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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重工业产品价格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物价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898
颗粒名称:
第五章 重工业产品价格
分类号:
F424
页数:
69
页码:
286-354
摘要:
本章记述了长春市重工业产品价格,主要包括煤炭、石油、电力、冶金、机械、建筑材料等生产资料的价格,在整个国民经济价格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关键词:
长春市
重工业产品
价格
内容
重工业产品价格,主要包括煤炭、石油、电力、冶金、机械、建筑材料等生产资料的价格,在整个国民经济价格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旧中国,长春市的经济长期遭受帝国主义、官僚买办阶级和封建势力的控制,初级产品,如煤炭,矿石和原材料等价格一直被压得很低,而主要依靠进口的石油产品和加工工业品的价格则很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为了恢复和发展生产,安定人民生活,人民政府采取了稳定物价的方针。重工业产品价格就是在这样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1953年开始进行有计划的经济建设,由国家统一制定主要重工业产品的出厂价格。至1955年除了对少数极不合理差价、比价作了一些调整外,绝大多数重工业产品价格没有大的变动。1956年至1957年,将钢材、机械等产品价格作了调整,下调幅度为5~10%。1959年至1961年,国家经济遇到暂时困难,无力对生产资料价格作较大幅度的调整,长春市除了对少数产品、部分地区差价、品种比价以及对电动机、变压器、水泥、红砖、粘土瓦等作了一些调整外,一般都没有大的变动。1963年至1965年,经过一系列调整,国民经济得到恢复和发展,物价也逐步趋于稳定。“文化大革命”时期,1971年至1973年除对长春产CP130型载重汽车、普通车床、变压器等产品价格制定和调整外,重工业产品价格基本上处于冻结状态。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对重工业产品价格进行了调整和改革。从1979年至1988年,先后调整了煤炭、电力、焦炭、热力、生铁、钢坯、钢材、铝锭、汽油、柴油、机油、硫酸、硝酸、纯碱、烧碱、平板玻璃、汽车、拖拉机、机床、电动机、电线、电缆、玉米脱粒机、小农具、各种仪器、仪表、电子原件、家用电器等近100种(包括中央、省调价部分)重工业产品。在价格改革的实践中,为了鼓励企业增产和缓解生产资料供应的紧张程度,1984年按国务院规定,实行了双轨制价格,允许部分生产资料实行计划内和计划外两种价格,即国家计划内生产和分配的生产资料,执行国家统一定价,计划内允许企业自销部分和超计划生产的部分以及企业试制的新产品、购销部门不收购的产品、库存积压的产品等,企业可以自销的部分,其价格一般在不高于或低于国家定价20%的幅度内,由企业自行确定或由供需双方在规定的幅度内协商确定。从1985年起不再限制浮动幅度,完全实行市场调节。此外,对煤炭、石油等超计划生产的部分实行加价办法。
第一节 机械产品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长春市基本上没有机械工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长春机械工业经过多次改造和新建扩建,已经能从修配到制造,从仿制到自行设计,从单机单件生产到制造较为复杂的设备,逐步形成了以大中型企业为骨干、初具规模的,以汽车、铁路客车、机车、拖拉机、柴油机、机床等为主体,行业比较齐全的生产基地。动力行走机械已发展成为长春市支柱产业之一,在省和国家机械行业中占有重要地位。机械产品一般具有劳动效率高、成本降低快的特点,随着劳动生产率、工艺技术以及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原材料消耗的减少,产品成本不断降低,价格也逐步下降。
一、载重汽车
1956年10月14日,长春第一汽车制造厂正式投产,生产“解放”牌载重汽车,结束了中国不能生产汽车的历史。第一机械工业部对此制定了出厂价格,“解放”牌CA10B5吨载重汽车每辆为22000元。
由于减少消耗,降低成本,1957年1月1日,第一机械工业部对解放牌
CA10B 5吨载重汽车出厂价格做了调整,每辆由22000元调整为20000元,下降幅度为9.1%。
随着汽车生产成本的降低,解放牌CA10B 5吨载重汽车的出厂价格,1958年每辆由20000元调整为18000元,下降幅度为10%。
随着汽车制造工业的发展,不断进行技术革新,汽车生产成本逐年下降,生产企业的利润过高。为了支援农业生产发展和国防建设,有利于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合理安排汽车与其他机械产品的比价,1964年7月1日,国务院发出通知,降低了解放牌CA10B5吨载重汽车的出厂价格,每辆由18000元调整为16000元,下降幅度为11.11%。
为了促进工农业生产发展,根据汽车生产成本变化情况,1965年1月1日,全国物价委员会、第一机械工业部联合发出通知,调整了解放牌CA10B5吨载重汽车出厂价格,每辆由16000元调整为14500元,下调幅度为9.4%。
1971年,长春市东风汽车厂(后为长春第一汽车制造厂轻型车厂),开始生产CD130型载重汽车,由于成本高,每辆试销价格为19800元,1977年4月1日,长春市计划委员会确定此价为暂订出厂价格。
根据机械工业发展的需要,市场供求情况,考虑到长春市生产的CD130型载重汽车成本的降低,1979年6月1日,省机械工业局发出通知,决定降低其出厂价格,每辆由19800元调整为17800元,下降为10.1%。降低后的出厂价格为正式出厂价格。
为促进汽车工业的发展,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根据省内、外汽车行业生产的实际情况,考虑到同类产品的价格水平,1980年2月1日,省物价委员会、机械工业局联合发出通知,调整了长春市产CD130型载重汽车出厂价格,每辆由17800元调整为14500元,下降幅度为18.5%。
同年,长春市东风汽车制造厂生产出第二代“长春”牌CD~132S双排座客、货两用轻型载重汽车,每辆销售价格暂定19800元。1981年正式批量生产,每辆销售价格定为18500元。
1981年,长春第一汽车制造厂在CA10B型“解放”牌载重汽车的基础上经过改进,生产出新规格CA10C型4.5吨“解放”牌载重汽车,第一机械工业部、国家物价总局制定了新规格“解放”牌CA10C载重汽车出厂价格,每辆为14800元。
根据同类型汽车销售情况、成本变化,同年,将长春市东风汽车制造厂
生产的CD~132S双排座轻型载重汽车销售价格,每辆由18500元降为17500元,同时也将CD~131单排座轻型载重汽车每辆销售价格降为11000元。
为适应市场需要,促进运输业的发展,1982年,长春第一汽车制造厂对CA10C型“解放”牌载重汽车加以改进,生产出CA15型5吨载重汽车。第一机械工业部、国家物价总局联合发出通知,对新型CA15型“解放”牌汽车制定了出厂价格,每辆为16000元。
1983年,长春市东风汽车制造厂加入“解放”汽车工业联营公司,改名为第一汽车制造厂长春轻型车厂。
1984年5月24日,省机械电子工业厅对长春市东风汽车厂生产的CD132S型客货两用汽车出厂价格进行批复。
[=此处为表格(1984年长春市客货两用汽车出厂价格)=]
为了促进机械工业改革和技术进步,提高社会经济效益,以适当扩大企业在价格方面的管理权限,1984年9月1日,机械工业部调整了机械产品浮动价格范围和浮动幅度。根据机械工业部的规定,长春第一汽车制造厂长春轻型车厂生产的CD130型载重汽车,每辆销售价格由14500元调整为15950元,上浮10%。
1985年1月1日,机械工业部、国家物价局调整了长春第一汽车制造厂生产的CA15型“解放”牌载重汽车出厂价格,每辆由16000元调整为17000元,提高幅度为6.26%,并以此价格为中准价格,按10%的幅度实行上、下浮动。
同年,省机械工业厅决定恢复长春第一汽车制造厂长春轻型车厂生产的
“CD132S”双排座轻型车的出厂价格,每辆为18500元,1986年为29500元,1987年为32000元,“CD~130”单排座轻型载重货车每辆为21450元。
二、普通车床
1960年,长春市工业专科学校生产C618—1型普通车床,省人民委员会制定了临时出厂价格,每台为7500元。
1971年,长春市第三机床厂生产C614D型(400×1000毫米,下同)普通车床,执行第一机械工业部统一出厂价格,每台为6300元;生产CW6163型(630×15毫米,下同)普通车床,执行第一机械工业部出厂价格,每台为16000元。
1984年2月20日,机械工业部、国家物价局发出《关于印发“机械产品浮动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对机械产品实行了浮动价格,以机械工业部颁发的现行出厂价格为中准价格或最高限价。普通车床采取中准价格,上、下浮动形式,规定浮动范围不超过10%。
三、电动机
东北沦陷时期,伪政权将电动机列为统制物资,东北地区统一价格。1943年电动机公定价格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长春电动机销售价格随行就市。1951年电动机(东北DS7.5HP300/220V4P)批发价格每台为660元(折新人民币,下同)。
1953年1月,每台调整为676.8元;8月调为739.4元;1954年1月调为751元。
为促进工农业生产发展,便于调拨、分配,同年6月18日,东北行政委员会商业部发出《为规定电动机全区统一价格由》的通知,规定了电动机价格:A型半封式防滴鼠笼感应电动机(4.5KW·4P220/380V)每台销售价格为550元;AO型封闭式感应电动机(4.5KW.4P220/380V)每台为695元。
1957年,长春市电动机厂生产交流电动机,品种为JO和J系列笼型封闭式三相异步交流电动机。产品执行第一机械工业部制定的中央统一出厂价格,即JO72—2型每台出厂价格为937元;J72—2每台出厂价格为1107元。
由于长春市电动机厂设备和技术条件限制,生产的电动机成本偏高,执行中央统一定价,产品亏损过大。根据国家计委和一机部对100千瓦以下交流电动机,省内自产部分可由各省自行确定临时价格的规定,1960年11月,省经济计划委员会、机械厅发出《关于1960年农机、机电工业产品出厂价格的联合通知》规定:长春新生电机厂、长春市电机厂生产的JO·J系列电动机,不论调往省内、省外均按中央统一定价加价10%作为工厂的出厂价格。具体价格为:J072—2电动机中央统一出厂价每台为937元,临时出厂价为1030.7元;J72—2电动机中央统一出厂价每台为1107元,临时出厂价为1217.7元。
1962年9月,经第一机械工业部批复,对吉林省生产的JO·L系列电动机取消了临时价格,执行中央统一定价,企业亏损由省财政补贴。
1963年4月1日,全国物价委员会、第一机械工业部对部分机电产品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做了适当调整,其中:JO72—2型电动机出厂价格,每台由937元调整为920元,下降幅度为1.8%。
1984年国家决定将机械产品实行浮动价格,以机械工业部颁发的现行出厂价格为中准价或最高限价,长春产交流电动机,采取中准价格,上、下浮动形式,规定不超过10~15%。
四、变压器
1958年,长春市变压器厂开始生产变压器,主要产品为电力变压器和电炉变压器。
1960年,长春市变压器厂生产的变压器执行第一机械工业部制定的统一价格:SJ30/10电力变压器出厂价格每台为1638元;HSJ400/10电炉变压器
