各自的需要,从而促进两地经济的共同发展。1986年,通过开展与外地协作,全市先后协作进钢材1250吨,木材33101立方米,水泥33100吨。1987年,共协作进钢材6000吨,木材61183立方米,水泥10600吨,煤炭13万吨,燃料油5000吨,低压聚乙稀55吨,烧碱250吨;协作出钢材2000吨。1988年协作进钢材4380吨,煤炭48万吨,木材81732立方米,燃料油4995吨,橡胶150吨,氯化钠50吨,汽车15台;协作出钢材2259吨,废钢9000吨,汽车15台,彩电203台。通过互通有无,相互协作,为弥补地方物资缺口,解决生产建设急需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见表20)。
四、补偿贸易
1985年,为增加长春市的物资资源,长春市金属材料公司与长春市钢厂开展补偿贸易,即由公司向厂方投资50万元,支援该厂技术改造和扩大再生产,工厂利用这笔资金扩大生产,当年向公司提供钢锭1千吨,公司用这批钢锭加工和串换本市急需的中板800吨。同年,公司与鞍钢开展补偿贸易,向鞍钢投资232.5万元,鞍钢为长春市解决短缺的钢材3740吨。
1982年,长春市建筑材料公司支援双辽玻璃厂扩建,向该厂投资250万元(分期付款)。按协议规定,由厂方分作三年向公司偿还全部投资,同时从1982年起到1987年的6年中向长春市提供玻璃总量36.5万标准箱。后因情况发生变化,此项协议并未全部执行,公司仅向厂方提供资金75万元,厂方1983年至1985年向长春市累计提供25万标箱玻璃。
1987年,市建筑材料公司同延边庙岭水泥厂签订补偿贸易协议,公司向厂方一次性投资50万元。厂方分作两年偿还,并从1987年开始到1992年止,以出厂价按月向公司均衡供应水泥,6年预计供应总量为4万吨。此项协议的执行,对缓解长春地区优质水泥供不应求的矛盾,将起到一定的作用。
1988年,长春市物资局与珲春市物资局签订联合开发珲春边贸协议。长春市物资局于1988年7至9月三次向珲春市物资局予付人民币120万元货款,按年息10%计息。珲春市物资局从1988年开始,分三年偿还长春市物资局本息。偿还的形式是物资,珲春市物资局每年向长春市物资局提供5000立方米以上的进口落叶松木,其价格低于长春市市场供应价格的13~15%;除木材外,还有其它短线物资,如钢材、有色金属、化工材料、汽车等。
五、横向联合
为了打破地区、行业、部门的分割,扩大物资流通范围,自80年代以来市物资部门与外地广泛开展了物工、物商、物物联合。其中,不只是有资源方面的横向联合,还有销售的横向联合,有的单位还组建了资源、产销一条龙,即我方向对方提供原料,对方生产出的产品再由我方经销,推动了物资向基地化发展。市建材公司通过采取上述办法,不断扩大资源基地,在资源一度十分短缺的情况下,仍保证了及时进货,其中水泥、玻璃等主要物资到货率均好于往年。市燃料公司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与产地开展各种横向联合,扩大了煤炭资源,自1983年以来,每年可多进煤炭40至50万吨,满足了工业生产和居民生活用煤。市轻化公司通过参加北方八大城市的物资联合和协作,掌握了化工行业的经销主动权。1988年,该公司通过四种形式,进一步扩大横向联合:一是同81家企业建立往来信息关系,使当年实现销售收入400多万元;二是同15家工业企业建立产销联合体,当年实现销售收入500多万元,创利7万多元;三是集资130万元同大连化工公司签订为期5年的包销合同,每年可增加1300吨纯碱进货量,为稳定资源基地打下基础;四是扩大经营品种18个,调剂50个,代销产品21种,全年实现利润11万元。
市机电公司1983年与省内外71家生产企业采取物工联营的做法收到明显的效果,扩大了进货渠道,使进货资源增加了20%,销售比上年增加605万元,占公司总销售额的17%,从而提高了经济效益,活化了资金,减少了银行贷款利息。该公司开展物工联合的作法是:(1)联营经销。对名牌和优质畅销产品同厂家签订供需合同,工厂按合同均衡供货,保证公司日常供应;(2)联营联销。同长春电线厂签订常年供需合同,每月由厂家提供产品规格、数量报表报给公司,公司依据报表开票,由厂方付货,收费公司提3.3%,厂方提2.5%,从而减少了不必要的中间调转环节,节省了费用开支。(3)代销。根据市场需要,公司代销厂方质量可靠、价格合理的产品。
截至1988年底止,仅物资系统已建立各种类型的横向联合体100多个,还建立起77个资源基地,3个物资协作区,从而大大拓宽了全市的物资购销渠道。
六、带料加工
即由物资部门提供原料,委托生产厂家加工某些急需的短缺物资。1982年,在市内油毡纸比较紧张的情况下,市建材公司向市油毡纸厂提供部分优价沥青,由厂方代为加工油毡纸,产品由公司统一调拨,用于补充计划内之不足。该公司从1984年起,每年向市石棉瓦厂提供水泥500至1000吨,用来加工石棉瓦,工厂每年可向市提供20万片石棉瓦资源。
七、清仓、收旧利废
在扩大资源方面,除上述办法外,还加强了清仓查库,及时处理超出和积压物资,以及开展收旧利废等项业务,用以弥补物资资源缺口和不足。其中,对于清仓的物资,按照国家物资总局的要求,采取了四种处理措施,即:①纳入计划分配供应;②组织加工改制;⑧组织内外调剂;④登门寻找用户。
