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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事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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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物价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941
颗粒名称:
大事记
分类号:
K293.4
页数:
33
页码:
434-466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物价1932年至1988年间管理及实施的发生的重大事件。
关键词:
长春市
大事记
物价
内容
1932年
6月11日
伪满政府在伪新京建立伪满中央银行,公布了《货币法》,发行伪货币,伪新京物价指数因受其影响而开始上涨。
9月15日
伪满政府与日本帝国议定设置所谓“日满经济共同委员会”,以后伪新京物价与日本物价逐步结为一体。
1934年
9月
伪满政权议定将伪币与日本币实行等值,致使伪新京的物价随日本的物价涨落上下波动。
1936年
1月
伪新京从1月起,除部分地产品之外,其余日常生活的物价都以大连的物价为标准,伪政府根据运费、关税制定批发、零售价格。
12月13日
伪满公布《酒精专卖法》。12月24日,又公布了《盐专卖法》、《火柴专卖法》,伪新京特别市公署依据伪满专卖法,开始对这3种专卖品加强物价的管制。
1937年
1月
伪新京特别市公署根据伪满公布的货币统一的决定,将15种其它货币和外国货币先后收回。
4月13日
伪满成立经济统制委员会,对伪新京等地的布匹、粮谷、钢铁、木材、煤、生活必需品等物资实行统制。
7月
伪满进入战时高物价初期,伪新京物价总平均指数比1933年上涨25.1%。
8月3日
伪满经济部、治安部命令从即日起实行《暴利取缔令》。指定米、小麦、饲料、皮革、汽车及运输工具等许多物品为取缔物品。这一取缔令成为伪新京特别市实行全面物价统制的开端。
10月28日
伪满政府在伪新京、哈尔滨、奉天、吉林4个城市实行了烟草零售公定价格。
1938年
1月15日
伪满政府设伪新京特别市批发市场,建立了批发价格。
4月12日
伪满政府制定的有关取缔暴利的新法令,首先在伪新京等大城市施行。
5月25日
伪经济部决定在伪新京等地实行副食品零售标准价格。
6月1日
伪满政府采取了面粉零售最高标准价格制,由伪经济部对伪新京等8个城市的北满粉三号、南满粉一等品分别公布标准价格。
7月
伪新京特别市实施《取缔小麦及面粉贩卖暴利法》。
9月
伪满政府在伪新京等地对棉纱、棉布开始实行公定价格。
9月5日
伪满政府公布了《小麦及面粉供求调整及价格统制应急实施要领法案》规定,以伪新京等地主要市场为中心,按地区分别制定公定价格,缓解面粉短缺。
12月4日
伪满政府以统一降低食用盐价格为目标,把伪新京等各个地区一直不相同的食盐管理价格制改变为统一专卖制。
12月26日
伪新京特别市公署根据伪满政府修正的《临时资金统制法》对流动资金贷款严加限制,以此稳定物价。
12月
以日本进口产品价格高涨为先导,出口产品与进口产品不能等价交换,使伪新京各种商品价格普遍上涨。其中,纺织品、金属制品、杂货、土特产品的价格涨势尤为显著。零售物价指数比上年上升118%。
1939年
1月25日
伪满政府敕令在伪新京等十一都市,实施“食料品最高零售价格制”。
1月26日
伪新京特别市公署严格执行伪满政府第6号敕令。规定卷烟的销售价格,无论批发价及零售价均需经伪经济部大臣认可。各种卷烟均贴有验讫证,零
售业者不得超过验讫证所标明的零售价格进行销售。
6月
伪满政府在伪新京等地实行大米配给制,严格控制大米价格。
7月28日
伪满政府公布了《时局物价政策大纲》,提出了物价政策的根本方针,即所谓“对应眼下时局,在满足国防各种需要的同时,在考虑积极的建设国策及稳定国民生活的情况下,把各种物价稳定在适当的价格上”。伪新京市公署及时采取统制物价的措施。
8月10日
伪满政府在伪新京特别市设立战时物价审议机构,审议全国重要的物资、物价政策。
9月
伪满政府制定了《生活必需品及配给统制纲要》,明确了生活必需品的配给及价格统制方针。伪新京特别市根据大纲,设立了配给机构,对面粉、高粱米、棉纱、棉布等实行配给供应,对批发价格实行统制。
11月
伪新京特别市公署根据伪满政府公布的《主要粮谷统制法》对大豆、豆饼、豆油实行了价格统制。
11月25日
伪满政府决定,对伪新京等19个城市的74种生活必需品价格实行最高限价。
1940年
1月25日
伪满政府在伪新京等18个主要城市,对14种生活必需品实行了最高零售标准价格制。
3月
伪满洲国内阁会议决定的《主要生活必需品配给制纲要》,首先在伪新京等大城市落实。主要是对生活必需品从生产、配给、价格等予以统制;对粮食、食盐、棉花、棉制品、钢铁、石油、木材、毛皮、火柴等予以控制,实行配售;划分了7类配给对象。
6月20日
伪治安部、民生部、兴农部和经济部公布实施了《物价及物资统制法》在伪新京特别市强制推行。明确规定了公定物品的销售价格、买卖手续费、转售利润、制造、加工或修理费及租、借费用。还规定任何人不得超过所规定的价格、手续费和利润。并对违反本规定者制定了处罚条例。
8月12日
伪中央银行公布了《有价证券管理办法》,并在伪新京等地实施。
9月3日
伪新京特别市公署根据伪满政府公布的《粮谷管理办法》,强化粮谷价格的管理。
9月28日
伪经济部、治安部、民生部、兴农部、交通部联合发布《不当利益取缔规则》,强调各地要杜绝暴利、变更商标、降低商品质量及囤积居奇等行为。规定,伪新京特别市长可根据条款制定标准价格、费用或报酬。
10月21日
伪治安部、民生部、兴农部、经济部根据物价及物资统制法第七条,有关物品销售价格指示问题的规定,决定从1940年11月11日起,所有的商品都必须公开挂牌标示其销售价格,不标明标示价格的一律不准销售。当时,伪新京明码标价有4种价格形式,即公定价格、标准价格、协定价格、自肃价格。公定价格由伪中央银行确定;标准价格由伪新京特别市长公署根据取缔法利润规定制定;协定价格由经营者协商确定;自肃价格由公商者自定。伪新京特别市长公署有权发布有关标示物品销售价格的处罚命令。
1941年
2月3日
伪新京特别市公署根据伪满政府公布的《非常时期取缔日用重要物品囤积居奇办法》,将粮食、衣装、燃料、日用品4类25种重要物品列入取缔之列。