出厂价格每台为12630元。
1964年7月1日,省机械工业厅根据第一机械工业部《1964年机械产品等出厂价格》规定,调整了变压器出厂价格:SJ30/10电力变压器出厂价格每台由1638元调整为1640元。
1973年4月1日,第一机械工业部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批示,对变压器出厂价格做了调整,其中:SJ30/10型电力变压器出厂价格每台由1640元调整为1400元,降价幅度为14.6%;HSJ400/10型电炉变压器出厂价格每台由12630元调整为10000元,降价幅度为20.8%。
1984年2月,机械工业部、国家物价局发出《关于印发“机械产品浮动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对机械产品实行浮动价格,以机械工业部规定的出厂价格为最高限价,变压器采取最高限价,向下浮动形式,规定不超过10%。
第二节 能源价格
能源是发展国民经济的重要物质基础,它主要包括煤炭、石油、电力、热力、水力等。
吉林省能源资源较为丰富,有一定的储量和开发潜力,旧中国能源产品价格较低。
东北沦陷时期,日本帝国主义为掠夺资源,把能源价格压得很低。同时,为满足侵略战争的需要,把煤炭、石油列为“统制”物资。并对电价实行了统一管理,价格较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把能源产品价格纳入统一管理,煤炭、电力价格是在解放前的价格基础上制定的,价格水平较低。而石油产品主要靠进口,价格水平较高。
一、煤炭
煤炭是发展国民经济重要能源之一,也是城镇职工不可缺少的生活必需品。
长春市煤炭销售价格,抚顺原煤每吨:1931年批发价为12.65元(伪币,下同),零售价为14.22元;1932年批发价为12.11元,零售价为13.75元;1933年批发价为11.65元,零售价为13.65元。
1934年至1939年,长春市煤炭销售价格比较稳定。
1940年,日本侵略者为进一步扩大侵华战争,伪政权强化各种配给制和统制,造成日用生活必需品价格不断上涨,煤炭价格也随之大幅度上涨,同年,长春市各种原煤平均批发价格每吨为18.25元,零售价格每吨为20.86元;1941年,长春市原煤批发价格每吨为20.93,零售价格为23.54元;1943年,长春市原煤每吨批发价格为25.3元,零售价格为24.68元;1944年,长春市原煤批发价格每吨为26.15元,零售价格为26.77元。由于煤炭实行配给制,普通居民只能到“黑市”购买超定量用煤,而黑市价格更高,每吨煤炭为256.25元,比配给价格高9.57倍。
抗日战争胜利后,由于煤矿破坏严重,煤炭匮乏,且尚未建立相应管理机构,煤炭价格由市场调节,价格波动较大。在国统区,国民党滥发货币,通货膨胀严重,物价飞涨,煤炭价格瞬息万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把煤炭钠入了集中统一管理,在价格管理上,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家统一管理的煤矿(统称“统配矿”),小型煤矿按不同类型由各级人民政府管理。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统配矿煤炭出厂价格由省人民政府根据东北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制定;地方国营煤矿煤炭出厂价格由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市场煤炭出售执行东北燃料公司制定的销售价格。
由于运费上调,煤炭销售价格偏低,根据商业部(56)物机字第58号通知精神,1956年4月4日,省商业厅发出《为调整煤炭销售价格,希各地遵照执行由》,调整了煤炭销售价格。
为了适当解决经营煤炭亏损,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东北三省市场煤价的通知》精神,1964年5月27日,省人民委员会发出《关于调整市场煤价的通知》,调整了煤炭销售价格。
由于调整了煤炭出厂价格,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当前市场物价的决定》,1965年3月24日,省人民委员会发出《关于调整城镇粮食统销价格和煤炭销售价格的通知》,调整了煤炭销售价格。长春市销售价格每吨为:辽源8级原煤批发价格由19.7元调整为21.4元,零售价格由23.7元调整为25.5元;辽源11级大块、中块批发价格由22.7元调整为23.7元,零售价格由26.7元调整为27.8元;营城11级原煤批发价格由15.6元调整为17.3元,零售价格由19.2元调整为21元;营城8级大块批发价格由22元调整为26.5元,零售价格由25.9元调整为30.8元;通化8级原煤批发价格由19.8元调整为20.4元,零售价格由23.8元调整为24.4元;通化5级洗中块批发价格由31元调整为33.4元,零售价格由35.7元调整为38.3元;舒兰11级原煤批发价格由10元调整为9.5元,零售价格由13元调整为12.5元;蛟河11级原煤批发价格由18.7元调整为17.3元,零售价格由22.6元调整为21元;蛟河9级混块批发价格由25.5元调整为26.5元,零售价格由29.7元调整为30.8元。
为使大部分职工不因粮、煤提价而发生生活困难,国务院规定在粮、煤提价的同时对收入较低的职工给予适当的生活补贴。
由于煤炭价格偏低,比价不合理,1979年5月1日,国家物价总局、煤炭工业部联合发出通知,调整了煤炭出厂价格,平均每吨原煤出厂价格由15.91元提高到20.98元,平均吨煤提高5.07元,提高幅度为31.8%。吉林省由于煤质低,平均每吨提高4.2元。煤炭出厂价格提高后,市场用煤的批
发、零售价格不变,仍执行1965年调整的价格。商业经营部门的亏损由财政部门给予补贴。
1988年,市场用煤的批发、零售价格仍执行1965年调后的销售价格。
二、电、热
(一)电价
1931年以前,电力以计量制的表灯为主,多数企业收取电费押金和计器磨损费,采用单一的电量计费制。电价分为电灯电价、电热电价和电力电价。1.电灯电价。表灯:基本电费及最低基本电费按灯头数采取递减办法收取,20个灯头以内每灯收0.13元(现大洋,下同);20至25个灯头收0.11元;50个灯头以上每灯收0.08元。电度电费按灯头和耗电量收取:6个灯以内每个电字收0.11元;6个至15个灯每个电字收0.09元;15个灯以上每个电字收0.07元。包灯(月灯):以“瓦”为收费单位,超过限制灯数时,便以表灯收费。每盏每月10瓦为0.45元;20瓦为0.6元;30瓦为0.75元;40瓦为0.9元;60瓦为1.2元;100瓦为1.8元。2.电热电价:每千瓦小时收费4元。3.电力电价:按装电度表耗用材料不收费,准备费每千伏安收费1.5元。此外,在长春、吉林等地实行了除电度电费外,按容量递减基本电费的计算制度,具体标准为:1000千瓦时以内为3.4元;1000千瓦时至5000千瓦时为2.8元;5000千瓦时至10000千瓦时为2.6元;10000千瓦时以上为2.4元。
东北沦陷时期,日伪统治者制定了特殊的电价制度,1933年成立了“满洲电业株式会社”,统一了东北电价。
国民党统治时期,电价调整频繁,上涨幅度较大。1947年3月,长春市的表灯、电热和电力价格均为每千瓦时9.4元(东北九省流通券,下同)。4月每千瓦时为12.4元,上涨了31.9%。11月、12月,长春市电价上涨了60~70%。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电力价格由国家统一制定和管理。东北地区规定统一价格。电价是按用电用途和不同电压分类,即照明电价、非工业和普通工业用电电价、大宗工业用电电价、农业生产用电电价、趸售电价等。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城市工业用电和照明用电基本上沿用了解放前的电力价格。1950年5月,调整了电热价格中的电度电费,每千瓦时由3930元(东北地方流通券,下同)调整为2250元,下降幅度为42.7%。
1951年1月,电价制度有所改变,家庭用热与表灯电价相同,改为单一电价。工业用电热与低压电力电价相同,只有电力部分仍执行两部制电价。月灯和表灯电价均有所提高,电力部分的电度电价稍有下降,但准备费则上涨了。同年4月1日,币制改革,东北地方流通券兑换旧人民币的比率为9.5:1,电价也相应地进行了调整,并规定电价折算只舍不进,算至元位。
表灯:电度电费1月1日起,每千瓦时为8000元;4月1日起每千瓦时为842元。
电热:家庭用与表灯相同,工业用为两部制电价:从1月1日起,电度电价每千瓦时为1900元,准备费每千瓦时为200000元;从4月1日起,电度电价每千瓦时为200元,准备费每千瓦时为21052元。
1952年4月1日,东北人民政府经济计划委员会改变了电价制度,调整了电价,平均提高31%。在电价制度的划分上,只分月灯、表灯、电力3类,表灯包括家庭用电热。工业用电热包括在低压电力内。电力执行两部制电价,分为低压电力(220伏或380伏)、高压电力乙(3300伏或6600伏受电容量在500千瓦以下者),高压电力甲(3300伏或6600伏受电容量在500千瓦以下者)、特高压电力乙(10000伏以下受电容量在5000千瓦以下者)和特高压电力甲(10000伏以上受电容器在5000千瓦以上者),取消了综合电力。长春市电价:月灯,容量30瓦电度电费(千瓦时)为4500元(旧人民币,下同);容量40瓦为6300元,容量60瓦为9900元,容量100瓦为17100元。表灯(包括家庭用电热):每千瓦时电度电费为900元。电力:低压电力(含工业用电热)电度电费每千瓦时为335元,准备费(月)每千伏安为24000元;高压电力乙电度电费为290元,准备费为24000元;高压电力甲电度电费为275元,准备费为33000元;特高压电力乙电度电费为190元,准备费为33000元;特高压电力甲电度电费为175元,准备费为33000元。
1955年1月,东北电业管理局经东北人民政府批准,在原月灯30瓦为起点的基础上,增加了10瓦、15瓦、20瓦、25瓦4种,其电度电费每千瓦时
分别为1500元、2300元、3000元和3800元。同年3月1日,全国发行新人民币,旧人民币与新人民币兑换比为10000:1,对电价和按力率调整电费办法也做了调整。
[=此处为表格(1955年3月长春市电价注:月灯30瓦以上每增加10瓦加电费0.18元/千瓦时。)=]
从1958年8月1日起,长春执行全国统一电价中的东北电网电价。电价划分为照明用电、非工业、普通工业和大宗工业用电,其中只有大宗工业执行两部制电价。同时,非工业、普通工业分为200伏至380伏、2千伏至6千伏、10千伏及以上3个不同的多电电压;大宗工业也划分了3种不同的变电电压,其基本电价和电度电价同1955年相同。全国统一电价对大工业用电仍实行按力率调整电费办法。
[=此处为表格(1958年电价注:表中用电设备装机容量单位,用电最大负荷单位为元/千瓦/月,受电变压容量单位为元/千伏安/月。)=]
为促进全国工农业生产的进一步发展,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除大、中城市的电价一般由国家统一制定外,中、小城镇的电价由地方定价。1960年5月,水利电力部、国家计委将照明电价划分为两个电压等级,非工业、普通工业和大宗工业在电压等级划分上分为不满1千伏,1千伏至10千伏,35千伏以上3个等级,将大宗工业电价调30.2%,规定路灯电价每千瓦时为0.045元。对电车、下水道用电实行优待,按相应电压70%收费。统一电价还制定了适用于东北三省大宗工业电力用户的依照力率调整电费的方法。
1961年3月,国家计委、水力电力部对电价稍有调整。普通工业的设备容量改为不足100千瓦或千伏安,电价按不同电压各提高0.005元,大宗工业的基本电价不变,电度电价有所提高。大宗工业的设备容量改为100千瓦或千伏安以上,仍实行按力率调整电费办法。大宗工业电度电价为:不满1千伏每千瓦时由0.032元调整为0.04元;1千伏至10千伏每千瓦时由0.032元调整为0.035元;35千伏及以上由0.028元调整为0.03元。
