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冶金产品价格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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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物价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912
颗粒名称: 第四节 冶金产品价格
分类号: F426.3
页数: 10
页码: 323-332
摘要: 本节记述了长春市冶金工业产品生铁、钢材的价格情况。
关键词: 长春市 冶金产品 价格

内容

冶金工业,是为国民经济各部门提供重要原材料的基础产业。
  冶金产品主要包括生铁、钢材、焦炭、有色金属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长春市冶金工业,在国民经济中是个空白。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冶金工业产品价格大部分由国家集中统一管理。其价格随国民经济发展、国防工业、建筑业的发展和市场供求变化而调整与变动。
  一、生铁
  东北沦陷时期,1934年至1944年,长春市生铁价格逐年上涨,1939年与1934年相比,生铁批发价格上涨了79.16%,1944年与1939年相比,上涨了125.58%、1944年与1934年相比,上涨了304.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长春市生铁价格延续了解放当时的铁价格,波动较大,逐步上涨。每吨生铁(2号)批发价格,1950年为157.89元,1951年为168.00元,1952年为180.00元,1953年为225.00元,1955年为214.00元。
  从1954年起,国家对生铁制定了全国统一出厂价格。
  1960年6月27日,冶金工业部(60)冶财字911号文,规定了普通铸造生铁出厂价格。
  1963年1月1日,国家计委调整了生铁价格,取消了各地小高炉生铁优待价格,统一按大高炉生铁出厂价格执行,亏损由地方财政给予补贴。炼钢生铁以炼08(Z08)二类硫(下同)为代表规格品,铸造生铁以Z18二组锰二类硫(下同)为代表品,每吨出厂价格均为150元。
  由于煤炭、铁矿石等原料、燃料提高价格,使生铁成本增加,为此,1980年1月15日,国家物价总局、财政部、冶金工业部联合发出《关于调整生铁、焦炭出厂价格的通知》,提高了生铁出厂价格。每吨炼钢生铁调整为210元,与1963年相比,提高了40%;铸造生铁调整为220元,与1963年相比,提高了46.67%。
  1982年12月,冶金工业部、国家物价局对生铁的标准做了修订,1983年7月,冶金工业部按新标准修订了炼钢生铁出厂价格,每吨由210元修订为205元,铸造生铁每吨仍为220元。
  由于铁矿石、废钢铁、铁屑、焦炭等原材料、燃料及运费提价,使省内铸造生铁的生产企业发生亏损,为有利于生产,满足省内生产部门对铸造生铁的需要,1984年4月,省物价局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制定了省内生产的铸造生铁临时出厂价格:铸造生铁Z18二组二类硫临时出厂价格每吨为235元,高出国家统一价格15元。
  为理顺钢铁产品内部价格,考虑到产品成本变化情况,同年8月15日,国家物价局、冶金工业部调整了铁矿石、焦炭、生铁等系列产品的出厂价格,其中:炼钢生铁每吨由205元调整为265元,提高幅度为29.27%;铸造生铁每吨由220元调整为285元,提高幅度为29.55%。因铁矿石、废钢铁、焦炭提价,通钢等省内一些中小型铁厂执行国家统一定价后发生亏损,同年10月1日,省物价局制定了铸造生铁的临时出厂价格:Z18二组锰二类硫铸造生铁的临时出厂价格每吨为295元,高出国家统一价格10元。
