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图书馆
长春图书馆
机构用户
长春图书馆(机构用户)
登录
注销
首页
知识图谱
颗粒列表
全部
基础数据
精细化标引
析出资源
图表颗粒
知识抽取
人物
New
机构
事件
地理名称
专题
作品
实物
知识片段
资源阅读
近现代图书
其他
资源统计
加工标准
相关文档
首页
知识信息
第四节 服务收费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物价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934
颗粒名称:
第四节 服务收费
分类号:
F723.6
页数:
22
页码:
403-424
摘要:
本节记述了长春市服务业的范围极为广泛,本节只记述旅店、理发、浴池、照相、修理等5个行业的收费情况。这些行业一般不生产物质产品,而是通过提供劳务来为人民生活服务。
关键词:
长春市
服务
收费
内容
服务业的范围极为广泛,本节只记述旅店、理发、浴池、照相、修理等5个行业的收费情况。这些行业一般不生产物质产品,而是通过提供劳务来为人民生活服务。
19世纪末20世纪初,长春市已有理发、浴池、照相、修理等行业。到东北沦陷时期,这些行业已有相当发展,其管理逐步由自由营业,行业归口到政府管理,其收费由自由竞争到统一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服务收费标准根据“稳定市场,稳定物价,安定和改善人民生活”的方针,本着“优质优价,分等论价,技术高的价高,技术低的价低,既要维持服务业合理利润,也要照顾到消费者的利益和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和调整,一般收费较低。
一、旅店业
解放前,长春市的旅店业多为适应大车(指马车)运输和远程贩运客商需要的大车店和代理店客栈,一般客栈为数不多,其价格均系自发形成,形式多样,差别也较大,大车店吃住统收;代理客栈把宿费包括在货物“用钱”内。沦陷时期一般小客栈每张床位均0.1至0.2元(伪币,下同),大的旅店每张床位均为0.5至1.0元。解放后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长春市旅店仍沿用上述形式,但价格已有上升。
1956年公私合营旅店业归口由市服务公司管理,为建立旅店业价格秩序,把旅店业划为三等九级,以及便铺等,分别规定了全市统一的收费标准。1957年,长春市旅店房间收费标准,一等:一级为4.00元,二级为2.80元,三级为2.00元;二等:一级为1.50元,二级为1.30元,三级为1.10元;三等:一级为0.90元,二级为0.80元,三级为0.70元。便铺每人每宿为0.35元。
1958年,长春市对旅店房间收费标准做了调整,即在每级标准基础上提高0.2元。即一等:一级为4.20元,二级为3.00元,三级为2.20元;二等:一级为1.70元,二级为1.50元,三级为1.30元;三等:一级为1.10元,二级为1.00元,三级为0.90元。便铺每人每宿仍为0.35元。
1959年,长春市的旅店价格除个别调整外,大部分收费标准未动。
大车店每台车每宿收费0.40元,猪牛羊每头收费0.10元,每匹马收费0.20元。
为加强旅店价格管理,解决当时省内旅店分类划级和收费标准比较紊乱现象,促进企业不断改进服务设施,提高服务质量,满足旅客住宿的需要,1983年1月24日,省物价委员会、商业厅发出《关于下达〈吉林省国营旅店分类划级和收费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将国营旅店分为三类,每类划分为三个等级。其中规定:
各类旅店房间收费标准,可根据下列条件,实行增减收费:(一)二类旅店一、二、三级房间增设弹簧床或沙发垫,每床可分别增加0.40元。一类二级、二类一、二级房间每床增加一条高档毛毯增收0.30元,低档毛毯增收0.20元(行李包括棉毯),各类各级房间除按规定标准外,另添置设备、设施不再增加收费。(二)有上下铺的房间,下铺按同级房间减少0.20元,上铺比下铺减收0.20元。(三)一类旅店若不设旅客食堂每床减0.10元,若二、三类旅店增设食堂每床可增收0.10元。(四)设浴池的旅店,每周要保证对旅客开放4次,每床可增收0.10元,旅客洗澡不另收费。(五)各类各级20人以上大房间,一类三级房间每床收费2元,二类各级房间每床收费1.30元,三类各级房间每床收费1.00元。(六)走廊临时加床收费1.0元;房间临时加床,一类三级房间每床收费1.5元,二类各级房间加床收费1.2元,三类各级房间加床收费1.00元。(七)一类房间设有办公室,套沙发不另收费。一类二级房间设有办公室的每床加收1.5元。(八)为提高床位利用率,增加收入,在客流少的时候,宿费标准可适当减少,由企业自己掌握。(九)室内设备卧具、家具电器和茶具三项,按标准要求,每缺一项和达不到标准的每床减收0.10元。
有关几项规定:(一)房间(或床位)收费天数的计算,原则上应按旅店住一
宿收一天的房费。一般是从当天投宿至翌日14时,延至18时离店的加收半天房费,18时以后离店加收一天房费。过桟费,4小时以内收全价30%,4小时以上收全价50%(过栈时间从7点至18点为准)。(二)取暖费标准:采暖补助费28元以下的市、县,各类各级房间每床收费0.30元(不包括1类一级房间);浴池夜间旅店和火墙、火炕、火炉的取暖费,每床收费0.25元;采暖补助费28元(包括28元)以上的市、县,各类各级房间每床收费0.35元(不包括一类一级房间);浴池夜间旅店和火墙、火炕、火炉的取暖费,每床收费0.30元。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深入,旅店业有了较大发展。一些新建和经过改造装修的旅店,设备条件和服务质量都有一定的提高,加之近年来煤水、电、房租和工资增长等因素,旅店业原来的等级标准和收费标准已经不相适应。为了加强对旅店业价格的管理,根据省政府(86)51号文件精神,参照邻省收费水平,1986年10月10日,省商业厅、物价局联合发出《关于整顿旅店客房收费标准的通知》,对旅店业客房收费标准进行一次整顿。其中旅店业客房收费标准如下表:
1988年5月18日,省商业厅、物价局发出《关于明确天池饭店客房收费标准的通知》,如下表:
二、理发业
在旧中国,理发从业人员被视为手艺人,纯属体力劳动,其价格在不同规模的理发店(铺)中,均自由形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至1955年,长春市理发店(铺),基本上是私有制个体经营,其价格仍自由形成。
1956年,长春市为了适应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成立了服务公司,理发业由服务公司管理,根据店(铺)设备、技术水平按分等论价的原则,把理发业划分为3个等级,并对各等级理发价格作了统一规定。
从1963年起,长春市增加了丙级理发店和游动理发。男分发:丙级店收费标准为0.27元,游动理发为0.25元;男平发:丙级店收费标准为0.27元,游动理发为0.25元;男光发:丙级店收费标准为0.23元,游动理发为0.20元;童分发:丙级店收费标准为0.20元,1965年调整为0.15元,游动理发为0.18元,1965年调整为0.15元。单项刮脸:丙级店收费标准为0.20元,单项火烫:丙级店收费标准为0.45元。
1965年以前,长春市中小学学生理发均执行成年人收费标准。1965年以后,中小学生理发(只刮边,不刮脸),不分甲、乙、丙级理发店,每人一律收费为0.20元。
1971年,长春市将童分发丙级理发店收费标准,由0.15元调整为0.10元,下降了33.3%。1972年,长春市女烫浏海,五级理发店由0.45元调整为0.35元,下降22.2%。女染发乙级店由1.30元调整为0.90元,下降了30.76%,其它各类理发收费标准至1986年末调整。
长春市理发价格偏低,企业亏损的问题由来已久,近年来尤为突出,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增强理发业的活力,振兴第三产业,经请示省、市领导同意,1986年6月30日,长春市物价局、二商业局发出《关于调(定)理发浴池价格的通知》,调整了理发价格。
三、浴池业
1948年10月长春解放至1955年,长春市沐浴收费标准:男池塘收费每人次为0.30元,女盆塘每人次为0.50元,搓澡每人次为0.30元。
