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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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物价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929
颗粒名称: 一、文教
分类号: F726.2
页数: 9
页码: 368-376
摘要: 本节记述了长春市文教收费包括项目很多,主要选择有代表性的电影票价、戏剧票价、学杂费等。
关键词: 长春市 文教 收费

内容

文教收费包括项目很多,主要选择有代表性的电影票价、戏剧票价、学杂费进行叙述。
  (一)电影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国家对电影票价进行了统一管理,为了活跃群众文化生活,对电影票实行低票价政策。即成年人每张票为1.2万元(东北地方流通券,下同),儿童票为半价,每张为0.6万元。
  1954年,吉林省根据党中央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电影票价做了适当调整。按影院座位分为甲、乙座,票价分为甲票、乙票。普通银幕普通票:甲票为0.25元(新人民币,下同),乙票为0.20元;学生票:甲票为0.15元,乙票为0.12元;科教片一律为0.10元。
  1955年,国家开始征文化娱乐税,税率为25%,因此,电影票价在原基础上提高0.05元。
  为了活跃文化生活,减轻观众的负担,1956年9月,省文化局对电影票价进行了调整。
  1957年,省文化局将长春、吉林、延吉、四平、通化、白城、图们、浑江、辽源9个城市的影院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3等。并将甲级影院座位分为甲、乙座。具体票价如下表:
  宽银幕电影,只有甲级影院能放映,电影票价普通票:甲座每张票为0.40元,乙座每张票为0.35元;学生票:甲座每张票为0.35元,乙座每张票为0.30元;儿童票:甲座每张票为0.30元,乙座每张票为0.25元。
  1956年至1960年,大型纪录片不分影院等级,成人、学生、儿童一律按个人票每张为0.10元,团体票为0.08元收费。新闻短片专场(包括付加场),不分影院等级、团体或个人均按成人票每张为0.05元,儿童0.02元,儿童专场按0.04元收费。
  1964年,省文化局将长春市电影院全部定为甲级影院,并制定了宽银幕票价:故事片,成人票价每张为0.40元,学生票每张为0.30元,儿童票每张为0.25元;纪录片,成人票为0.25元,学生票为0.20元,儿童票为0.15元;短片,成人票为0.15元,学生票为0.15元,儿童票为0.15元。
  1961年至1965年,长春市儿童电影院儿童票价一律为0.10元。大型纪录片票价,不分影院等级和观众对象一律为0.10元。新闻、科教短片(40~60分钟)场票价,不分影院等级和对象,每张票价一律为0.05元,儿童专场每人按0.04元收费。不超过120分钟的故事片场,须加1~2本新闻短片,科教片不另收费。宽银幕立体电影票价,不分片种对象一律按0.30元收费。
  1966年9月3日,省物价委员会、财政厅、文化局联合发出通知,决定调整全省电影票价,长春市等8个市所在地的成人票价:故事片为0.20元,长纪录片为0.10元,短片录片为0.05元;学生和儿童票价:故事片为0.10元,长纪录片和短纪录片均为0.05元。并取消了影院分等级、档次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和降低电影票价的指示精神,1970年8月10日,省革命委员会发出《关于调整和降低电影票价的通知》,对电影票价作了具体规定。城镇电影票价:故事片,长春等9个城市的电影院和对内、外放映电影的俱乐部,凡设有35毫米放映机的放映单位,成人票价为0.20元,设有16毫米放映机的放映单位,成人票价为0.15元,学生、儿童票价不分机种一律为0.10元。长纪录片票价:不分城镇和机种,成人票价为0.10元,学生、儿童票价为0.05元。短片票价:不分城镇、机种、成人、学生、儿童票价一律为0.05元。宽银幕票价:成人票价为0.30元,学生、儿童票价为0.15元。厂矿、街道、机关学校和企业的对内对外电影俱乐部,也必须执行上述票价标准。
  1972年9月6日,省革命委员会发出《关于调整宽银幕影片票价和租价的补充通知》,补充规定:宽银幕长纪录片票,不分城市和县镇,成人票价为
  0.15元,学生、儿童票价为0.10元;宽银幕短片:不分城市和县镇,成人、学生、儿童票价一律为0.10元。