如1962年到1964年的三年中,共收购清仓物资总额4348万元,到1964年5月共处理754万元,占17.3%。1966年清仓收购的旧机电产品有5683台件,经过检修后,有1390台件恢复了使用价值,为国家节省41万元开支。1975年市机电公司专门设立了收旧门市部,收购市内各生产企业淘汰的旧轴承及废切削工具等产品。仅当年一年便收回旧轴承23吨,其中修复改配5万套(占国家当年分配资源的30%),还修复了大量钻头和白钢刀,使废旧物资得到充分利用。收购加工业务止于1978年。另外,从1966年到1980年,除个别年份外,市物资部门每年都拨出一部分加工款,用来加工各种急需物资(主要是机电产品),其中1974年至1980年的7年中加工额达3151万元,从而弥补了部分产品缺口,解决了供需矛盾,满足了生产急需。
第三节 废金属回收
一、资源概况
长春是一个以生产汽车为主,机械制造业较为发达的工业城市,废金属资源潜力比较大,全市每年产生的废金属数量约18万吨左右。随着生产建设规模的扩大,废金属数量也将不断增加。长春市内废金属的来源,可分为两大类:生产性资源和非生产性资源。
生产性资源主要包括:
冶金企业炼钢、炼铁、轧钢、铸造等生产过程中遗弃的剩余物。主要品种有钢坯、切头、渣钢、浇冒口、铸余等。这部分资源数量约为5万吨,占总量的27%左右。
机械加工企业生产中产生的废金属主要品种有各种钢材切头、切尾、切屑及切割下来的边角料等。这部分资源数量较大,约12万吨,占总资源的66%左右。
基本建设施工中产生的废钢铁,主要品种有钢筋切头和废铁线等,这部分资源数量较小。
非生产性资源主要包括:
各企事业、机关、部队及大专院校等单位报废的机械设备、量具刃具、仪器、车辆等。这部分资源数量不稳定。
二、管理办法
废金属材料是冶金企业的重要生产原料,属于国家统配资源。为了管好这部分资源,1974年国家计委颁布了《废钢铁回收管理办法》,规定全国的废钢铁管理工作由国家计委金属回收小组负责。各省、市、自治区的废钢铁管理,均由各省、市、自治区计委节约办公室负责。
长春市为加强对废金属的回收和管理,于1976年成立了金属回收公司,同时成立了市革委会金属回收办公室(两个机构一套人马),隶属市计委领导(1985年改由经委领导)。1977年市金属回收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加强对废金属回收、管理、调拨、结算办法的通知》,规定废金属回收、上交、利用、调拨、供应、运输等具体经营业务,均由市革委会金属回收办公室统一管理,其它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擅自动用。废金属出境统由市革委会废金属回收办公室签证。凡未经批准自行外运者,铁路、公路等运输部门不予发运。
1982年8月,市主管部门在公安、工商部门的配合下,对全市旧物行业进行了一次全面整顿,建立健全了各种规章制度,加强了对个体收购点的管理,取缔了各种非法收购。
1986年,长春市颁布了《旧货业治安管理暂行办法》。其中规定:个人捡拾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必须到金属回收部门和旧物回收部门出售。收购有色金属和废旧金属器材,要有公安部门制定的“登记簿”。收购废金属的单位不准随意销售和串换其它物资。
由于加强了对废金属资源的管理,限制了非法收购和倒卖,控制了外流,从而为废金属的回收和上交任务的完成提供了保证。
三、收购办法
1976年以前,长春市的废金属材料统由供销社经营。市金属回收公司成立后,按1977年长春市革命委员会的规定,市属以上企业(包括机关、事业单位、驻长部队、大专院校)的废金属由市金属回收公司回收;区属以下企业的废金属和社会零散的废钢铁由供销社下设的旧物回收公司回收。市金属回收办公室依据市政府规定的回收范围,编制全市每年的废金属回收、上交、供应、调拨计划,下达给各收购部门执行。
为保证废金属回收、上交任务的完成,全市有200多家企业对产生的废金属,从机台到车间都有专人负责,做到边生产、边回收,严格控制废金属外流。市金属回收公司还组织下厂服务队和向重点企业派驻厂员,及时了解和掌握资源情况,建立企业资源档案,并实行分片包干、按点定人,督促企业完成废金属上交任务。
为调动企业上交废金属的积极性,该公司还学习和推广江西省宜春市的经验,对废金属的超交者和欠交者实行奖罚,并与市金属材料公司配合,对完成废钢铁上交任务好的单位所需金属材料实行优供,对完成不好的单位所需金属材料实行停供和缓供,以及采取公司与企业签订收交废钢铁合同等办法,保证了废钢铁的及时回收(详见下表)。
从1986年起,市金属回收公司还承担了在长中央直属企业和省属企业的废金属代收代交任务,并与东北大区回收管理处签订了联合经营国家直拨部分的废钢铁回收任务。这部分资源对于调整本市废钢铁结构、稳定回收渠道和提高市场占有率等,均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详见下表)。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物资志》
本书详述吉林市当今物资流通始末,着重记述地区物资系统有计划的物资流通、经营管理;并将中直、省直企业和市属工业部门物资供应的某些侧面和主要特点加以综合叙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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