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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三、化肥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物价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918
颗粒名称:
三、化肥
分类号:
F407.76
页数:
5
页码:
344-348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化学肥料的销售价格分级管理的情况。
关键词:
长春市
化肥
价格
内容
化学肥料在农业生产中占有重要地位。化肥的出厂价格是分级管理的,硫铵、硝铵、尿素由国家统一定价;过磷酸钙、氯化铵由中央主管部门定价;其它品种由地方定价。化肥主要品种的零售价格是由国家统一制定的,有些品种如碳酸氢铵由地方定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耕作比较粗放,农民不重视,也无资金使用化学肥料提高产量。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对化肥的需求量逐年增加,为了不过多地增加农产品成本,减轻农民负担,国家对化肥实行逐步降低价格的政策。
1953年,每吨硫酸铵出厂价格由200元降为184元;硝酸铵出厂价格为590元,以后降为400元。
1957年10月,吉林化肥厂投产,主要生产硫酸铵(含氮21%,不带包装,下同)和硝酸铵(含氮34%,带包装,下同),执行全国统一厂、销价格。硫酸铵:每吨出厂价格为184元,销售价格为280元;硝酸铵:每吨出厂价格为400元,销售价格为416元。
1960年,国家将硝酸铵出厂价格作了调整,每吨由400元调整为380元,降价5%。
为解决硫酸铵出厂价格偏低,产品亏损;而硝酸铵价格偏高,利润过大的问题,根据国务院指示精神,1963年12月30日,省人民委员会下发了《关于调整硫酸铵、硝酸铵和农药一六〇五出厂价格的通知》,将硫酸铵每吨由184元调整为210元,提高15.2%;硝酸铵每吨由400元调整为355元,降低6.6%。出厂价格调整后,其市场零售价格不动。当时,由于吉林省尚未生产尿素、碳酸氢铵,长春市所需要的由国家统一调拨,统一零售价格为:尿素(含氮46%,下同)每吨为660元,碳酸氢铵(含氮17%以上,下同)不分等级平均每吨为220元。
1965年4月15日,化工部发出《关于降低硝酸铵、尿素出厂价格的通知》,将硝酸铵出厂价格每吨由355元调整为315元,降低11.26%。
1966年2月1日,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根据全国物价委员会《关于调整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通知》,将尿素销售价格每吨由660元调整为600元,降低9.1%。同年10月21日,全国物价委员会下发了《关于调整1967年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通知》,决定从1967年1月1日起,化肥执行以下价格:硫酸铵出厂价格每吨210元不变,销售价格分区定价,东北地区每吨280元,其他地区每吨300元;硝酸铵出厂价格每吨由315元调整为260元,降低17.5%,销售价格每吨由416元调整为340元,降低18.3%;尿素零售价格每吨由600元调整为500元,降低16.7%;碳酸氢铵零售价格每吨为200元。
1971年8月31日,省革命委员会转发了国务院《关于1971年调整若干工农业产品价格的通知》,调整了化肥价格。其中,硫酸铵,每吨出厂价格由210元调整为185元,降低11.9%,零售价格由280元调整为270元,降低3.6%;硝酸铵,每吨出厂价格由260元调整为220元,降低15.4%,零售价格由340元调整为310元,降低8.8%;碳酸氢铵(一级品),每吨出厂价格170元不变,零售价格每吨由200元调整为190元,降低5%;尿素零售价格每吨由500元调整为450元,降低10%。
1979年,化肥中的新品种高效复合肥磷酸二铵(俗称二铵)投放市场后,很受农民欢迎,当时吉林省尚不能生产此化肥,从省外调入,执行全国统一零售价格,每吨为560元。
由于小氮肥试行定额补贴,吉林省每吨补贴30元,据此,1980年地产碳酸氢铵出厂价格每吨由170元调整为150元,零售价格每吨由190元调整为170元。1980年,磷酸二铵零售价格每吨由560元调整为550元。