6月
伪经济部公布的《棉纱、棉布限价暂行办法》在伪新京等地强制实施。
7月28日
伪满政府以第181号敕命,规定了《价格临时措施法》,伪新京特别市公
署根据《价格临时措施法》将物品价格、运费、保管费、租借费、加工费等严格控制在1941年7月25日的价格水平上。
1942年
1月12日
伪新京特别市公署根据伪经济部公布的《限价实施办法大纲》要求对重要市场商品价格定期实施限价。
12月28日
伪满经济部公布《火柴限价实施办法》,规定专卖区域及未实施专卖区域的火柴于1943年1月15日起实行限价。伪新京火柴价格由专卖总局长决定。
1943年
2月28日
为使粮食增产,伪新京特别市公署根据伪满政府粮食大幅度涨价的法令,决定对高粱、苞米、小米3种杂粮和大米、小麦一起实行大幅度涨价。
1944年
1944年
伪满黑市价格上涨不止,伪新京尤为突出,以1941年黑市物价指数为100%,1944年上涨高达683%。
1945年
8月15日
日本投降前,长春的物价居高不下,到8月15日前夕,黑市工业品价格比1941年已暴涨了70~80倍。
11月15日
国民党政府成立东北银行,开始发行东北九省流通券,以缓解长春等东北各地的物价高涨。
1946年
5月12日
长春市强制推行国民党政府公布的《非常时期违反粮食管理治罪暂行条
例》,严肃惩治囤积居奇的行为,控制物价的暴涨。
7月8日
为杜绝长春等东北各地金银与外钞的买卖,制止物价上涨,东北行营经济委员会发出公告,凡金店、银楼概以金银饰品为限,不得买卖黄金、银块。7月13日
东北物资调节委员会在长春成立。主要任务负责办理长春等东北各地的购银业务,平衡供需,稳定物价。
11月
长春强制贯彻国民党行政院公布的《全国经济委员会物价委员会组织
法》。
1947年
1月28日
长春严格执行国民党政府颁布的“粮食限价办法”,以此控制粮食价格的上涨。
2月11日
东北行营经济委员会发出公告,重申长春等地禁止黄金及外币买卖。
3月10日
国民党政府制定了《经济措施方案》,将长春市列为严格管制物价之地。4月19日
长春市强制实施东北行营经济委员会公布的《稳定粮价办法》。
4月25日
东北行营经济委员会通电长春等各省、市、各军、警、宪机关,要全力以赴制止物价暴涨。
4月28日
长春市实施东北行营经济委员会公布的《稳定物价办法》。
5月3日
东北行营经济委员会向长春、沈阳、锦州、四平等地14个市县下达对高粱、高粱米、谷子、小米、苞米、大豆实行限价的通知,允许在限价基础上上浮幅度10%。
7月
为疏导粮源,充裕民食,东北行营经济委员会发出通知,解除政府一切
限价办法,取消限价、议价,长春市粮食又恢复自由买卖。
1948年
1月14日
东北行营经济委员会确定,物资局应积极推行物物交换制度,确定物资比值,以有易无,调节供需,以节制货币流通量和平抑物价上涨。
2月20日
东北物资调节委员会改为东北物资调节局,负责长春、沈阳等东北各地的物资调节。
8月19日
国民党政府公布《财政经济紧急处分令》,并开始发行金圆券。金圆券与东北九省流通券比值1:300000。因长春已被围困成孤城,金圆券并未真正流通,代之流通的是巨额“本票”。长春经济因此陷入崩溃,物价暴涨。
8月21日
长春市严格执行国民党政府通电的各种物品及劳务价格要以8月19日当地市价为最高价格的限价令。对不法商人的违法行为坚决予以严惩。
8月21日
长春市政府贯彻国民党政府发布的《取消报刊物登载黑市价格令》。规定长春各种报纸、通讯稿及其他印刷物不得记载金银外汇及各种日用重要物品的黑市价格。
9月9日
为进一步控制各地物价,国民党行政院以经字第39964号训令施行《实施取缔日用重要物品囤积居奇办法补充要点》,规定从1948年起,非商人或非本业商人购买取缔物品,如属直接消费品,不得超过每个人3个月的需要量;如属于本业商人营业需要的物品,不得超过每年需要量的四分之一,违者以囤积论处。
9月15日
长春市强制实施国民党政府公布的《取缔违反限价议价条例实施办法》,强调物品的交流价格与人民日常生活有关的营业价格,不得超过8月19日价格,违者以违反限价论处。
10月19日
长春城区解放。
1949年
3月
由黄金带头,纱布、粮盐及其它商品价格上涨,引起长春市第一次物价波动。以1948年底为100%,物价指数最高涨至399%。
8月
因粮食处于青黄不接时期,京津粮价上涨,引起长春市第二次物价大波动。
10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央人民政府下设财政经济委员会,全国物价工作集中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负责管理。
10月中旬
长春市物价出现了第三次上涨。
11月15日
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召开会议,重点研究物价问题,采取了6项紧急措施。
1950年
3月15日
长春市及时落实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发出的《关于抛售物资、催入公债、回笼货币、稳定物价》的指示精神,加强物价管理。
6月1日
长春市零售价格是根据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的通令,依据零售商品的成本(包括批发价格、运杂费、税费和损耗等)及合理的利润来确定的。
6月11日
《人民日报》发表了题为《为物价完全稳定而努力》的社论。强调保证物价长期稳定,是人民政府发展生产、繁荣经济总政策的一个必要部分。稳定物价已成为长春市人民政府当时的首要任务。
6月
中央贸易部召开了第一次全国物价工作会议,提出了物价工作的总方针。6月中旬
长春市制定了产运销的价格政策,规定了地区差价、批零差价,建立了
价格分级管理制度。
10月
由于抗美援朝军运繁忙,关内商品调运不及时,长春物价又开始波动。11月3日
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发出《关于冻结现金,稳定物价的措施的指示》。决定从11月5日起,冻结部队、机关、团体的存款,冻结期为一个月。同时,紧缩对私人工商业信贷,严禁金银与外币黑市的交易,打击投机倒把分子。11月15日
东北人民政府贸易部发出《为贯彻执行中贸部〈关于各级贸易行政专业公司物价部门的工作任务、组织编制、职责范围〉的决定》。对各级物价部门职责范围中的作价权及商情物价报告制度作了具体规定。
1951年
3月9日
