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农业生产资料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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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物价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915
颗粒名称: 第五节 农业生产资料价格
分类号: F326.6
页数: 23
页码: 332-354
摘要: 本节记述了长春市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是指由工业或手工业生产出来的农用生产资料的价格。它包括农业机械产品、化学肥料、农药、农用柴油以及小农具等的价格。
关键词: 长春市 农业生产 价格

内容

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是指由工业或手工业生产出来的农用生产资料的价格。它包括农业机械产品、化学肥料、农药、农用柴油以及小农具等的价格。
  旧中国,长春农业生产很落后,几乎没有农业机械、化肥和农药,长期使用古老的传统小农具和畜力耕种和运输,施用农家肥,农业劳动生产率很低。小农具价格随行就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发展农业的方针指导下,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经营贯彻“低价薄利”的原则,销售采取了低价优待政策。随着工业生产的不断发展,对某些主要农业生产资料采取了不断降价的措施,企业发生政策性亏损,由国家财政给予补贴。
  一、农业机械
  农业机械产品包括半机械化农具和现代化农业机械。半机械化农具包括中型农具和新式畜力农具。1955年,国家为了支援农业生产,对供应农民的新式农具(包括零件)较大幅度地降低了出厂价格和零售价格。其中:重、中、轻型双轮双铧犁和双轮单铧犁平均零售价格降低40%;收割机、播种机价格降低35%;圆盘耙、钉齿耗、铲蹚机等价格降低15%。现代化农业机械包括动力机械、机引农具和农田排灌设备等。这些产品是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技术装备,对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1957年以前,由于国家还仅仅是建立了工业化的初步基础,这些农业机械的生产和应用得很少,随着工农业生产的发展,1958年以后,现代化农业机械产品的生产和使用逐步普遍起来,特别是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业机械有了更快的发展。
  (一)拖拉机
  1959年12月,长春拖拉机厂生产出首批长春一40型轮式拖拉机,执行全国统一出厂价格,每台为19000元,省商业厅制定了全省统一供应价格,每台为20010元。
  为合理安排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更好地支援农业生产,1960年12月2日,省商业厅发出《关于安排省管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通知》,将长春一40型拖拉机的全省统一供应价格,每台由20010元调整为19500元。
  1961年3月,农机部调整了农业机械全国统一出厂价格,长春——40型轮式拖拉机,每台出厂价格由19500元调整为18000元。同年,长春一40型拖拉机停产,改生产东方红一28型轮式拖拉机。
  1966年,东方红一28型轮式拖拉机正式投产,农机部制定了出厂价格,每台为11500元;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制定了全省统一供应价格,每台为11960元。
  1967年2月,第八机械工业部(原农机部)将长春生产的东方红一28型拖拉机出厂价格每台由11500元调整为9000元,降低21.8%;省农机管理局相应调整了其全省统一供应价格,每台由11960元调整为9270元,降低22.5%。
  1972年12月,第一机械工业部、财政部下发《关于印发〈加强农机产品销售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规定了拖拉机等农机产品销售统一收费标准,其中拖拉机省(市、自治区)内统一进销费率最高限额为4%。省农机局制定了东方红一28型拖拉机全省统一供应价,每台为9360元。