1965年的电价基本上执行1961年的电价,只是将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又恢复到1960年的统一电价标准。
1967年1月,东北电业管理局对专门从事对外营业的电影院、电影放映队、对外营业的剧院、宣传演出队等非工业用电,包括剧场照明、放映机、幻灯机、剧场通风等用电在内,一律改按普通工业电力电价计算。
1976年,东北电业管理局对电价做了补充规定:降低路灯电价的优待幅度,每千瓦时由0.045元改为0.07元,新增的路灯执行表灯电价。
根据国务院批转水利电力部、国家物价局《关于调整东北部分电价和取消华北、华东部分优待电价问题的报告》,1982年7月1日,东北电业管理局提高了东北地区部分电价,与京津唐电价拉平。这次调价的对象是冶金、化工、石油3个行业的30个用电大户。
1983年7月1日,水利电力部、国家物价局对各种空调、电热等设备的电价做了统一规定:(1)实行大工业电价的用户,其生产车间内的各种空调设备用电,按原规定计收电费。其它用户,均按照明电价计收电费。(2)凡电灶、烘焙、电热取暖、热水器、蒸气浴、吸尘器等用电,一律按照明电价计收电费。但工业性生产烘焙用电仍按工业电价计算电费。
煤炭(统配矿)实行增、超产加价和铁路运煤加价后,根据国务院《关于新增发电量实行加价出售的有关规定》,水电部决定从1985年1月1日起,对煤炭、运输加价款实行按新增电量“高来高走”加价出售的办法,即将1985年国家核定的煤炭、运输加价总额,平均分摊到新增供电量的电价(城乡居民生活照明用电除外)中去,每千瓦时新增电附加费为0.04元,并按新增电量占全年计划供电总量的6%的比例,由各供电企业统一计收。
(二)热价
热价由国家统一制定和管理。热力价格分为工业用热价格和民用热价格。
1980年,长春发电厂开始向铁北地区供应采暖热水,省物价委员会批复临时供热价格,每百万大卡为10.4元。
1982年,电力部对长春发电厂供热价格做了批复,每百万大卡为12元。
由于煤炭、铁路运费价格上调供热成本增加,1984年10月1日,东北电力局调整了长春发电厂的热力价格,每百万大卡热水价为17元,蒸汽价格为
18.7元。
由于水电部以(84)水电财字第115号文,将长春发电厂供热价格由12元调整为17元,以及供热部分费用的增加,使循环水供热成本提高,热力公司对外供热仍执行原价格确有困难,鉴于上述情况,考虑供热实际成本,参照外地供热价格水平,1985年3月20日,市物价局发出《关于调整铁北小区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将长春市热力公司铁北小区供热价格,每百万大卡由18.22元调整为25.04元,采暖期每平方米由4.35元调整为5.98元,每月每平方米由0.87元调整为1.09元。
同年11月13日,长春市物价局发出《关于制定绿园小区供热价格的通知》,制定了长春市热力公司绿园小区供应各用户的热力价格为:一个采暖期(170天),每平方米为17.56元,每月每平方米为3.10元。
为了理顺价格,加快集中供热事业的发展,并兼顾到用户的承受能力,1986年4月23日,省物价局、电力工业局转发水利电力部、国家物价局(86)水电财字第35号《关于调整部分热力出厂价格的通知》,对长春热价出厂价格作了调整。每百万大卡由7.5元调整为10.0元。热价调整后,转售单位对用户的热力销售价格没有做相应调整。
1987年2月13日,市物价局发出《关于暂定兴业小区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供热销售价格为,一个采暖期(170天),每平方米为15元,每月每平方米为2.64元。
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绿园小区供热面积也随之扩大,已接近设计供热面积,为了更好地提高供热对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益,促进供热事业的发展,使供热价格逐步趋向合理,同年,10月19日,市物价局发出《关于调整绿园小区供热价格的批复》,将长春市热力公司绿园小区供应各用户热价,一个采暖期(170天),每平方米由17.56元调整为14.90元;每月每平方米由3.10元调整为2.63元。
三、石油
石油主要包括原油、成品油。成品油主要有:汽油、柴油、煤油、润滑油、润滑脂等。本节主要记叙成品油销售价格。
1927年,长春市每箱煤油销售价格为5至6元(吉大洋)。
1932年,长春市煤油零售价格,10月、11月老牌煤油每罐(5加伦,1加伦=4.546升)为6.45元(伪币,下同);鹰牌每罐为6.35元。12月老牌煤油、鹰牌煤油每罐均为5.71元。
1933年2月,长春市煤油零售价格,老牌煤油每罐为5.95元;鹰牌煤油每罐为5.85元。同年11月,老牌煤油每罐为4.1元;鹰牌煤油为4.05元。
1940年,长春市每罐批发价格石油为4.471元(伪币,下同),挥发油为4.899元;零售价格黄牌石油为4.61元,赤牌石油为4.50元。1941年,每罐批发价格,石油为5.325元,挥发油为6.049元;零售价格,黄牌石油为5.51元,赤牌石油为5.58元。1942年,每罐批发价格,石油为6.06元,挥发油为7.438元;零售价格,黄牌石油为5.76元,赤牌石油为5.76元。1943年,批发价格每罐石油为8.5元,挥发油为12元。1944年每罐批发价格,石油为8.5元,挥发油为12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长春市的石油和全国一样,主要从苏联进口,以沈阳批发价格加实际运、杂费计算其销售价格。
1959年4月1日,省商业厅发出《关于煤建、石油商品现行牌价的通报》,其中:汽油、煤油、轻柴油、车用机油的销售价格未变,仍按1955年的牌价执行。《通报》中增加了2号钙基脂(苏联产),长春市每吨销售价格为1610元。
1960年2月20日,省商业厅发出通知,通报了省级管理商品市场石油销售价格。
1965年4月,商业部、全国物价委员会通知,降低了标准品56号车用汽油、灯用煤油、0号轻柴油、15号车用机油、2号钙基脂的批发价格。长春市每吨批发牌价降低为:56号车用汽油610元,0号轻柴油337元,灯用煤油
680元,15号车用机油1132元,2号钙基脂仍为1610元。
根据国务院指示精神,1971年8月31日,省革命委员会发出《关于调整若干工农业产品价格的通知》,对石油产品价格做了调整。煤油出厂价格降低22.2%,销售价格降低18%;柴油出厂价格降低7.2%,销售价格降低6.9%。其中:原油出厂价格每吨调整为100元,降低23.1%;灯用煤油出厂价格每吨调整为420元,降低22.2%;0号柴油出厂价格每吨调整为240元,降低11.1%。66号汽油出厂价格每吨560元,15号车用机油的出厂价格每吨980元,2号钙基脂出厂价格每吨1338元。石油标准品批发价格按区定价。
同时,调整了石油商品的最高限价,灯用煤油批发价格的最高限价每吨为695元,零售价格的最高限价每公斤为0.80元;0号轻柴油批发价格的最高限价每吨为540元;66号汽油的最高限价每吨仍为700元。
根据国家物价局、商业部(1984)价重字053号《关于调整柴油市场销售价格实施方案》的通知,1984年3月13日,省物价局、商业厅调整了柴油销售价格,标准品0号柴油批发牌价在现行批发价格基础上每吨提高100元,其它规格的柴油按现行品质差率进行调整。即:长春市每吨批发价格0号为410元,10号为431元,20号为472元,30号为513元,35号为533元;正10号为369元,正20号为287元,10号重柴油为226元,20号重柴油为205元,30号重柴油为185元。
1987年4月14日,国家物价局发出《关于90号车用汽油、5号柴油价格的批复》,核定90号车用汽油每吨出厂价格,东北为640元。5号柴油每吨出厂价格,东北为325元。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8)3号《关于发布重要生产资料和交通运输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和《计划外生产资料全国统一最高限价暂行管理办法》,按国家物价局(1988)价重字16号《关于发布第一批计划外生产资料全国统一最高限价的通知》要求,1988年3月1日,省物价局发布“全省各地计划外(包括自采)高价油品市场批发价最高限价表”,其中,计划外高价油品市场批发价最高限价如下表:
第三节 建筑材料价格
长春市建筑材料的生产和应用有着悠久的历史。现代建材工业萌芽于清末民初,但由于帝国主义侵略和国民党政府发动内战,一直没有发展起来。解放前,长春市建材工业十分薄弱,仅有10余家生产传统的砖、瓦、沙、石、灰的小企业,机械化程度很低,大部分依靠手工作业。1931年前建材价格没有统一管理,随行就市,比较混乱。东北沦陷时期,日伪统治者为维护其统治,扩大城市建设,将砖、瓦、水泥等主要建材价格纳入“统制”范围,价格比较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长春市认真贯彻党中央提出的“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和“两条腿走路”的方针,遵循“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就地生产,就地供应”的原则经过国民经济的三年恢复,以国营砖瓦企业为主体的建材生产企业已发展到27家,并逐步淘汰了手工制坯,增加了机械化程度,减轻了工人劳动强度,提高了劳动效率,降低了成本,价格由国家统一管理。以后,根据基本建设需要,市场供求情况,建材生产成本变化,调整了其价格,长春市建筑材料价格基本稳定。
一、红砖、粘土瓦
红砖(解放前多为青砖)、粘土瓦是建筑主要材料,清代末期,民国时期,长春市红砖(或青砖)和粘土瓦由产、需双方协商定价,价格随行就市。东北沦陷时期价格由“官”方统一管理。
[=此处为表格(1933年至1939年长春市红砖和粘土瓦价格)=]
1948年10月,长春市解放时,砖瓦厂多为私营的小厂家,生产规模较小,价格随行就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长春市政府对砖瓦厂进行恢复、合并、改造和扩建,其价格也逐步被纳入计划管理。
1950年、1951年长春产红砖(240×115×53毫米,1等,下同),出厂价格(即销价)每千块为42元(折新人民币,下同)。
为了刺激工厂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根据多数砖厂生产成本及邻省(区)价格水平,并适当照顾偏远地区燃料困难情况,吉林省对全省红(青)
砖出厂价格做了规定。长春市机制红砖出厂价格每千块仍为42元,手制红砖出厂价格每千块为38元。
为促进城市基本建设发展,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和成本变化,1954年5月19日,省政府财政经济委员会发出《关于通知红砖、暖气片、暖气锅炉1954年出厂调拨价格由》,对红砖出厂价格做了调整。长春市红砖每千块出厂价格:机制红砖由42元调整为40元,手制红砖由38元调整为35元。并对红砖等级差价做了规定:1等为100,2等为85,3等为70。
1955年1月,省政府计划委员会确定了红砖、粘土瓦出厂价格。长春市每千块红砖,机制为42元,手制为36元;每千块粘土瓦为120元。
1956年,省计划委员会制定了全省地方国营砖、瓦厂生产的红砖、粘土瓦出厂价格。长春市每千块(1等,下同)手制红砖为34元,机制红砖为40元;粘土瓦为120元。
1957年1月1日,省人民委员会发出《关于1957年地方工业主要产品出厂价格的决定》,统一了全省红砖、粘土瓦出厂价格。每千块,机制红砖1等为38.0元,2等为32.3元,3等为26.6元;手制红砖1等为34.0元,2等为28.9元,3等为23.8元。粘土制平瓦(400×220×15厘米,下同),每千片为110元,粘土制脊瓦每千片为180元。
1958年,省人民委员会决定,将红砖改按各地成本水平制定不同类区价格。长春地区每千块出厂价格:机制红砖1等为28元,2等为23.8元,3等为19.6元;手制红砖、粘土瓦出厂价格不变。