东北人民政府贸易部发出《关于对合作社配售及作价工作的指示》,长春大米暂定加价率为5.2%(折扣率为4.5%),高粱米暂定加价率为5.5%(折扣率为5.2%)。大米现卖价定为批发价,高粱米按现零售价9折的价格暂定为批发价。
4月1日
全国币制统一,长春市商品价格结算一律使用人民币。
5月18日
中央商业部召开第二次全国物价工作会议,确定了《物价工作暂行条例》。《条例》主要规定了物价部门工作任务和牌价确定的程序及掌握的权限与分工、商情物价调查统计、物价部门的组织设置及人员编制等。
10月
长春市及时落实国家的决定,对粮、煤、布、纸张等主要商品实行计划供应、计划价格。
1952年
1月24日
长春市认真实施东北人民政府经济计划委员会发出的《关于今秋新粮收购价格及取消粮食产销税的决定》。
1953年
4月
中央商业部召开第四次全国物价工作会议。
5月29日
中央商业部颁发《商业部系统各公司之间调拨作价优待办法》。
8月4日
商业部颁布《国营商业各公司之间调拨作价办法》,长春市从即日起开始执行。
10月16日
长春市政府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发出的《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决定》。
11月15日
长春市政府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国实行计划收购油料的决定》。
11月19日
政务院颁发了《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和《粮食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对粮食和植物油料实行统购政策,对成品粮和植物食油实行统购政策,对其价格实行统购统销价格。
1954年
6月
中央商业部召开第五次全国物价工作会议。
7月31日
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了《9月上旬实行棉布计划供应和棉花计划收购的实施方案》。
9月9日
政务院通过《关于棉花实行统购的命令》和《关于实行棉布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
9月15日
吉林省根据政务院《关于棉花棉布实行计划收购计划供应的办法》,在长春等全省各地实行棉布凭票供应,统一供应价格。
11月19日
吉林省商业厅发出《试行明确牌价的程序和作价权限的掌握与分工办法》的通知,从此,长春市商业局的物价权限得以明确。
1955年
2月20日
政务院颁布《关于发行新人民币和回收旧人民币的命令》。长春市政府根据政务院的精神,决定商品价格在新旧币兑换时期,一律不准调高。
6月初
因长春市存栏活猪和库存猪肉过多,市政府决定将猪肉临时降价出售,每公斤由1.28元降到0.80元。同时号召职工居民吃“爱国肉”
8月27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发出命令,决定从第四季度起,在长春市等27个重点产猪市、县实行生猪派养派购。
11月8日
吉林省商业厅、供销社联合发出《关于安排工业品城乡差价的通知》,在长春等地施行。
1956年
7月12日
吉林省人民委员会发出《关于设立物价委员会的通知》。
9月13日
吉林省人民委员会发出《关于全面调整我省日用工业品价格的指示》,调整了长春等地的地区差价。
10月
长春市物价委员会成立,下设办公室。
1958年
4月19日
长春市人民委员会转发《关于长春市副食品价格情况的检查报告的通知》,通报了长春市1958年一季度副食品价格的执行情况。
5月8日
长春市物价委员会下发《对有关市掌握的商品价格、审批程序等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明确了定价的范围和审批程序等。
7月7日
长春市物价委员会下发《关于明确黄瓜等8种主要夏菜收购价格的通知》,规定了黄瓜、豆角、茄子等8种夏菜日平均价格和最低、最高价格。
8月29日
长春市物价委员会下发《关于民办工业产品作价原则暂行规定的通知》,对民办工业品价格进行管理。
9月23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农贸市场的指示,规定公社、生产队出售的一、二类物资一律执行国家收购牌价,其它有些物资可根据物价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规定最高和最低限价。
10月1日
长春市物价委员会下发《关于安排土豆等五种主要秋菜收购价格的通知》,规定了土豆、萝卜、大葱、大头菜等年平均价格和最高、最低价格。
1959年
2月18日
吉林省委、省政府颁布《关于市场物价分级管理办法的规定》,下放了价格管理权限。规定除粮食、油料、生猪等99种农副产品收购价,粮食、食油、食盐、水泥等146种工农业产品销售价格由省管理外,长春市的其它工农业产品的收购价和销售价由市管理。
3月5日
长春市人民委员会颁布《长春地区市场物价分级管理办法草案》。明确了市、县、区价格管理目录和分工管理权限。
4月13日
长春市物价委员会下达1959年鸡蛋购销价格的通知,明确了城乡差价、进销差价、品质差价、供应价格等。
7月17日
长春市物价委员会下发《长春市1959年地产蔬菜批发价格安排意见的通知》,对1959年地产蔬菜批发(收购)价格作了统一安排。
8月22日
中共长春市委员会任命张超为长春市物价委员会主任。
1960年
2月4日
长春市物价委员会针对当时的物价情况,制定了1960年工作规划,下发至县(市)区。
4月24日
经吉林省委批准,张靖华兼任长春市物价委员会主任,马鸿新、许镇兼任物价委员会副主任。
6月上旬
长春市物价委员会成立物价工作组,深入九台县土门岭、上河湾等市场进行系统检查。
8月13日
《长春市人民委员会转发〈长春市物价委员会关于市级以上管理的地方工业产品出厂价格执行情况的检查报告〉的通知》,向全市通报了物价情况。
9月23日
长春市物价委员会下发了《关于1960年地产蔬菜批发收购价格的安排意见》,决定1960年蔬菜批发(收购)价格仍维持1959年的价格水平。
9月
长春市物价委员会布置编制了《1961年市定价地方工业产品出厂、销售价格方案》。
1961年
1月1日
长春市实行糖果、糕点等高价销售政策。
2月
长春市开办了高价饭店,名酒执行高价。
2月28日
长春市物价委员会根据中央紧急指示精神,提出进一步组织活跃农村集市贸易的意见。
5月22日
长春市物价委员会下发《关于确定盘秤出厂、销售价格的通知》,调整了盘秤的出厂、销售价格。
