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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轻工业产品价格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物价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867
颗粒名称:
第四章 轻工业产品价格
分类号:
F726.2
页数:
119
页码:
167-285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轻工业产品价格情况,分别记述了日用品价格、文化用品价格、五金、交电价格等。
关键词:
长春市
轻工业产品
价格
内容
轻工业产品,主要是消费资料工业产品,包括日用品、文化用品、食品、卷烟、五金交电、家用电器、针纺织品等类,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的地位。轻工业产品价格是整个价格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轻工业产品的基本特征是属于社会产品中的最终产品,通过市场交换进入消费领域而同人民生活息息相关。
清代末期,长春市轻工业有所发展,主要是手工业、小作坊业。至民国时期,又有了新发展,既有原有企业的扩充,又有一批企业出现,但基本上还是手工、小作坊业,只能生产一般的日用品、皮革制品、文化用品、食品、小五金等轻工业产品,而其他一些轻工业品从外地购进。轻工业产品价格主要由市场调节,随行就市,波动较大。
东北沦陷时期,长春市轻工业进一步发展,除原有企业扩大,还出现一些织布、织袜、印刷等生产企业,并能生产火柴、肥皂等产品。但大部分产品仍需从外地购进或进口,故其价格受外地市场、供求的影响,波动较大。从1937年后,有些商品如棉纱、棉布、金属制品被列为“取缔”的物品,实行公定价格,严加控制。但因生产受限制,又不准从外地购进,造成轻工产品严重匮乏,价格逐步上涨。
国民党统治时期,长春市的轻工业产品价格不断暴涨。如棉线,1945年“八·一五”光复后每市两为12元(东北九省流通券,下同),1947年6月为550元,上涨了29.6倍。又如棉花,1948年1月每市斤为5800元,6月为20万元,不到半年上涨了33.5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40年来,国家对轻工业产品价格一贯采取基本稳定的政策,其价格总水平变动不太大。国民经济恢复时期,轻工业产品价格的涨落,完全通过市场调节。1953年4月,按照商业部召开的物价工作会议提出“工业品已有不少积压,要泻大肚子”精神,误认为商品多了,结果造成有些商品降价过头。长春市降价的商品达1000余种,平均降低幅度为8%,把不应该降价的也降了价。同年夏季,全国财政经济工作会议,及时纠正了“泻肚子”和盲目降价问题。国民经济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长春市轻工业产品价格水平稳中有降。国民经济暂时困难时期,国家采取了冻结18类人民生活必需品价格的措施,并对自行车、手表、食糖、糖果、糕点等商品实行了高价,整个市场物价水平有所上升。从1963年起,随着国民经济的逐步好转,本着“一般不动,个别调整”方针,根据“分期、分批、慎重调整”的原则,长春市对部分商品价格作了有升有降的调整。提价的主要有卷烟、食糖、低档棉布、童袜、肥皂等;降价的主要有高档棉布、部分棉织品、针织品、呢绒、洗衣粉、保温瓶、自行车、收音机等。“文化大革命”时期,轻工业品价格基本冻结,只有少数商品不适当地降了价,主要有纸张、笔墨等,“文化大革命”后期又降低了棉毯、半导体收音机、依金笔、金笔等价格。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对轻工业产品中许多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了有升有降的调整。降价的主要有维棉布、涤棉布、中长纤维、晴纶制品、国产弹力呢、手表、闹钟、解放鞋、电视机、电风扇、胶卷、塑料制品、部分药品等;提价的有棉纺织品、保温瓶及瓶胆、蓝边碗、铁锅、火柴、肥皂、纸张、皮革制品、烟酒、味素等。
第一节 日用品价格
日用品种类繁多,品种复杂,又因型号、等级、规格等不同,价格千差万别。因此,本节只选择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主要生活必需品中的火柴、肥皂、面盆、暖水瓶、手表、鞋、锅、碗、自行车、笔、纸张等的地产标准品为代表,记述其价格演变。
一、火柴
长春市市场上销售的火柴,主要是吉林市、浑江、延边等火柴厂生产的火柴,也有部分从省外进的安全火柴。1932年,东北火柴公卖总处制定了安全火柴销售价格。长春市每箱(240包)零售价格:大安全火柴为15.60元(伪币,下同),小安全火柴为13.70元。1933年3月,东北火柴公卖总处,制定了各分处火柴公卖销售价格,长春承办处每箱火柴零售价格:普通火柴为12元,小安全火柴为14元,大安全火柴为15.60元。
1934年至1937年,长春市火柴销售价格比较稳定,每包(10盒)火柴(硫化磷,下同)批发价为0.052元,零售价为0.057元。1938年至1944年,由于日本帝国主义不断扩大侵略战争,伪政权注重军需产品生产,忽视民用品生产,日用品供应逐渐紧张,火柴销售价格随之上涨。1944年与1937年相比,长春市火柴批发价格上涨了8.35倍,零售价格上涨了7.77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为稳定市场,稳定物价,安定人民群众生活,对火柴一直采取低价薄利销售的政策,火柴价格比较稳定。
1949年,长春市市场销售的火柴主要是吉林市火柴厂生产的,每包(10盒,每盒100支,安全火柴,下同)批发价格为0.058元(人民币,下同),零售价格为0.063元。
1956年至1961年,长春市火柴(长白山牌)销售价格:批发价每件(100支×10盒×100包)为14.00元,零售价格每包为0.15元。
1962年12月,省物价委员会、商业厅调整了火柴销售价格,规定:吉林市火柴厂生产火柴,每包(100支×10盒,木质盒安全火柴),全省县城以上统一销售价格:批发价每件为15.00元,零售价每包为0.20元。
由于火柴实行城乡差价,每盒(100支)差0.002元,尾数零星,各地进舍方法不一致,造成价格混乱,同时,还加重了广大农民群众的负担。为扭转这些情况,1966年6月8日,省物价委员会、供销社发出《关于火柴实行全省统一零售价格的通知》,决定取消火柴城乡差价,实行全省城乡统一零售价格,即长春市每包零售价格仍为0.20元。
为节约木材,从1977年11月份起,省内各火柴厂开始生产纸盒火柴。虽然纸盒火柴成本高于木盒火柴成本,但为不影响人民生活,省计委确定:零售纸盒火柴与木盒火柴执行同价。长春市销售价格:批发价木盒火柴每件仍为15.00元,纸盒火柴每件为16.50元,零售价格每包皆为0.20元。
从1980年以后,由于木材、纸张多次提价,使生产火柴成本不断增加,影响火柴生产。为促进生产发展,保证市场供应,1985年4月,省物价局、轻工业厅、商业厅发出《关于调整火柴价格的通知》,调整了厂、销价格。出厂价格每件由15.00元调整为21.20元,提高幅度为41.33%;批发价每件由16.50元调整24.00元,提高幅度为45.45%。全省城乡统一零售价格,每包由0.20元调整为0.30元。提高幅度为50%。
1988年7月1日,省轻工业厅、商业厅、物价局发出《关于调整普通火柴价格的通知》,调整了厂、销价格。安全火柴(甲级标准品75支1000小盒件),每件出厂价格,由21.20元调整为35.20元,产地批发价格由24.10元调整为38.20元,零售价格每包由0.30元调整为0.50元。非标准品每包(100支×10盒)与标准品执行同价。吉林、延边、浑江牌中档火柴,每件(100包×10盒×50支)出厂价格,由25.00元调整为42.24元;产地批发价格每件由26.80元调整为46.46元。全省城乡统一零售价格,每包由0.30元调整为0.60元。
二、洗漱用品
洗漱用品是人民生活的必需用品,主要包括肥皂、香皂、洗衣粉、牙膏(牙粉)等。长春市基本上不生产这些用品,主要从外省、市购进。
旧中国,长春市洗漱用品销售价格基本上随行就市,销售价格波动较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采取了薄利低价销售,经营部门的亏损由财政部门给予补贴,销售价格比较稳定。
(一)肥皂
1934年至1939年,长春市肥皂销售价格比较稳定。从1940年起,销售价格逐步上升。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长春市肥皂主要从外省、市购进,其销售价格受出厂价格制约,但为稳定市场,稳定物价,不增加消费者负担,有时出厂价格提高,而销售价格不动。其销售价格基本上是稳定的。
1956年,四平市生产的全油脂肥皂:一类肥皂(含脂肪酸53%)“国华”牌,出厂价格每吨为840元,批发价格每吨为927.69元,零售价格每块(重150克)为0.16元;二类肥皂(含脂肪酸47%)“爱国”牌,出厂价格每吨为775元,批发价格每吨为872元,零售价格每块(重150克)为0.15元。
根据商业部的通知,省商业厅1956年3月19日发出《为调整人民肥皂价格由》,调整了沈阳产“人民”牌肥皂(150克)销售价格,长春市批发价每打(12块)下同)为1.67元,每块零售价由0.15元调整为0.16元。
四平油脂化工厂,于1956年4季度开始试制质量与沈阳产“人民”牌肥皂相似,脂肪酸含量为53%的“国华”牌肥皂。1957年1月,省商业厅对其制定了厂、销价格。出厂价格每吨为840元,长春市销售价格:批发价每打为1.67元,零售价每块(150克)为0.16元。
由于原材料及包装材料价格上涨,成本提高,1959年1月,提高了四平产肥皂出厂价格。“国华”牌每吨由840元调整为1073.27元,提高幅度为27.8%;“爱国”牌每吨由775元调整为975.80元,提高幅度为25.9%。出厂价格提高后,肥皂销售价格不变。
1959年6月2日,省商业厅发出《关于下达四平产“英雄”牌、“火光”牌两种肥皂销售价格的通知》,长春市销售价格:“英雄”牌肥皂(150克,含脂肪酸47%)批发价每打为1.57元,零售价格每块为0.15元;“火光”牌肥皂(每块150克,含脂肪酸36%)批发价每打为1.46元,零售价每块为0.14元。同年8月4日,省商业厅又发出《关于下达四平产极光牌肥皂销售价格的通知》,“极光”牌肥皂(3两,含脂肪酸42%),长春市批发价格每打为1.46元,零售价格每块为0.14元。
1960年5月12日,省人民委员会《关于肥皂出厂价格的批复》,调整了四平产各类全油脂肥皂出厂价格:一类肥皂(含脂肪酸53%),每吨出厂价格由1073.27元调整为1160元;二类肥皂(含脂肪酸47%),每吨出厂价格由975.80元调整为1070元;三类肥皂(含脂肪酸42%),每吨出厂价格为980元。出厂价格提高后,销售价格不变。
为减轻企业亏损,省人委决定再次提高四平产肥皂出厂价格,一类肥皂(含肪酸53%)出厂价每吨由1160元调整为1300元;二类肥皂(含脂肪酸47%)出厂价每吨由1070元调整为1150元;三类肥皂(含脂肪酸42%)出厂价每吨由980元调整为1040元。销售价格不动。
为了继续贯彻节约食用油脂,进一步扩大合成脂肪酸肥皂的销路,以促进新兴工业生产的发展,根据商业部、第一轻工业部、全国物价委员会《关于调整合成脂肪酸肥皂、合成洗衣粉质量差价的通知》精神,1965年4月28日,发出“通知”决定,在全油脂肥皂价格不动的基础上,适当调整合成脂肪酸肥皂销售价格。长春市销售价格:上海产“工农”牌肥皂(含脂肪酸53%、合成油脂比重为25%,每块重为158.3克)为标准品,每吨批发价由1241.36元调整为1052.6元;每块零售价由0.23元调整为0.19元。天津产“菊花”牌肥皂(含脂肪酸53%、合成油脂比重为25%,每块重为150克),每吨批发价由1159.44元调整为1052.6元;每块零售价由0.20元调整为0.18元。
根据全国物价委员会、商业部、第一轻工业部(66)价刘字038号文《通知》精神,省商业厅、物价委员会等部门于1966年4月21日发出《关于调整全脂肥皂价格的通知》,将四平产全油脂肥皂的厂、销价格作了调整。“国华”牌(一级皂,每块重150克,含脂肪酸53%)调后出厂价每吨为1170元;长春市销售价格:批发价每打为4.74元,零售价每块为0.225元;“洁光”牌(二级皂,每块重150克,含脂肪酸47%)调后出厂价每吨为1040元,长春市销售价格:批发价每打为4.21元,零售价每块为0.20元;“极光”牌(三级皂,每块重150克,含脂肪酸42%)调后出厂价每吨为935元,长春市销售价格:批发价每打为3.79元,零售价每块为0.36元。
1966年5月,省物价委员会、轻化工业厅、商业厅对四平市油脂化工厂新试制成合成的脂肪酸肥皂制定了厂、销价格。“庆华”牌53型合成肥皂(含脂肪酸53%,每块重150克),出厂价格每吨为950元,产地批发价每吨为1022元,每打批发价为1.684元,零售价每块为0.175元。其他市、县、城乡市场的批发价每打为1.896元,零售价每块为0.18元。
1967年10月,省轻化工业厅、商业厅制定了辽源市油脂化工厂生产的“红卫”牌肥皂(含脂肪酸70%,块重120克)厂、销价格:出厂价每吨为1835元,批发价每吨为1975元;长春市销售价格:批发价每打为2.892元,零售价每块为0.275元。
为满足市场供应,解决生产肥皂用油脂不足,四平市油脂化工厂于1972年3月,生产了“生产”牌合脂肥皂(块重150克,含脂肪酸53%,合脂酸30%),出厂价格每吨为1070元;长春市销售价格:批发价每打为2.21,零售价每块为0.21。1975年1月,四平市油脂化工厂又生产了“白山”牌合脂肥皂(块重150克,含脂肪酸60%,合脂酸50%),出厂价每吨为1179元;长春市销售价格:批发价每打为2.37元,零售价格每块为0.225元。
由于油脂、烧碱、纯碱等化工原材料大幅度提价,使生产肥皂成本增加,生产亏损。1987年2月,省物价局、商业厅、轻工业厅、财政厅发出《关于调整肥皂价格的通知》,调整了四平油脂化工厂生产的“白山”牌60型肥皂的厂、销价格。出厂价格每吨由1179元调整为1422元,产地批发价格每箱(30条,每条300克)由11.58元调整为13.95元。长春市零售价格每条由0.45元调整0.54元。
由于进口和国产的动植物油价格提高,使肥皂生产成本大幅度上升,企业生产严重亏损。为了促进生产发展,供应市场需要,1988年4月28日,省物价局发出《关于调整肥皂价格的通知》,将四平生产60型“白山”牌肥皂的厂、销价格进行了调整。出厂价格每吨由1422元调整为2092元,产地批发价格每箱(30条,每条300克)由13.45元调整为20.53元;长春市零售价格每条由0.54元调整为0.78元。
(二)香皂
东北沦陷时期,长春市1934年至1939年,香皂价格比较稳定。1939年与1934年相比,“白玉霜”香皂批发价格上升31.6%,零售价格上升27.9%。1940年以后至1945年波动较大。
解放后,长春市香皂销售价格比较稳定,以上海产“绿宝”牌香皂在长春市销售价格为例:每块销售价格,1950年批发价为0.419元,零售价格为0.474元;1951年批发价格为0.407元、零售价格为0.465元;1952年批发价格为0.389元,零售价格为0.440元;1953年批发价格为0.402元,零售价格为0.447;1954年批发价格为0.397元,零售价格为0.448元;1955年批发价格为0.398元,零售价格为0.460元。
1956年至1962年,“绿宝”牌香皂零售价格,长春市每块为0.45元。
1963年,因受油脂、油料等原材料提价影响,成本增加,出厂价格提高,长春市“绿宝”牌香皂零售价格每块由0.45元调整为0.47元,1964年又调到0.54元。
1965年至1985年,香皂销售价格基本上未调整,每块零售价格,上海产“绿宝”牌香皂为0.54元,“上海”牌香皂为0.51元,天津产“双喜”牌香皂为0.58元。
由于生产香皂用的主要原材料提价,产品成本大幅度上升,企业发生亏损。为了促进生产,保证供应,1988年6月6日,省轻工业厅、物价局、商业厅发出《关于调整香皂价格的通知》,将香皂价格作了调整。
(三)洗衣粉