  1981年7月1日,省电影发行放映公司规定了遮幅宽银幕影片的票价:长春等9城市遮幅宽银幕艺术片(含故事片),成人票价为0.30元,学生、儿童票价0.15元。鉴于遮幅宽银幕影片并未完全达到宽银幕的艺术效果,同年12月29日,省文化局发出《关于下调遮幅宽银幕影片票价和租价的通知》,降低了遮幅宽银幕影片的成人票价,长春等9城市成人票价由0.30元调整为0.25元。
  为了适应广大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需要,省从1982年起,在长春等9个城市,陆续开展了立体电影放映,省文化局根据立体影片拷贝和放映成本,参照北京、黑龙江等地立体电影票价,对全省9城市的立体电影票价作了具体规定:成人票价为0.40元,学生票价为0.20元。长纪录片:成人票价为0.30元,学生票价为0.15元。短片专场:成人票价为0.20元,学生票价为0.10元。
  1984年,吉林省电影票价开始执行文化部的新规定:娱乐性强、观众喜欢看的影片票价,可在原票价的基础上向上浮动0.10至0.30元;上座率低的复映影片票价在0.20元以上的,每张可向下浮动0.05元。同年5月,省文化厅规定了内部发行影片票价,宽银幕票价为0.45元,普通银幕票价为0.35元。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1985)45号文中规定:录像放映“只能向观众收取最低限度的成本费,严禁以此牟利”的精神,1986年3月25日,省广播电视厅、物价局发出《关于录像放映票价的规定》,对录像放映的票价作了调整:故事片每部票价为0.30元;电视连续剧每剧每集票价为0.20元;电视短剧(30~50分钟),每部票价为0.15元;电视短片(50分钟以下),每部票价为0.10元。
  由于电影票价自1966年下调之后一直没有调整,近几年来电影放映成本逐年增高,多数企业入不抵出,正常营业难以维持。根据文化部文电字(84)1278号《关于改革电影票价的几点意见》和文电字(84)913号《关于调整影片租价的通知》精神,1986年4月15日,省文化厅、物价局发出《关于调整电影票价和影片租金价的通知》,将电影票价租价作统一调整。城市各类影片电影票价如下表:
  (二)戏剧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剧场、戏院出售的门票价格确定的原则,一是遵循“按质论价、优质优价”的原则;二是与人民生活水平大体相适应的原则。
  1981年至1985年,长春市的戏剧票,如话剧(甲级)、京剧(甲级)、评剧(甲级)等每张皆为0.60元。
  (三)学杂费
  东北沦陷时期,1935年,伪满文教部颁布了《暂行省区立学校学费规则》,其中规定:高级中学与同等学校学生学费年收额为18元(伪币,下同),初级中学与同等学校学生学费年收额为12元,高级小学与同等学校学生学费年收额为2元,初级小学学生学费年收额为1元。1937年,伪民生部教育司对各级学校的学费收取标准进行了调整:高级中学学费年收额由18元调整为12元,下调幅度为33.3%;初级中学学费年收额由12元调整为6元,下调幅度为50%。1938年,改变原有学制。由于日本军国主义不断发动侵略战争影响经济发展,物价不断上涨,学杂费标准也大幅度提高,中学的学费由12元上涨为24元,提高1倍。
  国民党统治时期,长春市发生经济通货膨胀,物价飞涨,学杂费标准没有统一规定,而且数额很高,贫民孩子上不起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学杂费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和管理,标准很低。
  1950年,东北人民政府制定了《东北区中、小学校学生缴纳学费实施办法》,对东北区中学及城市小学学生的学杂费收取标准作了具体规定:中学(含高中)学生年缴学费为40万元(东北地方流通券币,下同),分两期缴纳,每期交20万元。中途退学者概不返还;城市小学校高小学生年缴学费20万元,分两期缴纳,每期交10万元,初小学生年缴学费10万元,分两期缴纳,每学期为5万元。同时,还规定了实行免缴学费或减半收费的具体条件:对军烈属及供给制干部的直系子女、灾区灾户子弟、贫苦的工农子弟(持有工会或村政府证明的),均免交学费;对新编制的公教人员子弟确实困难的,可减半收取学杂费。收缴的学杂费逐级上缴给县区、市和省财政。学杂费的使用一律用在改善学校数学设备及学生的福利方面。
  根据东北行政委员会指示,1953年9月4日,省人民政府转发了《东北区中、小学杂费缴纳及使用暂行办法》。《办法》中规定:中学每名学生年收额6万元(旧人民币,下同)。小学:长春市小学每名学生年交费:高小5万元,初小4万元。全年杂费分两期缴纳,于每学期初学生注册时缴纳年交费的50%;学校收到杂费时发给学生正式收据(由省教育厅印制)。学生中途转学时,其已缴的杂费不予退还,转入学校亦不再收;学生中途退学,其已缴纳杂费概不退还。并对全部或部分免交学杂费的条件做了规定:军烈属及供
