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服务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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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物价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934
颗粒名称: 第四节 服务收费
分类号: F723.6
页数: 22
页码: 403-424
摘要: 本节记述了长春市服务业的范围极为广泛,本节只记述旅店、理发、浴池、照相、修理等5个行业的收费情况。这些行业一般不生产物质产品,而是通过提供劳务来为人民生活服务。
关键词: 长春市 服务 收费

内容

服务业的范围极为广泛,本节只记述旅店、理发、浴池、照相、修理等5个行业的收费情况。这些行业一般不生产物质产品,而是通过提供劳务来为人民生活服务。
  19世纪末20世纪初,长春市已有理发、浴池、照相、修理等行业。到东北沦陷时期,这些行业已有相当发展,其管理逐步由自由营业,行业归口到政府管理,其收费由自由竞争到统一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服务收费标准根据“稳定市场,稳定物价,安定和改善人民生活”的方针,本着“优质优价,分等论价,技术高的价高,技术低的价低,既要维持服务业合理利润,也要照顾到消费者的利益和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和调整,一般收费较低。
  一、旅店业
  解放前,长春市的旅店业多为适应大车(指马车)运输和远程贩运客商需要的大车店和代理店客栈,一般客栈为数不多,其价格均系自发形成,形式多样,差别也较大,大车店吃住统收;代理客栈把宿费包括在货物“用钱”内。沦陷时期一般小客栈每张床位均0.1至0.2元(伪币,下同),大的旅店每张床位均为0.5至1.0元。解放后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长春市旅店仍沿用上述形式,但价格已有上升。
  1956年公私合营旅店业归口由市服务公司管理,为建立旅店业价格秩序,把旅店业划为三等九级,以及便铺等,分别规定了全市统一的收费标准。1957年,长春市旅店房间收费标准,一等:一级为4.00元,二级为2.80元,三级为2.00元;二等:一级为1.50元,二级为1.30元,三级为1.10元;三等:一级为0.90元,二级为0.80元,三级为0.70元。便铺每人每宿为0.35元。
  1958年,长春市对旅店房间收费标准做了调整,即在每级标准基础上提高0.2元。即一等:一级为4.20元,二级为3.00元,三级为2.20元;二等:一级为1.70元,二级为1.50元,三级为1.30元;三等:一级为1.10元,二级为1.00元,三级为0.90元。便铺每人每宿仍为0.35元。
  1959年,长春市的旅店价格除个别调整外,大部分收费标准未动。
  大车店每台车每宿收费0.40元,猪牛羊每头收费0.10元,每匹马收费0.20元。
  为加强旅店价格管理,解决当时省内旅店分类划级和收费标准比较紊乱现象,促进企业不断改进服务设施,提高服务质量,满足旅客住宿的需要,1983年1月24日,省物价委员会、商业厅发出《关于下达〈吉林省国营旅店分类划级和收费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将国营旅店分为三类,每类划分为三个等级。其中规定:
  各类旅店房间收费标准,可根据下列条件,实行增减收费:(一)二类旅店一、二、三级房间增设弹簧床或沙发垫,每床可分别增加0.40元。一类二级、二类一、二级房间每床增加一条高档毛毯增收0.30元,低档毛毯增收0.20元(行李包括棉毯),各类各级房间除按规定标准外,另添置设备、设施不再增加收费。(二)有上下铺的房间,下铺按同级房间减少0.20元,上铺比下铺减收0.20元。(三)一类旅店若不设旅客食堂每床减0.10元,若二、三类旅店增设食堂每床可增收0.10元。(四)设浴池的旅店,每周要保证对旅客开放4次,每床可增收0.10元,旅客洗澡不另收费。(五)各类各级20人以上大房间,一类三级房间每床收费2元,二类各级房间每床收费1.30元,三类各级房间每床收费1.00元。(六)走廊临时加床收费1.0元;房间临时加床,一类三级房间每床收费1.5元,二类各级房间加床收费1.2元,三类各级房间加床收费1.00元。(七)一类房间设有办公室,套沙发不另收费。一类二级房间设有办公室的每床加收1.5元。(八)为提高床位利用率,增加收入,在客流少的时候,宿费标准可适当减少,由企业自己掌握。(九)室内设备卧具、家具电器和茶具三项,按标准要求,每缺一项和达不到标准的每床减收0.10元。
  有关几项规定:(一)房间(或床位)收费天数的计算,原则上应按旅店住一
  宿收一天的房费。一般是从当天投宿至翌日14时,延至18时离店的加收半天房费,18时以后离店加收一天房费。过桟费,4小时以内收全价30%,4小时以上收全价50%(过栈时间从7点至18点为准)。(二)取暖费标准:采暖补助费28元以下的市、县,各类各级房间每床收费0.30元(不包括1类一级房间);浴池夜间旅店和火墙、火炕、火炉的取暖费,每床收费0.25元;采暖补助费28元(包括28元)以上的市、县,各类各级房间每床收费0.35元(不包括一类一级房间);浴池夜间旅店和火墙、火炕、火炉的取暖费,每床收费0.30元。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深入,旅店业有了较大发展。一些新建和经过改造装修的旅店,设备条件和服务质量都有一定的提高,加之近年来煤水、电、房租和工资增长等因素,旅店业原来的等级标准和收费标准已经不相适应。为了加强对旅店业价格的管理,根据省政府(86)51号文件精神,参照邻省收费水平,1986年10月10日,省商业厅、物价局联合发出《关于整顿旅店客房收费标准的通知》,对旅店业客房收费标准进行一次整顿。其中旅店业客房收费标准如下表:
  1988年5月18日,省商业厅、物价局发出《关于明确天池饭店客房收费标准的通知》,如下表:
  二、理发业
  在旧中国,理发从业人员被视为手艺人,纯属体力劳动,其价格在不同规模的理发店(铺)中,均自由形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至1955年,长春市理发店(铺),基本上是私有制个体经营,其价格仍自由形成。
  1956年,长春市为了适应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成立了服务公司,理发业由服务公司管理,根据店(铺)设备、技术水平按分等论价的原则,把理发业划分为3个等级,并对各等级理发价格作了统一规定。
  从1963年起,长春市增加了丙级理发店和游动理发。男分发:丙级店收费标准为0.27元,游动理发为0.25元;男平发:丙级店收费标准为0.27元,游动理发为0.25元;男光发:丙级店收费标准为0.23元,游动理发为0.20元;童分发:丙级店收费标准为0.20元,1965年调整为0.15元,游动理发为0.18元,1965年调整为0.15元。单项刮脸:丙级店收费标准为0.20元,单项火烫:丙级店收费标准为0.45元。
  1965年以前,长春市中小学学生理发均执行成年人收费标准。1965年以后,中小学生理发(只刮边,不刮脸),不分甲、乙、丙级理发店,每人一律收费为0.20元。
  1971年,长春市将童分发丙级理发店收费标准,由0.15元调整为0.10元,下降了33.3%。1972年,长春市女烫浏海,五级理发店由0.45元调整为0.35元,下降22.2%。女染发乙级店由1.30元调整为0.90元,下降了30.76%,其它各类理发收费标准至1986年末调整。
  长春市理发价格偏低,企业亏损的问题由来已久,近年来尤为突出,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增强理发业的活力,振兴第三产业,经请示省、市领导同意,1986年6月30日,长春市物价局、二商业局发出《关于调(定)理发浴池价格的通知》,调整了理发价格。
  三、浴池业
  1948年10月长春解放至1955年,长春市沐浴收费标准:男池塘收费每人次为0.30元,女盆塘每人次为0.50元,搓澡每人次为0.30元。
