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石油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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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物价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907
颗粒名称: 三、石油
分类号: F407.22
页数: 5
页码: 308-312
摘要: 本节主要记叙了长春市成品油销售价格情况。成品油主要有:汽油、柴油、煤油、润滑油、润滑脂等。
关键词: 长春市 石油 价格

内容

石油主要包括原油、成品油。成品油主要有:汽油、柴油、煤油、润滑油、润滑脂等。本节主要记叙成品油销售价格。
  1927年,长春市每箱煤油销售价格为5至6元(吉大洋)。
  1932年,长春市煤油零售价格,10月、11月老牌煤油每罐(5加伦,1加伦=4.546升)为6.45元(伪币,下同);鹰牌每罐为6.35元。12月老牌煤油、鹰牌煤油每罐均为5.71元。
  1933年2月,长春市煤油零售价格,老牌煤油每罐为5.95元;鹰牌煤油每罐为5.85元。同年11月,老牌煤油每罐为4.1元;鹰牌煤油为4.05元。
  1940年,长春市每罐批发价格石油为4.471元(伪币,下同),挥发油为4.899元;零售价格黄牌石油为4.61元,赤牌石油为4.50元。1941年,每罐批发价格,石油为5.325元,挥发油为6.049元;零售价格,黄牌石油为5.51元,赤牌石油为5.58元。1942年,每罐批发价格,石油为6.06元,挥发油为7.438元;零售价格,黄牌石油为5.76元,赤牌石油为5.76元。1943年,批发价格每罐石油为8.5元,挥发油为12元。1944年每罐批发价格,石油为8.5元,挥发油为12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长春市的石油和全国一样,主要从苏联进口,以沈阳批发价格加实际运、杂费计算其销售价格。
  1959年4月1日,省商业厅发出《关于煤建、石油商品现行牌价的通报》,其中:汽油、煤油、轻柴油、车用机油的销售价格未变,仍按1955年的牌价执行。《通报》中增加了2号钙基脂(苏联产),长春市每吨销售价格为1610元。
  1960年2月20日,省商业厅发出通知,通报了省级管理商品市场石油销售价格。
  1965年4月,商业部、全国物价委员会通知,降低了标准品56号车用汽油、灯用煤油、0号轻柴油、15号车用机油、2号钙基脂的批发价格。长春市每吨批发牌价降低为:56号车用汽油610元,0号轻柴油337元,灯用煤油
  680元,15号车用机油1132元,2号钙基脂仍为1610元。
  根据国务院指示精神,1971年8月31日,省革命委员会发出《关于调整若干工农业产品价格的通知》,对石油产品价格做了调整。煤油出厂价格降低22.2%,销售价格降低18%;柴油出厂价格降低7.2%,销售价格降低6.9%。其中:原油出厂价格每吨调整为100元,降低23.1%;灯用煤油出厂价格每吨调整为420元,降低22.2%;0号柴油出厂价格每吨调整为240元,降低11.1%。66号汽油出厂价格每吨560元,15号车用机油的出厂价格每吨980元,2号钙基脂出厂价格每吨1338元。石油标准品批发价格按区定价。
  同时,调整了石油商品的最高限价,灯用煤油批发价格的最高限价每吨为695元,零售价格的最高限价每公斤为0.80元;0号轻柴油批发价格的最高限价每吨为540元;66号汽油的最高限价每吨仍为700元。
  根据国家物价局、商业部(1984)价重字053号《关于调整柴油市场销售价格实施方案》的通知,1984年3月13日,省物价局、商业厅调整了柴油销售价格,标准品0号柴油批发牌价在现行批发价格基础上每吨提高100元,其它规格的柴油按现行品质差率进行调整。即:长春市每吨批发价格0号为410元,10号为431元,20号为472元,30号为513元,35号为533元;正10号为369元,正20号为287元,10号重柴油为226元,20号重柴油为205元,30号重柴油为185元。
  1987年4月14日,国家物价局发出《关于90号车用汽油、5号柴油价格的批复》,核定90号车用汽油每吨出厂价格,东北为640元。5号柴油每吨出厂价格,东北为325元。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8)3号《关于发布重要生产资料和交通运输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和《计划外生产资料全国统一最高限价暂行管理办法》,按国家物价局(1988)价重字16号《关于发布第一批计划外生产资料全国统一最高限价的通知》要求,1988年3月1日,省物价局发布“全省各地计划外(包括自采)高价油品市场批发价最高限价表”,其中,计划外高价油品市场批发价最高限价如下表: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物价志

《长春市志 物价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物价指数、物价管理、农产品价格、轻工业产品价格、 重工业产品价格、收费标准、大事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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