11月28日
长春市物价委员会安排了1961年温室蔬菜收购价格。
12月14日
长春市物价委员会制定了等外土豆、牛奶价格。
1962年
年初
长春市增加了自行车、钟表、酒、针织品、茶叶、砂糖和部分进口卷烟等高价商品。
12月3日
长春市物价委员会下发《关于安排冬储菜季节差价的通知》,规定了本地大白菜、关内大白菜、萝卜等各月的季节差价。
12月4日
长春市物价委员会下发《关于确定面碱出厂价格的通知》,调整了面碱价格。
12月26日
长春市物价委员会下发《关于安排1962年大白菜、大萝卜价外补贴的通知》,对各个区、大队(农场)的补贴金额作了统一规定。
1963年
1月10日
长春市物价委员会下发《关于调整大白菜等几种副食品价格的通知》,统一调整了白菜及副食品价格。
2月25日
长春市蔬菜公司下发《关于部分白菜实行议价的通知》,规定了议价白菜的批发、零售价格。
3月28日
长春市物价委员会下发《关于纠正某些企业擅自变动省、市统一规定价格的通知》,强调各部门要认真贯彻物价政策,严肃执行物价分级管理权限,
对已变动的价格要及时予以纠正。
4月22日
长春市物价委员会转发了《吉林省物价委员会关于下达十八类商品品种目录的通知》,明确各级的物价管理权限。
5月
长春市物价委员会下发《关于铁水桶、水壶等6个品种出厂、销售价格的通知》,调整了铁水桶、水壶等6个品种价格。
6月23日
长春市取消凭票供应猪肉,敞开销售。
7月
长春市召开了地区物价会议,传达全国物价会议和省6个地区物价委员会主任会议精神。
8月
长春市物价委员会决定在长春地区内,全面开展审价工作。
9月12日
长春市人民委员会下发了《物价管理试行办法》。
11月7日
长春市物价委员会下发了工作安排意见。
12月
长春市自行车、手表退出高价销售。
12月13日
长春市物价委员会调整了钟表修配收费标准。
12月14日
长春地区物价工作会议召开,市委财政经济工作部部长马鸿新就市场物价情况和今后安排意见作了报告。
1965年
4月下旬
长春市人民委员会召开全市物价工作会议,传达贯彻全省物价会议精神和市委、市人委指示,安排全年物价工作。
5月中旬
长春市物价委员会召开了各县物价工作座谈会,讨论当前的物价工作。
7月
吉林省在长春市召开了审价工作座谈会,传达贯彻全国审价工作座谈会议精神。
8月
长春市人民委员会发出《关于调整城镇粮食统销价格和煤炭销售价格的通知》,调整了粮食、煤炭的统销价格。
8月
长春市停止了食糖、糖果、糕点的高价销售。
1966年
3月4日
长春市物价委员会安排1966年蔬菜旺季购销价格。7月4日
长春市商业局、长春市物价委员会下发《关于安排1966年蔬菜购销价格的通知》,对1966年蔬菜购、销价格作了统一安排。
8月1日
长春市人民委员会发出《关于提高粮食统购统销价格的通知》,统一调整了粮食的统购统销价格。
8月3日
长春市物价委员会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瓜果市场管理的通知》,提出强化瓜果市场管理的办法。
9月20日
长春市卫生局、长春市物价委员会转发吉林省商业厅、物价委员会《关于西药实行全国统一价格的通知》,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1967年
5月8日
长春市物价委员会、商业局下发《关于安排1967年蔬菜购销价格的通知》,提出1967年蔬菜购、销价格继续稳定在1966年的价格水平上,对季节品种、偏高、偏低的价格作合理调整,规定了各种差率。
7月22日
吉林省人民委员会发出《关于提高粮食统购统销价格的通知》,将长春市
的豆油统销价格定为每百市斤81.00元。
8月20日
中共中央发出《关于进一步实行节约闹革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加强资金、物资和物价管理的若干规定》。指出,各地方不合理的价格和地区差价、城乡差价,一律放在“文化大革命”后期处理,长春市物价从即日起冻结。
1968年
长春市革命委员会成立,物价工作由市革委会生产指挥部财贸组负责管理。
1970年
6月5日
长春市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对1970年地产蔬菜购、销价格作了安排。11月3日
长春市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下达《物价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提出要加强物价管理。
1971年
4月26日
长春市蔬菜副食品主管部门提出1971年地产蔬菜价格安排意见。
4月
长春市革命委员会转发了吉林省革命委员会《关于加强物价工作的通知》,要求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
1973年
5月18日
长春市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下发《关于1973年蔬菜购、销价格的通知》,对1973年蔬菜购、销价格作了安排。
10月24日
全省物价工作会议在长春召开。会上传达全国物价工作座谈会精神,研究制定农机产品、小农具等产品补贴问题。
1974年
1月12日
吉林省计委发出《关于提高稻谷统购价格的通知》,长春市水稻统购价由每百市斤11.70元调整为13.50元。
12月17日
吉林省计委发出《关于提高菜牛、耕牛收购价格的通知》,将长春菜牛收购价格由每百市斤60元调整到73元。
1975年
8月5日
长春市革命委员会批转了市计委《关于加强物价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各部门强化物价管理工作。
1976年
7月6日
长春市计划委员会下发《关于1976年蔬菜购、销价格的通知》,安排了1973年蔬菜购、销价格。
1977年
6月7日
在长春市召开了全省物价检查整顿试点汇报座谈会,总结交流了各地物价工作经验,讨论了下半年物价检查任务。
1978年
1月21日
国务院发出《关于当前市场物价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采取措施,整顿物价,要维护全国统一规定的计划价格,不得自行改变。
12月22日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建议国务院作出决定,粮食的统购价格从1979年夏粮上市的时候起提高20%,超购部分在这个基础上再加价50%,棉花、油料、糖料、畜产品、水产品、林产品等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也要分别情况,逐步
