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物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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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物资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956
颗粒名称: 第一节 物资计划
分类号: F251
页数: 14
页码: 40-53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物资计划是国民经济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物资计划同其它各项事业的发展计划一样,都是在国民经济计划的统一指导下制定的,其对整个物资流通的全过程起组织、指导、监督、协调的作用。长春市历年制定的物资计划,是搞好全市物资管理工作的基础,也是物资部门完成国家任务的可靠依据。
关键词: 长春市 计划统计 物资计划

内容

物资计划是国民经济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物资计划同其它各项事业的发展计划一样,都是在国民经济计划的统一指导下制定的,其对整个物资流通的全过程起组织、指导、监督、协调的作用。长春市历年制定的物资计划,是搞好全市物资管理工作的基础,也是物资部门完成国家任务的可靠依据。
  一、计划体制
  物资体制是由物资计划分配体制、供销体制和管理体制三部分组成的。物资分配、供销和管理这三个方面均受物资计划体制的制约。
  建国以来,从第一个五年计划开始一直到1988年,我国基本上实行的是国家对主要物资进行统一分配和计划调拨的管理体制,中间虽经数次改革,但都没有跳出这个圈子。
  建国初期,国民经济处于战后的恢复时期,国家有计划、大规模的经济建设尚未开始,因此,当时社会上的物资流通还没有纳入国家计划管理的轨道。
  1950年10月,为了稳定市场物价,保证供应,国家开始对煤炭、钢材、木材、水泥、硫酸、纯碱、杂铜、机床、麻袋等八种重要物资实行集中统一调配,其余物资由商业部门销售或由生产企业自销。东北是实行生产资料计划分配最早的地区。1950年6月,原东北人民政府经济计划委员会物资分配局即对东北大区内的生铁、钢材、木材、水泥,硫酸、烧碱、纯碱、煤炭、平板玻璃及新闻纸等10种重要物资实行统一分配(对汽油、铜、铝、橡胶,轮胎几种物资只编制平衡计划、不进行统一分配)。
  解放初期,长春由于当时市属地方国营企业较少,申请分配的物资数量也比较小,社会上需要的各类物资,主要通过清查和处理敌伪遗留财产或通过商业渠道解决。
  1953年,国家开始进行有计划的经济建设,实行统一计划经济,并且建立了全国统一的物资分配体制,企业生产的重要产品和所需的主要原材料、燃料、重要设备,基本上都由计划管理部门统一分配、调拨,生产企业无权自主购销。国家依据各类生产资料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程度和供需情况,划分为三大类,实行不同的管理办法。
  第一类物资,即由国家统一分配的物资(简称“统配物资”)。这是关系国计民生最重要和紧缺的通用物资,包括钢材、有色金属原料及其制品、木材、水泥、煤炭、烧油、橡胶、纯碱、烧碱、汽车以及各种重要的通用设备等。这部分物资由国家作为指令性计划下达执行。
  第二类物资,即由中央各工业部统一分配的物资(简称“部管物资”)。这类物资在国民经济中比统配物资较为次要,一般属于面向全国、专业性强的专用产品和中间产品,由各工业部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统筹安排和分配。
  第三类物资,即地方管理的物资(简称“地管物资”也叫“三类物资”),除了统配、部管物资和商业部统一经营的一、二类商品以外的其它生产资料,均由地方管理。这类物资由于品种繁多,生产分散,使用面广,因而除少数品种由省、市平衡分配外,主要由物资部门、商业部门和供销社负责经营或由企业自产自销。