60年代以来,洗衣粉逐渐成为人们主要洗涤剂之一。1962年,长春市销售的上海产“工农”牌合成洗衣粉,袋装(重300克),每袋零售价格为0.51元。由于当时,人们不习惯使用洗衣粉,因而造成产品积压,1963年11月每袋零售价调整为0.25元。
1965年,四平市油脂化工厂开始生产25型合成洗衣粉。省物价委员会制定的出厂价格,每吨为1500元,批发价格每吨为1070元,产地零售价格,每袋(重500克)为0.60元,其它市场每袋零售价格为0.62元。
1972年,长春市红星牌袋装洗衣粉的销售价格:100克重的每袋批发价格为0.114元,零售价格为0.13元;200克重的每袋批发价格为0.23元,零售价格为0.26元;250克重的25型洗衣粉每袋批发价格为0.263元,零售价格为0.30元;100克重的25型洗衣粉每袋批发价格为0.105元,零售价格为0.12元。
1974年,长春市,春城牌25型纸袋装洗衣粉,每袋(重250克)零售价格为0.30元。
1975年,四平市油脂化工厂新生产了25型增白洗衣粉,同年5月省计委发出《关于调整和制定洗衣粉、合脂肥皂厂销价格的通知》,对新生产的25型增白洗衣粉,制定了厂、销价格。其出厂价格每吨为1480元,批发价格每吨为1298元,产地零售价格每袋(重500克,塑料袋装)为0.74元。其它市场每袋零售价格为0.76元。同时,调整了25型普通洗衣粉价格。出厂价格每吨由1500元调整为1350元,下降10%,出厂价格降低后,其销售价格不动,即批发价格仍为1070元,产地零售价格每袋为0.60元,其它市场每袋为0.62元。250克重的每袋为0.32元。
四平市油脂化工厂生产的25型合成洗衣粉,随着生产成本的降低,企业生产逐步恢复正常,1981年、1982年,省物委、一轻厅、商业厅先后两次降低了该厂生产的25型合成洗衣粉出厂价格:25型普通洗衣粉每吨由1350元降为974元;25型增白洗衣粉每吨由1480元降为1181元。出厂价格降低后,销售价格不动。长春市每袋(25型,塑料袋包装,重500克)零售价格仍为0.62元。
由于生产洗衣粉的主要原材料价格提高,致使生产成本大幅度上升,生产严重亏损。为了促进生产的发展,保证市场供应,参照国内同类产品价格水平,1988年3月22日,省轻工业厅、物价局、商业厅发出《关于调整洗衣粉价格的通知》,决定对省内生产的洗衣粉价格做了适当调整,如下表。
省内产洗衣粉的销地价格随产地调后价格相应调整。省内产洗衣粉商业进销差率一律按出厂价顺加10%计算。省内外产品批零差率一律为14%。这次未列入调价的其它品种、品牌的省内产洗衣粉价格一律撤销。
(四)牙膏
解放前人们刷牙主要用牙粉。解放后,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有些人仍使用牙粉。后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提高,逐步取消了牙粉,改用牙膏。
东北沦陷时期,1934年至1939年,牙粉(“若林”牌)每袋销售价格批发价为0.061元(伪币,下同),零售价格为0.07元。从1940年起,牙粉销售价格逐步上升。每袋零售价格:1940年为0.119元,1941年为0.104元,1942年、1943年为0.10元,1944年为0.145元。1944年比1934年上升了107.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牙膏销售价格比较稳定。
从1956年起,长春市市场上有代表性的牙膏为上海产“白玉”牌牙膏,1956年每支(瓶)零售价格为0.45元。1963年,省商业厅修改品质差价,“白玉”牌牙膏零售价格,每支由0.45元调整为0.47元。1964年每支由0.47元调整为0.52元,一直到1985年基本上未动。吉林产“江城”牌牙膏,1965年至1985年每支零售价格为0.62元。1986年以后,牙膏购、销价格放开,随行就市。
三、面盆、暖水瓶
(一)搪瓷面盆
东北沦陷时期,1934年至1938年长春市搪瓷面盆销售价格比较稳定,从1939年以后,大幅度上涨,同年搪瓷面盆销售价格,每个批发价为0.54元(伪币,下同),比上年提高幅度为54.7%,比1934年上升100%;零售价为0.64元,比上年上升了52.38%,比1934年上升了96.92%。
1940年以后,长春市搪瓷面盆价格暴涨。每个搪瓷面盆(34素)零售价格,1940年为1.27元,比上年上涨了98.43%,1941年为1.153元,1942年、1943年为0.92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搪瓷面盆价格比较稳定。
根据全国物价委员会转发商业部、轻工业部关于调整上海、天津、哈尔滨等10个主要产地的34厘米标准全白搪瓷面盆的厂、销价格,并统一规定搪瓷制品的各种质量差价的精神,1964年9月30日,省物价委员会发出《关于调整搪瓷制品价格及其质量差价的通知》,将长春市搪瓷厂生产的搪瓷制品价格做了适当调整:34厘米标准全白面盆,每个出厂价格由2.03元调整为1.93元,降低幅度为4.96%;批发价格由2.47元调整为2.20元,降低幅度为10.93%;零售价格由2.84元调整为2.55元,降低幅度为10.21%。批零差价率由15%调整为16%。
根据全国物价委员会、商业部《调整搪瓷制品质量差价的通知》精神,1966年,省物价委员会、商业厅将长春产搪瓷制品销售价格做了调整。34厘米标准全白面盆(甲型)批发价,每个由2.20元调整为2.08元,零售价每个由2.55元调整为2.40元。
根据轻工业部通知精神,结合吉林省具体情况,1968年3月14日,省商业厅、轻化工业厅发出《关于调整甲型搪瓷制品出厂价格的通知》,将长春产搪瓷制品出厂价格做了调整。甲型:34公分标准全白面盆,出厂价格每个由1.93元调整为1.86元。同时,将甲乙型两套质量差价合并为1套。对面盆的等级差价规定为1等品为100%,2等品为92%,等外品为75%。
为促进搪瓷制品提高质量,增加花色品种,适应市场需要,1984年6月,国家物价局、轻工业部、商业部发出《改进日用搪瓷制品作价办法的规定》,修改了原来作价办法。同年9月,省物价委员会、商业厅作出规定:以36厘米“德胜”式全白和双花面盆为标准品,36厘米全白面盆每个出厂价格为1.97元,产地零售价格为2.58元。34厘米标准全白面盆价格为标准品价格的85%,即出厂价格每个为1.67元,批发价格为1.90元,零售价格为2.19元,批零差率15%。上述价格为中准价格,工商企业可以此为基础,有上、下浮动不超过10%的幅度机动权。
1986年6月16日,省物价局、商业厅、轻工业厅发出《关于制定38厘米精制搪瓷面盆价格的通知》,将长春市搪瓷厂新生产的38厘米“德胜”式精制彩花搪瓷面盆中准价格规定如下:出厂价每个为4.30元,批发价为4.89元,零售价为5.62元。
1987年5月11日,省轻工业厅、物价局、商业厅发出《关于长春市搪瓷厂生产细花搪瓷面盆、口杯价格的通知》,36公分细花搪瓷面盆标准品每个出厂价格为3.19元;10公分细花机制盖搪瓷口杯标准品,每个出厂价格为1.49元;36公分双搪全白面盆标准品,每个出厂价格为2.60元。商业企业仍按现行作价办法制定批发价格,零售价格。
1988年1月8日,省物价局等部门对长春市搪瓷厂生产的精制搪瓷花面盆及口杯制定了厂、销价格。36厘米精制搪瓷面盆,每个出厂价格为5.75元,批发价格为6.53元,零售价格为7.51元。9厘米精制搪瓷花盖杯,每个出厂价格为1.73元,批发价格为1.97元,零售价格为2.27元。
(二)暖水瓶
1.竹壳暖水瓶
1952年,长春保温瓶厂生产的“双燕”牌竹壳暖水瓶,代表规格品(5磅,1等,细竹,端把,加油,下同),每个批发价格为1.67元,零售价格为1.97元。
根据市场供求情况,1953年11月,省商业厅发出通知,调整了长春生产“双燕”牌竹壳暖水瓶厂、销价格。每个出厂价格为1.67元,长春市销售价格:批发价格为1.65元,零售价格为1.93元。
由于加强管理,生产技术改进,长春保温瓶厂生产的“双燕”牌竹壳暖水瓶,其质量标准超过上海同规格乙级产品,商业部决定长春产品必须外调,但价格偏高。为此,1956年9月,省商业厅根据中国百货公司《关于降低部分地区竹壳水瓶价格的通知》,将长春产“双燕”牌竹壳暖水瓶厂、销价格做了调整。出厂价格每个由1.60元调整为1.40元,下降12.5%;批发价格由1.65元调整为1.50元,下降9.09%;零售价格由1.93元调整为1.73元,下降10.36%。
由于竹壳、包装材料等价格提高,增加了生产竹壳暖水瓶生产成本,使工厂亏损很大,参照天津、上海等主要产地出厂价格,产品质量及销售价格水平,1957年7月9日,省人民委员会颁发《关于调整省内产竹壳暖水瓶、奶粉出厂价格及销售价格的通知》,将竹壳暖水瓶厂、销价格进行调整。每个出厂价格由1.40元调整为1.55元。长春市销售价格:每个批发价由1.50元调整为1.68元;零售价由1.73元调整为1.93元。
根据商业部电示精神,1962年8月13日,省商业厅发出《关于调整竹壳暖水瓶销售价格的通知》,将长春市生产的5磅竹壳暖水瓶及瓶胆在省内各主要市场的销售价格做了调整。竹壳暖水瓶(5磅正级不代提环)每个销售价格:批发价由1.68元调整为2.20元,提高幅度为30.95%;零售价格由1.93元调整为2.53元,提高幅度为31.08%。同年12月,省物价委员会、商业厅根据全国物价委员会《关于提高部分商品销售价格的通知》精神,将长春生产的竹壳暖水瓶,每个批发价格由2.20元调整2.24元,提高幅度为1.82%;零售价格由2.53元调整为2.60元,提高幅度为2.77%。
由于竹壳暖水瓶生产过剩,市场上出现了滞销现象,为扩大销售,根据全国物价委员会指示精神,1964年7月23日,省物价委员会发出《关于降低竹壳暖水瓶价格的通知》,调整了长春产竹壳暖水瓶厂、销价格。
根据全国物价委员会、商业部、轻工业部《关于调整竹壳暖水瓶价格的通知》精神,省物价委员会、商业厅、轻化工业厅于1965年1月30日起,将长春产竹壳暖水瓶的出厂价格及主要市场的销售价格做了调整。
为有利于地方工业生产的发展和企业经营管理的改善,有利于扩大商品流通,1966年7月27日,省物价委员会、商业厅、轻化工业厅、供销合作社发出《关于调整省内产部分日用品厂、销价格的通知》,调整了长春市保温瓶厂生产的竹壳保温瓶厂、销价格。
由于白银、硝酸银提价,使产品成本增加,企业增加了亏损,根据国家计委的文件精神和长春市的意见,1975年1月1日,省计委发出《关于调整保温瓶出厂价格的通知》,将长春市保温瓶厂生产的竹壳保温瓶出厂价格做了调整,竹壳保温瓶(5磅1等)每个由1.72元调整为1.77元,提高幅度为2.9%,竹壳编花保温瓶每个由1.70元调整为1.75元,提高幅度为2.94%。出厂价格调整后,销售价格不动。
1980年5月,物价委员会、省一轻局、商业局制定了长春市保温瓶厂新投产的六号大口竹壳冰瓶厂、销价格。每个出厂价格为3.80元,批发价格为4.20元,零售价格为4.83元。
根据毛竹、硝酸银等原材料价格上涨幅度,使竹壳暖水瓶生产成本增加以及市场供求的变化,1983年5月,省物价委员会、商业厅、一轻厅将长春产竹壳暖水瓶厂、销价格进行调整。竹壳暖水瓶(5磅细竹加油长型,1等)每个出厂价格,由1.77元调整为2.00元,提高幅度为12.99%;批发价格由1.82元调整为2.22元,提高幅度为21.98%;零售价格由2.10元调整为2.55元,提高幅度为21.43%。
由于原材大幅度提价,生产成本增加,有的品种亏损,影响企业开发和扩大品种的积极性。为了鼓励生产发展,适应市场需要,1986年9月1日,省物价局、轻工业厅、商业厅发出《关于调整保温瓶和小规格搪瓷面盆价格的通知》,调整了长春生产竹壳暖水瓶价格。5磅竹壳保温瓶每个出厂价格由2.00元调整为2.30元;批发价格由2.20元调整为2.53元;零售价格由2.53元调整为2.91元。
2.铁壳暖水瓶
1934年至1937年,长春市铁壳暖水瓶销售价格逐年上升,比较稳定。1938年以后上升幅度较大。1939年与上年相比,批发价格上升了21.17%,零售价格上升了21.2%;与1934年相比,批发价格上升了95.77%,零售价格上升了95.84%。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处于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物资供应紧张,铁壳暖水瓶销售价格逐年上升,长春市铁壳暖水瓶批发价格1951年比1950年上升55.73%,零售价格上升52.98%。1953年后对重要物资实行加工订货,统购包销政策,铁壳暖水瓶销售价格比较平稳。
1957年,长春市保温瓶厂生产的“双燕”牌铁壳暖水瓶(5磅,铝肩、盖,铁底,1等),每个出厂价格为6元,批发价格为6.80元,零售价格为7.82元。
长春市第一玻璃厂新生产的铝底铁壳暖水瓶,其生产成本及耐用程度比原来的铁底铁壳暖水瓶均有提高,根据按质论价的原则,1963年1月16日,省商业厅、轻化工业厅发出《关于制定铝底铁壳暖水瓶出厂、销售价格的联合通知》,制定了厂、销价格:每个出厂价为6.24元,批发价为7.00元,零售价为8.05元。
由于长春市第一玻璃厂生产的铁壳铝底暖水瓶,价格偏高,销售不畅,本着有利于生产,有利于市场供应的原则,1964年4月15日,省物价委员会发出《关于调整和制定保温瓶价格的通知》,降低了厂、销价格。铁壳铝底暖水瓶(五磅,铝肩、盖,彩花端把,1等),每个出厂价格由6.24元调整为5.30元,下调幅度为15.04%;批发价格由7.00元调整为6.00元,下调幅度为16.67%;零售价格由8.05元调整为6.90元,下调幅度为14.28%。铁底铁壳暖水瓶出厂价格下调为5.10元,批发价格下调为5.76元,零售价格下调为6.62元。同时,还规定了铁壳暖水瓶等级差率:1级品为100%,2级品为95%。
由于铁壳暖水瓶价格偏高,生产过剩,产品积压,根据全国物价委员会、轻工业部、商业部《关于调整铁壳暖水瓶出厂价格和销售价格的联合通知》精神,1965年1月9日省物价委员会、商业厅、轻化工业厅联合发出通知,将长春产铁壳暖水瓶的厂、销价格做了调整。长春市铁壳暖水瓶(5磅、铝肩、铝盖、彩花、无提、死铁底),每个出厂价格由5.10元调整为4.23元,下调幅度为17.1%;批发价格由5.76元调整为4.65元,下调幅度为19.3%;零售价格由6.62元调整为5.40元,下调幅度为18.43%。每个活底(铝底)、包死底加价9%,带铝咀的加价3%,带提梁的加价0.25元。等级差率:1级品为100%,2级品为95%。批零差率由原来的15%调整为16%。
由于长春市保温瓶厂生产保温瓶多年来亏损,根据硝酸银提价对保温瓶成本的影响,1974年12月20日,省计划委员会发出《关于调整保温瓶出厂价格的通知》,决定提高铁壳暖水瓶(5磅、铝底,1级)出厂价格,每个由4.74元调整为4.79元。出厂价格调整后,其销售价格不动:批发价为5.22元,零售为6.06元。
为了活跃市场,满足人民生活日益增长的需要,省一轻局、物价委员会、商业局1980年5月19日发出《关于制定5种保温瓶厂、销价格的通知》,制定了厂、销价格。其中:5磅彩花冰花铁壳暖水瓶,每个出厂价格为5.09元,批发价格为5.60元,零售价格为6.50元。
由于原材料提价,省物价局于1985年将长春生产的铝底铁壳暖水瓶出厂价格做了调整,每个由4.79元调整为5.29元,提高幅度为10.4%。销售价格不动。
1986年9月1日,省物价局、轻工业厅、商业厅发出《关于调整保温瓶和小规格搪瓷面盆价格的通知》,调整了长春市生产的铁壳保温瓶出厂价格。五磅彩花铁壳1等的每个由4.79元调整为5.29元,五磅冰花铁壳1等的每个由5.09元调整为5.59元,五磅彩花带提梁1等的每个由5.04元调整为5.54元,五磅冰花带提梁1等的每个由5.34元调整为5.84元。
1988年8月22日,省轻工业厅、物价局、商业厅对长春市保温瓶厂原生产的五磅彩花等10个品种的气压瓶,制定了厂、销价格如下表。表列价格为中准价,生产企业可根据成本和市场情况上浮,最高不超过10%,下浮不限。
四、鞋
鞋是人民重要生活用品之一,随着科学技术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鞋的品种越来越多,款式不断更新换代,价格也随之变化。
(一)棉、胶鞋
东北沦陷时期,1934年至1938年,棉胶鞋价格比较平稳。1939年以后,价格逐步上涨,以长五眼鞋为例,长春市销售价格,1944年与1938年相比,每双批发价格上涨158.26%,零售价格上涨了274.4%。与1934年相比,批发价格上涨了242.2%,零售价格上涨了440.4%。