1960年1月12日,省人民委员会发出《关于制定1960年地方建筑材料出厂价格的通知》,调整了红砖出厂价格。长春地区机制红砖1等每千块为26元,2等砖按1等砖85%计价;手制红砖、粘土瓦出厂价格仍不变。
由于砖、瓦生产条件的变化,取土地点距离越来越远,短途运费增加,又因冬季生产量较多和燃料、材料的价格均有不同程度的提高,致使企业生产成本增加,生产亏损。为了支持和发展建材生产,1961年6月19日,省人民委员会发出《关于批转省经济计划委员会〈关于调整1961年地方工业产品出厂价格的报告〉的通知》,调整了红砖、粘土瓦出厂价格。长春地区,每千块机制红砖,1等由26元调整为31元,提高幅度为19.23%,2等由22.1元调整为26.35元,提高幅度为19.23%;粘土平瓦每千片仍为110元,粘土脊瓦(350×190×15)每千片由180元调整为170元,降低幅度为5.56%。
为了充分发挥砖、瓦企业的生产能力和潜力,增加产品生产,保证基本
建设和民用需要,1963年4月15日,省人民委员会发出《关于调整砖、瓦出厂价格的通知》,决定将全省的砖、瓦出厂价格平均上调15.74%。长春市每千块出厂价格机制红砖由31元调整为37元,提高幅度为19.35%,手制红砖由34元调整为38元,提高幅度为11.76%;粘土平瓦每千片由110元调整为120元,提高幅度为9.09%。红砖等级差价率:1等为100%,2等为85%,等外为60%。
由于机制红砖产品成本有所下降,为充分发挥基本建设投资效果,促进企业经营管理不断提高,根据市场供求情况,1965年1月1日,省建设厅、物价委员会本着“保本微利”的原则,降低了机制红砖的出厂价格。长春市每千块红砖1等由37元调整为34元,下降幅度为8.1%。手制红砖、粘土瓦出厂价格不动。
为了有利于产品生产,节约基建投资,考虑市场供求情况,缩小地区的差价,1966年4月15日,省物价委员会、建设厅发出通知,调整了砖、瓦出厂价格。机制红砖每千块出厂价格,长春市由34元调整为30元,下调幅度为11.76%;粘土平瓦由120元调整为100元。
1966年至1978年,由于物价冻结,砖、瓦出厂价格未做调整。
由于燃料提价使生产砖瓦成本增加,为发展生产,满足基本建设需要,1979年5月,省物价委员会调整了机制红砖出厂价格。长春市每千块红砖由30元调整为40元,提价幅度为33.33%。同年5月,长春市物价委员会将市砖瓦厂生产的粘土平瓦出厂价格做了调整,每千片由100元调整为120元。
由于生产粘土瓦的原料、燃料提价,使生产成本上升,企业亏损,1980年8月,省物价委员会、建材工业局调整了粘土瓦出厂价格,长春市每千片由120元调整为145元。
1981年10月,省物价委员会调整了机制红砖的出厂价格,长春市每千块1等由40元调整为50元。
1985年3月1日,长春市物价局对市砖瓦厂生产的粘土瓦出厂价格做了调整,每千片由145元调整为170元。
由于生产红砖的主要原材料、燃料、动力和铁路运费提高,致使产品成本上升,企业处于微利或亏损状况,不利于建材生产发展。为了搞活经济,增强企业活力,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同年6月29日,省物价局、建材工业公司发出《关于调整机制红砖出厂价格的通知》,对国营砖瓦企业生产的机制红砖价格进行了调整。铁路沿线砖瓦企业生产的1等机制红砖出厂价格,每千块
由50元调整为60元。非铁路沿线每千块由50元调整为65元。
由于主要原材料、燃料、工资及铁路运价提高,致使产品成本上升,企业处于微利或亏损状态,为了调动企业生产的积极性,更好地开展同行业在同等条件下的竞争,调节产需矛盾,促进企业加强经营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增加效益,1988年8月9日,省物价局、建材工业局发出《关于调整机制红砖出厂价格的通知》,调整了机制红砖出厂价格。铁路沿线、非铁路沿线砖瓦企业生产的1等机制红砖出厂价格,每千块由60元和65元调整为70元和75元,调后价格为中准价格。上浮不超过10%,下浮不限,企业可根据市场供需变化情况,在规定的幅度内由企业自行确定价格。等级差价率:1等为100%,2等品由原来按85%计价,调整为按90%计价,混等砖按2等品计价。
二、水泥
水泥是主要建筑材料之一,解放前吉林省不产水泥,长春建筑所需水泥多从省外或国外购进。
东北沦陷时期,长春市水泥销售价格,1934年至1939年比较稳定,1940年以后逐渐上涨。
[=此处为表格(1934年至1944年长春市水泥批发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长春市基建用水泥,基本上是从外省调入,执行东北人民政府贸易部统一调拨价格。1950年,长春市水泥批发价格,大连产400号每吨为58.59元。
1951年1月8日,东北人民政府贸易部调整了东北产水泥批发价格:大连产400号、鞍山产高炉水泥、本溪产普通水泥在长春市每吨年平均批发价格为80元。
为保持津沈地区差价,1952年2月,东北人民政府贸易部将辽宁产水泥价格做了调整,大连产400号水泥在长春市每吨批发价格由81.9元调整为69.5元。
根据中央商业部关于水泥调拨价平均调低23%,批发价平均调低9.97%的电示精神,同年11月,东北人民政府贸易部将大连产普通400号等水泥平均价格降低9.97%。大连产普通400号水泥在长春市每吨由69.5元调整为63.0元,下调幅度为9.35%。
由于水泥实行统一调拨价格后,调拨价格提高,改征流通税后,负税又较以前增多,以及铁路运费提价致使流通成本增加,对此,1953年4月29日,省人民政府商业厅发出《为通知调整水泥牌价由》,提高了水泥批发价格。
根据商业部“为减少水泥库存积压,防止变质损坏,扩大水泥销售,降低水泥销售价格”指示精神,结合本省情况,1955年9月18日,省政府商业厅发出《为通知调整水泥牌价及批零差率由》,调整了水泥销售牌价,将水泥批零差率由7.1%调整为8%。同时,将高炉水泥和页岩水泥统称为混合硅酸盐水泥,均按普通水泥价格出售。
1958年,吉林省松江水泥厂生产的水泥,主要是小立窑水泥。由于刚投产,设备运行不正常,成本较高。省人民政府制定了临时出厂价格:400号(小立窑)普通硅酸盐水泥每吨为80元,500号为85元。1959年,四平石岭水泥厂投产,当年仅生产300号小立窑水泥,省人民政府制定出厂价格每吨为100元。
1960年1月1日,省人民委员会制定了石岭水泥厂、吉林松江水泥厂生产的300号小立窑水泥出厂价格每吨为77元。
1961年4月1日,省人委批转省经济计划委员会《关于调整1961年地方工业品出厂价格的报告》,调整了松江水泥厂和石岭水泥厂生产的小立窑水泥出厂价格,300号每吨由77元调整为75元;同时制定了400号水泥出厂价格为80元,500号水泥为85元。同年8月3日,经建筑工程部批示,松江水泥厂大窑生产的普通硅酸盐水泥出厂价格,每吨400号为52元,比中央统一定价高4元;500号为58元,比中央统一定价高6元。
1964年4月1日,省物价委员会将石岭水泥厂生产的300号小立窑水泥出厂价格每吨由75元调整为67元。
1965年,吉林松江水泥厂生产的500号普通硅酸盐水泥,执行中央统一定价,每吨出厂价格为52元。
为缩小与中央统一价格的差距,使产品间比价合理,1966年4月15日,省物价委员会、建设厅调整了小立窑水泥出厂价格,500号每吨由85元调整为60元,400号由80元调整为56元,300号由75元调整为52元。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民经济调整方针,有利于建材工业的发展,满足市场需要,1980年1月1日,建材工业部、国家物价局对全国大中型水泥厂生产的水泥价格进行了调整。其中,425号普通硅酸盐水泥(代表规格品),每吨由52元调整为56元,325号矿渣硅酸盐水泥每吨由44元调整为47元。松江水泥厂属于全国大、中型水泥厂之一,执行中央统一价格。
为了整顿水泥出厂价格,根据企业的生产规模和产量、运输条件等因素。同年8月15日,省物价委员会、建材工业局发出《关于调整水泥等六种建材产品出厂价格的通知》,对全省38个县以上国营水泥厂多种价格统一调整为4种价格,即:矿渣400号散装水泥每吨出厂价分别为54元、79元、87元、110元。500号水泥每吨加10元,300号水泥每吨减10元。其中:长春市水泥厂每吨出厂价格由90元调整为79元,长春市郊区水泥厂每吨出厂价格由110元调整为87元。
由于生产水泥的主要原料、燃料价格上调,铁路运费提高,致使产品成本不断上升,盈利水平大幅度下降,为扶持水泥企业的发展,满足省内基本建设和生产的需要,1985年9月23日,省物价局、建材公司对长春市跃进水泥厂、长春市水泥厂、通化市水泥厂等厂生产的水泥出厂价格进行了调整。长春市跃进水泥厂生产的矿渣(火山灰)425号水泥,每吨出厂价格由80元调整为108元,普通水泥425号每吨由85元调整为128元。同时,还制定了矿渣(火山灰)水泥出厂价格,每吨275号为80元,325号为95元。长春市水泥厂生产的矿渣(火山灰)水泥,每吨出厂价格275号由69元调整为80元,325号由79元调整为95元,425号由89元调整为108元。
三、平板玻璃
东北沦陷时期,伪政权把玻璃列为“统制”物资,其价格统一管理,1939年与1934年相比,长春市玻璃批发价格上升了48.86%,零售价格上升了50%。
1940年至1944年,由于日本帝国主义扩大侵略战争,基本建设减少,长春市玻璃销售价格比较稳定。1940年,长春市“昌光”牌(下同)玻璃每箱(30片,下同)批发价格为16.2元(伪币,下同),1941年、1942年为15.60元,1943年为14.67元,1944年为16.98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长春市平板玻璃大部分从辽宁调入,1950年长春市玻璃每箱(90×45×49)批发价格为31.5元;每箱(120×70,3毫米,30片)零售价格为42.43元。1951年,每箱(3毫米32×16×56)批发价格为43.4元;每片零售价格为0.638元。1952年每箱(3毫米,32×16×56)批发价格为43.4元;每片零售价格为0.88元。1953年,每箱(3毫米,32×16×56)批发价格为28.8元;每片零售价格为0.59元。1954年每箱(3毫米,32×16×56)批发价格为22.2元;每箱(沈阳,800×450×562m/m)零售价格为24.61元。1955年每箱(800×450×423m/m)批发价格为42.60元;每片(沈阳800×400×62,3毫米)零售价格为0.77元。
1960年,沈阳、大连产平板破璃,长春市每箱(2毫米,10平方米)批发价格为15.70元。
为加速平板玻璃工业的发展,解决其价格过低的问题,经国务院批准,1983年9月1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国家物价局调整了平板玻璃出厂价格,基价(2毫米厚,10平方米面积基价)由11.50元调整为20.00元。普通平板玻璃价格调整后,浮法玻璃、压花玻璃、夹丝玻璃、吸热玻璃、制版玻璃、各种工业技术玻璃等价格也按合理比价进行相应调整。对平板玻璃价格的具体计算方法规定如下:(1)以2毫米厚一类一级品价格乘以不同厚度玻璃的厚度售价系数,横向计算各种厚度玻璃一类一级品的价格。厚度售价系数以2毫米厚玻璃为1,3毫米厚玻璃为1.5,4毫米厚玻璃为2.2,5毫米厚玻璃为2.6,6毫米厚玻璃为3.4。(2)以一类一级品价格乘以不同等级的等级售价系数,计算各种厚度玻璃一类各等级品的价格。等级售价系数以一级品为1,特选品为1.3,二级品为0.9,三级品为0.8。
现行普通平板玻璃价格结构从50年代使用至今,在长期实践中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为适应生产、流通等方面的需要,在保持现行价格总水平基本不动的前提下,1988年1月,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物价局发出通知,对现行普通平板玻璃价格内部结构进行以下几方面的调整:
(一)改变计价单位。将以平方米计价改为以重量计价,使与成本核算、统计、定货单位统一起来。(二)合并类别,降低面积售价系数。将现行价格中的6类合并为3类,以2类玻璃的售价系数为1,1类为0.9,3类为1.3,小于1类,大于3类的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三)调整厚度售价系数。现行价格厚度系数为2毫米、3毫米、4毫米、5毫米、6毫米分别为1、1.5、2.2、2.6、3.4,计价单位改为重量箱后,厚度系数调整如下:2毫米、3毫米、4毫米、5毫米、6毫米分别为1.30、1.00、1.04、1.00、1.10。(四)继续实行浮动价,并调整浮动幅度。根据国家建材局、国家物价局(87)建材财字第366号文《关于对普通平板玻璃实行浮动价格的通知》,将2毫米玻璃上、下浮动30%,3毫米玻璃上、下浮动15%,6毫米玻璃上、下浮动20%改为:2毫米玻璃上、下浮动10%,3毫米玻璃上、下浮动15%,4、5、6毫米玻璃上、下浮动8%。
同年7月23日,省物价局、建材工业局决定双辽、镇赉两玻璃厂所生产的平板玻璃,除省计划上调的部分(系指省供应平价原材料部分)执行省定价格外,其余部分价格全部放开,由企业根据生产及供求情况自行定价。
第四节 冶金产品价格
冶金工业,是为国民经济各部门提供重要原材料的基础产业。
冶金产品主要包括生铁、钢材、焦炭、有色金属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长春市冶金工业,在国民经济中是个空白。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冶金工业产品价格大部分由国家集中统一管理。其价格随国民经济发展、国防工业、建筑业的发展和市场供求变化而调整与变动。
一、生铁
东北沦陷时期,1934年至1944年,长春市生铁价格逐年上涨,1939年与1934年相比,生铁批发价格上涨了79.16%,1944年与1939年相比,上涨了125.58%、1944年与1934年相比,上涨了304.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长春市生铁价格延续了解放当时的铁价格,波动较大,逐步上涨。每吨生铁(2号)批发价格,1950年为157.89元,1951年为168.00元,1952年为180.00元,1953年为225.00元,1955年为214.00元。
从1954年起,国家对生铁制定了全国统一出厂价格。
1960年6月27日,冶金工业部(60)冶财字911号文,规定了普通铸造生铁出厂价格。
1963年1月1日,国家计委调整了生铁价格,取消了各地小高炉生铁优待价格,统一按大高炉生铁出厂价格执行,亏损由地方财政给予补贴。炼钢生铁以炼08(Z08)二类硫(下同)为代表规格品,铸造生铁以Z18二组锰二类硫(下同)为代表品,每吨出厂价格均为150元。
由于煤炭、铁矿石等原料、燃料提高价格,使生铁成本增加,为此,1980年1月15日,国家物价总局、财政部、冶金工业部联合发出《关于调整生铁、焦炭出厂价格的通知》,提高了生铁出厂价格。每吨炼钢生铁调整为210元,与1963年相比,提高了40%;铸造生铁调整为220元,与1963年相比,提高了46.67%。
1982年12月,冶金工业部、国家物价局对生铁的标准做了修订,1983年7月,冶金工业部按新标准修订了炼钢生铁出厂价格,每吨由210元修订为205元,铸造生铁每吨仍为220元。
由于铁矿石、废钢铁、铁屑、焦炭等原材料、燃料及运费提价,使省内铸造生铁的生产企业发生亏损,为有利于生产,满足省内生产部门对铸造生铁的需要,1984年4月,省物价局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制定了省内生产的铸造生铁临时出厂价格:铸造生铁Z18二组二类硫临时出厂价格每吨为235元,高出国家统一价格15元。
为理顺钢铁产品内部价格,考虑到产品成本变化情况,同年8月15日,国家物价局、冶金工业部调整了铁矿石、焦炭、生铁等系列产品的出厂价格,其中:炼钢生铁每吨由205元调整为265元,提高幅度为29.27%;铸造生铁每吨由220元调整为285元,提高幅度为29.55%。因铁矿石、废钢铁、焦炭提价,通钢等省内一些中小型铁厂执行国家统一定价后发生亏损,同年10月1日,省物价局制定了铸造生铁的临时出厂价格:Z18二组锰二类硫铸造生铁的临时出厂价格每吨为295元,高出国家统一价格10元。
由于国家调整了煤炭的煤种、品种比价和铁路运价,其价格提高使生铁成本增加。省物价局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于1985年8月24日,重新制定了铸造生铁临时出厂价格:Z18二组锰二类硫铸造生铁,每吨371元,高出国家统一价格86元。
二、钢材
东北沦陷时期,1934年至1939年,长春市钢材销售价格不断上涨。
1940年,长春市钢材批发价格每百公斤铁筋为31.71元(伪币,下同),平铁31.71元,铁板35.45元。1941年,每百公斤批发价格:元铁24.93元,平铁24.25元,铁板29.35元。1942年,每百公斤批发价格,元铁25.45元,平铁26.02元,铁板31.2元。1943年,每百公斤批发价格,元铁31.16元,平铁32.2元,铁板37.55元。1944年,每百公斤批发价格,元铁38.56元,平铁40.08,铁板48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长春市钢材价格从解放当时延续下来,价格变动较频繁,波动较大,后由国家统一管理,价格逐步趋于稳定。
1959年,省内开始生产钢材,主要生产圆钢、角钢、低碳盘条、普碳热轧薄板等。其价格执行国家统一出厂价格。10至12毫米普通碳素热轧圆钢(乙类沸腾钢,下同)每吨为455元;5号普通碳素等边角钢(乙类镇静钢,下同)每吨为470元;20至22毫米螺纹钢每吨为475元;直径6至6.5毫米低碳盘条(普通碳素钢,乙类镇静钢,下同)每吨为540元;1至1.5毫米,1000×2000普通热轧薄板(沸腾钢,退火,下同)每吨为535元。
1960年,长春市钢材批发价格每吨元铁(鞍山产,沸腾钢攵尢1—4,19毫米)为622元,钢板(鞍山产3.2毫米×4×8,不退火)为915元,三角铁(鞍山产,沸腾钢攵尢1—4,6×50×50毫米)为732元,黑铁管(鞍山产,焊缝51毫米)为1146元,白铁管(鞍山产,焊缝51毫米)1559元。
1962年6月29日,国家计划委员会、全国物价委员会发出《关于调整钢板价格的通知》,调整了薄钢板出厂价格。其中,普通薄钢板厚度1.0~1.4毫米,宽度900毫米,长度1500~1800毫米,每吨不退火由510元调整为535元;退火由535元调整为560元。
为促进薄钢板的生产,合理安排薄钢板中品种、规格的差价,适当提高0.35毫米至0.95毫米普通薄钢板的价格;适当降低优质薄钢板价格。1963年2月19日,全国物价委员会发出《1963年调整薄钢板出厂价格的通知》,调整了普通薄钢板出厂价格。其中:
同年,5号等边角钢(50×5~6毫米,乙类沸腾钢)每吨为410元;乙类镇静钢(代表品)为470元;螺纹钢(20~22毫米)每吨为475元。
根据商业部(64)商金字第215号文通知精神,1964年3月6日,省商业厅发出《关于通过商业部门供应的金属材料价格问题的通知》,对有关供应价格问题规定如下:
1.凡通过商业部门供应生产企业按计划加工五金器材商品所需的金属材料,一律按供应价供应。供应价格的制定,按产地供给工业部门的供应价格加实际平均运杂费计算。
2.除上述范围以外,通过商业部门组织零星供应的金属材料,不论对全民或集体所有制的生产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学校、个人等所需,一律按批发牌价供应,牌价的制定,按产地(各市、县按进货地)牌价加规定的地区差价制定当地批发牌价。通过零售环节供应的,按批发牌价加10%批零差率作价。
1964年至1972年,全国物价委员会、冶金工业部调整了部分钢材出厂价格,其中1.0~1.5毫米普通薄钢板每吨由560元调整为690元。
1979年8月,冶金工业部调整了部分钢材出厂价格。其中,热轧圆、方钢:乙类沸腾钢每吨10~12毫为585元,13~14毫米为540元,15~18毫米为495元;螺纹钢:普炭甲类钢11~14毫米为620元,15~18毫米为570元,19~24毫米为520元;电焊薄壁钢管,乙类沸腾钢,外径26~40毫米:壁厚1.1~1.5毫米为930元,壁厚1.6~2.5毫米为890元,壁厚2.6~4毫米为870元;镀锌薄钢板,1.0~1.5毫米,宽900~950毫米,长1500~1800毫米,乙类沸腾钢为1100元,乙类镇静钢为1160元。
1980年8月15日,国家物价局、冶金工业部、商业部联合发出《关于调整钢锭、钢坯、盘条等钢材价格和轻工市场盘条制品价格的通知》,对圆钢、盘条价格做了调整:其中普碳圆钢10~12毫米,每吨调整为565元,下调幅度为3.4%;6~6.5毫米低碳盘条,每吨调整为610元,提高幅度为12.96%。
根据国家物价局(1981)价字87号《关于六种钢材地方可以实行临时定价的通知》精神,结合本省的具体情况,1981年6月22日,省物价委员会发出《关于热轧薄板、角钢、带钢、扁钢和部分圆钢执行临时定价的通知》,即:热轧薄板厚度0.3~1.5毫米,按国家统一出厂价格每吨加价80元。其中,厚度1.0~1.5毫米,宽1000毫米,长≥2000毫米:乙类沸腾钢每吨国家统一出厂价690元,临时出厂价770元;乙类镇静钢每吨国家统一出厂价为750元,临时出厂价为830元。厚度1.0~1.5毫米,宽610~850毫米,长700~850毫米,乙类沸腾钢每吨国家统一出厂625元,临时出厂价705元;乙类镇静钢每吨统一国家出厂价为685元,临时出厂价为765元。中小型角钢、扁钢、冷轧带钢和19毫米以上的小型圆钢,按国家统一出厂价格每吨另加价60元。其中,等边角钢5.0、5.6号,边宽50~56毫米,边厚3~6毫米,乙类沸腾钢国家统一出厂价为410元,临时出厂价为470元;乙类镇静钢B1—7国家统一出厂价为470元,临时出厂价为530元。热轧圆、方钢、乙类沸腾钢25~32毫米:国家统一出厂价为385元,临时出厂价为445元。
为促进省内中、小型企业钢铁生产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国发(1983)117号文件规定,1983年9月,省物价局重新制定了角钢、圆(方)钢、扁钢、带钢、螺纹钢等6种钢材的临时出厂价格。其中,4.0、4.5号等边角钢(乙类沸腾钢),国家统一出厂价为430元,临时出厂价为516元;热轧圆、方钢(乙类沸腾钢)10~12毫米的国家统一出厂价565元,临时出厂价593元;19~24毫米的国家统一出厂价为395元,临时出厂价为417元。
由于国家调整了铁矿石、焦炭、生铁、钢锭、钢坯等产品价格,使省内中小型企业执行国家统一或省内原定临时价格有困难,产品亏损。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1984年10月1日,省物价局对此又重新制定了部分冶金产品临时出厂价格,10~12毫米普炭热轧圆钢:通化钢铁厂、辉南轧钢厂每吨为632元,高于国家统一出厂价格67元;长春市轧钢厂每吨为678元,高于国家统一出厂价格113元。四平市轧钢厂5号等边角钢每吨为642元,高于国家统一出厂价格107元。四平市和长春市薄板厂1.0~1.5毫米普通热轧薄板每吨为859元,高于国家统一出厂价格169元。
由于国家调整了煤炭的煤种、品种比价和铁路短途运价,使圆钢成本增加幅度较大,致使辉南轧钢厂、通化钢铁厂执行原来临时价格亏损。1985年9月1日,省物价局决定,全省圆钢统一执行一个临时价格,即10~12毫米
普碳热轧圆钢临时出厂价格每吨为678元。
1987年2月13日,省物价局、冶金工业厅发出通知,调整了部分钢材地方临时出厂价格。
由于受原材料、燃料、辅助材料及电价上涨的影响,致使钢坯轧材企业生产的普炭热轧薄板等钢材产品成本升高,企业执行原定地方临时出厂价格发生亏损。为支持企业生产,根据国务院国发(1987)44号文件精神,1988年6月29日,省物价局、冶金工业厅重新对普炭热轧薄板等钢材产品制定了地方临时出厂价格。
第五节 农业生产资料价格
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是指由工业或手工业生产出来的农用生产资料的价格。它包括农业机械产品、化学肥料、农药、农用柴油以及小农具等的价格。