  1984年4月21日,省机械电子工业厅、物价局、财政厅转发了机械工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印发〈农机商品销售价格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取消了全国(省)农机统一销售价格,结合本省农机产品自给率以及各级农机公司的地理位置,交通运输条件,本着“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将一、二类农机商品(拖拉机属于一类农机商品)划为一类价区、二类价区、边远地区。各类价区在出厂价格基础上各加管理费率5%和运杂费率2.5%、3%、4.5%作为销售价格。东方红一28轮式拖拉机一类价区(包括长春)每台为9675元。
  根据机械工业部、国家物价局《关于调整机械产品浮动价格目录的通知》精神,同年9月1日,省机械电子工业厅、物价局将东方红一28型拖拉机的出厂价格,每台由9000元调整为9900元,上浮10%。销售价格由9675元调整为10642元,上浮10%。
  (二)小四轮拖拉机
  1982年4月,长春拖拉机厂试制生产长春一12型小四轮拖拉机,省物价局、机械工业厅制定了试销出厂价格:轮距960毫米,普通型每台为3400元,运输型每台为3230元;轮距1300毫米,普通型每台为3600元,运输型每台为3430元。
  1984年2月,经鉴定,长春一12型拖拉机整机和零部件质量达到部颁标准,同年4月12日,省物价局、机械电子工业厅发出《关于制定长春一12型拖拉机出厂价格的通知》,制定了正式出厂价格:轮距960毫米,普通型每台为3550元,运输型每台为3380元;轮距1300毫米,普通型每台为3750元,运输型每台为3580元。
  根据机械工业部《关于调整机械产品浮动价格目录的通知》精神,从1985年1月10起,长春一12型拖拉机出厂价格上浮15%,浮动后的出厂价格:轮距960毫米,普通型每台为4083元,运输型为3887元;轮距1300毫米,普通型每台为4313元,运输型为4117元。
  (三)播种机、谷物联合收割机
  1955年,省农业机械厂(后改称四平联合收割机厂)开始生产播种机,每台出厂价格定为600元。
  1960年,省农业机械厂开始生产仿苏24行播种机,每台出厂价格为2000元,全省统一供应价每台为2300元。1961年4月,省商业厅制定了省管大型农业机械销售作价办法,不分省内外产品一律按进货价(省内产品按有关部门批准的出厂价)加6.5%的定额费用,为全省统一销售价格(供应价格)。仿苏24行播种机全省统一销售价格每台为2130元,仿苏48行播种机每台为1811元。
  1962年,省人民委员会调整了播种机的出厂价格:24行谷物播种机每台调整为1600元,48行播种机每台调整为1950元。1963年7月,省物价委员会、农机局将24行播种机全省统一供应价格每台调整为1720元;48行播种机每台调整为2100元。
  根据全国物价委员会《关于调整1964年农机产品价格的通知》和农机部《关于调整农业机具调拨、销售价格的通知》,1964年5月,省物价委员会、农机局调整了播种机的厂、销价格:24行播种机出厂价格每台由1600元调整为1500元;全省统一供应价每台由1720元调整为1613元。48行播种机出厂价格每台由1950元调整为1850元;全省统一供应价格每台由2100元调整为1882元。
  同年,省农业机械厂试制出中国第一台ZKB型大型走式谷物联合收割机,于1965年正式投产,当年吉林省农业机械厂改称四平联合收割机厂。由于谷物联合收割机小批量投产,工艺装备、工时费用等支出都较多,成本也较高,因此,省重工业厅、物价委员会本着保本的原则,制定试制出厂价格,每台为67000元。
  1965年1月,省物价委员会、农机局调整了播种机厂、销价格:24行播种机每台出厂价格为1400元,供应价格为1506元;48行播种机每台出厂价格为1700元,供应价格为1829元。
  同年,在公主岭建成吉林省播种机厂,后改称公主岭播种机厂,该厂试制了适合东北地区特点的BT—6型垄作播种机,并正式投产。4月22日,省重工业厅本着工厂保本的原则,暂定BT—6型垄作播种机出厂价格每台为2800元。随着BT—6型播种机的大量生产,24行和48行仿苏播种机逐渐停产。
  根据省人民委员会批转省物价委员会《关于1966年省管农业生产资料调整计划的报告》精神,1966年2月,省重工业厅将BT—6型垄作播种机的出厂价格每台由2800元调整为2500元。为了有力地支援农业生产,节约农业投资,同年8月1日,省重工业厅再次将BT—6型垄作播种机出厂价格每台由2500元调整为2000元,下调20%。全省统一零售价格每台为2100元。
