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面盆、暖水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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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物价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871
颗粒名称: 三、面盆、暖水瓶
分类号: F726.2
页数: 10
页码: 180-189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面盆、暖水瓶1934年以来价格变化情况。
关键词: 长春市 轻工业产品 面盆 暖水瓶 价格

内容

(一)搪瓷面盆
  东北沦陷时期,1934年至1938年长春市搪瓷面盆销售价格比较稳定,从1939年以后,大幅度上涨,同年搪瓷面盆销售价格,每个批发价为0.54元(伪币,下同),比上年提高幅度为54.7%,比1934年上升100%;零售价为0.64元,比上年上升了52.38%,比1934年上升了96.92%。
  1940年以后,长春市搪瓷面盆价格暴涨。每个搪瓷面盆(34素)零售价格,1940年为1.27元,比上年上涨了98.43%,1941年为1.153元,1942年、1943年为0.92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搪瓷面盆价格比较稳定。
  根据全国物价委员会转发商业部、轻工业部关于调整上海、天津、哈尔滨等10个主要产地的34厘米标准全白搪瓷面盆的厂、销价格,并统一规定搪瓷制品的各种质量差价的精神,1964年9月30日,省物价委员会发出《关于调整搪瓷制品价格及其质量差价的通知》,将长春市搪瓷厂生产的搪瓷制品价格做了适当调整:34厘米标准全白面盆,每个出厂价格由2.03元调整为1.93元,降低幅度为4.96%;批发价格由2.47元调整为2.20元,降低幅度为10.93%;零售价格由2.84元调整为2.55元,降低幅度为10.21%。批零差价率由15%调整为16%。
  根据全国物价委员会、商业部《调整搪瓷制品质量差价的通知》精神,1966年,省物价委员会、商业厅将长春产搪瓷制品销售价格做了调整。34厘米标准全白面盆(甲型)批发价,每个由2.20元调整为2.08元,零售价每个由2.55元调整为2.40元。
  根据轻工业部通知精神,结合吉林省具体情况,1968年3月14日,省商业厅、轻化工业厅发出《关于调整甲型搪瓷制品出厂价格的通知》,将长春产搪瓷制品出厂价格做了调整。甲型:34公分标准全白面盆,出厂价格每个由1.93元调整为1.86元。同时,将甲乙型两套质量差价合并为1套。对面盆的等级差价规定为1等品为100%,2等品为92%,等外品为75%。
  为促进搪瓷制品提高质量,增加花色品种,适应市场需要,1984年6月,国家物价局、轻工业部、商业部发出《改进日用搪瓷制品作价办法的规定》,修改了原来作价办法。同年9月,省物价委员会、商业厅作出规定:以36厘米“德胜”式全白和双花面盆为标准品,36厘米全白面盆每个出厂价格为1.97元,产地零售价格为2.58元。34厘米标准全白面盆价格为标准品价格的85%,即出厂价格每个为1.67元,批发价格为1.90元,零售价格为2.19元,批零差率15%。上述价格为中准价格,工商企业可以此为基础,有上、下浮动不超过10%的幅度机动权。
  1986年6月16日,省物价局、商业厅、轻工业厅发出《关于制定38厘米精制搪瓷面盆价格的通知》,将长春市搪瓷厂新生产的38厘米“德胜”式精制彩花搪瓷面盆中准价格规定如下:出厂价每个为4.30元,批发价为4.89元,零售价为5.62元。
  1987年5月11日,省轻工业厅、物价局、商业厅发出《关于长春市搪瓷厂生产细花搪瓷面盆、口杯价格的通知》,36公分细花搪瓷面盆标准品每个出厂价格为3.19元;10公分细花机制盖搪瓷口杯标准品,每个出厂价格为1.49元;36公分双搪全白面盆标准品,每个出厂价格为2.60元。商业企业仍按现行作价办法制定批发价格,零售价格。
  1988年1月8日,省物价局等部门对长春市搪瓷厂生产的精制搪瓷花面盆及口杯制定了厂、销价格。36厘米精制搪瓷面盆,每个出厂价格为5.75元,批发价格为6.53元,零售价格为7.51元。9厘米精制搪瓷花盖杯,每个出厂价格为1.73元,批发价格为1.97元,零售价格为2.27元。