为有利于化肥包装改革和贯彻按质论价的原则,1981年10月国家物价总局下发了《关于制定聚丙烯编织袋包装的尿素的厂、销价格的通知》,对聚丙烯编织袋(内衬塑料袋)包装的尿素的出厂、销售价格做了规定。尿素用聚丙烯编织袋(麻袋,尼龙袋)包装的出厂价格比用厚塑料袋包装的加价10元。同年10月28日,省物价委员会转发了国家物价总局的通知,并规定,从1981年9月1日起,用聚丙烯纺织袋(内衬塑料袋)包装的尿素出厂价格每吨为360元,零售价格每吨为458元。由于硝酸铵国内采用纸袋包装,破损严重,损失较大,为减少化肥损失,支持化肥包装改革,1982年10月17日,国家物价局下发《关于增定聚丙烯纺织袋包装硝酸铵厂、销价格的通知》,将编织袋包装的硝酸铵比用纸袋包装的每吨加价14元,即出厂价格每吨234元,零售价格每吨324元。
由于进口的复合肥、高浓度磷肥、钾肥的价格,系外贸与内贸的临时协议价,国内没有正式定价。而协议价偏低,带来不少问题,一是外贸、内贸均大量亏损;二是影响国内生产的发展;三是优质肥价格低。化肥分配矛盾甚多。为了贯彻按质论价原则,减少国家亏损,支援国内生产,合理安排化肥品种间的比价,经国务院领导批准,1983年11月4日,国家物价局发出《关于制定复合肥、钾肥、高浓度磷肥价格的通知》,磷酸二铵(含氮16%、18%,含磷48%、46%)每吨出厂价定为560元,销售价定为700元;氮、磷、钾复合肥(氮15%、磷15%、钾15%)每吨出厂价定为355元,销售价定为440元;氮、磷复合肥(氮20%、磷20%)每吨出厂价格定为350元,销售价定为440元;三料过磷酸钙(含五氧化二磷43%)每吨出厂价定为375元,销售价定为470元;氯化钾(含钾50~60%)每吨出厂价定为260元,销售价定为340元;硫酸钾(含钾48%)每吨定为310元,销售价定为390元。
1984年2月15日,省物价局、石油化工厅、商业厅根据国家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调整尿素、硝酸铵价格的通知》,将尿素厚塑料袋包装的出厂价格每吨由350元调整为400元,零售价格每吨由450元调整为510元;麻袋、尼龙袋、编织袋包装的出厂价格每吨由360元调整为410元,零售价格每吨由458元调整为520元。硝酸铵,纸袋包装的出厂价格每吨由220元调整为270元,上调22.7%;零售价格每吨由310元调整为360元,上调16.1%。编织袋包装的出厂价格,每吨由234元调整为284元,上调21.4%;零售价格每吨由324元调为374元,上调15.4%。同年5月7日,省商业厅、物价局、石油化工厅规定塑料编织袋包装(内衬塑料袋)的硫酸铵出厂价格每吨为240元,零售价格每吨为300元。同年9月8日,省人民政府按化工部颁布的新质量标准,下发了《关于制定新质量标准碳酸氢铵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一级品(含氮≥17.1%,水份≤3.5%,内含添加剂)每吨出厂价格为190元;二级品(含氮≥16.8%,水份≤5%)每吨185元;统一零售价格一级品为220元,二级品为215元。旧质量标准的碳酸氢铵的厂、销价格不变。
近年来由于受焦炭、电力、蒸汽、包装材料、铁路运输等价格上涨因素的影响,成本不断上升,产品发生亏损。加之该企业是50年代的老企业,设备陈旧老化,而积累又逐年下降,企业已无力进行自我更新改造,严重地影响化肥生产任务的完成。为增强企业活力,调动企业多产肥,支援农业生产的积极性,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1988年1月31日,省计委、物价局、石油化工厅发出《关于暂时调整吉化公司化肥厂硝酸铵出厂、销售价格的通知》,即每吨出厂价格为355元(工业硝铵执行同价,均带塑料编织袋包装);市场销售价每吨为450元。
同年8月18日,省物价局、石油化工厅发出《关于吉化化肥厂新上大化肥装置的尿素及硝酸磷肥产品价格的批复》,即尿素每吨销售价格为598元;硝酸磷肥每吨出厂价格为572元。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物价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物价指数、物价管理、农产品价格、轻工业产品价格、 重工业产品价格、收费标准、大事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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