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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文教、卫生收费
知识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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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物价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928
颗粒名称:
第二节 文教、卫生收费
分类号:
F726.2
页数:
18
页码:
368-385
摘要:
本节记述了长春市文教收费包括项目很多,主要选择有代表性的电影票价、戏剧票价、学杂、医疗卫生等收费情况。
关键词:
长春市
文教
卫生
内容
一、文教
文教收费包括项目很多,主要选择有代表性的电影票价、戏剧票价、学杂费进行叙述。
(一)电影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国家对电影票价进行了统一管理,为了活跃群众文化生活,对电影票实行低票价政策。即成年人每张票为1.2万元(东北地方流通券,下同),儿童票为半价,每张为0.6万元。
1954年,吉林省根据党中央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电影票价做了适当调整。按影院座位分为甲、乙座,票价分为甲票、乙票。普通银幕普通票:甲票为0.25元(新人民币,下同),乙票为0.20元;学生票:甲票为0.15元,乙票为0.12元;科教片一律为0.10元。
1955年,国家开始征文化娱乐税,税率为25%,因此,电影票价在原基础上提高0.05元。
为了活跃文化生活,减轻观众的负担,1956年9月,省文化局对电影票价进行了调整。
1957年,省文化局将长春、吉林、延吉、四平、通化、白城、图们、浑江、辽源9个城市的影院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3等。并将甲级影院座位分为甲、乙座。具体票价如下表:
宽银幕电影,只有甲级影院能放映,电影票价普通票:甲座每张票为0.40元,乙座每张票为0.35元;学生票:甲座每张票为0.35元,乙座每张票为0.30元;儿童票:甲座每张票为0.30元,乙座每张票为0.25元。
1956年至1960年,大型纪录片不分影院等级,成人、学生、儿童一律按个人票每张为0.10元,团体票为0.08元收费。新闻短片专场(包括付加场),不分影院等级、团体或个人均按成人票每张为0.05元,儿童0.02元,儿童专场按0.04元收费。
1964年,省文化局将长春市电影院全部定为甲级影院,并制定了宽银幕票价:故事片,成人票价每张为0.40元,学生票每张为0.30元,儿童票每张为0.25元;纪录片,成人票为0.25元,学生票为0.20元,儿童票为0.15元;短片,成人票为0.15元,学生票为0.15元,儿童票为0.15元。
1961年至1965年,长春市儿童电影院儿童票价一律为0.10元。大型纪录片票价,不分影院等级和观众对象一律为0.10元。新闻、科教短片(40~60分钟)场票价,不分影院等级和对象,每张票价一律为0.05元,儿童专场每人按0.04元收费。不超过120分钟的故事片场,须加1~2本新闻短片,科教片不另收费。宽银幕立体电影票价,不分片种对象一律按0.30元收费。
1966年9月3日,省物价委员会、财政厅、文化局联合发出通知,决定调整全省电影票价,长春市等8个市所在地的成人票价:故事片为0.20元,长纪录片为0.10元,短片录片为0.05元;学生和儿童票价:故事片为0.10元,长纪录片和短纪录片均为0.05元。并取消了影院分等级、档次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和降低电影票价的指示精神,1970年8月10日,省革命委员会发出《关于调整和降低电影票价的通知》,对电影票价作了具体规定。城镇电影票价:故事片,长春等9个城市的电影院和对内、外放映电影的俱乐部,凡设有35毫米放映机的放映单位,成人票价为0.20元,设有16毫米放映机的放映单位,成人票价为0.15元,学生、儿童票价不分机种一律为0.10元。长纪录片票价:不分城镇和机种,成人票价为0.10元,学生、儿童票价为0.05元。短片票价:不分城镇、机种、成人、学生、儿童票价一律为0.05元。宽银幕票价:成人票价为0.30元,学生、儿童票价为0.15元。厂矿、街道、机关学校和企业的对内对外电影俱乐部,也必须执行上述票价标准。
