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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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物价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921
颗粒名称: 第六章 收费标准
分类号: F726.2
页数: 79
页码: 286-354
摘要: 本章记述了长春市收费范围包括很广,本章主要叙述公用事业、文教卫生、饮食业和服务行业的收费标准。公用事业收费包括:房租、自来水费、燃气费、市内公共电、汽车票价、公园门票价;文教卫生事业收费包括:影、剧票价,中、小学生学杂费、医疗费;饮食业收费包括:饮食毛利率、饮食价格;服务收费包括:旅店、理发、浴池、照相、修理、服装加工费等。这些行业同人民生活的关系非常密切,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它是国民经济收入和人民生活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
关键词: 长春市 重工业产品 价格

内容

收费范围包括很广,本章主要叙述公用事业、文教卫生、饮食业和服务行业的收费标准。公用事业收费包括:房租、自来水费、燃气费、市内公共电、汽车票价、公园门票价;文教卫生事业收费包括:影、剧票价,中、小学生学杂费、医疗费;饮食业收费包括:饮食毛利率、饮食价格;服务收费包括:旅店、理发、浴池、照相、修理、服装加工费等。这些行业同人民生活的关系非常密切,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它是国民经济收入和人民生活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
  旧中国,长春市收费标准是在不侵犯统治者利益的前提下制定或调整的,基本上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收费标准很高,使劳动人民深受其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收费标准是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下,本着“稳定市场,稳定物价,安定和改善人民生活”的方针制定和调整的。国民经济恢复时期,长春市各行业的价格和收费,是在当时的价格或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或延续下来的,收费标准较高。从1956年起,国家逐步降低了饮食业价格及毛利率,并对城镇居民住房实行优待政策,国家还对城镇居民生活用水、燃气、浴池、理发、洗染、照相、电影票、戏剧票、市内交通票价、课本、学生用本、通俗读物、少儿读物、普及性的科学刊物等实行低标准收费和定价,政策性亏损由国家财政给予补贴。对旅店业、宾馆、招待所等收费,以及对书、报刊物等定价实行“保本薄利”政策。对学杂费,仅限于中小学和业余学校在校生交纳,收费标准很低。对医疗收费中诊疗费、药费、手术费、住院费、挂号费等本着以收抵支的原则制定,标准极低,并对急性传染病、计划生育等基本上都是免费服务。对铁路、公路汽车客货运价及邮政资费也实行低标准收费政策。
  上述有些行业发展缓慢,有的甚至萎缩,这与中华人民和国成立后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价格管的过死,统的过严,有些行业收费标准偏低有关。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鼓励饮食业、生活服务等第三产业发展,在价格方面采取了下放定价权限,调整不合理价格(或收费)等措施,情况有所改变。
  第一节 公用事业收费
  城市公用事业涉及的门类较多,本节仅记述房租、供水、燃气、市内公共交通、公园门票等的收费情况。
  旧中国城市公共事业非常落后,只有部分公用事业设施,居民生活非常不便。而且收费不合理,费用标准较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随着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国家大力兴办城市公用事业,为方便和改善人民生活提供了条件,公用事业收费项目合理,标准较低。
  一、房租
  长春市住宅,从所有权看,大部分是公有,一小部分为私有。
  解放后长春市人民政府,于1949年1月25日制定了《长春市公有房产暂行出租办法》,规定了房租金按5个等级分别计算。公、企用房租金1等1级每平方米每月为0.57元(折新人民币,下同),5等5级每平方米每月为0.21元,平均每平方米每月为0.39元。居民住宅1等1级每平方米每月为0.19元,5等5级每平方米每月为0.07元,平均每平方米每月为0.13元。
  1950年5月,长春市人民政府对房租标准进行了调整。调整的租金分为三类:即公企事业用户、厂房、居民住宅。基本租金:公、企事业用房特等1级每平方米每月为1.6元,5等5级每平方米每月为0.20元,平均每平方
  米为1元;厂房特等1级每平方米每月为0.90元,5等5级每平方米每月为0.20元,平均每平方米每月为0.55元;居民住宅1等1级每平方米每月由0.19元调整为0.40元,5等5级每平方米每月由0.07元调整为0.09元,平均每平方米每月由0.13元调整为0.245元。
  1952年,长春市人民政府对房租进行了调整。工商房租按成本的70%计算,住宅房租按成本的30%计算,工商用房附加环境费最高为40%,商业用房最高为25%,最低为6%。房租为7个等级,每个等级根据建筑质量情况分为2、4、6、8、10的层次作为收租的依据。居民住宅调整每平方米每月为0.16元。企、事业单位用房基本房租每平方米每月为0.3185元。
  为了提高城镇居民生活水平,减轻职工生活负担,1956年7月28日,吉林省人民委员会发出《关于降低职工住宅租金标准的通知》,取消了过去的按等级收取租金的办法,一律按照使用面积收取租金,并从以下5个方面打分,即结构、地面、内墙、顶棚、门窗等部分,每一部分分为一、二、三、四、五个级别,均规定了房租的分数,每个房租分数折合人民币0.004元,5个部分的合计分数为房租的基本租金分数,同时,规定了加分减分的条件。工商业房屋分值人民币0.006元。机关、团体办公室用的房屋每平方米每月一律征收人民币0.54元。具体计算方法:1.基本租金:按5项标准条件,确定房租分数,再用此分数乘以分值即基本租金。2.单位租金:基本租金的增减积点后即为单位租金,每个积点是基本租金的1%。3.实收租金:单位租金乘以住房面积为实收租金。
  此次房租调整以后,住宅房屋平均比调前降低40.5%,职工住宅个人负担75%,其余25%由财政补贴。
  1957年,省人民委员会对工商企业用房按成本收租的标准进行了调整。以建筑面积平方米为计算单位,对基本租金都作了具体规定。
  同年,职工住房房租每平方米每月,民用混合平房为0.186元,混合结构楼房为0.196元,砖木结构楼房为0.174元,砖木结构平房为0.156元。
  为了减轻财政负担,1962年,省人民委员会将房租进行了调整。长春市居民住房房租每平方米每月由0.16元调整为0.18元,提高12.5%;企、事业单位房租每平方米每月由0.3185元调整为0.5335元,提高67.5%。以上标准至1988年没有变动。
  长期实行低房租制度,虽然对安定职工生活有利,但国家每年用于对职工住房的补贴大量增加,住宅投资越大,补贴越多,使国家背上了沉重的包袱,既不能保证房屋的及时维护和简单再生产,也不利于促进集资建房、私人建房和住宅的商品化。
  二、供水
  1948年10月,长春解放后,市人民政府对居民、工业用水的价格做了规定:居民生活用水每吨为5000元(东北地方流通券,下同),工业用水每吨为7000元。
  1950年,长春市人民政府调整了供水价格,居民生活用水每吨每月由1948年的5000元调整为7000元,提高了40%,工业等用水每吨每月由1948年的7000元调整为9000元,提高了28.6%。
  1951年2月1日,长春市人民政府对供水价格又作调整,居民生活用水每吨由7000元调整为10000元,提高42.8%,工商业用水每吨由9000元调整为13000元,提高44.44%。
  随着工业生产的发展,城市人口逐步增加,用水量不断增多,为促进节
  约用水,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解决供水价格偏低问题,1956年,长春市人民政府对供水价格做了调整,即工业用水每吨为0.19元(新人民币,下同),居民生活用水有水表的每吨0.11元,无水表的每人每月为0.13元,机关用水有水表的每吨为0.11元,商业用水每吨为0.21元。
  由于长春市供水价格比邻省沈阳、哈尔滨市供水价格偏高,1967年1月1日,长春市人民委员会调整了供水价格:居民(包括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用水有水表户每吨由0.11元调整为0.10元,无水表户(包括有上、下水,有上水无下水、公共水栓)每人每月由0.13元调整为0.07元。工业(包括基建)用水每吨由0.19元调整为0.17元,商业用水每吨由0.21元调整为0.17元。