由于长春市胶鞋价格比天津、上海等地偏高,为了遵循按质论价,优质优价、劣质低价,分等论价的原则,1956年调整了胶鞋销售价格。长春产大长球鞋零售价格,每双由6.77元调整为5.64元。
1962年至1965年,长春市布、胶鞋销售价格,由于橡胶、辅助材料提价,成本增加,胶鞋价格有所提高,布鞋价格比较稳定。
1965年至1977年,长春市布、胶鞋价格基本上未动。
1980年6月23日,物价委员会、省商业厅、石油化工局发出《关于新生产几种胶鞋出厂、销售价格的通知》,长春橡胶厂生产的线呢面药物海棉坤便鞋,22〓厘米每双出厂价为2.91元,批发价为3.21元,零售价为3.66元。长春新生橡胶厂生产的线呢面松紧布便鞋,22〓厘米每双出厂价为2.75元,批发价为3.05元,零售价为3.48元;黑色3×4帆布男春秋鞋,25厘米每双出厂价为3.95元,批发价为4.39元,零售价为5.00元。
1982年4月17日,省物价委员会、商业局、石油化工局制定和调整了长春橡胶厂生产的4种胶鞋厂、销价格:白自由鞋花达呢面21〓厘米每双出厂价格为2.46元,批发价格为2.71元,零售价格为3.09元;彩色女轻便鞋22〓厘米,每双出厂价格由5.85元调整为5.70元,批发价格由6.60元调整为6.40元,零售价格由7.52元调整为7.30元;绿底模压长球鞋25厘米每双出厂价格由7.60元调整为7.40元,批发价格由8.28元调整为8.14元,零售价格由9.44元调整为9.28元;透明底模压长球鞋25厘米每双出厂价格由8.30元调整为7.80元,批发价格由9.05元调整为8.58元,零售价格由10.30元调整为9.78元。
由于原、辅材料价格提高,胶鞋成本上升,生产企业处于微利和亏损的状态,为调动生产企业的积极性,满足市场需要,根据化工部、商业部、国家物价局(86)化财字第888号文件的规定,1986年11月10日,省物价局、石化厅、商业厅决定对胶鞋实行浮动价格。生产企业可依下表规定的代表规格品的出厂价格为中准价,在规定幅度内上下浮动,具体价格由工、商双方协商。
由于所需主要原材料橡胶、棉布、橡胶辅料等价格上调,使生产布面胶鞋和全胶鞋成本上升,产品发生亏损,为使企业维持生产,调动企业生产积极性,满足市场需要,1988年7月6日,省物价局等部门将解放鞋等6种布面胶鞋和全胶鞋厂、销价格作了调整。出厂价格调整后,仍实行浮动价格,以调后出厂价格为中准价,上浮不超过10%,下浮幅度不限。
(二)皮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1950年至1956年,长春市皮鞋厂、销价格,随市场供求变化而涨落,基本上是稳定的。后因原材料不断提高,生产条件较差,生产工艺落后,皮鞋成本较高,其价格高于上海、北京、天津等主要城市厂家产品,影响销售。为扩大销路,经工、商双方协商,工业降低生产成本,商业缩小进销差价,使其价格降下来。为此,1958年6月,市物价委员会发出通知,对长春市生产的皮鞋厂、销价格做了调整。
1961年,因牛皮革提价,影响皮鞋生产发展,根据皮鞋生产成本、利润水平及供、产、销等情况,调整了皮鞋销售价格,每双男五眼皮鞋由16.30元调整为18.50元。1963年,因原材料继续上涨,将皮鞋销售价格又做了调整,男五眼皮鞋,每双由18.50元调整为20.00元。1964年,皮鞋出现滞销,根据供求情况,将皮鞋价格做了调整。每双零售价格,男五眼皮鞋由20元调整为19元。
1965年至1977年,长春市皮鞋销售价格基本上未调整。每双零售价格,夹皮鞋(牛皮面、胶底矮腰)为18.00元,棉皮鞋(牛皮面,牛皮底)为24.50元。
为了满足市场需要,省二轻局调拨给长春市各鞋厂一批进口牛面革,由于进口价格较高,皮鞋成本增加,经过研究,并请示市政府领导同意,本着优质优价的原则,1980年8月29日,市物价局、商业局、二轻工业局发出《关于暂订进口牛面革皮鞋厂、销价格的通知》,如下表:
1986年7月31日,市一商业局、物价局、二轻局发出《关于修改全牛手缝棉皮鞋作价办法的通知》。长春市皮鞋作价办法是1982制定的。近年来,由于皮张实行议购议销,牛皮面革、底革价格提高幅度大。虽然1985年皮鞋实行了浮动价格,弥补了部分牛皮面革涨价给企业带来的影响,但由于职工工资的调整,企业各项费用的增加,按原作价办法定价,全牛棉皮鞋生产亏损,直接影响企业生产的积极性。为了促进企业生产发展,满足市场供应,决定修改全牛手缝棉皮鞋作价办法。以修改后的作价办法计算出的价格为最高上限,企业可以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向下浮动。其中,男皮鞋标准品:25〓厘米,黑牛面、水牛底、毡布里、粘掌胶跟五眼鞋,每双出厂价为32.50元,批发价为34.10元,零售价为38.20元。女皮鞋标准品:23〓厘米,黑牛面、水牛底、毡布里、粘厚皮高跟五眼皮鞋,每双出厂价为28.50元,批发价为29.90元,零售价为33.50元。
长春产牛皮光面,25厘米男夹皮鞋,1985至1987年每双零售价格为25.50元,1988年为33.21元。
五、锅、碗
(一)铝锅
解放前,长春市销售的铝锅主要是从省外、国外进口或购进的,销售价格根据购进价格高低和市场变化情况双方议定。
解放后,长春市市场销售的铝锅主要是从上海、天津等地进货,销售价格随产地变动而波动,但比较稳定。
1957年,长春市铝制品厂生产砂光铝高锅,省商业厅对此制定了厂、销价格。砂光铝高锅(其代表规格品为24厘米,1等品,下同)每个出厂价格为5.78元,批发价格为6.73元,零售价格为7.60元。批零差率为13%。等级差率:1等品为100%,2等品为95%,3等品为90%。
随着生产的发展,铝锅成本不断降低,参照主要产地价格和市场供求情况,为了更好地满足广大人民的需要,1963年12月,省物价委员会发出通知,调整了长春产砂光铝高锅的厂、销价格。每个出厂价格由5.78元调整为5.22元,下降幅度为9.69%;批发价格由6.73元调整为5.80元,下降幅度为14.46%;零售价格由7.60元调整为6.55元,下降幅度为13.82%。
长春市生产的铝制品,其价格高于其他先进产地,市场销售不畅,库存增大,不利于工业生产。本着与先进产地比质比价,按质论价的原则,1964年10月15日,省物价委员会、轻化工业厅、商业厅发出《关于调整铝制品价格的通知》,将长春市生产的铝锅等铝制品厂、销价格作了调整。其中:铝高锅(砂光、24厘米)每个出厂价由5.22元调整为4.64元,下降11.1%;批发价由5.80元调整为5.10元,下降12.1%;零售价由6.55元调整为5.76元,下降12.1%。
随着铝制品工业生产发展,铝锅商品产大于销,商业库存日趋增加。根据全国物价委员会、商业部、轻工业部《关于调整铝锅价格并合理安排日用铝制品质量差价的联合通知》精神,1965年4月,省物价委员会、商业厅调整了长春产铝锅厂、销价格。铝锅(砂光,24厘米)每个出厂价由4.64元调整为4.05元,下调幅度为12.72%;批发价由5.10元调整为4.43元,下调幅度为13.14%;零售价由5.76元调整为5.09元,下调幅度为11.63%。其他规格铝锅厂、销价格也进行了相应调整。
由于铝锅厂、销价格20年未调整,铝锭、铝材多次提价,使铝锅成本增加,产品亏损。1985年9月,省物价局、二轻厅、商业厅联合发出通知,调整了长春产铝锅厂、销价格。铝高锅(砂光,24厘米)每个出厂价格,由4.05元调整为4.66元,提高幅度为15.06%;批发价格由4.43元调整为5.09元,提高幅度为14.9%;零售价格由5.09元调整为5.85元,提高幅度为14.93%。1986年长春市铝高锅(砂光,24厘米)每个零售价格为6.05元,1987年为7.43元,1988年为8.53元。
(二)铸铁锅
民用铸铁锅是日常生活必需品,旧中国,长春市铸铁锅价格随行就市,经常波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58年,长春市铸铁锅价格基本上随行就市,价格不稳定。每印由0.329元上升为0.582元。
根据铸铁锅生产成本,市场销售情况,本着有利于工业生产,有利于市场供应的原则,1962年10月19日,省计委、物价委员会发出《关于调整铁锅、炉具价格的通知》,调整了铸铁锅厂、销价格。长春市铸铁锅每印出厂价格由0.60元调整为0.46元,下降幅度为23.33%;批发价格由0.64元调整为0.54元,下降幅度为15.63%;零售价格由0.70元调整为0.59元,下降幅度为15.71%。底锅、耳锅与印锅执行同价。
由于铁锅生产成本下降,根据省手工业管理局(63)手财字第13号,省供销社土李字第593号《关于调整铁锅价格的报告》的要求,为有利于生产和流通,1963年3月29日,省物价委员会、计委发出《关于降低铁锅出厂和销售价格的通知》,调整了铸铁锅厂、销价格。长春市铸铁锅,每印出厂价格由0.46元调整为0.36元(全省统一价格),下降幅度为21.74%;批发价格由0.54元调整为0.41元,下降幅度为24.07%;零售价格由0.59元调整为0.45元,下降幅度为23.73%。同年8月12日,省人民委员会发出《关于调整部分地方工业产品价格的通知》,又降低了铸铁锅出厂、批发价格。每印出厂价格由0.36元调整为0.29元,下降幅度为19.44%;批发价格由0.41元调整为0.325元,下降幅度为20.73%;零售价格不动。
长春等市生产的铸铁锅,由于利用废料,原料成本下降,同时,企业又改善经营管理,劳动生产效率不断提高,使产品成本下降。为了有利于生产和产品销售,1964年4月3日,省物价委员会发出《关于调整铁锅出厂、销售价格的通知》,调整了铸铁锅厂、销价格。长春市铸铁锅每印出厂价格由0.29元调整为0.25元,批发价格由0.325元调整为0.29元,零售价格由0.36元调整0.32元。
由于铸铁锅所用原材料铁屑价格上调了几次,而铸铁锅价格10年未调整,铁锅生产企业长期发生亏损,不利于生产和供应。为了保证铁锅生产的发展,满足人民生活的需要,1973年6月28日,省计委发出《关于调整铸铁锅厂、销价格的通知》,调整了铸铁锅价格。
由于原料、燃料价格提高,使铸铁锅成本上升,产品亏损。为保证市场供应,满足人民需要,1980年8月6日,省物价委员会、二轻工业局、供销社发出《关于调整铸铁锅价格的通知》,调整了铸铁锅价格。长春市每印出厂价格由0.30元调整为0.36元,提高幅度为20%;批发价格由0.345元调整为0.41元,提高幅度为18.84%;零售价格由0.38元调整为0.45元,提高幅度为18.42%。
由于国家调整了生铁、焦炭价格,并取消了对轻工市场用铁每吨补贴70元的规定。为保证铸铁锅的生产,保证市场供应,1984年10月省物价局、二轻工业局、商业厅发出《关于调整铸铁锅价格的通知》,调整了铸铁锅的价格。长春市铸铁锅每印出厂价格由0.36元调整为0.60元,提高幅度为66.67%;批发价格由0.41元调整为0.684元,提高幅度为66.83%;零售价格由0.455元调整为0.78元,提高幅度为71.43%。
由于铁锅生产和销售、供需变化较大,要求实行灵活价格。为了有利于铁锅生产和销售,满足市场需要,1987年10月30日,省物价局、二轻工业局、供销社发出《关于铁锅实行浮动价格的通知》,对铁锅价格实行浮动,以现行出厂价格为中准价,在10%的规定幅度内上下浮动。
(三)蓝边碗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长春市饭碗随产地价格调整而变动。东北沦陷时期,1934年至1939年,蓝边碗销售价格基本稳定。从1940年以后日用品缺乏,物价暴涨,蓝边碗价格1944年与上年相比,上涨了40%,与1934年相比上涨了10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蓝边碗销售价格基本上随行就市,销售价格不够稳定。统一管理后价格逐步稳定。
1959年,长春市兴隆山陶瓷厂开始生产大众蓝边碗(4寸,1等,下同)每千个出厂价格为80元,批发价格为98.52元,零售价格为115.00元。
由于大众蓝边碗生产能力有限,与工业用陶瓷制品相比价格偏低,工厂不愿生产。为促进生产发展,满足市场供应,1961年1月,省物价委员会发出通知,调整了大众蓝边碗出厂价格,每千个由80.00元调整为90.00元,提高幅度为12.50%。出厂价格提高后,销售价格不动。
由于陶瓷原料、包装材料和运输价格的提高,使工业企业、商业经营发生亏损,影响生产和销售。为满足市场供应与群众需要,又根据有利于生产和销售的原则,使工、贸双方既能促进生产,又能合理经营,都能保持正常利润。1963年1月,省计划委员会、物价委员会发出《关于调整日用陶瓷器出厂、销售价格的通知》,将兴隆山陶瓷厂生产的蓝边碗价格进行了调整。每千个出厂价格由90.00元调整为140.00元,提高幅度为55.6%;批发价格由98.50元调整为160.00元,提高幅度为62.44%;零售价格由115.00元调整为190.00元,提高幅度为65.22%。并规定蓝边碗的等级差率:1等品为100%,2等品为88%,3等品为75%,4等品为50%。对其他品种、规格也同时进行调整。
由于长春产陶瓷产品价格偏高,与邻省价格不衔接,产品滞销,不利于生产和销售。1964年6月,省物价委员会下发了《1964年吉林省地方工业主要产品价格》,降低了长春市兴隆山陶瓷厂生产的大众蓝边碗价格。每千个(4寸)出厂价格由140元调整为115元,下降幅度为17.86%;批发价格由160元调整为135.61元,下降幅度为15.24%;零售价格由190元调整为160元,下降幅度为15.79%。
为打通销路,减轻群众生活负担,1965年,大众蓝边碗价格再次下调。长春产每千个(4寸)出厂价格由115元调整为88元,下降幅度为23.48%;批发价格由135.61元调整为102.6元,下降幅度为24.34%;零售价格由160元调整为120元,下降幅度为25%。
为进一步占领市场,扩大商品销售,有利于生产的发展和企业经营管理的改善,1966年7月,物价委员会、省商业厅、轻化工厅、供销社下发《关于调整省内部分日用工业品厂、销价格的通知》,又降低了大众蓝边碗价格。长春市每千个(4寸)出厂价格由88.0元调整为75元;批发价格由102.6元调整为87.2元;零售价格由120元调整为100元。
根据陶瓷产品生产成本变化,商业经营,市场销售和同邻省比价等情况,1971年,省革命委员会决定提高了陶瓷产品价格。长春市兴隆山陶瓷厂生产的大众蓝边碗,每千个(4寸)出厂价格由75元调整为95元,提高幅度为26.67%;批发价格由87.2元调整为108.3元,提高幅度为24.2%;零售价格由100元调整为125元,提高幅度25%。
近些年来,民用大众蓝边碗由于原材料、燃料、包装物料等品种改变及价格上涨等原因,工业生产成本提高,长期亏损,价格偏低,商业经营费用不足,影响工业生产和商业经营的积极性。为了促进生产发展,有利于商品流通,满足市场需要,1980年4月4日,省物价委员会、供销合作社、一轻工业局发出《关于调整民用缸、大众蓝边碗价格的通知》,较大幅度地提高了大众蓝边碗厂、销价格。
大众兰边碗正品为100%,副品为85%,等外品为60%,次品按质论价。批零差率均为16%。
由于原材料、燃料涨价,短途运费提高,以及调整工资等因素,成本大幅度上升,企业生产亏损。商业因进销差率、批零差率小,经营困难。为解决工、商企业困难,保证市场需要,1986年8月22日,省物价局、轻工业厅、供销合作社发出《关于调整粗瓷蓝边碗价格的通知》,将长春市陶瓷厂生产的粗瓷蓝边碗价格作了调整。
由于生产陶瓷用原材料价格不断上涨,民用粗瓷碗生产处于亏损状态,产量逐年下降。为了促进生产发展,保证市场供应,1988年3月25日,省轻工业厅、物价局、供销社发出《关于调整粗瓷蓝边碗价格的通知》,调整了长春市陶瓷总厂生产的粗瓷蓝边碗价格。调价后,省内产品的进销差率为17%,省外产品执行16%不变,省内产品批零差率一律为18%。
六、缝纫机
缝纫机是耐用的日用工业品,是解放妇女家务劳动的重要工具,也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属于高档商品之一。随着国民经济恢复和发展,人民生活的改善,销售量不断扩大,缝纫机销售价格比较稳定。
1957年以前,长春市市场上销售的缝纫机,均从省外购进,销售价格随产地价格调整而变动。同年,上海产“标准”牌(5斗15×80型,下同)缝纫机,在长春市每台的零售价格为150.9元。
1958年,长春市缝纫机厂生产了“解放”牌缝纫机(JA1—1,5斗15×80型),同年,省物价委员会、商业厅制定了该缝纫机的厂、销价格:每台出厂价格为158.9元,批发价格为128元,零售价格为143元。
