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五金、交电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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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物价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887
颗粒名称: 第五节 五金、交电价格
分类号: F726.2
页数: 14
页码: 251-264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五金、交电价格变化情况,分别记述了圆钉、镀锌铁丝、自行车、普通灯泡等。
关键词: 长春市 轻工业产品 五金 交电价格

内容

一、圆钉、镀锌铁丝
  东北沦陷时期,1934年至1936年,长春市圆钉、镀锌铁丝销售价格比较稳定,1937年以后,随着物资逐步缺乏,价格也大幅度上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圆钉、镀锌铁丝销售价较高,波动较大,从1957年以后,价格比较稳定,并略有下降。
  1961年,长春产圆钉每公斤销售价格:2号圆钉(1级品,下同)临时出厂价格为1.07元;批发价格与国内生产地上海同价,为1.26元;零售价格为1.44元。长春市镀锌铁丝标准品14号(热搪,下同)与主产地天津同价,每公斤:乙级1等品批发价格为1.40元,零售价格为1.60元;丙级1等品批发价格为1.37元,零售价格为1.56元。
  1963年,省内开始生产镀锌铁丝(热搪,下同),同年6月15日,省物价委员会发出《关于制定和调整铁丝、圆钉等产品出厂、批发价格的批复》,本着工商有利,使同品种比价合理,省产镀锌铁丝、圆钉与国内主产地上海、天津同价,长春产14号镀锌铁丝(标准品)乙级1等品,每公斤出厂价格1.15元,批发价格为1.40元;丙级1等品每公斤出厂价格为1.12元,批发价格为1.37元。2吋圆钉的临时出厂价格改为正式出厂价格,每公斤仍为1.07元,批发价格为1.26元。
  根据商业部、全国物价委员会(64)价联甫字第175号《关于镀锌铁丝、圆钉等商品价格的调整意见》,1964年6月4日,省物价委员会、商业厅、重工业厅发出《关于调整镀锌铁丝、圆钉等商品价格的联合通知》,调整了镀锌铁丝、圆钉出厂、销售价格。
  由于原材料、燃料、动力多次提价,致使成本增加,而圆钉、镀锌铁丝价格长期未调整,生产企业发生亏损。为了促进生产发展,满足市场需要,1980年8月,省冶金工业局、二轻工业局、商业局、物价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通知精神,发出《关于调整镀锌铁丝、圆钉等商品厂、销价格的通知》,调整了圆钉、镀锌铁丝厂、销价格。
  由于近几年来镀锌铁丝生产所需要的原、辅材料价格上涨,各种费用增加,生产成本上升很大,生产企业难以全部消化,产品发生行业性亏损。为了促进生产发展,保证市场供应,1987年5月4日,省物价局、二轻工业厅发出《关于调整镀锌铁丝出厂价格的通知》,供应给生产用的镀锌铁丝(标准品2.0~2.3mm/m),出厂价格每吨由1140元调整为1300元,电镀的每吨出厂价格为1260元。商业供料生产的镀锌铁丝出厂、销售价格暂不变。同年9月17日,省二轻工业厅、商业厅、物价局发出《关于调整镀锌铁丝价格的通知》,对商业供料生产的镀锌铁丝热搪(标准品14号2.0~2.2mm,下同),每吨出厂价格由1140元调整为1240元;电镀的每吨由1100元调整为1200元。长春市批发价格:热搪的每吨由1430元调整为1530元;电镀的每吨由1380元调整为1480元;零售价格:热搪的每吨由1630元调整为1740元,电镀的每吨由1570元调整为1690元。
  由于原、辅材料等价格不断上涨,产品成本提高,生产企业难于承受。为了促进生产的发展,1988年5月8日,省二轻工业厅、物价局发出《关于调整镀锌铁丝出厂价格的通知》,将供应给生产用的镀锌铁丝(标准品2.0~2.2mm/m,热搪)出厂价格每吨由1300元调整为1400元;电镀的每吨出厂价格由1260元调整为1360元。为保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商业供料生产的镀锌铁丝厂、销价格不变。