  1956年,长春市浴池业公私合营后,市政府把浴池行业作为职工福利来抓,为减轻职工负担,降低了沐浴收费标准。并规定了各浴池设备条件,均须按照规定标准添齐备好,不能短缺。池塘设备条件标准:主要有温、中、热三池,床位、枕、茶儿、茶壶、茶碗、痰盂、烟灰盒、大浴巾(每人次二条)、消毒面巾(每人次一条)、搓巾、拖鞋、洗头盆、剪刀、肥皂、搓澡座椅、木梳、大立镜等。盆塘设备条件标准:主要有盆塘、洗面巾、床位、浴枕、大浴巾每人次二条、茶几、茶碗、茶壶、痰盂、消毒面巾(每人次一条)、搓布、拖鞋、剪刀、镜子、木梳、肥皂、搓操座椅等。淋浴(指简易淋浴)主要设有单独淋浴室、中温水沐浴器、洗面器、大浴巾、搓巾、消毒面巾、施鞋、痰盂等。
  [=此处为表格(1956年至1978年长春市浴池业收费标准)=]
  经请示省人民政府同意,根据省物价委员会(82)吉价交字12号《关于调整浴池收费标准的批复》,1982年11月6日,市物价委员会、商业局发出《关于调整浴池收费标准的通知》。为执行省批复的浴池业收费标准,对全市浴池的设备和服务设施情况做审查,并按“分等论价”的原则,确定朝阳、六马路、珠江、南关4个浴池为甲级;工人、新民、东盛3个浴池为乙级,按规定标准执行收费。池塘收费标准:甲级每人次收费由0.25元调整为0.35元,乙级由0.25元调整为0.30元。淋浴收费标准:不分甲乙级每人次收费由0.25元调整为0.30元。盆塘收费标准,不分甲乙级每人次收费由0.50元调整为0.60元。儿童洗澡收费,池搪不分甲乙级,身高1米至1米30者每人次收费0.20元(1米以下的儿童1人不收费,2人收1人费,下同),淋浴不分甲乙级每人次收费0.20元;盆塘不分甲乙级每人次收费为0.30元。中、小学生团体收费标准,池塘甲级在20人以上者,每人次收费为0.25元;乙级为0.20元,淋浴为0.20元。搓澡收费标准:不分池、盆搪,甲级全身收费为0.35元;乙级收费为0.30元;半身收费一律为0.20元;搓背收费为0.10元。修脚收费标准:每双平活收费为0.40元,一只收费为0.20元;复杂活由双方商定。
  为了解决浴池价格偏低,企业亏损的问题,1986年6月30日,长春市物价局调整了浴池价格。
  1米以上(不含1米)至1米30以内的儿童洗澡收半费;1米以下儿童不另占床位的不收费。
  四、照相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长春市照相事业进一步发展,其规模、技术不一,收费也有所不同,基本上延续解放时收费标准,高低自发调节。
  1956年,长春市照相事业公私合营后,其照相收费标准由长春市服务公司统一管理和制定,照相馆分为高级、甲级、乙级、丙级4等,其中,乙级照相馆1957年至1965年收费标准如下表:
  由于照相收费标准较低,根据照相成本变化情况,1975年1月1日,省饮食服务公司发出通知,对照相业收费标准做了调整。
  加洗1吋布纹,每张0.09元。
  1981年至1985年,长春市照相,1吋原照,大边三张(甲级)为0.54元,加印2吋大边(甲级)每张为0.18元,放大4吋,大边甲级,每张为1.15元,2吋原照,大边3张为0.99元。
  1986年以后,长春市照相收费标准放开,由市场调节。
  五、修理业收费
  修理业收费即修理店为居民修理日常生活用品所收取的费用,修理业主要包括:钟表修理、自行车修理、无线电修理和修鞋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长春市着眼于修旧利废,方便群众、薄利多修,推动社会节约的原则,规定修理收费标准。公私合营前,修理业基本上是由个体手工业劳动者经营,各种修补收费标准没有统一规定,自发形成的。1956年公私合营完成后,修理业收费标准由长春市服务公司统一管理和规定。
  (一)钟表修理
  钟表修理项目较多,主要有洗油类、石眼类、条类、摆梃类、表壳类、油
  丝类、璜类、表蒙类等。东北沦陷时期,长春市已经有钟表修理业,当时收费标准自发形成,标准不统一,忽高忽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1950年至1956年,长春市钟表修理行业延续解放时钟表修理收费标准,各类修理收费仍是自发形成,没有固定标准,标准不稳定。1957年,市服务公司本着薄利多修,即不增加居民的负担,又有利于调动钟表修理部门的积极性的原则,制定了统一收费标准:
  1966年至1976年“文化大革命”时期,钟表修理收费标准,基本上执行1965年收费标准。