  由国家统一分配的物资,基本上实行“统筹统支”的办法。凡是按规定纳入统一分配的物资资源,均由中央主管分配部门进行统一分配,由主管销售部门,根据物资分配计划统一组织产品订货,并按供需双方签订的合同,组织供货。对于各地方企业(包括地方国营、公私合营和私营企业)生产的统配、部管的物资,除纳入分配计划的部分以外,其余全部由地方自行支配。有的也允许企业自销。
  按照上述的精神和要求,长春市人民政府于1954年在市财政经济委员会(后改为市计划委员会)内设立了物资交通科,并针对当时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特点,采取了直接计划和间接计划相结合的方法,即把市内需要物资的单位划分为“申请单位”和“非申请单位”。对于国营企、事业单位,高级形式的公私合营企业,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如柴油机厂、第一汽车制造厂等)及市建设局、市营企业供销部、长春新报等市属单位均列为物资计划“申请单位”,所需要的统配、部管的物资,实行计划分配,执行国家调拨价。对集体所有制企业、公私合营企业、私营企业、手工业合作社等单位,均划为“非申请单位”,实行间接计划方法,通过商业渠道组织供应,执行市场牌价。在国家统一计划下,实行直接计划和间接计划两种分配方式,在供应上执行两种价格标准,这是“一五”时期物资管理的基本特点。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经济成分的日益壮大,对物资分配实行直接计划的范围不断扩大,逐步形成一套由中央集权的物资计划管理体制。到了“一五”后期,原属于“非申请单位”的工业、交通企业和文教、科研事业等单位所需用的统配部管物资,原则上都按照企业、事业的隶属关系,通过国务院各部和省、市、自治区计委逐级分配和组织供应,而原来通过商业渠道流通的物资品种范围则日益缩小,绝大部分物资被纳入计划分配轨道。至此,计划供应逐步取代了市场供应,使两种分配方式和两个供应体系,逐渐变成单一的物资计划分配和供应体系。
  1958年8月,中共中央北戴河会议决定下放企业管理权限和改革物资分配体制,实行“在全国统一计划下,以地区管理和地区平衡为主的物资调拨制度”(人们习惯称之为“地区平衡”的办法)。由于大部分物资下放地方管理,国家统一计划分配的物资范围则大大缩小。1958年统配、部管物资分配目录为532种,到1959年一季度减少到132种,比1958年减少75.3%。此时,为适应物资计划体制改革的需要,长春市计委成立了物资计划处,统一掌握全市的物资平衡调度工作。后由于这一改革在执行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是各地对物资留用的多,调出的少,不但数量平衡不下来,品种规格方面的矛盾更是无法解决,社会资源无法进行统一平衡调度;由于当时正处于所谓“大跃进”的时期,全国提出“以钢为纲”,一切为钢铁让路,以致打乱了原有的计划分配比例关系,中断了正常的物资供应,造成社会经济秩序极度混乱。因而1959年初,国家计划委员会决定停止“地区平衡”的做法,改由中央部门统一组织订货。国家又将下放的物资分配权限收回,到第二季度,统配、部管物资的品种已回增到270种,三季度又回增加到348种。从1959年第二季度起,冶金、煤炭、机械、电力、化工、石油、纺织、地质等部门对下放地方企业的生产建设所需物资,实行了以各部为主、按行业归口安排和“一竿子插到底”的物资分配方法。由于这种做法本身存在着许多弊端,既不能一竿子插到各企业,又削弱了地方综合平衡的作用,因此只实行了一个季度便废止了。
  从1959年第三季度起,国家计划委员会把物资分配办法调整为“归口安排、统一下达、分户记帐、分头订货、地方调剂”,也就是把省、市、自治区专业厅(局)订货,改为由物资局统一组织订货。
  1960~1963年的三年多时间里,处于物资体制不断调整和改革阶段。1960年6月,市物资局成立后,市计划委员会与市物资局的分工是:市计委主管统配物资的申请和下达年度物资分配计划;市物资局根据市计委下达的年度物资分配计划和市工业生产委员会(后改为经济委员会)制定的季度生产计划,按部门编制季度物资分配计划,并负责组织订货和供应给各局、县、区。
  部管物资和省分配的物资,由市物资局和各主管工业局共同管理,市物资局负责编制年、季度物资申请、分配计划、报市计委研究确定下达。各行业专用物资,由市各主管工业局申请订货供应。通用物资由市物资局组织订货和供应。