  二、自行车
  自行车是城镇职工上、下班的主要交通工具。东北沦陷时期,长春市自行车销售价格比较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长春市自行车价格基本稳定。
  由于国内自行车产量增长很快,超出社会需要量,供大于求,根据商业部(55)中商申41号电示精神,1955年9月14日,省商业厅发出《为调整自行车价格由》,降低了进口和国产自行车销售价格。
  1958年,长春市自行车厂开始生产“跃进”牌自行车,省人民委员会制定了出厂价格,每辆为164元,1960年调整为156.15元。
  经过技术改造,长春市自行车厂将自行车换型,生产出第二代自行车,即“金龙”牌28型,1961年出厂价格每台为155元,零售价格每辆为167元。
  国民经济困难时期,为回笼货币,满足市场需要,1962年一季度国家对自行车实行高价政策:天津产“飞鸽”牌28〃标定车,男式,轻便鞍,产地平价每辆为157.5元,长春市零售价格每辆为650元;上海产“永久”牌28〃型标定车,男式,轻便鞍,产地平价每辆为158元,长春市零售价格每辆为650元;上海产“凤凰”牌28〃男式,轻便鞍,产地平价每辆为158元,长春市零售价格为650元;沈阳产“白山”牌28〃平车,男式,产地平价每辆为125元,长市零售价格每辆为560元。
  根据商业部〈62〉商交字第792号通知,为了继续扩大高价自行车的销售,更好地回笼货币,稳定市场,同年6月26日,省商业厅发出《关于调整自行车销售价格和自行车零件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下调了高价自行车零售价格。
  按照商业部电示精神,同年8月16日,省商业厅发出《关于新订和调整高价自行车价格的通知》,新制定永久51型3种自行车价格和调整长春产金龙自行车价格。
  根据商业部(63)商卯45号《关于降低高价自行车销售价格的通知》精神,1963年4月28日,省商业厅发出《关于调整高价轻便、女车、高级车销售价格的通知》,调整了高价车销售价格。
  根据商业部《关于修改、补充自行车销售价格和调拨作价办法的通知》,1963年8月,省商业厅调整了自行车销售价格,长春市每辆零售价格:天津产飞鸽牌26〃轻便男、女车由190.5元调整为174.5元;长春产金龙牌28〃脚闸、烤漆圈男车160元调整为137元。
  根据全国物价委员会、轻工业部、商业部《关于调整自行车出厂价格的通知》精神,同年11月,省物价委员会、商业厅、轻化工业厅对长春市自行车厂生产的金龙牌自行车,出厂价格每辆由135元调整为123元。
  根据商业部、全国物价委员会(65)商五交联字第143号文通知精神,“为了促进生产发展和满足广大人民的需要,并合理解决现行价格中新、老产品比价不合理的情况”,1965年4月18日,省商业厅、物价委员会发出《关于调整自行车和电子管收音机销售价格的联合的通知》,决定再次降低自行车销售价格。
  同年9月11日,省商业厅、轻化工业厅发出《关于金龙牌26〃脚闸自行车试销价格的通知》,制定了长春自行车厂新生产的金龙牌26"脚闸自行车厂、销价格。每辆出厂价格为119元,长春市零售价格为136元,批零差率为14%。
  同年10月,省商业厅制订与调整了沈阳产白山牌自行车销售价格。
  1966年4月7日,省轻化工业厅发出《关于调整金龙牌26"标定脚闸车出厂价格的通知》,调整了长春产金龙牌26"自行车出厂价格,每辆由119元调整为109.5元。
  根据《东北三省内蒙东部地区整顿工业品地区差价座谈会纪要》精神,同年7月27日,省物价委员会、商业厅发出《调整自行车、电子管收音机地区差价的通知》,调整了自行车销售价格。
  1967年5月22日,省轻化工业厅、商业厅发出《关于制订26〃加重胎金龙牌标定脚闸自行车价格的通知》,制定了长春市自行车厂生产的26"各种加重胎金龙牌标定脚闸自行车厂、销价格。每台出厂价为111.3元;批发价为120.2元;零售价为137.0元。
  1968年7月3日,省革命委员会发出《关于手闸红星自行车的厂、销价格的通知》,对长春市自行车厂新生产的28"平把手闸“红星”牌自行车,制定了厂、销价格。与该厂生产的28"燕把脚闸红星牌自行车同价,即每辆出厂价为112元;批发价为121.9元;零售价为139元。