  给制干部直系子女、灾区之灾户子弟,有区、村政府证明者,经批准请领人民助学金之学生。学生杂费减免的期限定为一年,满一年后如家庭经济条件变化,应重新评定。学杂费使用范围,中学杂费收入,全部列入国家预算,按财政系统逐级解缴国库;小学杂费收入20%用于小学编外人员辅助工资(病、产假人员代课费、哺乳室、托儿所保育员、保姆工资),40%用于小学教学设备费,40%用于小学校舍修缮费。
  针对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等因素,1955年2月,省政府对全省中小学的学杂费收费标准,做了统一规定:大城市中学(初、高中)每个学生年缴学费7万元,中小城市(县城和相当于县城的较大乡镇)每个学生年缴学费5万元;初小,每个学生年缴学费4万元。全年学杂费分两期缴纳。对部分生活较困难学生根据具体情况仍实行免缴或减半照顾。
  为了发挥人民群众办学的积极性,普及义务教育,1956年2月,吉林省人民政府又对中小学学杂费缴纳标准进行了修改。普通中学,每个学生年缴纳学杂费为10元(新人民币,下同),小学每个高小学生年缴纳学杂费为7元,初小每个学生年缴纳学杂费为6元。中、小学生年学杂费,分两期收缴。同时,确定了减免学杂费的比例,普通中学:高中不超过学生总数的35%,初中不超过学生总数的30%,小学不超过学生总数的18%。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为了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办学的积极性,协助国家克服在发展教育事业中资金不足的困境,满足广大群众的子女对提高文化水平的要求,1962年2月16日,省人民委员会发出《关于中小学、幼儿园杂费收缴和管理的通知》,对国家办的中小学校学生的学杂费收缴和管理作了规定:中学(高、初中):对城市每个学生年收学杂费为10元,农村(包括县城)年收学杂费为9元。小学:对城市高小(五、六年级)每个学生年收学杂费为7元,初小(一、二、三、四年级)年收学杂费为6元。中、小学全年学杂费,分两期收缴。学生于每学期开学注册时,向学校交年收费的50%。学生中途转、退、休学的学杂费管理办法仍不变。在原实行减免收取杂费条件基本不变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有扶养义务的弟、妹”、“家庭经济贫困,收入仅能或不能维持当地的最低生活水平,或因疾病、伤亡等特殊情况,严重影响经济收入,或因收入过少在学子女过多,确实无力交纳杂费的”、“第一年移居当地的省内外移民子弟”、“享受一、二等人民助学金的学生”等可以减免学杂费。具体内容,减免比例:小学不超过学生
  总数的15%,初中不超过学生总数的20%,高中不超过学生总数的25%。
  1983年12月20日,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联合发出《关于中小学学杂费收缴标准的通知》,对全省中、小学学杂费收缴标准作了些调整。城市小学不分高小、初小,每个学生年学杂费统一为6元,农村和县城小学每个学生年学杂费统一为5元,中学每个学生年学杂费额仍为10元。减免学杂费的比例,城镇学生不超过学生总数的10%,农村学生不超过学生总数的15%。
  1988年4月,省教委、财政厅、物价局联合发出通知,对中小学学杂费收缴标准进行了调整。重点中学(含初中部分),每个学生每学期收缴额为15元。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每个学生每学期收缴额为10元。夜高中:在重点中学的每个学生每学期收缴额为15元,在普通高中的每个学生每学期收缴额为10元。普通初中:城市和县城每个学生每学期收学杂费8元;乡(镇)每个学生每学期收学杂费5元。小学:城市和县城每个学生每学期收学杂费额为5元。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减免,减免比例不超过学生总数的10%。对在中小学读书的中小学教职工子女,免收学杂费。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物价志

《长春市志 物价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物价指数、物价管理、农产品价格、轻工业产品价格、 重工业产品价格、收费标准、大事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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