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自行车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物价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889
颗粒名称: 二、自行车
分类号: F726.2
页数: 9
页码: 254-262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自行车1950年-1987年价格变化情况。
关键词: 长春市 自行车 价格

内容

在旧社会,劳动人民生活困苦,很少购买,卷烟多为统治者享用。东北沦陷时期,对卷烟实行专卖,严格统制,长春市卷烟销售价格比较稳定。
  1950年,长春市卷烟销售价格,“大生产”牌批发价格每条(10盒,每盒20支)为2.39元,每盒零售价格为0.132元。1951年,“大生产”牌批发价格每条为2.561元,零售价格每盒为0.282元。
  1952年,长春卷烟厂生产“握手”牌卷烟(简装,丁级,20支/盒,下同),每盒零售价格为0.12元;“大建设”牌卷烟(简装,丙级,20支/盒,下同)每盒零售价格为0.19元;“长春”牌卷烟(精装,乙级,20支/盒,下同)每盒零售价格为0.24元。同年“大生产”牌卷烟批发价格每条为2.495元,零售价格每盒为0.137元。
  1953年长春市卷烟销售价格:“大生产”牌卷烟批发价格每条为2.478,零售价格每盒为0.136元;“长春”牌(精装、乙级)卷烟批发价格每条为2.172元,零售价格每盒为0.119元。1954年“大生产”牌卷烟批发价格每条为2.556元,零售价格每盒为0.141;“长春”牌卷烟批发价格每条为2.00元,零售价格每盒为0.110元;1955年“长春”牌卷烟批发价格每条为2.73元,零售价格每盒为0.15元。
  遵照东北城市服务部电示精神,1957年4月2日,省商业厅发出《关于上调高级卷烟销售价格的通知》,决定上调各地产甲级、高档乙级卷烟销售价格。
  1958年,长春卷烟厂生产“迎春”牌高档乙级卷烟(精装,20支,下同),长春市零售价格每盒0.23元。
  由于卷烟成本增加,影响生产,为保证市场供应,1959年1月,省人委决定提高卷烟销售价格。
  由于烤烟收购价格提高,卷烟成本上升,根据全国物价委员会关于提高部分商品销售价格的通知精神,1962年12月,省物价委员会、商业厅发出《关于调整火柴、卷烟等商品销售价格的联合通知》,将省内卷烟一律提价10%。
  根据全国物价委员会(63)价甫字418号《关于提高卷烟销售价格的通知》精神,1963年10月,省物价委员会将省生产和省外调入的卷烟市场销售价格进行了调整。
  1964年8月7日,省物价委员会等委厅转发《全国物价委员会、轻工业部、商业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卷烟出厂价格的联合通知》的通知,调整了长春卷烟厂生产的各牌号卷烟的出厂价格。
  根据全国物价委员会、商业部、第一轻工业部《关于调整部分卷烟品质差价的通知》精神,1966年1月27日,省商业厅、物价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卷烟销售价格的通知》,将长春产卷烟厂、销价格做了调整。
  1967年7月20日,省商业厅发出《关于安排新装“大生产”牌卷烟厂、销价格的通知》,制定了长春生产新装防潮纸包装“大生产”牌卷烟每箱(250条,5万支),出厂价格为672.84元;批发价格每条为2.83元;零售价格每盒为0.31元。
  1971年,长春卷烟厂开始生产内销甲级“人参”牌过滤嘴卷烟。精装红盒“人参”牌过滤嘴卷烟(甲二级,下同),其零售价格每盒为0.5元;精装黄盒“人参”牌过滤嘴卷烟(甲一级,下同)其零售价格每盒为0.96元。1977年4月8日,省计委发出(77)吉计价字13号通知,调整了长春卷烟厂生产的内销甲级精装“人参”牌卷烟出厂价格,每大箱由1202.64元调整为1175元。批发价格仍为1137.5元。
  1980年3月11日,省一轻局、商业局、物价委员会发出《关于乙级关东烟厂、销价格的通知》,制定了长春卷烟厂新试制生产的混合型乙二级“关东”牌卷烟厂、销价格。出厂价格每大箱为584.9元;批发价格每条(10盒)为2.45元;零售价格每盒为0.27元。
  随着烤烟(卷烟原料)收购价格多次提高,卷烟生产成本逐年增加,卷烟价格上升,影响了销售。在低档卷烟价高销售不畅,而高、中档卷烟却长期供不应求的情况下,根据国家统一部署,1981年10月,省政府发出《关于调整烟酒价格的通知》,决定提高甲、乙、丙级卷烟的零售价格:甲级烟平均每盒提高0.33元;乙级烟提高0.08元;丙次烟提高0.02元。其中:长春产红盒“人参”牌甲级过滤嘴卷烟,长春市每盒调为0.90元;黄盒“人参”牌甲级过滤嘴卷烟,每盒调为1.54元;“迎春”牌乙级卷烟,每盒调为0.38元;“大建设”牌丙级卷烟,每盒调为0.25元。
  根据国家物价总局、商业部、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调整卷烟不合理品种比价的通知》精神,长春产甲级精装红盒“人参”牌卷烟每盒零售价格由0.90元调整为0.80元;黄盒“人参”牌卷烟零售价格每盒由1.54元调整为1.30元;“新吉林”牌卷烟零售价格每盒由0.86元调整为0.78元;“春宜”牌卷烟零售价格每盒由0.98元调整为0.80元。
  根据中国烟草总公司、国家物价局统一并调整了卷烟批零差率和进销差率的情况,1984年10月,省烟草公司、物价局调整了长春产卷烟零售价格。
  甲级纸烟85mm过滤嘴“人参”黄盒,每盒1984年至1987年为1.30元,1988年为2.15元。
  第五节 五金、交电价格
  一、圆钉、镀锌铁丝
  
