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白酒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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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物价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880
颗粒名称: 一、白酒
分类号: F726.2
页数: 7
页码: 217-224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1927年-1986年白酒价格情况,分别记述了散装白酒、瓶装白酒等。
关键词: 长春市 食品价格 白酒

内容

(一)散装白酒
  1927年,长春市烧酒每公斤零售价格为0.44元(吉大洋)。
  东北沦陷时期,1934年至1939年,长春市白酒销售价格基本稳定,随着日本帝国主义对农产品进一步掠夺和战争不断扩大,粮食短缺,酿造酒的原料不足,酒价暴涨。1944年与1939年相比,每公斤白酒批发价格上涨了1.303元(伪币,下同),上涨了2.2倍;零售价格上涨了1.798元,上涨了2.8倍。与1934年相比,每公斤白酒批发价格上涨了1.611元,上涨了5.8倍;零售价格上涨了2.132元,上涨了6.9倍。
  1945年12月,长春市白干酒,每公斤为10元(红军票),1946年5月上涨为20.3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由于国民经济处于恢复和建设时期,加上农业受灾,粮食减产,白酒原料缺乏,白酒价格逐渐上涨。
  国家对酿酒业实行专卖制度,对酒类价格实行统一管理。由于白酒销售价格过高,使库存增大,影响资金周转,不利于销售。根据商业部电示精神,1955年8月,省商业厅发出《为调低白酒、果木酒批发、零售价格的通知》,调整了白酒销售价格。长春市50度白酒零售价格,每公斤由1.70元调整为1.58元,下调幅度为7.06%。
  1957年,全省散装50度白酒,实行统一零售价格,每公斤为1.54元。长春市散装60度白酒(粮食制)每公斤为1.90元。
  国民经济困难时期,在物资严重不足的情况下,为使货币回笼,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财贸办公室《关于提高各种名酒、用粮食酿造白酒、啤酒的销售价格报告》,1962年4月,省商业厅、物价委员会决定将各种酒一律提价,其中:50度散装粮食白酒,每公斤为12元。同年6月,为扩大高价白酒销路,又降为10元。同年8月,省商业厅根据商业部《关于调整高价商品价格的通知》,将50度散装白酒零售价格降为4元。
  根据各地意见和市场供求情况及群众要求,1963年3月8日,省商业厅发出《关于恢复60度散装白酒供应及价格的通知》,确定每公斤零售价格为6元。
  由于高价白酒价格偏高,影响销售,库存增大。根据国务院指示精神,本着“敞得开、销得出、顶得住、节约粮食”的原则,1963年7月18日,省人民委员会下发《关于调整高价白酒销售价格的通知》,将省产一般高价白酒和地方名酒的销售价格作了调整:每公斤零售价格,50度散装白酒由4元调整为2.8元;60度散装白酒由6元调整为4元。同年,11月,根据商业部指示,将50度散装白酒改按平价供应,每公斤零售价格为2.20元。同年12月5日,省商业厅发出《关于安排60度散装白酒销售价格的通知》,调整了60度散装白酒的销售价格:产地每公斤批发价格为2.46元,零售价格为2.70元:销地每公斤批发价格为2.64元,零售价格为2.90元。
  根据市场供求情况,1967年1月,省物价委员会发出通知,再次调整了50度散装白酒零售价格。每公斤由2.20元调整为2.00元。长春市60度散装白酒每公斤零售价格为2.50元。
  为了平衡市场供求矛盾,根据国务院决定,1981年10月31日,省物价委员会发出《关于调整烟酒价格的通知》,调整了烟酒价格。其中,50度散装白酒,每公斤零售价格由2.00元调整为2.10元。
  为适应市场变化情况,解决烟酒个别品种发生的滞销现象,1982年4月9日,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安排烟酒价格的通知》,制定了4种散装白酒价格。纯粮食酒:1981年国家安排,东北3省统一出厂价格每吨为1999元,批发价格每吨为2321元,零售价格每公斤,60度为2.60元,50度为2.10元。但由于历年淡季积压严重,为解决此问题,将60度散装白酒,每吨批发价格调整为2232元,零售价格每公斤调整为2.50元。糠粮混烧酒:每吨出厂价格制定为1768元,批发价格制定为1964元,零售价格每公斤50度为1.80元,60度为2.20元。粮食液体酒:每吨出厂价格为1575元,批发价格为1750元,零售价格每公斤50度为1.60元,60度为1.96元。代用品酒:每吨出厂价格为1382元,批发价格为1536元,零售价格每公斤50度为1.40元,60度为1.72元。
  1986年12月15日,省物价局发出《关于省内产白酒实行浮动价格的通知》,其中规定:省内产白酒(指散装白酒和一般瓶装白酒)价格的浮动基础经工业企业与生产和经营企业协商后,可以上下浮动。具体价格由企业自行掌握,自主决定。
  (二)瓶装白酒
  瓶装白酒的销售价格基本上是按散装白酒折算后,加实际加工费用制定的。1956年至1962年,长春市瓶装普通白酒(60度,1市斤装),每瓶年平均零售价格为1.00元至1.6元。
  为便于省际间价格衔接,根据省物价委员会通知规定,1963年11月14日,中国食品公司吉林省公司发出《关于函告我省卷烟、食糖、白酒、名酒调整后的价格》,将长春市瓶装白酒销售价格作了调整。
  由于企业改善了经营管理,瓶装白酒包装费用有所降低,普通瓶装白酒的成本有所下降。为了与邻省酒价取得衔接,1966年12月10日,省商业厅、物价委员会发出《关于调整瓶装白酒销售价格的通知》,对省内生产的普通瓶装白酒(60度,1市斤装)的产地批发价格,每瓶由1.45元调整为1.36元;零售价格由1.60元调整为1.50元。对其他规格普通瓶装白酒的销售价格,也同时进行了调整。
  根据轻工业部、对外贸易部、商业部通知精神,为了繁荣市场,回笼货币,决定进口一部分粮食,增产白酒。为此,1974年1月13日,省计委发出《关于制定粮食白酒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用进口粮食生产的60度瓶装纯粮食白酒(1市斤装),每瓶出厂价格为1.20元,批发价格为1.45元,零售价格为1.60元。销售价格为全省县城以上市场统一价格。
  1981年11月21日,市物价委员会转发省物价委员会《关于调整烟酒价格的通知》,调整了瓶装白酒价格。
  根据省人民政府吉政发(1982)64号文《关于安排烟酒价格的通知》精神。
  为解决酿酒行业生产亏损,满足市场需要,省物价局决定从1986年12月起,对一般瓶装白酒实行浮动价格。价格的浮动幅度由轻工业企业与生产和经营企业协商后,可以上下浮动,具体价格由企业灵活掌握,自主决定。对优质瓶装白酒需要变动价格时,经报省批准后执行。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物价志

《长春市志 物价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物价指数、物价管理、农产品价格、轻工业产品价格、 重工业产品价格、收费标准、大事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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