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日用品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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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物价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868
颗粒名称: 第一节 日用品价格
分类号: F726.2
页数: 43
页码: 168-210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日用品价格变化情况,分别记述了火柴、洗漱用品、面盆、暖水瓶等。
关键词: 长春市 轻工业产品 日用品 价格

内容

日用品种类繁多,品种复杂,又因型号、等级、规格等不同,价格千差万别。因此,本节只选择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主要生活必需品中的火柴、肥皂、面盆、暖水瓶、手表、鞋、锅、碗、自行车、笔、纸张等的地产标准品为代表,记述其价格演变。
  一、火柴
  长春市市场上销售的火柴,主要是吉林市、浑江、延边等火柴厂生产的火柴,也有部分从省外进的安全火柴。1932年,东北火柴公卖总处制定了安全火柴销售价格。长春市每箱(240包)零售价格:大安全火柴为15.60元(伪币,下同),小安全火柴为13.70元。1933年3月,东北火柴公卖总处,制定了各分处火柴公卖销售价格,长春承办处每箱火柴零售价格:普通火柴为12元,小安全火柴为14元,大安全火柴为15.60元。
  1934年至1937年,长春市火柴销售价格比较稳定,每包(10盒)火柴(硫化磷,下同)批发价为0.052元,零售价为0.057元。1938年至1944年,由于日本帝国主义不断扩大侵略战争,伪政权注重军需产品生产,忽视民用品生产,日用品供应逐渐紧张,火柴销售价格随之上涨。1944年与1937年相比,长春市火柴批发价格上涨了8.35倍,零售价格上涨了7.77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为稳定市场,稳定物价,安定人民群众生活,对火柴一直采取低价薄利销售的政策,火柴价格比较稳定。
  1949年,长春市市场销售的火柴主要是吉林市火柴厂生产的,每包(10盒,每盒100支,安全火柴,下同)批发价格为0.058元(人民币,下同),零售价格为0.063元。
  1956年至1961年,长春市火柴(长白山牌)销售价格:批发价每件(100支×10盒×100包)为14.00元,零售价格每包为0.15元。
  1962年12月,省物价委员会、商业厅调整了火柴销售价格,规定:吉林市火柴厂生产火柴,每包(100支×10盒,木质盒安全火柴),全省县城以上统一销售价格:批发价每件为15.00元,零售价每包为0.20元。
  由于火柴实行城乡差价,每盒(100支)差0.002元,尾数零星,各地进舍方法不一致,造成价格混乱,同时,还加重了广大农民群众的负担。为扭转这些情况,1966年6月8日,省物价委员会、供销社发出《关于火柴实行全省统一零售价格的通知》,决定取消火柴城乡差价,实行全省城乡统一零售价格,即长春市每包零售价格仍为0.20元。
  为节约木材,从1977年11月份起,省内各火柴厂开始生产纸盒火柴。虽然纸盒火柴成本高于木盒火柴成本,但为不影响人民生活,省计委确定:零售纸盒火柴与木盒火柴执行同价。长春市销售价格:批发价木盒火柴每件仍为15.00元,纸盒火柴每件为16.50元,零售价格每包皆为0.20元。
  从1980年以后,由于木材、纸张多次提价,使生产火柴成本不断增加,影响火柴生产。为促进生产发展,保证市场供应,1985年4月,省物价局、轻工业厅、商业厅发出《关于调整火柴价格的通知》,调整了厂、销价格。出厂价格每件由15.00元调整为21.20元,提高幅度为41.33%;批发价每件由16.50元调整24.00元,提高幅度为45.45%。全省城乡统一零售价格,每包由0.20元调整为0.30元。提高幅度为50%。
  1988年7月1日,省轻工业厅、商业厅、物价局发出《关于调整普通火柴价格的通知》,调整了厂、销价格。安全火柴(甲级标准品75支1000小盒件),每件出厂价格,由21.20元调整为35.20元,产地批发价格由24.10元调整为38.20元,零售价格每包由0.30元调整为0.50元。非标准品每包(100支×10盒)与标准品执行同价。吉林、延边、浑江牌中档火柴,每件(100包×10盒×50支)出厂价格,由25.00元调整为42.24元;产地批发价格每件由26.80元调整为46.46元。全省城乡统一零售价格,每包由0.30元调整为0.60元。
  二、洗漱用品
  洗漱用品是人民生活的必需用品,主要包括肥皂、香皂、洗衣粉、牙膏(牙粉)等。长春市基本上不生产这些用品,主要从外省、市购进。
  旧中国,长春市洗漱用品销售价格基本上随行就市,销售价格波动较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采取了薄利低价销售,经营部门的亏损由财政部门给予补贴,销售价格比较稳定。
  (一)肥皂
  1934年至1939年,长春市肥皂销售价格比较稳定。从1940年起,销售价格逐步上升。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长春市肥皂主要从外省、市购进,其销售价格受出厂价格制约,但为稳定市场,稳定物价,不增加消费者负担,有时出厂价格提高,而销售价格不动。其销售价格基本上是稳定的。
  1956年,四平市生产的全油脂肥皂:一类肥皂(含脂肪酸53%)“国华”牌,出厂价格每吨为840元,批发价格每吨为927.69元,零售价格每块(重150克)为0.16元;二类肥皂(含脂肪酸47%)“爱国”牌,出厂价格每吨为775元,批发价格每吨为872元,零售价格每块(重150克)为0.15元。
  根据商业部的通知,省商业厅1956年3月19日发出《为调整人民肥皂价格由》,调整了沈阳产“人民”牌肥皂(150克)销售价格,长春市批发价每打(12块)下同)为1.67元,每块零售价由0.15元调整为0.16元。
