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服装加工业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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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物价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940
颗粒名称: 第五节 服装加工业收费
分类号: F726.2
页数: 10
页码: 424-433
摘要: 本节记述了长春市1950年至1956年,长春市服装加工业基本上是个体私营企业,收费标准由其行业主管部门长春市手工业管理局,按薄利的原则进行制定。
关键词: 长春市 服装加工业 收费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1950年至1956年,长春市服装加工业基本上是个体私营企业,收费标准由其行业主管部门长春市手工业管理局,按薄利的原则进行制定。
  1957年,市物价委员会成立后,服装加工收费标准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市物价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按照基本不动,个别调整的原则,1958年5月28日,长春市人民委员会物价委员会发出《关于调整部分服装加工费的批复》,将品种不全(又是新样)和个别极不合理的加工费作了调整。
  由于便服加工行业积累少,而多数工人的收入也达不到基本工资,为了保证工人的合理收入,促进服装行业发展,满足群众的需要,并参照外地加工费水平,1959年5月11日,长春市物价委员会发出《关于调整长春市便服加工费的批复》,对便服加工费做了调整。
  1962年,长春市对部分不合理的服装加工收费标准做了有升有降的调整。其中:丝绸面料类,布拉及(连衣裙)每件加工收费由2.20元调整为3.20元;女衬衣由1.60元调整为1.55元。趟子绒(灯蕊绒)面料夹克上衣,每件加工费由1.75元调整为1.90元。
  1972年以后,长春市服务加工收费标准,由长春市计划委员会制定和管理。
  根据全国物价座谈会议纪要中“关于人民生活必需品价格和饮食、修理、服务等价格要坚决稳定”的精神,为解决长春市的服装加工收费标准执行较混乱现象,1973年12月,长春市计委对服装加工收费标准重新作了调整。调定后的收费标准,所有长春市、区服装加工厂、市内所设服装加工门市部(区)及个体业者都要执行。市区属厂(社)执行甲级价格,人民公社(后改称街道)、委办的服装加工厂和门市部,如果技术力量较强,服装加工质量达到甲级厂(门市部)水平的,经本行业群众评定和所在区工业处的同意,报请物价归口部门批准可执行甲级价格,达不到甲级厂(门市部)水平的,执行乙级价格,个体业者执行丙级价格。
  呢绒、毛料服装加工收费标准仍执行1957年所规定的收费标准。
  根据工作和外事要求,1981年3月,长春市制定了加工高档服装的特级收费标准。这个标准在执行的原则上是加工出国人员和外宾的服装,如果国内群众要求按出国人员或外宾加工服装的质量标准加工可与加工出国人员和外宾服装同标准。当时批准执行特级收费标准的有市百货公司服装商店、市服务公司朝阳衬衫厂高级呢绒门市部。
  1981年10月,长春市制定了涤纶料服装加工收费标准。
  长春市呢绒、毛料服装加工收费标准是1957年制定的,至1985年未作调整,呢绒、毛料服装加工特级收费标准是1981年制定的,由于近些年来服装加工成本不断上升,职工工资不断提高,使服装加工无利可图,为促进呢绒、毛料服装加工生产的发展,满足群众对服装加工的需要,1986年7月,长春市对服装加工收费标准作了调整。
  上表服装加工收费标准是中准标准,允许企业向上浮动不超过10%,向下浮动不限。
  服装加工部(含全民、集体、个体)要贯彻优质优价的原则,实行分类划级,分级管理,特级服装加工部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审定,甲级服装加工部收费标准由市二轻工业局审定,乙级、丙级服装加工部收费标准由区物价局审定,报市物价局备案。
  专业呢绒毛料服装加工部经市二轻局批准,可按呢绒毛料甲级收费标准执行,一级服装加工部承做呢绒毛料可参照呢绒毛料乙级标准收费,二级服装加工部承做呢绒毛料参照呢绒毛料丙级收费标准执行。
  毛涤、粗毛混纺料按呢绒毛料工艺加工,其收费标准可按呢绒毛料加工收费标准减收20%,属于一般作法的,可按呢绒毛料加工收费标准折半收费。
  布料和皮、棉活、劳保服装加工,便服加工的收费标准,实行双方协商议定,对新增加的品种、花样的加工收费标准也由双方议定。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物价志

《长春市志 物价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物价指数、物价管理、农产品价格、轻工业产品价格、 重工业产品价格、收费标准、大事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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