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调味品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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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物价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884
颗粒名称: 五、调味品
分类号: F726.2
页数: 7
页码: 233-239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1988年以前调味品价格情况。
关键词: 长春市 调味品 食品价格

内容

(一)味素
  味素也称味精,是主要食用调味品。1934年至1939年,长春市味素销售价格比较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长春市的味素销售价格:1950年味素(特93克2两)每瓶批发价格为2.61元,零售价格为2.74元;1951年味素(特46克)每桶批发价格为0.82元,零售价格为0.86元;1952年味素(特46克),每盒批发价格为2.57元,零售价格为2.70元;1953年,每盒味素为1.57元;1954年为1.50元;1955年为0.83元。
  为了促进生产发展,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本着有利于工业生产和商业经营的原则,1963年8月12日,省人民委员会发出《关于调整部分地方工业产品价格的通知》,调整了辽源产“辽河”牌味素厂、销价格。长春市销售价格,每公斤批发价格由27~76元调整为26.50元,零售价格由31.09元调整为29.68元。
  根据省轻化工业厅和辽源市物价委员会报请制定味素价格的意见,1964年1月6日,省物价委员会发出《关于辽河牌味素价格的通知》,对新生产的铁盒和瓶装味素制定了价格。
  1965年8月10日,省物价委员会、省商业厅、轻化工业厅发出《关于制定新生产三种规格味素厂、销价格的通知》,长春市销售价格如下表:
  同年,省物价委员会发出通知,降低辽源产味素厂、销价格,出厂价格降价10%,销售价格降价9%。
  1966年5月,省物价委员会、商业厅发出《关于调整部分日用工业品厂、销价格的通知》,调整了辽源产味素厂、销价格。
  为有利于地方工业生产的发展和企业经营管理的改善,1966年7月27日,省物价委员会、商业厅、轻化工业厅、供销合作社发出《关于调整省内产部分日用工业品厂、销价格的通知》,调整了辽源产味素的厂、销价格,下调幅度为5%至10%。长春市辽源产味素销售价格如下表:
  辽源市味精厂生产的味素改按塑料袋包装,1967年10月24日,省轻化工业厅、商业厅发出《关于制订塑料袋装味精等产品价格的通知》,制定了塑料袋装各种规格味素厂、销价格。
  为适应市场的需要,经工商部门商议,辽源市味精厂生产大包装味素,以满足集体单位、饮食业、食品工业的需要,1976年3月15日,省计委发出《关于大包装味素厂、销价格的批复》。
  为扩大销售,根据工商等部门要求降价的意见和味精的生产成本降低情况,1979年6月2日,省物价委员会发出《关于调整辽源产味素出厂、销售价格的通知》,调整了厂、销价格。
  1984年3月4日,省轻工业厅、物价局、商业厅发出《关于调整味素价格的通知》,调整了辽源产味素厂、销价格。
  沈阳产含麸酸钠99%的红梅味素,每袋(52克)1984年为0.806元,1985年为0.72元。
  (二)大酱、酱油
  东北沦陷时期,1934年至1939年,长春市酱油销售价格比较稳定。每公斤1934年批发价格为0.244元(伪币,下同),零售价格为0.40元;1935年批发价格为0.238元,零售价格为0.40元;1936年批发价格为0.246元,零售价格为0.40元;1937年批发价格为0.260元,零售价格为0.40元;1938年批发价格为0.270元,零售价格为0.40元;1939年批发价格为0.338元,零售价格为0.454元。
  从1940年以后,大酱、酱油销售价格逐渐上涨。1944年与1940年相比,长春市大酱批发价格上涨了114.29%,零售价格上涨了50%;酱油批发价格上涨了65.9%,零售价格上涨了70.57%。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长春市大酱、酱油销售价格很稳定,虽然大豆或豆粕多次调价,而大酱、酱油销售价格基本未变,或变动的幅度很小。
  1950年至1955年,长春市每公斤大酱(中等)零售价格为0.14元,酱油(1等)每公斤为0.22元。1956年大酱为0.16元,酱油为0.18元。1957年至1965年,每公斤大酱(中等)零售价格为0.16元,酱油(中等,下同)为0.24元。
  1965年、1966年,较大幅度提高了大豆购、销价格,也相应地调整了大酱、酱油销售价格,每公斤大酱零售价格,由0.16元调整为0.18元,提高幅度为12.5%;酱油由0.24元调整为0.26元,提高幅度为8.33%。至1985年,长春市大酱、酱油销售价格未变。
  由于大豆、豆粕等多次调整价格,1986年,长春市调整了大酱、酱油零售价格,每公斤零售价格,大酱由0.18元调整为0.207元,提高幅度为15%,酱油由0.26元调整为0.29元,提高幅度为12.6%。1987年每公斤大酱由0.207元调整为0.26元,酱油由0.293元调整为0.36元。至1988年大酱、酱油零售价格未调整。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物价志

《长春市志 物价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物价指数、物价管理、农产品价格、轻工业产品价格、 重工业产品价格、收费标准、大事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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