  四平油脂化工厂,于1956年4季度开始试制质量与沈阳产“人民”牌肥皂相似,脂肪酸含量为53%的“国华”牌肥皂。1957年1月,省商业厅对其制定了厂、销价格。出厂价格每吨为840元,长春市销售价格:批发价每打为1.67元,零售价每块(150克)为0.16元。
  由于原材料及包装材料价格上涨,成本提高,1959年1月,提高了四平产肥皂出厂价格。“国华”牌每吨由840元调整为1073.27元,提高幅度为27.8%;“爱国”牌每吨由775元调整为975.80元,提高幅度为25.9%。出厂价格提高后,肥皂销售价格不变。
  1959年6月2日,省商业厅发出《关于下达四平产“英雄”牌、“火光”牌两种肥皂销售价格的通知》,长春市销售价格:“英雄”牌肥皂(150克,含脂肪酸47%)批发价每打为1.57元,零售价格每块为0.15元;“火光”牌肥皂(每块150克,含脂肪酸36%)批发价每打为1.46元,零售价每块为0.14元。同年8月4日,省商业厅又发出《关于下达四平产极光牌肥皂销售价格的通知》,“极光”牌肥皂(3两,含脂肪酸42%),长春市批发价格每打为1.46元,零售价格每块为0.14元。
  1960年5月12日,省人民委员会《关于肥皂出厂价格的批复》,调整了四平产各类全油脂肥皂出厂价格:一类肥皂(含脂肪酸53%),每吨出厂价格由1073.27元调整为1160元;二类肥皂(含脂肪酸47%),每吨出厂价格由975.80元调整为1070元;三类肥皂(含脂肪酸42%),每吨出厂价格为980元。出厂价格提高后,销售价格不变。
  为减轻企业亏损,省人委决定再次提高四平产肥皂出厂价格,一类肥皂(含肪酸53%)出厂价每吨由1160元调整为1300元;二类肥皂(含脂肪酸47%)出厂价每吨由1070元调整为1150元;三类肥皂(含脂肪酸42%)出厂价每吨由980元调整为1040元。销售价格不动。
  为了继续贯彻节约食用油脂,进一步扩大合成脂肪酸肥皂的销路,以促进新兴工业生产的发展,根据商业部、第一轻工业部、全国物价委员会《关于调整合成脂肪酸肥皂、合成洗衣粉质量差价的通知》精神,1965年4月28日,发出“通知”决定,在全油脂肥皂价格不动的基础上,适当调整合成脂肪酸肥皂销售价格。长春市销售价格:上海产“工农”牌肥皂(含脂肪酸53%、合成油脂比重为25%,每块重为158.3克)为标准品,每吨批发价由1241.36元调整为1052.6元;每块零售价由0.23元调整为0.19元。天津产“菊花”牌肥皂(含脂肪酸53%、合成油脂比重为25%,每块重为150克),每吨批发价由1159.44元调整为1052.6元;每块零售价由0.20元调整为0.18元。
  根据全国物价委员会、商业部、第一轻工业部(66)价刘字038号文《通知》精神,省商业厅、物价委员会等部门于1966年4月21日发出《关于调整全脂肥皂价格的通知》,将四平产全油脂肥皂的厂、销价格作了调整。“国华”牌(一级皂,每块重150克,含脂肪酸53%)调后出厂价每吨为1170元;长春市销售价格:批发价每打为4.74元,零售价每块为0.225元;“洁光”牌(二级皂,每块重150克,含脂肪酸47%)调后出厂价每吨为1040元,长春市销售价格:批发价每打为4.21元,零售价每块为0.20元;“极光”牌(三级皂,每块重150克,含脂肪酸42%)调后出厂价每吨为935元,长春市销售价格:批发价每打为3.79元,零售价每块为0.36元。
  1966年5月,省物价委员会、轻化工业厅、商业厅对四平市油脂化工厂新试制成合成的脂肪酸肥皂制定了厂、销价格。“庆华”牌53型合成肥皂(含脂肪酸53%,每块重150克),出厂价格每吨为950元,产地批发价每吨为1022元,每打批发价为1.684元,零售价每块为0.175元。其他市、县、城乡市场的批发价每打为1.896元,零售价每块为0.18元。
  1967年10月,省轻化工业厅、商业厅制定了辽源市油脂化工厂生产的“红卫”牌肥皂(含脂肪酸70%,块重120克)厂、销价格:出厂价每吨为1835元,批发价每吨为1975元;长春市销售价格:批发价每打为2.892元,零售价每块为0.275元。
  为满足市场供应,解决生产肥皂用油脂不足,四平市油脂化工厂于1972年3月,生产了“生产”牌合脂肥皂(块重150克,含脂肪酸53%,合脂酸30%),出厂价格每吨为1070元;长春市销售价格:批发价每打为2.21,零售价每块为0.21。1975年1月,四平市油脂化工厂又生产了“白山”牌合脂肥皂(块重150克,含脂肪酸60%,合脂酸50%),出厂价每吨为1179元;长春市销售价格:批发价每打为2.37元,零售价格每块为0.225元。
  由于油脂、烧碱、纯碱等化工原材料大幅度提价,使生产肥皂成本增加,生产亏损。1987年2月,省物价局、商业厅、轻工业厅、财政厅发出《关于调整肥皂价格的通知》,调整了四平油脂化工厂生产的“白山”牌60型肥皂的厂、销价格。出厂价格每吨由1179元调整为1422元,产地批发价格每箱(30条,每条300克)由11.58元调整为13.95元。长春市零售价格每条由0.45元调整0.54元。
  由于进口和国产的动植物油价格提高,使肥皂生产成本大幅度上升,企业生产严重亏损。为了促进生产发展,供应市场需要,1988年4月28日,省物价局发出《关于调整肥皂价格的通知》,将四平生产60型“白山”牌肥皂的厂、销价格进行了调整。出厂价格每吨由1422元调整为2092元,产地批发价格每箱(30条,每条300克)由13.45元调整为20.53元;长春市零售价格每条由0.54元调整为0.78元。
  (二)香皂
  东北沦陷时期,长春市1934年至1939年,香皂价格比较稳定。1939年与1934年相比,“白玉霜”香皂批发价格上升31.6%,零售价格上升27.9%。1940年以后至1945年波动较大。
  解放后,长春市香皂销售价格比较稳定,以上海产“绿宝”牌香皂在长春市销售价格为例:每块销售价格,1950年批发价为0.419元,零售价格为0.474元;1951年批发价格为0.407元、零售价格为0.465元;1952年批发价格为0.389元,零售价格为0.440元;1953年批发价格为0.402元,零售价格为0.447;1954年批发价格为0.397元,零售价格为0.448元;1955年批发价格为0.398元,零售价格为0.460元。
  1956年至1962年,“绿宝”牌香皂零售价格,长春市每块为0.45元。