  (二)暖水瓶
  1.竹壳暖水瓶
  1952年,长春保温瓶厂生产的“双燕”牌竹壳暖水瓶,代表规格品(5磅,1等,细竹,端把,加油,下同),每个批发价格为1.67元,零售价格为1.97元。
  根据市场供求情况,1953年11月,省商业厅发出通知,调整了长春生产“双燕”牌竹壳暖水瓶厂、销价格。每个出厂价格为1.67元,长春市销售价格:批发价格为1.65元,零售价格为1.93元。
  由于加强管理,生产技术改进,长春保温瓶厂生产的“双燕”牌竹壳暖水瓶,其质量标准超过上海同规格乙级产品,商业部决定长春产品必须外调,但价格偏高。为此,1956年9月,省商业厅根据中国百货公司《关于降低部分地区竹壳水瓶价格的通知》,将长春产“双燕”牌竹壳暖水瓶厂、销价格做了调整。出厂价格每个由1.60元调整为1.40元,下降12.5%;批发价格由1.65元调整为1.50元,下降9.09%;零售价格由1.93元调整为1.73元,下降10.36%。
  由于竹壳、包装材料等价格提高,增加了生产竹壳暖水瓶生产成本,使工厂亏损很大,参照天津、上海等主要产地出厂价格,产品质量及销售价格水平,1957年7月9日,省人民委员会颁发《关于调整省内产竹壳暖水瓶、奶粉出厂价格及销售价格的通知》,将竹壳暖水瓶厂、销价格进行调整。每个出厂价格由1.40元调整为1.55元。长春市销售价格:每个批发价由1.50元调整为1.68元;零售价由1.73元调整为1.93元。
  根据商业部电示精神,1962年8月13日,省商业厅发出《关于调整竹壳暖水瓶销售价格的通知》,将长春市生产的5磅竹壳暖水瓶及瓶胆在省内各主要市场的销售价格做了调整。竹壳暖水瓶(5磅正级不代提环)每个销售价格:批发价由1.68元调整为2.20元,提高幅度为30.95%;零售价格由1.93元调整为2.53元,提高幅度为31.08%。同年12月,省物价委员会、商业厅根据全国物价委员会《关于提高部分商品销售价格的通知》精神,将长春生产的竹壳暖水瓶,每个批发价格由2.20元调整2.24元,提高幅度为1.82%;零售价格由2.53元调整为2.60元,提高幅度为2.77%。
  由于竹壳暖水瓶生产过剩,市场上出现了滞销现象,为扩大销售,根据全国物价委员会指示精神,1964年7月23日,省物价委员会发出《关于降低竹壳暖水瓶价格的通知》,调整了长春产竹壳暖水瓶厂、销价格。
  根据全国物价委员会、商业部、轻工业部《关于调整竹壳暖水瓶价格的通知》精神,省物价委员会、商业厅、轻化工业厅于1965年1月30日起,将长春产竹壳暖水瓶的出厂价格及主要市场的销售价格做了调整。
  为有利于地方工业生产的发展和企业经营管理的改善,有利于扩大商品流通,1966年7月27日,省物价委员会、商业厅、轻化工业厅、供销合作社发出《关于调整省内产部分日用品厂、销价格的通知》,调整了长春市保温瓶厂生产的竹壳保温瓶厂、销价格。
  由于白银、硝酸银提价,使产品成本增加,企业增加了亏损,根据国家计委的文件精神和长春市的意见,1975年1月1日,省计委发出《关于调整保温瓶出厂价格的通知》,将长春市保温瓶厂生产的竹壳保温瓶出厂价格做了调整,竹壳保温瓶(5磅1等)每个由1.72元调整为1.77元,提高幅度为2.9%,竹壳编花保温瓶每个由1.70元调整为1.75元,提高幅度为2.94%。出厂价格调整后,销售价格不动。
  1980年5月,物价委员会、省一轻局、商业局制定了长春市保温瓶厂新投产的六号大口竹壳冰瓶厂、销价格。每个出厂价格为3.80元,批发价格为4.20元,零售价格为4.83元。
  根据毛竹、硝酸银等原材料价格上涨幅度,使竹壳暖水瓶生产成本增加以及市场供求的变化,1983年5月,省物价委员会、商业厅、一轻厅将长春产竹壳暖水瓶厂、销价格进行调整。竹壳暖水瓶(5磅细竹加油长型,1等)每个出厂价格,由1.77元调整为2.00元,提高幅度为12.99%;批发价格由1.82元调整为2.22元,提高幅度为21.98%;零售价格由2.10元调整为2.55元,提高幅度为21.43%。
  由于原材大幅度提价,生产成本增加,有的品种亏损,影响企业开发和扩大品种的积极性。为了鼓励生产发展,适应市场需要,1986年9月1日,省物价局、轻工业厅、商业厅发出《关于调整保温瓶和小规格搪瓷面盆价格的通知》,调整了长春生产竹壳暖水瓶价格。5磅竹壳保温瓶每个出厂价格由2.00元调整为2.30元;批发价格由2.20元调整为2.53元;零售价格由2.53元调整为2.91元。
  2.铁壳暖水瓶