  根据八机部召开的“1967年调整农业机械产品出厂价格座谈会”精神和东北三省农机价格平衡会意见,1967年2月7日,省重工业厅发出《关于调整1967年省管农机产品出厂价格的通知》,将BT—6型垄作播种机出厂价格每台调整为1900元,省农机局相应地调整了全省统一供应价格,每台为1995元。
  1971年,东风谷物联合收割机由一机部定价。同年8月14日,国家决定降低一部分机械产品价格,其中,联合收割机平均降价13.3%。东风谷物联合收割机出厂价格每台为59000元,降价11.94%。省农机局按出厂价格加4%费率,制定全省统一销售价格每台为61360元。
  1973年1月1日,一机部制定了 ZKB—5型东风谷物联合收割机的出厂价格:带半链轨装置的出厂价格每台为42500元,不带半链轨装置的出厂价格每台为40000元。同年3月,省农机局相应制定了全省统一销售价格:带半链轨装置的每台为44200元,不带半链轨装置的每台为41600元。同年,
  省农机局还根据一机部、财政部规定的农机产品执行统一的销售收费标准,确定BT—6型垄作播种机全省统一销售价格每台为1976元。
  1975年3月,一机部发出通知,调整了四平联合收割机厂生产的东风牌联合收割机的出厂价格:ZKB—5型带半链轨每台由42500元调整为32500元,降低23.5%;不带半链轨每台由40000元调整为30000元,降低25%。同年5月1日,省农机局、计委相应地调整了其销售价格,带半链机装置的每台由44200元调整为33800元,降低23.5%,不带半链轨装置的每台由41600元调整为31200元,降低25%。
  1978年,四平联合收割机厂试制生产了ZKB—5A型联合收割机,1979年投入批量生产,当年5月1日,一机部制定了出厂价格:带宽半链轨装置的每台为41000元,不带半链装置的每台36000元。同年8月生产ZKB—5A型联合收割机(配×6105L发动机),带宽半链轨装置的每台为42500元,不带链轨装置的每台为37500元;ZKB5—1(即ZKB—5型)联合收割机(配×6105L发动机),带半链轨装置的每台为37500元;不带链轨装置的每台为35000元。
  1981年10月,省农机局发出了《吉林省农机产品销售价格》,确定BT—6型播种机出厂价格每台为1900元不动,以每台1600元为销售基价,确定的全省统一销售价格,每台为1664元。
  1985年1月,根据机械工业部《关于调整机械产品浮动价格目录的通知》精神,四平市生产的东风牌谷物联合收割机在出厂价格的基础上上浮5%,ZKB—5A带宽式链轨的每台为44625元,不带链轨的每台为39375元,ZKB5—1型带链轨的每台为39375元,不带链轨的每台为36750元。
  由于近年来国家取消对农机产品的价格补贴,加上原材料、燃料、动力涨价等原因,使企业难以消化,产品发生亏损。为促进农机生产发展,1988年3月28日,省物价局、机械电子工业厅发出通知,调整和制定了公主岭播种机厂生产的2BZ—6A综合播种机等产品的出厂价格,如下表:
  (四)脱谷机、玉米脱粒机
  1959年,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生产喂入式机动脱谷机,出厂价格每台为1200元,全省统一销售价格为1335元。
  为支援农业生产,省商业厅将机动脱谷机销售价格每台降为1278元。
  1963年,省生产DT—600型小型机动脱谷机,每台出厂价格为1432.5元,同年5月执行中央统一定价,每台出厂价格为1000元,省农机局制定了全省统一销售价格,每台为1075元。
  1964年,省开始生产玉米脱粒机(YT—4.5),由于初生产,成本较高,省物价委员会、重工业厅制定其出厂价格,每台为430元,1965年将玉米脱粒机出厂价格调整为320元,全省统一销售价格每台为362元。
  根据八机部召开调整农机产品出厂价格座谈会精神和东北三省农机价格平衡会意见,1966年2月,省物价委员会、重工业厅调整了部分农机产品出厂价格。其中,DT—600型机动脱谷机每台出厂价格由1000元调为900元,销售价格每台由1075元调为954元;玉米脱粒机(YJ—4.5)每台出厂价格由320元调为300元,销售价格每台由362元调为339元。同年,大安县和九台县农机修造厂生产YT4.5型玉米脱粒机,省物价委员会、重工业厅制定其出厂价格,每台为320元。
  1967年1月,省物价委员会、农机局将DT—600型机动脱谷机的厂、销价格做了调整,出厂价格每台由900元调为650元,降低27.77%,全省统一销售价格每台由954元调为683元,降低28.4%。
  1973年DT—600型机动脱谷机每台销售价格为676元。
  根据国家物价局、机械工业部《关于调整部分农业机械产品销售价格的通知》,1983年9月,省物价委员会、机械电子工业厅调整了部分农机产品偏低的厂、销价格。将DT—600型脱谷机出厂价格每台由650元调为820元,提高20.7%,全省统一销售价格每台由676元调整为852.8元,提高26.1%,