  1963年,因受油脂、油料等原材料提价影响,成本增加,出厂价格提高,长春市“绿宝”牌香皂零售价格每块由0.45元调整为0.47元,1964年又调到0.54元。
  1965年至1985年,香皂销售价格基本上未调整,每块零售价格,上海产“绿宝”牌香皂为0.54元,“上海”牌香皂为0.51元,天津产“双喜”牌香皂为0.58元。
  由于生产香皂用的主要原材料提价,产品成本大幅度上升,企业发生亏损。为了促进生产,保证供应,1988年6月6日,省轻工业厅、物价局、商业厅发出《关于调整香皂价格的通知》,将香皂价格作了调整。
  (三)洗衣粉
  60年代以来,洗衣粉逐渐成为人们主要洗涤剂之一。1962年,长春市销售的上海产“工农”牌合成洗衣粉,袋装(重300克),每袋零售价格为0.51元。由于当时,人们不习惯使用洗衣粉,因而造成产品积压,1963年11月每袋零售价调整为0.25元。
  1965年,四平市油脂化工厂开始生产25型合成洗衣粉。省物价委员会制定的出厂价格,每吨为1500元,批发价格每吨为1070元,产地零售价格,每袋(重500克)为0.60元,其它市场每袋零售价格为0.62元。
  1972年,长春市红星牌袋装洗衣粉的销售价格:100克重的每袋批发价格为0.114元,零售价格为0.13元;200克重的每袋批发价格为0.23元,零售价格为0.26元;250克重的25型洗衣粉每袋批发价格为0.263元,零售价格为0.30元;100克重的25型洗衣粉每袋批发价格为0.105元,零售价格为0.12元。
  1974年,长春市,春城牌25型纸袋装洗衣粉,每袋(重250克)零售价格为0.30元。
  1975年,四平市油脂化工厂新生产了25型增白洗衣粉,同年5月省计委发出《关于调整和制定洗衣粉、合脂肥皂厂销价格的通知》,对新生产的25型增白洗衣粉,制定了厂、销价格。其出厂价格每吨为1480元,批发价格每吨为1298元,产地零售价格每袋(重500克,塑料袋装)为0.74元。其它市场每袋零售价格为0.76元。同时,调整了25型普通洗衣粉价格。出厂价格每吨由1500元调整为1350元,下降10%,出厂价格降低后,其销售价格不动,即批发价格仍为1070元,产地零售价格每袋为0.60元,其它市场每袋为0.62元。250克重的每袋为0.32元。
  四平市油脂化工厂生产的25型合成洗衣粉,随着生产成本的降低,企业生产逐步恢复正常,1981年、1982年,省物委、一轻厅、商业厅先后两次降低了该厂生产的25型合成洗衣粉出厂价格:25型普通洗衣粉每吨由1350元降为974元;25型增白洗衣粉每吨由1480元降为1181元。出厂价格降低后,销售价格不动。长春市每袋(25型,塑料袋包装,重500克)零售价格仍为0.62元。
  由于生产洗衣粉的主要原材料价格提高,致使生产成本大幅度上升,生产严重亏损。为了促进生产的发展,保证市场供应,参照国内同类产品价格水平,1988年3月22日,省轻工业厅、物价局、商业厅发出《关于调整洗衣粉价格的通知》,决定对省内生产的洗衣粉价格做了适当调整,如下表。
  省内产洗衣粉的销地价格随产地调后价格相应调整。省内产洗衣粉商业进销差率一律按出厂价顺加10%计算。省内外产品批零差率一律为14%。这次未列入调价的其它品种、品牌的省内产洗衣粉价格一律撤销。
  (四)牙膏
  解放前人们刷牙主要用牙粉。解放后,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有些人仍使用牙粉。后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提高,逐步取消了牙粉,改用牙膏。
  东北沦陷时期,1934年至1939年,牙粉(“若林”牌)每袋销售价格批发价为0.061元(伪币,下同),零售价格为0.07元。从1940年起,牙粉销售价格逐步上升。每袋零售价格:1940年为0.119元,1941年为0.104元,1942年、1943年为0.10元,1944年为0.145元。1944年比1934年上升了107.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牙膏销售价格比较稳定。
  从1956年起,长春市市场上有代表性的牙膏为上海产“白玉”牌牙膏,1956年每支(瓶)零售价格为0.45元。1963年,省商业厅修改品质差价,“白玉”牌牙膏零售价格,每支由0.45元调整为0.47元。1964年每支由0.47元调整为0.52元,一直到1985年基本上未动。吉林产“江城”牌牙膏,1965年至1985年每支零售价格为0.62元。1986年以后,牙膏购、销价格放开,随行就市。
  三、面盆、暖水瓶
  (一)搪瓷面盆
  东北沦陷时期,1934年至1938年长春市搪瓷面盆销售价格比较稳定,从1939年以后,大幅度上涨,同年搪瓷面盆销售价格,每个批发价为0.54元(伪币,下同),比上年提高幅度为54.7%,比1934年上升100%;零售价为0.64元,比上年上升了52.38%,比1934年上升了96.92%。
  1940年以后,长春市搪瓷面盆价格暴涨。每个搪瓷面盆(34素)零售价格,1940年为1.27元,比上年上涨了98.43%,1941年为1.153元,1942年、1943年为0.92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搪瓷面盆价格比较稳定。
  根据全国物价委员会转发商业部、轻工业部关于调整上海、天津、哈尔滨等10个主要产地的34厘米标准全白搪瓷面盆的厂、销价格,并统一规定搪瓷制品的各种质量差价的精神,1964年9月30日,省物价委员会发出《关于调整搪瓷制品价格及其质量差价的通知》,将长春市搪瓷厂生产的搪瓷制品价格做了适当调整:34厘米标准全白面盆,每个出厂价格由2.03元调整为1.93元,降低幅度为4.96%;批发价格由2.47元调整为2.20元,降低幅度为10.93%;零售价格由2.84元调整为2.55元,降低幅度为10.21%。批零差价率由15%调整为16%。
  根据全国物价委员会、商业部《调整搪瓷制品质量差价的通知》精神,1966年,省物价委员会、商业厅将长春产搪瓷制品销售价格做了调整。34厘米标准全白面盆(甲型)批发价,每个由2.20元调整为2.08元,零售价每个由2.55元调整为2.40元。
