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啤酒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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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物价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881
颗粒名称: 二、啤酒
分类号: F726.2
页数: 5
页码: 224-228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1988年以前啤酒价格情况。
关键词: 长春市 啤酒 食品价格

内容

民国时期,劳动人民生活困难,极少有人饮用啤酒,啤酒销量很少,其价格随行就市,价格昂贵。沦陷初期啤酒销售价格比较稳定,从1939年以后逐步上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长春市的啤酒仍从省外调入,啤酒(黑龙江省产麒麟牌)年平均销售价格,1950年每瓶批发价为0.36元,零售价为0.40元;1951年批发价为0.371元,零售价为0.408元;1952年批发价为0.409元,零售价为0.454元。
  1953年,长春市积德泉酒厂开始生产啤酒。11度瓶装啤酒,每瓶出厂价格为0.244元,批发价格为0.264元,零售价格为0.30元。同年,黑龙江省产“麒麟”牌啤酒销售价格:每瓶批发价为0.404元,零售价为0.441元。1954年,长春市啤酒销售价格:“麒麟”牌每瓶批发价为0.416元,零售价为0.456元。
  1955年,调整了积德泉酒厂生产的11度啤酒厂、销价格。每瓶出厂价格由0.244元调整为0.254元;批发价格由0.264元调整为0,274元;零售价格由0.30元调整为0.31元。
  长春市积德泉酒厂新生产的啤酒,由于发酵期长,浓度高,质量较好,按照生产、经营基本保本的原则,1963年3月14日,省计委、物价委员会发出《关于啤酒、葡萄酒出厂价格、销售价格的通知》,制定了长春市啤酒厂生产的啤酒厂、销价格。
  同年10月,市物价委员会转发省物价委员会《关于降低长春市啤酒价格的通知》,降低了长春市啤酒厂、销价格。
  长春市积德泉酒厂生产的啤酒,由于厂、销价格偏高,销售不畅,产品积压。为了减轻消费者负担,打开销路,有利于生产和经营,1965年1月25日,省轻化工业厅、商业厅发出《关于调整啤酒厂、销价格的联合通知》,调整了啤酒厂、销价格。
  根据生产、市场供应和与外地啤酒比价偏低的情况,1973年6月8日,省商业局、第一轻工业局发出《关于调整长春啤酒价格的通知》,将长春市啤酒厂生产的瓶装鲜、熟啤酒出厂和销售价格进行了调整。
  1978年6月13日,省一轻工业局、商业厅发出《关于啤酒价格的批复》,制定了长春市啤酒厂生产的“雪山”牌瓶装啤酒的厂、销价格。出厂价格:每箱(24瓶)为10.32元,每瓶为0.43元;批发价格:每箱为11.28元,每瓶为0.47元;零售价格每瓶为0.53元。
  1981年10月,省物价委员会发出《关于调整烟酒价格的通知》,决定将啤酒厂、销价格进行调整,长春市每瓶啤酒出厂价格由0.285元调整为0.34元,批发价格由0.32元调整为0.381元,零售价格由0.33元调整为0.43元。
  因原料、燃料等价格上涨,啤酒生产成本增加,1983年省物价局发出通知,将啤酒厂、销价格进行调整。长春市每瓶啤酒出厂价格由0.34元调整为0.37元;批发价格由0.381元调整为0.414元;零售价格由0.44元调整为0.47元。
  1986年7月14日,省轻工业厅、工商局、商业厅、物价局发出《关于调整和整顿啤酒价格的补充通知》,对啤酒全省统一价格作了调整。
  1987年9月21日,省轻工业厅、物价局、商业厅发出通知,将长春市啤酒厂生产的10.5度清爽型“雪山”啤酒价格规定如下:每箱出厂价格为12.30元;批发价格为13.98元;每瓶零售价格为0.67元。由于生产啤酒的主要原材料价格提高,对啤酒成本影响过大,生产企业难以消化。为了促进生产,保证市场供应,1988年5月26日,省轻工业厅、商业厅、物价局发出《关于调整啤酒价格的通知》,将省内各产地的啤酒厂、销价格一律按调后价格执行。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物价志

《长春市志 物价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物价指数、物价管理、农产品价格、轻工业产品价格、 重工业产品价格、收费标准、大事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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