  1960年11月,市物资局根据上级的指示精神,接管了市冶金、机械、农机、轻工、手工业等各局的物资供销业务,实行物资统一归口管理。在当时的情况下,这种管理体制对保证全市生产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由于缺乏经验,加之步子迈得过快,一些后继的工作没有相应地跟上来,致使物资管理工作出现了一些失误,因此,后来又不得不退回去,恢复过去的原样。
  1961年,中共中央提出对国民经济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缩短基本建设战线,调整农、轻、重之间的比例关系,并且有计划、有领导地“关、停、并、转”了一批企业。
  为了适应调整国民经济的需要,中央重新强调集中统一,陆续收回下放给地方的权力。从1962年起,物资管理权限集中在中央和大区的中央局。物资平衡分配,实行“统一计划、综合平衡、条块结合、分级管理”的体制。对统配、部管物资的各项资源,除了“五小”企业的产品归地方自行支配使用外,一般实行“统筹统支”的办法。
  1961年,市计委根据国家计委和省计委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研究制定了《关于统配物资的分配与供应办法》。其中规定统配物资分配供应范围是:
  1.凡国家、省“直供”企业所需的统配物资,向各“直供”企业主管部门申请分配(不包括石油成品)。
  2.机械、农机、手工业(包括城乡公社工业)、商业(包括市场供应和加工)、地方外贸出口非计划产品(各工业部归口管理工业计划产品由归口部安排)。林业、地方小煤窑及邮电事业生产、维修用的统配物资,实行归口安排,地方分户记帐,由各主管局申请分配。
  3.轻工业需要的统配物资,仍采取“归口安排,统一下达,分户记帐,地区订货”的办法。
  4.各部门基本建设用的钢材、木材、水泥、生铁、铜、铝、铸铁管、玻璃、油毡、水泥石棉瓦、铁丝、元钉、锅炉、暖气片、水暖零件、电石、电焊条、石油沥清、清油、松香等20种物资,向省计委申请分配。需用的各种机电设备,凡是国家批准成套供应的项目,向省成套公司申请分配;未列入成套供应的项目,向省主管厅(局)申请分配。其它统配物资按隶属关系申请分配。
  5.机电产品,凡生产、维修、技术措施、科研等方面需用的机电产品,由国家44个部进行全行业归口安排,但维修需用的第一机械工业部销售办事处管理的40种小件产品由市物资局负责申请分配。
  6.国防单位和人民武装警察的营房、营具、厨具、无动力车辆维修和添置用的原材料,以及从事农副业生产用的统配物资,分别向沈阳军区后勤部物资计划部长春订货分配站和省公安厅、人民武装警察总队申请分配。
  7.地方煤矿矿灯用的铅,粮食系统油脂包装用的薄铁板,汽车配件用的钢材、铜、铝、铅、锌、铜材、铝材、镁、钨、镍、锑、铬、硅、铝氧、生铁、矽铁、钼铁、铬铁、锰铁、优质钢丝、电容器纸、工业轴承、电磁线、铜排扁线、包装用木材等主要原材料,商业系统的石油、石蜡、松节油、松焦油、凡士林和染料包装用的薄钢板和搪瓷制品用的薄钢板一律归口安排,由各主管局向国家主管部和省主管厅(局)申请分配。
  8.造纸、印刷、粮食加工用的胶滚所需橡胶,商业系统油库、冷库维修用的钢材,交通系统用的轮胎,一律归口安排,由各主管局分别向省主管厅(局)申请分配。各行业所需包装木材由木材公司供应。各种轮胎翻新补修用的橡胶向市交通局申请,由市交通局分配供应。
  9.新增学生添置桌椅、木床需用的木材,省直单位向省主管厅(局)申请分配。县和县以上中、小学校按隶属关系申请分配。
  10.国家和省驻长春行政机关、学校、科研机构的房屋维修用的统配物资,国家单位直接向市物资局申请分配。省直单位向省主管部门申请分配。
  11.中、小学校及中专学校教学、学生学习用的新闻纸、凸板纸、胶板纸等统配的纸张,由商业部门供应。大专学校按隶属关系申请分配。
  商业部门负责供应的主要物资供应范围是:
  (1)煤炭:城乡人民公社生产、采暖、福利、炊事用煤;企业、事业的炊事、采暖、福利和农副业生产用煤;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的炊事、采暖、福利和居民生活用煤。