  根据轻工业部通知精神,结合吉林省具体情况,1968年3月14日,省商业厅、轻化工业厅发出《关于调整甲型搪瓷制品出厂价格的通知》,将长春产搪瓷制品出厂价格做了调整。甲型:34公分标准全白面盆,出厂价格每个由1.93元调整为1.86元。同时,将甲乙型两套质量差价合并为1套。对面盆的等级差价规定为1等品为100%,2等品为92%,等外品为75%。
  为促进搪瓷制品提高质量,增加花色品种,适应市场需要,1984年6月,国家物价局、轻工业部、商业部发出《改进日用搪瓷制品作价办法的规定》,修改了原来作价办法。同年9月,省物价委员会、商业厅作出规定:以36厘米“德胜”式全白和双花面盆为标准品,36厘米全白面盆每个出厂价格为1.97元,产地零售价格为2.58元。34厘米标准全白面盆价格为标准品价格的85%,即出厂价格每个为1.67元,批发价格为1.90元,零售价格为2.19元,批零差率15%。上述价格为中准价格,工商企业可以此为基础,有上、下浮动不超过10%的幅度机动权。
  1986年6月16日,省物价局、商业厅、轻工业厅发出《关于制定38厘米精制搪瓷面盆价格的通知》,将长春市搪瓷厂新生产的38厘米“德胜”式精制彩花搪瓷面盆中准价格规定如下:出厂价每个为4.30元,批发价为4.89元,零售价为5.62元。
  1987年5月11日,省轻工业厅、物价局、商业厅发出《关于长春市搪瓷厂生产细花搪瓷面盆、口杯价格的通知》,36公分细花搪瓷面盆标准品每个出厂价格为3.19元;10公分细花机制盖搪瓷口杯标准品,每个出厂价格为1.49元;36公分双搪全白面盆标准品,每个出厂价格为2.60元。商业企业仍按现行作价办法制定批发价格,零售价格。
  1988年1月8日,省物价局等部门对长春市搪瓷厂生产的精制搪瓷花面盆及口杯制定了厂、销价格。36厘米精制搪瓷面盆,每个出厂价格为5.75元,批发价格为6.53元,零售价格为7.51元。9厘米精制搪瓷花盖杯,每个出厂价格为1.73元,批发价格为1.97元,零售价格为2.27元。
  (二)暖水瓶
  1.竹壳暖水瓶
  1952年,长春保温瓶厂生产的“双燕”牌竹壳暖水瓶,代表规格品(5磅,1等,细竹,端把,加油,下同),每个批发价格为1.67元,零售价格为1.97元。
  根据市场供求情况,1953年11月,省商业厅发出通知,调整了长春生产“双燕”牌竹壳暖水瓶厂、销价格。每个出厂价格为1.67元,长春市销售价格:批发价格为1.65元,零售价格为1.93元。
  由于加强管理,生产技术改进,长春保温瓶厂生产的“双燕”牌竹壳暖水瓶,其质量标准超过上海同规格乙级产品,商业部决定长春产品必须外调,但价格偏高。为此,1956年9月,省商业厅根据中国百货公司《关于降低部分地区竹壳水瓶价格的通知》,将长春产“双燕”牌竹壳暖水瓶厂、销价格做了调整。出厂价格每个由1.60元调整为1.40元,下降12.5%;批发价格由1.65元调整为1.50元,下降9.09%;零售价格由1.93元调整为1.73元,下降10.36%。
  由于竹壳、包装材料等价格提高,增加了生产竹壳暖水瓶生产成本,使工厂亏损很大,参照天津、上海等主要产地出厂价格,产品质量及销售价格水平,1957年7月9日,省人民委员会颁发《关于调整省内产竹壳暖水瓶、奶粉出厂价格及销售价格的通知》,将竹壳暖水瓶厂、销价格进行调整。每个出厂价格由1.40元调整为1.55元。长春市销售价格:每个批发价由1.50元调整为1.68元;零售价由1.73元调整为1.93元。
  根据商业部电示精神,1962年8月13日,省商业厅发出《关于调整竹壳暖水瓶销售价格的通知》,将长春市生产的5磅竹壳暖水瓶及瓶胆在省内各主要市场的销售价格做了调整。竹壳暖水瓶(5磅正级不代提环)每个销售价格:批发价由1.68元调整为2.20元,提高幅度为30.95%;零售价格由1.93元调整为2.53元,提高幅度为31.08%。同年12月,省物价委员会、商业厅根据全国物价委员会《关于提高部分商品销售价格的通知》精神,将长春生产的竹壳暖水瓶,每个批发价格由2.20元调整2.24元,提高幅度为1.82%;零售价格由2.53元调整为2.60元,提高幅度为2.77%。
  由于竹壳暖水瓶生产过剩,市场上出现了滞销现象,为扩大销售,根据全国物价委员会指示精神,1964年7月23日,省物价委员会发出《关于降低竹壳暖水瓶价格的通知》,调整了长春产竹壳暖水瓶厂、销价格。
  根据全国物价委员会、商业部、轻工业部《关于调整竹壳暖水瓶价格的通知》精神,省物价委员会、商业厅、轻化工业厅于1965年1月30日起,将长春产竹壳暖水瓶的出厂价格及主要市场的销售价格做了调整。
  为有利于地方工业生产的发展和企业经营管理的改善,有利于扩大商品流通,1966年7月27日,省物价委员会、商业厅、轻化工业厅、供销合作社发出《关于调整省内产部分日用品厂、销价格的通知》,调整了长春市保温瓶厂生产的竹壳保温瓶厂、销价格。
  由于白银、硝酸银提价,使产品成本增加,企业增加了亏损,根据国家计委的文件精神和长春市的意见,1975年1月1日,省计委发出《关于调整保温瓶出厂价格的通知》,将长春市保温瓶厂生产的竹壳保温瓶出厂价格做了调整,竹壳保温瓶(5磅1等)每个由1.72元调整为1.77元,提高幅度为2.9%,竹壳编花保温瓶每个由1.70元调整为1.75元,提高幅度为2.94%。出厂价格调整后,销售价格不动。
  1980年5月,物价委员会、省一轻局、商业局制定了长春市保温瓶厂新投产的六号大口竹壳冰瓶厂、销价格。每个出厂价格为3.80元,批发价格为4.20元,零售价格为4.83元。
  根据毛竹、硝酸银等原材料价格上涨幅度,使竹壳暖水瓶生产成本增加以及市场供求的变化,1983年5月,省物价委员会、商业厅、一轻厅将长春产竹壳暖水瓶厂、销价格进行调整。竹壳暖水瓶(5磅细竹加油长型,1等)每个出厂价格,由1.77元调整为2.00元,提高幅度为12.99%;批发价格由1.82元调整为2.22元,提高幅度为21.98%;零售价格由2.10元调整为2.55元,提高幅度为21.43%。
  由于原材大幅度提价,生产成本增加,有的品种亏损,影响企业开发和扩大品种的积极性。为了鼓励生产发展,适应市场需要,1986年9月1日,省物价局、轻工业厅、商业厅发出《关于调整保温瓶和小规格搪瓷面盆价格的通知》,调整了长春生产竹壳暖水瓶价格。5磅竹壳保温瓶每个出厂价格由2.00元调整为2.30元;批发价格由2.20元调整为2.53元;零售价格由2.53元调整为2.91元。
  2.铁壳暖水瓶