  1985年,长春市工业用水每吨价格,由0.19元调整为0.39元。居民用水价格未动。
  三、燃气费
  发展城市燃气事业,可以节约能源,净化城市,方便居民生活,是城市建设中不可忽视的重要方面。
  东北沦陷时期,日本侵略者为了推行大规模的掠夺计划,大批日本人迁到长春市定居。日伪统治者为满足日本人的生活需要,1937年始建煤气生产企业——南满瓦斯株式会社“新京”(即长春)支社,制定了煤气供应价格,每立方米为0.12元(伪币),煤气的标准发热量为3500大卡,煤气压力为45毫米水银柱。此价格一直执行到1945年8月15日东北光复止。
  国民党统治时期,长春市煤气等公用事业遭到了严重破坏,基本上处于瘫痪状态。
  长春解放后,东北行政委员会工业部接收了煤气厂,经过抢修,于1949年4月开始送气,居民用煤气(有表户)的煤气价格每立方米为3920元(东北地方流通券)。
  1955年,长春市人民政府调整了煤气价格,民用煤气(有表户)每立方米为0.05元,工业用煤气每立方米为0.08元,商业用煤气(有表)每立方米为0.10元,机关、工矿、企业及幼儿园的食堂用煤气每立方米为0.06元,卫生、科研单位消毒用煤气按工商用煤气的收费标准执行。
  1965年,长春市人民政府制定了居民定额用煤气收费标准:1~3人每人每月收1.0元,4~6人每人每月收0.8元,7人以上的每人每月收0.7元。
  由于煤炭价格上调,致使煤气成本上升,煤气生产发生了亏损,为解决煤气价格偏低问题,1966年7月,长春市人民委员会将民用煤气价格,每立米由0.05元调整为0.058元,提高幅度为16%。无表户用煤气的收费标准以2人为基础,每人每月为1.10元,超过2个人以上,每超过1人,每月加收0.55元。
  1980年,长春市人民政府将工业用煤气价格作了调整,每立方米由1957年的0.08元调整为0.12元,提高幅度为50%。
  1985年4月1日,长春市人民政府对企事业单位公用煤气价格进行了调整,每立方米由0.12元调整为0.21元,提高幅度为75%。民用煤气价格未动。
  四、市内公共电、汽车票价
  长春市公共交通主要是公共汽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
  (一)电车
  1941年,伪满政府从日本购置了电车、铁轨,同年11月通车。当时只有两条线路:1线由长春火车站至抚松路,中途经三马路、自由大路等站点;2线由今西安大路至红旗街,中途经东朝阳路、四分局、桂林路、自由大路、新民广场等站。票价每张均为0.20元(伪币,下同)。1942年至1945年,长春市有轨电车增设了3、4、5、6线路,共有车辆72台,每张票价均为0.20元。票制分为:回数乘车券(本式车票),初等学校学生通学定期券、特殊券(零票)、小孩票。回数乘车券分为普通回数券,4张为0.40元;军人回数券,16张为1.0元;中等学校学生通学回数券,100张为4.0元。初等学校学生通学定期券一个月为1.5元,半月为0.75元;特殊券,零票一张为0.2元。小孩未满6岁的,大人可带2名(免票),带3名者购买一张票。
  国民党统治时期,大部分电车不能营运,1946年,长春市电车票有3种,即:学生定期票、公务员定期票和零票。票价一律为0.10元(东北九省流通券,下同)。1947年由于物价飞涨,流通券和本票大量发行,电车票价也随之暴涨,一张车票由0.10元涨到2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长春市电车票价比较稳定。至1957年,长春市电车(有轨)有6条线,即:1线从火车站至红旗街,中途经二分局、胜利公园、上海路、三马路、重庆路、斯大林大街、西安大路、东朝阳路、四分局、同光路、自由大路、新民广场、长影二宿舍。2线从红旗街至五站,中途经长
  影、一宿舍、宽平大路、宽平大桥、一站、二站、三站、四站。3线从火车站至红旗街,中途经二分局、胜利公园、上海路、三马路、重庆路、斯大林大街、西安大路、康平街、建设街、德惠路、南昌路、西朝阳路、解放广场、电车公司。4线从二马路至南关,中途经三道街、四道街、全安广场。5线从火车站至东大桥,中途经长江路、南广场、宁波路、一分局、四马路。6线从火车站至和平大路,中途经铁路俱乐部、嫩江路、白菊路、建设街、西安桥、西安桥外、生物制品所、西安广场、土联。电车票分为零票、本票、月票3种,零票(4线电车除外),采取按段(3站为一段)计价的办法,起码票价为0.03元,一次乘车每增加一段加0.02元。票价有:0.03元、0.05元、0.07元、0.09元,0.11元。4线电车零票不分段,乘一次车为0.04元。
  1959年,长春市人民委员会规定:电车票价不分段,不分线,乘一次一律收费0.04元,本票每本1.00元,26张,每张为0.04元。
  1965年,长春市开通1线(即61线)无轨电车,从二马路起,经三道街、全安广场、南关、吉林街、临河街、和顺街、终点到东盛路。零票价每张为0.05元和0.07元两种。职工月票一段为2元,2段为3元;学生月票1段为1.00元,2段为1.50元。
  1972年,长春市有轨电车各线零票价每张为0.04元;1线(即61线)无轨电车,不分里程票价一律调整为0.08元。同年,开通了2线(即62线)无轨电车,从火车站至红旗街,票价不分里程一律为0.09元。
  至1981年,长春市有轨、无轨电车零售价格未变,学生月票,各线通用,每月为1.50元,职工月票各线通用,每月为3.00元。
  1986年8月19日,长春市物价局发出通知,从9月1日起,市内公共电、汽车的多票制,一律改为一票制。
  [=此处为表格(1986年长春市电车票价表)=]
  (二)汽车
  东北沦陷时期,1932年,长春市有3条公交汽车线路:“新京”站(今长春站)至头道沟,日本桥(今七马路)至南岭,日本桥至宽城子。票价统为0.10元(伪币,下同)。
  1941年,“新京交通株式会社”的公共汽车有16条市内线路,6线郊线。市内票价有4条线路为0.05元,其余9条线路均为0.10元。
  长春沦陷时期,市内汽车票分为普通零票、本票、定期月票、关东军通
  勤票、特殊线票。各种车票价格为:普通零票均一线每张为0.10元,区段线每张为0.05元。本票均一线63张一本的,每本为5元,22张一本的,每本为1元;军人用20张一本的,每本为1元。区段票22张一本的,每本为1元,12张一本的,每本为0.5元;单人用40张一本,每本1元。定期月票:中学通校生月票一个月为3.0元,半个月为1.5元;小学生月票一个月为1.5元,半个月为0.75元;官厅用月票一个月为4元。关东军通勤专用票一个月为1.5元。特殊线路票,每次均为0.20元。
  1948年10月,长春解放后,陆续开通了1路、2路、3路公共汽车路线。车票分为普通票、月票、优待票及乘车证。普通票按线路分为若干个大段,约3公里左右站距为一个大段,票价为600元(东北地方流通券,下同),每跨一段加收600元。职工月票(全市通用),每人每月为36000元,学生月票每人每月为18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长春市汽车票价比较稳定。至1958年,市内公共汽车开通了10条路线。即1路从长春站至岭东路,2路从长春站至宋家洼子,3路人民广场至八里堡,4路从东大桥至东盛路,5路从全安广场至南岭小街,6路从长春站至工农广场,7路从和平大路至汽车厂,8路从人民广场至食品厂,9路从南关至汽车厂,10路从长春站至团山堡。汽车票分零票、月票两种。将各路线分成若干小段,零票按段售票,普通客票起价为0.05元(距离1~1.4公里),每增加一段(1.8~2公里)加收0.02元。零票票价有:0.03元、0.05元、0.07元、0.09元、0.11元、0.13元、0.15元。月票也实行了分段计价。
  1963年,长春市开通11路从南关至儿童医院,12路从三马路至东安屯。1965年开通13路从人民广场至南湖广场,1967年开通14路从西安大路至绿园。零票、月票仍执行分段计价制。
  为了简化普通汽车客票的票种,1969年长春市在1、3、6、14等主要线路和短程线路上实行了全程统一票价,每张票价为0.08元。其它线路不变。月票也简化为3种:职工单线月票为3.00元,跨线月票为4.00元,市内通用月票为5.00元,学生月票减半。
  至1972年12月,长春市开通了15路从工农广场至卫星路,16路从八里堡至机砖厂,17路从和平大路至机车厂等线路。长春市将市内公共汽车线路分为两大类,月票价格分4种,各种月票价格如下表:
  零票按原规定执行。
  1975年1月,长春市对月票票种、票价进行了调整,取消了按线路、距离分段定价的办法,改为依据所乘坐的线路定价,职工乘坐一条线路公共汽车票价为3.5元,二条线路票价为4.5元,三条线路票价为5.5元,各条线路汽车通用票价为6元,电、汽车联合月票票价为7元。学生专线汽车月票票价为2元。同年12月,职工各种月票加收10%的附加费。同年开通了19路从东大桥至汽车厂,零票大段,票价为0.05元、0.10元、0.15元、0.20元。19路职工月票,专线为4.5元,跨线为5.5元。
  1981年开通了20路,从工农广场至孟家屯,零售每张为0.08元。
  1986年3月10日,长春市物价局、公用局发出《关于对市公共汽车公司板式月票改为本式月票请示的批复》,为解决城市群众“乘车难”,并利于改善企业经营管理,决定改板式月票为本式月票。本式月票定为职工票、学生票两种,限乘票面指定专线(路),跨线无效,本票当月有效。职工、学生本式月票票价定为6种,具体本式月票价格及选用专线如下表:
  1986年8月19日,市物价局发出《关于改革电、汽车月票制为一票制的通知》,零票每张0.10元。本票(60张),职工票每本5.00元,学生票每本2.00元。
  五、公园门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长春市公园主要有胜利公园、儿童公园、劳动公园、铁北公园、老虎公园(后改为动植物园)、朝阳公园、南湖公园等。公园是劳动人民游乐、消闲、锻炼身体的场所,对此,市政府把公园作为人民福利设施来管理、建设,收费一直比较低,1950年至1965年,只有胜利公园、儿童公园、劳动公园收费,每张门票0.03元至0.05元。
  1966年,胜利公园门票每张为0.05元,儿童公园每张为0.03元,劳动公园为0.03元。
  按中共吉林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当前物价问题的若干规定》的精神,切实加强各项收费的整顿和管理,1980年12月19日,市物价委员会对长春市城建局《关于人民公园出售(门)晨票的意见》的批复:“为了加强公园管理,更好地为游人服务,可适当收费”,即人民公园门晨月票0.40元,门晨季票1.00元;胜利公园门晨月票0.40元,门晨季票1.00元;劳动公园门晨月票0.30元。
  1981年9月,长春市调整了儿童公园、劳动公园门票,每张由0.03元调整为0.05元。
  1983年5月,南湖公园经过多年来的建设,开始售票,门票每人次为0.05元。
  1986年8月,调整了胜利公园门票价格,每张由0.05元调整为0.10元。
  从1985年起在老虎公园的基础上,建立了长春市动植物园,公园面积73公顷,并开始修建,1987年第一期工程竣工,并将胜利公园的动物移迁到该园,同时,引进了大象、斑马、大熊猫等动物。同年9月,长春市物价局、财政局、城建局对动植物园门票制定了临时价格,每张为0.40元。
  第二节 文教、卫生收费
  一、文教
  文教收费包括项目很多,主要选择有代表性的电影票价、戏剧票价、学杂费进行叙述。
  (一)电影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国家对电影票价进行了统一管理,为了活跃群众文化生活,对电影票实行低票价政策。即成年人每张票为1.2万元(东北地方流通券,下同),儿童票为半价,每张为0.6万元。
  1954年,吉林省根据党中央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电影票价做了适当调整。按影院座位分为甲、乙座,票价分为甲票、乙票。普通银幕普通票:甲票为0.25元(新人民币,下同),乙票为0.20元;学生票:甲票为0.15元,乙票为0.12元;科教片一律为0.10元。
  1955年,国家开始征文化娱乐税,税率为25%,因此,电影票价在原基础上提高0.05元。
  为了活跃文化生活,减轻观众的负担,1956年9月,省文化局对电影票价进行了调整。
  1957年,省文化局将长春、吉林、延吉、四平、通化、白城、图们、浑江、辽源9个城市的影院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3等。并将甲级影院座位分为甲、乙座。具体票价如下表:
  宽银幕电影,只有甲级影院能放映,电影票价普通票:甲座每张票为0.40元,乙座每张票为0.35元;学生票:甲座每张票为0.35元,乙座每张票为0.30元;儿童票:甲座每张票为0.30元,乙座每张票为0.25元。
  1956年至1960年,大型纪录片不分影院等级,成人、学生、儿童一律按个人票每张为0.10元,团体票为0.08元收费。新闻短片专场(包括付加场),不分影院等级、团体或个人均按成人票每张为0.05元,儿童0.02元,儿童专场按0.04元收费。
  1964年,省文化局将长春市电影院全部定为甲级影院,并制定了宽银幕票价:故事片,成人票价每张为0.40元,学生票每张为0.30元,儿童票每张为0.25元;纪录片,成人票为0.25元,学生票为0.20元,儿童票为0.15元;短片,成人票为0.15元,学生票为0.15元,儿童票为0.15元。
  1961年至1965年,长春市儿童电影院儿童票价一律为0.10元。大型纪录片票价,不分影院等级和观众对象一律为0.10元。新闻、科教短片(40~60分钟)场票价,不分影院等级和对象,每张票价一律为0.05元,儿童专场每人按0.04元收费。不超过120分钟的故事片场,须加1~2本新闻短片,科教片不另收费。宽银幕立体电影票价,不分片种对象一律按0.30元收费。
  1966年9月3日,省物价委员会、财政厅、文化局联合发出通知,决定调整全省电影票价,长春市等8个市所在地的成人票价:故事片为0.20元,长纪录片为0.10元,短片录片为0.05元;学生和儿童票价:故事片为0.10元,长纪录片和短纪录片均为0.05元。并取消了影院分等级、档次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和降低电影票价的指示精神,1970年8月10日,省革命委员会发出《关于调整和降低电影票价的通知》,对电影票价作了具体规定。城镇电影票价:故事片,长春等9个城市的电影院和对内、外放映电影的俱乐部,凡设有35毫米放映机的放映单位,成人票价为0.20元,设有16毫米放映机的放映单位,成人票价为0.15元,学生、儿童票价不分机种一律为0.10元。长纪录片票价:不分城镇和机种,成人票价为0.10元,学生、儿童票价为0.05元。短片票价:不分城镇、机种、成人、学生、儿童票价一律为0.05元。宽银幕票价:成人票价为0.30元,学生、儿童票价为0.15元。厂矿、街道、机关学校和企业的对内对外电影俱乐部,也必须执行上述票价标准。
  1972年9月6日,省革命委员会发出《关于调整宽银幕影片票价和租价的补充通知》,补充规定:宽银幕长纪录片票,不分城市和县镇,成人票价为
  0.15元,学生、儿童票价为0.10元;宽银幕短片:不分城市和县镇,成人、学生、儿童票价一律为0.10元。
  1981年7月1日,省电影发行放映公司规定了遮幅宽银幕影片的票价:长春等9城市遮幅宽银幕艺术片(含故事片),成人票价为0.30元,学生、儿童票价0.15元。鉴于遮幅宽银幕影片并未完全达到宽银幕的艺术效果,同年12月29日,省文化局发出《关于下调遮幅宽银幕影片票价和租价的通知》,降低了遮幅宽银幕影片的成人票价,长春等9城市成人票价由0.30元调整为0.25元。
  为了适应广大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需要,省从1982年起,在长春等9个城市,陆续开展了立体电影放映,省文化局根据立体影片拷贝和放映成本,参照北京、黑龙江等地立体电影票价,对全省9城市的立体电影票价作了具体规定:成人票价为0.40元,学生票价为0.20元。长纪录片:成人票价为0.30元,学生票价为0.15元。短片专场:成人票价为0.20元,学生票价为0.10元。
  1984年,吉林省电影票价开始执行文化部的新规定:娱乐性强、观众喜欢看的影片票价,可在原票价的基础上向上浮动0.10至0.30元;上座率低的复映影片票价在0.20元以上的,每张可向下浮动0.05元。同年5月,省文化厅规定了内部发行影片票价,宽银幕票价为0.45元,普通银幕票价为0.35元。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1985)45号文中规定:录像放映“只能向观众收取最低限度的成本费,严禁以此牟利”的精神,1986年3月25日,省广播电视厅、物价局发出《关于录像放映票价的规定》,对录像放映的票价作了调整:故事片每部票价为0.30元;电视连续剧每剧每集票价为0.20元;电视短剧(30~50分钟),每部票价为0.15元;电视短片(50分钟以下),每部票价为0.10元。
  由于电影票价自1966年下调之后一直没有调整,近几年来电影放映成本逐年增高,多数企业入不抵出,正常营业难以维持。根据文化部文电字(84)1278号《关于改革电影票价的几点意见》和文电字(84)913号《关于调整影片租价的通知》精神,1986年4月15日,省文化厅、物价局发出《关于调整电影票价和影片租金价的通知》,将电影票价租价作统一调整。城市各类影片电影票价如下表:
  (二)戏剧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剧场、戏院出售的门票价格确定的原则,一是遵循“按质论价、优质优价”的原则;二是与人民生活水平大体相适应的原则。
  1981年至1985年,长春市的戏剧票,如话剧(甲级)、京剧(甲级)、评剧(甲级)等每张皆为0.60元。
  (三)学杂费
  东北沦陷时期,1935年,伪满文教部颁布了《暂行省区立学校学费规则》,其中规定:高级中学与同等学校学生学费年收额为18元(伪币,下同),初级中学与同等学校学生学费年收额为12元,高级小学与同等学校学生学费年收额为2元,初级小学学生学费年收额为1元。1937年,伪民生部教育司对各级学校的学费收取标准进行了调整:高级中学学费年收额由18元调整为12元,下调幅度为33.3%;初级中学学费年收额由12元调整为6元,下调幅度为50%。1938年,改变原有学制。由于日本军国主义不断发动侵略战争影响经济发展,物价不断上涨,学杂费标准也大幅度提高,中学的学费由12元上涨为24元,提高1倍。