  (2)木材:县以下(不包括县)中、小学校维修及新增学生增添桌椅、木床用的木材,各行业产品包装用的木材,县以下企业、事业、机关等单位的房产维修用的木材,私有房产维修用的木材,小农具维修用的木材,农业社办小型水利排灌设备维修用的木材,城乡居民新建住宅以及其它市场用的木材,由商业部门供应。水泥亦按此范围供应。
  (3)轮胎:农村车辆和商业系统汽车维修用的轮胎,由商业供应。
  (4)玻璃:工业生产维修,农村修建温室、温床,小商品生产及房屋维修等方面用玻璃,一律由商业经营。
  (5)商业、服务部门除屠宰场、第一二食品厂、老茂生糖果厂生产用煤和生产酱油用盐酸由市物资局供应外,其它一切商业、服务部门需要的物资由商业部门自行供应。
  凡不属上述规定范围需要的一切统配物资均按隶属关系申请分配。
  在实行中央领导下的以“条条为主,条块结合”的计划管理体制期间,生产建设所需要的主要物资基本上都是按行业隶属关系归口安排,由“条条”供应。市物资局只承担非归口的文教、卫生、房产、公用事业维修需用的物资供应任务,调剂补充生产建设计划内物资供应之不足,起到拾遗补缺的作用。
  从1962年起,国家对地方的物资分配办法又加以改革,除了一机部和农机部归口安排的机械制造用的金属材料实行“归口安排,分户记帐,统一下达,地方订货”外,其它行业一般不再实行“归口安排”的办法。国家下达物资分配计划时,只规定为体现重大方针和比例关系所必需的少数用途的分项指标(如支援农业、轻工市场、机械制造、经营维修、基本建设等),简化了原有各行业的“分户记帐”,而按照企业隶属关系进行分配。国家和省属企业、事业单位生产维修用的物资,向各自主管部门申请分配。市属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维修用的物资,仍划分为“直接申请单位”和“非直接申请单位”。直接申请单位确定为19个,有重工业局、轻工业局、手工业局、房地局、公用局、建设局、新立城水库管理局、交通局、商业局、教育局(包括半工半读)、安置办公室、卫生局、供销社、郊区、民政局、农林水利局、物资局、市街道生产办公室,防空指挥部。凡未列入“直接申请单位”的均属于“非直接申请单位”,这些单位所需物资,统一拨给物资局,由物资局分配供应。基本建设用物资按省计委规定投资项目分配,均由省物资局直接供应。
  1966年,“文化大革命”初期,对国家统一分配的各类物资仍继续实行“统筹统支”的办法,由市计委统一分配。当年市计委主管分配的原材料和燃料共30种,机电产品16种。
  1967年,统配物资的申请办法仍按隶属关系进行,但取消了“直接申请单位”和“非直接申请单位”的界限,对市直各部门采取由市计委直接分配的办法。本年度由市计委主管分配的物资品种有59种,其中原材料和燃料30种、机电设备29种。
  1970年,国家进行经济管理体制改革,实行在国家领导下“自下而上,上下结合、块块为主,条块结合”的经济计划体制。其中,对物资计划管理体制的改革,主要是调整和减少了由国家进行统一分配的品种。在减少的统配物资品种中,一部分交给中央各工业部管理,一部分下放给地方管理。部管物资也有一部分下放给地方管理。1970年,统配、部管物资下放给地方管理的共有182种,当时叫做“下放产品”。其中机电产品96种、化工及橡胶产品58种、轻纺产品30种。到1972年统配、部管物资的品种由1966年的579种,减少到217种。另外,对于煤炭、水泥、木材等产品实行了“在国家统一计划下,进行地区平衡,差额调拨,品种调剂,保证上缴”的管理办法,并在部分地区试行了机电产品、钢材、化工和军工产品由地区平衡调度的办法。执行结果,计划体制规定的“条块结合,块块为主”的局面并没有真正形成,中央下放的企业并没有真正下放,或者明放暗不放,下放企业需要的物资,仍由中央各部直接供应。
  1973年,在国家物资分配目录中,统配物资50种,其中由市计委主管分配49种,市冶金局主管分配1种。部管物资567种,其中市计委主管分配2种,市物资局主管分配9种,其它部门主管分配271种,市物资局所属专业公司主管分配285种。国家下放地方管理的物资182种中,市物资局主管分配3种,其它部门主管分配82种,市物资局所属专业公司主管分配97种。
  关于物资的申请分配程序,根据《长春市1973年主要物资申请分配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仍实行条块结合的办法,除有单独规定的以外,一律按企业、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进行分配,即市属以下企业、事业单位需要的物资分配给局、县、区,并规定42个局、县、区为各级物资计划的直接主管部门,列为直接向市计委申请分配的单位。中央及省属单位向各自主管部门申请分配。
