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木材、胶合板价格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物价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864
颗粒名称: 第八节 木材、胶合板价格
分类号: F304.2
页数: 18
页码: 137-166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木材、胶合板价格变化情况。
关键词: 长春市 农产品 木材 胶合板 价格

内容

明末清初,长春市木材资源较为丰富,当时木材主要用于取暖、炊事、盖房子、做农具、家具等,基本上自伐自用,少部分进行交换。随着农业进一步开发,工商业的发展,道路的开通,木材进一步被利用、外运。至清代中期,长春市出现木材交易场所,木材价格由双方议定。民国时期,随着移民大量进入东北,森林被开发,木材仍然产大于销,其价格由市场调节,较稳定。东北沦陷时期,随着长春市基本建设扩大,木材销量不断增加和日本帝国主义进一步掠夺,使木材供应紧张,价格逐步上涨。为稳定木材价格,伪政权采取各种控制价格上涨措施,但木材价格上涨幅度仍较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东北的森林资源属于全民所有,由国营森林工业企业采伐,按国家分配计划调拨、销售,执行统一规定的出厂价格。销售价格本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各级有关部门制定。国民经济恢复时期至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森林资源尚能适应市场需要,木材供求基本平衡,价格稳中有升。之后,长春市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在提高木材出厂价格后,对木材销售价格做了相应调整。木材购销价格基本稳定。
  胶合板是木材的产品,其价格随木材价格的调整、市场供求变化而变动,基本稳定。
  一、木材
  木材是国计民生的重要物资。乾隆四十三年(1778年)以前,吉林省的森林做为猎场而长期禁伐。到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由于战争频繁,民不聊生,使关内灾民大量移入东北,开始开发森林。随着森林的开发,长春也成了木材的集散市场。木材价格自发形成,随行就市。
  民国时期,1912年至1930年,长春经济发展缓慢,当地木材销量较少,集散市场只起到媒介作用,通过长春市转到四平、沈阳以南及河北等地。当时,长春木材市场价格相对稳定。
  “九·一八”事变以后,东北森林资源基本上由日本人控制,长春木材市场多为日商经营,当时木材价格比较低,主要靠市场调节。
  1932年,伪满洲国成立后,长春各种建设用材大量增加,木材价格逐渐上涨。伪政权为了控制木材价格上涨,对木材实行“统配制”,其价格实行“统制价”和“限制价”的办法。将东北主要木材生产区和销售地分12个地区,规定最高“统制价”和“限制价”。并对采伐者实行强制收购办法,规定60%由伪满洲林业株式会社收购,40%自销,但自销部分也必须执行限制价格。长春采伐作业收买价格,每立方米为29.51元(伪币),市场销售价格为39.26元。
  到1938年以后,由于连年战争,物资缺乏,日本帝国主义又大量掠夺木材,使木材价格不断上涨。1939年与1934年相比,红松原木价格上涨了1.37倍,红松成材上涨了2倍。
  1942年,长春市木材批发价格每立方米,白松为111.2元(伪币,下同),红松为119.51元;1943年白松为117.18元,红松为126.00元;1944年白松为123.43元,红松为134.72元。
  解放战争时期,长春市木材销售价格随市场供求变化而波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长春市木材价格主要靠市场调节,随产区、市场需要量增加,销售价格逐步上升。如红松原木等(2等、4米,30公分至38公分)。
  为了促进生产的发展,刺激合理地使用木材,使地区差价趋向合理,1958年3月15日,省商业厅发出《关于调整木材商品销售价格的通知》,调整了木材销售价格。
  为解决木材市场在树种、材种、规格、等级差价和地区差价方面存在的不合理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资管理部、全国物价委员会《关于调整木材市场销售价格的通知》精神,1965年9月,长春市调整了木材销售价格。