  并取消了调价产品的产销价格倒挂形式和财政对出厂价格的价外补贴。
  二、小农具
  铁、木制小农具是农业生产和农民家庭中不可缺少的工具。农村对小农具需要量大,而且所需品种繁多,规格复杂。主要有镰刀、锄头、铁锹、犁铧、镐头、钢叉、二齿子、木掀等。
  旧中国小农具生产基本上是手工操作,其厂、销价格主要靠市场调节,基本上随行就市。东北沦陷时期,1934年至1937年,其价格由官方统一管理和制定,长春市销售价格比较稳定。1938年以后,小农具价格急剧上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人民政府对小农具的生产和供应非常重视。1950年至1955年,由于生产小农具原料不足,小农具价格波动较大,市政府为了稳定小农具价格,积极组织货源,加快生产,价格逐步稳定下来。
  根据省计委(63)计财郑字第10号《关于安排1963年小农具出厂价格的通知》和省物价委员会价工字4号《关于1963年小农具销售价格安排意见的通知》的精神,结合地区实际情况,经与有关单位研究,将1963年长春地区小农具的出厂、销售价格安排如下表,并规定:(1)长春地区小农具出厂、销价格是市县人委所在地的价格。各县(郊区)所属各公社生产的小农具厂、销价格由县(区)掌握制定。(2)为正确贯彻执行优质优价、劣质低价、分等论价的原则,对经过评比群众公认的名牌产品,在一般产品厂、销价格的基础上加10~30%的差价率(即被评为省名牌加30%,市名牌加20%,县名牌加10%),具体价格由县掌握制定,对不合格产品一律不准出厂。对质量次尚能使用的产品必须贬价出售。(3)小农具的城乡地区差价,应本着有利于合理经营、降低费用的精神,只加合理的运杂费,不再加综合差率。
  1964年与1965年,长春市小农具价格比较稳定。1965年与1964年相比,铁制小农具价格略有下降,木农具、马具价格持平。
  1966年、1967年,长春市小农具价格,除了对个别农具做有升有降调整外,其价格水平基本上稳定在1965年价格水平上。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农村放宽经济政策,实行多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小农具的需求量大增。但近些年来,生产中、小农具的原材料供应不足,价格上涨,特别是主要原材料,如木材两次提价50%之多,其他钢材、生铁、焦炭、废铁、牛皮等也大幅度提高了价格。许多中、小型农具的出厂价格和销售价格都是在1965年或1973年先后确定的。财政包干后,对没有落实生产中、小农具的集体所有制企业财政补贴问题,由于生产企业普遍亏损,生产积极性受到严重影响,产量大幅度下降,使一些品种长期脱销。为增加中、小农具生产,满足农业生产需要,1981年6月30日,省物价委员会、二轻局、社队企业局、供销社发出《关于调整中、小农具价格的通知》。《通知》指出:对中、小农具的价格,应在核实成本的基础上,本着鼓励先进、惩罚落后、保本微利的精神,随着这次木材提价,相应合理地调整出厂和销售价格。为了使各地调后的价格能大体上衔接,提出主要品种的调价幅度,各市、县在具体安排时,可参照这个价格水平。具体安排:锄杠(1300×38毫米)每只出厂价格由0.75~0.80元调整为1.00~1.30元;丁字锹把(900毫米)每只由0.60~0.85元调整为0.95~11.0元;扁担(1.5米)每只由1.06~1.21元调整为1.50~1.70元;尖镐把(1000毫米)每只由0.75~1.00元调整为1.20~1.40元;铧子每公斤由0.30~0.40元调整为0.35~0.50元;锄勾(亮勾)每只由0.82~1.08元调整为1.00~1.30元;稻镰刀(带把)由1.00~1.06元调整为1.10~1.20元。水田步犁、大车棚、牛皮制车马辕具和其他铁木小农具,可在核实成本的基础上,按原材料的提价金额相应调整。
  为了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根据省物价委员会(81)吉价轻字第29号《关于调整中小农具价格的通知》精神,1982年,长春市除了对一少部分小农具价格做了调整外,大部分小农具出厂和销售价格未动。
  根据省物价局(84)吉价轻字第19号文件《关于调整小农具价格及修订销售价格作价办法的通知》精神,1984年5月17日,市物价局、二轻局、社队企业管理局、供销社转发《关于调整小农具价格及修订销售价格作价办法的通知》,将长春市生产的小农具价格做了调整。
  鉴于尖锹所用计划内废道钢价格已经调整,而且计划外自采道钢数量比重增大,尖锹成本提高,产品亏损的实际情况,为了促进企业生产,满足市场供应,1988年4月12日,长春市物价局发出《关于调整钢尖锹厂、销价格的通知》,决定调整尖锹价格。即2#半光尖锹每把出厂价格由2.98元调整为3.40元;批发价格由3.22元调整为3.67元;零售价格由3.67元调整为4.18元。