  基本建设(包括自筹项目)用的钢材、木材、水泥,根据基本建设计划,按隶属关系提出申请。市计委根据物资资源综合平衡后,由市物资局按基本建设排队次序组织供应。一机部归口产品所需钢材(国家任务部分),由市机械局主管申请分配。煤炭(包括工业用煤和民用煤),由市冶金煤炭局主管申请分配。县(区)以上煤矿的自制设备和维修用的钢材、有色金属,由市冶金煤炭局向省煤管局申请分配。生产铁蕊爆破线用的钢材和锌、胶管、轮胎用的钢丝,轮胎配套汽门咀(蕊)用的铜材,由市一轻局向省石油化工局申请分配。国家和省轻工业部下达的生产罐头包装品(包括军工,援外)及铁壳保温瓶等用的马口铁,搪瓷制品用的黑铁皮,灯头、灯炮用的铜材和有色金属,钟、造纸铜网、卷烟、锌皮、出口奶粉包装用的有色金属,罐头焊锡用的铅等,均由市一轻局向省轻工业局申请分配。电子工业产品用的钢材和有色金属,由市电子局向省电子局申请分配。公路(包括公路桥涵)新建的维修所需物资,由市交通局向省交通局申请分配。电讯线路需用的钢材、木材、水泥和邮政系统所需物资,由市电信局、邮政局向省邮电管理局申请分配。电力线路器具需用的钢材和有色金属,由市水利局、电业局向省电力局申请。装机500瓦以上水电站、3.5万千伏安线路,1000万立方米水库、装机1000瓦电灌站,跨地区江河堤防等建设所需的钢材、木材、水泥和设备,由市水利局向省水利局、电力局申请分配。因兴建水库和电力线路以及采矿等而促使通讯线路、铁路、公路、桥梁及民房拆迁、重建用的钢材、有色金属、木材、水泥,由主管建设单位负责。粮食系统生产、基建、维修和技措所需的物资、设备,由市粮食局向省粮食局申请分配。商业管理的石油、松节油、松焦油、出口冰蛋包装和收购食用油、桐油包装用的钢材,财政专项拨款建造活动油罐用的钢材,加工商品用的钢材和有色金属,由市粮食局、商业局向省粮食局、商业局申请分配。国家商业部下达生产的元钉、镀锌铁线、黑铁线、木螺丝等34种产品用的钢材、有色金属和省五金公司定点安排生产的秋皮钉、双轴合页、木工工具、大耙条、老虎钳子等80种产品用的钢材,由省五金公司直接组织订货供应。国家各部和省各局下达归口生产的主机、配套所需的产品及基本建设非标准设备,配套所需的产品,由市主机生产部门向省主管局申请分配。民兵武器修理所需专用材料和设备,由长春警备区向省军区后勤部申请分配。部队的营房、营具、厨具、无动力车辆、木船维修以及部队农副业生产用的钢材、有色金属、木材、水泥、机电设备等各种物资,均按隶属关系向部队系统申请分配。
  对于由市计委主管分配的51个品种(包括部管2个品种)的物资资源,仍实行统筹统支办法不变。
  从1967年到1976年的近10年里,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冲击,物资工作遭到一定程度的破坏,造成生产与物资供应一度脱节和国民经济比例严重失调。因此,在1976年10月以后,为了扭转物资管理的混乱局面,国家决定加强对生产资料的集中管理,提出对重要物资实行统一计划,统一调拨,分级管理。对统配、部管物资也作了调整。1977年,全国统配、部管物资由1970年的217种增加到617种,1978年又增加到689种。1980年进一步增加到837种,是建国以来最多的一年。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为了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物资计划管理体制改革也不断深化。1984年10月,国务院批转了国家计委《关于改进计划体制的若干暂行规定》,确定要缩小指令性计划的范围,建立指导性计划和扩大市场调节的范围。随之统配物资的品种大幅度减少,到1987年,统配物资已从1980年的256种缩小为27种,即:煤炭、烧油、钢材、木材、水泥、铜、铝、铅、锌、锡、铜材、铝材、生铁、硫酸、纯碱、烧碱、橡胶、轮胎、民爆器材、汽车、电线电缆、原油、汽油、柴油、煤油、润滑油、天然气;部管物资的品种也由1980年的581种缩减到496种。生产企业的购销自主权逐步扩大,国家指令性计划以外生产的产品全部由企业自销,其所需燃料和原材料向市场采购。
