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机械产品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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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物价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899
颗粒名称: 第一节 机械产品价格
分类号: F726.2;F764.4
页数: 7
页码: 287-293
摘要: 本节记述了长春机械工业经过多次改造和新建扩建,已经能从修配到制造,从仿制到自行设计,从单机单件生产到制造较为复杂的设备,逐步形成了以大中型企业为骨干、初具规模的,以汽车、铁路客车、机车、拖拉机、柴油机、机床等为主体,行业比较齐全的生产基地。
关键词: 长春市 机械产品 价格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长春市基本上没有机械工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长春机械工业经过多次改造和新建扩建,已经能从修配到制造,从仿制到自行设计,从单机单件生产到制造较为复杂的设备,逐步形成了以大中型企业为骨干、初具规模的,以汽车、铁路客车、机车、拖拉机、柴油机、机床等为主体,行业比较齐全的生产基地。动力行走机械已发展成为长春市支柱产业之一,在省和国家机械行业中占有重要地位。机械产品一般具有劳动效率高、成本降低快的特点,随着劳动生产率、工艺技术以及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原材料消耗的减少,产品成本不断降低,价格也逐步下降。
  一、载重汽车
  1956年10月14日,长春第一汽车制造厂正式投产,生产“解放”牌载重汽车,结束了中国不能生产汽车的历史。第一机械工业部对此制定了出厂价格,“解放”牌CA10B5吨载重汽车每辆为22000元。
  由于减少消耗,降低成本,1957年1月1日,第一机械工业部对解放牌CA10B 5吨载重汽车出厂价格做了调整,每辆由22000元调整为20000元,下降幅度为9.1%。
  随着汽车生产成本的降低,解放牌CA10B 5吨载重汽车的出厂价格,1958年每辆由20000元调整为18000元,下降幅度为10%。
  随着汽车制造工业的发展,不断进行技术革新,汽车生产成本逐年下降,生产企业的利润过高。为了支援农业生产发展和国防建设,有利于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合理安排汽车与其他机械产品的比价,1964年7月1日,国务院发出通知,降低了解放牌CA10B5吨载重汽车的出厂价格,每辆由18000元调整为16000元,下降幅度为11.11%。
  为了促进工农业生产发展,根据汽车生产成本变化情况,1965年1月1日,全国物价委员会、第一机械工业部联合发出通知,调整了解放牌CA10B5吨载重汽车出厂价格,每辆由16000元调整为14500元,下调幅度为9.4%。
  1971年,长春市东风汽车厂(后为长春第一汽车制造厂轻型车厂),开始生产CD130型载重汽车,由于成本高,每辆试销价格为19800元,1977年4月1日,长春市计划委员会确定此价为暂订出厂价格。
  根据机械工业发展的需要,市场供求情况,考虑到长春市生产的CD130型载重汽车成本的降低,1979年6月1日,省机械工业局发出通知,决定降低其出厂价格,每辆由19800元调整为17800元,下降为10.1%。降低后的出厂价格为正式出厂价格。
  为促进汽车工业的发展,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根据省内、外汽车行业生产的实际情况,考虑到同类产品的价格水平,1980年2月1日,省物价委员会、机械工业局联合发出通知,调整了长春市产CD130型载重汽车出厂价格,每辆由17800元调整为14500元,下降幅度为18.5%。
  同年,长春市东风汽车制造厂生产出第二代“长春”牌CD~132S双排座客、货两用轻型载重汽车,每辆销售价格暂定19800元。1981年正式批量生产,每辆销售价格定为18500元。
  1981年,长春第一汽车制造厂在CA10B型“解放”牌载重汽车的基础上经过改进,生产出新规格CA10C型4.5吨“解放”牌载重汽车,第一机械工业部、国家物价总局制定了新规格“解放”牌CA10C载重汽车出厂价格,每辆为14800元。
  根据同类型汽车销售情况、成本变化,同年,将长春市东风汽车制造厂
  生产的CD~132S双排座轻型载重汽车销售价格,每辆由18500元降为17500元,同时也将CD~131单排座轻型载重汽车每辆销售价格降为11000元。
  为适应市场需要,促进运输业的发展,1982年,长春第一汽车制造厂对CA10C型“解放”牌载重汽车加以改进,生产出CA15型5吨载重汽车。第一机械工业部、国家物价总局联合发出通知,对新型CA15型“解放”牌汽车制定了出厂价格,每辆为16000元。
  1983年,长春市东风汽车制造厂加入“解放”汽车工业联营公司,改名为第一汽车制造厂长春轻型车厂。
  1984年5月24日,省机械电子工业厅对长春市东风汽车厂生产的CD132S型客货两用汽车出厂价格进行批复。
  为了促进机械工业改革和技术进步,提高社会经济效益,以适当扩大企业在价格方面的管理权限,1984年9月1日,机械工业部调整了机械产品浮动价格范围和浮动幅度。根据机械工业部的规定,长春第一汽车制造厂长春轻型车厂生产的CD130型载重汽车,每辆销售价格由14500元调整为15950元,上浮10%。