1972年9月6日,省革命委员会发出《关于调整宽银幕影片票价和租价的补充通知》,补充规定:宽银幕长纪录片票,不分城市和县镇,成人票价为
0.15元,学生、儿童票价为0.10元;宽银幕短片:不分城市和县镇,成人、学生、儿童票价一律为0.10元。
1981年7月1日,省电影发行放映公司规定了遮幅宽银幕影片的票价:长春等9城市遮幅宽银幕艺术片(含故事片),成人票价为0.30元,学生、儿童票价0.15元。鉴于遮幅宽银幕影片并未完全达到宽银幕的艺术效果,同年12月29日,省文化局发出《关于下调遮幅宽银幕影片票价和租价的通知》,降低了遮幅宽银幕影片的成人票价,长春等9城市成人票价由0.30元调整为0.25元。
为了适应广大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需要,省从1982年起,在长春等9个城市,陆续开展了立体电影放映,省文化局根据立体影片拷贝和放映成本,参照北京、黑龙江等地立体电影票价,对全省9城市的立体电影票价作了具体规定:成人票价为0.40元,学生票价为0.20元。长纪录片:成人票价为0.30元,学生票价为0.15元。短片专场:成人票价为0.20元,学生票价为0.10元。
1984年,吉林省电影票价开始执行文化部的新规定:娱乐性强、观众喜欢看的影片票价,可在原票价的基础上向上浮动0.10至0.30元;上座率低的复映影片票价在0.20元以上的,每张可向下浮动0.05元。同年5月,省文化厅规定了内部发行影片票价,宽银幕票价为0.45元,普通银幕票价为0.35元。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1985)45号文中规定:录像放映“只能向观众收取最低限度的成本费,严禁以此牟利”的精神,1986年3月25日,省广播电视厅、物价局发出《关于录像放映票价的规定》,对录像放映的票价作了调整:故事片每部票价为0.30元;电视连续剧每剧每集票价为0.20元;电视短剧(30~50分钟),每部票价为0.15元;电视短片(50分钟以下),每部票价为0.10元。
由于电影票价自1966年下调之后一直没有调整,近几年来电影放映成本逐年增高,多数企业入不抵出,正常营业难以维持。根据文化部文电字(84)1278号《关于改革电影票价的几点意见》和文电字(84)913号《关于调整影片租价的通知》精神,1986年4月15日,省文化厅、物价局发出《关于调整电影票价和影片租金价的通知》,将电影票价租价作统一调整。城市各类影片电影票价如下表:
(二)戏剧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剧场、戏院出售的门票价格确定的原则,一是遵循“按质论价、优质优价”的原则;二是与人民生活水平大体相适应的原则。
1981年至1985年,长春市的戏剧票,如话剧(甲级)、京剧(甲级)、评剧(甲级)等每张皆为0.60元。
(三)学杂费
东北沦陷时期,1935年,伪满文教部颁布了《暂行省区立学校学费规则》,其中规定:高级中学与同等学校学生学费年收额为18元(伪币,下同),初级中学与同等学校学生学费年收额为12元,高级小学与同等学校学生学费年收额为2元,初级小学学生学费年收额为1元。1937年,伪民生部教育司对各级学校的学费收取标准进行了调整:高级中学学费年收额由18元调整为12元,下调幅度为33.3%;初级中学学费年收额由12元调整为6元,下调幅度为50%。1938年,改变原有学制。由于日本军国主义不断发动侵略战争影响经济发展,物价不断上涨,学杂费标准也大幅度提高,中学的学费由12元上涨为24元,提高1倍。
国民党统治时期,长春市发生经济通货膨胀,物价飞涨,学杂费标准没有统一规定,而且数额很高,贫民孩子上不起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学杂费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和管理,标准很低。
