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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一、旅店业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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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物价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935
颗粒名称:
一、旅店业
分类号:
F723.6
页数:
5
页码:
403-407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旅店业收费标准的整顿情况。
关键词:
长春市
旅店业
收费
内容
解放前,长春市的旅店业多为适应大车(指马车)运输和远程贩运客商需要的大车店和代理店客栈,一般客栈为数不多,其价格均系自发形成,形式多样,差别也较大,大车店吃住统收;代理客栈把宿费包括在货物“用钱”内。沦陷时期一般小客栈每张床位均0.1至0.2元(伪币,下同),大的旅店每张床位均为0.5至1.0元。解放后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长春市旅店仍沿用上述形式,但价格已有上升。
1956年公私合营旅店业归口由市服务公司管理,为建立旅店业价格秩序,把旅店业划为三等九级,以及便铺等,分别规定了全市统一的收费标准。1957年,长春市旅店房间收费标准,一等:一级为4.00元,二级为2.80元,三级为2.00元;二等:一级为1.50元,二级为1.30元,三级为1.10元;三等:一级为0.90元,二级为0.80元,三级为0.70元。便铺每人每宿为0.35元。
1958年,长春市对旅店房间收费标准做了调整,即在每级标准基础上提高0.2元。即一等:一级为4.20元,二级为3.00元,三级为2.20元;二等:一级为1.70元,二级为1.50元,三级为1.30元;三等:一级为1.10元,二级为1.00元,三级为0.90元。便铺每人每宿仍为0.35元。
1959年,长春市的旅店价格除个别调整外,大部分收费标准未动。
大车店每台车每宿收费0.40元,猪牛羊每头收费0.10元,每匹马收费0.20元。
为加强旅店价格管理,解决当时省内旅店分类划级和收费标准比较紊乱现象,促进企业不断改进服务设施,提高服务质量,满足旅客住宿的需要,1983年1月24日,省物价委员会、商业厅发出《关于下达〈吉林省国营旅店分类划级和收费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将国营旅店分为三类,每类划分为三个等级。其中规定:
各类旅店房间收费标准,可根据下列条件,实行增减收费:(一)二类旅店一、二、三级房间增设弹簧床或沙发垫,每床可分别增加0.40元。一类二级、二类一、二级房间每床增加一条高档毛毯增收0.30元,低档毛毯增收0.20元(行李包括棉毯),各类各级房间除按规定标准外,另添置设备、设施不再增加收费。(二)有上下铺的房间,下铺按同级房间减少0.20元,上铺比下铺减收0.20元。(三)一类旅店若不设旅客食堂每床减0.10元,若二、三类旅店增设食堂每床可增收0.10元。(四)设浴池的旅店,每周要保证对旅客开放4次,每床可增收0.10元,旅客洗澡不另收费。(五)各类各级20人以上大房间,一类三级房间每床收费2元,二类各级房间每床收费1.30元,三类各级房间每床收费1.00元。(六)走廊临时加床收费1.0元;房间临时加床,一类三级房间每床收费1.5元,二类各级房间加床收费1.2元,三类各级房间加床收费1.00元。(七)一类房间设有办公室,套沙发不另收费。一类二级房间设有办公室的每床加收1.5元。(八)为提高床位利用率,增加收入,在客流少的时候,宿费标准可适当减少,由企业自己掌握。(九)室内设备卧具、家具电器和茶具三项,按标准要求,每缺一项和达不到标准的每床减收0.10元。
有关几项规定:(一)房间(或床位)收费天数的计算,原则上应按旅店住一宿收一天的房费。一般是从当天投宿至翌日14时,延至18时离店的加收半天房费,18时以后离店加收一天房费。过桟费,4小时以内收全价30%,4小时以上收全价50%(过栈时间从7点至18点为准)。(二)取暖费标准:采暖补助费28元以下的市、县,各类各级房间每床收费0.30元(不包括1类一级房间);浴池夜间旅店和火墙、火炕、火炉的取暖费,每床收费0.25元;采暖补助费28元(包括28元)以上的市、县,各类各级房间每床收费0.35元(不包括一类一级房间);浴池夜间旅店和火墙、火炕、火炉的取暖费,每床收费0.30元。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深入,旅店业有了较大发展。一些新建和经过改造装修的旅店,设备条件和服务质量都有一定的提高,加之近年来煤水、电、房租和工资增长等因素,旅店业原来的等级标准和收费标准已经不相适应。为了加强对旅店业价格的管理,根据省政府(86)51号文件精神,参照邻省收费水平,1986年10月10日,省商业厅、物价局联合发出《关于整顿旅店客房收费标准的通知》,对旅店业客房收费标准进行一次整顿。其中旅店业客房收费标准如下表:
1988年5月18日,省商业厅、物价局发出《关于明确天池饭店客房收费标准的通知》,如下表: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物价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物价指数、物价管理、农产品价格、轻工业产品价格、 重工业产品价格、收费标准、大事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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