  1985年1月1日,机械工业部、国家物价局调整了长春第一汽车制造厂生产的CA15型“解放”牌载重汽车出厂价格,每辆由16000元调整为17000元,提高幅度为6.26%,并以此价格为中准价格,按10%的幅度实行上、下浮动。
  同年,省机械工业厅决定恢复长春第一汽车制造厂长春轻型车厂生产的
  “CD132S”双排座轻型车的出厂价格,每辆为18500元,1986年为29500元,1987年为32000元,“CD~130”单排座轻型载重货车每辆为21450元。
  二、普通车床
  1960年,长春市工业专科学校生产C618—1型普通车床,省人民委员会制定了临时出厂价格,每台为7500元。
  1971年,长春市第三机床厂生产C614D型(400×1000毫米,下同)普通车床,执行第一机械工业部统一出厂价格,每台为6300元;生产CW6163型(630×15毫米,下同)普通车床,执行第一机械工业部出厂价格,每台为16000元。
  1984年2月20日,机械工业部、国家物价局发出《关于印发“机械产品浮动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对机械产品实行了浮动价格,以机械工业部颁发的现行出厂价格为中准价格或最高限价。普通车床采取中准价格,上、下浮动形式,规定浮动范围不超过10%。
  三、电动机
  东北沦陷时期,伪政权将电动机列为统制物资,东北地区统一价格。1943年电动机公定价格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长春电动机销售价格随行就市。1951年电动机(东北DS7.5HP300/220V4P)批发价格每台为660元(折新人民币,下同)。
  1953年1月,每台调整为676.8元;8月调为739.4元;1954年1月调为751元。
  为促进工农业生产发展,便于调拨、分配,同年6月18日,东北行政委员会商业部发出《为规定电动机全区统一价格由》的通知,规定了电动机价格:A型半封式防滴鼠笼感应电动机(4.5KW·4P220/380V)每台销售价格为550元;AO型封闭式感应电动机(4.5KW.4P220/380V)每台为695元。
  1957年,长春市电动机厂生产交流电动机,品种为JO和J系列笼型封闭式三相异步交流电动机。产品执行第一机械工业部制定的中央统一出厂价格,即JO72—2型每台出厂价格为937元;J72—2每台出厂价格为1107元。
  由于长春市电动机厂设备和技术条件限制,生产的电动机成本偏高,执行中央统一定价,产品亏损过大。根据国家计委和一机部对100千瓦以下交流电动机,省内自产部分可由各省自行确定临时价格的规定,1960年11月,省经济计划委员会、机械厅发出《关于1960年农机、机电工业产品出厂价格的联合通知》规定:长春新生电机厂、长春市电机厂生产的JO·J系列电动机,不论调往省内、省外均按中央统一定价加价10%作为工厂的出厂价格。具体价格为:J072—2电动机中央统一出厂价每台为937元,临时出厂价为1030.7元;J72—2电动机中央统一出厂价每台为1107元,临时出厂价为1217.7元。
  1962年9月,经第一机械工业部批复,对吉林省生产的JO·L系列电动机取消了临时价格,执行中央统一定价,企业亏损由省财政补贴。
  1963年4月1日,全国物价委员会、第一机械工业部对部分机电产品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做了适当调整,其中:JO72—2型电动机出厂价格,每台由937元调整为920元,下降幅度为1.8%。
  1973年4月1日,国家计划委员会、第一机械工业部对部分机电产品价格进行了调整,并将J〇72—2和J72—2型分别改为J0272型和J272型,每台出厂价格:J〇272为920元;J272为800元。
  1984年国家决定将机械产品实行浮动价格,以机械工业部颁发的现行出厂价格为中准价或最高限价,长春产交流电动机,采取中准价格,上、下浮动形式,规定不超过10~15%。
  四、变压器
  1958年,长春市变压器厂开始生产变压器,主要产品为电力变压器和电炉变压器。
  1960年,长春市变压器厂生产的变压器执行第一机械工业部制定的统一价格:SJ30/10电力变压器出厂价格每台为1638元;HSJ400/10电炉变压器
  出厂价格每台为12630元。
  1964年7月1日,省机械工业厅根据第一机械工业部《1964年机械产品等出厂价格》规定,调整了变压器出厂价格:SJ30/10电力变压器出厂价格每台由1638元调整为1640元。
  1973年4月1日,第一机械工业部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批示,对变压器出厂价格做了调整,其中:SJ30/10型电力变压器出厂价格每台由1640元调整为1400元,降价幅度为14.6%;HSJ400/10型电炉变压器出厂价格每台由12630元调整为10000元,降价幅度为20.8%。
  1984年2月,机械工业部、国家物价局发出《关于印发“机械产品浮动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对机械产品实行浮动价格,以机械工业部规定的出厂价格为最高限价,变压器采取最高限价,向下浮动形式,规定不超过10%。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物价志

《长春市志 物价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物价指数、物价管理、农产品价格、轻工业产品价格、 重工业产品价格、收费标准、大事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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