旧中国,长春农业生产很落后,几乎没有农业机械、化肥和农药,长期使用古老的传统小农具和畜力耕种和运输,施用农家肥,农业劳动生产率很低。小农具价格随行就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发展农业的方针指导下,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经营贯彻“低价薄利”的原则,销售采取了低价优待政策。随着工业生产的不断发展,对某些主要农业生产资料采取了不断降价的措施,企业发生政策性亏损,由国家财政给予补贴。
一、农业机械
农业机械产品包括半机械化农具和现代化农业机械。半机械化农具包括中型农具和新式畜力农具。1955年,国家为了支援农业生产,对供应农民的新式农具(包括零件)较大幅度地降低了出厂价格和零售价格。其中:重、中、轻型双轮双铧犁和双轮单铧犁平均零售价格降低40%;收割机、播种机价格降低35%;圆盘耙、钉齿耗、铲蹚机等价格降低15%。现代化农业机械包括动力机械、机引农具和农田排灌设备等。这些产品是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技术装备,对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1957年以前,由于国家还仅仅是建立了工业化的初步基础,这些农业机械的生产和应用得很少,随着工农业生产的发展,1958年以后,现代化农业机械产品的生产和使用逐步普遍起来,特别是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业机械有了更快的发展。
(一)拖拉机
1959年12月,长春拖拉机厂生产出首批长春一40型轮式拖拉机,执行全国统一出厂价格,每台为19000元,省商业厅制定了全省统一供应价格,每台为20010元。
为合理安排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更好地支援农业生产,1960年12月2日,省商业厅发出《关于安排省管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通知》,将长春一40型拖拉机的全省统一供应价格,每台由20010元调整为19500元。
1961年3月,农机部调整了农业机械全国统一出厂价格,长春——40型轮式拖拉机,每台出厂价格由19500元调整为18000元。同年,长春一40型拖拉机停产,改生产东方红一28型轮式拖拉机。
1966年,东方红一28型轮式拖拉机正式投产,农机部制定了出厂价格,每台为11500元;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制定了全省统一供应价格,每台为11960元。
1967年2月,第八机械工业部(原农机部)将长春生产的东方红一28型拖拉机出厂价格每台由11500元调整为9000元,降低21.8%;省农机管理局相应调整了其全省统一供应价格,每台由11960元调整为9270元,降低22.5%。
1972年12月,第一机械工业部、财政部下发《关于印发〈加强农机产品销售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规定了拖拉机等农机产品销售统一收费标准,其中拖拉机省(市、自治区)内统一进销费率最高限额为4%。省农机局制定了东方红一28型拖拉机全省统一供应价,每台为9360元。
1984年4月21日,省机械电子工业厅、物价局、财政厅转发了机械工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印发〈农机商品销售价格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取消了全国(省)农机统一销售价格,结合本省农机产品自给率以及各级农机公司的地理位置,交通运输条件,本着“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将一、二类农机商品(拖拉机属于一类农机商品)划为一类价区、二类价区、边远地区。各类价区在出厂价格基础上各加管理费率5%和运杂费率2.5%、3%、4.5%作为销售价格。东方红一28轮式拖拉机一类价区(包括长春)每台为9675元。
根据机械工业部、国家物价局《关于调整机械产品浮动价格目录的通知》精神,同年9月1日,省机械电子工业厅、物价局将东方红一28型拖拉机的出厂价格,每台由9000元调整为9900元,上浮10%。销售价格由9675元调整为10642元,上浮10%。
(二)小四轮拖拉机
1982年4月,长春拖拉机厂试制生产长春一12型小四轮拖拉机,省物价局、机械工业厅制定了试销出厂价格:轮距960毫米,普通型每台为3400元,运输型每台为3230元;轮距1300毫米,普通型每台为3600元,运输型每台为3430元。
1984年2月,经鉴定,长春一12型拖拉机整机和零部件质量达到部颁标准,同年4月12日,省物价局、机械电子工业厅发出《关于制定长春一12型拖拉机出厂价格的通知》,制定了正式出厂价格:轮距960毫米,普通型每台为3550元,运输型每台为3380元;轮距1300毫米,普通型每台为3750元,运输型每台为3580元。
根据机械工业部《关于调整机械产品浮动价格目录的通知》精神,从1985年1月10起,长春一12型拖拉机出厂价格上浮15%,浮动后的出厂价格:轮距960毫米,普通型每台为4083元,运输型为3887元;轮距1300毫米,普通型每台为4313元,运输型为4117元。
(三)播种机、谷物联合收割机
1955年,省农业机械厂(后改称四平联合收割机厂)开始生产播种机,每台出厂价格定为600元。
1960年,省农业机械厂开始生产仿苏24行播种机,每台出厂价格为2000元,全省统一供应价每台为2300元。1961年4月,省商业厅制定了省管大型农业机械销售作价办法,不分省内外产品一律按进货价(省内产品按有关部门批准的出厂价)加6.5%的定额费用,为全省统一销售价格(供应价格)。仿苏24行播种机全省统一销售价格每台为2130元,仿苏48行播种机每台为1811元。
1962年,省人民委员会调整了播种机的出厂价格:24行谷物播种机每台调整为1600元,48行播种机每台调整为1950元。1963年7月,省物价委员会、农机局将24行播种机全省统一供应价格每台调整为1720元;48行播种机每台调整为2100元。
根据全国物价委员会《关于调整1964年农机产品价格的通知》和农机部《关于调整农业机具调拨、销售价格的通知》,1964年5月,省物价委员会、农机局调整了播种机的厂、销价格:24行播种机出厂价格每台由1600元调整为1500元;全省统一供应价每台由1720元调整为1613元。48行播种机出厂价格每台由1950元调整为1850元;全省统一供应价格每台由2100元调
整为1882元。
同年,省农业机械厂试制出中国第一台ZKB型大型走式谷物联合收割机,于1965年正式投产,当年吉林省农业机械厂改称四平联合收割机厂。由于谷物联合收割机小批量投产,工艺装备、工时费用等支出都较多,成本也较高,因此,省重工业厅、物价委员会本着保本的原则,制定试制出厂价格,每台为67000元。
1965年1月,省物价委员会、农机局调整了播种机厂、销价格:24行播种机每台出厂价格为1400元,供应价格为1506元;48行播种机每台出厂价格为1700元,供应价格为1829元。
同年,在公主岭建成吉林省播种机厂,后改称公主岭播种机厂,该厂试制了适合东北地区特点的BT—6型垄作播种机,并正式投产。4月22日,省重工业厅本着工厂保本的原则,暂定BT—6型垄作播种机出厂价格每台为2800元。随着BT—6型播种机的大量生产,24行和48行仿苏播种机逐渐停产。
根据省人民委员会批转省物价委员会《关于1966年省管农业生产资料调整计划的报告》精神,1966年2月,省重工业厅将BT—6型垄作播种机的出厂价格每台由2800元调整为2500元。为了有力地支援农业生产,节约农业投资,同年8月1日,省重工业厅再次将BT—6型垄作播种机出厂价格每台由2500元调整为2000元,下调20%。全省统一零售价格每台为2100元。
根据八机部召开的“1967年调整农业机械产品出厂价格座谈会”精神和东北三省农机价格平衡会意见,1967年2月7日,省重工业厅发出《关于调整1967年省管农机产品出厂价格的通知》,将BT—6型垄作播种机出厂价格每台调整为1900元,省农机局相应地调整了全省统一供应价格,每台为1995元。
1971年,东风谷物联合收割机由一机部定价。同年8月14日,国家决定降低一部分机械产品价格,其中,联合收割机平均降价13.3%。东风谷物联合收割机出厂价格每台为59000元,降价11.94%。省农机局按出厂价格加4%费率,制定全省统一销售价格每台为61360元。
1973年1月1日,一机部制定了 ZKB—5型东风谷物联合收割机的出厂价格:带半链轨装置的出厂价格每台为42500元,不带半链轨装置的出厂价格每台为40000元。同年3月,省农机局相应制定了全省统一销售价格:带半链轨装置的每台为44200元,不带半链轨装置的每台为41600元。同年,
省农机局还根据一机部、财政部规定的农机产品执行统一的销售收费标准,确定BT—6型垄作播种机全省统一销售价格每台为1976元。
1975年3月,一机部发出通知,调整了四平联合收割机厂生产的东风牌联合收割机的出厂价格:ZKB—5型带半链轨每台由42500元调整为32500元,降低23.5%;不带半链轨每台由40000元调整为30000元,降低25%。同年5月1日,省农机局、计委相应地调整了其销售价格,带半链机装置的每台由44200元调整为33800元,降低23.5%,不带半链轨装置的每台由41600元调整为31200元,降低25%。
1978年,四平联合收割机厂试制生产了ZKB—5A型联合收割机,1979年投入批量生产,当年5月1日,一机部制定了出厂价格:带宽半链轨装置的每台为41000元,不带半链装置的每台36000元。同年8月生产ZKB—5A型联合收割机(配×6105L发动机),带宽半链轨装置的每台为42500元,不带链轨装置的每台为37500元;ZKB5—1(即ZKB—5型)联合收割机(配×6105L发动机),带半链轨装置的每台为37500元;不带链轨装置的每台为35000元。
1981年10月,省农机局发出了《吉林省农机产品销售价格》,确定BT—6型播种机出厂价格每台为1900元不动,以每台1600元为销售基价,确定的全省统一销售价格,每台为1664元。
1985年1月,根据机械工业部《关于调整机械产品浮动价格目录的通知》精神,四平市生产的东风牌谷物联合收割机在出厂价格的基础上上浮5%,ZKB—5A带宽式链轨的每台为44625元,不带链轨的每台为39375元,ZKB5—1型带链轨的每台为39375元,不带链轨的每台为36750元。
由于近年来国家取消对农机产品的价格补贴,加上原材料、燃料、动力涨价等原因,使企业难以消化,产品发生亏损。为促进农机生产发展,1988年3月28日,省物价局、机械电子工业厅发出通知,调整和制定了公主岭播种机厂生产的2BZ—6A综合播种机等产品的出厂价格,如下表:
[=此处为表格(1988年公主岭产播种机出厂价格)=]
[=此处为表格(续表)=]
(四)脱谷机、玉米脱粒机
1959年,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生产喂入式机动脱谷机,出厂价格每台为1200元,全省统一销售价格为1335元。
为支援农业生产,省商业厅将机动脱谷机销售价格每台降为1278元。
1963年,省生产DT—600型小型机动脱谷机,每台出厂价格为1432.5元,同年5月执行中央统一定价,每台出厂价格为1000元,省农机局制定了全省统一销售价格,每台为1075元。
1964年,省开始生产玉米脱粒机(YT—4.5),由于初生产,成本较高,省物价委员会、重工业厅制定其出厂价格,每台为430元,1965年将玉米脱粒机出厂价格调整为320元,全省统一销售价格每台为362元。
根据八机部召开调整农机产品出厂价格座谈会精神和东北三省农机价格平衡会意见,1966年2月,省物价委员会、重工业厅调整了部分农机产品出厂价格。其中,DT—600型机动脱谷机每台出厂价格由1000元调为900元,销售价格每台由1075元调为954元;玉米脱粒机(YJ—4.5)每台出厂价格由320元调为300元,销售价格每台由362元调为339元。同年,大安县和九台县农机修造厂生产YT4.5型玉米脱粒机,省物价委员会、重工业厅制定其出厂价格,每台为320元。
