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医疗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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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物价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930
颗粒名称: 二、医疗收费
分类号: R197.3
页数: 10
页码: 376-385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医疗卫生收费的工作管理情况。
关键词: 长春市 医疗 收费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长春市非常重视医疗卫生,并把它列为社会福利事业重点抓,加强管理。
  1952年,长春市开始实施公费医疗,1953年,市卫生局制定了医疗收费标准,其中:(一)挂号、住院收费标准:挂号费0.3元(新人民币,下同),复诊费0.1元,往诊费(医师)0.5元,住院费0.9元。(二)各科医疗收费标准,注射手续费:皮下0.1元,静脉0.2元,动脉0.3元。灌肠收费:油灌0.5元,高压灌0.5元,肥皂水灌0.3元。穿刺收费:腹部2元,腰椎1元,普通0.4元。处置费:妇科0.4元,血沉0.3元,湿布0.3元,排气0.3元,封闭0.4元,缝合0.5~3元,人工气胸0.8元,输血1元。(三)X光收费:照相全版7元,半版5元,〓版4元。透视费:胃肠透视5元,食道透视1.5元,普通透视0.8元。(四)理疗收费:药浴1元,水电浴0.5元,电浴0.4元,水蒸浴0.4元,太阳灯浴0.4元,超短波0.4元,针灸0.4元。(五)外科手术费:一等50元,二等35元,三等25元。(六)眼科手术费:角膜移植术35元,白内障术20元,青光眼圈粘术15元。(七)耳鼻喉科手术费:乳窦根治术25元,额窦根治术25元,喉头切开术15元,气管切开术10元,扁桃腺摘除术10元,粉瘤3~5元。(八)骨外科手术费:脊椎固定术50元,椎间盘切除术50元,腰间盘切除术50元,肘关节切除及固定术25元,手及足关节切除术25元。(九)牙科收费:拔牙3~10元,化脓性炎症手术、唾石摘出1~4元,良性瘤摘除5~10元,口内切开1元。(十)化验费:蛋白氮(NPW)0.8元,肝功1.2元;常规检验:血液常规检查0.7元,红白血球容积测定0.3元,血小板计数0.3元,白血病血液像1元,尿常规检验0.5元,胆红素0.15元,尿胆素0.15元,便常规0.3元,脑液检查1元,细胞计数0.2元。
  1954年,省卫生厅发出《医疗收费标准暂行草案》,基本上统一了全省医疗收费标准。主要项目为:挂号费(诊察费)初诊一人一次收0.2元,一般身体检查一人一次收0.5元;往诊费,省县(市区)级医院一人次收0.5元;住院费,省、市级医院每日每床收1元;皮下肌肉注射一次收0.1元;大换药一次收1.5元,中换药一次收1元,小换药一次收0.3~0.5元;洗胃一次收费0.8元;一般透视一次收费为1元,胃肠透视一次收费(包括药费)为8.5元;血常规检验一次收费0.9元,尿常规检验收费一次0.5元。
  为了减轻人民医疗费的负担,1956年9月,长春市取消了52项不合理的医疗收费项目,调整了诊察、住院、处置、化验、照相、透视、手术、药等
  50项收费标准。平均比原收费标准降低34.2%。
  1959年3月24日,省卫生厅制定了《吉林省医疗机构医药药品收费标准》,规定不论中药西药一律按市场零售价格收费;门诊和住院取消挂号、注射、各种化验和小型处置等单项收费,采取一次收诊费的办法。
  门诊诊察费:不分科别,每人次0.3元。诊察费包括挂号、注射、各种化验、0.4元以下的处置4次。长春医学院、省第一人民医院、长春市立医院等每人次收诊察费0.35元。住院诊察费不分科别,每日每床省市级医院非采暖期收0.8元,采暖期收1.0元。
  往诊费:不分路途远近,省市级医院住诊一次收费0.6元。
  检查费:一般健康检查每人收费0.3元,须做化验、透视者每人次收费0.8元。各种镜检(内腔镜)每人次收费0.5~3.0元。