  三、化肥
  化学肥料在农业生产中占有重要地位。化肥的出厂价格是分级管理的,硫
  铵、硝铵、尿素由国家统一定价;过磷酸钙、氯化铵由中央主管部门定价;其它品种由地方定价。化肥主要品种的零售价格是由国家统一制定的,有些品种如碳酸氢铵由地方定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耕作比较粗放,农民不重视,也无资金使用化学肥料提高产量。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对化肥的需求量逐年增加,为了不过多地增加农产品成本,减轻农民负担,国家对化肥实行逐步降低价格的政策。
  1953年,每吨硫酸铵出厂价格由200元降为184元;硝酸铵出厂价格为590元,以后降为400元。
  1957年10月,吉林化肥厂投产,主要生产硫酸铵(含氮21%,不带包装,下同)和硝酸铵(含氮34%,带包装,下同),执行全国统一厂、销价格。硫酸铵:每吨出厂价格为184元,销售价格为280元;硝酸铵:每吨出厂价格为400元,销售价格为416元。
  1960年,国家将硝酸铵出厂价格作了调整,每吨由400元调整为380元,降价5%。
  为解决硫酸铵出厂价格偏低,产品亏损;而硝酸铵价格偏高,利润过大的问题,根据国务院指示精神,1963年12月30日,省人民委员会下发了《关于调整硫酸铵、硝酸铵和农药一六〇五出厂价格的通知》,将硫酸铵每吨由184元调整为210元,提高15.2%;硝酸铵每吨由400元调整为355元,降低6.6%。出厂价格调整后,其市场零售价格不动。当时,由于吉林省尚未生产尿素、碳酸氢铵,长春市所需要的由国家统一调拨,统一零售价格为:尿素(含氮46%,下同)每吨为660元,碳酸氢铵(含氮17%以上,下同)不分等级平均每吨为220元。
  1965年4月15日,化工部发出《关于降低硝酸铵、尿素出厂价格的通知》,将硝酸铵出厂价格每吨由355元调整为315元,降低11.26%。
  1966年2月1日,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根据全国物价委员会《关于调整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通知》,将尿素销售价格每吨由660元调整为600元,降低9.1%。同年10月21日,全国物价委员会下发了《关于调整1967年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通知》,决定从1967年1月1日起,化肥执行以下价格:硫酸铵出厂价格每吨210元不变,销售价格分区定价,东北地区每吨280元,其他地区每吨300元;硝酸铵出厂价格每吨由315元调整为260元,降低17.5%,销售价格每吨由416元调整为340元,降低18.3%;尿素零售价格
  每吨由600元调整为500元,降低16.7%;碳酸氢铵零售价格每吨为200元。
  1971年8月31日,省革命委员会转发了国务院《关于1971年调整若干工农业产品价格的通知》,调整了化肥价格。其中,硫酸铵,每吨出厂价格由210元调整为185元,降低11.9%,零售价格由280元调整为270元,降低3.6%;硝酸铵,每吨出厂价格由260元调整为220元,降低15.4%,零售价格由340元调整为310元,降低8.8%;碳酸氢铵(一级品),每吨出厂价格170元不变,零售价格每吨由200元调整为190元,降低5%;尿素零售价格每吨由500元调整为450元,降低10%。
  1979年,化肥中的新品种高效复合肥磷酸二铵(俗称二铵)投放市场后,很受农民欢迎,当时吉林省尚不能生产此化肥,从省外调入,执行全国统一零售价格,每吨为560元。
  由于小氮肥试行定额补贴,吉林省每吨补贴30元,据此,1980年地产碳酸氢铵出厂价格每吨由170元调整为150元,零售价格每吨由190元调整为170元。1980年,磷酸二铵零售价格每吨由560元调整为550元。
  为有利于化肥包装改革和贯彻按质论价的原则,1981年10月国家物价总局下发了《关于制定聚丙烯编织袋包装的尿素的厂、销价格的通知》,对聚丙烯编织袋(内衬塑料袋)包装的尿素的出厂、销售价格做了规定。尿素用聚丙烯编织袋(麻袋,尼龙袋)包装的出厂价格比用厚塑料袋包装的加价10元。同年10月28日,省物价委员会转发了国家物价总局的通知,并规定,从1981年9月1日起,用聚丙烯纺织袋(内衬塑料袋)包装的尿素出厂价格每吨为360元,零售价格每吨为458元。由于硝酸铵国内采用纸袋包装,破损严重,损失较大,为减少化肥损失,支持化肥包装改革,1982年10月17日,国家物价局下发《关于增定聚丙烯纺织袋包装硝酸铵厂、销价格的通知》,将编织袋包装的硝酸铵比用纸袋包装的每吨加价14元,即出厂价格每吨234元,零售价格每吨324元。
