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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一、木材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物价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865
颗粒名称:
一、木材
分类号:
F304.2
页数:
13
页码:
149-161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1988年以前木材价格情况。
关键词:
长春市
农产品
木材
内容
木材是国计民生的重要物资。乾隆四十三年(1778年)以前,吉林省的森林做为猎场而长期禁伐。到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由于战争频繁,民不聊生,使关内灾民大量移入东北,开始开发森林。随着森林的开发,长春也成了木材的集散市场。木材价格自发形成,随行就市。
民国时期,1912年至1930年,长春经济发展缓慢,当地木材销量较少,集散市场只起到媒介作用,通过长春市转到四平、沈阳以南及河北等地。当时,长春木材市场价格相对稳定。
“九·一八”事变以后,东北森林资源基本上由日本人控制,长春木材市场多为日商经营,当时木材价格比较低,主要靠市场调节。
1932年,伪满洲国成立后,长春各种建设用材大量增加,木材价格逐渐上涨。伪政权为了控制木材价格上涨,对木材实行“统配制”,其价格实行“统制价”和“限制价”的办法。将东北主要木材生产区和销售地分12个地区,规定最高“统制价”和“限制价”。并对采伐者实行强制收购办法,规定60%由伪满洲林业株式会社收购,40%自销,但自销部分也必须执行限制价格。长春采伐作业收买价格,每立方米为29.51元(伪币),市场销售价格为39.26元。
到1938年以后,由于连年战争,物资缺乏,日本帝国主义又大量掠夺木材,使木材价格不断上涨。1939年与1934年相比,红松原木价格上涨了1.37倍,红松成材上涨了2倍。
1942年,长春市木材批发价格每立方米,白松为111.2元(伪币,下同),红松为119.51元;1943年白松为117.18元,红松为126.00元;1944年白松为123.43元,红松为134.72元。
解放战争时期,长春市木材销售价格随市场供求变化而波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长春市木材价格主要靠市场调节,随产区、市场需要量增加,销售价格逐步上升。如红松原木等(2等、4米,30公分至38公分)。
为了促进生产的发展,刺激合理地使用木材,使地区差价趋向合理,1958年3月15日,省商业厅发出《关于调整木材商品销售价格的通知》,调整了木材销售价格。
为解决木材市场在树种、材种、规格、等级差价和地区差价方面存在的不合理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资管理部、全国物价委员会《关于调整木材市场销售价格的通知》精神,1965年9月,长春市调整了木材销售价格。
红松中枋(4~5.75米,55~100平方厘米,2等),每立方米由145.70元调整为148.00元;红松中板(2~3.75米,1.9~3.5平方厘米,2等)每立方米由124.40元调整为133.00元。
零售价格也做了相应的调整。
为发展林业生产,充分调动国营、集体等各方面更新造林、育林、护林和生产木材的积极性,促进节约代用木材,根据林业部、国家物价总局1980年10月发出《关于提高黑龙江省、吉林省、内蒙古木材出厂价格的通知》精神,调整了木材出厂价格,各种原木的出厂价格加权平均计算,每立方米由56.2元调整为73.5元,提高30.7%。其中:一般用材由65.3元调整为88.8元,提高35.9%。锯材出厂价格,每立方米由110.7元调整为148元,提高33.7%。其中:普通锯材由97.2元调整为133.6元,提高37.4%。
根据国家物价总局、物资总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原木、锯材供销价格的通知》精神,1981年2月1日省物价委员会、物资局、财政厅联合发出通知,调整了木材销售价格。供应价格:各地均以长春供应价格为基础,加减地区差价为当地木材供应价格。批发价格:按供应价格4%制定。零售价格:在批发价格的基础上加13%制定。
零售价格:批零差率为13%。
根据省政府吉政发(1982)77号和省物价委员会(82)吉价农字第9号、省物资局(82)吉物木字第82号通知精神,1982年5月25日,长春市物价委员会、物资局发出《关于调整抚育间伐材供销价格的通知》,将抚育间伐材供销价格作了相应调整。并对如何制定供销价格作了规定:原木、特种用材、其他用材在现行各树种、等级供应价格的基础上,加提价金额和规定的利息。锯材,按文件规定的计算公式和供批差率,制定本市的供应、批发价格。小径木、木杆、交手杆、6尺杠,按现行规定的作价办法制定供应、批发、零售价格。
由于国拨材减少,抚育材进货比例大幅度增加,为了确保市场供应,1985年7月20日,长春市物资局、物价局发出《关于对长春市木材公司制定抚育材零售价格的批复》,同意制定抚育材零售价。
根据国家物价局、国家物资局《关于调整、整顿木材销售价格的通知》精神,1986年10月调整了木材供应价格,调整后的木材供销价格,根据木材的经营特点,取消了批发价,只保留了供应价格和零售价格。
根据国家物价局、国家物资局(1988)物木字90号文件《关于核定北方计划内木材定额进货运杂费和实际进货运杂费差额的通知》精神,1988年4月10日,省物价局、物资局发出通知,对木材地区差价和部分市县木材进货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木材供应价格有所提高。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物价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物价指数、物价管理、农产品价格、轻工业产品价格、 重工业产品价格、收费标准、大事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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