  1934年至1937年,长春市铁壳暖水瓶销售价格逐年上升,比较稳定。1938年以后上升幅度较大。1939年与上年相比,批发价格上升了21.17%,零售价格上升了21.2%;与1934年相比,批发价格上升了95.77%,零售价格上升了95.84%。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处于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物资供应紧张,铁壳暖水瓶销售价格逐年上升,长春市铁壳暖水瓶批发价格1951年比1950年上升55.73%,零售价格上升52.98%。1953年后对重要物资实行加工订货,统购包销政策,铁壳暖水瓶销售价格比较平稳。
  1957年,长春市保温瓶厂生产的“双燕”牌铁壳暖水瓶(5磅,铝肩、盖,铁底,1等),每个出厂价格为6元,批发价格为6.80元,零售价格为7.82元。
  长春市第一玻璃厂新生产的铝底铁壳暖水瓶,其生产成本及耐用程度比原来的铁底铁壳暖水瓶均有提高,根据按质论价的原则,1963年1月16日,省商业厅、轻化工业厅发出《关于制定铝底铁壳暖水瓶出厂、销售价格的联合通知》,制定了厂、销价格:每个出厂价为6.24元,批发价为7.00元,零售价为8.05元。
  由于长春市第一玻璃厂生产的铁壳铝底暖水瓶,价格偏高,销售不畅,本着有利于生产,有利于市场供应的原则,1964年4月15日,省物价委员会发出《关于调整和制定保温瓶价格的通知》,降低了厂、销价格。铁壳铝底暖水瓶(五磅,铝肩、盖,彩花端把,1等),每个出厂价格由6.24元调整为5.30元,下调幅度为15.04%;批发价格由7.00元调整为6.00元,下调幅度为16.67%;零售价格由8.05元调整为6.90元,下调幅度为14.28%。铁底铁壳暖水瓶出厂价格下调为5.10元,批发价格下调为5.76元,零售价格下调为6.62元。同时,还规定了铁壳暖水瓶等级差率:1级品为100%,2级品为95%。
  由于铁壳暖水瓶价格偏高,生产过剩,产品积压,根据全国物价委员会、轻工业部、商业部《关于调整铁壳暖水瓶出厂价格和销售价格的联合通知》精神,1965年1月9日省物价委员会、商业厅、轻化工业厅联合发出通知,将长春产铁壳暖水瓶的厂、销价格做了调整。长春市铁壳暖水瓶(5磅、铝肩、铝盖、彩花、无提、死铁底),每个出厂价格由5.10元调整为4.23元,下调幅度为17.1%;批发价格由5.76元调整为4.65元,下调幅度为19.3%;零售价格由6.62元调整为5.40元,下调幅度为18.43%。每个活底(铝底)、包死底加价9%,带铝咀的加价3%,带提梁的加价0.25元。等级差率:1级品为100%,2级品为95%。批零差率由原来的15%调整为16%。
  由于长春市保温瓶厂生产保温瓶多年来亏损,根据硝酸银提价对保温瓶成本的影响,1974年12月20日,省计划委员会发出《关于调整保温瓶出厂价格的通知》,决定提高铁壳暖水瓶(5磅、铝底,1级)出厂价格,每个由4.74元调整为4.79元。出厂价格调整后,其销售价格不动:批发价为5.22元,零售为6.06元。
  为了活跃市场,满足人民生活日益增长的需要,省一轻局、物价委员会、商业局1980年5月19日发出《关于制定5种保温瓶厂、销价格的通知》,制定了厂、销价格。其中:5磅彩花冰花铁壳暖水瓶,每个出厂价格为5.09元,批发价格为5.60元,零售价格为6.50元。
  由于原材料提价,省物价局于1985年将长春生产的铝底铁壳暖水瓶出厂价格做了调整,每个由4.79元调整为5.29元,提高幅度为10.4%。销售价格不动。
  1986年9月1日,省物价局、轻工业厅、商业厅发出《关于调整保温瓶和小规格搪瓷面盆价格的通知》,调整了长春市生产的铁壳保温瓶出厂价格。五磅彩花铁壳1等的每个由4.79元调整为5.29元,五磅冰花铁壳1等的每个由5.09元调整为5.59元,五磅彩花带提梁1等的每个由5.04元调整为5.54元,五磅冰花带提梁1等的每个由5.34元调整为5.84元。
  1988年8月22日,省轻工业厅、物价局、商业厅对长春市保温瓶厂原生产的五磅彩花等10个品种的气压瓶,制定了厂、销价格如下表。表列价格为中准价,生产企业可根据成本和市场情况上浮,最高不超过10%,下浮不限。
  四、鞋
  鞋是人民重要生活用品之一,随着科学技术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鞋的品种越来越多,款式不断更新换代,价格也随之变化。
  (一)棉、胶鞋
  东北沦陷时期,1934年至1938年,棉胶鞋价格比较平稳。1939年以后,价格逐步上涨,以长五眼鞋为例,长春市销售价格,1944年与1938年相比,每双批发价格上涨158.26%,零售价格上涨了274.4%。与1934年相比,批发价格上涨了242.2%,零售价格上涨了440.4%。
  由于长春市胶鞋价格比天津、上海等地偏高,为了遵循按质论价,优质优价、劣质低价,分等论价的原则,1956年调整了胶鞋销售价格。长春产大长球鞋零售价格,每双由6.77元调整为5.64元。
  1962年至1965年,长春市布、胶鞋销售价格,由于橡胶、辅助材料提价,成本增加,胶鞋价格有所提高,布鞋价格比较稳定。
  1965年至1977年,长春市布、胶鞋价格基本上未动。
  1980年6月23日,物价委员会、省商业厅、石油化工局发出《关于新生产几种胶鞋出厂、销售价格的通知》,长春橡胶厂生产的线呢面药物海棉坤便鞋,22〓厘米每双出厂价为2.91元,批发价为3.21元,零售价为3.66元。长春新生橡胶厂生产的线呢面松紧布便鞋,22〓厘米每双出厂价为2.75元,批发价为3.05元,零售价为3.48元;黑色3×4帆布男春秋鞋,25厘米每双出厂价为3.95元,批发价为4.39元,零售价为5.00元。
  1982年4月17日,省物价委员会、商业局、石油化工局制定和调整了长春橡胶厂生产的4种胶鞋厂、销价格:白自由鞋花达呢面21〓厘米每双出厂价格为2.46元,批发价格为2.71元,零售价格为3.09元;彩色女轻便鞋22〓厘米,每双出厂价格由5.85元调整为5.70元,批发价格由6.60元调整为6.40元,零售价格由7.52元调整为7.30元;绿底模压长球鞋25厘米每双出厂价格由7.60元调整为7.40元,批发价格由8.28元调整为8.14元,零售价格由9.44元调整为9.28元;透明底模压长球鞋25厘米每双出厂价格由8.30元调整为7.80元,批发价格由9.05元调整为8.58元,零售价格由10.30元调整为9.78元。
