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锅、碗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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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物价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873
颗粒名称: 五、锅、碗
分类号: F726.2
页数: 10
页码: 198-208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锅、碗价格情况,分别记述了铝锅、铸铁锅、蓝边碗等。
关键词: 长春市 轻工业产品 价格

内容

(一)铝锅
  解放前,长春市销售的铝锅主要是从省外、国外进口或购进的,销售价格根据购进价格高低和市场变化情况双方议定。
  解放后,长春市市场销售的铝锅主要是从上海、天津等地进货,销售价格随产地变动而波动,但比较稳定。
  1957年,长春市铝制品厂生产砂光铝高锅,省商业厅对此制定了厂、销价格。砂光铝高锅(其代表规格品为24厘米,1等品,下同)每个出厂价格为5.78元,批发价格为6.73元,零售价格为7.60元。批零差率为13%。等级差率:1等品为100%,2等品为95%,3等品为90%。
  随着生产的发展,铝锅成本不断降低,参照主要产地价格和市场供求情况,为了更好地满足广大人民的需要,1963年12月,省物价委员会发出通知,调整了长春产砂光铝高锅的厂、销价格。每个出厂价格由5.78元调整为5.22元,下降幅度为9.69%;批发价格由6.73元调整为5.80元,下降幅度为14.46%;零售价格由7.60元调整为6.55元,下降幅度为13.82%。
  长春市生产的铝制品,其价格高于其他先进产地,市场销售不畅,库存增大,不利于工业生产。本着与先进产地比质比价,按质论价的原则,1964年10月15日,省物价委员会、轻化工业厅、商业厅发出《关于调整铝制品价格的通知》,将长春市生产的铝锅等铝制品厂、销价格作了调整。其中:铝高锅(砂光、24厘米)每个出厂价由5.22元调整为4.64元,下降11.1%;批发价由5.80元调整为5.10元,下降12.1%;零售价由6.55元调整为5.76元,下降12.1%。
  随着铝制品工业生产发展,铝锅商品产大于销,商业库存日趋增加。根据全国物价委员会、商业部、轻工业部《关于调整铝锅价格并合理安排日用铝制品质量差价的联合通知》精神,1965年4月,省物价委员会、商业厅调整了长春产铝锅厂、销价格。铝锅(砂光,24厘米)每个出厂价由4.64元调整为4.05元,下调幅度为12.72%;批发价由5.10元调整为4.43元,下调幅度为13.14%;零售价由5.76元调整为5.09元,下调幅度为11.63%。其他规格铝锅厂、销价格也进行了相应调整。
  由于铝锅厂、销价格20年未调整,铝锭、铝材多次提价,使铝锅成本增加,产品亏损。1985年9月,省物价局、二轻厅、商业厅联合发出通知,调整了长春产铝锅厂、销价格。铝高锅(砂光,24厘米)每个出厂价格,由4.05元调整为4.66元,提高幅度为15.06%;批发价格由4.43元调整为5.09元,提高幅度为14.9%;零售价格由5.09元调整为5.85元,提高幅度为14.93%。1986年长春市铝高锅(砂光,24厘米)每个零售价格为6.05元,1987年为7.43元,1988年为8.53元。
  (二)铸铁锅
  民用铸铁锅是日常生活必需品,旧中国,长春市铸铁锅价格随行就市,经常波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58年,长春市铸铁锅价格基本上随行就市,价格不稳定。每印由0.329元上升为0.582元。
