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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一节 公用事业收费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物价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922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公用事业收费
分类号:
F299.24
页数:
13
页码:
356-368
摘要:
本节仅记述长春市房租、供水、燃气、市内公共交通、公园门票等的收费情况。
关键词:
长春市
公用事业
收费
内容
城市公用事业涉及的门类较多,本节仅记述房租、供水、燃气、市内公共交通、公园门票等的收费情况。
旧中国城市公共事业非常落后,只有部分公用事业设施,居民生活非常不便。而且收费不合理,费用标准较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随着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国家大力兴办城市公用事业,为方便和改善人民生活提供了条件,公用事业收费项目合理,标准较低。
一、房租
长春市住宅,从所有权看,大部分是公有,一小部分为私有。
解放后长春市人民政府,于1949年1月25日制定了《长春市公有房产暂行出租办法》,规定了房租金按5个等级分别计算。公、企用房租金1等1级每平方米每月为0.57元(折新人民币,下同),5等5级每平方米每月为0.21元,平均每平方米每月为0.39元。居民住宅1等1级每平方米每月为0.19元,5等5级每平方米每月为0.07元,平均每平方米每月为0.13元。
1950年5月,长春市人民政府对房租标准进行了调整。调整的租金分为三类:即公企事业用户、厂房、居民住宅。基本租金:公、企事业用房特等1级每平方米每月为1.6元,5等5级每平方米每月为0.20元,平均每平方
米为1元;厂房特等1级每平方米每月为0.90元,5等5级每平方米每月为0.20元,平均每平方米每月为0.55元;居民住宅1等1级每平方米每月由0.19元调整为0.40元,5等5级每平方米每月由0.07元调整为0.09元,平均每平方米每月由0.13元调整为0.245元。
1952年,长春市人民政府对房租进行了调整。工商房租按成本的70%计算,住宅房租按成本的30%计算,工商用房附加环境费最高为40%,商业用房最高为25%,最低为6%。房租为7个等级,每个等级根据建筑质量情况分为2、4、6、8、10的层次作为收租的依据。居民住宅调整每平方米每月为0.16元。企、事业单位用房基本房租每平方米每月为0.3185元。
为了提高城镇居民生活水平,减轻职工生活负担,1956年7月28日,吉林省人民委员会发出《关于降低职工住宅租金标准的通知》,取消了过去的按等级收取租金的办法,一律按照使用面积收取租金,并从以下5个方面打分,即结构、地面、内墙、顶棚、门窗等部分,每一部分分为一、二、三、四、五个级别,均规定了房租的分数,每个房租分数折合人民币0.004元,5个部分的合计分数为房租的基本租金分数,同时,规定了加分减分的条件。工商业房屋分值人民币0.006元。机关、团体办公室用的房屋每平方米每月一律征收人民币0.54元。具体计算方法:1.基本租金:按5项标准条件,确定房租分数,再用此分数乘以分值即基本租金。2.单位租金:基本租金的增减积点后即为单位租金,每个积点是基本租金的1%。3.实收租金:单位租金乘以住房面积为实收租金。
此次房租调整以后,住宅房屋平均比调前降低40.5%,职工住宅个人负担75%,其余25%由财政补贴。
1957年,省人民委员会对工商企业用房按成本收租的标准进行了调整。以建筑面积平方米为计算单位,对基本租金都作了具体规定。
同年,职工住房房租每平方米每月,民用混合平房为0.186元,混合结构楼房为0.196元,砖木结构楼房为0.174元,砖木结构平房为0.156元。
为了减轻财政负担,1962年,省人民委员会将房租进行了调整。长春市居民住房房租每平方米每月由0.16元调整为0.18元,提高12.5%;企、事业单位房租每平方米每月由0.3185元调整为0.5335元,提高67.5%。以上标准至1988年没有变动。