  由于原、辅材料价格提高,胶鞋成本上升,生产企业处于微利和亏损的状态,为调动生产企业的积极性,满足市场需要,根据化工部、商业部、国家物价局(86)化财字第888号文件的规定,1986年11月10日,省物价局、石化厅、商业厅决定对胶鞋实行浮动价格。生产企业可依下表规定的代表规格品的出厂价格为中准价,在规定幅度内上下浮动,具体价格由工、商双方协商。
  由于所需主要原材料橡胶、棉布、橡胶辅料等价格上调,使生产布面胶鞋和全胶鞋成本上升,产品发生亏损,为使企业维持生产,调动企业生产积极性,满足市场需要,1988年7月6日,省物价局等部门将解放鞋等6种布面胶鞋和全胶鞋厂、销价格作了调整。出厂价格调整后,仍实行浮动价格,以调后出厂价格为中准价,上浮不超过10%,下浮幅度不限。
  (二)皮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1950年至1956年,长春市皮鞋厂、销价格,随市场供求变化而涨落,基本上是稳定的。后因原材料不断提高,生产条件较差,生产工艺落后,皮鞋成本较高,其价格高于上海、北京、天津等主要城市厂家产品,影响销售。为扩大销路,经工、商双方协商,工业降低生产成本,商业缩小进销差价,使其价格降下来。为此,1958年6月,市物价委员会发出通知,对长春市生产的皮鞋厂、销价格做了调整。
  1961年,因牛皮革提价,影响皮鞋生产发展,根据皮鞋生产成本、利润水平及供、产、销等情况,调整了皮鞋销售价格,每双男五眼皮鞋由16.30元调整为18.50元。1963年,因原材料继续上涨,将皮鞋销售价格又做了调整,男五眼皮鞋,每双由18.50元调整为20.00元。1964年,皮鞋出现滞销,根据供求情况,将皮鞋价格做了调整。每双零售价格,男五眼皮鞋由20元调整为19元。
  1965年至1977年,长春市皮鞋销售价格基本上未调整。每双零售价格,夹皮鞋(牛皮面、胶底矮腰)为18.00元,棉皮鞋(牛皮面,牛皮底)为24.50元。
  为了满足市场需要,省二轻局调拨给长春市各鞋厂一批进口牛面革,由于进口价格较高,皮鞋成本增加,经过研究,并请示市政府领导同意,本着优质优价的原则,1980年8月29日,市物价局、商业局、二轻工业局发出《关于暂订进口牛面革皮鞋厂、销价格的通知》,如下表:
  1986年7月31日,市一商业局、物价局、二轻局发出《关于修改全牛手缝棉皮鞋作价办法的通知》。长春市皮鞋作价办法是1982制定的。近年来,由于皮张实行议购议销,牛皮面革、底革价格提高幅度大。虽然1985年皮鞋实行了浮动价格,弥补了部分牛皮面革涨价给企业带来的影响,但由于职工工资的调整,企业各项费用的增加,按原作价办法定价,全牛棉皮鞋生产亏损,直接影响企业生产的积极性。为了促进企业生产发展,满足市场供应,决定修改全牛手缝棉皮鞋作价办法。以修改后的作价办法计算出的价格为最高上限,企业可以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向下浮动。其中,男皮鞋标准品:25〓厘米,黑牛面、水牛底、毡布里、粘掌胶跟五眼鞋,每双出厂价为32.50元,批发价为34.10元,零售价为38.20元。女皮鞋标准品:23〓厘米,黑牛面、水牛底、毡布里、粘厚皮高跟五眼皮鞋,每双出厂价为28.50元,批发价为29.90元,零售价为33.50元。
  长春产牛皮光面,25厘米男夹皮鞋,1985至1987年每双零售价格为25.50元,1988年为33.21元。
  五、锅、碗
  (一)铝锅
  解放前,长春市销售的铝锅主要是从省外、国外进口或购进的,销售价格根据购进价格高低和市场变化情况双方议定。
  解放后,长春市市场销售的铝锅主要是从上海、天津等地进货,销售价格随产地变动而波动,但比较稳定。
  1957年,长春市铝制品厂生产砂光铝高锅,省商业厅对此制定了厂、销价格。砂光铝高锅(其代表规格品为24厘米,1等品,下同)每个出厂价格为5.78元,批发价格为6.73元,零售价格为7.60元。批零差率为13%。等级差率:1等品为100%,2等品为95%,3等品为90%。
  随着生产的发展,铝锅成本不断降低,参照主要产地价格和市场供求情况,为了更好地满足广大人民的需要,1963年12月,省物价委员会发出通知,调整了长春产砂光铝高锅的厂、销价格。每个出厂价格由5.78元调整为5.22元,下降幅度为9.69%;批发价格由6.73元调整为5.80元,下降幅度为14.46%;零售价格由7.60元调整为6.55元,下降幅度为13.82%。
  长春市生产的铝制品,其价格高于其他先进产地,市场销售不畅,库存增大,不利于工业生产。本着与先进产地比质比价,按质论价的原则,1964年10月15日,省物价委员会、轻化工业厅、商业厅发出《关于调整铝制品价格的通知》,将长春市生产的铝锅等铝制品厂、销价格作了调整。其中:铝高锅(砂光、24厘米)每个出厂价由5.22元调整为4.64元,下降11.1%;批发价由5.80元调整为5.10元,下降12.1%;零售价由6.55元调整为5.76元,下降12.1%。
  随着铝制品工业生产发展,铝锅商品产大于销,商业库存日趋增加。根据全国物价委员会、商业部、轻工业部《关于调整铝锅价格并合理安排日用铝制品质量差价的联合通知》精神,1965年4月,省物价委员会、商业厅调整了长春产铝锅厂、销价格。铝锅(砂光,24厘米)每个出厂价由4.64元调整为4.05元,下调幅度为12.72%;批发价由5.10元调整为4.43元,下调幅度为13.14%;零售价由5.76元调整为5.09元,下调幅度为11.63%。其他规格铝锅厂、销价格也进行了相应调整。
  由于铝锅厂、销价格20年未调整,铝锭、铝材多次提价,使铝锅成本增加,产品亏损。1985年9月,省物价局、二轻厅、商业厅联合发出通知,调整了长春产铝锅厂、销价格。铝高锅(砂光,24厘米)每个出厂价格,由4.05元调整为4.66元,提高幅度为15.06%;批发价格由4.43元调整为5.09元,提高幅度为14.9%;零售价格由5.09元调整为5.85元,提高幅度为14.93%。1986年长春市铝高锅(砂光,24厘米)每个零售价格为6.05元,1987年为7.43元,1988年为8.53元。
  (二)铸铁锅
  民用铸铁锅是日常生活必需品,旧中国,长春市铸铁锅价格随行就市,经常波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58年,长春市铸铁锅价格基本上随行就市,价格不稳定。每印由0.329元上升为0.582元。