1950年,东北人民政府制定了《东北区中、小学校学生缴纳学费实施办法》,对东北区中学及城市小学学生的学杂费收取标准作了具体规定:中学(含高中)学生年缴学费为40万元(东北地方流通券币,下同),分两期缴纳,每期交20万元。中途退学者概不返还;城市小学校高小学生年缴学费20万元,分两期缴纳,每期交10万元,初小学生年缴学费10万元,分两期缴纳,每学期为5万元。同时,还规定了实行免缴学费或减半收费的具体条件:对军烈属及供给制干部的直系子女、灾区灾户子弟、贫苦的工农子弟(持有工会或村政府证明的),均免交学费;对新编制的公教人员子弟确实困难的,可减半收取学杂费。收缴的学杂费逐级上缴给县区、市和省财政。学杂费的使用一律用在改善学校数学设备及学生的福利方面。
根据东北行政委员会指示,1953年9月4日,省人民政府转发了《东北区中、小学杂费缴纳及使用暂行办法》。《办法》中规定:中学每名学生年收额6万元(旧人民币,下同)。小学:长春市小学每名学生年交费:高小5万元,初小4万元。全年杂费分两期缴纳,于每学期初学生注册时缴纳年交费的50%;学校收到杂费时发给学生正式收据(由省教育厅印制)。学生中途转学时,其已缴的杂费不予退还,转入学校亦不再收;学生中途退学,其已缴纳杂费概不退还。并对全部或部分免交学杂费的条件做了规定:军烈属及供
给制干部直系子女、灾区之灾户子弟,有区、村政府证明者,经批准请领人民助学金之学生。学生杂费减免的期限定为一年,满一年后如家庭经济条件变化,应重新评定。学杂费使用范围,中学杂费收入,全部列入国家预算,按财政系统逐级解缴国库;小学杂费收入20%用于小学编外人员辅助工资(病、产假人员代课费、哺乳室、托儿所保育员、保姆工资),40%用于小学教学设备费,40%用于小学校舍修缮费。
针对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等因素,1955年2月,省政府对全省中小学的学杂费收费标准,做了统一规定:大城市中学(初、高中)每个学生年缴学费7万元,中小城市(县城和相当于县城的较大乡镇)每个学生年缴学费5万元;初小,每个学生年缴学费4万元。全年学杂费分两期缴纳。对部分生活较困难学生根据具体情况仍实行免缴或减半照顾。
为了发挥人民群众办学的积极性,普及义务教育,1956年2月,吉林省人民政府又对中小学学杂费缴纳标准进行了修改。普通中学,每个学生年缴纳学杂费为10元(新人民币,下同),小学每个高小学生年缴纳学杂费为7元,初小每个学生年缴纳学杂费为6元。中、小学生年学杂费,分两期收缴。同时,确定了减免学杂费的比例,普通中学:高中不超过学生总数的35%,初中不超过学生总数的30%,小学不超过学生总数的18%。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为了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办学的积极性,协助国家克服在发展教育事业中资金不足的困境,满足广大群众的子女对提高文化水平的要求,1962年2月16日,省人民委员会发出《关于中小学、幼儿园杂费收缴和管理的通知》,对国家办的中小学校学生的学杂费收缴和管理作了规定:中学(高、初中):对城市每个学生年收学杂费为10元,农村(包括县城)年收学杂费为9元。小学:对城市高小(五、六年级)每个学生年收学杂费为7元,初小(一、二、三、四年级)年收学杂费为6元。中、小学全年学杂费,分两期收缴。学生于每学期开学注册时,向学校交年收费的50%。学生中途转、退、休学的学杂费管理办法仍不变。在原实行减免收取杂费条件基本不变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有扶养义务的弟、妹”、“家庭经济贫困,收入仅能或不能维持当地的最低生活水平,或因疾病、伤亡等特殊情况,严重影响经济收入,或因收入过少在学子女过多,确实无力交纳杂费的”、“第一年移居当地的省内外移民子弟”、“享受一、二等人民助学金的学生”等可以减免学杂费。具体内容,减免比例:小学不超过学生总数的15%,初中不超过学生总数的20%,高中不超过学生总数的25%。
1983年12月20日,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联合发出《关于中小学学杂费收缴标准的通知》,对全省中、小学学杂费收缴标准作了些调整。城市小学不分高小、初小,每个学生年学杂费统一为6元,农村和县城小学每个学生年学杂费统一为5元,中学每个学生年学杂费额仍为10元。减免学杂费的比例,城镇学生不超过学生总数的10%,农村学生不超过学生总数的15%。