  国民党统治时期,长春市发生经济通货膨胀,物价飞涨,学杂费标准没有统一规定,而且数额很高,贫民孩子上不起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学杂费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和管理,标准很低。
  1950年,东北人民政府制定了《东北区中、小学校学生缴纳学费实施办法》,对东北区中学及城市小学学生的学杂费收取标准作了具体规定:中学(含高中)学生年缴学费为40万元(东北地方流通券币,下同),分两期缴纳,每期交20万元。中途退学者概不返还;城市小学校高小学生年缴学费20万元,分两期缴纳,每期交10万元,初小学生年缴学费10万元,分两期缴纳,每学期为5万元。同时,还规定了实行免缴学费或减半收费的具体条件:对军烈属及供给制干部的直系子女、灾区灾户子弟、贫苦的工农子弟(持有工会或村政府证明的),均免交学费;对新编制的公教人员子弟确实困难的,可减半收取学杂费。收缴的学杂费逐级上缴给县区、市和省财政。学杂费的使用一律用在改善学校数学设备及学生的福利方面。
  根据东北行政委员会指示,1953年9月4日,省人民政府转发了《东北区中、小学杂费缴纳及使用暂行办法》。《办法》中规定:中学每名学生年收额6万元(旧人民币,下同)。小学:长春市小学每名学生年交费:高小5万元,初小4万元。全年杂费分两期缴纳,于每学期初学生注册时缴纳年交费的50%;学校收到杂费时发给学生正式收据(由省教育厅印制)。学生中途转学时,其已缴的杂费不予退还,转入学校亦不再收;学生中途退学,其已缴纳杂费概不退还。并对全部或部分免交学杂费的条件做了规定:军烈属及供
  给制干部直系子女、灾区之灾户子弟,有区、村政府证明者,经批准请领人民助学金之学生。学生杂费减免的期限定为一年,满一年后如家庭经济条件变化,应重新评定。学杂费使用范围,中学杂费收入,全部列入国家预算,按财政系统逐级解缴国库;小学杂费收入20%用于小学编外人员辅助工资(病、产假人员代课费、哺乳室、托儿所保育员、保姆工资),40%用于小学教学设备费,40%用于小学校舍修缮费。
  针对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等因素,1955年2月,省政府对全省中小学的学杂费收费标准,做了统一规定:大城市中学(初、高中)每个学生年缴学费7万元,中小城市(县城和相当于县城的较大乡镇)每个学生年缴学费5万元;初小,每个学生年缴学费4万元。全年学杂费分两期缴纳。对部分生活较困难学生根据具体情况仍实行免缴或减半照顾。
  为了发挥人民群众办学的积极性,普及义务教育,1956年2月,吉林省人民政府又对中小学学杂费缴纳标准进行了修改。普通中学,每个学生年缴纳学杂费为10元(新人民币,下同),小学每个高小学生年缴纳学杂费为7元,初小每个学生年缴纳学杂费为6元。中、小学生年学杂费,分两期收缴。同时,确定了减免学杂费的比例,普通中学:高中不超过学生总数的35%,初中不超过学生总数的30%,小学不超过学生总数的18%。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为了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办学的积极性,协助国家克服在发展教育事业中资金不足的困境,满足广大群众的子女对提高文化水平的要求,1962年2月16日,省人民委员会发出《关于中小学、幼儿园杂费收缴和管理的通知》,对国家办的中小学校学生的学杂费收缴和管理作了规定:中学(高、初中):对城市每个学生年收学杂费为10元,农村(包括县城)年收学杂费为9元。小学:对城市高小(五、六年级)每个学生年收学杂费为7元,初小(一、二、三、四年级)年收学杂费为6元。中、小学全年学杂费,分两期收缴。学生于每学期开学注册时,向学校交年收费的50%。学生中途转、退、休学的学杂费管理办法仍不变。在原实行减免收取杂费条件基本不变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有扶养义务的弟、妹”、“家庭经济贫困,收入仅能或不能维持当地的最低生活水平,或因疾病、伤亡等特殊情况,严重影响经济收入,或因收入过少在学子女过多,确实无力交纳杂费的”、“第一年移居当地的省内外移民子弟”、“享受一、二等人民助学金的学生”等可以减免学杂费。具体内容,减免比例:小学不超过学生
  总数的15%,初中不超过学生总数的20%,高中不超过学生总数的25%。
  1983年12月20日,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联合发出《关于中小学学杂费收缴标准的通知》,对全省中、小学学杂费收缴标准作了些调整。城市小学不分高小、初小,每个学生年学杂费统一为6元,农村和县城小学每个学生年学杂费统一为5元,中学每个学生年学杂费额仍为10元。减免学杂费的比例,城镇学生不超过学生总数的10%,农村学生不超过学生总数的15%。
  1988年4月,省教委、财政厅、物价局联合发出通知,对中小学学杂费收缴标准进行了调整。重点中学(含初中部分),每个学生每学期收缴额为15元。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每个学生每学期收缴额为10元。夜高中:在重点中学的每个学生每学期收缴额为15元,在普通高中的每个学生每学期收缴额为10元。普通初中:城市和县城每个学生每学期收学杂费8元;乡(镇)每个学生每学期收学杂费5元。小学:城市和县城每个学生每学期收学杂费额为5元。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减免,减免比例不超过学生总数的10%。对在中小学读书的中小学教职工子女,免收学杂费。
  二、医疗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长春市非常重视医疗卫生,并把它列为社会福利事业重点抓,加强管理。
  1952年,长春市开始实施公费医疗,1953年,市卫生局制定了医疗收费标准,其中:(一)挂号、住院收费标准:挂号费0.3元(新人民币,下同),复诊费0.1元,往诊费(医师)0.5元,住院费0.9元。(二)各科医疗收费标准,注射手续费:皮下0.1元,静脉0.2元,动脉0.3元。灌肠收费:油灌0.5元,高压灌0.5元,肥皂水灌0.3元。穿刺收费:腹部2元,腰椎1元,普通0.4元。处置费:妇科0.4元,血沉0.3元,湿布0.3元,排气0.3元,封闭0.4元,缝合0.5~3元,人工气胸0.8元,输血1元。(三)X光收费:照相全版7元,半版5元,〓版4元。透视费:胃肠透视5元,食道透视1.5元,普通透视0.8元。(四)理疗收费:药浴1元,水电浴0.5元,电浴0.4元,水蒸浴0.4元,太阳灯浴0.4元,超短波0.4元,针灸0.4元。(五)外科手术费:一等50元,二等35元,三等25元。(六)眼科手术费:角膜移植术35元,白内障术20元,青光眼圈粘术15元。(七)耳鼻喉科手术费:乳窦根治术25元,额窦根治术25元,喉头切开术15元,气管切开术10元,扁桃腺摘除术10元,粉瘤3~5元。(八)骨外科手术费:脊椎固定术50元,椎
  间盘切除术50元,腰间盘切除术50元,肘关节切除及固定术25元,手及足关节切除术25元。(九)牙科收费:拔牙3~10元,化脓性炎症手术、唾石摘出1~4元,良性瘤摘除5~10元,口内切开1元。(十)化验费:蛋白氮(NPW)0.8元,肝功1.2元;常规检验:血液常规检查0.7元,红白血球容积测定0.3元,血小板计数0.3元,白血病血液像1元,尿常规检验0.5元,胆红素0.15元,尿胆素0.15元,便常规0.3元,脑液检查1元,细胞计数0.2元。
  1954年,省卫生厅发出《医疗收费标准暂行草案》,基本上统一了全省医疗收费标准。主要项目为:挂号费(诊察费)初诊一人一次收0.2元,一般身体检查一人一次收0.5元;往诊费,省县(市区)级医院一人次收0.5元;住院费,省、市级医院每日每床收1元;皮下肌肉注射一次收0.1元;大换药一次收1.5元,中换药一次收1元,小换药一次收0.3~0.5元;洗胃一次收费0.8元;一般透视一次收费为1元,胃肠透视一次收费(包括药费)为8.5元;血常规检验一次收费0.9元,尿常规检验收费一次0.5元。
  为了减轻人民医疗费的负担,1956年9月,长春市取消了52项不合理的医疗收费项目,调整了诊察、住院、处置、化验、照相、透视、手术、药等
  50项收费标准。平均比原收费标准降低34.2%。
  1959年3月24日,省卫生厅制定了《吉林省医疗机构医药药品收费标准》,规定不论中药西药一律按市场零售价格收费;门诊和住院取消挂号、注射、各种化验和小型处置等单项收费,采取一次收诊费的办法。
  门诊诊察费:不分科别,每人次0.3元。诊察费包括挂号、注射、各种化验、0.4元以下的处置4次。长春医学院、省第一人民医院、长春市立医院等每人次收诊察费0.35元。住院诊察费不分科别,每日每床省市级医院非采暖期收0.8元,采暖期收1.0元。
  往诊费:不分路途远近,省市级医院住诊一次收费0.6元。
  检查费:一般健康检查每人收费0.3元,须做化验、透视者每人次收费0.8元。各种镜检(内腔镜)每人次收费0.5~3.0元。
  接产费:平产每人收费2元,双胎儿加收处置费0.5元。难产每人次收费3.5元,须作手术不收难产费按手术标准收费。产后处置收费0.5元,新生婴儿每床位日收费0.3元。
  手术费:分甲、乙、丙、丁4类收费。甲类包括刎颈缝合术、肺切除、心脏手术等33项,省市级医院收18~25元。乙类包括脓胸开胸术、肠吻合术、肝脏手术等42项,省市级医院收10~17元。丙类包括淋巴腺、痔瘘痔核、气管切除术等52项,省市级医院收7~9元。丁类包括活组织切片、囊肿切除、刮宫术等46项,省市级医院收2~6元。