  由于国家调整了煤炭的煤种、品种比价和铁路运价,其价格提高使生铁成本增加。省物价局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于1985年8月24日,重新制定了铸造生铁临时出厂价格:Z18二组锰二类硫铸造生铁,每吨371元,高出国家统一价格86元。
  二、钢材
  东北沦陷时期,1934年至1939年,长春市钢材销售价格不断上涨。
  1940年,长春市钢材批发价格每百公斤铁筋为31.71元(伪币,下同),平铁31.71元,铁板35.45元。1941年,每百公斤批发价格:元铁24.93元,平铁24.25元,铁板29.35元。1942年,每百公斤批发价格,元铁25.45元,平铁26.02元,铁板31.2元。1943年,每百公斤批发价格,元铁31.16元,平铁32.2元,铁板37.55元。1944年,每百公斤批发价格,元铁38.56元,平铁40.08,铁板48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长春市钢材价格从解放当时延续下来,价格变动较频繁,波动较大,后由国家统一管理,价格逐步趋于稳定。
  1959年,省内开始生产钢材,主要生产圆钢、角钢、低碳盘条、普碳热轧薄板等。其价格执行国家统一出厂价格。10至12毫米普通碳素热轧圆钢(乙类沸腾钢,下同)每吨为455元;5号普通碳素等边角钢(乙类镇静钢,下同)每吨为470元;20至22毫米螺纹钢每吨为475元;直径6至6.5毫米低碳盘条(普通碳素钢,乙类镇静钢,下同)每吨为540元;1至1.5毫米,1000×2000普通热轧薄板(沸腾钢,退火,下同)每吨为535元。
  1960年,长春市钢材批发价格每吨元铁(鞍山产,沸腾钢攵尢1—4,19毫米)为622元,钢板(鞍山产3.2毫米×4×8,不退火)为915元,三角铁(鞍山产,沸腾钢攵尢1—4,6×50×50毫米)为732元,黑铁管(鞍山产,焊缝51毫米)为1146元,白铁管(鞍山产,焊缝51毫米)1559元。
  1962年6月29日,国家计划委员会、全国物价委员会发出《关于调整钢板价格的通知》,调整了薄钢板出厂价格。其中,普通薄钢板厚度1.0~1.4毫米,宽度900毫米,长度1500~1800毫米,每吨不退火由510元调整为535元;退火由535元调整为560元。
  为促进薄钢板的生产,合理安排薄钢板中品种、规格的差价,适当提高0.35毫米至0.95毫米普通薄钢板的价格;适当降低优质薄钢板价格。1963年2月19日,全国物价委员会发出《1963年调整薄钢板出厂价格的通知》,调整了普通薄钢板出厂价格。其中:
  同年,5号等边角钢(50×5~6毫米,乙类沸腾钢)每吨为410元;乙类镇静钢(代表品)为470元;螺纹钢(20~22毫米)每吨为475元。
  根据商业部(64)商金字第215号文通知精神,1964年3月6日,省商业厅发出《关于通过商业部门供应的金属材料价格问题的通知》,对有关供应价格问题规定如下:
  1.凡通过商业部门供应生产企业按计划加工五金器材商品所需的金属材料,一律按供应价供应。供应价格的制定,按产地供给工业部门的供应价格加实际平均运杂费计算。
  2.除上述范围以外,通过商业部门组织零星供应的金属材料,不论对全民或集体所有制的生产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学校、个人等所需,一律按批发牌价供应,牌价的制定,按产地(各市、县按进货地)牌价加规定的地区差价制定当地批发牌价。通过零售环节供应的,按批发牌价加10%批零差率作价。
  1964年至1972年,全国物价委员会、冶金工业部调整了部分钢材出厂价格,其中1.0~1.5毫米普通薄钢板每吨由560元调整为690元。
  1979年8月,冶金工业部调整了部分钢材出厂价格。其中,热轧圆、方钢:乙类沸腾钢每吨10~12毫为585元,13~14毫米为540元,15~18毫米为495元;螺纹钢:普炭甲类钢11~14毫米为620元,15~18毫米为570元,19~24毫米为520元;电焊薄壁钢管,乙类沸腾钢,外径26~40毫米:壁厚1.1~1.5毫米为930元,壁厚1.6~2.5毫米为890元,壁厚2.6~4毫米为870元;镀锌薄钢板,1.0~1.5毫米,宽900~950毫米,长1500~1800毫米,乙类沸腾钢为1100元,乙类镇静钢为1160元。
