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果品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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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物价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863
颗粒名称: 二、果品
分类号: F304.2
页数: 6
页码: 143-148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1934年以来果品价格情况。
关键词: 长春市 农产品 果品

内容

东北沦陷时期,长春市苹果销售价格,每50公斤,1934年批发价格为19.60元(伪币,下同),零售价格为22.80元;1935年批发价格为11.20元,零售价格为14.00元;1936年批发价格为14.3元,零售价格为18.80元;1937年批发价格为17.50元,零售价格为21.90元;1938年批发价格为20.00元,零售价格为25.00元;1939年批发价格为20.00元,零售价格为25.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果品销售价格随产品价格波动而变动,除苹果价格上升幅度较大外,其它水果销售价格都比较稳定。
  1957年以后,水果销售价格,本着不宜掌握过死,但也不应放任自流,根据产地价格变化情况,经营部门不亏损、对消费者有利的原则,进行调整价格。长春市果品销售价格基本是稳定的。
  根据国家物价总局、供销合作总社(1981)价字82号文件精神,结合当时产销地出现的新情况,1981年9月25日,省物价委员会、供销合作社发出《关于调整秋苹果销售价格的通知》,调整了秋苹果销售价格。国光类(包括:大国光、小国光、红国光、铁国光、红玉、可口香、翠玉、赤阳、雨伞、瑞玉、甘露、迎铁、绵江、八月酥、优异等)苹果,本着打紧费用的原则,在上年价格基础上,各等价格只加产地调拨价格提高或降低的绝对额进行调整。即长春市的市场批发、零售价:每50公斤1等加2元,2等加1元,3等和等外各减1元。红星(包括:红冠)、红元帅(包括:青香蕉、红香蕉)、黄元帅(包括:金帅、白龙、白洋、富士、金冠)、鸡冠(包括:金星、晚沙布、珊瑚、一支丸、倭巾、红绞、大绵、晚升旭、香玉、祥玉、柳玉、红金丝、秋花皮等)类苹果的批发、零售价,因产地调拨价变动不大,不予调整。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坚决稳定市场物价的通知》精神,加强对果品等价格的归口管理,1982年3月25日,市物价委员会、供销社发出《关于试行长春市果品、干菜、调味品价格归口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对桔柑、秋苹果等7个品种属于2类统管商品,计划价格的调订,由市果品公司按照上级的有关规定,提出调订意见,报市供销社审核,经市物价委员会批准后下达执行。对数量较大、价格涉及面广的西瓜、大柿子、山楂、白梨、核桃等品种,本着既要搞活市场,价格又不要管得过死的精神,由市果品公司,根据市场变化情况,提出不同时期的最高限价,报市供销社审核,市物价委员会核定后执行。
  根据省商业厅、物价局《关于下达秋苹果销售价格的通知》精神,1983年10月28日,长春市物价局、供销社发出《关于秋苹果销售价格的通知》。
  1984年1月,长春市水果,每50公斤零售最高限价1等红元帅苹果为64元,国光苹果为50元,蕉柑为100元,四川红桔为65元,广柑为60元,无核密桔为65元,大柿子为40元,冻梨为35元。
  为加强果品市场管理,保持果品价格的基本稳定,1987年9月7日省物价局、供销合作社、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通知,对苹果、柑桔实行最高限价,由各地果品公司根据规定的综合差率和批零差率确定。其作法是:批发价格,进价顺加综合差率(苹果23%,蕉柑28%,桔子32%),再加实际运杂费制定;零售价格,按批发价格顺加批零差率(苹果23%,蕉柑23%,桔子25%)制定。个体零售商贩允许在国营零售限价基础上再加20%的挑选差价。
  为了更好地调动经营企业的积极性,加强水果价格管理,1988年10月29日,省供销合作社、物价局发出《关于修改苹果、桔柑作价办法的通知》:(1)综合差率:现行苹果23%,蕉柑28%,桔子32%不变,批发价格以进货价加实际运杂费再顺加综合差率制定。(2)批零差率:苹果、桔柑一律为23%,零售价以批发价顺加批零差率制定。(3)季节差率:以10月末(批发价)为基期价100%,11月中旬105%,12月中旬110%,次年1月中旬115%,2月中旬120%,3月中旬125%,4月中旬130%。(4)质量差价(指挑选差价率),凡经营水果的零售单位,销售时允许顾客挑选的,可加挑选差价,但最高不得超过正常零售价的20%,不允许挑选的,不得加价。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物价志

《长春市志 物价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物价指数、物价管理、农产品价格、轻工业产品价格、 重工业产品价格、收费标准、大事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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