  根据卫生部、全国物价委员会、商业部颁发的《医疗单位药品价格与医疗原则的暂行规定》,按照“作哪一次医疗,收哪一项费用”的原则,1966年8月30日,省卫生厅、物价委员会发出《关于调整降低医疗收费标准的通知》,印发了新定的《吉林省各级医疗机构医疗药品收费标准》中的4项主要收费项目及标准。新收费标准规定,西药不分剂型一律加15%,中成药加17%,中药饮片加45%,细贵中药加30%。对每克零售价格在0.08元(包括0.08元)以下的单方或复方普通内服散剂,采取定额收费:成人量每包收0.02元,小儿量每包收0.01元。内服水剂,每100毫升收费0.01元,60毫升收费0.06元,30毫升收费0.03元。各种自制剂的加成率:一般合剂、溶液剂、甘油制剂加10%,酊剂、油质剂加15%,滴剂、眼科制剂加15%,外用灭菌剂加20%,皮下肌肉注射用灭菌制剂加30%,静脉注射用灭菌剂加40%。医疗机构自制的输液,凡执行医药公司零售价格的,倒扣20%(瓶费),计算收费。
  省市县级医院、城市、县城镇卫生所门诊诊察费:初诊为0.15元,复诊为0.10元。健康检查费:一般身体检查收费0.30元,儿童及高中以下在校生收费0.15元,往诊费为0.40元。
  “文化大革命”时期,由于采取“冻结”物价措施,医疗收费标准未作调整。
  1983年6月,省卫生厅、物价委员会、财政厅对偏低的诊察费、住院费、取暖费、手术费、X光费、检查费和处置费等7项医疗收费标准做了适当调整,制定了《部分医疗项目收费标准》。同时,还增加了一些收费项目:个人开诊的,一次收费0.25元,坐堂医一次收费0.30元。
  采暖期病人住院加收采暖费,自费病人每床日收0.40元,公费、劳保每床日收0.80元。
  干部住院费:每床日市级医院6元,区级医院4元,设有卫生间的每床日加收0.50元。
  身体检查费:一般身体检查,每人次自费的0.30元,公费、劳保的0.50元;婚前检查,每人次自费的0.50元,公费、劳保的1元。
  接产费:城市医疗机构自费标准3元,公费、劳保收费标准4.5元(药费另收,包括一般难产、双胎、产后处理)。难产需要进行手术时,按手术费标准收费。妇幼保健站对孕妇产前、后检查,自费第一次检查时收检查费,公费、劳保病人收0.6元,以后无论检查多少,均不收费。
  为了解决医疗收费标准偏低,改善医疗条件,搞好医疗服务,满足群众对医疗保健的需求,促进卫生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62号文件批转的卫生部《关于卫生工作改革若干政策问题的报告》中“关于对现行的不合理收费制度要逐步改革”的精神,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同意,1988年3月14日,省卫生厅、物价局、财政厅发出《关于调整诊察费、住院费、医疗处置费、手术费标准的通知》。住院费按设备条件、技术水平、服务质量、每床占用面积,分省、市、县、(市区)乡镇四级确定收费标准;医疗处置费在原标准基础上上调50%左右;手术费分甲、乙、丙、门诊小手术四类。收费标准分别为:甲类手术45至60元;乙类手术30至45元;丙类手术15至30元;门诊小手术5至15元。诊察费收费标准:省市地州级医院每人次初诊为0.40元,复诊为0.30元;县(市、区)、乡镇(城市街道)级医院每人次初诊为0.30元,复诊为0.20元。
  第三节 饮食业收费
  长春饮食业历史悠久,在发展中形成多种菜系,各系菜、点制作讲究,色、香、味、形俱佳,并且各有特色,竞放异彩。
  饮食业是兼有生产、销售、服务3种职能的零售企业,各类企业之间,在产品品种、产品质量、店堂设施、服务方式、服务水平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差异,即使同一商店的同一品种,在不同季节的用料也有不同。饮食业的这些特点,决定了它在价格构成、定价办法和价格管理等方面的独特内容和形式。
  饮食业的价格构成,既包括生产产品的各项开支,也包括销售、服务方面的费用,以及合理利润和应纳税金。
  饮食价格的制定,采取原材料成本加毛利的形式。原材料成本包括饮食品的主料、配料、调料和这些原材料的合理损耗,毛利包括除了原材料成本之外的一切费用开支、利润、税金。
  一、饮食业的毛利率
  饮食业的毛利率是饮食业毛利额占销售价格或占原材料成本的百分比,是反映饮食业毛利水平的相对指标。
  清末民初,长春市随着工商业的繁荣和城镇人口增加,饮食业便逐渐发展起来。早期饭馆由私人经营,售价较为低廉,毛利率为10~15%。东北沦陷时期,饭馆由商会、同业公会管理。1941年7月,伪政权出于维护统治的需要,发布《价格临时措施法》,对饮食业严加管理,毛利率较低。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私营饭馆毛利率较高。政府为保护消费者利益,1950年初,发展国营食堂、饭馆,平抑饮食品价格。毛利率一般为30~40%,一些占用资金时间较长、费工时、技术操作要求较高的菜肴,毛利率高达50~60%。
  1953年以后,随着对私营饮食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计划价格逐步占主导地位,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确定饮食毛利率和主要品种的价格。而一般饮食品的价格,则在商业主管部门下达的毛利率幅度内由企业自己决定。
  1956年,为了改善人民生活,国家降低了饮食价格及毛利率。毛利率一般为25~35%。吉林省根据中央的指示精神,规定饮食业不能采取降价扩大
  销路的办法,要实行“优质优价,分等论价”,大路饭菜毛利率维持在30%左右,少数高级饭菜可达40~50%。
  1957年,长春市饮食业的毛利率总水平:综合毛利率为35~40%,主食毛利率为35~37%,主要副食品毛利率为35~40%,其中:纯肉类为38~42%,鲜蛋类为34~36%,海味类为32~36%,毛炒为34~38%,甜菜为36~40%,冷拼、酱菜为30~36%,素菜、素汤为28~34%。当时确定毛利率较高主要考虑3个因素:一是饮食业实行以业养业的方针,应使企业有更新改造的能力;二是当时社会还存在着共负盈亏、自负盈亏的合作店、合作组,要使他们能够维持生活,不给国家造成负担;三是原材料供应不足,需企业自行采购补充。
  1960年至1962年,吉林省连续3年农业遭受了严重自然灾害,粮食减产,猪、牛、羊存栏数下降,这给以农副产品为原材料的饮食业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为了补充供应不足,安定人心,增加热量,回笼货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各大城市实行高价饭馆的指示,1961年3月,在长春市开办了高价饭馆。高价饭馆的综合毛利率一般掌握在45~55%,荤菜一般在70~80%。
  为加强饮食服务业价格管理,贯彻执行稳定市场物价的方针,更好地开展业务,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1963年10月23日,省商业厅发出通知,规定了饮食服务的作价办法,统一制定了饮食业的分类毛利率幅度。
  1965年7月8日,省商厅发出《关于供应饮食业的原材料价格和调整饮食业部分菜品毛利率的通知》,规定供应饮食业(包括国营商业、公私合营商业)的原材料、物料和燃料,如肉、禽、蛋、干货、食糖、调料、水产品、中药材、煤炭等均按当地批发牌价供应。为方便饮食业进货,供应给饮食业的猪肉,长春、吉林市每个行政区可指定一户较大的零售商店负责按批发价供应。零售商店按批发价供应给饮食业的猪肉,月终由批发部门按批发价格回扣5%的差额结算。一次购买达不到批发起点的猪肉(包括头蹄下水)、禽、蛋、鱼等一律按当地零售牌价倒扣5%作价供应。对供应给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归口的饮食合作饭店、合作小组的原材料、物料和燃料仍按当地零售牌价供应。
  《通知》还规定,饮食业的成本作价,一律按实际进价计算成本。在原材料改按批发价供应后成本降低了,销售价格也应降低。
  1974年7月15日,省商业局发出《关于下达饮食业毛利率和服务业收费标准的通知》,修订了部分饮食业毛利率和有关事宜。主食品分类毛利率幅度未做变动,仍按1963年主食品分类毛利率幅度执行,对菜品分类毛利率幅度做了一些调整。
  《通知》规定,原饮食业的毛利率幅度超过或没有达到规定标准对市场影响不大的品种,可逐步进行调整;对市场影响较大的主食品种,如大米饭、油条等暂不调整。对于设备条件好,技术水平较高的饭店和特殊风味的品种
  可执行本规定的毛利率的最高幅度,设备条件较差,技术水平低的街道、公社办的代营饭店,应执行本规定毛利率的低幅度或适当低于本规定。旅店(包括大车店)附设的旅客食堂,毛利率可掌握在按20~25%作价。会议包伙、自采原材料,按实际成本加正常费用、税金、再加纯利5%计算,用饭店的材料的一律按33%毛利率计算。
  “文化大革命”时期,饮食品价格实行冻结,由于许多副食品供不应求,毛利率虽然没有变,但变相涨价现象较为普遍。