1988年4月,省教委、财政厅、物价局联合发出通知,对中小学学杂费收缴标准进行了调整。重点中学(含初中部分),每个学生每学期收缴额为15元。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每个学生每学期收缴额为10元。夜高中:在重点中学的每个学生每学期收缴额为15元,在普通高中的每个学生每学期收缴额为10元。普通初中:城市和县城每个学生每学期收学杂费8元;乡(镇)每个学生每学期收学杂费5元。小学:城市和县城每个学生每学期收学杂费额为5元。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减免,减免比例不超过学生总数的10%。对在中小学读书的中小学教职工子女,免收学杂费。
二、医疗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长春市非常重视医疗卫生,并把它列为社会福利事业重点抓,加强管理。
1952年,长春市开始实施公费医疗,1953年,市卫生局制定了医疗收费标准,其中:(一)挂号、住院收费标准:挂号费0.3元(新人民币,下同),复诊费0.1元,往诊费(医师)0.5元,住院费0.9元。(二)各科医疗收费标准,注射手续费:皮下0.1元,静脉0.2元,动脉0.3元。灌肠收费:油灌0.5元,高压灌0.5元,肥皂水灌0.3元。穿刺收费:腹部2元,腰椎1元,普通0.4元。处置费:妇科0.4元,血沉0.3元,湿布0.3元,排气0.3元,封闭0.4元,缝合0.5~3元,人工气胸0.8元,输血1元。(三)X光收费:照相全版7元,半版5元,〓版4元。透视费:胃肠透视5元,食道透视1.5元,普通透视0.8元。(四)理疗收费:药浴1元,水电浴0.5元,电浴0.4元,水蒸浴0.4元,太阳灯浴0.4元,超短波0.4元,针灸0.4元。(五)外科手术费:一等50元,二等35元,三等25元。(六)眼科手术费:角膜移植术35元,白内障术20元,青光眼圈粘术15元。(七)耳鼻喉科手术费:乳窦根治术25元,额窦根治术25元,喉头切开术15元,气管切开术10元,扁桃腺摘除术10元,粉瘤3~5元。(八)骨外科手术费:脊椎固定术50元,椎
间盘切除术50元,腰间盘切除术50元,肘关节切除及固定术25元,手及足关节切除术25元。(九)牙科收费:拔牙3~10元,化脓性炎症手术、唾石摘出1~4元,良性瘤摘除5~10元,口内切开1元。(十)化验费:蛋白氮(NPW)0.8元,肝功1.2元;常规检验:血液常规检查0.7元,红白血球容积测定0.3元,血小板计数0.3元,白血病血液像1元,尿常规检验0.5元,胆红素0.15元,尿胆素0.15元,便常规0.3元,脑液检查1元,细胞计数0.2元。
1954年,省卫生厅发出《医疗收费标准暂行草案》,基本上统一了全省医疗收费标准。主要项目为:挂号费(诊察费)初诊一人一次收0.2元,一般身体检查一人一次收0.5元;往诊费,省县(市区)级医院一人次收0.5元;住院费,省、市级医院每日每床收1元;皮下肌肉注射一次收0.1元;大换药一次收1.5元,中换药一次收1元,小换药一次收0.3~0.5元;洗胃一次收费0.8元;一般透视一次收费为1元,胃肠透视一次收费(包括药费)为8.5元;血常规检验一次收费0.9元,尿常规检验收费一次0.5元。
为了减轻人民医疗费的负担,1956年9月,长春市取消了52项不合理的医疗收费项目,调整了诊察、住院、处置、化验、照相、透视、手术、药等
50项收费标准。平均比原收费标准降低34.2%。
1959年3月24日,省卫生厅制定了《吉林省医疗机构医药药品收费标准》,规定不论中药西药一律按市场零售价格收费;门诊和住院取消挂号、注射、各种化验和小型处置等单项收费,采取一次收诊费的办法。
门诊诊察费:不分科别,每人次0.3元。诊察费包括挂号、注射、各种化验、0.4元以下的处置4次。长春医学院、省第一人民医院、长春市立医院等每人次收诊察费0.35元。住院诊察费不分科别,每日每床省市级医院非采暖期收0.8元,采暖期收1.0元。
往诊费:不分路途远近,省市级医院住诊一次收费0.6元。
检查费:一般健康检查每人收费0.3元,须做化验、透视者每人次收费0.8元。各种镜检(内腔镜)每人次收费0.5~3.0元。