  由于进口的复合肥、高浓度磷肥、钾肥的价格,系外贸与内贸的临时协议价,国内没有正式定价。而协议价偏低,带来不少问题,一是外贸、内贸均大量亏损;二是影响国内生产的发展;三是优质肥价格低。化肥分配矛盾甚多。为了贯彻按质论价原则,减少国家亏损,支援国内生产,合理安排化肥品种间的比价,经国务院领导批准,1983年11月4日,国家物价局发出《关于制定复合肥、钾肥、高浓度磷肥价格的通知》,磷酸二铵(含氮16%、18%,含磷48%、46%)每吨出厂价定为560元,销售价定为700元;氮、磷、钾复合肥(氮15%、磷15%、钾15%)每吨出厂价定为355元,销售价定为440元;氮、磷复合肥(氮20%、磷20%)每吨出厂价格定为350元,销售价定为440元;三料过磷酸钙(含五氧化二磷43%)每吨出厂价定为375元,销售价定为470元;氯化钾(含钾50~60%)每吨出厂价定为260元,销售
  价定为340元;硫酸钾(含钾48%)每吨定为310元,销售价定为390元。
  1984年2月15日,省物价局、石油化工厅、商业厅根据国家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调整尿素、硝酸铵价格的通知》,将尿素厚塑料袋包装的出厂价格每吨由350元调整为400元,零售价格每吨由450元调整为510元;麻袋、尼龙袋、编织袋包装的出厂价格每吨由360元调整为410元,零售价格每吨由458元调整为520元。硝酸铵,纸袋包装的出厂价格每吨由220元调整为270元,上调22.7%;零售价格每吨由310元调整为360元,上调16.1%。编织袋包装的出厂价格,每吨由234元调整为284元,上调21.4%;零售价格每吨由324元调为374元,上调15.4%。同年5月7日,省商业厅、物价局、石油化工厅规定塑料编织袋包装(内衬塑料袋)的硫酸铵出厂价格每吨为240元,零售价格每吨为300元。同年9月8日,省人民政府按化工部颁布的新质量标准,下发了《关于制定新质量标准碳酸氢铵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一级品(含氮≥17.1%,水份≤3.5%,内含添加剂)每吨出厂价格为190元;二级品(含氮≥16.8%,水份≤5%)每吨185元;统一零售价格一级品为220元,二级品为215元。旧质量标准的碳酸氢铵的厂、销价格不变。
  近年来由于受焦炭、电力、蒸汽、包装材料、铁路运输等价格上涨因素的影响,成本不断上升,产品发生亏损。加之该企业是50年代的老企业,设备陈旧老化,而积累又逐年下降,企业已无力进行自我更新改造,严重地影响化肥生产任务的完成。为增强企业活力,调动企业多产肥,支援农业生产的积极性,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1988年1月31日,省计委、物价局、石油化工厅发出《关于暂时调整吉化公司化肥厂硝酸铵出厂、销售价格的通知》,即每吨出厂价格为355元(工业硝铵执行同价,均带塑料编织袋包装);市场销售价每吨为450元。
  同年8月18日,省物价局、石油化工厅发出《关于吉化化肥厂新上大化肥装置的尿素及硝酸磷肥产品价格的批复》,即尿素每吨销售价格为598元;硝酸磷肥每吨出厂价格为572元。
  四、农药
  为大力发展农业生产,防治农作物病虫害,提高粮食等农作物产量,国家制定农药价格采取保本微利的政策。企业成本降低,价格随着下降;企业发生政策性亏损,国家给予价格补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国家多次降低了农药厂、销价格。
  长春市“六六六”杀虫粉(0.5%×1000g),每吨批发价格1953年为800元(新人民币,下同),1954年为457元,1955年为312元。
  根据商业部、农业部、供销合作总社《关于规定“六六六”农药零售价格的联合指示》,1955年2月,省商业厅规定了长春市6%可湿性“六六六”原粉,市场零售价格每吨为1400元。1966年3月20日,省商业厅、供销合作社根据商业部、农业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联合通知精神,将6%可湿性“六六六”原粉零售价格,每吨由1400元调整为900元。
  1957年,吉林省开始使用滴滴涕原粉和1605乳油两种农药,省商业厅、供销社根据国家规定,制定了全省统一零售价格为:滴滴涕原粉(25%)每吨为3100元,1605乳油(乙基,进口)每吨为35000元。
  1958年4月2日,第二商业部下发《关于改进农药价格管理办法和调低零售价格的通知》,决定将6%可湿性“六六六”原粉,25%滴滴涕乳剂、1605乳油等5种主要农药品种的零售价格由部统一管理,统一定价,在全国各地实行统一的零售价格,并将6%可湿性“六六六”原粉零售价格每吨由900元调为700元,25%滴滴涕乳剂零售价格每吨由3100元调为1600元,1605浮油零售价格每吨仍为35000元。
