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电、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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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物价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906
颗粒名称: 二、电、热
分类号: F407.61
页数: 9
页码: 300-308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电价、热价调整的情况。
关键词: 长春市 电动机 工业

内容

(一)电价
  1931年以前,电力以计量制的表灯为主,多数企业收取电费押金和计器磨损费,采用单一的电量计费制。电价分为电灯电价、电热电价和电力电价。1.电灯电价。表灯:基本电费及最低基本电费按灯头数采取递减办法收取,20个灯头以内每灯收0.13元(现大洋,下同);20至25个灯头收0.11元;50个灯头以上每灯收0.08元。电度电费按灯头和耗电量收取:6个灯以内每个电字收0.11元;6个至15个灯每个电字收0.09元;15个灯以上每个电字收0.07元。包灯(月灯):以“瓦”为收费单位,超过限制灯数时,便以表灯收费。每盏每月10瓦为0.45元;20瓦为0.6元;30瓦为0.75元;40瓦为0.9元;60瓦为1.2元;100瓦为1.8元。2.电热电价:每千瓦小时收费4元。3.电力电价:按装电度表耗用材料不收费,准备费每千伏安收费1.5元。此外,在长春、吉林等地实行了除电度电费外,按容量递减基本电费的计算制度,具体标准为:1000千瓦时以内为3.4元;1000千瓦时至5000千瓦时为2.8元;5000千瓦时至10000千瓦时为2.6元;10000千瓦时以上为2.4元。
  东北沦陷时期,日伪统治者制定了特殊的电价制度,1933年成立了“满洲电业株式会社”,统一了东北电价。
  国民党统治时期,电价调整频繁,上涨幅度较大。1947年3月,长春市的表灯、电热和电力价格均为每千瓦时9.4元(东北九省流通券,下同)。4月每千瓦时为12.4元,上涨了31.9%。11月、12月,长春市电价上涨了60~70%。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电力价格由国家统一制定和管理。东北地区规定统一价格。电价是按用电用途和不同电压分类,即照明电价、非工业和普通工业用电电价、大宗工业用电电价、农业生产用电电价、趸售电价等。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城市工业用电和照明用电基本上沿用了解放前的电力价格。1950年5月,调整了电热价格中的电度电费,每千瓦时由3930元(东北地方流通券,下同)调整为2250元,下降幅度为42.7%。
  1951年1月,电价制度有所改变,家庭用热与表灯电价相同,改为单一电价。工业用电热与低压电力电价相同,只有电力部分仍执行两部制电价。月灯和表灯电价均有所提高,电力部分的电度电价稍有下降,但准备费则上涨了。同年4月1日,币制改革,东北地方流通券兑换旧人民币的比率为9.5:1,电价也相应地进行了调整,并规定电价折算只舍不进,算至元位。
  表灯:电度电费1月1日起,每千瓦时为8000元;4月1日起每千瓦时为842元。
  电热:家庭用与表灯相同,工业用为两部制电价:从1月1日起,电度电价每千瓦时为1900元,准备费每千瓦时为200000元;从4月1日起,电度电价每千瓦时为200元,准备费每千瓦时为21052元。
  1952年4月1日,东北人民政府经济计划委员会改变了电价制度,调整了电价,平均提高31%。在电价制度的划分上,只分月灯、表灯、电力3类,表灯包括家庭用电热。工业用电热包括在低压电力内。电力执行两部制电价,分为低压电力(220伏或380伏)、高压电力乙(3300伏或6600伏受电容量在500千瓦以下者),高压电力甲(3300伏或6600伏受电容量在500千瓦以下者)、特高压电力乙(10000伏以下受电容量在5000千瓦以下者)和特高压电力甲(10000伏以上受电容器在5000千瓦以上者),取消了综合电力。长春市电价:月灯,容量30瓦电度电费(千瓦时)为4500元(旧人民币,下同);容量40瓦为6300元,容量60瓦为9900元,容量100瓦为17100元。表灯(包括家庭用电热):每千瓦时电度电费为900元。电力:低压电力(含工业用电热)电度电费每千瓦时为335元,准备费(月)每千伏安为24000元;高压电力乙电度电费为290元,准备费为24000元;高压电力甲电度电费为275元,准备费为33000元;特高压电力乙电度电费为190元,准备费为33000元;特高压电力甲电度电费为175元,准备费为33000元。
  1955年1月,东北电业管理局经东北人民政府批准,在原月灯30瓦为起点的基础上,增加了10瓦、15瓦、20瓦、25瓦4种,其电度电费每千瓦时分别为1500元、2300元、3000元和3800元。同年3月1日,全国发行新人民币,旧人民币与新人民币兑换比为10000:1,对电价和按力率调整电费办法也做了调整。
  从1958年8月1日起,长春执行全国统一电价中的东北电网电价。电价划分为照明用电、非工业、普通工业和大宗工业用电,其中只有大宗工业执行两部制电价。同时,非工业、普通工业分为200伏至380伏、2千伏至6千伏、10千伏及以上3个不同的多电电压;大宗工业也划分了3种不同的变电电压,其基本电价和电度电价同1955年相同。全国统一电价对大工业用电仍实行按力率调整电费办法。