1967年1月,省物价委员会、农机局将DT—600型机动脱谷机的厂、销价格做了调整,出厂价格每台由900元调为650元,降低27.77%,全省统一销售价格每台由954元调为683元,降低28.4%。
1973年DT—600型机动脱谷机每台销售价格为676元。
根据国家物价局、机械工业部《关于调整部分农业机械产品销售价格的通知》,1983年9月,省物价委员会、机械电子工业厅调整了部分农机产品偏低的厂、销价格。将DT—600型脱谷机出厂价格每台由650元调为820元,提高20.7%,全省统一销售价格每台由676元调整为852.8元,提高26.1%,
并取消了调价产品的产销价格倒挂形式和财政对出厂价格的价外补贴。
二、小农具
铁、木制小农具是农业生产和农民家庭中不可缺少的工具。农村对小农具需要量大,而且所需品种繁多,规格复杂。主要有镰刀、锄头、铁锹、犁铧、镐头、钢叉、二齿子、木掀等。
旧中国小农具生产基本上是手工操作,其厂、销价格主要靠市场调节,基本上随行就市。东北沦陷时期,1934年至1937年,其价格由官方统一管理和制定,长春市销售价格比较稳定。1938年以后,小农具价格急剧上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人民政府对小农具的生产和供应非常重视。1950年至1955年,由于生产小农具原料不足,小农具价格波动较大,市政府为了稳定小农具价格,积极组织货源,加快生产,价格逐步稳定下来。
根据省计委(63)计财郑字第10号《关于安排1963年小农具出厂价格的通知》和省物价委员会价工字4号《关于1963年小农具销售价格安排意见的通知》的精神,结合地区实际情况,经与有关单位研究,将1963年长春地区小农具的出厂、销售价格安排如下表,并规定:(1)长春地区小农具出厂、销价格是市县人委所在地的价格。各县(郊区)所属各公社生产的小农具厂、销价格由县(区)掌握制定。(2)为正确贯彻执行优质优价、劣质低价、分等论价的原则,对经过评比群众公认的名牌产品,在一般产品厂、销价格的基础上加10~30%的差价率(即被评为省名牌加30%,市名牌加20%,县名牌加10%),具体价格由县掌握制定,对不合格产品一律不准出厂。对质量次尚能使用的产品必须贬价出售。(3)小农具的城乡地区差价,应本着有利于合理经营、降低费用的精神,只加合理的运杂费,不再加综合差率。
1964年与1965年,长春市小农具价格比较稳定。1965年与1964年相比,铁制小农具价格略有下降,木农具、马具价格持平。
1966年、1967年,长春市小农具价格,除了对个别农具做有升有降调整外,其价格水平基本上稳定在1965年价格水平上。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农村放宽经济政策,实行多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小农具的需求量大增。但近些年来,生产中、小农具的原材料供应不足,价格上涨,特别是主要原材料,如木材两次提价50%之多,其他钢材、生铁、焦炭、废铁、牛皮等也大幅度提高了价格。许多中、小型农具的出厂价格和销售价格都是在1965年或1973年先后确定的。财政包干后,对没有落实生产中、小农具的集体所有制企业财政补贴问题,由于生产企业普遍亏损,生产积极性受到严重影响,产量大幅度下降,使一些品种长期脱销。为增加中、小农具生产,满足农业生产需要,1981年6月30日,省物价委员会、二轻局、社队企业局、供销社发出《关于调整中、小农具价格的通知》。《通知》指出:对中、小农具的价格,应在核实成本的基础上,本着鼓励先进、惩罚落后、保本微利的精神,随着这次木材提价,相应合理地调整出厂和销售价格。为了使各地调后的价格能大体上衔接,提出主要品种的调价幅度,各市、县在具体安排时,可参照这个价格水平。具体安排:锄杠(1300×38毫米)每只出厂价格由0.75~0.80元调整为1.00~1.30元;丁字锹把(900毫米)每只由0.60~0.85元调整为0.95~11.0元;扁担(1.5米)每只由1.06~1.21元调整为1.50~1.70元;尖镐把(1000毫米)每只由0.75~1.00元调整为1.20~1.40元;铧子每公斤由0.30~0.40元调整为0.35~0.50元;锄勾(亮勾)每只由0.82~1.08元调整为1.00~1.30元;稻镰刀(带把)由1.00~1.06元调整为1.10~1.20元。水田步犁、大车棚、牛皮制车马辕具和其他铁木小农具,可在核实成本的基础上,按原材料的提价金额相应调整。
为了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根据省物价委员会(81)吉价轻字第29号《关于调整中小农具价格的通知》精神,1982年,长春市除了对一少部分小农具价格做了调整外,大部分小农具出厂和销售价格未动。
根据省物价局(84)吉价轻字第19号文件《关于调整小农具价格及修订销售价格作价办法的通知》精神,1984年5月17日,市物价局、二轻局、社队企业管理局、供销社转发《关于调整小农具价格及修订销售价格作价办法的通知》,将长春市生产的小农具价格做了调整。
鉴于尖锹所用计划内废道钢价格已经调整,而且计划外自采道钢数量比重增大,尖锹成本提高,产品亏损的实际情况,为了促进企业生产,满足市场供应,1988年4月12日,长春市物价局发出《关于调整钢尖锹厂、销价格的通知》,决定调整尖锹价格。即2#半光尖锹每把出厂价格由2.98元调整为3.40元;批发价格由3.22元调整为3.67元;零售价格由3.67元调整为4.18元。
三、化肥
化学肥料在农业生产中占有重要地位。化肥的出厂价格是分级管理的,硫
铵、硝铵、尿素由国家统一定价;过磷酸钙、氯化铵由中央主管部门定价;其它品种由地方定价。化肥主要品种的零售价格是由国家统一制定的,有些品种如碳酸氢铵由地方定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耕作比较粗放,农民不重视,也无资金使用化学肥料提高产量。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对化肥的需求量逐年增加,为了不过多地增加农产品成本,减轻农民负担,国家对化肥实行逐步降低价格的政策。
1953年,每吨硫酸铵出厂价格由200元降为184元;硝酸铵出厂价格为590元,以后降为400元。
1957年10月,吉林化肥厂投产,主要生产硫酸铵(含氮21%,不带包装,下同)和硝酸铵(含氮34%,带包装,下同),执行全国统一厂、销价格。硫酸铵:每吨出厂价格为184元,销售价格为280元;硝酸铵:每吨出厂价格为400元,销售价格为416元。
1960年,国家将硝酸铵出厂价格作了调整,每吨由400元调整为380元,降价5%。
为解决硫酸铵出厂价格偏低,产品亏损;而硝酸铵价格偏高,利润过大的问题,根据国务院指示精神,1963年12月30日,省人民委员会下发了《关于调整硫酸铵、硝酸铵和农药一六〇五出厂价格的通知》,将硫酸铵每吨由184元调整为210元,提高15.2%;硝酸铵每吨由400元调整为355元,降低6.6%。出厂价格调整后,其市场零售价格不动。当时,由于吉林省尚未生产尿素、碳酸氢铵,长春市所需要的由国家统一调拨,统一零售价格为:尿素(含氮46%,下同)每吨为660元,碳酸氢铵(含氮17%以上,下同)不分等级平均每吨为220元。
1965年4月15日,化工部发出《关于降低硝酸铵、尿素出厂价格的通知》,将硝酸铵出厂价格每吨由355元调整为315元,降低11.26%。
1966年2月1日,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根据全国物价委员会《关于调整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通知》,将尿素销售价格每吨由660元调整为600元,降低9.1%。同年10月21日,全国物价委员会下发了《关于调整1967年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通知》,决定从1967年1月1日起,化肥执行以下价格:硫酸铵出厂价格每吨210元不变,销售价格分区定价,东北地区每吨280元,其他地区每吨300元;硝酸铵出厂价格每吨由315元调整为260元,降低17.5%,销售价格每吨由416元调整为340元,降低18.3%;尿素零售价格
每吨由600元调整为500元,降低16.7%;碳酸氢铵零售价格每吨为200元。
1971年8月31日,省革命委员会转发了国务院《关于1971年调整若干工农业产品价格的通知》,调整了化肥价格。其中,硫酸铵,每吨出厂价格由210元调整为185元,降低11.9%,零售价格由280元调整为270元,降低3.6%;硝酸铵,每吨出厂价格由260元调整为220元,降低15.4%,零售价格由340元调整为310元,降低8.8%;碳酸氢铵(一级品),每吨出厂价格170元不变,零售价格每吨由200元调整为190元,降低5%;尿素零售价格每吨由500元调整为450元,降低10%。
1979年,化肥中的新品种高效复合肥磷酸二铵(俗称二铵)投放市场后,很受农民欢迎,当时吉林省尚不能生产此化肥,从省外调入,执行全国统一零售价格,每吨为560元。
由于小氮肥试行定额补贴,吉林省每吨补贴30元,据此,1980年地产碳酸氢铵出厂价格每吨由170元调整为150元,零售价格每吨由190元调整为170元。1980年,磷酸二铵零售价格每吨由560元调整为550元。
为有利于化肥包装改革和贯彻按质论价的原则,1981年10月国家物价总局下发了《关于制定聚丙烯编织袋包装的尿素的厂、销价格的通知》,对聚丙烯编织袋(内衬塑料袋)包装的尿素的出厂、销售价格做了规定。尿素用聚丙烯编织袋(麻袋,尼龙袋)包装的出厂价格比用厚塑料袋包装的加价10元。同年10月28日,省物价委员会转发了国家物价总局的通知,并规定,从1981年9月1日起,用聚丙烯纺织袋(内衬塑料袋)包装的尿素出厂价格每吨为360元,零售价格每吨为458元。由于硝酸铵国内采用纸袋包装,破损严重,损失较大,为减少化肥损失,支持化肥包装改革,1982年10月17日,国家物价局下发《关于增定聚丙烯纺织袋包装硝酸铵厂、销价格的通知》,将编织袋包装的硝酸铵比用纸袋包装的每吨加价14元,即出厂价格每吨234元,零售价格每吨324元。
由于进口的复合肥、高浓度磷肥、钾肥的价格,系外贸与内贸的临时协议价,国内没有正式定价。而协议价偏低,带来不少问题,一是外贸、内贸均大量亏损;二是影响国内生产的发展;三是优质肥价格低。化肥分配矛盾甚多。为了贯彻按质论价原则,减少国家亏损,支援国内生产,合理安排化肥品种间的比价,经国务院领导批准,1983年11月4日,国家物价局发出《关于制定复合肥、钾肥、高浓度磷肥价格的通知》,磷酸二铵(含氮16%、18%,含磷48%、46%)每吨出厂价定为560元,销售价定为700元;氮、磷、钾复合肥(氮15%、磷15%、钾15%)每吨出厂价定为355元,销售价定为440元;氮、磷复合肥(氮20%、磷20%)每吨出厂价格定为350元,销售价定为440元;三料过磷酸钙(含五氧化二磷43%)每吨出厂价定为375元,销售价定为470元;氯化钾(含钾50~60%)每吨出厂价定为260元,销售价定为340元;硫酸钾(含钾48%)每吨定为310元,销售价定为390元。
1984年2月15日,省物价局、石油化工厅、商业厅根据国家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调整尿素、硝酸铵价格的通知》,将尿素厚塑料袋包装的出厂价格每吨由350元调整为400元,零售价格每吨由450元调整为510元;麻袋、尼龙袋、编织袋包装的出厂价格每吨由360元调整为410元,零售价格每吨由458元调整为520元。硝酸铵,纸袋包装的出厂价格每吨由220元调整为270元,上调22.7%;零售价格每吨由310元调整为360元,上调16.1%。编织袋包装的出厂价格,每吨由234元调整为284元,上调21.4%;零售价格每吨由324元调为374元,上调15.4%。同年5月7日,省商业厅、物价局、石油化工厅规定塑料编织袋包装(内衬塑料袋)的硫酸铵出厂价格每吨为240元,零售价格每吨为300元。同年9月8日,省人民政府按化工部颁布的新质量标准,下发了《关于制定新质量标准碳酸氢铵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一级品(含氮≥17.1%,水份≤3.5%,内含添加剂)每吨出厂价格为190元;二级品(含氮≥16.8%,水份≤5%)每吨185元;统一零售价格一级品为220元,二级品为215元。旧质量标准的碳酸氢铵的厂、销价格不变。