长期实行低房租制度,虽然对安定职工生活有利,但国家每年用于对职工住房的补贴大量增加,住宅投资越大,补贴越多,使国家背上了沉重的包袱,既不能保证房屋的及时维护和简单再生产,也不利于促进集资建房、私人建房和住宅的商品化。
二、供水
1948年10月,长春解放后,市人民政府对居民、工业用水的价格做了规定:居民生活用水每吨为5000元(东北地方流通券,下同),工业用水每吨为7000元。
1950年,长春市人民政府调整了供水价格,居民生活用水每吨每月由1948年的5000元调整为7000元,提高了40%,工业等用水每吨每月由1948年的7000元调整为9000元,提高了28.6%。
1951年2月1日,长春市人民政府对供水价格又作调整,居民生活用水每吨由7000元调整为10000元,提高42.8%,工商业用水每吨由9000元调整为13000元,提高44.44%。
随着工业生产的发展,城市人口逐步增加,用水量不断增多,为促进节
约用水,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解决供水价格偏低问题,1956年,长春市人民政府对供水价格做了调整,即工业用水每吨为0.19元(新人民币,下同),居民生活用水有水表的每吨0.11元,无水表的每人每月为0.13元,机关用水有水表的每吨为0.11元,商业用水每吨为0.21元。
由于长春市供水价格比邻省沈阳、哈尔滨市供水价格偏高,1967年1月1日,长春市人民委员会调整了供水价格:居民(包括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用水有水表户每吨由0.11元调整为0.10元,无水表户(包括有上、下水,有上水无下水、公共水栓)每人每月由0.13元调整为0.07元。工业(包括基建)用水每吨由0.19元调整为0.17元,商业用水每吨由0.21元调整为0.17元。
1985年,长春市工业用水每吨价格,由0.19元调整为0.39元。居民用水价格未动。
三、燃气费
发展城市燃气事业,可以节约能源,净化城市,方便居民生活,是城市建设中不可忽视的重要方面。
东北沦陷时期,日本侵略者为了推行大规模的掠夺计划,大批日本人迁到长春市定居。日伪统治者为满足日本人的生活需要,1937年始建煤气生产企业——南满瓦斯株式会社“新京”(即长春)支社,制定了煤气供应价格,每立方米为0.12元(伪币),煤气的标准发热量为3500大卡,煤气压力为45毫米水银柱。此价格一直执行到1945年8月15日东北光复止。
国民党统治时期,长春市煤气等公用事业遭到了严重破坏,基本上处于瘫痪状态。
长春解放后,东北行政委员会工业部接收了煤气厂,经过抢修,于1949年4月开始送气,居民用煤气(有表户)的煤气价格每立方米为3920元(东北地方流通券)。
1955年,长春市人民政府调整了煤气价格,民用煤气(有表户)每立方米为0.05元,工业用煤气每立方米为0.08元,商业用煤气(有表)每立方米为0.10元,机关、工矿、企业及幼儿园的食堂用煤气每立方米为0.06元,卫生、科研单位消毒用煤气按工商用煤气的收费标准执行。
1965年,长春市人民政府制定了居民定额用煤气收费标准:1~3人每人每月收1.0元,4~6人每人每月收0.8元,7人以上的每人每月收0.7元。
由于煤炭价格上调,致使煤气成本上升,煤气生产发生了亏损,为解决煤气价格偏低问题,1966年7月,长春市人民委员会将民用煤气价格,每立米由0.05元调整为0.058元,提高幅度为16%。无表户用煤气的收费标准以2人为基础,每人每月为1.10元,超过2个人以上,每超过1人,每月加收0.55元。
1980年,长春市人民政府将工业用煤气价格作了调整,每立方米由1957年的0.08元调整为0.12元,提高幅度为50%。
1985年4月1日,长春市人民政府对企事业单位公用煤气价格进行了调整,每立方米由0.12元调整为0.21元,提高幅度为75%。民用煤气价格未动。
四、市内公共电、汽车票价
长春市公共交通主要是公共汽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
(一)电车
1941年,伪满政府从日本购置了电车、铁轨,同年11月通车。当时只有两条线路:1线由长春火车站至抚松路,中途经三马路、自由大路等站点;2线由今西安大路至红旗街,中途经东朝阳路、四分局、桂林路、自由大路、新民广场等站。票价每张均为0.20元(伪币,下同)。1942年至1945年,长春市有轨电车增设了3、4、5、6线路,共有车辆72台,每张票价均为0.20元。票制分为:回数乘车券(本式车票),初等学校学生通学定期券、特殊券(零票)、小孩票。回数乘车券分为普通回数券,4张为0.40元;军人回数券,16张为1.0元;中等学校学生通学回数券,100张为4.0元。初等学校学生通学定期券一个月为1.5元,半月为0.75元;特殊券,零票一张为0.2元。小孩未满6岁的,大人可带2名(免票),带3名者购买一张票。