由于长春生产缝纫机的质量、性能与邻省产品基本相同,但其销售价格则低于邻省,致使产品供不应求。为贯彻“按质论价”、“优质优价”的原则,参照邻省价格,1963年3月23日,省商业厅发出《关于调整长春产缝纫机销售价格的通知》,将长春产各种缝纫机价格作了调整,1斗缝纫机(15×80型)每台批发价格由112元调整为116元,零售价格由125元调整为130元;5斗缝纫机(15×80型),每台批发价格由128元调整为145元,零售价格由143元调整为162元。其出厂价格由158.9元调整为153.5元。同年,还调整了上海产“标准”牌缝纫机(5斗,15×80型)零售价格,每台由150.9元调整为170.6元。
由于长春市缝纫机厂生产的“解放”牌缝纫机(JA1)—1,5斗15×80型)成本不断降低,为了扩大销售,1964年6月,省物价委员会再次降低了缝纫机出厂价格,每台由153.5元调整为133元。
1965年3月30日,省物价委员会发出《关于调整包装纸、缝纫机等12种产品价格的复文》,调整了长春产缝纫机厂、销价格。“解放”牌(JA1—1型5斗),每台出厂价格由133元调整为124元;批发价由145元调整为133元;零售价由162元调整为149元。
由于缝纫机生产地区不断增加,出现了产大于销,上海的产品畅销,后进地区产品滞销。为解决质次价高的问题,执行了“按质论价”的原则。1965年12月8日,商业部、一轻工业部,全国物价委员会发出《关于调整缝纫机质量差价的通知》,对上海、天津、长春等12个主要产地的缝纫机价格进行了调整。长春产JA1—1型“解放”牌5斗缝纫机出厂价格,每台由124元调整为116.5元,下调幅度为6.05%;批发价格由133元调整为125元,下调幅度为6.02%;零售价格由149元调整为140元,下调幅度为6.04%。“解放”牌新三斗(JA1—1型)缝纫机每台出厂价格为104.8元;批发价格为112.5元;零售价格为126元。“解放”牌1斗卧式(JA1—1型)缝纫机每台出厂价格为97元;批发价格为104元;零售价格为116元。
为增加缝纫机新品种,满足市场需要,参照轻工业部、商业部、全国物价委员会规定的缝纫机规格、型号差价,1966年10月18日,省轻化工业厅、商业厅发出《关于制定三种新规格缝纫机价格的通知》。
上海产“标准”牌(5斗,15×80型)缝纫机在长春市的零售价格,每台仍为170.6元。
1974年9月,长春市缝纫机厂转产全塑贴面JA1—1型3斗“解放”牌缝纫机,每台出厂价格为111元;批发价格为119.1元;零售价格为133元。
由于生产缝纫机的木材、钢材等原材料多次提价,使企业亏损。为有利缝纫机生产,1981年11月,省物价委员会将JA1—1型“解放”牌缝纫机,每台出厂价格调整为116.5元;批发价格调整为126.8元;零售价格调整为142元。
由于缝纫机产大于销,销售不畅,出现全国性积压。1982年9月,省物价委员会、商业厅、轻工业厅降低了长春产“解放”牌缝纫机价格:每台出厂价格由116.5降为107.1元;批发价格由126.8元降为119元;零售价格由133元降为129元。
为了进一步改革价格管理体制,根据当时的产销情况,1985年4月2日,省物价局、商业厅、轻工业厅、机械电子厅转发国家物价局、商业部、轻工业部《关于缝纫机等5种轻工产品实行企业定价的联合通知》,将缝纫机等5种供求缓和的产品,实行企业定价,随行就市。
第二节 文化用品价格
文化用品是人民生活的必需用品,主要包括文化、娱乐、教育、体育等方面的商品,其种类、品种、规格、等级繁多,本节主要记述笔、学生本、有光纸等价格变动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广大劳动人民生活贫穷,无钱供子女上学,文化用品市场销量不大。因此,其价格对广大人民生活水平的影响不大,其价格主要由市场调节。东北沦陷时期,1934年至1939年,文化用品价格比较稳定,以后逐步上升。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非常关心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普及教育,开展扫盲活动,发展文化、体育事业,增强人民文化素质和体质。随着人民群众物质生活的改善,文化素质、体质普遍提高,对文化用品的需求量越来越大。国家重视文化用品的生产和销售,对文化用品的价格实行国家统一管理,统一定价。根据不同时期市场供求情况,进行有升有降的调整,同其它商品价格比较,文化用品价格水平保持了较长时期的相对稳定。
一、笔
(一)铅笔
清代至民国时期,长春市的铅笔基本上是从外地购进的,其价格则随行就市,波动较大。
东北沦陷时期,1934年至1936年,长春市铅笔价格较为稳定,1937年以后逐步上升,但基本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国家处于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物资供应紧张,铅笔销售价格较高,随着国家经济好转,加强了市场管理,长春市铅笔销售价格有所下降,每支基本上稳定在0.03元左右。
1957年至1985年,上海产“好学生”牌铅笔,在长春市的销售价格一直未动,每支零售价格仍为0.03元;其它牌普通铅笔,每支零售价格为0.03元;“中华”牌皮头铅笔,每支零售价格1957年至1965年为0.06元,1966年至1985年为0.05元。
1967年,吉林市铅笔厂建成投产,该厂生产的“海欧”牌皮头铅笔,在长春市的每支零售价格为0.05元;“工农”牌色杆普通铅笔,每支为0.03元。这两种铅笔价格至1985年仍未变。
长春市普通铅笔零售价格,每支1986年为0.066元;1987年为0.083元,1988年为0.086元。
(二)钢笔
解放前,长春市钢笔销售价格基本上是随行就市,销售价格随产地和市场价格变动而升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为促进教育的发展,普及小学、中学教育,提高中华民族素质,对钢笔销售价格采取有利销售政策。1950年至1955年,长春市钢笔销售价格有些波动,其它各个历史时期价格比较平稳。
1956年以后,长春市钢笔销售价格比较稳定,上海产28.102型“英雄”钢笔,1957年至1962年,每支为4.62元,1963年上涨为6.66元,1964年为6.80元,1965年下降为6.17元。
从1965年起,随着国民经济好转,生产厂家增多,钢笔销售价格有所下降。1965年至1969年,长春市钢笔零售价格,上海产“永生”201型金笔每支为6.58元;上海产“英雄”329型依金笔每支为3.35元。1970年,上海产“永生”201型金笔每支降价为5.00元,“五龙”92型依金笔每支为3.35元。1972年上海产“永生”201型金笔每支降价为4.47元,“五龙”92型依金笔每支为3.00元。1973年上海产“永生”201型金笔,每支零售价格为3.40元,“五龙”92型依金笔每支为2.29元。
1974年至1978年,长春市钢笔销售价格:“五龙”92型依金笔零售价格每支仍为2.29元,“英雄”中号571型钢笔每支零售价格为6.24元。
1979年至1980年,长春市钢笔零售价格,上海产329型“英雄”牌依金笔每支为2.39元。1981至1982年,上海产130型“英雄”牌金笔零售价格每支为9.38元,1983年为10.93元,1984年为13.30元。329型“英雄”牌依金笔每支零售价格仍为2.39元。
1985年,上海产130型“英雄”牌金笔零售价格为14.67元,329型“英雄”牌依金笔每支为2.43元。329型“英雄”牌依金笔每支:1986年为2.43元,1987年为2.50元,1988年为2.88元。
二、学生本
旧中国,学生本的生产量很少,没有固定的规格、样式,价格也没有统一管理,主要由市场调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长春市的学生本基本上由小型印刷厂印制的,成本较高。1950年至1956年,学生本(32开×32页,40克有光纸,下同)每本零售价格为0.8元至0.1元。
为了普及小学教育,减轻学生负担,将学生本等文化用品列入人民生活必需品之一,价格由国家统一管理。1957年,省人民委员会制定了学生本销售价格,长春市每本零售价格为0.07元。
因纸张提价,1962年12月,长春市将学生本每本零售价格由0.07元调整为0.09元,1963年由于有光纸再次提价,学生本零售价格由0.09元调整为0.1元。
为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减轻人民群众负担,在有光纸、书写纸价格下调时,本着工商微利的原则,1965年9月,省人委决定降低学生本销售价格。长春市每本零售价格由0.10元调整为0.07元,下调幅度为30%。
1966年至1984年,虽然纸张多次提价,为不给学生增加负担,学生本销售价格未变,长春市每本仍为0.07元,生产企业的亏损由商业部门给予价外补贴。
由于学生本销售价格近20年来未调整,而生产学生本的纸张、燃料、动力等多次提价,各印刷企业生产学生本普遍亏损,影响企业生产学生本的积极性,产量减少,市场经常出现断档、脱销现象。为了保证学生本的正常生产,合理经营,按照生产和经营保本微利的原则,1985年4月22日,省物价局、商业厅发出《关于调整学生本价格的通知》,将全省2号40克有光纸32开×32页标准品的学生本零售价格,每本由0.07元调整为0.10元,低者不限。出厂价格和批发价格由各地按照原进销差率7%,批零差率12%相应调整。
由于纸张价格上调,致使学生本成本提高,生产亏损,商业无法经营,市场出现脱销,断档。为了保证企业正常生产,满足市场需要,1988年7月18日,市物价局、一商业局发出《关于调整学生本价格的通知》,将长春市2#40克有光纸和2#35克有光纸生产的32开×32页学生本的出厂价格每本调整为0.125元,零售价格每本调整为0.14元,16开×32页学生本的出厂价格,每本调整为0.25元,零售价格每本调整为0.28元。厂、批一价。
三、有光纸
东北沦陷时期,长春市每张书写纸销售价格:1934年批发价格为0.01元(伪币,下同),零售价格为0.012元;1935年批发价格为0.011元,零售价格为0.013元;1936年批发价格为0.010元,零售价格为0.012元;1937年批发价格为0.013元,零售价格为0.016元;1938年批发价格为0.018元,零售价格为0.022元;1939年批发价格为0.025元,零售价格为0.03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长春市有光纸销售价格比较稳定,略有下降。
1956年5月省人委发出通知,调整了2号40克有光纸价格。出厂价格每吨由1000元调整为960元,批发价格每吨由1140元调整为1110元,零售价格每吨由1311元调整为1277元,长春市每张零售价格仍为0.045元。
1963年3月,根据轻工部等部门发出《关于调整纸张价格的通知》精神,将由地方定价的有光纸、书写纸等纸张的出厂价格改为由中央统一定价,并执行轻工业部统一质量标准。有光纸等产地批发价格,按照商业合理经营的原则,中央制定的出厂价格加10%的进销差率制定,零售价格按批发价格加15%制定。2号40克有光纸出厂价格每吨为1300元,产地批发价格每吨1445元,零售价格每吨为1661.75元。长春市每张零售价格由0.045元调整为0.055元。
1966年9月,轻工业部、商业部发出《关于降低有光纸、书写纸等价格的通知》,将2号40克有光纸每吨出厂价格,由1200元调整为1050元,批发价格由1341元调整为1141元,零售价格由1542元调整为1312.15元,长春市每张零售价格由0.055元调整为0.045元。
为促进纸张生产,满足市场需要,1975年11月,轻工业部、商业部下发《关于调整书写纸、有光纸价格的通知》,将2号40克有光纸,每吨出厂价格由1050元调整为1150元,批发价格由1141元调整为1278元,零售价格由1312元调整为1469.7元。长春市每张零售价格由0.045元调整为0.050元。
由于生产纸张的原材料、燃料提价,使成本增加,纸张出厂价格低于产品成本,1978年11月,轻工业部、商业部发出通知,将2号40克有光纸出厂价格每吨由1150元调整为1250元,批发价格由1278元调整为1389元,零售价格由1469.7元调整为1597.35元,长春市每张零售价格由0.050元调整为0.055元。
根据轻工业部、国家物价局、商业部(85)轻财字第59号文件精神,1986年1月16日,省物价局、商业厅、轻工业厅发出《关于调整书写纸、有光纸和保温瓶胆价格的通知》,调整了有光纸厂、销价格。纸张价格调整后,仍执行原进销差率10%,批零差率15%。
第三节 食品价格
食品种类繁多,主要选择副食品中的酒、食盐、食糖、调味品等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商品,记叙其价格演变过程。食品价格高低对人民生活水平有直接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统治阶级为维护其统治地位,笼络人心,有时也采取些控制物价上涨的措施,食品价格相对稳定,但由于政权腐败,民不聊生,物资缺乏,食品价格也时有暴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党和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恢复生产和稳定市场,稳定物价的措施。特别是对食品价格实行了统一管理,专卖制度,其价格基本是稳定的。
一、白酒
(一)散装白酒
1927年,长春市烧酒每公斤零售价格为0.44元(吉大洋)。
东北沦陷时期,1934年至1939年,长春市白酒销售价格基本稳定,随着日本帝国主义对农产品进一步掠夺和战争不断扩大,粮食短缺,酿造酒的原料不足,酒价暴涨。1944年与1939年相比,每公斤白酒批发价格上涨了1.303元(伪币,下同),上涨了2.2倍;零售价格上涨了1.798元,上涨了2.8倍。与1934年相比,每公斤白酒批发价格上涨了1.611元,上涨了5.8倍;零售价格上涨了2.132元,上涨了6.9倍。
1945年12月,长春市白干酒,每公斤为10元(红军票),1946年5月上涨为20.3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由于国民经济处于恢复和建设时期,加上农业受灾,粮食减产,白酒原料缺乏,白酒价格逐渐上涨。
国家对酿酒业实行专卖制度,对酒类价格实行统一管理。由于白酒销售价格过高,使库存增大,影响资金周转,不利于销售。根据商业部电示精神,1955年8月,省商业厅发出《为调低白酒、果木酒批发、零售价格的通知》,调整了白酒销售价格。长春市50度白酒零售价格,每公斤由1.70元调整为1.58元,下调幅度为7.06%。
1957年,全省散装50度白酒,实行统一零售价格,每公斤为1.54元。长春市散装60度白酒(粮食制)每公斤为1.90元。
国民经济困难时期,在物资严重不足的情况下,为使货币回笼,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财贸办公室《关于提高各种名酒、用粮食酿造白酒、啤酒的销售价格报告》,1962年4月,省商业厅、物价委员会决定将各种酒一律提价,其中:50度散装粮食白酒,每公斤为12元。同年6月,为扩大高价白酒销路,又降为10元。同年8月,省商业厅根据商业部《关于调整高价商品价格的通知》,将50度散装白酒零售价格降为4元。
根据各地意见和市场供求情况及群众要求,1963年3月8日,省商业厅发出《关于恢复60度散装白酒供应及价格的通知》,确定每公斤零售价格为6元。
由于高价白酒价格偏高,影响销售,库存增大。根据国务院指示精神,本着“敞得开、销得出、顶得住、节约粮食”的原则,1963年7月18日,省人民委员会下发《关于调整高价白酒销售价格的通知》,将省产一般高价白酒和地方名酒的销售价格作了调整:每公斤零售价格,50度散装白酒由4元调整为2.8元;60度散装白酒由6元调整为4元。同年,11月,根据商业部指示,将50度散装白酒改按平价供应,每公斤零售价格为2.20元。同年12月5日,省商业厅发出《关于安排60度散装白酒销售价格的通知》,调整了60度散装白酒的销售价格:产地每公斤批发价格为2.46元,零售价格为2.70元:销地每公斤批发价格为2.64元,零售价格为2.90元。
根据市场供求情况,1967年1月,省物价委员会发出通知,再次调整了50度散装白酒零售价格。每公斤由2.20元调整为2.00元。长春市60度散装白酒每公斤零售价格为2.50元。