  根据铸铁锅生产成本,市场销售情况,本着有利于工业生产,有利于市场供应的原则,1962年10月19日,省计委、物价委员会发出《关于调整铁锅、炉具价格的通知》,调整了铸铁锅厂、销价格。长春市铸铁锅每印出厂价格由0.60元调整为0.46元,下降幅度为23.33%;批发价格由0.64元调整为0.54元,下降幅度为15.63%;零售价格由0.70元调整为0.59元,下降幅度为15.71%。底锅、耳锅与印锅执行同价。
  由于铁锅生产成本下降,根据省手工业管理局(63)手财字第13号,省供销社土李字第593号《关于调整铁锅价格的报告》的要求,为有利于生产和流通,1963年3月29日,省物价委员会、计委发出《关于降低铁锅出厂和销售价格的通知》,调整了铸铁锅厂、销价格。长春市铸铁锅,每印出厂价格由0.46元调整为0.36元(全省统一价格),下降幅度为21.74%;批发价格由0.54元调整为0.41元,下降幅度为24.07%;零售价格由0.59元调整为0.45元,下降幅度为23.73%。同年8月12日,省人民委员会发出《关于调整部分地方工业产品价格的通知》,又降低了铸铁锅出厂、批发价格。每印出厂价格由0.36元调整为0.29元,下降幅度为19.44%;批发价格由0.41元调整为0.325元,下降幅度为20.73%;零售价格不动。
  长春等市生产的铸铁锅,由于利用废料,原料成本下降,同时,企业又改善经营管理,劳动生产效率不断提高,使产品成本下降。为了有利于生产和产品销售,1964年4月3日,省物价委员会发出《关于调整铁锅出厂、销售价格的通知》,调整了铸铁锅厂、销价格。长春市铸铁锅每印出厂价格由0.29元调整为0.25元,批发价格由0.325元调整为0.29元,零售价格由0.36元调整0.32元。
  由于铸铁锅所用原材料铁屑价格上调了几次,而铸铁锅价格10年未调整,铁锅生产企业长期发生亏损,不利于生产和供应。为了保证铁锅生产的发展,满足人民生活的需要,1973年6月28日,省计委发出《关于调整铸铁锅厂、销价格的通知》,调整了铸铁锅价格。
  由于原料、燃料价格提高,使铸铁锅成本上升,产品亏损。为保证市场供应,满足人民需要,1980年8月6日,省物价委员会、二轻工业局、供销社发出《关于调整铸铁锅价格的通知》,调整了铸铁锅价格。长春市每印出厂价格由0.30元调整为0.36元,提高幅度为20%;批发价格由0.345元调整为0.41元,提高幅度为18.84%;零售价格由0.38元调整为0.45元,提高幅度为18.42%。
  由于国家调整了生铁、焦炭价格,并取消了对轻工市场用铁每吨补贴70元的规定。为保证铸铁锅的生产,保证市场供应,1984年10月省物价局、二轻工业局、商业厅发出《关于调整铸铁锅价格的通知》,调整了铸铁锅的价格。长春市铸铁锅每印出厂价格由0.36元调整为0.60元,提高幅度为66.67%;批发价格由0.41元调整为0.684元,提高幅度为66.83%;零售价格由0.455元调整为0.78元,提高幅度为71.43%。
  由于铁锅生产和销售、供需变化较大,要求实行灵活价格。为了有利于铁锅生产和销售,满足市场需要,1987年10月30日,省物价局、二轻工业局、供销社发出《关于铁锅实行浮动价格的通知》,对铁锅价格实行浮动,以现行出厂价格为中准价,在10%的规定幅度内上下浮动。
  (三)蓝边碗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长春市饭碗随产地价格调整而变动。东北沦陷时期,1934年至1939年,蓝边碗销售价格基本稳定。从1940年以后日用品缺乏,物价暴涨,蓝边碗价格1944年与上年相比,上涨了40%,与1934年相比上涨了10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蓝边碗销售价格基本上随行就市,销售价格不够稳定。统一管理后价格逐步稳定。
  1959年,长春市兴隆山陶瓷厂开始生产大众蓝边碗(4寸,1等,下同)每千个出厂价格为80元,批发价格为98.52元,零售价格为115.00元。
  由于大众蓝边碗生产能力有限,与工业用陶瓷制品相比价格偏低,工厂不愿生产。为促进生产发展,满足市场供应,1961年1月,省物价委员会发出通知,调整了大众蓝边碗出厂价格,每千个由80.00元调整为90.00元,提高幅度为12.50%。出厂价格提高后,销售价格不动。
  由于陶瓷原料、包装材料和运输价格的提高,使工业企业、商业经营发生亏损,影响生产和销售。为满足市场供应与群众需要,又根据有利于生产和销售的原则,使工、贸双方既能促进生产,又能合理经营,都能保持正常利润。1963年1月,省计划委员会、物价委员会发出《关于调整日用陶瓷器出厂、销售价格的通知》,将兴隆山陶瓷厂生产的蓝边碗价格进行了调整。每千个出厂价格由90.00元调整为140.00元,提高幅度为55.6%;批发价格由98.50元调整为160.00元,提高幅度为62.44%;零售价格由115.00元调整为190.00元,提高幅度为65.22%。并规定蓝边碗的等级差率:1等品为100%,2等品为88%,3等品为75%,4等品为50%。对其他品种、规格也同时进行调整。
  由于长春产陶瓷产品价格偏高,与邻省价格不衔接,产品滞销,不利于生产和销售。1964年6月,省物价委员会下发了《1964年吉林省地方工业主要产品价格》,降低了长春市兴隆山陶瓷厂生产的大众蓝边碗价格。每千个(4寸)出厂价格由140元调整为115元,下降幅度为17.86%;批发价格由160元调整为135.61元,下降幅度为15.24%;零售价格由190元调整为160元,下降幅度为15.79%。
  为打通销路,减轻群众生活负担,1965年,大众蓝边碗价格再次下调。长春产每千个(4寸)出厂价格由115元调整为88元,下降幅度为23.48%;批发价格由135.61元调整为102.6元,下降幅度为24.34%;零售价格由160元调整为120元,下降幅度为25%。
  为进一步占领市场,扩大商品销售,有利于生产的发展和企业经营管理的改善,1966年7月,物价委员会、省商业厅、轻化工厅、供销社下发《关于调整省内部分日用工业品厂、销价格的通知》,又降低了大众蓝边碗价格。长春市每千个(4寸)出厂价格由88.0元调整为75元;批发价格由102.6元调整为87.2元;零售价格由120元调整为100元。