  1934年至1937年,长春市铁壳暖水瓶销售价格逐年上升,比较稳定。1938年以后上升幅度较大。1939年与上年相比,批发价格上升了21.17%,零售价格上升了21.2%;与1934年相比,批发价格上升了95.77%,零售价格上升了95.84%。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处于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物资供应紧张,铁壳暖水瓶销售价格逐年上升,长春市铁壳暖水瓶批发价格1951年比1950年上升55.73%,零售价格上升52.98%。1953年后对重要物资实行加工订货,统购包销政策,铁壳暖水瓶销售价格比较平稳。
  1957年,长春市保温瓶厂生产的“双燕”牌铁壳暖水瓶(5磅,铝肩、盖,铁底,1等),每个出厂价格为6元,批发价格为6.80元,零售价格为7.82元。
  长春市第一玻璃厂新生产的铝底铁壳暖水瓶,其生产成本及耐用程度比原来的铁底铁壳暖水瓶均有提高,根据按质论价的原则,1963年1月16日,省商业厅、轻化工业厅发出《关于制定铝底铁壳暖水瓶出厂、销售价格的联合通知》,制定了厂、销价格:每个出厂价为6.24元,批发价为7.00元,零售价为8.05元。
  由于长春市第一玻璃厂生产的铁壳铝底暖水瓶,价格偏高,销售不畅,本着有利于生产,有利于市场供应的原则,1964年4月15日,省物价委员会发出《关于调整和制定保温瓶价格的通知》,降低了厂、销价格。铁壳铝底暖水瓶(五磅,铝肩、盖,彩花端把,1等),每个出厂价格由6.24元调整为5.30元,下调幅度为15.04%;批发价格由7.00元调整为6.00元,下调幅度为16.67%;零售价格由8.05元调整为6.90元,下调幅度为14.28%。铁底铁壳暖水瓶出厂价格下调为5.10元,批发价格下调为5.76元,零售价格下调为6.62元。同时,还规定了铁壳暖水瓶等级差率:1级品为100%,2级品为95%。
  由于铁壳暖水瓶价格偏高,生产过剩,产品积压,根据全国物价委员会、轻工业部、商业部《关于调整铁壳暖水瓶出厂价格和销售价格的联合通知》精神,1965年1月9日省物价委员会、商业厅、轻化工业厅联合发出通知,将长春产铁壳暖水瓶的厂、销价格做了调整。长春市铁壳暖水瓶(5磅、铝肩、铝盖、彩花、无提、死铁底),每个出厂价格由5.10元调整为4.23元,下调幅度为17.1%;批发价格由5.76元调整为4.65元,下调幅度为19.3%;零售价格由6.62元调整为5.40元,下调幅度为18.43%。每个活底(铝底)、包死底加价9%,带铝咀的加价3%,带提梁的加价0.25元。等级差率:1级品为100%,2级品为95%。批零差率由原来的15%调整为16%。
  由于长春市保温瓶厂生产保温瓶多年来亏损,根据硝酸银提价对保温瓶成本的影响,1974年12月20日,省计划委员会发出《关于调整保温瓶出厂价格的通知》,决定提高铁壳暖水瓶(5磅、铝底,1级)出厂价格,每个由4.74元调整为4.79元。出厂价格调整后,其销售价格不动:批发价为5.22元,零售为6.06元。
  为了活跃市场,满足人民生活日益增长的需要,省一轻局、物价委员会、商业局1980年5月19日发出《关于制定5种保温瓶厂、销价格的通知》,制定了厂、销价格。其中:5磅彩花冰花铁壳暖水瓶,每个出厂价格为5.09元,批发价格为5.60元,零售价格为6.50元。
  由于原材料提价,省物价局于1985年将长春生产的铝底铁壳暖水瓶出厂价格做了调整,每个由4.79元调整为5.29元,提高幅度为10.4%。销售价格不动。
  1986年9月1日,省物价局、轻工业厅、商业厅发出《关于调整保温瓶和小规格搪瓷面盆价格的通知》,调整了长春市生产的铁壳保温瓶出厂价格。五磅彩花铁壳1等的每个由4.79元调整为5.29元,五磅冰花铁壳1等的每个由5.09元调整为5.59元,五磅彩花带提梁1等的每个由5.04元调整为5.54元,五磅冰花带提梁1等的每个由5.34元调整为5.84元。
  1988年8月22日,省轻工业厅、物价局、商业厅对长春市保温瓶厂原生产的五磅彩花等10个品种的气压瓶,制定了厂、销价格如下表。表列价格为中准价,生产企业可根据成本和市场情况上浮,最高不超过10%,下浮不限。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物价志

《长春市志 物价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物价指数、物价管理、农产品价格、轻工业产品价格、 重工业产品价格、收费标准、大事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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