为了平衡市场供求矛盾,根据国务院决定,1981年10月31日,省物价委员会发出《关于调整烟酒价格的通知》,调整了烟酒价格。其中,50度散装白酒,每公斤零售价格由2.00元调整为2.10元。
为适应市场变化情况,解决烟酒个别品种发生的滞销现象,1982年4月9日,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安排烟酒价格的通知》,制定了4种散装白酒价格。纯粮食酒:1981年国家安排,东北3省统一出厂价格每吨为1999元,批发价格每吨为2321元,零售价格每公斤,60度为2.60元,50度为2.10元。但由于历年淡季积压严重,为解决此问题,将60度散装白酒,每吨批发价格调整为2232元,零售价格每公斤调整为2.50元。糠粮混烧酒:每吨出厂价格制定为1768元,批发价格制定为1964元,零售价格每公斤50度为1.80元,60度为2.20元。粮食液体酒:每吨出厂价格为1575元,批发价格为1750元,零售价格每公斤50度为1.60元,60度为1.96元。代用品酒:每吨出厂价格为1382元,批发价格为1536元,零售价格每公斤50度为1.40元,60度为1.72元。
1986年12月15日,省物价局发出《关于省内产白酒实行浮动价格的通知》,其中规定:省内产白酒(指散装白酒和一般瓶装白酒)价格的浮动基础经工业企业与生产和经营企业协商后,可以上下浮动。具体价格由企业自行掌握,自主决定。
(二)瓶装白酒
瓶装白酒的销售价格基本上是按散装白酒折算后,加实际加工费用制定的。1956年至1962年,长春市瓶装普通白酒(60度,1市斤装),每瓶年平均零售价格为1.00元至1.6元。
为便于省际间价格衔接,根据省物价委员会通知规定,1963年11月14日,中国食品公司吉林省公司发出《关于函告我省卷烟、食糖、白酒、名酒调整后的价格》,将长春市瓶装白酒销售价格作了调整。
由于企业改善了经营管理,瓶装白酒包装费用有所降低,普通瓶装白酒的成本有所下降。为了与邻省酒价取得衔接,1966年12月10日,省商业厅、物价委员会发出《关于调整瓶装白酒销售价格的通知》,对省内生产的普通瓶装白酒(60度,1市斤装)的产地批发价格,每瓶由1.45元调整为1.36元;零售价格由1.60元调整为1.50元。对其他规格普通瓶装白酒的销售价格,也同时进行了调整。
根据轻工业部、对外贸易部、商业部通知精神,为了繁荣市场,回笼货币,决定进口一部分粮食,增产白酒。为此,1974年1月13日,省计委发出《关于制定粮食白酒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用进口粮食生产的60度瓶装纯粮食白酒(1市斤装),每瓶出厂价格为1.20元,批发价格为1.45元,零售价格为1.60元。销售价格为全省县城以上市场统一价格。
1981年11月21日,市物价委员会转发省物价委员会《关于调整烟酒价格的通知》,调整了瓶装白酒价格。
根据省人民政府吉政发(1982)64号文《关于安排烟酒价格的通知》精神。
为解决酿酒行业生产亏损,满足市场需要,省物价局决定从1986年12月起,对一般瓶装白酒实行浮动价格。价格的浮动幅度由轻工业企业与生产和经营企业协商后,可以上下浮动,具体价格由企业灵活掌握,自主决定。对优质瓶装白酒需要变动价格时,经报省批准后执行。
二、啤酒
民国时期,劳动人民生活困难,极少有人饮用啤酒,啤酒销量很少,其价格随行就市,价格昂贵。沦陷初期啤酒销售价格比较稳定,从1939年以后逐步上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长春市的啤酒仍从省外调入,啤酒(黑龙江省产麒麟牌)年平均销售价格,1950年每瓶批发价为0.36元,零售价为0.40元;1951年批发价为0.371元,零售价为0.408元;1952年批发价为0.409元,零售价为0.454元。
1953年,长春市积德泉酒厂开始生产啤酒。11度瓶装啤酒,每瓶出厂价格为0.244元,批发价格为0.264元,零售价格为0.30元。同年,黑龙江省产“麒麟”牌啤酒销售价格:每瓶批发价为0.404元,零售价为0.441元。1954年,长春市啤酒销售价格:“麒麟”牌每瓶批发价为0.416元,零售价为0.456元。
1955年,调整了积德泉酒厂生产的11度啤酒厂、销价格。每瓶出厂价格由0.244元调整为0.254元;批发价格由0.264元调整为0,274元;零售价格由0.30元调整为0.31元。
长春市积德泉酒厂新生产的啤酒,由于发酵期长,浓度高,质量较好,按照生产、经营基本保本的原则,1963年3月14日,省计委、物价委员会发出《关于啤酒、葡萄酒出厂价格、销售价格的通知》,制定了长春市啤酒厂生产的啤酒厂、销价格。
同年10月,市物价委员会转发省物价委员会《关于降低长春市啤酒价格的通知》,降低了长春市啤酒厂、销价格。
长春市积德泉酒厂生产的啤酒,由于厂、销价格偏高,销售不畅,产品积压。为了减轻消费者负担,打开销路,有利于生产和经营,1965年1月25日,省轻化工业厅、商业厅发出《关于调整啤酒厂、销价格的联合通知》,调整了啤酒厂、销价格。
根据生产、市场供应和与外地啤酒比价偏低的情况,1973年6月8日,省商业局、第一轻工业局发出《关于调整长春啤酒价格的通知》,将长春市啤酒厂生产的瓶装鲜、熟啤酒出厂和销售价格进行了调整。
1978年6月13日,省一轻工业局、商业厅发出《关于啤酒价格的批复》,制定了长春市啤酒厂生产的“雪山”牌瓶装啤酒的厂、销价格。出厂价格:每箱(24瓶)为10.32元,每瓶为0.43元;批发价格:每箱为11.28元,每瓶为0.47元;零售价格每瓶为0.53元。
1981年10月,省物价委员会发出《关于调整烟酒价格的通知》,决定将啤酒厂、销价格进行调整,长春市每瓶啤酒出厂价格由0.285元调整为0.34元,批发价格由0.32元调整为0.381元,零售价格由0.33元调整为0.43元。
因原料、燃料等价格上涨,啤酒生产成本增加,1983年省物价局发出通知,将啤酒厂、销价格进行调整。长春市每瓶啤酒出厂价格由0.34元调整为0.37元;批发价格由0.381元调整为0.414元;零售价格由0.44元调整为0.47元。
1986年7月14日,省轻工业厅、工商局、商业厅、物价局发出《关于调整和整顿啤酒价格的补充通知》,对啤酒全省统一价格作了调整。
1987年9月21日,省轻工业厅、物价局、商业厅发出通知,将长春市啤酒厂生产的10.5度清爽型“雪山”啤酒价格规定如下:每箱出厂价格为12.30元;批发价格为13.98元;每瓶零售价格为0.67元。由于生产啤酒的主要原材料价格提高,对啤酒成本影响过大,生产企业难以消化。为了促进生产,保证市场供应,1988年5月26日,省轻工业厅、商业厅、物价局发出《关于调整啤酒价格的通知》,将省内各产地的啤酒厂、销价格一律按调后价格执行。
三、食糖
解放前,长春市食用糖大部分从省外调入,其价格受产地、市场供求影响,波动较大。
1927年,长春市白砂糖每公斤为0.16元至0.20元(吉大洋)。
东北沦陷时期,1934年至1939年,长春市食糖销售价格比较稳定。随着物资匮乏,生活资料价格全面上涨,食糖价格也大幅度上涨。1944年与1934年相比,长春市绵白糖销售价格:批发价格上涨了2.6倍;零售价格上涨了2倍。
1945年“八·一五”光复后,至年末,长春市物价比较稳定。但由于国民党发动的内战不断升级,交通堵塞,物资缺乏,物价急剧上涨,同年12月,每公斤绵白糖零售价格为160元(东北九省流通券,下同)。1946年5月,每公斤绵白糖零售价格涨到576.6元,12月涨到1400元,1948年5月涨到3.4万元,上涨了2.1万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把食糖列为人民生活必需品,其价格由国家统一管理。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1950年至1952年,长春市食糖销售价格,是在当时价格基础上制定的,销售价格比较高。它随着产地价格调整和市场供求变动而调整,每年都几次调整销售价格。长春市绵白糖销售价格,1950年每公斤批发价格为1.22元(人民币,下同),零售价格为1.52元;1951年批发价格为1.27元,零售价格为1.40元;1952年批发价格为1.27元,零售价格为1.40元。
从1953年起,随着生产的恢复和发展,食糖供应充足,食糖销售价格逐步下降。绵白糖每公斤批发价格为1.20元,零售价格为1.38元。
根据东北商业局(54)东商业物字第5135号通知精神,1954年5月18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商业厅发出《为调整吉长两市食糖及糖果点心牌价由》,调整了长春市食糖销售价格。
1957年12月,省商业厅制定了全省白糖销售价格。每公斤机制绵白糖零售价格为1.46元,机制白砂糖为1.41元。
国民经济困难时期,由于货币发行过多,商品供应不足,出现了抢购风。为满足农民对食糖的需要,1962年5月,国务院决定在农村销售高价砂糖,以便在农村回笼货币。高价砂糖每公斤零售价格为8元。并对平价糖实行限量凭票供应。8月,省物价委员会、商业厅根据商业部通知精神,将高价的砂糖每公斤由8元调整为6.8元。同年12月,长春市白糖销售价格:范家屯产绵白糖每公斤批发价格为1.31元,零售价格为1.46元;吉林九站产白砂糖每公斤批发价格为1.16元,零售价格为1.41元。
1963年3月,长春市根据国务院批转商业部《关于调整高价商品销售价格的报告》精神,将高价白砂糖每公斤由3.4元调整为2.8元,降价幅度为17.6%。
根据全国物价委员会《关于调整食糖价格的通知》,1963年11月28日,省物价委员会发出《关于调整食糖、名酒销售价格的通知》,调整了食糖销售价格。
同时,还调整了高价白砂糖零售价格,每公斤由2.80元调整为2.20元,下降幅度为21.4%。
由于全国红糖库存量较大,根据商业部电示精神,1964年11月,省商业厅发出《关于调整议价红糖销售价格的通知》,调整了红糖销售价格。长春市赤砂糖每公斤批发价格,由1.96元调整为1.60元,下降幅度为18.37%;零售价格由2.20元调整为1.80元,下降幅度为18.18%;赤粉糖批发价格由1.88元调整为1.52元,下降幅度为19.15%;零售价格由2.10元调整为1.70元,下降幅度为19.05%。
由于食糖生产形势很好,为了扩大推销,满足城乡人民对食糖的需要,根据商业部电示精神,1965年7月14日,省商业厅发出《关于高价食糖、糖果、糕点退出高价和食糖敞开销售的通知》,决定将白糖、古巴糖实行平价敞开供应,并取消凭证定量和高价供应形式。同年9月,省商业厅、轻工业厅、物价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部委的指示精神,降低了古巴糖销售价格。长春市每公斤批发价格,由1.42元调整为1.25元。零售价格由1.62元调整为1.40元。同年10月27日,省物价委员会、商业厅发出《关于调整食糖销售价格的通知》,调整了食糖销售价格。长春市每公斤绵白糖批发价格为1.45元,零售价格由1.76元调整为1.62元,白砂糖批发价格调整为1.36元,零售价格由1.70元调整为1.52元;古巴糖批发价格调整为1.20元,零售价格由1.40元调整为1.34元;机制赤砂糖批发价格调整为1.16元,零售价格由1.32元调整为1.30元。
1988年5月19日,省物价局发出《关于调整食糖价格的通知》,省内城乡各地1级绵白糖零售价格在原国家定价的基础上,每500克提高0.40元,1级的砂糖零售价格每500克提高0.40元。即:长春市1级绵白糖每公斤零售价格,由1.62元调整为2.42元,1级白砂糖每公斤零售价格由1.52元调整为2.32元。食糖的批发价格仍按原定批零差率12%计价。
四、食盐
食盐是人民生活中的必需品,1920年以前,长春市食盐销售价格很不稳定,时常随产地出厂价格和市场供求变化而波动。
1925年,长春市食盐销售价格每石1.46元(现大洋,下同),1926年每石为1.18元,1927年每石为1.46元。1929年每50公斤为13.89元(现大洋)。
东北沦陷时期,1933年至1939年,长春市食盐销售价格(公定价)比较稳定。1933年每50公斤,粗盐(海粒盐),零售价格为11.6元(伪币,下同);1934年粗盐为11.5元,精盐批发价格为9.68元;1935年粗盐零售价格为11.0元,精盐批发价格为9.50元;1936年粗盐零售价格为10.9元,精盐批发价格为9.5元;1937年粗盐零售价格为6.9元,精盐批发价格为7.4元;1938年粗盐零售价格为6.5元,精盐批发价格为7.4元;1939年粗盐零售价格为6.5元,精盐批发价格为7.06元。
国民党统治时期,由于国民党发动内战,交通堵塞,食盐供不应求,食盐销售价格波动较大。长春市食盐零售价格,每50公斤,1945年12月为360元(东北九省流通券,下同);1946年5月为1570元;1947年1月为4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党和人民政府针对当时食盐波动的局面,对人民生活必需品食盐等价格采取了有力措施,控制了食盐等价格上涨。长春市食盐销售价格:每50公斤海粒盐(粗盐,下同),1949年11月为6.20元(人民币,下同),1950年批发价格为6.40元,零售价格为6.80元。
根据东北人民政府贸易部《为调整各地大米、面粉、豆饼、食盐推销价格由》的通知,1951年7月,长春市调整了食盐销售价格,每50公斤批发价格由6.40元调整为8.82元,提高幅度为37.8%;零售价格由6.8元调整为9.60元,提高幅度为41.2%。
根据东北人民政府贸易部粮食管理处通知:“因精盐价格高于海粒盐,有苦味,咸度轻,群众不习惯食用,致使销售呆滞,形成积压,为加速食盐流通,减少损失,1953年4月,长春市决定调低精盐销售价格,每50公斤批发价格由11.58元调整为10.15元,下调幅度为12.35%;零售价格由12.70元调整为11.15元,下调幅度为12.2%。海粒盐零售价格每50公斤为9.7元。
根据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商业部《关于调整盐税提高盐价的具体方案》精神,1956年12月,长春市调整了食盐(海粒盐)零售价格,每50公斤由9.70元调整为11.40元,提高幅度为17.53%。精盐销售价格也作了相应调整。
1964年12月,省粮食厅发出《关于精盐销售价格的通知》,其中长春市精盐销售价格,每50公斤散装销售价格:批发价为13.92元,零售价格为16.00元;袋装销售价格:批发价为15.92元,零售价为18.00元。
1965年5月,省粮食厅下发《关于洗涤盐销售价格的通知》,其中规定长春市洗涤盐销售价格,每50公斤批发价为12.04元,零售价为14.00元。
由于食盐价格偏低,进销差价不足实际运杂费用开支,形成了长期经营部门亏损。同时,地区间消费者负担也不平衡,特别是边远地区和贫瘠山区的消费者负担较重。为了改变这种情况,根据第一轻工业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全国物价委员会《关于调整辽宁、吉林、黑龙江省及内蒙古东部地区食盐价格的通知》精神,1966年7月22日,省粮食厅、供销社、物价委员会发出《关于调整食盐价格的联合通知》,对食盐销售价格作了调整:(1)海粒食盐不分城乡,一律调为每50公斤为13.00元,高于13.00元的降到13.00元,低于13.00元的提高到13.00元。(2)精盐不分城乡,每50公斤零售价格一律调为16.00元(每市斤精盐另加包装费0.02元);洗涤盐零售价格每50公斤为14.00元。
长春市食盐销售价格至1988年未变。
五、调味品
(一)味素
味素也称味精,是主要食用调味品。1934年至1939年,长春市味素销售价格比较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长春市的味素销售价格:1950年味素(特93克2两)每瓶批发价格为2.61元,零售价格为2.74元;1951年味素(特46克)每桶批发价格为0.82元,零售价格为0.86元;1952年味素(特46克),每盒批发价格为2.57元,零售价格为2.70元;1953年,每盒味素为1.57元;1954年为1.50元;1955年为0.83元。
为了促进生产发展,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本着有利于工业生产和商业经营的原则,1963年8月12日,省人民委员会发出《关于调整部分地方工业产品价格的通知》,调整了辽源产“辽河”牌味素厂、销价格。长春市销售价格,每公斤批发价格由27~76元调整为26.50元,零售价格由31.09元调整为29.68元。
