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针、纺织品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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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物价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894
颗粒名称: 第七节 针、纺织品价格
分类号: F726.2
页数: 12
页码: 274-285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针、纺织品价格情况,分别记述了针棉织品、纺织品等。
关键词: 长春市 轻工业产品 针纺织品 价格

内容

针、纺织品是人民生活中的衣、食、住三大基本要素之一,某些品种亦是多种加工工业的重要原材料。针、纺织品品种、花色繁多,规格复杂,价格也频繁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长春市市场上所销售的针纺织品,基本上靠从外地调入,价格几乎由市场自发调节,变化较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由于物资缺乏,资本主义工商业仍然占相当大的比重,针、纺织品价格仍然受市场供求变化的影响而大幅度波动;同时,由于工商业凋敝,经济成份复杂,投机倒把活动十分猖獗,针、纺织品价格很混乱。1951年,长春市成立了花纱布公司,针对当时混乱局面,采取了一系列制止物价上涨措施:第一,加强了市场物价管理,坚决打击投机倒把、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的行为,并确定主要针、纺织品的公定价格;第二,掌握主要商品的货源,积极采购商品,及时抛售,平抑市场物价;第三,统一全市财政收支,控制货币投放,加强了宏观控制。1953年以后,随全国范围的粮、棉、油统购统销政策的实施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深入开展,国家把针、纺棉织品等主要产品纳入了计划管理范围,实行统一价格,逐步实行凭票定量供应。针、纺织品价格基本稳定。
  一、针棉织品
  针棉织品主要包括汗衫、背心、卫生衫、绒衣、毛巾、毛巾被、袜子等。针棉织品工业在吉林省起步较晚,长春市市场上销售的针棉织品主要由上海、天津、无锡等地调进。
  东北沦陷时期,1934年至1937年,长春市针棉织品销售价格比较稳定。1938年以后,由于物资供应紧张,价格不断上涨,波动较大。
  国民党统治时期,物价飞涨。1945年12月,长春市每条毛巾零售价格为22元(东北九省流通券),至1946年5月,每条毛巾涨到50元。
  中华人民和国成立初期,由于物资缺乏,为了稳定物价,针织品价格是在当时价格基础上制定的,长春市销售价格较高,基本上随产地价格及棉纱、棉布价格来变动,比较平稳。
  1956年,长春市针棉织品的零售价格:吉林市产卫生衫“体健”牌(高领绒衣,90公分,下同)每件为6.08元,无锡产平口男袜(42/2花荣夹底,下同)每双为0.704元。
  1957年至1958年,长春市针棉织品零售价格:吉林市产卫生衫“体健”牌每件为5.78元;无锡产平口男袜每双为0.70元;天津产印花毛巾被(4×6,下同),每条为10.02元;江苏产“友好”牌白毛巾(21支19.5两,下同),每条为0.42元;上海产圆领男汗衫(32支,下同)每件为1.45元;上海产“海光”牌男背心(32支,90公分,下同)每件为1.28元。
  1959年,长春市开始生产各类针织内衣和毛毯,零售价格:浅色棉毛小开口罗口裤(32支,90厘米,下同)每件为2.93元;深色厚绒男球裤(21×6.9厘米,下同)每件为5.92元;深色厚绒男球衫(21×6.9厘米,下同)每件为6.02元;精漂圆领男衫(32支,90厘米,下同)每件为1.38元;全毛毛毯(145×200厘米,下同)每条为53.9元;全白毛巾(21支,8.5两)每条为0.39元;罗口大众男袜(42/2×2)每双为0.81元;双口提花尼龙男袜(100/D)每双为2.52元;漂白缩布背心(32支,90厘米,下同),每件为1.15元,彩格印花床单(4×5尺)每条为9.45元。
  1961年,国民经济困难时期,由于物资匮乏,市场供应紧张,商品可供量同购买力之间形成巨大差距。为回笼货币,满足市场需求,同年10月,国家决定在东北三省省辖市,工矿区及主要县城免票销售高级针棉织品(后称高价针棉织品),价格比平价高出3至5倍。其中,每条毛巾零售价格为4.85元,床单为58.5元,精漂圆领衫每件为11.5元,背心为9.6元。1962年1月,根据国家调整高价商品指示,将高价针棉织品销售价格由平均比普通价格高2.66倍调低到1.9倍。以后根据市场情况又进行了多次调整。到1966年初,高价针棉织品全部退出流通领域。
  由于平价针棉织品销售价格长期未动,致使各地间价格未能随生产和市场变化而及时调整,地区间、品种间价格不衔接,质量差价也不合理,特别是棉纱价格调整后,因生产成本提高而影响了企业生产的积极性,不利于市场销售。根据国家统一部署,1965年12月,省商业厅调整了省内、外产针棉织品销售价格。
  1966年至1976年,处于“文化大革命”时期,为稳定市场物价,国家对各种商品价格实行冻结政策,针织品价格基本未动。
  1978年至1981年,国家对棉花、棉织品价格作了调整,对部分针织品销售价格也做了相应调整。
  按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从1983年1月20日起,较大幅度地降低化学纤维织品的价格。同时,适当提高棉织品的价格。根据国家物价局、商业部、纺织工业部《关于调整针棉织品价格的通知》精神,提高了各类针、棉织品价格。