作相应的提高。
1979年
4月
长春市革命委员会决定,恢复市物价委员会机构,与市计委合署办公,主任张人(计委主任兼)。
9月24日
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提高猪肉等8种主要副食品销价并给职工补贴。
10月13日
长春市物价委员会发出《长春市物价审批程序试行办法的通知》。通知决定,市级管理的价格调整审批权原属各有关部门掌握,现在一律集中到市革
委会。
10月23日至24日
在长春市召开5个城市糕点糖果物价衔接会议。参加这次会议的有市各公司和工厂主管物价的同志。
11月19日
经市委讨论决定:市革委会副主任王大经兼任长春市物价委员会主任。陈辛兼任长春市物价委员会副主任、党组书记,赵连惠、盛向荣任长春市物价委员会副主任、党组成员。免去张人兼任的长春市物价委员会主任职务。
12月18日
长春市编制委员会发出《关于加强物价管理机构的通知》决定,市、县物价委员会分别从市、县计划委员会分出,单独办公,为同级革委会的直属局级机构。市物价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工业产品价格处、农业产品价格处、交通服务价格处(各处、室均为政府科级)。
1980年
1月5日
开始启用长春市物价委员会公章。
4月24日
市革委会召开全市物价会议。会议主要是传达贯彻中共中央32号文件和全国物价会议、全省物价会议精神,安排部署1980年物价工作,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制止乱涨价和变相涨价。王大经到会并讲话。
4月29日
颁布《长春市物价检查整顿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草案)》。
5月15日
中共吉林省委第一书记王恩茂,省委书记王大任,省委书记、省长于克,省委书记、副省长张士英,省政协副主席肖丹峰,以及省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分别参加了在长春市朝阳、宽城、南关、二道河子4个区召开的物价大检查座谈会。省委、省人民政府4位领导同志在听取汇报时,分别作了重要讲话。
5月24日
长春市物价委员会召开各县、区物价委员会(计委)主任座谈会。会议汇报交流了物价大检查的情况,讨论研究了下一步物价检查工作的安排。市物价委员会负责同志在座谈发言中,充分肯定了前一段物价检查工作的成绩,并指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下一步物价检查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6月3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物价委员会关于加强物价管理的意见。
6月10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物价委员会关于建立群众性物价监督小组、设立物价检查员、制发物价检查证的试行办法。
10月10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做好生产资料价格改革准备工作的通知。
11月12日
长春市成立职工物价监督站,设立物价监督员。
12月22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下发《关于严格控制物价整顿议价的通知》。
12月
长春市人民政府部署全市物价大检查,成立大检查领导小组,由池精武、张振、刘钰、赵玉树组成。
1981年
1月4日
长春市对议购议销商品(产品)价格进行普查登记。
1月20日
长春市物价委员会重新颁布了长春市理发等7个行业的收费标准,即理
发各等级收费标准、洗染收费标准、照相各级收费标准、自行车修配统一收费标准、钟表修配统一收费标准、电镀统一收费标准、服装加工统一收费标准。
1月31日
赵连惠任长春市物价委员会党组书记。
3月
长春市人民政府布置第二次全市物价大检查。
3月24日
刘钰副市长在全市第二次物价检查工作会议上讲话。
7月17日
市政府召开长春市物价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表彰大会,会上表彰了长春市磁性材料厂、长春市文具厂等40个物价工作先进集体;刘海英、侯静芳等164名物价工作先进个人。
8月19日至23日
在农安县召开各县物价委员会主任座谈会。会上,认真学习了国务院批转物价总局等8个单位制定的《农副产品议购议销价格暂行管理办法(草案)》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物价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修改稿)》及《实施细则(草稿)》,解决了“搞活经济”与“控制物价”的认识问题,决定把三类农副产品的价格管理权限下放给县,由县根据情况规定最高限价和最低保护价。
10月12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下发贯彻执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物价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11月10日
长春市物价委员会增设物价监察处。
12月2日
中华全国总工会下发《关于转发长春市总工会、市物价委员会组建职工物价监督站经验》的通知。
12月5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切实做好市场物价工作的通知。
12月15日
赵连惠在职工义务物价监督检查工作总结大会上讲话,对一年来职工义
务监督检查站和职工义务物价监督员的工作给予充分肯定。
1982年
2月15日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和吉林省政府关于坚决稳定市场物价的通知精神,长春市人民政府制发了《关于坚决稳定市场物价的通知》,提出了8项措施。
2月22日