  根据陶瓷产品生产成本变化,商业经营,市场销售和同邻省比价等情况,1971年,省革命委员会决定提高了陶瓷产品价格。长春市兴隆山陶瓷厂生产的大众蓝边碗,每千个(4寸)出厂价格由75元调整为95元,提高幅度为26.67%;批发价格由87.2元调整为108.3元,提高幅度为24.2%;零售价格由100元调整为125元,提高幅度25%。
  近些年来,民用大众蓝边碗由于原材料、燃料、包装物料等品种改变及价格上涨等原因,工业生产成本提高,长期亏损,价格偏低,商业经营费用不足,影响工业生产和商业经营的积极性。为了促进生产发展,有利于商品流通,满足市场需要,1980年4月4日,省物价委员会、供销合作社、一轻工业局发出《关于调整民用缸、大众蓝边碗价格的通知》,较大幅度地提高了大众蓝边碗厂、销价格。
  大众兰边碗正品为100%,副品为85%,等外品为60%,次品按质论价。批零差率均为16%。
  由于原材料、燃料涨价,短途运费提高,以及调整工资等因素,成本大幅度上升,企业生产亏损。商业因进销差率、批零差率小,经营困难。为解决工、商企业困难,保证市场需要,1986年8月22日,省物价局、轻工业厅、供销合作社发出《关于调整粗瓷蓝边碗价格的通知》,将长春市陶瓷厂生产的粗瓷蓝边碗价格作了调整。
  由于生产陶瓷用原材料价格不断上涨,民用粗瓷碗生产处于亏损状态,产量逐年下降。为了促进生产发展,保证市场供应,1988年3月25日,省轻工业厅、物价局、供销社发出《关于调整粗瓷蓝边碗价格的通知》,调整了长春市陶瓷总厂生产的粗瓷蓝边碗价格。调价后,省内产品的进销差率为17%,省外产品执行16%不变,省内产品批零差率一律为18%。
  六、缝纫机
  缝纫机是耐用的日用工业品,是解放妇女家务劳动的重要工具,也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属于高档商品之一。随着国民经济恢复和发展,人民生活的改善,销售量不断扩大,缝纫机销售价格比较稳定。
  1957年以前,长春市市场上销售的缝纫机,均从省外购进,销售价格随产地价格调整而变动。同年,上海产“标准”牌(5斗15×80型,下同)缝纫机,在长春市每台的零售价格为150.9元。
  1958年,长春市缝纫机厂生产了“解放”牌缝纫机(JA1—1,5斗15×80型),同年,省物价委员会、商业厅制定了该缝纫机的厂、销价格:每台出厂价格为158.9元,批发价格为128元,零售价格为143元。
  由于长春生产缝纫机的质量、性能与邻省产品基本相同,但其销售价格则低于邻省,致使产品供不应求。为贯彻“按质论价”、“优质优价”的原则,参照邻省价格,1963年3月23日,省商业厅发出《关于调整长春产缝纫机销售价格的通知》,将长春产各种缝纫机价格作了调整,1斗缝纫机(15×80型)每台批发价格由112元调整为116元,零售价格由125元调整为130元;5斗缝纫机(15×80型),每台批发价格由128元调整为145元,零售价格由143元调整为162元。其出厂价格由158.9元调整为153.5元。同年,还调整了上海产“标准”牌缝纫机(5斗,15×80型)零售价格,每台由150.9元调整为170.6元。
  由于长春市缝纫机厂生产的“解放”牌缝纫机(JA1)—1,5斗15×80型)成本不断降低,为了扩大销售,1964年6月,省物价委员会再次降低了缝纫机出厂价格,每台由153.5元调整为133元。
  1965年3月30日,省物价委员会发出《关于调整包装纸、缝纫机等12种产品价格的复文》,调整了长春产缝纫机厂、销价格。“解放”牌(JA1—1型5斗),每台出厂价格由133元调整为124元;批发价由145元调整为133元;零售价由162元调整为149元。
  由于缝纫机生产地区不断增加,出现了产大于销,上海的产品畅销,后进地区产品滞销。为解决质次价高的问题,执行了“按质论价”的原则。1965年12月8日,商业部、一轻工业部,全国物价委员会发出《关于调整缝纫机质量差价的通知》,对上海、天津、长春等12个主要产地的缝纫机价格进行了调整。长春产JA1—1型“解放”牌5斗缝纫机出厂价格,每台由124元调整为116.5元,下调幅度为6.05%;批发价格由133元调整为125元,下调幅度为6.02%;零售价格由149元调整为140元,下调幅度为6.04%。“解放”牌新三斗(JA1—1型)缝纫机每台出厂价格为104.8元;批发价格为112.5元;零售价格为126元。“解放”牌1斗卧式(JA1—1型)缝纫机每台出厂价格为97元;批发价格为104元;零售价格为116元。
  为增加缝纫机新品种,满足市场需要,参照轻工业部、商业部、全国物价委员会规定的缝纫机规格、型号差价,1966年10月18日,省轻化工业厅、商业厅发出《关于制定三种新规格缝纫机价格的通知》。
  上海产“标准”牌(5斗,15×80型)缝纫机在长春市的零售价格,每台仍为170.6元。
  1974年9月,长春市缝纫机厂转产全塑贴面JA1—1型3斗“解放”牌缝纫机,每台出厂价格为111元;批发价格为119.1元;零售价格为133元。
  由于生产缝纫机的木材、钢材等原材料多次提价,使企业亏损。为有利缝纫机生产,1981年11月,省物价委员会将JA1—1型“解放”牌缝纫机,每台出厂价格调整为116.5元;批发价格调整为126.8元;零售价格调整为142元。
  由于缝纫机产大于销,销售不畅,出现全国性积压。1982年9月,省物价委员会、商业厅、轻工业厅降低了长春产“解放”牌缝纫机价格:每台出厂价格由116.5降为107.1元;批发价格由126.8元降为119元;零售价格由133元降为129元。
  为了进一步改革价格管理体制,根据当时的产销情况,1985年4月2日,省物价局、商业厅、轻工业厅、机械电子厅转发国家物价局、商业部、轻工业部《关于缝纫机等5种轻工产品实行企业定价的联合通知》,将缝纫机等5种供求缓和的产品,实行企业定价,随行就市。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物价志

《长春市志 物价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物价指数、物价管理、农产品价格、轻工业产品价格、 重工业产品价格、收费标准、大事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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