  1959年,吉林省开始从天津调入敌百虫原粉(50%),省商业厅按调拨价暂定全省临时销售价格,每吨为23152元。1960年4月,将敌百虫(50%)全省统一零售价格每吨由23152元调整为12300元,降低46.9%。同年,商业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将1605乳油(乙基,国产)全国统一零售价格每吨定为18000元。
  1961年11月11日,省商业厅根据商业部《关于敌百虫农药降价的通知》精神,将敌百虫销售价格做了调整,规格50%敌百虫每吨由12300元调整为6270元,降低49%。1962年12月,全国物价委员会下发《关于调整敌百虫价格问题》通知,决定敌百虫实行全国分区定价,其中长春市敌百虫(50%)每吨价格由6270元调整为3720元,下降40.7%。1963年12月30日,省人民委员会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下发《关于调整硫酸铵、硝酸铵和农药一六〇五出厂价格的通知》,将农药1605(乙基)乳油零售价格每吨由18000元调整为16000元,下降11.11%。
  1964年3月11日,国务院批转全国物价委员会、化学工业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降低农药价格问题的报告》,决定从4月1日起,降低农药价格,其中,6%可湿性“六六六”原粉,全国统一零售价格每吨由700元调整为600元,降低24.3%;敌百虫(50%)零售价格,长春市每吨由3720元调整为3080元,降低17.2%。同年4月30日,省供销社下发了《关于调整敌百虫、六六六农药销售价格的通知》,规定,从5月10日起,将6%可湿性“六六六”原粉零售价格每吨由600元调整为550元,降低8.3%。
  1965年,高效农药敌敌畏乳油、乐果乳油投放市场,根据全国物价委员会、供销合作总社《关于调整几种化学农药零售价格的通知》,省物价委员会、供销合作社调整了国产乙基1605乳油零售价格,每吨由16000元调整为11000元,降低31.3%。敌敌畏乳油(75~80%)每吨定为11685元。
  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发出《关于调整农药和尿素零售价格的通知》,决定从1966年2月1日起,敌百虫改为全国统一零售价格,敌百虫(50%)每吨为2540元,长春市零售价格降低了17.5%;国产乙基1605乳油零售价格每吨由11000元调整为8500元,降低22.7%;敌敌畏乳油(80%)零售价格每吨由11685元调整为7290,降低37.6%;乐果乳油(40%)零售价格每吨定为8400元。
  [=此处为表格(1966年长春市部分农药零售价格)=]
  1967年1月1日,全国供销合作总社降低了农药零售价格:6%可湿性六六六原粉每吨由550元调整为450元,降低18.2%;1605乳油(纯度45~50%)每吨由8500元调整为7900元,降低7%;乐果乳油(含量40%)每吨由8400元调整为6800元,降低19%;敌敌畏乳油(含量80%)每吨由7290元调整为6500元,降低10.8%。
  1971年8月31日,省革命委员会转发了国务院《1971年关于调整若干工农业产品价格的通知》,调整了农药的零售价格:敌百虫(含量50%)每吨由2540元调整为2100元,降低17.3%;1605乳油(纯度45~50)每吨由7900元调整为6600元,降低16.5%;乐果乳油(含量40%)每吨由6800元调整为5800元,降低14%;敌敌畏乳油(含量80%)每吨由6500元调整为5600元,降低了13.8%;滴滴涕乳剂(含量25%)每吨由1600元调整为1300元,降低了18.75%。
  1972年至1982年,对农药厂、销价格作了有降有升调整。1982年长春市部分农药销售价格如下表:
  1984年4月2日,省物价局、石油化工厅、商业厅联合发出通知,对〓石县农药厂新生产的甲基一六〇五粉剂农药(含量2%),制定了厂、销价格,每吨出厂价格为320元,销售价格为420元。编织袋内衬3层纸袋包装,工厂仓库交货。同年4月7日,又对该厂新生产的甲基一六〇五粉剂等3种农药制定了出厂价格。甲基一六〇五粉剂(含量1.5%),每吨出厂价格为270元;甲敌粉剂(含量5%,其中:含一六〇五2%,敌百虫3%),每吨出厂价格为460元;甲甲粉剂(含量3%,其中,含甲基一六〇五1.5%,甲胺磷1.5%),每吨出厂价格为500元。产品均带编织袋内衬纸包装。
  为使企业维持生产,满足农业生产的需要,经省政府批准,同年4月16日,省物价局、商业厅、石油化工厅发出《关于调整“敌克松”出厂、销价格的通知》,对吉林市农药厂生产的“敌克松”(含量55%以上)价格作了调整。每吨出厂价格由4280元调整为4800元,销售价格由5080元调整为5700元,包装条件不变(即:1公斤装塑料袋,外加木箱,每箱净药20公斤。)