根据省轻化工业厅和辽源市物价委员会报请制定味素价格的意见,1964年1月6日,省物价委员会发出《关于辽河牌味素价格的通知》,对新生产的铁盒和瓶装味素制定了价格。
1965年8月10日,省物价委员会、省商业厅、轻化工业厅发出《关于制定新生产三种规格味素厂、销价格的通知》,长春市销售价格如下表:
同年,省物价委员会发出通知,降低辽源产味素厂、销价格,出厂价格降价10%,销售价格降价9%。
1966年5月,省物价委员会、商业厅发出《关于调整部分日用工业品厂、销价格的通知》,调整了辽源产味素厂、销价格。
为有利于地方工业生产的发展和企业经营管理的改善,1966年7月27日,省物价委员会、商业厅、轻化工业厅、供销合作社发出《关于调整省内产部分日用工业品厂、销价格的通知》,调整了辽源产味素的厂、销价格,下调幅度为5%至10%。长春市辽源产味素销售价格如下表:
辽源市味精厂生产的味素改按塑料袋包装,1967年10月24日,省轻化工业厅、商业厅发出《关于制订塑料袋装味精等产品价格的通知》,制定了塑料袋装各种规格味素厂、销价格。
为适应市场的需要,经工商部门商议,辽源市味精厂生产大包装味素,以满足集体单位、饮食业、食品工业的需要,1976年3月15日,省计委发出《关于大包装味素厂、销价格的批复》。
为扩大销售,根据工商等部门要求降价的意见和味精的生产成本降低情况,1979年6月2日,省物价委员会发出《关于调整辽源产味素出厂、销售价格的通知》,调整了厂、销价格。
1984年3月4日,省轻工业厅、物价局、商业厅发出《关于调整味素价格的通知》,调整了辽源产味素厂、销价格。
沈阳产含麸酸钠99%的红梅味素,每袋(52克)1984年为0.806元,1985年为0.72元。
(二)大酱、酱油
东北沦陷时期,1934年至1939年,长春市酱油销售价格比较稳定。每公斤1934年批发价格为0.244元(伪币,下同),零售价格为0.40元;1935年批发价格为0.238元,零售价格为0.40元;1936年批发价格为0.246元,零售价格为0.40元;1937年批发价格为0.260元,零售价格为0.40元;1938年批发价格为0.270元,零售价格为0.40元;1939年批发价格为0.338元,零售价格为0.454元。
从1940年以后,大酱、酱油销售价格逐渐上涨。1944年与1940年相比,长春市大酱批发价格上涨了114.29%,零售价格上涨了50%;酱油批发价格上涨了65.9%,零售价格上涨了70.57%。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长春市大酱、酱油销售价格很稳定,虽然大豆或豆粕多次调价,而大酱、酱油销售价格基本未变,或变动的幅度很小。
1950年至1955年,长春市每公斤大酱(中等)零售价格为0.14元,酱油(1等)每公斤为0.22元。1956年大酱为0.16元,酱油为0.18元。1957年至1965年,每公斤大酱(中等)零售价格为0.16元,酱油(中等,下同)为0.24元。
1965年、1966年,较大幅度提高了大豆购、销价格,也相应地调整了大酱、酱油销售价格,每公斤大酱零售价格,由0.16元调整为0.18元,提高幅度为12.5%;酱油由0.24元调整为0.26元,提高幅度为8.33%。至1985年,长春市大酱、酱油销售价格未变。
由于大豆、豆粕等多次调整价格,1986年,长春市调整了大酱、酱油零售价格,每公斤零售价格,大酱由0.18元调整为0.207元,提高幅度为15%,酱油由0.26元调整为0.29元,提高幅度为12.6%。1987年每公斤大酱由0.207元调整为0.26元,酱油由0.293元调整为0.36元。至1988年大酱、酱油零售价格未调整。
六、奶粉
东北沦陷时期,长春市奶粉销售价格基本稳定。“森永”牌奶粉每桶销售价格:1934年批发价格为1.27元(伪币,下同),零售价格为1.524元;1935年批发价格为1.62元,零售价格为1.944元;1936年批发价格为1.54元,零售价格为1.84元;1937年批发价格为1.66元,零售价格1.992元;1938年批发价格为1.916元,零售价格为2.30元;1939年批发价格为2.25元,零售价格为2.7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长春市奶粉销售价格比较稳定。
冬季鲜奶销量增加,鲜奶收购不能满足生产奶粉的需要,致使奶粉脱销。为刺激生产的发展,满足市场需要,1956年11月27日,省商业厅发出《关于调整奶粉价格的通知》,调整了奶粉价格。长春市奶粉调整为:每盒出厂价格由0.63元调整为0.87元,提高幅度为38.1%;批发价格由0.76元调整为0.95元,提高幅度为25%;零售价格由0.85元调整为1.05元,提高幅度为23.5%。同时,对省外产其他奶粉销售价格也做相应调整。
为了满足市场上的需要,根据工厂生产成本情况,1964年7月1日,省商业厅发出《关于对三白羊牌奶粉厂、销价格的通知》,调整了省第一食品厂生产的“三白羊”牌奶粉厂、销价格。每桶(250克)出厂价格为1.28元;批发价格为1.36元;零售价格为1.52元。
根据商业部(64)商糖字第884号《关于调整奶粉销售价格的通知》精神,1964年7月23日,省商业厅发出《关于调整奶粉销售价格的通知》,将长春市奶粉销售价格作调整。
同年7月31日,省商业厅发出《关于调整奶油、奶粉销售价格的通知》,将长春市奶粉销售价格作了调整。
为了有利于促进奶粉生产,解决当前优质产品不足,次品价格过高难销的矛盾,贯彻好品好价,次品低价,按质论价的原则,以促使生产单位迅速提高质量。根据商业部(65)商糖联字第230号文通知精神,1965年10月30日,省轻化工业厅、商业厅发出《关于调整奶粉厂、销价格的通知》,决定对省内生产的奶粉实行分等作价的办法,扩大品质差价,降低次品价格,并对有关质量标准价格等问题做了规定。划分的等级:长春产“三白羊”牌奶粉为特级,辽源产“龙山”牌、延吉产“松羊”牌为1级。等级差价率:厂、销价格一律以特级品为100,1级品为90,2、3级品为84。价格调整:长春产“三白羊”牌250克纸盒装奶粉,每盒出厂价格由1.12元调整为1.10元;批发价格由1.18元调整为1.07元;零售价格由1.32元调整为1.20元。
为了活跃市场,满足消费者的需要,1966年11月18日,省商业厅、轻化工业厅发出《关于安排三两装人参白酒和三白羊牌奶粉出厂价格及省管市场销售价格的通知》,制定了省食品厂生产“三白羊”牌特级和1级1磅瓶装全脂加糖奶粉厂、销价格。特级1磅瓶装奶粉,每瓶出厂价格为2.06元;批发价格为2.27元;零售价格为2.54元。1级1磅瓶装奶粉,每瓶出厂价格为1.93元;批发价格为2.10元;零售价格为2.35元。
为了促进奶粉生产的发展,改善市场供应,进一步发展牧业经济,1977年3月29日,省计委发出《关于提高奶粉出厂价格的通知》,将全脂加糖奶粉出厂价格做了调整,特级500克塑料袋装,每袋出厂价格由2.10元调整为2.30元;1级500克塑料袋装,每袋调整为2.19元;2级500克塑料袋装,每袋调整为2.07元。
为有利于乳粉生产,1986年7月18日,省物价局、轻工业厅、商业厅发出《关于调整奶粉价格的通知》,对省内生产奶粉价格调整如下:①标准品(特级)奶粉的价格调整如下表。表例价格为最高限价,工、商企业可以根据供求情况向下浮动。等级差价率按特级品100%,1级品按94%,2级品按89%,工业用按85%执行。②为调动国营商业经营积极性,进销差率由3.6%调整为7%,批零差率仍按12%执行。
1987年10月9日,省物价局、轻工业厅、商业厅发出《关于调整奶粉价格的通知》,奶粉标准品(特级)的价格调整如下表。等级差价率按特级品100%,1级品94%,2级品89%,工业用按85%执行。
第四节 卷烟价格
在旧社会,劳动人民生活困苦,很少购买,卷烟多为统治者享用。东北沦陷时期,对卷烟实行专卖,严格统制,长春市卷烟销售价格比较稳定。
1950年,长春市卷烟销售价格,“大生产”牌批发价格每条(10盒,每盒20支)为2.39元,每盒零售价格为0.132元。1951年,“大生产”牌批发价格每条为2.561元,零售价格每盒为0.282元。
1952年,长春卷烟厂生产“握手”牌卷烟(简装,丁级,20支/盒,下同),每盒零售价格为0.12元;“大建设”牌卷烟(简装,丙级,20支/盒,下同)每盒零售价格为0.19元;“长春”牌卷烟(精装,乙级,20支/盒,下同)每盒零售价格为0.24元。同年“大生产”牌卷烟批发价格每条为2.495元,零售价格每盒为0.137元。
1953年长春市卷烟销售价格:“大生产”牌卷烟批发价格每条为2.478,零售价格每盒为0.136元;“长春”牌(精装、乙级)卷烟批发价格每条为2.172元,零售价格每盒为0.119元。1954年“大生产”牌卷烟批发价格每条为2.556元,零售价格每盒为0.141;“长春”牌卷烟批发价格每条为2.00元,零售价格每盒为0.110元;1955年“长春”牌卷烟批发价格每条为2.73元,零售价格每盒为0.15元。
遵照东北城市服务部电示精神,1957年4月2日,省商业厅发出《关于上调高级卷烟销售价格的通知》,决定上调各地产甲级、高档乙级卷烟销售价格。
1958年,长春卷烟厂生产“迎春”牌高档乙级卷烟(精装,20支,下同),长春市零售价格每盒0.23元。
由于卷烟成本增加,影响生产,为保证市场供应,1959年1月,省人委决定提高卷烟销售价格。
由于烤烟收购价格提高,卷烟成本上升,根据全国物价委员会关于提高部分商品销售价格的通知精神,1962年12月,省物价委员会、商业厅发出《关于调整火柴、卷烟等商品销售价格的联合通知》,将省内卷烟一律提价10%。
根据全国物价委员会(63)价甫字418号《关于提高卷烟销售价格的通知》精神,1963年10月,省物价委员会将省生产和省外调入的卷烟市场销售价格进行了调整。
1964年8月7日,省物价委员会等委厅转发《全国物价委员会、轻工业部、商业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卷烟出厂价格的联合通知》的通知,调整了长春卷烟厂生产的各牌号卷烟的出厂价格。
根据全国物价委员会、商业部、第一轻工业部《关于调整部分卷烟品质差价的通知》精神,1966年1月27日,省商业厅、物价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卷烟销售价格的通知》,将长春产卷烟厂、销价格做了调整。
1967年7月20日,省商业厅发出《关于安排新装“大生产”牌卷烟厂、销价格的通知》,制定了长春生产新装防潮纸包装“大生产”牌卷烟每箱(250条,5万支),出厂价格为672.84元;批发价格每条为2.83元;零售价格每盒为0.31元。
1971年,长春卷烟厂开始生产内销甲级“人参”牌过滤嘴卷烟。精装红盒“人参”牌过滤嘴卷烟(甲二级,下同),其零售价格每盒为0.5元;精装黄盒“人参”牌过滤嘴卷烟(甲一级,下同)其零售价格每盒为0.96元。1977年4月8日,省计委发出(77)吉计价字13号通知,调整了长春卷烟厂生产的内销甲级精装“人参”牌卷烟出厂价格,每大箱由1202.64元调整为1175元。批发价格仍为1137.5元。
1980年3月11日,省一轻局、商业局、物价委员会发出《关于乙级关东烟厂、销价格的通知》,制定了长春卷烟厂新试制生产的混合型乙二级“关东”牌卷烟厂、销价格。出厂价格每大箱为584.9元;批发价格每条(10盒)为2.45元;零售价格每盒为0.27元。
随着烤烟(卷烟原料)收购价格多次提高,卷烟生产成本逐年增加,卷烟价格上升,影响了销售。在低档卷烟价高销售不畅,而高、中档卷烟却长期供不应求的情况下,根据国家统一部署,1981年10月,省政府发出《关于调整烟酒价格的通知》,决定提高甲、乙、丙级卷烟的零售价格:甲级烟平均每盒提高0.33元;乙级烟提高0.08元;丙次烟提高0.02元。其中:长春产红盒“人参”牌甲级过滤嘴卷烟,长春市每盒调为0.90元;黄盒“人参”牌甲级过滤嘴卷烟,每盒调为1.54元;“迎春”牌乙级卷烟,每盒调为0.38元;“大建设”牌丙级卷烟,每盒调为0.25元。
根据国家物价总局、商业部、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调整卷烟不合理品种比价的通知》精神,长春产甲级精装红盒“人参”牌卷烟每盒零售价格由0.90元调整为0.80元;黄盒“人参”牌卷烟零售价格每盒由1.54元调整为1.30元;“新吉林”牌卷烟零售价格每盒由0.86元调整为0.78元;“春宜”牌卷烟零售价格每盒由0.98元调整为0.80元。
根据中国烟草总公司、国家物价局统一并调整了卷烟批零差率和进销差率的情况,1984年10月,省烟草公司、物价局调整了长春产卷烟零售价格。
甲级纸烟85mm过滤嘴“人参”黄盒,每盒1984年至1987年为1.30元,1988年为2.15元。
第五节 五金、交电价格
一、圆钉、镀锌铁丝
东北沦陷时期,1934年至1936年,长春市圆钉、镀锌铁丝销售价格比较稳定,1937年以后,随着物资逐步缺乏,价格也大幅度上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圆钉、镀锌铁丝销售价较高,波动较大,从1957年以后,价格比较稳定,并略有下降。
1961年,长春产圆钉每公斤销售价格:2号圆钉(1级品,下同)临时出厂价格为1.07元;批发价格与国内生产地上海同价,为1.26元;零售价格为1.44元。长春市镀锌铁丝标准品14号(热搪,下同)与主产地天津同价,每公斤:乙级1等品批发价格为1.40元,零售价格为1.60元;丙级1等品批发价格为1.37元,零售价格为1.56元。
1963年,省内开始生产镀锌铁丝(热搪,下同),同年6月15日,省物价委员会发出《关于制定和调整铁丝、圆钉等产品出厂、批发价格的批复》,本着工商有利,使同品种比价合理,省产镀锌铁丝、圆钉与国内主产地上海、天津同价,长春产14号镀锌铁丝(标准品)乙级1等品,每公斤出厂价格1.15元,批发价格为1.40元;丙级1等品每公斤出厂价格为1.12元,批发价格为1.37元。2吋圆钉的临时出厂价格改为正式出厂价格,每公斤仍为1.07元,批发价格为1.26元。
根据商业部、全国物价委员会(64)价联甫字第175号《关于镀锌铁丝、圆钉等商品价格的调整意见》,1964年6月4日,省物价委员会、商业厅、重工业厅发出《关于调整镀锌铁丝、圆钉等商品价格的联合通知》,调整了镀锌铁丝、圆钉出厂、销售价格。
由于原材料、燃料、动力多次提价,致使成本增加,而圆钉、镀锌铁丝价格长期未调整,生产企业发生亏损。为了促进生产发展,满足市场需要,1980年8月,省冶金工业局、二轻工业局、商业局、物价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通知精神,发出《关于调整镀锌铁丝、圆钉等商品厂、销价格的通知》,调整了圆钉、镀锌铁丝厂、销价格。
由于近几年来镀锌铁丝生产所需要的原、辅材料价格上涨,各种费用增加,生产成本上升很大,生产企业难以全部消化,产品发生行业性亏损。为了促进生产发展,保证市场供应,1987年5月4日,省物价局、二轻工业厅发出《关于调整镀锌铁丝出厂价格的通知》,供应给生产用的镀锌铁丝(标准品2.0~2.3mm/m),出厂价格每吨由1140元调整为1300元,电镀的每吨出厂价格为1260元。商业供料生产的镀锌铁丝出厂、销售价格暂不变。同年9月17日,省二轻工业厅、商业厅、物价局发出《关于调整镀锌铁丝价格的通知》,对商业供料生产的镀锌铁丝热搪(标准品14号2.0~2.2mm,下同),每吨出厂价格由1140元调整为1240元;电镀的每吨由1100元调整为1200元。长春市批发价格:热搪的每吨由1430元调整为1530元;电镀的每吨由1380元调整为1480元;零售价格:热搪的每吨由1630元调整为1740元,电镀的每吨由1570元调整为1690元。
由于原、辅材料等价格不断上涨,产品成本提高,生产企业难于承受。为了促进生产的发展,1988年5月8日,省二轻工业厅、物价局发出《关于调整镀锌铁丝出厂价格的通知》,将供应给生产用的镀锌铁丝(标准品2.0~2.2mm/m,热搪)出厂价格每吨由1300元调整为1400元;电镀的每吨出厂价格由1260元调整为1360元。为保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商业供料生产的镀锌铁丝厂、销价格不变。
二、自行车
自行车是城镇职工上、下班的主要交通工具。东北沦陷时期,长春市自行车销售价格比较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长春市自行车价格基本稳定。