1956年,长春市浴池业公私合营后,市政府把浴池行业作为职工福利来抓,为减轻职工负担,降低了沐浴收费标准。并规定了各浴池设备条件,均须按照规定标准添齐备好,不能短缺。池塘设备条件标准:主要有温、中、热三池,床位、枕、茶儿、茶壶、茶碗、痰盂、烟灰盒、大浴巾(每人次二条)、消毒面巾(每人次一条)、搓巾、拖鞋、洗头盆、剪刀、肥皂、搓澡座椅、木梳、大立镜等。盆塘设备条件标准:主要有盆塘、洗面巾、床位、浴枕、大浴巾每人次二条、茶几、茶碗、茶壶、痰盂、消毒面巾(每人次一条)、搓布、拖鞋、剪刀、镜子、木梳、肥皂、搓操座椅等。淋浴(指简易淋浴)主要设有单独淋浴室、中温水沐浴器、洗面器、大浴巾、搓巾、消毒面巾、施鞋、痰盂等。
[=此处为表格(1956年至1978年长春市浴池业收费标准)=]
经请示省人民政府同意,根据省物价委员会(82)吉价交字12号《关于调整浴池收费标准的批复》,1982年11月6日,市物价委员会、商业局发出《关于调整浴池收费标准的通知》。为执行省批复的浴池业收费标准,对全市浴池的设备和服务设施情况做审查,并按“分等论价”的原则,确定朝阳、六马路、珠江、南关4个浴池为甲级;工人、新民、东盛3个浴池为乙级,按规定标准执行收费。池塘收费标准:甲级每人次收费由0.25元调整为0.35元,乙级由0.25元调整为0.30元。淋浴收费标准:不分甲乙级每人次收费由0.25元调整为0.30元。盆塘收费标准,不分甲乙级每人次收费由0.50元调整为0.60元。儿童洗澡收费,池搪不分甲乙级,身高1米至1米30者每人次收费0.20元(1米以下的儿童1人不收费,2人收1人费,下同),淋浴不分甲乙级每人次收费0.20元;盆塘不分甲乙级每人次收费为0.30元。中、小学生团体收费标准,池塘甲级在20人以上者,每人次收费为0.25元;乙级为0.20元,淋浴为0.20元。搓澡收费标准:不分池、盆搪,甲级全身收费为0.35元;乙级收费为0.30元;半身收费一律为0.20元;搓背收费为0.10元。修脚收费标准:每双平活收费为0.40元,一只收费为0.20元;复杂活由双方商定。
为了解决浴池价格偏低,企业亏损的问题,1986年6月30日,长春市物价局调整了浴池价格。
1米以上(不含1米)至1米30以内的儿童洗澡收半费;1米以下儿童不另占床位的不收费。
四、照相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长春市照相事业进一步发展,其规模、技术不一,收费也有所不同,基本上延续解放时收费标准,高低自发调节。
1956年,长春市照相事业公私合营后,其照相收费标准由长春市服务公司统一管理和制定,照相馆分为高级、甲级、乙级、丙级4等,其中,乙级照相馆1957年至1965年收费标准如下表:
由于照相收费标准较低,根据照相成本变化情况,1975年1月1日,省饮食服务公司发出通知,对照相业收费标准做了调整。
加洗1吋布纹,每张0.09元。
1981年至1985年,长春市照相,1吋原照,大边三张(甲级)为0.54元,加印2吋大边(甲级)每张为0.18元,放大4吋,大边甲级,每张为1.15元,2吋原照,大边3张为0.99元。
1986年以后,长春市照相收费标准放开,由市场调节。
五、修理业收费
修理业收费即修理店为居民修理日常生活用品所收取的费用,修理业主要包括:钟表修理、自行车修理、无线电修理和修鞋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长春市着眼于修旧利废,方便群众、薄利多修,推动社会节约的原则,规定修理收费标准。公私合营前,修理业基本上是由个体手工业劳动者经营,各种修补收费标准没有统一规定,自发形成的。1956年公私合营完成后,修理业收费标准由长春市服务公司统一管理和规定。
(一)钟表修理
钟表修理项目较多,主要有洗油类、石眼类、条类、摆梃类、表壳类、油
丝类、璜类、表蒙类等。东北沦陷时期,长春市已经有钟表修理业,当时收费标准自发形成,标准不统一,忽高忽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1950年至1956年,长春市钟表修理行业延续解放时钟表修理收费标准,各类修理收费仍是自发形成,没有固定标准,标准不稳定。1957年,市服务公司本着薄利多修,即不增加居民的负担,又有利于调动钟表修理部门的积极性的原则,制定了统一收费标准:
1966年至1976年“文化大革命”时期,钟表修理收费标准,基本上执行1965年收费标准。
1978年以后,长春市钟表修理收费标准逐步放开,随行就市。
(二)自行车、手推车修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随着城市职工增加,随着自行车成了职工主要的交通工具,自行车、手推车修理业也兴旺起来。1956年,长春市自行车、手推车修理收费标准没有统一,修理部门主要根据修理成本、税金和修理利润自发形成标准。1957年,由长春市服务公司根据各修理部门的平均成本加税金和适当利润,规定了全市自行车、手推车修理收费标准,如下表:
1966年至1978年,长春市自行车、手推车修理收费标准,除个别调整外,大部分项目仍执行1965年收费标准。1980年以后,自行车、手推车修理收费标准逐步放开,随行就市,上升幅度较大,有的修理项目收费标准上升50~90%。
(三)无线电修理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不断地提高,收音机、电唱机、扩大器、收录机、电视机、洗衣机等电器进入了千家万户,同时,出现了无线电修理行业,为了加强无线电修理部门统一管理,减轻人民生活负担,长春市于1963年对无线电修理收费标准做了统一规定。
近些年来,随着电子工业的发展,长春市拥有电视机、收录机、收音机等家用电器越来越多,与之相适应的修理服务网点也日益增加。但收费标准很不一致,甚至出现乱收费的现象。为了统一收费标准,1982年3月25日,长春市物价委员会、电子局发出《关于制订电视机、收录机、收音机修理收费标准的通知》,制定了电视机、收录机的修理收费标准。
修理项目:第一类:换修行输出变压器,换修琴键开关,换修中周变化器,换电源变压器,换显象管,调高、中频特性,换修高频头(电子调谐加2元),挂820拉线,换插入式集成电路块(换焊接式加收1元);第二类:换偏转线圈,换AGC电路,换行振荡变压器,换调伴音特性,换通道扫描,换高压包,换灯丝变压器,换帧输出变压器,换帧振荡变压器,换低频阻流线圈,换伴音接擦件,换大功率三极管;第三类:换显象管座,换电位器,换高压整流管,换调宽、稳频、补尝线圈,修电位器,换大电解电容器,换外壳或装饰件;第四类:换修拨动开关,修假焊引起故障(较难判断加收1.20元),调换电阻电容(较难判断另加1.2元),调换扬声器,调偏流,调换拉杆天线(修另加0.50元),换电子管,清洁屏幕(取机芯加1.00元),修弦线,调换晶体二级管,调换中、小功率晶体三级管或电子管;第五类:调换小电珠或电珠座(取机芯加1元),调换天线插座(取机芯加1元),调换机壳后盖,调换高压帽,调换熔丝管座(取机芯加1元),调换电源线(取机芯1元),调换中心位置,调换角度磁,调换机内电流插座(取机芯加1元),调整焦聚位置(取机芯,加1元),调换各种护罩,调换电源变换插座,调子镜。
进口电视机改频道和伴音:9吋~12吋黑白收费为26元,彩色为32元;14吋~17吋黑白为33元,彩色为38元;13吋~24吋黑白为40元,彩色为45元。
根据省物价局、商业厅、电子局等10个部门1987年6月16日联合发出的《关于彩色电视机、黑白电视机、收录机、电冰箱、洗衣机5种商品,各地维修主管部门应会同当地物价部门,相应调整维修用零件价格和维修收费标准的通知》精神,1988年3月1日,市物价局、电子工业局、一商业局发出通知,特制定和调整了长春市家用电器收费标准,并对有关问题做如下通知:(一)彩色电视机、黑白电视机、收录机、电冰箱、洗衣机修理收费标准为全市统一的最高限价,企业可以根据情况向下浮动,浮动幅度不限。(二)零件的作价,凡当地有零售牌价的,一律按零售牌价执行;当地无零售牌价的,以出厂价格进货的,在进价基础上加24%的差价计价;以批发价进货的,在进价基础上加12%的差价计价;不准以零售价购进再加价销售。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物价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物价指数、物价管理、农产品价格、轻工业产品价格、 重工业产品价格、收费标准、大事记等。
阅读
相关地名
长春市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