  1988年,国家对物资计划管理的内容和方式又作了重大改革,对原统配、部管物资改变为按4种方式管理。
  1.国家指令性计划分配物资。主要是少数重点企业生产的对国民经济各方面影响较大的重要产品,纳入国家指令性生产和分配计划。实行这种方式管理的物资为72种。
  2.国家合同订购物资。主要是国家重点生产建设需要的部分重要机电产品,由国家制订指导性生产计划,国家重点需要部分,由国家下达合同订购任务。这类物资共93种。
  3.国家组织产需衔接物资。主要是专业性强的协作配套物资,由物资部或主管部门组织供需双方协商订货,引导企业建立稳定的协作关系。这类物资共209种,其中原材料103种,机电产品106种。
  4.自由购销物资。主要是一般原材料和机电产品,放开流通,由企业自行组织购销。
  实行以上管理方式,是物资计划管理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削减了生产主管部门分配和管理物资的职权,为生产资料市场的发展创造了条件。与此同时,不但品种减少,而且从1984年起,分配数量也呈逐年递减趋势。如国家分配给长春市的几种主要物资,以1985年为100,到1988年则分别下降为:钢材43,生铁64.5,木材64.8,烧碱84.6,橡胶35.1。水泥的总分配量虽然减少不多,但因国家统配大厂产的水泥数量减少,地产水泥数量增加,使市内高标号水泥缺口增大。
  另外,近几年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长春市物资流通领域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如:部分生产资料的价格开始试行“双轨制”,计划外物资的价格全部放开。物资流通出现跨地区、跨行业的横向联合。建立物资贸易中心,扩大了经营网点,新的生产资料市场开始形成。通过改革,使原来的那种统的过多,管的过死,排斥市场机制,忽视价值规律作用的状况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给物资管理工作注入了新的活力。但是,这些变化同建立有计划商品经济体制的要求相比,还很不适应,指令性计划分配的物资仍然偏多,全市生产资料流通社会化程度很低,还缺乏统一的流通规划和政策,没有形成全市统一的生产资料市场,商品流通的标准化、系列化基本上没有展开,物资流向和运输不合理的现象较为严重,条块分割的局面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因此,从1988年下半年开始。按照国家确定的新的物资管理体制,将由过去主要依靠指标的直接管理,转向主要依靠政策和经济手段的间接管理;由过去单纯搞统配物资的分配,转向搞好重要物资的全社会综合平衡;由过去主要搞产品分配调拨,转向全面发展生产资料市场。
  二、物资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物资计划是根据物资资源和生产建设的需要进行综合平衡,并按照国家的方针政策制定出具体的物资分配计划,以求解决供需之间的矛盾,搞好供需衔接,保证国民经济计划目标的实现。
  物资计划主要包括在国民经济指导下的物资分配和流通活动计划与物资部门的经营计划两种。这里主要指的是前一种计划的申请和分配。
  1.申请计划。从60年代中期起,物资申请基本上按照“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中央和省在长单位所需统配、部管物资,按隶属关系向各自主管部门申请。长春市属企、事业单位需要的统配物资,由各企、事业单位根据国家、省、市下达的任务和定额核算需用量,按照隶属关系进行申报。1984年以前,由主管部门汇总,经市计委审核后上报省计委。1985年以后,由市物资局汇总编制具体申请方案,经市计委审定后,上报省物资局。
  国务院各部主管物资,由市物资局汇总申请上报,部分二类和三类物资由市物资局所属各专业公司申请上报。
  1985年以后,燃料和技改材料计划,各县(区)及市直各局(公司)的燃料申请计划,主送市物资局汇总,经市经委审核后,由市物资局向省物资局申报。
  2.分配计划。根据国家和省分配的物资资源及市本身拥有的资源,按照“统筹兼顾、适当安排、保证重点、照顾一般”的原则及党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编制分配计划。