  二、自行车
  自行车是城镇职工上、下班的主要交通工具。东北沦陷时期,长春市自行车销售价格比较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长春市自行车价格基本稳定。
  由于国内自行车产量增长很快,超出社会需要量,供大于求,根据商业部(55)中商申41号电示精神,1955年9月14日,省商业厅发出《为调整自行车价格由》,降低了进口和国产自行车销售价格。
  1958年,长春市自行车厂开始生产“跃进”牌自行车,省人民委员会制定了出厂价格,每辆为164元,1960年调整为156.15元。
  经过技术改造,长春市自行车厂将自行车换型,生产出第二代自行车,即“金龙”牌28型,1961年出厂价格每台为155元,零售价格每辆为167元。
  国民经济困难时期,为回笼货币,满足市场需要,1962年一季度国家对自行车实行高价政策:天津产“飞鸽”牌28〃标定车,男式,轻便鞍,产地平价每辆为157.5元,长春市零售价格每辆为650元;上海产“永久”牌28〃型标定车,男式,轻便鞍,产地平价每辆为158元,长春市零售价格每辆为650元;上海产“凤凰”牌28〃男式,轻便鞍,产地平价每辆为158元,长春市零售价格为650元;沈阳产“白山”牌28〃平车,男式,产地平价每辆为125元,长市零售价格每辆为560元。
  根据商业部〈62〉商交字第792号通知,为了继续扩大高价自行车的销售,更好地回笼货币,稳定市场,同年6月26日,省商业厅发出《关于调整自行车销售价格和自行车零件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下调了高价自行车零售价格。
  按照商业部电示精神,同年8月16日,省商业厅发出《关于新订和调整高价自行车价格的通知》,新制定永久51型3种自行车价格和调整长春产金龙自行车价格。
  根据商业部(63)商卯45号《关于降低高价自行车销售价格的通知》精神,1963年4月28日,省商业厅发出《关于调整高价轻便、女车、高级车销售价格的通知》,调整了高价车销售价格。
  根据商业部《关于修改、补充自行车销售价格和调拨作价办法的通知》,1963年8月,省商业厅调整了自行车销售价格,长春市每辆零售价格:天津产飞鸽牌26〃轻便男、女车由190.5元调整为174.5元;长春产金龙牌28〃脚闸、烤漆圈男车160元调整为137元。
  根据全国物价委员会、轻工业部、商业部《关于调整自行车出厂价格的通知》精神,同年11月,省物价委员会、商业厅、轻化工业厅对长春市自行车厂生产的金龙牌自行车,出厂价格每辆由135元调整为123元。
  根据商业部、全国物价委员会(65)商五交联字第143号文通知精神,“为了促进生产发展和满足广大人民的需要,并合理解决现行价格中新、老产品比价不合理的情况”,1965年4月18日,省商业厅、物价委员会发出《关于调整自行车和电子管收音机销售价格的联合的通知》,决定再次降低自行车销售价格。
  同年9月11日,省商业厅、轻化工业厅发出《关于金龙牌26〃脚闸自行车试销价格的通知》,制定了长春自行车厂新生产的金龙牌26"脚闸自行车厂、销价格。每辆出厂价格为119元,长春市零售价格为136元,批零差率为14%。
  同年10月,省商业厅制订与调整了沈阳产白山牌自行车销售价格。