接产费:平产每人收费2元,双胎儿加收处置费0.5元。难产每人次收费3.5元,须作手术不收难产费按手术标准收费。产后处置收费0.5元,新生婴儿每床位日收费0.3元。
手术费:分甲、乙、丙、丁4类收费。甲类包括刎颈缝合术、肺切除、心脏手术等33项,省市级医院收18~25元。乙类包括脓胸开胸术、肠吻合术、肝脏手术等42项,省市级医院收10~17元。丙类包括淋巴腺、痔瘘痔核、气管切除术等52项,省市级医院收7~9元。丁类包括活组织切片、囊肿切除、刮宫术等46项,省市级医院收2~6元。
根据卫生部、全国物价委员会、商业部颁发的《医疗单位药品价格与医疗原则的暂行规定》,按照“作哪一次医疗,收哪一项费用”的原则,1966年8月30日,省卫生厅、物价委员会发出《关于调整降低医疗收费标准的通知》,印发了新定的《吉林省各级医疗机构医疗药品收费标准》中的4项主要收费项目及标准。新收费标准规定,西药不分剂型一律加15%,中成药加17%,中药饮片加45%,细贵中药加30%。对每克零售价格在0.08元(包括0.08元)以下的单方或复方普通内服散剂,采取定额收费:成人量每包收0.02元,小儿量每包收0.01元。内服水剂,每100毫升收费0.01元,60毫升收费0.06元,30毫升收费0.03元。各种自制剂的加成率:一般合剂、溶液剂、甘油制剂加10%,酊剂、油质剂加15%,滴剂、眼科制剂加15%,外用灭菌剂加20%,皮下肌肉注射用灭菌制剂加30%,静脉注射用灭菌剂加40%。医疗机构自制的输液,凡执行医药公司零售价格的,倒扣20%(瓶费),计算收费。
省市县级医院、城市、县城镇卫生所门诊诊察费:初诊为0.15元,复诊为0.10元。健康检查费:一般身体检查收费0.30元,儿童及高中以下在校生收费0.15元,往诊费为0.40元。
“文化大革命”时期,由于采取“冻结”物价措施,医疗收费标准未作调整。
1983年6月,省卫生厅、物价委员会、财政厅对偏低的诊察费、住院费、取暖费、手术费、X光费、检查费和处置费等7项医疗收费标准做了适当调整,制定了《部分医疗项目收费标准》。同时,还增加了一些收费项目:个人开诊的,一次收费0.25元,坐堂医一次收费0.30元。
采暖期病人住院加收采暖费,自费病人每床日收0.40元,公费、劳保每床日收0.80元。
干部住院费:每床日市级医院6元,区级医院4元,设有卫生间的每床日加收0.50元。
身体检查费:一般身体检查,每人次自费的0.30元,公费、劳保的0.50元;婚前检查,每人次自费的0.50元,公费、劳保的1元。
接产费:城市医疗机构自费标准3元,公费、劳保收费标准4.5元(药费另收,包括一般难产、双胎、产后处理)。难产需要进行手术时,按手术费标准收费。妇幼保健站对孕妇产前、后检查,自费第一次检查时收检查费,公费、劳保病人收0.6元,以后无论检查多少,均不收费。
为了解决医疗收费标准偏低,改善医疗条件,搞好医疗服务,满足群众对医疗保健的需求,促进卫生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62号文件批转的卫生部《关于卫生工作改革若干政策问题的报告》中“关于对现行的不合理收费制度要逐步改革”的精神,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同意,1988年3月14日,省卫生厅、物价局、财政厅发出《关于调整诊察费、住院费、医疗处置费、手术费标准的通知》。住院费按设备条件、技术水平、服务质量、每床占用面积,分省、市、县、(市区)乡镇四级确定收费标准;医疗处置费在原标准基础上上调50%左右;手术费分甲、乙、丙、门诊小手术四类。收费标准分别为:甲类手术45至60元;乙类手术30至45元;丙类手术15至30元;门诊小手术5至15元。诊察费收费标准:省市地州级医院每人次初诊为0.40元,复诊为0.30元;县(市、区)、乡镇(城市街道)级医院每人次初诊为0.30元,复诊为0.20元。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物价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物价指数、物价管理、农产品价格、轻工业产品价格、 重工业产品价格、收费标准、大事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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