  根据铸铁锅生产成本,市场销售情况,本着有利于工业生产,有利于市场供应的原则,1962年10月19日,省计委、物价委员会发出《关于调整铁锅、炉具价格的通知》,调整了铸铁锅厂、销价格。长春市铸铁锅每印出厂价格由0.60元调整为0.46元,下降幅度为23.33%;批发价格由0.64元调整为0.54元,下降幅度为15.63%;零售价格由0.70元调整为0.59元,下降幅度为15.71%。底锅、耳锅与印锅执行同价。
  由于铁锅生产成本下降,根据省手工业管理局(63)手财字第13号,省供销社土李字第593号《关于调整铁锅价格的报告》的要求,为有利于生产和流通,1963年3月29日,省物价委员会、计委发出《关于降低铁锅出厂和销售价格的通知》,调整了铸铁锅厂、销价格。长春市铸铁锅,每印出厂价格由0.46元调整为0.36元(全省统一价格),下降幅度为21.74%;批发价格由0.54元调整为0.41元,下降幅度为24.07%;零售价格由0.59元调整为0.45元,下降幅度为23.73%。同年8月12日,省人民委员会发出《关于调整部分地方工业产品价格的通知》,又降低了铸铁锅出厂、批发价格。每印出厂价格由0.36元调整为0.29元,下降幅度为19.44%;批发价格由0.41元调整为0.325元,下降幅度为20.73%;零售价格不动。
  长春等市生产的铸铁锅,由于利用废料,原料成本下降,同时,企业又改善经营管理,劳动生产效率不断提高,使产品成本下降。为了有利于生产和产品销售,1964年4月3日,省物价委员会发出《关于调整铁锅出厂、销售价格的通知》,调整了铸铁锅厂、销价格。长春市铸铁锅每印出厂价格由0.29元调整为0.25元,批发价格由0.325元调整为0.29元,零售价格由0.36元调整0.32元。
  由于铸铁锅所用原材料铁屑价格上调了几次,而铸铁锅价格10年未调整,铁锅生产企业长期发生亏损,不利于生产和供应。为了保证铁锅生产的发展,满足人民生活的需要,1973年6月28日,省计委发出《关于调整铸铁锅厂、销价格的通知》,调整了铸铁锅价格。
  由于原料、燃料价格提高,使铸铁锅成本上升,产品亏损。为保证市场供应,满足人民需要,1980年8月6日,省物价委员会、二轻工业局、供销社发出《关于调整铸铁锅价格的通知》,调整了铸铁锅价格。长春市每印出厂价格由0.30元调整为0.36元,提高幅度为20%;批发价格由0.345元调整为0.41元,提高幅度为18.84%;零售价格由0.38元调整为0.45元,提高幅度为18.42%。
  由于国家调整了生铁、焦炭价格,并取消了对轻工市场用铁每吨补贴70元的规定。为保证铸铁锅的生产,保证市场供应,1984年10月省物价局、二轻工业局、商业厅发出《关于调整铸铁锅价格的通知》,调整了铸铁锅的价格。长春市铸铁锅每印出厂价格由0.36元调整为0.60元,提高幅度为66.67%;批发价格由0.41元调整为0.684元,提高幅度为66.83%;零售价格由0.455元调整为0.78元,提高幅度为71.43%。
  由于铁锅生产和销售、供需变化较大,要求实行灵活价格。为了有利于铁锅生产和销售,满足市场需要,1987年10月30日,省物价局、二轻工业局、供销社发出《关于铁锅实行浮动价格的通知》,对铁锅价格实行浮动,以现行出厂价格为中准价,在10%的规定幅度内上下浮动。
  (三)蓝边碗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长春市饭碗随产地价格调整而变动。东北沦陷时期,1934年至1939年,蓝边碗销售价格基本稳定。从1940年以后日用品缺乏,物价暴涨,蓝边碗价格1944年与上年相比,上涨了40%,与1934年相比上涨了10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蓝边碗销售价格基本上随行就市,销售价格不够稳定。统一管理后价格逐步稳定。
  1959年,长春市兴隆山陶瓷厂开始生产大众蓝边碗(4寸,1等,下同)每千个出厂价格为80元,批发价格为98.52元,零售价格为115.00元。
  由于大众蓝边碗生产能力有限,与工业用陶瓷制品相比价格偏低,工厂不愿生产。为促进生产发展,满足市场供应,1961年1月,省物价委员会发出通知,调整了大众蓝边碗出厂价格,每千个由80.00元调整为90.00元,提高幅度为12.50%。出厂价格提高后,销售价格不动。
