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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二、小农具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物价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917
颗粒名称:
二、小农具
分类号:
F326.6
页数:
7
页码:
338-369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对小农具的生产和供应及价格销售及调整的情况。
关键词:
长春市
小农具
价格
内容
铁、木制小农具是农业生产和农民家庭中不可缺少的工具。农村对小农具需要量大,而且所需品种繁多,规格复杂。主要有镰刀、锄头、铁锹、犁铧、镐头、钢叉、二齿子、木掀等。
旧中国小农具生产基本上是手工操作,其厂、销价格主要靠市场调节,基本上随行就市。东北沦陷时期,1934年至1937年,其价格由官方统一管理和制定,长春市销售价格比较稳定。1938年以后,小农具价格急剧上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人民政府对小农具的生产和供应非常重视。1950年至1955年,由于生产小农具原料不足,小农具价格波动较大,市政府为了稳定小农具价格,积极组织货源,加快生产,价格逐步稳定下来。
根据省计委(63)计财郑字第10号《关于安排1963年小农具出厂价格的通知》和省物价委员会价工字4号《关于1963年小农具销售价格安排意见的通知》的精神,结合地区实际情况,经与有关单位研究,将1963年长春地区小农具的出厂、销售价格安排如下表,并规定:(1)长春地区小农具出厂、销价格是市县人委所在地的价格。各县(郊区)所属各公社生产的小农具厂、销价格由县(区)掌握制定。(2)为正确贯彻执行优质优价、劣质低价、分等论价的原则,对经过评比群众公认的名牌产品,在一般产品厂、销价格的基础上加10~30%的差价率(即被评为省名牌加30%,市名牌加20%,县名牌加10%),具体价格由县掌握制定,对不合格产品一律不准出厂。对质量次尚能使用的产品必须贬价出售。(3)小农具的城乡地区差价,应本着有利于合理经营、降低费用的精神,只加合理的运杂费,不再加综合差率。
1964年与1965年,长春市小农具价格比较稳定。1965年与1964年相比,铁制小农具价格略有下降,木农具、马具价格持平。
1966年、1967年,长春市小农具价格,除了对个别农具做有升有降调整外,其价格水平基本上稳定在1965年价格水平上。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农村放宽经济政策,实行多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小农具的需求量大增。但近些年来,生产中、小农具的原材料供应不足,价格上涨,特别是主要原材料,如木材两次提价50%之多,其他钢材、生铁、焦炭、废铁、牛皮等也大幅度提高了价格。许多中、小型农具的出厂价格和销售价格都是在1965年或1973年先后确定的。财政包干后,对没有落实生产中、小农具的集体所有制企业财政补贴问题,由于生产企业普遍亏损,生产积极性受到严重影响,产量大幅度下降,使一些品种长期脱销。为增加中、小农具生产,满足农业生产需要,1981年6月30日,省物价委员会、二轻局、社队企业局、供销社发出《关于调整中、小农具价格的通知》。《通知》指出:对中、小农具的价格,应在核实成本的基础上,本着鼓励先进、惩罚落后、保本微利的精神,随着这次木材提价,相应合理地调整出厂和销售价格。为了使各地调后的价格能大体上衔接,提出主要品种的调价幅度,各市、县在具体安排时,可参照这个价格水平。具体安排:锄杠(1300×38毫米)每只出厂价格由0.75~0.80元调整为1.00~1.30元;丁字锹把(900毫米)每只由0.60~0.85元调整为0.95~11.0元;扁担(1.5米)每只由1.06~1.21元调整为1.50~1.70元;尖镐把(1000毫米)每只由0.75~1.00元调整为1.20~1.40元;铧子每公斤由0.30~0.40元调整为0.35~0.50元;锄勾(亮勾)每只由0.82~1.08元调整为1.00~1.30元;稻镰刀(带把)由1.00~1.06元调整为1.10~1.20元。水田步犁、大车棚、牛皮制车马辕具和其他铁木小农具,可在核实成本的基础上,按原材料的提价金额相应调整。
为了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根据省物价委员会(81)吉价轻字第29号《关于调整中小农具价格的通知》精神,1982年,长春市除了对一少部分小农具价格做了调整外,大部分小农具出厂和销售价格未动。
根据省物价局(84)吉价轻字第19号文件《关于调整小农具价格及修订销售价格作价办法的通知》精神,1984年5月17日,市物价局、二轻局、社队企业管理局、供销社转发《关于调整小农具价格及修订销售价格作价办法的通知》,将长春市生产的小农具价格做了调整。
鉴于尖锹所用计划内废道钢价格已经调整,而且计划外自采道钢数量比重增大,尖锹成本提高,产品亏损的实际情况,为了促进企业生产,满足市场供应,1988年4月12日,长春市物价局发出《关于调整钢尖锹厂、销价格的通知》,决定调整尖锹价格。即2#半光尖锹每把出厂价格由2.98元调整为3.40元;批发价格由3.22元调整为3.67元;零售价格由3.67元调整为4.18元。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物价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物价指数、物价管理、农产品价格、轻工业产品价格、 重工业产品价格、收费标准、大事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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