  1980年8月15日,国家物价局、冶金工业部、商业部联合发出《关于调整钢锭、钢坯、盘条等钢材价格和轻工市场盘条制品价格的通知》,对圆钢、盘条价格做了调整:其中普碳圆钢10~12毫米,每吨调整为565元,下调幅度为3.4%;6~6.5毫米低碳盘条,每吨调整为610元,提高幅度为12.96%。
  根据国家物价局(1981)价字87号《关于六种钢材地方可以实行临时定价的通知》精神,结合本省的具体情况,1981年6月22日,省物价委员会发出《关于热轧薄板、角钢、带钢、扁钢和部分圆钢执行临时定价的通知》,即:热轧薄板厚度0.3~1.5毫米,按国家统一出厂价格每吨加价80元。其中,厚度1.0~1.5毫米,宽1000毫米,长≥2000毫米:乙类沸腾钢每吨国家统一出厂价690元,临时出厂价770元;乙类镇静钢每吨国家统一出厂价为750元,临时出厂价为830元。厚度1.0~1.5毫米,宽610~850毫米,长700~850毫米,乙类沸腾钢每吨国家统一出厂625元,临时出厂价705元;乙类镇静钢每吨统一国家出厂价为685元,临时出厂价为765元。中小型角钢、扁钢、冷轧带钢和19毫米以上的小型圆钢,按国家统一出厂价格每吨另加价60元。其中,等边角钢5.0、5.6号,边宽50~56毫米,边厚3~6毫米,乙类沸腾钢国家统一出厂价为410元,临时出厂价为470元;乙类镇静钢B1—7国家统一出厂价为470元,临时出厂价为530元。热轧圆、方钢、乙类沸腾钢25~32毫米:国家统一出厂价为385元,临时出厂价为445元。
  为促进省内中、小型企业钢铁生产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国发(1983)117号文件规定,1983年9月,省物价局重新制定了角钢、圆(方)钢、扁钢、带钢、螺纹钢等6种钢材的临时出厂价格。其中,4.0、4.5号等边角钢(乙类沸腾钢),国家统一出厂价为430元,临时出厂价为516元;热轧圆、方钢(乙类沸腾钢)10~12毫米的国家统一出厂价565元,临时出厂价593元;19~24毫米的国家统一出厂价为395元,临时出厂价为417元。
  由于国家调整了铁矿石、焦炭、生铁、钢锭、钢坯等产品价格,使省内中小型企业执行国家统一或省内原定临时价格有困难,产品亏损。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1984年10月1日,省物价局对此又重新制定了部分冶金产品临时出厂价格,10~12毫米普炭热轧圆钢:通化钢铁厂、辉南轧钢厂每吨为632元,高于国家统一出厂价格67元;长春市轧钢厂每吨为678元,高于国家统一出厂价格113元。四平市轧钢厂5号等边角钢每吨为642元,高于国家统一出厂价格107元。四平市和长春市薄板厂1.0~1.5毫米普通热轧薄板每吨为859元,高于国家统一出厂价格169元。
  由于国家调整了煤炭的煤种、品种比价和铁路短途运价,使圆钢成本增加幅度较大,致使辉南轧钢厂、通化钢铁厂执行原来临时价格亏损。1985年9月1日,省物价局决定,全省圆钢统一执行一个临时价格,即10~12毫米普碳热轧圆钢临时出厂价格每吨为678元。
  1987年2月13日,省物价局、冶金工业厅发出通知,调整了部分钢材地方临时出厂价格。
  由于受原材料、燃料、辅助材料及电价上涨的影响,致使钢坯轧材企业生产的普炭热轧薄板等钢材产品成本升高,企业执行原定地方临时出厂价格发生亏损。为支持企业生产,根据国务院国发(1987)44号文件精神,1988年6月29日,省物价局、冶金工业厅重新对普炭热轧薄板等钢材产品制定了地方临时出厂价格。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物价志

《长春市志 物价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物价指数、物价管理、农产品价格、轻工业产品价格、 重工业产品价格、收费标准、大事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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