由于国内自行车产量增长很快,超出社会需要量,供大于求,根据商业部(55)中商申41号电示精神,1955年9月14日,省商业厅发出《为调整自行车价格由》,降低了进口和国产自行车销售价格。
1958年,长春市自行车厂开始生产“跃进”牌自行车,省人民委员会制定了出厂价格,每辆为164元,1960年调整为156.15元。
经过技术改造,长春市自行车厂将自行车换型,生产出第二代自行车,即“金龙”牌28型,1961年出厂价格每台为155元,零售价格每辆为167元。
国民经济困难时期,为回笼货币,满足市场需要,1962年一季度国家对自行车实行高价政策:天津产“飞鸽”牌28〃标定车,男式,轻便鞍,产地平价每辆为157.5元,长春市零售价格每辆为650元;上海产“永久”牌28〃型标定车,男式,轻便鞍,产地平价每辆为158元,长春市零售价格每辆为650元;上海产“凤凰”牌28〃男式,轻便鞍,产地平价每辆为158元,长春市零售价格为650元;沈阳产“白山”牌28〃平车,男式,产地平价每辆为125元,长市零售价格每辆为560元。
根据商业部〈62〉商交字第792号通知,为了继续扩大高价自行车的销售,更好地回笼货币,稳定市场,同年6月26日,省商业厅发出《关于调整自行车销售价格和自行车零件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下调了高价自行车零售价格。
按照商业部电示精神,同年8月16日,省商业厅发出《关于新订和调整高价自行车价格的通知》,新制定永久51型3种自行车价格和调整长春产金龙自行车价格。
根据商业部(63)商卯45号《关于降低高价自行车销售价格的通知》精神,1963年4月28日,省商业厅发出《关于调整高价轻便、女车、高级车销售价格的通知》,调整了高价车销售价格。
根据商业部《关于修改、补充自行车销售价格和调拨作价办法的通知》,1963年8月,省商业厅调整了自行车销售价格,长春市每辆零售价格:天津产飞鸽牌26〃轻便男、女车由190.5元调整为174.5元;长春产金龙牌28〃脚闸、烤漆圈男车160元调整为137元。
根据全国物价委员会、轻工业部、商业部《关于调整自行车出厂价格的通知》精神,同年11月,省物价委员会、商业厅、轻化工业厅对长春市自行车厂生产的金龙牌自行车,出厂价格每辆由135元调整为123元。
根据商业部、全国物价委员会(65)商五交联字第143号文通知精神,“为了促进生产发展和满足广大人民的需要,并合理解决现行价格中新、老产品比价不合理的情况”,1965年4月18日,省商业厅、物价委员会发出《关于调整自行车和电子管收音机销售价格的联合的通知》,决定再次降低自行车销售价格。
同年9月11日,省商业厅、轻化工业厅发出《关于金龙牌26〃脚闸自行车试销价格的通知》,制定了长春自行车厂新生产的金龙牌26"脚闸自行车厂、销价格。每辆出厂价格为119元,长春市零售价格为136元,批零差率为14%。
同年10月,省商业厅制订与调整了沈阳产白山牌自行车销售价格。
1966年4月7日,省轻化工业厅发出《关于调整金龙牌26"标定脚闸车出厂价格的通知》,调整了长春产金龙牌26"自行车出厂价格,每辆由119元调整为109.5元。
根据《东北三省内蒙东部地区整顿工业品地区差价座谈会纪要》精神,同年7月27日,省物价委员会、商业厅发出《调整自行车、电子管收音机地区差价的通知》,调整了自行车销售价格。
1967年5月22日,省轻化工业厅、商业厅发出《关于制订26〃加重胎金龙牌标定脚闸自行车价格的通知》,制定了长春市自行车厂生产的26"各种加重胎金龙牌标定脚闸自行车厂、销价格。每台出厂价为111.3元;批发价为120.2元;零售价为137.0元。
1968年7月3日,省革命委员会发出《关于手闸红星自行车的厂、销价格的通知》,对长春市自行车厂新生产的28"平把手闸“红星”牌自行车,制定了厂、销价格。与该厂生产的28"燕把脚闸红星牌自行车同价,即每辆出厂价为112元;批发价为121.9元;零售价为139元。
1977年1月22日,省计委发出《关于梅花鹿(半锰钢)自行车价格的通知》,对长春市自行车厂生产的PA16型28〃梅花鹿牌(半锰钢)自行车制定了厂、销价格。
1978年5月25日,省计委发出《关于梅花鹿牌自行车价格的批复》,长春市自行车厂生产的梅花鹿牌PA18型28〃,脚、手闸自行车,在红星牌自行车结构基础上车身加长10m/m,叉子管加粗2m/m。衣架盖由烤漆改为电镀,成本虽有所提高,为稳定市场价格,扔按红星牌自行车价格执行,即每辆出厂价格为112元;批发价格为121.9元;零售价格为139元。
为满足市场需要,长春市恢复了停产多年的26〃脚闸普通自行车的生产,同时又增加了26"手闸普通自行车新品种。1979年8月22日,省物价委员会发出《关于梅花鹿牌26〃普通自行车价格的通知》,规定,梅花鹿26〃手闸、脚闸普通自行车,每辆出厂价格为109.5元;长春市批发价格为118.9元;零售价格为136元。同年12月8日,省一轻局、物价委员会发出《关于梅花鹿牌PA19型自行车试销价格的批复》,对长春市自行车厂新试制生产的梅花鹿牌PA19型自行车(全链盒、镀铬单梯、镀铬车条、转铃),因产品还在试生产过程,决定进行试销,试销价格每辆镀铬鞍坐的为171元;烤漆鞍坐的为167元。
由于长春市自行车厂生产的梅花鹿牌自行车质次价高,产品销售不畅,企业处于停产状态。
1985年4月,国家决定,自行车中的“永久”、“凤凰”、“飞鸽”牌仍执行现行的价格管理权限,其它牌号自行车实行企业定价,其价格由工、商企业协商定价。
根据国务院1987年3月14日,国办发(1987)6号文件关于在“已放开的商品中,对比较重要的商品,各地应规定申报制度”的规定精神,省物价局决定从6月份起在省内对已放开价格的自行车等4种商品价格实行申报制度,即:凡新定价格和需要调高价格,均需经过申报。
三、普通灯泡
东北沦陷时期,长春市灯泡销售价格逐渐上涨。1939年与1934年相比,批发价格上涨了112.76%,零售价格上涨了125%。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灯泡价格比较稳定。
1957年,长春市灯泡零售价格每只0.36元。
1958年,长春市灯泡电线厂生产的普通灯泡(220V/110V,15~40W,下同)、民用灯泡的出厂价格,每只为0.30元,市场零售价格为0.36元至0.37元。
随着城镇人口增加,民用灯泡需求量大增,生产不能满足需要,市场经常出现脱销现象。为大力发展普通灯泡的生产,迅速解决灯泡短缺的问题,1961年5月20日,省人民委员会下发《关于调高电灯泡价格的通知》,调整了省内生产的民用灯泡厂、销价格。15至40度民用灯泡的出厂价格每只由0.30元调整为0.55元;长春市零售价格每只由0.36元至0.37元调整为0.60元至0.65元。60度以上的各种民用灯泡的零售价格也作了相应调整。
由于民用灯泡价格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与邻省价格脱节。为减轻消费者负担,促进销售,1963年调整了普通灯泡厂、销价格。长春市每只出厂价格由0.55元调整为0.45元;零售价格由0.60元至0.65元调整为0.53元。同年8月,民用灯泡再次下调,出厂价格降为0.40元;零售价格降为0.51元。
1964年,随着生产条件的改善,产量增加,成本下降,调整了普通灯泡厂、销价格。出厂价格每只由0.40元调整为0.325元;长春市零售价格每只由0.51元调整为0.41元。
1965年至1985年,长春市普通灯泡厂、销价格未变。
第六节 家用电器价格
家用电器主要包括电视机、电冰箱、录相机、收音机、洗衣机、电风扇等,基本上属于高档商品。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城乡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与改善,家用电器进入了千家万户,逐步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它对活跃人们文化生活,减轻人民家务劳动负担起了重要作用。其价格随其产品生产成本上升而不断提高。
一、电视机
1970年,长春市无线电一厂试制了“火炬”牌701电子管14吋黑白电视机,并于1972年正式投产,因处于试制阶段,成本较高。其出厂价格执行商业部统一制定的出厂价格,每部395元,另由商业部门价外补贴105元,销售价格执行全国统一零售价格,每部430元。
1979年1月,长春市无线电一厂开始生产“梅花鹿”牌H31—1型12吋黑白电视机,每部出厂价格为365元,零售价格为400元。
随着广播电视生产的发展,产品质量不断地提高,成本水平大幅度降低。为有利于生产和销售,本着薄利多销的原则,1981年5月,省物价委员会、电子工业局调整了长春市无线电一厂生产的12吋黑白电视机(“梅花鹿”牌HB1—1型)厂、销价格,每部出厂价格由365调整为337.5元,市场销售价格由400元调整为370元。
根据国家物价局、商业部、四机部、广播电视工业总局《关于降低国产黑白电视机价格的通知》精神,1982年1月,省物价委员会、商业厅、电子工业局将长春生产的梅花鹿牌H31—1型12吋进口显像管分元器件黑白电视机厂、销价格进行调整。每台出厂价格由333元调整为302.6元;零售价格由370元调整为340元。
1983年6月23日,省物价局、机械电子工业厅批复,长春市无线电一厂从中国电子技术进出口公司广州分公司购进(从香港购进的)14吋晶体管黑白电视机散件,组装后牌号为“COROHAR”(译音:克罗娜,中文“花冠”)“HI14”,每台出厂价格为434元,零售价格为493元。
同年11月21日,省物价局、机械电子工业厅批复,长春市无线电一厂从中国电子技术进出口公司广州分公司购进(从香港购进的)17吋晶体管黑白电视机散件,组装后牌号为“COROHAR”(克罗娜“花冠”)“HI17”电视机,每台出厂价格为517元,零售价格为619元。
为了满足广大消费者的要求,长春市无线电一厂,从日本引进三洋公司散件组装14吋“三洋”牌彩色电视。1984年1月,经省物价局、省商业厅、省机械电子工业厅批准,每台出厂价格为945元,零售价格为1050元。
为了繁荣市场,满足广大消费者需要,活跃文化生活,促进精神文明建设,进一步发挥电视政治宣传作用,1984年5月28日,省物价局、商业厅、机械电子工业厅发出了《关于梅花鹿牌黑白电视机零售价格的通知》,对长春市无线电一厂新投产的梅花鹿牌H35—6型、H44—1型14吋黑白电视机,制定了零售价格。
同年10月16日,省物价局、机械电子厅、商业厅批复,长春市无线电一厂组装14吋“COROHAR”译音“克罗娜”(花冠)牌二型全频道黑白电视机,批发价每台不高于401元,长春市场零售价格每台不高于468元。
同年12月22日,省物价局、机械电子厅、商业厅发出《关于彩色电视机销售价格的通知》,对长春市无线电一厂从荷兰引进菲利蒲公司散件组装的CT6020/930型14吋,菲利蒲牌全波段双声道彩色电视机,长春市场零售价格每部定为1120元;长春市无线电二厂从日本引进散件组装的JOSCHI-BA20吋东芝牌彩色电视机,长春市场零售价格,每部定为1660元。
为有利于彩电价格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物价管理和监督检查,坚决刹住乱涨价不正之风的通知》精神,1985年4月4日,电子工业部、国家物价局发出《关于国产彩色电视机价格管理问题的通知》,对重点企业(其中包括长春无线电一厂)生产的彩电出厂价格管理作了明确规定。凡列入国家计划的重点企业生产的彩电价格(包括进口散件组装采用国外商标的品种),已批准执行的各规格统一定价:产地零售价14吋一般型998元,14吋“北京牌838”型1028元;18吋一般型1330元;20吋一般型1500元;22吋一般型1700元;22吋“北京牌839”型1795元。同年还决定对18吋国产一般型彩电制定统一价格,即18吋彩电每部产地零售价格为1300元;出厂价格为1184元;批发价格,不分销售对象,可在出厂价格与零售价格之间由企业实行按批量定价或协商定价,有增加功能需要另定价格的报部审批。
1985年7月,经省物价局、机械电子厅、商业厅批复,长春市无线电一厂新生产的梅花鹿牌H35—8型14吋黑白电视机,长春市每台零售价格,进口显像管组装的为420元,国产显像管组装的为390元。
同年8月,省电子工业厅根据电子工业部《关于三洋牌20吋彩色电视机价格的批复》,决定将长春组装的“三洋”牌20吋彩色电视机每部出厂价格确定为1035元,市场零售价格确定为1660元。
同年9月,长春市无线电一厂从香港等地引进散件组装的14吋“CORO-HAR”(花冠)二型全频道黑白电视机,由于对该机线路进行了改进,对原设计有预选器10个改为5个,生产成本降低,为有利于销售,经省物价局等部门批准,长春市零售价格每台由468元调整445元。
1986年1月,长春市无线电一厂生产组装了20吋“日电”牌彩色电视机,电子工业部确定,每台出厂价格为1424元,零售价格为1600元。同年5月21日,省物价局、商业厅、机械电子工业厅转发电子工业部、商业部、国家物价局(86)电财字0284号《关于部分黑白电视机实行浮动价格的通知》的通知,对长春市无线电一厂等生产的黑白电视机销售价格做了调整。
同年10月11日,省商业厅、物价局、机械电子厅发出《关于飞利浦彩色电视机销售价格的通知》,同意长春市无线电一厂从荷兰进口CKD散件,组装飞利蒲牌20吋彩色电视机,每台零售价格定为1600元。
长春市无线电一厂生产的“梅花鹿”牌C51—2型彩色电视机,已生产定型投入批量生产。根据电子工业部、国家物价局(85)电财字0271号《关于国产彩色电视机价格管理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的精神,1987年11月24日,省物价局、电子工业局发出通知,确定产地试销零售价格每部为1730元,销往省外的彩电按国家规定价格执行。
同年12月,长春市无线电一厂生产的飞利蒲20吋彩色电视机,因增加了功能,每台销售价格由1660元调整为1960元。1988年又由1960元调整为2300元。
二、收音机
1955年,长春市收音机销售价格(不分批、零价格),上海产(154)五灯机,南京产(503)五灯机每台皆为142元。
南京产504—3型号收音机,长春市每台零售价格,1957年为142元,1958年为115.42元,1959至1961年为109元。
根据全国物价委员会《关于调整收音机价格实行敞开出售的通知》精神,1962年8月13日,省计委、物价委员会发出《关于调整收音机出厂、销售价格的联合通知》,将省无线电厂生产的“雄狮”牌收音机(六灯B2型交流木壳)厂、销价格作了调整。每台出厂价格为140元,长春市批发价格为150元,零售价格为165元。
为了扩大销售,满足广大人民的需要,根据全国物价委员会、商业部、第四机械工业部联合通知精神,1963年5月20日,省物价委员会、商业厅发出《关于降低收音机销售价格的通知》,将上海、南京等产地19个主要牌号收音机的价格作了调整。
根据全国物价委员会(63)价甫字433号《关于半导体收音机临时价格的通知》精神,1963年11月1日,省物价委员会发出《关于半导体收音机临时销售价格的通知》,将上海、天津、北京、南京、汉口、哈尔滨生产的半导体收音机,省内主要市场临时销售价格进行了安排。
同年11月28日,省商业厅、重工业厅发出《关于制定半导体收音机临时厂、销价格的联合通知》,对省无线电厂生产的二管半导体收音机制定了厂、销价格。“梅花鹿”牌(二管机、163A)每台出厂价格为41元;批发价格为42.4元;零售价格为46.6元。
1964年8月29日,省物价委员会发出《关于半导体收音机临时价格的通知》,对省无线电厂生产的梅花鹿JB464型三管半导体收音机制定临时价格。每台出厂价为47元;长春市批发价为51元;零售价为57元。
1965年5月17日,省重工业厅、商业厅发出《关于调整半导体收音机厂、销价格的通知》,调整了梅花鹿JB464型三管半导体收音机价格。每台出厂价由47元调整为46元;批发价格由51元调整为50元;零售价格由57元调整为55元。同年12月6日,省商业厅、重工业厅发出《关于梅花鹿牌JB165型六管单波段台式晶体管收音机厂、销价格的通知》每台出厂价为60元;长春市试销批发价为60元;零售价格为67.2元。
1966年1月6日,省重工业厅、商业厅发出《关于梅花鹿牌袖珍式六管半导体收音机试行厂、销价格的通知》,对省无线电厂生产的梅花鹿664×六管半导体收音机制定试销价格。每台出厂价为80元;长春市批发价格为86.6元;零售价格为97元。
根据商业部、第四机械部《关于调整三、四管半导体收音机的联合通知》精神,同年3月11日,省商业厅、物价委员会、重工业厅联合发出通知,将二级站市场主要型号三、四管半导体收音机的调后出厂。