  1978年以后,长春市钟表修理收费标准逐步放开,随行就市。
  (二)自行车、手推车修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随着城市职工增加,随着自行车成了职工主要的交通工具,自行车、手推车修理业也兴旺起来。1956年,长春市自行车、手推车修理收费标准没有统一,修理部门主要根据修理成本、税金和修理利润自发形成标准。1957年,由长春市服务公司根据各修理部门的平均成本加税金和适当利润,规定了全市自行车、手推车修理收费标准,如下表:
  1966年至1978年,长春市自行车、手推车修理收费标准,除个别调整外,大部分项目仍执行1965年收费标准。1980年以后,自行车、手推车修理收费标准逐步放开,随行就市,上升幅度较大,有的修理项目收费标准上升50~90%。
  (三)无线电修理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不断地提高,收音机、电唱机、扩大器、收录机、电视机、洗衣机等电器进入了千家万户,同时,出现了无线电修理行业,为了加强无线电修理部门统一管理,减轻人民生活负担,长春市于1963年对无线电修理收费标准做了统一规定。
  近些年来,随着电子工业的发展,长春市拥有电视机、收录机、收音机等家用电器越来越多,与之相适应的修理服务网点也日益增加。但收费标准很不一致,甚至出现乱收费的现象。为了统一收费标准,1982年3月25日,长春市物价委员会、电子局发出《关于制订电视机、收录机、收音机修理收费标准的通知》,制定了电视机、收录机的修理收费标准。
  修理项目:第一类:换修行输出变压器,换修琴键开关,换修中周变化器,换电源变压器,换显象管,调高、中频特性,换修高频头(电子调谐加2元),挂820拉线,换插入式集成电路块(换焊接式加收1元);第二类:换偏转线圈,换AGC电路,换行振荡变压器,换调伴音特性,换通道扫描,换高压包,换灯丝变压器,换帧输出变压器,换帧振荡变压器,换低频阻流线圈,换伴音接擦件,换大功率三极管;第三类:换显象管座,换电位器,换高压整流管,换调宽、稳频、补尝线圈,修电位器,换大电解电容器,换外壳或装饰件;第四类:换修拨动开关,修假焊引起故障(较难判断加收1.20元),调换电阻电容(较难判断另加1.2元),调换扬声器,调偏流,调换拉杆天线(修另加0.50元),换电子管,清洁屏幕(取机芯加1.00元),修弦线,调换晶体二级管,调换中、小功率晶体三级管或电子管;第五类:调换小电珠或电珠座(取机芯加1元),调换天线插座(取机芯加1元),调换机壳后盖,调换高压帽,调换熔丝管座(取机芯加1元),调换电源线(取机芯1元),调换中心位置,调换角度磁,调换机内电流插座(取机芯加1元),调整焦聚位置(取机芯,加1元),调换各种护罩,调换电源变换插座,调子镜。
  进口电视机改频道和伴音:9吋~12吋黑白收费为26元,彩色为32元;14吋~17吋黑白为33元,彩色为38元;13吋~24吋黑白为40元,彩色为45元。
  根据省物价局、商业厅、电子局等10个部门1987年6月16日联合发出的《关于彩色电视机、黑白电视机、收录机、电冰箱、洗衣机5种商品,各地维修主管部门应会同当地物价部门,相应调整维修用零件价格和维修收费标准的通知》精神,1988年3月1日,市物价局、电子工业局、一商业局发出通知,特制定和调整了长春市家用电器收费标准,并对有关问题做如下通知:(一)彩色电视机、黑白电视机、收录机、电冰箱、洗衣机修理收费标准为全市统一的最高限价,企业可以根据情况向下浮动,浮动幅度不限。(二)零件的作价,凡当地有零售牌价的,一律按零售牌价执行;当地无零售牌价的,以出厂价格进货的,在进价基础上加24%的差价计价;以批发价进货的,在进价基础上加12%的差价计价;不准以零售价购进再加价销售。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物价志

《长春市志 物价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物价指数、物价管理、农产品价格、轻工业产品价格、 重工业产品价格、收费标准、大事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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