  1979年3月至10月,吉林省陆续较大幅度地提高了粮食、油料、生猪、菜牛、菜羊、鲜蛋、家禽、淡水鱼、牛奶、蔬菜等主要农产品的收购价格;同年11月1日起,提高了猪肉、牛肉、羊肉、禽、蛋、水产品、蔬菜、牛奶等8类主要副食品的销售价格,平均提高幅度为30.1%,以这些副食品为原料的加工产品也适当地提高销售价格,对饮食业有一定的影响。长春市规定饮食业在综合毛利率不变的情况下,对部分主、副食毛利率做了相应调整。并确定猪肉按批发价加5%的损耗再加去骨去皮的差价计算猪肉价格进入成本,牛肉、羊肉、鲜蛋、白条鸡、牛奶按批发价加3~5%的损耗计入成本。
  同年11月,长春市实行了“优质优价,按质论价”的原则,对长春市饭店风味品种制定毛利率,幅度一般掌握在37~40%。
  为了贯彻按质论价、优质优价的原则,继承和提高传统优良品种,充分调动企业经营积极性,以活跃市场,扩大销售,满足人民生活的需要,1980年3月24日,省物价委员会、商业厅发出《关于饮食业甲级饭店(餐厅)的标准及有关要求的通知》,对甲级饭店(餐厅)的经营范围及价格做出新规定:甲级饭店(餐厅)主要经营高档饭菜、特殊风味品种,精选原材料,讲究色、香、味、型。其中酒菜馆能承办酒席宴会,并保质保量。菜品按36~40%的毛利率幅度执行,主食品按现行分类毛利率最高幅度执行。采购改制的熟食品、罐头等和经营的一般饭菜,如果同普通饭店经营的品种质量相同时,可按高于普通饭店的毛利率1至2个百分点执行。各类饭、菜具体价格由饭店按照上述毛利率幅度自行确定。
  同年8月22日,省物价委员会、商业厅发出《关于对饮食服务有关物价问题的通知》,其中规定:省内地方名菜、名点、风味品种和省任命的特级厨师做的菜、点的价格,其菜品按36~40%的毛利率执行;主食品种按现行分类毛利率的最高幅度作价。当时长春市地方名菜、名点、风味品种主要是:长春回记饺子馆的回宝珍饺子;长春真不同的酱肉、熏肉、叉烧肉、砂仁;长春重庆饭店的缸炉烧饼;长春饭店的带馅麻花;长春福聚成饭店的香酥鸡;长春回族饭店的涮羊肉等。
  1981年3月,长春市饮食公司制定了《长春市饮食业物价管理办法》,对物价管理权限分工,成本核算,调订价审批程序,价格执行情况的检查都作了明确规定。并确定饮食业的毛利率总水平(即综合毛利率),增加加工商品、采购商品和酒类的综合毛利率一般为31~32%。还建立了物价岗位责任制,规定了饮食业物价纪律及奖惩办法。
  1982年,允许饮食业按照国家物价政策和规定的毛利率幅度,制定除纯粮制品和少数统一定价品种以外的菜点价格。饮食业用议价原材料做的饭菜,可根据高进高出、低进低出、随行就市、有涨有落和有利于稳定市场物价的原则,按低于同类平价毛利率掌握,合理制定销售价格。
  根据商业部、国家物价局《关于传统名特食品定价办法的规定》,1984年1月20日,省商业厅、物价局发出《关于传统名特食品价格管理及作价办法的通知》,确定了第一批传统名特食品品种,规定传统名特食品的价格,必须实行按质论价、优质优价的原则,使企业在正常生产、合理经营的情况下,得到合理的利润。在制定价格时,要在保持普通食品价格稳定的前提下,适当扩大传统名特食品与普通食品的差价。使该名特食品的毛利率幅度可高于普
  通品种的毛利率幅度,一般掌握在40~50%。消费水平高的大城市的各厂、各店的代表品种和少数成本小、起售点低、费工时的风味小吃,毛利率可略高于50%。确定的吉林省第一批传统名特食品品种中,长春市的名特食品有:长春市鼎丰真食品厂的萨其马、芙蓉糕、喇嘛糕、豆沙豆糕、芙蓉豆糕、水晶豆糕、玫瑰豆糕、花糕、杏仁酥、金钱饼、长蓉糕、果仁精蛋糕、方蛋糕、风糖气鼓、冰花、寥花、羊角酥、广东什锦月饼、南式酥皮月饼、酥皮枣泥月饼、酥皮玫瑰月饼、酥皮椒盐月饼、酥皮葱油月饼、精粉提江月饼、精粉五仁月饼、姜汁月饼、水晶凉糕、百果凉糕、桂花年糕、猪油年糕、双酥月饼、双麻月饼、猪油加沙月饼、南式白糖加沙月饼、肉饺、蛋白蘑菇、牛肉清酥包。
  根据商业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国营饮食业、旅店业的价格管理试行办法和传统名特食品的定价办法》及省政府放宽物价政策的精神,1984年,长春市物价局、二商业局制定了《改革饮食业价格管理实施细则》,提出了要适当改革饮食业的价格管理办法。对各饭店实行分类划级,规定不同等级的分类毛利率。在保持饮食业当时价格水平基本稳定的前提下,对那些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品种,毛利率幅度低一些;对少数高级消费品,毛利率幅度高一些,并针对企业的技术力量,设备条件,服务质量等不同情况,执行不同等级的分类毛利率。
  传统名菜、名点和地方风味品种(指省饮食服务公司批准认定和外地引进的品种)的价格,其菜品的毛利率幅度按36~45%掌握,主食品种按分类毛利率的最高幅度掌握。节气性品种,如元宵、粽子的毛利率为35~40%;实行厨师挂牌做菜,各级饭店对超出标准规定级别的特级、一级厨师,可实行挂牌上菜,其菜品价格可按规定的毛利率向上浮动2~3%。
  对单位成本少、费工费时而营业额又不大的杠头、抻面、馅饼、丝饼以及粗粮制品的煎饼、粥类的毛利率,企业可根据市场情况自定。
  对使用议价原辅材料制做的品种,允许按实际进货价格计算成本,按照同类制品的毛利率自行确定价格。
  1986年11月10日,省物价局、旅游局发出《关于调整我省涉外饭店(宾馆)客房租价的通知》:(1)外宾宴会(包括外请内),菜品毛利率:一般宾馆小餐厅为55%~60%(内扣,下同),2级宾馆为50~55%,3级宾馆为45%~50%,外宾点菜毛利率一般为45%~50%,如点做地方风味及名特食品时毛利率为55%~60%。(2)主食制品(包括各种点心)毛利率为40%~50%,外宾要求订做的各式西点、蛋糕及地方风味的名特食品毛利率为55%~65%;内
  宾宴会(包括内请外),菜品毛利率为35%~45%,但还可以从低掌握。
  1987年11月3日,省物价局发出《关于对长春联谊餐厅毛利率报告的批复》:(1)日本式餐厅,其主副食毛利率,暂由经营单位根据市场销售情况自行确定,报省物价局备案;(2)中式餐厅,其主副食执行甲级餐厅毛利率的标准,宴会餐厅菜品毛利率还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50%;餐厅酒水饮料加收服务费标准,其日式餐厅由企业自定,宴会厅出售的酒水饮料,可在国家规定的零售价基础上加收30%的服务费。
  二、饮食价格
  旧中国,从民国到东北沦陷时期,饮食企业归私人或集体经营,基本上属于自主经营,饮食品价格均由业主按“加成办法”,以投料成本基数,本着“二生一熟”(相当于成本毛利率100%,销售毛利率50%),制定售价;粮食(主食)制品以20~40%的吃水量,确定成品重量,结合市场销售情况,通过价值规律自发调节、竞争形成市场价格,但由于饮食品价格波动比较大,不易控制,为了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历史上是由饮食业同业分会(主管部门)制定主管品种价格,共同参照。
  长春市解放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饮食业仍为私人所有,饮食品价格自发形成,价格较高。市政府为稳定市场、稳定物价、安定人心,保护消费者利益,从1950年起,在市内发展了国营饭店,平抑饮食品价格。在对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高潮中,长春市私营饮食业的大户绝大部分实行了公私合营,一部分中、小户参加了合作食堂和合作小组。1956年对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任务完成之后,长春市饮食品价格实行归口管理,即由市饮食业公司管理,并逐渐建立一整套较系统的价格管理办法,使饮食品价格稳定下来,并稳中有降。
  1966年至1978年,饮食业继续贯彻“面向大众,适应消费者多种需要”的经营方针,除了1974年,对部分菜品价格做调整外,主食品和大部分菜品价格仍执行1965年价格。
  1979年,由于猪肉等8种主要副食品销售价格提高,对饮食业特别是副食品价格有一定影响,长春市规定饮食业在综合毛利率不变的前提下,对部分主、副食品价格作了相应调整。
  第四节 服务收费
  服务业的范围极为广泛,本节只记述旅店、理发、浴池、照相、修理等5个行业的收费情况。这些行业一般不生产物质产品,而是通过提供劳务来为人民生活服务。
  19世纪末20世纪初,长春市已有理发、浴池、照相、修理等行业。到东北沦陷时期,这些行业已有相当发展,其管理逐步由自由营业,行业归口到政府管理,其收费由自由竞争到统一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服务收费标准根据“稳定市场,稳定物价,安定和改善人民生活”的方针,本着“优质优价,分等论价,技术高的价高,技术低的价低,既要维持服务业合理利润,也要照顾到消费者的利益和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和调整,一般收费较低。
  一、旅店业
  解放前,长春市的旅店业多为适应大车(指马车)运输和远程贩运客商需要的大车店和代理店客栈,一般客栈为数不多,其价格均系自发形成,形式多样,差别也较大,大车店吃住统收;代理客栈把宿费包括在货物“用钱”内。沦陷时期一般小客栈每张床位均0.1至0.2元(伪币,下同),大的旅店每张床位均为0.5至1.0元。解放后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长春市旅店仍沿用上述形式,但价格已有上升。