同年4月29日,省重工业厅、物价委员会、商业厅发出《关于四管机半导体收音机厂、销价格的通知》,对省无线电厂生产的梅花鹿牌265型台式中波四管半导体收音机的厂、销价格进行了确定,每台出厂价格为46元,全省统一销售价格:批发为42元;零售为47元。
根据《东北三省、内蒙古东部地区整顿工业品地区差价座谈会纪要》精神,同年7月27日,省物价委员会、商业厅对电子管收音机地区差价进行调整。
为了活跃文化生活,根据国家计委、商业部《关于降低半导体收音机和无线电元件价格的联合通知》,1970年12月9日,省革委会生产指挥部决定将全国半导体收音机价格平均降价21.05%。其中,长春无线电一厂(原省无线电厂)生产的六管“梅花鹿”牌664外差袖珍(皮套耳塞机)单波段半导体收音机出厂价格每台80元调整为51元,下降幅度为36.25%;零售价格由97元调整为62元,降价幅度为36.08%。长春市电子仪器修造厂生产的“春城”牌6J1外差便携单波段半导体收音机,每台出厂价格原41元不动,零售价格由49元调整为48元,下降幅度为2.1%。同年12月,将春城牌6J1外差便携单波段半导体收音机零售价格每台由48元调整为33元。
1973年12月26日,省商业厅、物价局发出《关于672—1型3V人造革套半导体收音机厂、销价格的批复》,将长春无线电一厂生产的“梅花鹿”672—1型3V袖珍半导体收音机,每台出厂价格为32元,销售价格为36元。
由于半导体收音机销售价格偏高,不利于生产的发展和扩大销售,1974年12月,省商业厅、电子局、财政厅调整了长春产“梅花鹿”牌672—1型半导体收音机零售价格,每台由36元调整为25元;同时按进销差率调整了出厂价格,每台由32元调整为22元。
1976年9月,长春无线电一厂生产出“梅花鹿”牌675—1型袖珍半导体收音机,每台出厂价格为18元,销售价格为21元。
1978年6月,省计委对长春无线电一厂新生产的“梅花鹿”牌4×1、4×2、4×3六管机袖珍半导体收音机,制定其出厂价格每台为20元,零售价格为23元。商业(外贸)仍给工业价外补贴每台4.5元。
由于半导体收音机销售不畅,出现了全国性积压。为扩大销售,减少积压,1979年5月25日,省电子工业局下发《关于梅花鹿半导体收音机厂、销价格的通知》,规定了4×3型每台临时出厂价格为17元,零售价格为18元;4×4型每台临时出厂价格为16.5元,零售价格为17.5元。
1981年12月4日,省物价委员会、商业厅、电子工业局发出《关于调整梅花鹿牌袖珍半导体收音机厂、销价格的通知》,对长春市无线电一厂生产的梅花鹿牌六管半导体收音机价格作了调整。4×3型每台出厂价格由16.30元调整为13.60元,零售价格由18.80元调整为15.50元;4×5型每台出厂价格由15.50元调整为12.6元,零售价格由17.50元调整为14.50元。
根据国家有关部委指示精神,1982年2月21日,省物价委员会、电子局、商业厅发出《关于降低半导体收音机厂、销价格的通知》,将省内生产的半导体收音机厂、销价格做了调整。
上海产144型电子管收音机,每台1981年为163.00元,1982年为163元,1983年为124.37元,1984年为116元,1985年为102.87元;上海产7管753型晶体管收音机,每台1981年为32.20元,1982年为32.20元,1983年为30.71元,1984年为30.20元,1985年为30.73元。
1985年4月,国家物价局决定对收音机实行企业定价,其价格由工商部门协商议价,随行就市。
三、洗衣机
1981年6月,长春市二轻机械厂更名为长春市洗衣机厂,边改建边生产了“君子兰”牌单桶洗衣机:XPB2—1型,每台出厂价格为180元,零售价格为198元;XPB2—2型洗衣机每台出厂价格为195元,零售价格为214元。
1983年1月,长春市洗衣机厂在生产XPB2—1型和XPB2—2型的基础上,经过改进生产技术,生产了XPB2—3型单桶洗衣机,每台出厂价格为175元,零售价格为196元。由于XPB2—3型“君子兰”牌洗衣机采用新的生产工艺和原材料质量提高,成本也增加了。根据比质比价、按质论价的原则,同年9月,省物价局提高了其厂、销价格:每台出厂价格由175元调整为189.3元;零售价格由196元调整为212元。
1984年,因原材料价格上涨,成本增加,将长春市洗衣机厂生产的“君子兰”牌洗衣机厂、销价格进行调整:出厂价格每台由189.3元调整为195元,零售价格由212元调整为218.4元。同年9月,长春洗衣机厂引进日本夏普公司新水流双桶洗衣机技术、设备和生产线,生产XPJ25—2S型双桶洗衣机,其出厂价格,每台为395元,零售价格每台为442元。
长春市洗衣机厂生产的“君子兰”牌洗衣机,经过不断地技术改造,产品质量不断提高,并获省和轻工业部优质产品称号。1987年9月根据市场供求情况,按产品优质优价政策,将XPB2—3型单桶洗衣机出厂价格由189.3元调整为210元,零售价格由212元调整为235元。
1988年,将XPB2—3型单桶洗衣机出厂价格每台由210元调整为235元,零售价格每台由235元调整为263元。
第七节 针、纺织品价格
针、纺织品是人民生活中的衣、食、住三大基本要素之一,某些品种亦是多种加工工业的重要原材料。针、纺织品品种、花色繁多,规格复杂,价格也频繁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长春市市场上所销售的针纺织品,基本上靠从外地调入,价格几乎由市场自发调节,变化较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由于物资缺乏,资本主义工商业仍然占相当大的比重,针、纺织品价格仍然受市场供求变化的影响而大幅度波动;同时,由于工商业凋敝,经济成份复杂,投机倒把活动十分猖獗,针、纺织品价格很混乱。1951年,长春市成立了花纱布公司,针对当时混乱局面,采取了一系列制止物价上涨措施:第一,加强了市场物价管理,坚决打击投机倒把、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的行为,并确定主要针、纺织品的公定价格;第二,掌握主要商品的货源,积极采购商品,及时抛售,平抑市场物价;第三,统一全市财政收支,控制货币投放,加强了宏观控制。1953年以后,随全国范围的粮、棉、油统购统销政策的实施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深入开展,国家把针、纺棉织品等主要产品纳入了计划管理范围,实行统一价格,逐步实行凭票定量供应。针、纺织品价格基本稳定。
一、针棉织品
针棉织品主要包括汗衫、背心、卫生衫、绒衣、毛巾、毛巾被、袜子等。针棉织品工业在吉林省起步较晚,长春市市场上销售的针棉织品主要由上海、天津、无锡等地调进。
东北沦陷时期,1934年至1937年,长春市针棉织品销售价格比较稳定。1938年以后,由于物资供应紧张,价格不断上涨,波动较大。
国民党统治时期,物价飞涨。1945年12月,长春市每条毛巾零售价格为22元(东北九省流通券),至1946年5月,每条毛巾涨到50元。
中华人民和国成立初期,由于物资缺乏,为了稳定物价,针织品价格是在当时价格基础上制定的,长春市销售价格较高,基本上随产地价格及棉纱、棉布价格来变动,比较平稳。
1956年,长春市针棉织品的零售价格:吉林市产卫生衫“体健”牌(高领绒衣,90公分,下同)每件为6.08元,无锡产平口男袜(42/2花荣夹底,下同)每双为0.704元。
1957年至1958年,长春市针棉织品零售价格:吉林市产卫生衫“体健”牌每件为5.78元;无锡产平口男袜每双为0.70元;天津产印花毛巾被(4×6,下同),每条为10.02元;江苏产“友好”牌白毛巾(21支19.5两,下同),每条为0.42元;上海产圆领男汗衫(32支,下同)每件为1.45元;上海产“海光”牌男背心(32支,90公分,下同)每件为1.28元。
1959年,长春市开始生产各类针织内衣和毛毯,零售价格:浅色棉毛小开口罗口裤(32支,90厘米,下同)每件为2.93元;深色厚绒男球裤(21×6.9厘米,下同)每件为5.92元;深色厚绒男球衫(21×6.9厘米,下同)每件为6.02元;精漂圆领男衫(32支,90厘米,下同)每件为1.38元;全毛毛毯(145×200厘米,下同)每条为53.9元;全白毛巾(21支,8.5两)每条为0.39元;罗口大众男袜(42/2×2)每双为0.81元;双口提花尼龙男袜(100/D)每双为2.52元;漂白缩布背心(32支,90厘米,下同),每件为1.15元,彩格印花床单(4×5尺)每条为9.45元。
1961年,国民经济困难时期,由于物资匮乏,市场供应紧张,商品可供量同购买力之间形成巨大差距。为回笼货币,满足市场需求,同年10月,国家决定在东北三省省辖市,工矿区及主要县城免票销售高级针棉织品(后称高价针棉织品),价格比平价高出3至5倍。其中,每条毛巾零售价格为4.85元,床单为58.5元,精漂圆领衫每件为11.5元,背心为9.6元。1962年1月,根据国家调整高价商品指示,将高价针棉织品销售价格由平均比普通价格高2.66倍调低到1.9倍。以后根据市场情况又进行了多次调整。到1966年初,高价针棉织品全部退出流通领域。
由于平价针棉织品销售价格长期未动,致使各地间价格未能随生产和市场变化而及时调整,地区间、品种间价格不衔接,质量差价也不合理,特别是棉纱价格调整后,因生产成本提高而影响了企业生产的积极性,不利于市场销售。根据国家统一部署,1965年12月,省商业厅调整了省内、外产针棉织品销售价格。
1966年至1976年,处于“文化大革命”时期,为稳定市场物价,国家对各种商品价格实行冻结政策,针织品价格基本未动。
1978年至1981年,国家对棉花、棉织品价格作了调整,对部分针织品销售价格也做了相应调整。
按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从1983年1月20日起,较大幅度地降低化学纤维织品的价格。同时,适当提高棉织品的价格。根据国家物价局、商业部、纺织工业部《关于调整针棉织品价格的通知》精神,提高了各类针、棉织品价格。
根据省委关于城市改革的精神,结合国家物价局、纺织工业部和商业部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贯彻纺织品按质论价政策的暂行规定》,为了简化批发手续,有利生产,便于销售,搞活经济,1984年8月16日,省纺织工业厅、物价局、商业厅发出《关于改革针纺织品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规定:凡国家和省有定价办法的针纺织品,其具体定价工作下放给生产企业和当地商业批发企业。企业按国家和省有关定价办法计算制定中准价格,即出厂价、批发价、零售价。针棉织品品种包括:绒毯、毛巾、汗衫、背心、棉毛衫裤、卫生衫裤、袜等。
1984年至1988年,长春市针织品零售价格长春产95厘米背心每件(平均价格)分别为1.43元、1.43元、1.43元、1.53元、2.05元;天津产毛巾(12两),每条分别为0.74元、0.74元、0.96元、1.13元、1.55元。
二、纺织品
纺织品主要包括白布、色布、花布等,长春市纺织品价格,解放前随产地价格变动而变化;解放后随棉花、产地价格变化而调整,其价格基本上是稳定的。
东北沦陷时期,长春市纺织品基本上是从省外购进和国外进口,销售价格随行就市,价格不断上涨。
国民党统治时,物资缺乏,通货膨胀。1946年8月,土布、本色棉布(本地产)每市尺零售价格,长春市为60元(东北九省流通券,下同),到1947年1月,涨到80元,上涨幅度为33%。
解放初期,长春市经济处于恢复阶段,基础薄弱,物资紧张,纺织品靠从外地调入。资本主义工商业,投机商乘机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棉纺织品销售价上涨。1949年9月,长春市五幅白布批发价格每匹由260万元(东北地方流通券,下同)涨到285万元。对此,长春市国营商业部门到关内大量采购,投放市场,使棉布价格逐步回落,到1949年底,长春市五幅度白布,平均每市尺零售价格降为24200元(东北地方流通券,下同),色布平均零售价格每市尺降到29925元,逐步趋于平稳。
1950年3月,中央贸易部建立了花纱布公司。同年7月,对棉纱棉布价格实行统一管理,不论公、私营商业一律按公定价格出售。1951年4月,国家又对棉纱实行统购包销,凡公、私纱厂自纺部分的棉纱和自织棉布,均由国营花纱公司承购。所有私营棉织加工业,除为国营花纱布公司加工外,所购棉纱只准作自织之原料,不准到市场出售,自织的成品按国营牌价出售。私营棉织加工业为国营花纱布公司加工部分,只取工缴费。从此,私营棉织加工业由自采自产自销改为加工订货,切断了私商与商品流通的联系,从而纱布价格完全过渡为单一的国营商业牌价。到1951年12月,长春市棉织品价格基本上稳定下来。
1952年至1953年,国家除了对棉纺织品做了季节性调整外,为扭转“三反”、“五反”运动中出现的市场不景气局面,国家先后两次降低棉布价格,平均降价幅度:白布为4.26%,色布为3.03%,花布为5.78%。
1954年,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对棉布实行统购统销政策,取消私营企业棉布批发业务,从此,长春市民用布实行凭票定量供应。
1956年至1965年,国家对棉纺织品价格做了些调整,但销售价格基本上是稳定的。
由于吉林省棉布地区差价(中小城市、城乡差价)较大,价格水平偏高,不利于支援农业,缩小工农、地区、城乡间差别。1967年4月,省商业厅、物价委员会、供销合作社发出《关于调整棉布地区差价的联合通知》,决定全省棉布城乡市场执行统一价格,并对地区差价做了统一规定。
1968年至1982年,棉纺织品价格除个别品种调整外,绝大多数品种基本未动。
由于化学纤维织品价格过高,销售不畅,棉花多次提价而棉纺织品价格偏低,致使化学纤维织品积压,而白布、普通色布供不应求,影响了纺织业的发展。国务院决定,从1983年1月20日起,较大幅度地降低化学纤维品的价格,同时,适当地提高棉纺织品的价格。根据国家指示,调整了纯棉布价格。
随着纺织工业的发展,纺织品货源充裕,花色品种不断增多。特别是花布和色织布,花色翻新快,流行周期短,群众的挑选性日益增强,消费的季节性特点更加突出,花色品种上的畅、平、滞销变化加快。原来的不分花色好坏,不看花色流行周期,一价卖到底的价格管理办法,已不适应。往往是花色好的销售较快,花色不好的滞销积压;盛行时期畅销,衰退时期滞销;当令畅销,落令积压;畅销花色纺织品卖不上好价,滞销花色纺织品又不能及时降价销售。这既不利于贯彻按质论价,促进生产,扩大流通,也不利于改善商业经营管理,搞活流通,提高经济效益。为了搞活经济,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国发(1983)153号通知精神和国家物价局、纺织工业部、商业部《关于进一步贯彻纺织品按质论价政策的暂行规定》,1984年7月3日,省商业局、物价局下达了《吉林省纯棉和涤纶混纺花布、纺织布销售价格实行浮动的试行办法》,决定对纯棉和涤纶混纺花布、色布的销售价格,根据花色好坏,流行周期和时令变化实行浮动。实行浮动的企业:国营零售企业以及国营三级批发企业。浮动幅度:三级批发企业以进货地(一、二级站)批发价(包括出厂价浮动后的批发价),加规定的地区差价后制定的当地批发价为中准,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10%;零售企业在当地批发价(包括已浮动的批发价)基础上加规定的批零差率制定中准零售价,上浮幅度不超过10%,下浮幅度不超过20%。
1987年5月16日,省纺织厅、商业厅、物价局发出《关于纯棉纱、坯布、色布实行浮动价格的通知》,对省内生产的纯棉纱、坯布、色布价格实行浮动,出厂价格以1983年1月20日吉林省纱布价格为基础,纯棉纱上浮不超过5%,纯棉坯布(包括市销白布)上浮不超过7%,纯棉色布不超过10%。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物价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物价指数、物价管理、农产品价格、轻工业产品价格、 重工业产品价格、收费标准、大事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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