  五、农膜
  农膜出厂价格基本上由轻工业部管理,销售价格由省物价部门管理。为了支援农业生产,减轻农民负担,省规定农膜销售价格采取微利,甚至销售价格低于出厂价格,经营部门亏损由省财政补贴。
  1963年,轻工业部制定了高压聚乙烯农膜(厚0.08毫米、宽510~800毫米,下同)统一出厂价格,每吨为5100元,省物价委员会制定的全省统一
  零售价格每吨为5600元。
  1964年,吉林市塑料总厂生产聚氯乙烯压延农膜,省人民委员会制定其出厂价格每吨为3769元,销售价格每吨为3500元。
  为了更好地支援农业生产,降低农业生产成本,1965年12月23日,省人委发出《关于降低农用塑料薄膜价格的通知》,将聚氯乙烯压延农膜的出厂价格每吨由3769元调整为3479元,降低7.69%;销售价格每吨由3500元调整为3220元,降低8%。
  1966年9月15日,第一轻工业部发出通知,制定聚氯乙烯全国统一出厂价格,即聚氯乙烯压延农膜(规格0.10±0.02毫米,下同)出厂价格每吨为3325元;聚氯乙烯吹塑农膜(规格0.065±0.013毫米,下同)每吨为3610元。省物价委员会、供销合作社相应地制定了全省统一销售价格:即,聚氯乙烯压延农膜每吨为3220元,聚氯乙烯吹塑农膜每吨为3367元。
  1977年10月,轻工业部调整了高压聚乙烯吹塑农膜的出厂价格,与聚氯乙烯塑料农膜实行同价,即每吨为3610元,降低了29.2%。1978年1月,省计委将聚乙烯吹塑农膜零售价格做了调整,每吨由5600元调整为3827元,降低31.66%。
  1979年4月18日,轻工业部发出《关于降低高压聚乙烯、聚丙烯制品出厂价格的通知》,再次降低了高压聚乙烯农膜出厂价格,每吨由3610元调整为3500元,降低3%。省物价委员会于同年6月26日,调整了高压聚乙烯农膜的全省统一零售价格,每吨由3827元调整为3710元,降低3%。
  1980年11月18日,省物价委员会、二轻厅、供销社转发了轻工业部《关于降低高压聚乙烯树脂等产品及其制品价格的通知》,将高压聚乙烯农膜出厂价格每吨由3500元调整为3100元,降低11.4%;全省统一零售价格每吨由3710元调整为3367元,下降9.2%。并规定上述价格为中准价,工商企业可在5%的幅度内上下浮动。
  为有利于推广使用超薄地膜,促进农业生产,1987年2月10日,省物价局、第二轻工业厅、供销社发出《关于制定超薄地膜价格的通知》,制定了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超薄地膜(厚度0.006~0.008毫米),每吨出厂价格为4300元,全省统一零售价格为4860元。
  同年2月12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吉政办发(1987)18号《关于农膜亏损补贴和调整价格的通知》,为了解决农膜生产亏损问题,从1月1日起制定农膜临时价格,其中,长春聚氯乙烯吹塑农膜出厂价格每吨由3790元调整为
  4200元,销售价格由3555元调整为4115元。财政部门按原规定继续给商业部门补贴。税务部门按原规定继续对水稻用农膜免税。
  同年12月16日,省计经委、财政厅、物价局发出《关于调整农膜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农膜价格作相应调整,出厂价格:聚氯乙烯压延农膜每吨由4040元调整为4540元;聚氯乙烯吹塑农膜每吨由4290元调整为4640元;聚氯乙烯拉幅农膜每吨由4280元调整为4640元;聚乙烯普通地膜每吨由3675元调整为6630元;聚乙烯超薄地膜幅宽650毫米以上的,每吨由4386元调整为6900元,幅宽650毫米以内的,每吨为7300元。全省统一零售价格:聚氯乙烯压延农膜每吨由4007元调整为5000元;聚氯乙烯吹塑农膜每吨4115元调整为5104元;聚氯乙烯拉幅农膜每吨由4248元调整为5104元;聚乙烯普通地膜每吨由4150元调整为7290元;聚乙烯超薄地膜幅宽650毫米以上的每吨由4860元调整为7590元,聚乙烯超地膜幅宽650毫米以内的每吨为8300元。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物价志

《长春市志 物价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物价指数、物价管理、农产品价格、轻工业产品价格、 重工业产品价格、收费标准、大事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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