  由于陶瓷原料、包装材料和运输价格的提高,使工业企业、商业经营发生亏损,影响生产和销售。为满足市场供应与群众需要,又根据有利于生产和销售的原则,使工、贸双方既能促进生产,又能合理经营,都能保持正常利润。1963年1月,省计划委员会、物价委员会发出《关于调整日用陶瓷器出厂、销售价格的通知》,将兴隆山陶瓷厂生产的蓝边碗价格进行了调整。每千个出厂价格由90.00元调整为140.00元,提高幅度为55.6%;批发价格由98.50元调整为160.00元,提高幅度为62.44%;零售价格由115.00元调整为190.00元,提高幅度为65.22%。并规定蓝边碗的等级差率:1等品为100%,2等品为88%,3等品为75%,4等品为50%。对其他品种、规格也同时进行调整。
  由于长春产陶瓷产品价格偏高,与邻省价格不衔接,产品滞销,不利于生产和销售。1964年6月,省物价委员会下发了《1964年吉林省地方工业主要产品价格》,降低了长春市兴隆山陶瓷厂生产的大众蓝边碗价格。每千个(4寸)出厂价格由140元调整为115元,下降幅度为17.86%;批发价格由160元调整为135.61元,下降幅度为15.24%;零售价格由190元调整为160元,下降幅度为15.79%。
  为打通销路,减轻群众生活负担,1965年,大众蓝边碗价格再次下调。长春产每千个(4寸)出厂价格由115元调整为88元,下降幅度为23.48%;批发价格由135.61元调整为102.6元,下降幅度为24.34%;零售价格由160元调整为120元,下降幅度为25%。
  为进一步占领市场,扩大商品销售,有利于生产的发展和企业经营管理的改善,1966年7月,物价委员会、省商业厅、轻化工厅、供销社下发《关于调整省内部分日用工业品厂、销价格的通知》,又降低了大众蓝边碗价格。长春市每千个(4寸)出厂价格由88.0元调整为75元;批发价格由102.6元调整为87.2元;零售价格由120元调整为100元。
  根据陶瓷产品生产成本变化,商业经营,市场销售和同邻省比价等情况,1971年,省革命委员会决定提高了陶瓷产品价格。长春市兴隆山陶瓷厂生产的大众蓝边碗,每千个(4寸)出厂价格由75元调整为95元,提高幅度为26.67%;批发价格由87.2元调整为108.3元,提高幅度为24.2%;零售价格由100元调整为125元,提高幅度25%。
  近些年来,民用大众蓝边碗由于原材料、燃料、包装物料等品种改变及价格上涨等原因,工业生产成本提高,长期亏损,价格偏低,商业经营费用不足,影响工业生产和商业经营的积极性。为了促进生产发展,有利于商品流通,满足市场需要,1980年4月4日,省物价委员会、供销合作社、一轻工业局发出《关于调整民用缸、大众蓝边碗价格的通知》,较大幅度地提高了大众蓝边碗厂、销价格。
  大众兰边碗正品为100%,副品为85%,等外品为60%,次品按质论价。批零差率均为16%。
  由于原材料、燃料涨价,短途运费提高,以及调整工资等因素,成本大幅度上升,企业生产亏损。商业因进销差率、批零差率小,经营困难。为解决工、商企业困难,保证市场需要,1986年8月22日,省物价局、轻工业厅、供销合作社发出《关于调整粗瓷蓝边碗价格的通知》,将长春市陶瓷厂生产的粗瓷蓝边碗价格作了调整。
  由于生产陶瓷用原材料价格不断上涨,民用粗瓷碗生产处于亏损状态,产量逐年下降。为了促进生产发展,保证市场供应,1988年3月25日,省轻工业厅、物价局、供销社发出《关于调整粗瓷蓝边碗价格的通知》,调整了长春市陶瓷总厂生产的粗瓷蓝边碗价格。调价后,省内产品的进销差率为17%,省外产品执行16%不变,省内产品批零差率一律为18%。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物价志

《长春市志 物价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物价指数、物价管理、农产品价格、轻工业产品价格、 重工业产品价格、收费标准、大事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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