近年来由于受焦炭、电力、蒸汽、包装材料、铁路运输等价格上涨因素的影响,成本不断上升,产品发生亏损。加之该企业是50年代的老企业,设备陈旧老化,而积累又逐年下降,企业已无力进行自我更新改造,严重地影响化肥生产任务的完成。为增强企业活力,调动企业多产肥,支援农业生产的积极性,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1988年1月31日,省计委、物价局、石油化工厅发出《关于暂时调整吉化公司化肥厂硝酸铵出厂、销售价格的通知》,即每吨出厂价格为355元(工业硝铵执行同价,均带塑料编织袋包装);市场销售价每吨为450元。
同年8月18日,省物价局、石油化工厅发出《关于吉化化肥厂新上大化肥装置的尿素及硝酸磷肥产品价格的批复》,即尿素每吨销售价格为598元;硝酸磷肥每吨出厂价格为572元。
四、农药
为大力发展农业生产,防治农作物病虫害,提高粮食等农作物产量,国家制定农药价格采取保本微利的政策。企业成本降低,价格随着下降;企业发生政策性亏损,国家给予价格补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国家多次降低了农药厂、销价格。
长春市“六六六”杀虫粉(0.5%×1000g),每吨批发价格1953年为800元(新人民币,下同),1954年为457元,1955年为312元。
根据商业部、农业部、供销合作总社《关于规定“六六六”农药零售价格的联合指示》,1955年2月,省商业厅规定了长春市6%可湿性“六六六”原粉,市场零售价格每吨为1400元。1966年3月20日,省商业厅、供销合作社根据商业部、农业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联合通知精神,将6%可湿性“六六六”原粉零售价格,每吨由1400元调整为900元。
1957年,吉林省开始使用滴滴涕原粉和1605乳油两种农药,省商业厅、供销社根据国家规定,制定了全省统一零售价格为:滴滴涕原粉(25%)每吨为3100元,1605乳油(乙基,进口)每吨为35000元。
1958年4月2日,第二商业部下发《关于改进农药价格管理办法和调低零售价格的通知》,决定将6%可湿性“六六六”原粉,25%滴滴涕乳剂、1605乳油等5种主要农药品种的零售价格由部统一管理,统一定价,在全国各地实行统一的零售价格,并将6%可湿性“六六六”原粉零售价格每吨由900元调为700元,25%滴滴涕乳剂零售价格每吨由3100元调为1600元,1605浮油零售价格每吨仍为35000元。
1959年,吉林省开始从天津调入敌百虫原粉(50%),省商业厅按调拨价暂定全省临时销售价格,每吨为23152元。1960年4月,将敌百虫(50%)全省统一零售价格每吨由23152元调整为12300元,降低46.9%。同年,商业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将1605乳油(乙基,国产)全国统一零售价格每吨定为18000元。
1961年11月11日,省商业厅根据商业部《关于敌百虫农药降价的通知》精神,将敌百虫销售价格做了调整,规格50%敌百虫每吨由12300元调整为6270元,降低49%。1962年12月,全国物价委员会下发《关于调整敌百虫价格问题》通知,决定敌百虫实行全国分区定价,其中长春市敌百虫(50%)每吨价格由6270元调整为3720元,下降40.7%。1963年12月30日,省人民委员会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下发《关于调整硫酸铵、硝酸铵和农药一六〇五出厂价格的通知》,将农药1605(乙基)乳油零售价格每吨由18000元调整为16000元,下降11.11%。
1964年3月11日,国务院批转全国物价委员会、化学工业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降低农药价格问题的报告》,决定从4月1日起,降低农药价格,其中,6%可湿性“六六六”原粉,全国统一零售价格每吨由700元调整为600元,降低24.3%;敌百虫(50%)零售价格,长春市每吨由3720元
调整为3080元,降低17.2%。同年4月30日,省供销社下发了《关于调整敌百虫、六六六农药销售价格的通知》,规定,从5月10日起,将6%可湿性“六六六”原粉零售价格每吨由600元调整为550元,降低8.3%。
1965年,高效农药敌敌畏乳油、乐果乳油投放市场,根据全国物价委员会、供销合作总社《关于调整几种化学农药零售价格的通知》,省物价委员会、供销合作社调整了国产乙基1605乳油零售价格,每吨由16000元调整为11000元,降低31.3%。敌敌畏乳油(75~80%)每吨定为11685元。
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发出《关于调整农药和尿素零售价格的通知》,决定从1966年2月1日起,敌百虫改为全国统一零售价格,敌百虫(50%)每吨为2540元,长春市零售价格降低了17.5%;国产乙基1605乳油零售价格每吨由11000元调整为8500元,降低22.7%;敌敌畏乳油(80%)零售价格每吨由11685元调整为7290,降低37.6%;乐果乳油(40%)零售价格每吨定为8400元。
[=此处为表格(1966年长春市部分农药零售价格)=]
1967年1月1日,全国供销合作总社降低了农药零售价格:6%可湿性六六六原粉每吨由550元调整为450元,降低18.2%;1605乳油(纯度45~50%)每吨由8500元调整为7900元,降低7%;乐果乳油(含量40%)每吨由8400元调整为6800元,降低19%;敌敌畏乳油(含量80%)每吨由7290元调整为6500元,降低10.8%。
1971年8月31日,省革命委员会转发了国务院《1971年关于调整若干工农业产品价格的通知》,调整了农药的零售价格:敌百虫(含量50%)每吨由2540元调整为2100元,降低17.3%;1605乳油(纯度45~50)每吨由7900元调整为6600元,降低16.5%;乐果乳油(含量40%)每吨由6800元调整为5800元,降低14%;敌敌畏乳油(含量80%)每吨由6500元调整为5600元,降低了13.8%;滴滴涕乳剂(含量25%)每吨由1600元调整为1300元,降低了18.75%。
1972年至1982年,对农药厂、销价格作了有降有升调整。1982年长春市部分农药销售价格如下表:
1984年4月2日,省物价局、石油化工厅、商业厅联合发出通知,对〓石县农药厂新生产的甲基一六〇五粉剂农药(含量2%),制定了厂、销价格,每吨出厂价格为320元,销售价格为420元。编织袋内衬3层纸袋包装,工厂仓库交货。同年4月7日,又对该厂新生产的甲基一六〇五粉剂等3种农药制定了出厂价格。甲基一六〇五粉剂(含量1.5%),每吨出厂价格为270元;甲敌粉剂(含量5%,其中:含一六〇五2%,敌百虫3%),每吨出厂价格为460元;甲甲粉剂(含量3%,其中,含甲基一六〇五1.5%,甲胺磷1.5%),每吨出厂价格为500元。产品均带编织袋内衬纸包装。
为使企业维持生产,满足农业生产的需要,经省政府批准,同年4月16日,省物价局、商业厅、石油化工厅发出《关于调整“敌克松”出厂、销价格的通知》,对吉林市农药厂生产的“敌克松”(含量55%以上)价格作了调整。每吨出厂价格由4280元调整为4800元,销售价格由5080元调整为5700元,包装条件不变(即:1公斤装塑料袋,外加木箱,每箱净药20公斤。)
五、农膜
农膜出厂价格基本上由轻工业部管理,销售价格由省物价部门管理。为了支援农业生产,减轻农民负担,省规定农膜销售价格采取微利,甚至销售价格低于出厂价格,经营部门亏损由省财政补贴。
1963年,轻工业部制定了高压聚乙烯农膜(厚0.08毫米、宽510~800毫米,下同)统一出厂价格,每吨为5100元,省物价委员会制定的全省统一
零售价格每吨为5600元。
1964年,吉林市塑料总厂生产聚氯乙烯压延农膜,省人民委员会制定其出厂价格每吨为3769元,销售价格每吨为3500元。
为了更好地支援农业生产,降低农业生产成本,1965年12月23日,省人委发出《关于降低农用塑料薄膜价格的通知》,将聚氯乙烯压延农膜的出厂价格每吨由3769元调整为3479元,降低7.69%;销售价格每吨由3500元调整为3220元,降低8%。
1966年9月15日,第一轻工业部发出通知,制定聚氯乙烯全国统一出厂价格,即聚氯乙烯压延农膜(规格0.10±0.02毫米,下同)出厂价格每吨为3325元;聚氯乙烯吹塑农膜(规格0.065±0.013毫米,下同)每吨为3610元。省物价委员会、供销合作社相应地制定了全省统一销售价格:即,聚氯乙烯压延农膜每吨为3220元,聚氯乙烯吹塑农膜每吨为3367元。
1977年10月,轻工业部调整了高压聚乙烯吹塑农膜的出厂价格,与聚氯乙烯塑料农膜实行同价,即每吨为3610元,降低了29.2%。1978年1月,省计委将聚乙烯吹塑农膜零售价格做了调整,每吨由5600元调整为3827元,降低31.66%。
1979年4月18日,轻工业部发出《关于降低高压聚乙烯、聚丙烯制品出厂价格的通知》,再次降低了高压聚乙烯农膜出厂价格,每吨由3610元调整为3500元,降低3%。省物价委员会于同年6月26日,调整了高压聚乙烯农膜的全省统一零售价格,每吨由3827元调整为3710元,降低3%。
1980年11月18日,省物价委员会、二轻厅、供销社转发了轻工业部《关于降低高压聚乙烯树脂等产品及其制品价格的通知》,将高压聚乙烯农膜出厂价格每吨由3500元调整为3100元,降低11.4%;全省统一零售价格每吨由3710元调整为3367元,下降9.2%。并规定上述价格为中准价,工商企业可在5%的幅度内上下浮动。
为有利于推广使用超薄地膜,促进农业生产,1987年2月10日,省物价局、第二轻工业厅、供销社发出《关于制定超薄地膜价格的通知》,制定了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超薄地膜(厚度0.006~0.008毫米),每吨出厂价格为4300元,全省统一零售价格为4860元。
同年2月12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吉政办发(1987)18号《关于农膜亏损补贴和调整价格的通知》,为了解决农膜生产亏损问题,从1月1日起制定农膜临时价格,其中,长春聚氯乙烯吹塑农膜出厂价格每吨由3790元调整为
4200元,销售价格由3555元调整为4115元。财政部门按原规定继续给商业部门补贴。税务部门按原规定继续对水稻用农膜免税。
同年12月16日,省计经委、财政厅、物价局发出《关于调整农膜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农膜价格作相应调整,出厂价格:聚氯乙烯压延农膜每吨由4040元调整为4540元;聚氯乙烯吹塑农膜每吨由4290元调整为4640元;聚氯乙烯拉幅农膜每吨由4280元调整为4640元;聚乙烯普通地膜每吨由3675元调整为6630元;聚乙烯超薄地膜幅宽650毫米以上的,每吨由4386元调整为6900元,幅宽650毫米以内的,每吨为7300元。全省统一零售价格:聚氯乙烯压延农膜每吨由4007元调整为5000元;聚氯乙烯吹塑农膜每吨4115元调整为5104元;聚氯乙烯拉幅农膜每吨由4248元调整为5104元;聚乙烯普通地膜每吨由4150元调整为7290元;聚乙烯超薄地膜幅宽650毫米以上的每吨由4860元调整为7590元,聚乙烯超地膜幅宽650毫米以内的每吨为8300元。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物价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物价指数、物价管理、农产品价格、轻工业产品价格、 重工业产品价格、收费标准、大事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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