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租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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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物价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923
颗粒名称: 一、房租
分类号: F299.24
页数: 3
页码: 356-358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长春市对房租标准收费的调整的情况。
关键词: 长春市 房租 价格

内容

长春市住宅,从所有权看,大部分是公有,一小部分为私有。
  解放后长春市人民政府,于1949年1月25日制定了《长春市公有房产暂行出租办法》,规定了房租金按5个等级分别计算。公、企用房租金1等1级每平方米每月为0.57元(折新人民币,下同),5等5级每平方米每月为0.21元,平均每平方米每月为0.39元。居民住宅1等1级每平方米每月为0.19元,5等5级每平方米每月为0.07元,平均每平方米每月为0.13元。
  1950年5月,长春市人民政府对房租标准进行了调整。调整的租金分为三类:即公企事业用户、厂房、居民住宅。基本租金:公、企事业用房特等1级每平方米每月为1.6元,5等5级每平方米每月为0.20元,平均每平方
  米为1元;厂房特等1级每平方米每月为0.90元,5等5级每平方米每月为0.20元,平均每平方米每月为0.55元;居民住宅1等1级每平方米每月由0.19元调整为0.40元,5等5级每平方米每月由0.07元调整为0.09元,平均每平方米每月由0.13元调整为0.245元。
  1952年,长春市人民政府对房租进行了调整。工商房租按成本的70%计算,住宅房租按成本的30%计算,工商用房附加环境费最高为40%,商业用房最高为25%,最低为6%。房租为7个等级,每个等级根据建筑质量情况分为2、4、6、8、10的层次作为收租的依据。居民住宅调整每平方米每月为0.16元。企、事业单位用房基本房租每平方米每月为0.3185元。
  为了提高城镇居民生活水平,减轻职工生活负担,1956年7月28日,吉林省人民委员会发出《关于降低职工住宅租金标准的通知》,取消了过去的按等级收取租金的办法,一律按照使用面积收取租金,并从以下5个方面打分,即结构、地面、内墙、顶棚、门窗等部分,每一部分分为一、二、三、四、五个级别,均规定了房租的分数,每个房租分数折合人民币0.004元,5个部分的合计分数为房租的基本租金分数,同时,规定了加分减分的条件。工商业房屋分值人民币0.006元。机关、团体办公室用的房屋每平方米每月一律征收人民币0.54元。具体计算方法:1.基本租金:按5项标准条件,确定房租分数,再用此分数乘以分值即基本租金。2.单位租金:基本租金的增减积点后即为单位租金,每个积点是基本租金的1%。3.实收租金:单位租金乘以住房面积为实收租金。
  此次房租调整以后,住宅房屋平均比调前降低40.5%,职工住宅个人负担75%,其余25%由财政补贴。
  1957年,省人民委员会对工商企业用房按成本收租的标准进行了调整。以建筑面积平方米为计算单位,对基本租金都作了具体规定。
  同年,职工住房房租每平方米每月,民用混合平房为0.186元,混合结构楼房为0.196元,砖木结构楼房为0.174元,砖木结构平房为0.156元。
  为了减轻财政负担,1962年,省人民委员会将房租进行了调整。长春市居民住房房租每平方米每月由0.16元调整为0.18元,提高12.5%;企、事业单位房租每平方米每月由0.3185元调整为0.5335元,提高67.5%。以上标准至1988年没有变动。
  长期实行低房租制度,虽然对安定职工生活有利,但国家每年用于对职工住房的补贴大量增加,住宅投资越大,补贴越多,使国家背上了沉重的包袱,既不能保证房屋的及时维护和简单再生产,也不利于促进集资建房、私人建房和住宅的商品化。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物价志

《长春市志 物价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物价指数、物价管理、农产品价格、轻工业产品价格、 重工业产品价格、收费标准、大事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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