  为促进全国工农业生产的进一步发展,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除大、中城市的电价一般由国家统一制定外,中、小城镇的电价由地方定价。1960年5月,水利电力部、国家计委将照明电价划分为两个电压等级,非工业、普通工业和大宗工业在电压等级划分上分为不满1千伏,1千伏至10千伏,35千伏以上3个等级,将大宗工业电价调30.2%,规定路灯电价每千瓦时为0.045元。对电车、下水道用电实行优待,按相应电压70%收费。统一电价还制定了适用于东北三省大宗工业电力用户的依照力率调整电费的方法。
  1961年3月,国家计委、水力电力部对电价稍有调整。普通工业的设备容量改为不足100千瓦或千伏安,电价按不同电压各提高0.005元,大宗工业的基本电价不变,电度电价有所提高。大宗工业的设备容量改为100千瓦或千伏安以上,仍实行按力率调整电费办法。大宗工业电度电价为:不满1千伏每千瓦时由0.032元调整为0.04元;1千伏至10千伏每千瓦时由0.032元调整为0.035元;35千伏及以上由0.028元调整为0.03元。
  1965年的电价基本上执行1961年的电价,只是将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又恢复到1960年的统一电价标准。
  1967年1月,东北电业管理局对专门从事对外营业的电影院、电影放映队、对外营业的剧院、宣传演出队等非工业用电,包括剧场照明、放映机、幻灯机、剧场通风等用电在内,一律改按普通工业电力电价计算。
  1976年,东北电业管理局对电价做了补充规定:降低路灯电价的优待幅度,每千瓦时由0.045元改为0.07元,新增的路灯执行表灯电价。
  根据国务院批转水利电力部、国家物价局《关于调整东北部分电价和取消华北、华东部分优待电价问题的报告》,1982年7月1日,东北电业管理局提高了东北地区部分电价,与京津唐电价拉平。这次调价的对象是冶金、化工、石油3个行业的30个用电大户。
  1983年7月1日,水利电力部、国家物价局对各种空调、电热等设备的电价做了统一规定:(1)实行大工业电价的用户,其生产车间内的各种空调设备用电,按原规定计收电费。其它用户,均按照明电价计收电费。(2)凡电灶、烘焙、电热取暖、热水器、蒸气浴、吸尘器等用电,一律按照明电价计收电费。但工业性生产烘焙用电仍按工业电价计算电费。
  煤炭(统配矿)实行增、超产加价和铁路运煤加价后,根据国务院《关于新增发电量实行加价出售的有关规定》,水电部决定从1985年1月1日起,对煤炭、运输加价款实行按新增电量“高来高走”加价出售的办法,即将1985年国家核定的煤炭、运输加价总额,平均分摊到新增供电量的电价(城乡居民生活照明用电除外)中去,每千瓦时新增电附加费为0.04元,并按新增电量占全年计划供电总量的6%的比例,由各供电企业统一计收。
  (二)热价
  热价由国家统一制定和管理。热力价格分为工业用热价格和民用热价格。
  1980年,长春发电厂开始向铁北地区供应采暖热水,省物价委员会批复临时供热价格,每百万大卡为10.4元。
  1982年,电力部对长春发电厂供热价格做了批复,每百万大卡为12元。
  由于煤炭、铁路运费价格上调供热成本增加,1984年10月1日,东北电力局调整了长春发电厂的热力价格,每百万大卡热水价为17元,蒸汽价格为
  18.7元。
  由于水电部以(84)水电财字第115号文,将长春发电厂供热价格由12元调整为17元,以及供热部分费用的增加,使循环水供热成本提高,热力公司对外供热仍执行原价格确有困难,鉴于上述情况,考虑供热实际成本,参照外地供热价格水平,1985年3月20日,市物价局发出《关于调整铁北小区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将长春市热力公司铁北小区供热价格,每百万大卡由18.22元调整为25.04元,采暖期每平方米由4.35元调整为5.98元,每月每平方米由0.87元调整为1.09元。
  同年11月13日,长春市物价局发出《关于制定绿园小区供热价格的通知》,制定了长春市热力公司绿园小区供应各用户的热力价格为:一个采暖期(170天),每平方米为17.56元,每月每平方米为3.10元。
  为了理顺价格,加快集中供热事业的发展,并兼顾到用户的承受能力,1986年4月23日,省物价局、电力工业局转发水利电力部、国家物价局(86)水电财字第35号《关于调整部分热力出厂价格的通知》,对长春热价出厂价格作了调整。每百万大卡由7.5元调整为10.0元。热价调整后,转售单位对用户的热力销售价格没有做相应调整。
  1987年2月13日,市物价局发出《关于暂定兴业小区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供热销售价格为,一个采暖期(170天),每平方米为15元,每月每平方米为2.64元。
  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绿园小区供热面积也随之扩大,已接近设计供热面积,为了更好地提高供热对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益,促进供热事业的发展,使供热价格逐步趋向合理,同年,10月19日,市物价局发出《关于调整绿园小区供热价格的批复》,将长春市热力公司绿园小区供应各用户热价,一个采暖期(170天),每平方米由17.56元调整为14.90元;每月每平方米由3.10元调整为2.63元。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物价志

《长春市志 物价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物价指数、物价管理、农产品价格、轻工业产品价格、 重工业产品价格、收费标准、大事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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