  根据省委关于城市改革的精神,结合国家物价局、纺织工业部和商业部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贯彻纺织品按质论价政策的暂行规定》,为了简化批发手续,有利生产,便于销售,搞活经济,1984年8月16日,省纺织工业厅、物价局、商业厅发出《关于改革针纺织品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规定:凡国家和省有定价办法的针纺织品,其具体定价工作下放给生产企业和当地商业批发企业。企业按国家和省有关定价办法计算制定中准价格,即出厂价、批发价、零售价。针棉织品品种包括:绒毯、毛巾、汗衫、背心、棉毛衫裤、卫生衫裤、袜等。
  1984年至1988年,长春市针织品零售价格长春产95厘米背心每件(平均价格)分别为1.43元、1.43元、1.43元、1.53元、2.05元;天津产毛巾(12两),每条分别为0.74元、0.74元、0.96元、1.13元、1.55元。
  二、纺织品
  纺织品主要包括白布、色布、花布等,长春市纺织品价格,解放前随产地价格变动而变化;解放后随棉花、产地价格变化而调整,其价格基本上是稳定的。
  东北沦陷时期,长春市纺织品基本上是从省外购进和国外进口,销售价格随行就市,价格不断上涨。
  国民党统治时,物资缺乏,通货膨胀。1946年8月,土布、本色棉布(本地产)每市尺零售价格,长春市为60元(东北九省流通券,下同),到1947年1月,涨到80元,上涨幅度为33%。
  解放初期,长春市经济处于恢复阶段,基础薄弱,物资紧张,纺织品靠从外地调入。资本主义工商业,投机商乘机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棉纺织品销售价上涨。1949年9月,长春市五幅白布批发价格每匹由260万元(东北地方流通券,下同)涨到285万元。对此,长春市国营商业部门到关内大量采购,投放市场,使棉布价格逐步回落,到1949年底,长春市五幅度白布,平均每市尺零售价格降为24200元(东北地方流通券,下同),色布平均零售价格每市尺降到29925元,逐步趋于平稳。
  1950年3月,中央贸易部建立了花纱布公司。同年7月,对棉纱棉布价格实行统一管理,不论公、私营商业一律按公定价格出售。1951年4月,国家又对棉纱实行统购包销,凡公、私纱厂自纺部分的棉纱和自织棉布,均由国营花纱公司承购。所有私营棉织加工业,除为国营花纱布公司加工外,所购棉纱只准作自织之原料,不准到市场出售,自织的成品按国营牌价出售。私营棉织加工业为国营花纱布公司加工部分,只取工缴费。从此,私营棉织加工业由自采自产自销改为加工订货,切断了私商与商品流通的联系,从而纱布价格完全过渡为单一的国营商业牌价。到1951年12月,长春市棉织品价格基本上稳定下来。
  1952年至1953年,国家除了对棉纺织品做了季节性调整外,为扭转“三反”、“五反”运动中出现的市场不景气局面,国家先后两次降低棉布价格,平均降价幅度:白布为4.26%,色布为3.03%,花布为5.78%。
  1954年,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对棉布实行统购统销政策,取消私营企业棉布批发业务,从此,长春市民用布实行凭票定量供应。
  1956年至1965年,国家对棉纺织品价格做了些调整,但销售价格基本上是稳定的。
  由于吉林省棉布地区差价(中小城市、城乡差价)较大,价格水平偏高,不利于支援农业,缩小工农、地区、城乡间差别。1967年4月,省商业厅、物价委员会、供销合作社发出《关于调整棉布地区差价的联合通知》,决定全省棉布城乡市场执行统一价格,并对地区差价做了统一规定。
  1968年至1982年,棉纺织品价格除个别品种调整外,绝大多数品种基本未动。
  由于化学纤维织品价格过高,销售不畅,棉花多次提价而棉纺织品价格偏低,致使化学纤维织品积压,而白布、普通色布供不应求,影响了纺织业的发展。国务院决定,从1983年1月20日起,较大幅度地降低化学纤维品的价格,同时,适当地提高棉纺织品的价格。根据国家指示,调整了纯棉布价格。
  随着纺织工业的发展,纺织品货源充裕,花色品种不断增多。特别是花布和色织布,花色翻新快,流行周期短,群众的挑选性日益增强,消费的季节性特点更加突出,花色品种上的畅、平、滞销变化加快。原来的不分花色好坏,不看花色流行周期,一价卖到底的价格管理办法,已不适应。往往是花色好的销售较快,花色不好的滞销积压;盛行时期畅销,衰退时期滞销;当令畅销,落令积压;畅销花色纺织品卖不上好价,滞销花色纺织品又不能及时降价销售。这既不利于贯彻按质论价,促进生产,扩大流通,也不利于改善商业经营管理,搞活流通,提高经济效益。为了搞活经济,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国发(1983)153号通知精神和国家物价局、纺织工业部、商业部《关于进一步贯彻纺织品按质论价政策的暂行规定》,1984年7月3日,省商业局、物价局下达了《吉林省纯棉和涤纶混纺花布、纺织布销售价格实行浮动的试行办法》,决定对纯棉和涤纶混纺花布、色布的销售价格,根据花色好坏,流行周期和时令变化实行浮动。实行浮动的企业:国营零售企业以及国营三级批发企业。浮动幅度:三级批发企业以进货地(一、二级站)批发价(包括出厂价浮动后的批发价),加规定的地区差价后制定的当地批发价为中准,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10%;零售企业在当地批发价(包括已浮动的批发价)基础上加规定的批零差率制定中准零售价,上浮幅度不超过10%,下浮幅度不超过20%。
  1987年5月16日,省纺织厅、商业厅、物价局发出《关于纯棉纱、坯布、色布实行浮动价格的通知》,对省内生产的纯棉纱、坯布、色布价格实行浮动,出厂价格以1983年1月20日吉林省纱布价格为基础,纯棉纱上浮不超过5%,纯棉坯布(包括市销白布)上浮不超过7%,纯棉色布不超过10%。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物价志

《长春市志 物价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物价指数、物价管理、农产品价格、轻工业产品价格、 重工业产品价格、收费标准、大事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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