  红松中枋(4~5.75米,55~100平方厘米,2等),每立方米由145.70元调整为148.00元;红松中板(2~3.75米,1.9~3.5平方厘米,2等)每立方米由124.40元调整为133.00元。
  零售价格也做了相应的调整。
  为发展林业生产,充分调动国营、集体等各方面更新造林、育林、护林和生产木材的积极性,促进节约代用木材,根据林业部、国家物价总局1980年10月发出《关于提高黑龙江省、吉林省、内蒙古木材出厂价格的通知》精神,调整了木材出厂价格,各种原木的出厂价格加权平均计算,每立方米由56.2元调整为73.5元,提高30.7%。其中:一般用材由65.3元调整为88.8元,提高35.9%。锯材出厂价格,每立方米由110.7元调整为148元,提高33.7%。其中:普通锯材由97.2元调整为133.6元,提高37.4%。
  根据国家物价总局、物资总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原木、锯材供销价格的通知》精神,1981年2月1日省物价委员会、物资局、财政厅联合发出通知,调整了木材销售价格。供应价格:各地均以长春供应价格为基础,加减地区差价为当地木材供应价格。批发价格:按供应价格4%制定。零售价格:在批发价格的基础上加13%制定。
  零售价格:批零差率为13%。
  根据省政府吉政发(1982)77号和省物价委员会(82)吉价农字第9号、省物资局(82)吉物木字第82号通知精神,1982年5月25日,长春市物价委员会、物资局发出《关于调整抚育间伐材供销价格的通知》,将抚育间伐材供销价格作了相应调整。并对如何制定供销价格作了规定:原木、特种用材、其他用材在现行各树种、等级供应价格的基础上,加提价金额和规定的利息。锯材,按文件规定的计算公式和供批差率,制定本市的供应、批发价格。小径木、木杆、交手杆、6尺杠,按现行规定的作价办法制定供应、批发、零售价格。
  由于国拨材减少,抚育材进货比例大幅度增加,为了确保市场供应,1985年7月20日,长春市物资局、物价局发出《关于对长春市木材公司制定抚育材零售价格的批复》,同意制定抚育材零售价。
  根据国家物价局、国家物资局《关于调整、整顿木材销售价格的通知》精神,1986年10月调整了木材供应价格,调整后的木材供销价格,根据木材的经营特点,取消了批发价,只保留了供应价格和零售价格。
  根据国家物价局、国家物资局(1988)物木字90号文件《关于核定北方计划内木材定额进货运杂费和实际进货运杂费差额的通知》精神,1988年4月10日,省物价局、物资局发出通知,对木材地区差价和部分市县木材进货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木材供应价格有所提高。
  二、胶合板
  胶合板是建筑和家庭装饰和家具的重要原料,其价格随木材价格调整和市场供求的变化而变动。
  长春市每张胶合板批发价格,1934年为1.72元(伪币,下同),1935年为1.74元,1936年为1.69元,1937年为1.98元,1938年为2.38元,1939年为3.09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胶合板销售价格,每片,1951年批发价格为3.76元,零售价格为3.96元;1952年批发价格为4.50元,零售价格为4.80元;1953年批发价格为4.40元,零售价格为4.80元;1955年批发价格为3.30元,零售价格为3.5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森林工业部电示精神:胶合板自1957年1月1日起,全国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标准的规定与现行胶合板标准质量不完全一致的,因此,为了做到“按质论价”,特按照新旧标准的质量差异情况。
  零售价格:在批发价格的基础上加8%。
  根据木材出厂价格,1960年长春市胶合板出厂价格做了调整。
  根据国家《关于调整木材供销价格的通知》精神,1981年7月,将长春市中心市场胶合板的供应、批发价格进行了调整。
  根据国家物价局、国家物资局(1986)价农字294号文通知精神,1986年10月15日,省物价局、物资局发出《关于调整整顿木材、胶合板供销价格的通知》,调整了胶合板供销价格。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物价志

《长春市志 物价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物价指数、物价管理、农产品价格、轻工业产品价格、 重工业产品价格、收费标准、大事记等。

阅读

相关地名

长春市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