召开全市物价工作会议,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物价会议精神,了解各县、区、局物价检查情况,研究解决物价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部署下一步的工作。
3月25日
长春市物价委员会、供销社对果品、干菜、调味品价格实行归口管理。
4月7日
长春市物价委员会、粮食局、商业局、供销社联合对标准粉等部分农副产品议价销售价格实行最高限价。
4月上旬
长春市物价委员会召开长春市职工义务物价监督检查工作表彰奖励大会。会上表彰了李树达等77名先进物价监督检查员,王雅琴等43名先进义务物价检查员,100名物价监督员积极分子和10个先进集体。
4月至6月
对全市非商品收费项目、标准进行全面普查整顿,并在普查登记的基础上重新核订了部分收费标准,调整了浴池、饮食业定量标准等。
5月4日至5日
在长春召开全市价格统计工作会议,研究和安排1982年的价格统计工作。
8月10日
长春市物价局、工商局、供销社下发《关于加强市场水果价格统一管理的通知》,加强对农贸市场和个体商贩经销水果的行政管理和价格管理。通知要求:
一、凡由国营批发部门进货的各种水果,一律执行主营公司规定的销售价格。
二、进入农贸市场的水果,实行限价管理的办法。
三、对国营、集体、知青等单位自行由产地采购的水果,必须到主营公
司作价,不准擅自作价销售。
四、集市贸易要按国家政策加强管理坚决打击二道贩子的投机倒把和哄抬物价等不法行为。无证经销水果的商贩,一律取缔。
五、认真执行主营公司价格,由主营公司将每期价格变动情况通过《长春日报》予以公布。
8月30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召开全省物价管理工作总结表彰大会。长春市的彭龄亭等19人被评为先进物价工作者,朝阳区物价委员会等10个单位被评为先进集体。
9月22日
刘钰副市长在长春市贯彻《物价管理暂行条例》大会上就如何认真贯彻国务院发布的《物价管理暂行条例》讲了三点意见。
12月31日
赵连惠改任长春市物价委员会党组成员。
1983年
1月17日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任命汤锡铭为长春市物价委员会主任。同年1月24日,市委工交部任命该同志为中共长春市物价委员会党组书记。
3月8日
长春市委转发《关于春节期间物价检查工作的通知》。
5月4日至5日
长春市物价委员会召开了全市价格统计工作会议。各县(郊区)物价委员会、有关公司、站的价格统计人员参加了会议。会议期间学习贯彻了国家物价总局《关于建立物价业务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和《全省价格统计会议纪要》等文件,总结了1982年价格统计工作。会议还对1983年的价格统计工作做了安排。
5月4日
盛向荣改任长春市物价委员会顾问。
5月17日
长春市物价局、蔬菜副食局下发《关于改革蔬菜价格管理及1983年蔬菜价格安排的通知》,将市管的18个地产蔬菜品种价格改为11个品种,扩大了
地产蔬菜价格的市场调节范围,并对1983年的蔬菜价格做了安排。
6月25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下发《关于严禁套购倒卖紧俏商品,加强市场和物价管理的通知》。
8月23日
长春市物价委员会改称物价局,开始启用长春市物价局印章。
9月13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中共长春市纪检委转发了吉林省人民政府、中共吉林省纪委《关于处理乱涨生产资料价格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并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作了补充通知:
9月15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召开全市物价工作会议。前市长徐青到会并做了重要讲话。
9月15日
长春市颁布《小商品实行企业定价的管理办法》。
9月23日
长春市颁布《农村产品议购议销价格暂行管理办法》。
1984年1月
吉林省物价局、人事局、劳动局等6家联合发文,下达长春市物价局新增编制指标40人,其中选调20人、招录20人。当年已选录38人。
市政府于1月11日组成市物价大检查总指挥部,抽调2100百名干部、人民代表、义务物价检查员组成物价检查队伍,对全市饮食、副食行业进行认真检查。到春节前共检查3055个零售单位,还抽查了食品、食品工业、饮食、水产、市贸易货栈等5个公司和所属的8个批发单位。
1月18日
长春市下发《农副产品议销价格管理和部分商品实行最高限价的通知》。3月28日
长春市各城区增设物价局。
3月31日
长春市物价局增设综合调研科。
4月5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物价局《关于加强物价管理10项措施的报告》。
4月
长春市人民政府召开全市物价工作会议。参加单位有各业务主管部门,国营各企事业单位。会议传达了全国、全省物价会议精神,贯彻了市政府关于加强物价管理的10项措施。
4月20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坚决制止任意涨价和乱收费的通知》。7月
市委、市政府下发《关于坚决制止乱涨价、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通知》。
7月15日
中共长春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经济改革的十项措施(试行)》中指出:根据“大管小活”的原则,适当放宽物价管理权限。对获国家金、银牌和被评为部、省优质名牌产品,价格可分别由主管部门和企业,按规定幅度浮动,实行优质优价;对季节性和时令性较强的日用工业品,可实行季节差价;工商批发和零售企业,可对大批量购买的用户,试行优惠价格;对填补本地空白或生产工艺有重大改革的新产品,企业可自定试销价格,正常批量生产后,再按物价管理权限报批正式价格。
8月1日
启用长春物价检查所印章。长春市物价检查所内设综合检查科、物价检查一科、物价检查二科。市物价检查所编制35人。
9月19日
成立长春市农产品成本调查队,并启用印章。
10月11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下发《关于改革豆制品价格补贴办法的通知》。从11月1日起,豆制品敞开销售。