  1966年4月7日,省轻化工业厅发出《关于调整金龙牌26"标定脚闸车出厂价格的通知》,调整了长春产金龙牌26"自行车出厂价格,每辆由119元调整为109.5元。
  根据《东北三省内蒙东部地区整顿工业品地区差价座谈会纪要》精神,同年7月27日,省物价委员会、商业厅发出《调整自行车、电子管收音机地区差价的通知》,调整了自行车销售价格。
  1967年5月22日,省轻化工业厅、商业厅发出《关于制订26〃加重胎金龙牌标定脚闸自行车价格的通知》,制定了长春市自行车厂生产的26"各种加重胎金龙牌标定脚闸自行车厂、销价格。每台出厂价为111.3元;批发价为120.2元;零售价为137.0元。
  1968年7月3日,省革命委员会发出《关于手闸红星自行车的厂、销价格的通知》,对长春市自行车厂新生产的28"平把手闸“红星”牌自行车,制定了厂、销价格。与该厂生产的28"燕把脚闸红星牌自行车同价,即每辆出厂价为112元;批发价为121.9元;零售价为139元。
  1977年1月22日,省计委发出《关于梅花鹿(半锰钢)自行车价格的通知》,对长春市自行车厂生产的PA16型28〃梅花鹿牌(半锰钢)自行车制定了厂、销价格。
  1978年5月25日,省计委发出《关于梅花鹿牌自行车价格的批复》,长春市自行车厂生产的梅花鹿牌PA18型28〃,脚、手闸自行车,在红星牌自行车结构基础上车身加长10m/m,叉子管加粗2m/m。衣架盖由烤漆改为电镀,成本虽有所提高,为稳定市场价格,扔按红星牌自行车价格执行,即每辆出厂价格为112元;批发价格为121.9元;零售价格为139元。
  为满足市场需要,长春市恢复了停产多年的26〃脚闸普通自行车的生产,同时又增加了26"手闸普通自行车新品种。1979年8月22日,省物价委员会发出《关于梅花鹿牌26〃普通自行车价格的通知》,规定,梅花鹿26〃手闸、脚闸普通自行车,每辆出厂价格为109.5元;长春市批发价格为118.9元;零售价格为136元。同年12月8日,省一轻局、物价委员会发出《关于梅花鹿牌PA19型自行车试销价格的批复》,对长春市自行车厂新试制生产的梅花鹿牌PA19型自行车(全链盒、镀铬单梯、镀铬车条、转铃),因产品还在试生产过程,决定进行试销,试销价格每辆镀铬鞍坐的为171元;烤漆鞍坐的为167元。
  由于长春市自行车厂生产的梅花鹿牌自行车质次价高,产品销售不畅,企业处于停产状态。
  1985年4月,国家决定,自行车中的“永久”、“凤凰”、“飞鸽”牌仍执行现行的价格管理权限,其它牌号自行车实行企业定价,其价格由工、商企业协商定价。
  根据国务院1987年3月14日,国办发(1987)6号文件关于在“已放开的商品中,对比较重要的商品,各地应规定申报制度”的规定精神,省物价局决定从6月份起在省内对已放开价格的自行车等4种商品价格实行申报制度,即:凡新定价格和需要调高价格,均需经过申报。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物价志

《长春市志 物价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物价指数、物价管理、农产品价格、轻工业产品价格、 重工业产品价格、收费标准、大事记等。

阅读

相关地名

长春市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