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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三、燃气费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物价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925
颗粒名称:
三、燃气费
分类号:
F299.24
页数:
3
页码:
359-361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发展城市燃气事业,可以节约能源,净化城市,方便居民生活,是城市建设中不可忽视的重要方面。
关键词:
长春市
燃气费
价格
内容
发展城市燃气事业,可以节约能源,净化城市,方便居民生活,是城市建设中不可忽视的重要方面。
东北沦陷时期,日本侵略者为了推行大规模的掠夺计划,大批日本人迁到长春市定居。日伪统治者为满足日本人的生活需要,1937年始建煤气生产企业——南满瓦斯株式会社“新京”(即长春)支社,制定了煤气供应价格,每立方米为0.12元(伪币),煤气的标准发热量为3500大卡,煤气压力为45毫米水银柱。此价格一直执行到1945年8月15日东北光复止。
国民党统治时期,长春市煤气等公用事业遭到了严重破坏,基本上处于瘫痪状态。
长春解放后,东北行政委员会工业部接收了煤气厂,经过抢修,于1949年4月开始送气,居民用煤气(有表户)的煤气价格每立方米为3920元(东北地方流通券)。
1955年,长春市人民政府调整了煤气价格,民用煤气(有表户)每立方米为0.05元,工业用煤气每立方米为0.08元,商业用煤气(有表)每立方米为0.10元,机关、工矿、企业及幼儿园的食堂用煤气每立方米为0.06元,卫生、科研单位消毒用煤气按工商用煤气的收费标准执行。
1965年,长春市人民政府制定了居民定额用煤气收费标准:1~3人每人每月收1.0元,4~6人每人每月收0.8元,7人以上的每人每月收0.7元。
由于煤炭价格上调,致使煤气成本上升,煤气生产发生了亏损,为解决煤气价格偏低问题,1966年7月,长春市人民委员会将民用煤气价格,每立米由0.05元调整为0.058元,提高幅度为16%。无表户用煤气的收费标准以2人为基础,每人每月为1.10元,超过2个人以上,每超过1人,每月加收0.55元。
1980年,长春市人民政府将工业用煤气价格作了调整,每立方米由1957年的0.08元调整为0.12元,提高幅度为50%。
1985年4月1日,长春市人民政府对企事业单位公用煤气价格进行了调整,每立方米由0.12元调整为0.21元,提高幅度为75%。民用煤气价格未动。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物价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物价指数、物价管理、农产品价格、轻工业产品价格、 重工业产品价格、收费标准、大事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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