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供水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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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物价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924
颗粒名称: 二、供水
分类号: F299.24
页数: 2
页码: 358-359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1948年至1985年供水的价格调整情况。
关键词: 长春市 供水 价格

内容

1948年10月,长春解放后,市人民政府对居民、工业用水的价格做了规定:居民生活用水每吨为5000元(东北地方流通券,下同),工业用水每吨为7000元。
  1950年,长春市人民政府调整了供水价格,居民生活用水每吨每月由1948年的5000元调整为7000元,提高了40%,工业等用水每吨每月由1948年的7000元调整为9000元,提高了28.6%。
  1951年2月1日,长春市人民政府对供水价格又作调整,居民生活用水每吨由7000元调整为10000元,提高42.8%,工商业用水每吨由9000元调整为13000元,提高44.44%。
  随着工业生产的发展,城市人口逐步增加,用水量不断增多,为促进节约用水,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解决供水价格偏低问题,1956年,长春市人民政府对供水价格做了调整,即工业用水每吨为0.19元(新人民币,下同),居民生活用水有水表的每吨0.11元,无水表的每人每月为0.13元,机关用水有水表的每吨为0.11元,商业用水每吨为0.21元。
  由于长春市供水价格比邻省沈阳、哈尔滨市供水价格偏高,1967年1月1日,长春市人民委员会调整了供水价格:居民(包括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用水有水表户每吨由0.11元调整为0.10元,无水表户(包括有上、下水,有上水无下水、公共水栓)每人每月由0.13元调整为0.07元。工业(包括基建)用水每吨由0.19元调整为0.17元,商业用水每吨由0.21元调整为0.17元。
  1985年,长春市工业用水每吨价格,由0.19元调整为0.39元。居民用水价格未动。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物价志

《长春市志 物价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物价指数、物价管理、农产品价格、轻工业产品价格、 重工业产品价格、收费标准、大事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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