  1985年以后,编制物资分配计划的程序是:首先由市计委按物资使用方向(农业和农机、轻工市场、生产维修、更新改造、机械制造、基本建设及其它)确定分配原则,然后由市物资局提出分配方案,报市计委审定后,由市物资局下达执行。关于待分配物资,规定30%由市物资局掌握使用,主要用于计划执行中的小的调整和市领导临时批办的急需物资,70%由市计委掌握,主要用于新增计划和救灾等。
  燃料和技改材料计划,由市物资局编制具体分配方案,经市经委审核备案,由市物资局下达执行。
  废钢铁回收和上交计划(包括国、省营企业)由市废钢铁回收办公室编制,1984年前报市计委审核下达。1985年报市经委审核下达。从1986年起,在长国营、省营企业的废钢铁计划,改由各主管部门编制下达。
  三类物资由物资系统所属各公司下达。
  对纳入计划分配的各类物资,一般均按使用方向下达给各局、县、区;对某些项目,有时也采取戴帽下达的办法。
  对指令性生产计划所需物资,按“谁安排生产,由谁分配原材料、燃料”的原则来处理,由物资部门负责供应。超计划产品所需物资,由企业自行安徘。
  3.关于三类物资的管理。1963年以前,长春市没有三类物资管理机构,主要是通过市场调节产、供、销之间的关系。
  1963年以后,长春市物资局根据中央提出的“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经营、统筹安排、综合平衡、就地就近供应”的指导方针,设立了三类物资科,负责三类物资管理工作。1964年为加强对三类物资的统一管理,由市计委、经委、物资局、商业局、供销社、机械局、轻工业局、手工业局等11个部门联合组成三类物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物资局三类物资科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当年对全市经营三类物资的部门和24个中央直属企业、52个县营企业、469个集体所有制企业共计665个单位,进行了三类物资的产、供、销全面调查。经过调查,搞清全市工业企业生产建设需用的三类物资共3565种,其中本市生产的622种,由外地进货的2943种。在此基础上,编制了长春市三类物资经营目录和生产目录,制定了《长春市三类物资管理办法》(见附件2)。经营目录共分14大类、3565个品种,其中商业部门经营2169种,物资部门经营1008种,供销社经营292种,生产部门自营96种。
  凡列入地方生产目录的品种,由市计委和市经委负责安排生产。生产三类物资所需的统配、部管物资和物资部门经营的三类物资,物资部门根据生产部门的申请纳入计划,并负责组织供应。生产需要的一、二、三类商品,包括供销社经营的一、二、三类农副土特产品,由商业部门分别纳入商品流转计划和供应计划,并负责组织供应。
  按照“就地就近供应”的原则,从1965年开始组织三类物资协作定点供应,充分利用了地方资源,节约了短线物资。例如,国营3504厂生产下来的剪口布,交与市弹棉社定点生产再生棉,然后再交与汽车厂弹簧分厂定点生产汽车弹簧座垫。经过这样安排,每年可为国家节约好棉花120吨,节约资金10余万元。再如,国营513厂生产下来的木材边角料,与市二轻系统协作定点生产小商品,一年可节约木材3000立方米;第一汽车厂、客车厂、拖拉机厂等大型工厂生产下来的钢材边角料,与市手工业系统协作定点生产小五金、小农具、铁锹等产品,供应市场和出口,不仅节省了大量原材料,而且增加了地方的产值和外汇收入。
  “文化大革命”期间,三类物资管理和经营渠道被打乱,以致中断了正常的定点供应关系。粉碎“四人帮”以后,特别是随着物资经济体制的改革和生产资料市场的开放,三类物资同其它商品一样,转入正常的生产和流通。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物资志

《长春市志 物资志》

本书详述吉林市当今物资流通始末,着重记述地区物资系统有计划的物资流通、经营管理;并将中直、省直企业和市属工业部门物资供应的某些侧面和主要特点加以综合叙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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