  1977年1月22日,省计委发出《关于梅花鹿(半锰钢)自行车价格的通知》,对长春市自行车厂生产的PA16型28〃梅花鹿牌(半锰钢)自行车制定了厂、销价格。
  1978年5月25日,省计委发出《关于梅花鹿牌自行车价格的批复》,长春市自行车厂生产的梅花鹿牌PA18型28〃,脚、手闸自行车,在红星牌自行车结构基础上车身加长10m/m,叉子管加粗2m/m。衣架盖由烤漆改为电镀,成本虽有所提高,为稳定市场价格,扔按红星牌自行车价格执行,即每辆出厂价格为112元;批发价格为121.9元;零售价格为139元。
  为满足市场需要,长春市恢复了停产多年的26〃脚闸普通自行车的生产,同时又增加了26"手闸普通自行车新品种。1979年8月22日,省物价委员会发出《关于梅花鹿牌26〃普通自行车价格的通知》,规定,梅花鹿26〃手闸、脚闸普通自行车,每辆出厂价格为109.5元;长春市批发价格为118.9元;零售价格为136元。同年12月8日,省一轻局、物价委员会发出《关于梅花鹿牌PA19型自行车试销价格的批复》,对长春市自行车厂新试制生产的梅花鹿牌PA19型自行车(全链盒、镀铬单梯、镀铬车条、转铃),因产品还在试生产过程,决定进行试销,试销价格每辆镀铬鞍坐的为171元;烤漆鞍坐的为167元。
  由于长春市自行车厂生产的梅花鹿牌自行车质次价高,产品销售不畅,企业处于停产状态。
  1985年4月,国家决定,自行车中的“永久”、“凤凰”、“飞鸽”牌仍执行现行的价格管理权限,其它牌号自行车实行企业定价,其价格由工、商企业协商定价。
  根据国务院1987年3月14日,国办发(1987)6号文件关于在“已放开的商品中,对比较重要的商品,各地应规定申报制度”的规定精神,省物价局决定从6月份起在省内对已放开价格的自行车等4种商品价格实行申报制度,即:凡新定价格和需要调高价格,均需经过申报。
  三、普通灯泡
  东北沦陷时期,长春市灯泡销售价格逐渐上涨。1939年与1934年相比,批发价格上涨了112.76%,零售价格上涨了125%。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灯泡价格比较稳定。
  1957年,长春市灯泡零售价格每只0.36元。
  1958年,长春市灯泡电线厂生产的普通灯泡(220V/110V,15~40W,下同)、民用灯泡的出厂价格,每只为0.30元,市场零售价格为0.36元至0.37元。
  随着城镇人口增加,民用灯泡需求量大增,生产不能满足需要,市场经常出现脱销现象。为大力发展普通灯泡的生产,迅速解决灯泡短缺的问题,1961年5月20日,省人民委员会下发《关于调高电灯泡价格的通知》,调整了省内生产的民用灯泡厂、销价格。15至40度民用灯泡的出厂价格每只由0.30元调整为0.55元;长春市零售价格每只由0.36元至0.37元调整为0.60元至0.65元。60度以上的各种民用灯泡的零售价格也作了相应调整。
  由于民用灯泡价格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与邻省价格脱节。为减轻消费者负担,促进销售,1963年调整了普通灯泡厂、销价格。长春市每只出厂价格由0.55元调整为0.45元;零售价格由0.60元至0.65元调整为0.53元。同年8月,民用灯泡再次下调,出厂价格降为0.40元;零售价格降为0.51元。
  1964年,随着生产条件的改善,产量增加,成本下降,调整了普通灯泡厂、销价格。出厂价格每只由0.40元调整为0.325元;长春市零售价格每只由0.51元调整为0.41元。
  1965年至1985年,长春市普通灯泡厂、销价格未变。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物价志

《长春市志 物价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物价指数、物价管理、农产品价格、轻工业产品价格、 重工业产品价格、收费标准、大事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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