11月
长春市财贸系统开展评选“物价计量信得过”单位的活动。
11月16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批转长春市物价局《关于开展价格信息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12月14日
经市委常委讨论同意,汤锡铭任长春市物价局局长、党组书记;岳志明任长春市物价局副局长、党组成员;盛向荣、赵连惠任长春市物价局顾问。
1985年
1月1日
从即日起,取消生猪派购,实行有指导的议购议销。生猪收购指导性价格确定为平均每毛斤0.28元,提价幅度为32%。
1月22日至26日
长春市物价局召开长春农产品成本调查座谈会。参加会议的有市二商业局、粮食局、水利局、市蔬菜副食品公司等以及5县、郊区、城区物价局等有关部门的同志共计39人。省物价局也派人参加了会议,并讲了话。同时传达了《全省农产品成本调查座谈会会议纪要》,学习了河北省廊坊地区行政公署物价局、山西省渭县物价局和山东省寿光县物价局关于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的先进经验。
1月28日
在农安县召开“物价计量信得过”活动现场会。
3月5日
长春市转发《关于放开工业生产资料超产自销产品价格》的通知,并结合长春市实际情况作了补充规定:
4月1日
调整了农村粮油购销价格。取消了粮食统购,改为合同定购,小麦、稻谷实行“倒二八”比例价;玉米实行“倒三七”比例价;大豆执行原收购价。合同定购以外的粮食,允许自由上市,议价销售。
4月5日至6日
市物价局在长春宾馆召开长春地区物价工作会议,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物价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
4月12日
市政府召开各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紧急会议,传达了副省长霍明光同志在全省物价会议上的讲话和《吉林省1985年价格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各县、区立即贯彻全省物价会议精神,切实抓好价格改革工作,夺取初战的胜利。
4月13日
徐青副市长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向市人大、政协部分委员及代表汇报了我市价格改革的具体安排。
4月13日
市政府召集市直机关、市属县团级以上企事业和中央、省驻长单位党员负责干部会议,正式通报了有关价格改革的情况,印发了《关于下达〈长春市1985年价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长春市1985年价格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全面放开猪价,逐步放开菜价,合理调整农村粮价,适当提高铁路短途运价,继续拉开质量差价和季节差价,以促进农业生产结构和商品结构的合理化,进一步搞活流通,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
4月15日
长春市物价局、市标准计量管理局发出《长春市开展“双信、双月”竞赛活动方案》,决定在长春市财贸系统全面开展“物价、计量信得过”活动;每年开展两次,每次两个月。
9月14日
长春市总工会、物价局联合颁发《长春市职工义务物价监督检查实施细则》。细则明确了职工义务物价监督检查的性质、任务,与工会和物价部门的关系以及职工物价监督员的条件、权利、义务。
9月19日
长春市工商局、物价局、二商业局发出《关于加强市内农贸市场蔬菜价格管理的通知》。自9月22日开始至月末对大白菜、菠菜、青椒、甘兰、芹菜、黄瓜、茄子等7个品种实行最高参考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突破。
11月11日
长春市工商局、物价局、粮食局、供销社、第二商业局联合发出《关于对农贸市场、部分农副产品实行最高限价的通知》。
12月19日
长春市物价局重新修订了《长春市市级管理价格的产品(商品)目录》,其中轻工产业52种,重工产品41种,农副产品35种,非商品收费45种,合计178种
1985年,除秋白菜实行计划价格和菠菜、黄瓜、豆角、茄子、大头菜、秋葱6个骨干品种实行限价外,其余蔬菜品种一律放开,实行市场调节。
1986年
1月10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发出《关于春节期间开展市场物价大检查的通知》,决定从1月15日到2月15日,开展一次全市物价大检查。由常务副市长徐青担任组长,市物价局、工商局、计量局、一商业局、二商业局、粮食局、供销社主管局长(主任)为成员,组成大检查领导小组。
1月29日
市物价局、工商局发出通知,春节前对水果、水产品、禽蛋、蔬菜类等部分农副产品实行最高限价。
4月26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发出《关于1986年我市居民肉食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属补贴对象的汉族居民,每人每月补贴二元;大、中专、技工学校在校住宿学生每人每月补贴二元三角;回族居民,每人每月补贴三元二角。
5月13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下发《关于保持1986年市场物价基本稳定的若干措施》。7月9日
吉林省物价局将挂面的价格管理权限下放给长春市。
7月14日
长春市物价局发出《关于重申废金属价格管理的通知》。
8月31日
长春市物价局下发了《关于贯彻省物价局(86)吉价重字第21号文件的通知》,将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加强计划外工业生产资料价格管理的暂行规定》转发给各单位,并结合市具体情况,对计划外工业生产资料价格管理作了补充。
9月6日
长春市物价局发出《关于重申扩大企业价格管理权限问题的通知》。
9月22日
长春市销售的自行车、电冰箱、洗衣机、收录机、黑白电视机、80支以上纯棉纱及其织物、中长纤维布等7种商品价格开始放开。
10月21日