国民党统治时期,大部分电车不能营运,1946年,长春市电车票有3种,即:学生定期票、公务员定期票和零票。票价一律为0.10元(东北九省流通券,下同)。1947年由于物价飞涨,流通券和本票大量发行,电车票价也随之暴涨,一张车票由0.10元涨到2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长春市电车票价比较稳定。至1957年,长春市电车(有轨)有6条线,即:1线从火车站至红旗街,中途经二分局、胜利公园、上海路、三马路、重庆路、斯大林大街、西安大路、东朝阳路、四分局、同光路、自由大路、新民广场、长影二宿舍。2线从红旗街至五站,中途经长
影、一宿舍、宽平大路、宽平大桥、一站、二站、三站、四站。3线从火车站至红旗街,中途经二分局、胜利公园、上海路、三马路、重庆路、斯大林大街、西安大路、康平街、建设街、德惠路、南昌路、西朝阳路、解放广场、电车公司。4线从二马路至南关,中途经三道街、四道街、全安广场。5线从火车站至东大桥,中途经长江路、南广场、宁波路、一分局、四马路。6线从火车站至和平大路,中途经铁路俱乐部、嫩江路、白菊路、建设街、西安桥、西安桥外、生物制品所、西安广场、土联。电车票分为零票、本票、月票3种,零票(4线电车除外),采取按段(3站为一段)计价的办法,起码票价为0.03元,一次乘车每增加一段加0.02元。票价有:0.03元、0.05元、0.07元、0.09元,0.11元。4线电车零票不分段,乘一次车为0.04元。
1959年,长春市人民委员会规定:电车票价不分段,不分线,乘一次一律收费0.04元,本票每本1.00元,26张,每张为0.04元。
1965年,长春市开通1线(即61线)无轨电车,从二马路起,经三道街、全安广场、南关、吉林街、临河街、和顺街、终点到东盛路。零票价每张为0.05元和0.07元两种。职工月票一段为2元,2段为3元;学生月票1段为1.00元,2段为1.50元。
1972年,长春市有轨电车各线零票价每张为0.04元;1线(即61线)无轨电车,不分里程票价一律调整为0.08元。同年,开通了2线(即62线)无轨电车,从火车站至红旗街,票价不分里程一律为0.09元。
至1981年,长春市有轨、无轨电车零售价格未变,学生月票,各线通用,每月为1.50元,职工月票各线通用,每月为3.00元。
1986年8月19日,长春市物价局发出通知,从9月1日起,市内公共电、汽车的多票制,一律改为一票制。
(二)汽车
东北沦陷时期,1932年,长春市有3条公交汽车线路:“新京”站(今长春站)至头道沟,日本桥(今七马路)至南岭,日本桥至宽城子。票价统为0.10元(伪币,下同)。
1941年,“新京交通株式会社”的公共汽车有16条市内线路,6线郊线。市内票价有4条线路为0.05元,其余9条线路均为0.10元。
长春沦陷时期,市内汽车票分为普通零票、本票、定期月票、关东军通
勤票、特殊线票。各种车票价格为:普通零票均一线每张为0.10元,区段线每张为0.05元。本票均一线63张一本的,每本为5元,22张一本的,每本为1元;军人用20张一本的,每本为1元。区段票22张一本的,每本为1元,12张一本的,每本为0.5元;单人用40张一本,每本1元。定期月票:中学通校生月票一个月为3.0元,半个月为1.5元;小学生月票一个月为1.5元,半个月为0.75元;官厅用月票一个月为4元。关东军通勤专用票一个月为1.5元。特殊线路票,每次均为0.20元。
1948年10月,长春解放后,陆续开通了1路、2路、3路公共汽车路线。车票分为普通票、月票、优待票及乘车证。普通票按线路分为若干个大段,约3公里左右站距为一个大段,票价为600元(东北地方流通券,下同),每跨一段加收600元。职工月票(全市通用),每人每月为36000元,学生月票每人每月为18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长春市汽车票价比较稳定。至1958年,市内公共汽车开通了10条路线。即1路从长春站至岭东路,2路从长春站至宋家洼子,3路人民广场至八里堡,4路从东大桥至东盛路,5路从全安广场至南岭小街,6路从长春站至工农广场,7路从和平大路至汽车厂,8路从人民广场至食品厂,9路从南关至汽车厂,10路从长春站至团山堡。汽车票分零票、月票两种。将各路线分成若干小段,零票按段售票,普通客票起价为0.05元(距离1~1.4公里),每增加一段(1.8~2公里)加收0.02元。零票票价有:0.03元、0.05元、0.07元、0.09元、0.11元、0.13元、0.15元。月票也实行了分段计价。