  1956年公私合营旅店业归口由市服务公司管理,为建立旅店业价格秩序,把旅店业划为三等九级,以及便铺等,分别规定了全市统一的收费标准。1957年,长春市旅店房间收费标准,一等:一级为4.00元,二级为2.80元,三级为2.00元;二等:一级为1.50元,二级为1.30元,三级为1.10元;三等:一级为0.90元,二级为0.80元,三级为0.70元。便铺每人每宿为0.35元。
  1958年,长春市对旅店房间收费标准做了调整,即在每级标准基础上提高0.2元。即一等:一级为4.20元,二级为3.00元,三级为2.20元;二等:一级为1.70元,二级为1.50元,三级为1.30元;三等:一级为1.10元,二级为1.00元,三级为0.90元。便铺每人每宿仍为0.35元。
  1959年,长春市的旅店价格除个别调整外,大部分收费标准未动。
  大车店每台车每宿收费0.40元,猪牛羊每头收费0.10元,每匹马收费0.20元。
  为加强旅店价格管理,解决当时省内旅店分类划级和收费标准比较紊乱现象,促进企业不断改进服务设施,提高服务质量,满足旅客住宿的需要,1983年1月24日,省物价委员会、商业厅发出《关于下达〈吉林省国营旅店分类划级和收费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将国营旅店分为三类,每类划分为三个等级。其中规定:
  各类旅店房间收费标准,可根据下列条件,实行增减收费:(一)二类旅店一、二、三级房间增设弹簧床或沙发垫,每床可分别增加0.40元。一类二级、二类一、二级房间每床增加一条高档毛毯增收0.30元,低档毛毯增收0.20元(行李包括棉毯),各类各级房间除按规定标准外,另添置设备、设施不再增加收费。(二)有上下铺的房间,下铺按同级房间减少0.20元,上铺比下铺减收0.20元。(三)一类旅店若不设旅客食堂每床减0.10元,若二、三类旅店增设食堂每床可增收0.10元。(四)设浴池的旅店,每周要保证对旅客开放4次,每床可增收0.10元,旅客洗澡不另收费。(五)各类各级20人以上大房间,一类三级房间每床收费2元,二类各级房间每床收费1.30元,三类各级房间每床收费1.00元。(六)走廊临时加床收费1.0元;房间临时加床,一类三级房间每床收费1.5元,二类各级房间加床收费1.2元,三类各级房间加床收费1.00元。(七)一类房间设有办公室,套沙发不另收费。一类二级房间设有办公室的每床加收1.5元。(八)为提高床位利用率,增加收入,在客流少的时候,宿费标准可适当减少,由企业自己掌握。(九)室内设备卧具、家具电器和茶具三项,按标准要求,每缺一项和达不到标准的每床减收0.10元。
  有关几项规定:(一)房间(或床位)收费天数的计算,原则上应按旅店住一
  宿收一天的房费。一般是从当天投宿至翌日14时,延至18时离店的加收半天房费,18时以后离店加收一天房费。过桟费,4小时以内收全价30%,4小时以上收全价50%(过栈时间从7点至18点为准)。(二)取暖费标准:采暖补助费28元以下的市、县,各类各级房间每床收费0.30元(不包括1类一级房间);浴池夜间旅店和火墙、火炕、火炉的取暖费,每床收费0.25元;采暖补助费28元(包括28元)以上的市、县,各类各级房间每床收费0.35元(不包括一类一级房间);浴池夜间旅店和火墙、火炕、火炉的取暖费,每床收费0.30元。
  [=此处为表格(1983年旅店业房间等级收费标准表注:便炕铺,每人面积宽80厘米,长1米80厘米。)=]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深入,旅店业有了较大发展。一些新建和经过改造装修的旅店,设备条件和服务质量都有一定的提高,加之近年来煤水、电、房租和工资增长等因素,旅店业原来的等级标准和收费标准已经不相适应。为了加强对旅店业价格的管理,根据省政府(86)51号文件精神,参照邻省收费水平,1986年10月10日,省商业厅、物价局联合发出《关于整顿旅店客房收费标准的通知》,对旅店业客房收费标准进行一次整顿。其中旅店业客房收费标准如下表:
  1988年5月18日,省商业厅、物价局发出《关于明确天池饭店客房收费标准的通知》,如下表:
  二、理发业
  在旧中国,理发从业人员被视为手艺人,纯属体力劳动,其价格在不同规模的理发店(铺)中,均自由形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至1955年,长春市理发店(铺),基本上是私有制个体经营,其价格仍自由形成。
  1956年,长春市为了适应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成立了服务公司,理发业由服务公司管理,根据店(铺)设备、技术水平按分等论价的原则,把理发业划分为3个等级,并对各等级理发价格作了统一规定。
  从1963年起,长春市增加了丙级理发店和游动理发。男分发:丙级店收费标准为0.27元,游动理发为0.25元;男平发:丙级店收费标准为0.27元,游动理发为0.25元;男光发:丙级店收费标准为0.23元,游动理发为0.20元;童分发:丙级店收费标准为0.20元,1965年调整为0.15元,游动理发为0.18元,1965年调整为0.15元。单项刮脸:丙级店收费标准为0.20元,单项火烫:丙级店收费标准为0.45元。
  1965年以前,长春市中小学学生理发均执行成年人收费标准。1965年以后,中小学生理发(只刮边,不刮脸),不分甲、乙、丙级理发店,每人一律收费为0.20元。
  1971年,长春市将童分发丙级理发店收费标准,由0.15元调整为0.10元,下降了33.3%。1972年,长春市女烫浏海,五级理发店由0.45元调整为0.35元,下降22.2%。女染发乙级店由1.30元调整为0.90元,下降了30.76%,其它各类理发收费标准至1986年末调整。
  长春市理发价格偏低,企业亏损的问题由来已久,近年来尤为突出,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增强理发业的活力,振兴第三产业,经请示省、市领导同意,1986年6月30日,长春市物价局、二商业局发出《关于调(定)理发浴池价格的通知》,调整了理发价格。
  三、浴池业
  1948年10月长春解放至1955年,长春市沐浴收费标准:男池塘收费每人次为0.30元,女盆塘每人次为0.50元,搓澡每人次为0.30元。
  1956年,长春市浴池业公私合营后,市政府把浴池行业作为职工福利来抓,为减轻职工负担,降低了沐浴收费标准。并规定了各浴池设备条件,均须按照规定标准添齐备好,不能短缺。池塘设备条件标准:主要有温、中、热三池,床位、枕、茶儿、茶壶、茶碗、痰盂、烟灰盒、大浴巾(每人次二条)、消毒面巾(每人次一条)、搓巾、拖鞋、洗头盆、剪刀、肥皂、搓澡座椅、木梳、大立镜等。盆塘设备条件标准:主要有盆塘、洗面巾、床位、浴枕、大浴巾每人次二条、茶几、茶碗、茶壶、痰盂、消毒面巾(每人次一条)、搓布、拖鞋、剪刀、镜子、木梳、肥皂、搓操座椅等。淋浴(指简易淋浴)主要设有单独淋浴室、中温水沐浴器、洗面器、大浴巾、搓巾、消毒面巾、施鞋、痰盂等。
  经请示省人民政府同意,根据省物价委员会(82)吉价交字12号《关于调整浴池收费标准的批复》,1982年11月6日,市物价委员会、商业局发出《关于调整浴池收费标准的通知》。为执行省批复的浴池业收费标准,对全市浴池的设备和服务设施情况做审查,并按“分等论价”的原则,确定朝阳、六马路、珠江、南关4个浴池为甲级;工人、新民、东盛3个浴池为乙级,按规定标准执行收费。池塘收费标准:甲级每人次收费由0.25元调整为0.35元,乙级由0.25元调整为0.30元。淋浴收费标准:不分甲乙级每人次收费由0.25元调整为0.30元。盆塘收费标准,不分甲乙级每人次收费由0.50元调整为0.60元。儿童洗澡收费,池搪不分甲乙级,身高1米至1米30者每人次收费0.20元(1米以下的儿童1人不收费,2人收1人费,下同),淋浴不分甲乙级每人次收费0.20元;盆塘不分甲乙级每人次收费为0.30元。中、小学生团体收费标准,池塘甲级在20人以上者,每人次收费为0.25元;乙级为0.20元,淋浴为0.20元。搓澡收费标准:不分池、盆搪,甲级全身收费为0.35元;乙级收费为0.30元;半身收费一律为0.20元;搓背收费为0.10元。修脚收费标准:每双平活收费为0.40元,一只收费为0.20元;复杂活由双方商定。
  为了解决浴池价格偏低,企业亏损的问题,1986年6月30日,长春市物价局调整了浴池价格。
  1米以上(不含1米)至1米30以内的儿童洗澡收半费;1米以下儿童不另占床位的不收费。
  四、照相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长春市照相事业进一步发展,其规模、技术不一,收费也有所不同,基本上延续解放时收费标准,高低自发调节。
  1956年,长春市照相事业公私合营后,其照相收费标准由长春市服务公司统一管理和制定,照相馆分为高级、甲级、乙级、丙级4等,其中,乙级照相馆1957年至1965年收费标准如下表:
  由于照相收费标准较低,根据照相成本变化情况,1975年1月1日,省饮食服务公司发出通知,对照相业收费标准做了调整。
  加洗1吋布纹,每张0.09元。
  1981年至1985年,长春市照相,1吋原照,大边三张(甲级)为0.54元,加印2吋大边(甲级)每张为0.18元,放大4吋,大边甲级,每张为1.15元,2吋原照,大边3张为0.99元。
  1986年以后,长春市照相收费标准放开,由市场调节。
  五、修理业收费