  接产费:平产每人收费2元,双胎儿加收处置费0.5元。难产每人次收费3.5元,须作手术不收难产费按手术标准收费。产后处置收费0.5元,新生婴儿每床位日收费0.3元。
  手术费:分甲、乙、丙、丁4类收费。甲类包括刎颈缝合术、肺切除、心脏手术等33项,省市级医院收18~25元。乙类包括脓胸开胸术、肠吻合术、肝脏手术等42项,省市级医院收10~17元。丙类包括淋巴腺、痔瘘痔核、气管切除术等52项,省市级医院收7~9元。丁类包括活组织切片、囊肿切除、刮宫术等46项,省市级医院收2~6元。
  根据卫生部、全国物价委员会、商业部颁发的《医疗单位药品价格与医疗原则的暂行规定》,按照“作哪一次医疗,收哪一项费用”的原则,1966年8月30日,省卫生厅、物价委员会发出《关于调整降低医疗收费标准的通知》,印发了新定的《吉林省各级医疗机构医疗药品收费标准》中的4项主要收费项目及标准。新收费标准规定,西药不分剂型一律加15%,中成药加17%,中药饮片加45%,细贵中药加30%。对每克零售价格在0.08元(包括0.08元)以下的单方或复方普通内服散剂,采取定额收费:成人量每包收0.02元,小儿量每包收0.01元。内服水剂,每100毫升收费0.01元,60毫升收费0.06元,30毫升收费0.03元。各种自制剂的加成率:一般合剂、溶液剂、甘油制剂加10%,酊剂、油质剂加15%,滴剂、眼科制剂加15%,外用灭菌剂加20%,皮下肌肉注射用灭菌制剂加30%,静脉注射用灭菌剂加40%。医疗机构自制的输液,凡执行医药公司零售价格的,倒扣20%(瓶费),计算收费。
  省市县级医院、城市、县城镇卫生所门诊诊察费:初诊为0.15元,复诊为0.10元。健康检查费:一般身体检查收费0.30元,儿童及高中以下在校生收费0.15元,往诊费为0.40元。
  “文化大革命”时期,由于采取“冻结”物价措施,医疗收费标准未作调整。
  1983年6月,省卫生厅、物价委员会、财政厅对偏低的诊察费、住院费、取暖费、手术费、X光费、检查费和处置费等7项医疗收费标准做了适当调整,制定了《部分医疗项目收费标准》。同时,还增加了一些收费项目:个人开诊的,一次收费0.25元,坐堂医一次收费0.30元。
  采暖期病人住院加收采暖费,自费病人每床日收0.40元,公费、劳保每床日收0.80元。
  干部住院费:每床日市级医院6元,区级医院4元,设有卫生间的每床日加收0.50元。
  身体检查费:一般身体检查,每人次自费的0.30元,公费、劳保的0.50元;婚前检查,每人次自费的0.50元,公费、劳保的1元。
  接产费:城市医疗机构自费标准3元,公费、劳保收费标准4.5元(药费另收,包括一般难产、双胎、产后处理)。难产需要进行手术时,按手术费标准收费。妇幼保健站对孕妇产前、后检查,自费第一次检查时收检查费,公费、劳保病人收0.6元,以后无论检查多少,均不收费。
  为了解决医疗收费标准偏低,改善医疗条件,搞好医疗服务,满足群众对医疗保健的需求,促进卫生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62号文件批转的卫生部《关于卫生工作改革若干政策问题的报告》中“关于对现行的不合理收费制度要逐步改革”的精神,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同意,1988年3月14日,省卫生厅、物价局、财政厅发出《关于调整诊察费、住院费、医疗处置费、手术费标准的通知》。住院费按设备条件、技术水平、服务质量、每床占用面积,分省、市、县、(市区)乡镇四级确定收费标准;医疗处置费在原标准基础上上调50%左右;手术费分甲、乙、丙、门诊小手术四类。收费标准分别为:甲类手术45至60元;乙类手术30至45元;丙类手术15至30元;门诊小手术5至15元。诊察费收费标准:省市地州级医院每人次初诊为0.40元,复诊为0.30元;县(市、区)、乡镇(城市街道)级医院每人次初诊为0.30元,复诊为0.20元。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物价志

《长春市志 物价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物价指数、物价管理、农产品价格、轻工业产品价格、 重工业产品价格、收费标准、大事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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