1963年,长春市开通11路从南关至儿童医院,12路从三马路至东安屯。1965年开通13路从人民广场至南湖广场,1967年开通14路从西安大路至绿园。零票、月票仍执行分段计价制。
为了简化普通汽车客票的票种,1969年长春市在1、3、6、14等主要线路和短程线路上实行了全程统一票价,每张票价为0.08元。其它线路不变。月票也简化为3种:职工单线月票为3.00元,跨线月票为4.00元,市内通用月票为5.00元,学生月票减半。
至1972年12月,长春市开通了15路从工农广场至卫星路,16路从八里堡至机砖厂,17路从和平大路至机车厂等线路。长春市将市内公共汽车线路分为两大类,月票价格分4种,各种月票价格如下表:
零票按原规定执行。
1975年1月,长春市对月票票种、票价进行了调整,取消了按线路、距离分段定价的办法,改为依据所乘坐的线路定价,职工乘坐一条线路公共汽车票价为3.5元,二条线路票价为4.5元,三条线路票价为5.5元,各条线路汽车通用票价为6元,电、汽车联合月票票价为7元。学生专线汽车月票票价为2元。同年12月,职工各种月票加收10%的附加费。同年开通了19路从东大桥至汽车厂,零票大段,票价为0.05元、0.10元、0.15元、0.20元。19路职工月票,专线为4.5元,跨线为5.5元。
1981年开通了20路,从工农广场至孟家屯,零售每张为0.08元。
1986年3月10日,长春市物价局、公用局发出《关于对市公共汽车公司板式月票改为本式月票请示的批复》,为解决城市群众“乘车难”,并利于改善企业经营管理,决定改板式月票为本式月票。本式月票定为职工票、学生票两种,限乘票面指定专线(路),跨线无效,本票当月有效。职工、学生本式月票票价定为6种,具体本式月票价格及选用专线如下表:
1986年8月19日,市物价局发出《关于改革电、汽车月票制为一票制的通知》,零票每张0.10元。本票(60张),职工票每本5.00元,学生票每本2.00元。
五、公园门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长春市公园主要有胜利公园、儿童公园、劳动公园、铁北公园、老虎公园(后改为动植物园)、朝阳公园、南湖公园等。公园是劳动人民游乐、消闲、锻炼身体的场所,对此,市政府把公园作为人民福利设施来管理、建设,收费一直比较低,1950年至1965年,只有胜利公园、儿童公园、劳动公园收费,每张门票0.03元至0.05元。
1966年,胜利公园门票每张为0.05元,儿童公园每张为0.03元,劳动公园为0.03元。
按中共吉林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当前物价问题的若干规定》的精神,切实加强各项收费的整顿和管理,1980年12月19日,市物价委员会对长春市城建局《关于人民公园出售(门)晨票的意见》的批复:“为了加强公园管理,更好地为游人服务,可适当收费”,即人民公园门晨月票0.40元,门晨季票1.00元;胜利公园门晨月票0.40元,门晨季票1.00元;劳动公园门晨月票0.30元。
1981年9月,长春市调整了儿童公园、劳动公园门票,每张由0.03元调整为0.05元。
1983年5月,南湖公园经过多年来的建设,开始售票,门票每人次为0.05元。
1986年8月,调整了胜利公园门票价格,每张由0.05元调整为0.10元。
从1985年起在老虎公园的基础上,建立了长春市动植物园,公园面积73公顷,并开始修建,1987年第一期工程竣工,并将胜利公园的动物移迁到该园,同时,引进了大象、斑马、大熊猫等动物。同年9月,长春市物价局、财政局、城建局对动植物园门票制定了临时价格,每张为0.40元。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物价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物价指数、物价管理、农产品价格、轻工业产品价格、 重工业产品价格、收费标准、大事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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