  修理业收费即修理店为居民修理日常生活用品所收取的费用,修理业主要包括:钟表修理、自行车修理、无线电修理和修鞋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长春市着眼于修旧利废,方便群众、薄利多修,推动社会节约的原则,规定修理收费标准。公私合营前,修理业基本上是由个体手工业劳动者经营,各种修补收费标准没有统一规定,自发形成的。1956年公私合营完成后,修理业收费标准由长春市服务公司统一管理和规定。
  (一)钟表修理
  钟表修理项目较多,主要有洗油类、石眼类、条类、摆梃类、表壳类、油
  丝类、璜类、表蒙类等。东北沦陷时期,长春市已经有钟表修理业,当时收费标准自发形成,标准不统一,忽高忽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1950年至1956年,长春市钟表修理行业延续解放时钟表修理收费标准,各类修理收费仍是自发形成,没有固定标准,标准不稳定。1957年,市服务公司本着薄利多修,即不增加居民的负担,又有利于调动钟表修理部门的积极性的原则,制定了统一收费标准:
  1966年至1976年“文化大革命”时期,钟表修理收费标准,基本上执行1965年收费标准。
  1978年以后,长春市钟表修理收费标准逐步放开,随行就市。
  (二)自行车、手推车修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随着城市职工增加,随着自行车成了职工主要的交通工具,自行车、手推车修理业也兴旺起来。1956年,长春市自行车、手推车修理收费标准没有统一,修理部门主要根据修理成本、税金和修理利润自发形成标准。1957年,由长春市服务公司根据各修理部门的平均成本加税金和适当利润,规定了全市自行车、手推车修理收费标准,如下表:
  1966年至1978年,长春市自行车、手推车修理收费标准,除个别调整外,大部分项目仍执行1965年收费标准。1980年以后,自行车、手推车修理收费标准逐步放开,随行就市,上升幅度较大,有的修理项目收费标准上升50~90%。
  (三)无线电修理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不断地提高,收音机、电唱机、扩大器、收录机、电视机、洗衣机等电器进入了千家万户,同时,出现了无线电修理行业,为了加强无线电修理部门统一管理,减轻人民生活负担,长春市于1963年对无线电修理收费标准做了统一规定。
  近些年来,随着电子工业的发展,长春市拥有电视机、收录机、收音机等家用电器越来越多,与之相适应的修理服务网点也日益增加。但收费标准很不一致,甚至出现乱收费的现象。为了统一收费标准,1982年3月25日,长春市物价委员会、电子局发出《关于制订电视机、收录机、收音机修理收费标准的通知》,制定了电视机、收录机的修理收费标准。
  修理项目:第一类:换修行输出变压器,换修琴键开关,换修中周变化器,换电源变压器,换显象管,调高、中频特性,换修高频头(电子调谐加2元),挂820拉线,换插入式集成电路块(换焊接式加收1元);第二类:换偏转线圈,换AGC电路,换行振荡变压器,换调伴音特性,换通道扫描,换高压包,换灯丝变压器,换帧输出变压器,换帧振荡变压器,换低频阻流线圈,换伴音接擦件,换大功率三极管;第三类:换显象管座,换电位器,换高压整流管,换调宽、稳频、补尝线圈,修电位器,换大电解电容器,换外壳或装饰件;第四类:换修拨动开关,修假焊引起故障(较难判断加收1.20元),调换电阻电容(较难判断另加1.2元),调换扬声器,调偏流,调换拉杆天线(修另加0.50元),换电子管,清洁屏幕(取机芯加1.00元),修弦线,调换晶体二级管,调换中、小功率晶体三级管或电子管;第五类:调换小电珠或电珠座(取机芯加1元),调换天线插座(取机芯加1元),调换机壳后盖,调换高压帽,调换熔丝管座(取机芯加1元),调换电源线(取机芯1元),调换中心位置,调换角度磁,调换机内电流插座(取机芯加1元),调整焦聚位置(取机芯,加1元),调换各种护罩,调换电源变换插座,调子镜。
  进口电视机改频道和伴音:9吋~12吋黑白收费为26元,彩色为32元;14吋~17吋黑白为33元,彩色为38元;13吋~24吋黑白为40元,彩色为45元。
  根据省物价局、商业厅、电子局等10个部门1987年6月16日联合发出的《关于彩色电视机、黑白电视机、收录机、电冰箱、洗衣机5种商品,各地维修主管部门应会同当地物价部门,相应调整维修用零件价格和维修收费标准的通知》精神,1988年3月1日,市物价局、电子工业局、一商业局发出通知,特制定和调整了长春市家用电器收费标准,并对有关问题做如下通知:(一)彩色电视机、黑白电视机、收录机、电冰箱、洗衣机修理收费标准为全市统一的最高限价,企业可以根据情况向下浮动,浮动幅度不限。(二)零件的作价,凡当地有零售牌价的,一律按零售牌价执行;当地无零售牌价的,以出厂价格进货的,在进价基础上加24%的差价计价;以批发价进货的,在进价基础上加12%的差价计价;不准以零售价购进再加价销售。
  第五节 服装加工业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1950年至1956年,长春市服装加工业基本上
  是个体私营企业,收费标准由其行业主管部门长春市手工业管理局,按薄利的原则进行制定。
  1957年,市物价委员会成立后,服装加工收费标准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市物价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按照基本不动,个别调整的原则,1958年5月28日,长春市人民委员会物价委员会发出《关于调整部分服装加工费的批复》,将品种不全(又是新样)和个别极不合理的加工费作了调整。
  由于便服加工行业积累少,而多数工人的收入也达不到基本工资,为了保证工人的合理收入,促进服装行业发展,满足群众的需要,并参照外地加工费水平,1959年5月11日,长春市物价委员会发出《关于调整长春市便服加工费的批复》,对便服加工费做了调整。
  1962年,长春市对部分不合理的服装加工收费标准做了有升有降的调整。其中:丝绸面料类,布拉及(连衣裙)每件加工收费由2.20元调整为3.20元;女衬衣由1.60元调整为1.55元。趟子绒(灯蕊绒)面料夹克上衣,每件加工费由1.75元调整为1.90元。
  1972年以后,长春市服务加工收费标准,由长春市计划委员会制定和管理。
  根据全国物价座谈会议纪要中“关于人民生活必需品价格和饮食、修理、服务等价格要坚决稳定”的精神,为解决长春市的服装加工收费标准执行较混乱现象,1973年12月,长春市计委对服装加工收费标准重新作了调整。调定后的收费标准,所有长春市、区服装加工厂、市内所设服装加工门市部(区)及个体业者都要执行。市区属厂(社)执行甲级价格,人民公社(后改称街道)、委办的服装加工厂和门市部,如果技术力量较强,服装加工质量达到甲级厂(门市部)水平的,经本行业群众评定和所在区工业处的同意,报请物价归口部门批准可执行甲级价格,达不到甲级厂(门市部)水平的,执行乙级价格,个体业者执行丙级价格。
  呢绒、毛料服装加工收费标准仍执行1957年所规定的收费标准。
  根据工作和外事要求,1981年3月,长春市制定了加工高档服装的特级收费标准。这个标准在执行的原则上是加工出国人员和外宾的服装,如果国内群众要求按出国人员或外宾加工服装的质量标准加工可与加工出国人员和外宾服装同标准。当时批准执行特级收费标准的有市百货公司服装商店、市服务公司朝阳衬衫厂高级呢绒门市部。
  长春市呢绒、毛料服装加工收费标准是1957年制定的,至1985年未作调整,呢绒、毛料服装加工特级收费标准是1981年制定的,由于近些年来服装加工成本不断上升,职工工资不断提高,使服装加工无利可图,为促进呢绒、毛料服装加工生产的发展,满足群众对服装加工的需要,1986年7月,长春市对服装加工收费标准作了调整。
  上表服装加工收费标准是中准标准,允许企业向上浮动不超过10%,向下浮动不限。
  服装加工部(含全民、集体、个体)要贯彻优质优价的原则,实行分类划级,分级管理,特级服装加工部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审定,甲级服装加工部收费标准由市二轻工业局审定,乙级、丙级服装加工部收费标准由区物价局审定,报市物价局备案。
  专业呢绒毛料服装加工部经市二轻局批准,可按呢绒毛料甲级收费标准执行,一级服装加工部承做呢绒毛料可参照呢绒毛料乙级标准收费,二级服装加工部承做呢绒毛料参照呢绒毛料丙级收费标准执行。
  毛涤、粗毛混纺料按呢绒毛料工艺加工,其收费标准可按呢绒毛料加工收费标准减收20%,属于一般作法的,可按呢绒毛料加工收费标准折半收费。
  布料和皮、棉活、劳保服装加工,便服加工的收费标准,实行双方协商议定,对新增加的品种、花样的加工收费标准也由双方议定。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物价志

《长春市志 物价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物价指数、物价管理、农产品价格、轻工业产品价格、 重工业产品价格、收费标准、大事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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