长春市第二商业局、工商局、粮食局、物价局发出《关于切实加强当前
市场物价管理的通知》。
10月23日
长春市物价局发出《长春市1986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中关于物价大检查的具体安排意见》。对此次检查的目的要求、检查的内容和重点、以及检查的时间安排和方法步骤提出了具体安排意见。
11月6日
长春市物价局对长春市地区计划外自采的议价化肥,暂定如下作价办法:一、进价:承认以国家规定的出厂价、零售价和工厂超产自销的议销价格及各县农资公司相互调剂的化肥价格为进货价格。二、销售价格:计划外议价购进的化肥,销售时要本着微利服务的原则,按批量加权平均进价,加三级环节的综合费率10%(其中包括损耗、利息、保管费、经营管理费、税金、利润)和实际发生的运杂费,为议销零售价,进价+(1+综合费率)+实际运杂费=议销零售价。
11月21日
长春市物价局、一轻局等6家联合下发《长春市工业消费品价格管理规定》及修改后的《工业消费品价格管理目录》。
12月16日
召开物价系统更新观念研讨会,汤锡铭局长做了关于物价工作10个方面更新观念的报告。张明远副市长到会并做了重要讲话。
12月25日
长春市修改了水果、水产品、外进糕点作价办法。对苹果、桔子、暖白梨、进口香蕉4个大宗品种作为指导性价格进行管理,其它品种全部放开,实行市场调节,薄利多销,随行就市。
1987年
3月25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下发《关于保持1987年市场物价基本稳定的通知》。
4月10日
长春市物价局下发了《长春市汽车、摩托车配件销售价格管理暂行规定》,明确了市汽车配件公司是我市经营汽车、摩托车配件的主营单位,同时还制定了具体的作价办法。
5月23日
长春市第一商业局、供销社、物价局联合发出《关于国营、集体商业企业中个体租赁柜台物价管理的试行办法》。
5月25日
长春市财政局、物价局等联合修订了托儿所、幼儿园收费标准。
5月26日至6月5日
对蔬菜、水果、水产品、粮油及副食品等主要品种实行阶段性的最高限价。
5月28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加强生产资料价格管理制止乱涨价乱收费的通知》,决定在全市开展加强生产资料管理,制止乱涨价、乱收费的大检查。7月17日
长春市物价局下发了《长春市重工业产品(商品)价格分级管理目录》,共8类72个品种。
7月22日
长春市物价局、第一商业局、供销社转发吉林省物价局《关于自行车等工业消费品价格实行申报的通知》,并下发对长春市部分商品价格的制定和变动实行申报制度的有关补充规定。
7月28日
长春市物价局发出《关于部分主要农副产品价格实行申报制度的通知》。属申报价格的商品,未经申报而自行制定价格或自行提高价格销售的,均属违反物价纪律。
8月29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发出《关于整顿市场秩序加强物价管理的通告》。
9月23日
长春市物价局又新增17个市级管理收费项目和4种市场调节收费项目。10月20日
市供销社、物价局、工商局、二商局联合发出关于加强果品市场管理,稳定果品价格的通知。
10月14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批准调整饮食服务行业用水价格。从1988年1月1日起执行市工业企业用水价格,每吨收费0.30元。
11月11日
长春市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的通知。
11月15日
长春市设立物价违法举报中心。
1988年
1月27日
长春市第一商业局、市物价局重申国营集体企业中厂方、个体、职工承包租赁柜台物价管理的试行办法。
2月
举办企业物价业务人员培训班。
2月7日~3月7日
长春市物价局、工商局对价格已经放开的大米、豆油、猪肉等部分农副产品实行最高限价。
3月16日
长春市制定了第三批新增管理收费项目,包括水污等13项收费和钟表、自行车修理收费等4项实行市场调节的收费项目。
3月24日
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贯彻执行情况检查。
4月7日
长春市物价局、第二商业局发出《关于实行生猪购销“双轨制”后价格问题的通知》。
6月15日
长春市物价局根据1987年9月19日吉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批准的《长春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长春市城镇绿化管理条例》及《吉林省收费罚款没收财物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了长春市市级第四批新增管理收费目录,增加了绿化费、邮购收费等10项收费项目。
7月15日
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长春市放开了13种名烟名酒价格,并提高了部分高、中档卷烟价格,放开了省内生产的白酒、滋补酒价格,将酒价格由国家定价改为国家指导价。
8月3日
长春市将《影视广播图书周报》、《长春科技报》、《吉林卫生报》、《长春交通安全报》等报纸的价格管理权限下放。
8月25日
长春市物价局、市化工医药局联合下达《长春市医药产品(商品)价格管理目录》,确定由长春市管理价格的化学药品有16种,中成药12种,医疗器械5种。放开的小商品价格,其厂、销价格彻底放开,一律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企业自行定价。
10月
针对长春市一些地方出现的抢购商品现象,市物价局组织开展对食盐、食糖、粮油、针棉织品、火柴、肥皂、洗衣粉以及节日供应商品价格的全面检查。
10月24日
长春市编制委员会同意成立长春市价格信息中心。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物价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物价指数、物价管理、农产品价格、轻工业产品价格、 重工业产品价格、收费标准、大事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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